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例6篇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1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开展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工作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通过述职评议,努力提高“一府两院”受任人员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述职评议的对象

(一)本年度拟安排市科技局局长杨新年、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涂和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局长杨德桢、市商业局局长林肖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健,在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本年度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述职的除外)。

三、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述职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关于书面述职

作书面述职的人员于12月底以前将书面述职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书面述职报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阅评,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评议意见反馈表》中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和综合阅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述职者本人。

(二)关于向常委会会议述职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的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述职评议工作的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及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述职者本人,认真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述职评议对象经常委会确定后,召开述职人员座谈会,动员和部署述职评议的工作。同时,将述职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向各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3)述职人员要按照述职评议的内容,亲自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阐明个人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述职报告写好后,要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有关部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于述职的15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述职报告文字表述要精炼,一般在4000字左右。

2、调查阶段

(1)市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前,组织若干个调查组分别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情况综合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各调查组推荐一名发言人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工作拟于9月中旬以前完成。

(2)调查组要深入到各述职人员所在单位、所属战线和各区及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展调查,首先在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作动员,会上述职人员要向单位干部群众作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3)调查组要分别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听取单位所属战线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部分区、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4)调查期间,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要对述职人员任职期间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即:主要经济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的情况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

(5)调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检查和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把召开座谈会与个别交谈,听取汇报与视察检查相结合。调查期间,在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设调查专线电话*,各调查组可在调查单位设置征求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评议阶段

(1)常委会评议时先由述职人员作述职报告,调查组中心发言人报告调查情况,然后进行集中评议。委员们评议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把对个人述职评议与对单位工作评议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评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市审计局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评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向社会予以通报。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发言综合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及述职者本人。

4、整改阶段

(1)述职人员要针对常委会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在述职评议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述职评议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述职人员重新整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听取述职人员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3)市人大常委会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述职人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予以表彰;对评议中提出需要调查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可对其进行质询并限期改正;对不称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依法免去或撤销其所任职务。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受托责任; 内部受托责任; 高等院校; 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13-03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而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起步相对较晚,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评价等。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理解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内容不够全面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然以合规性、合法性审计为主,具体审计内容中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占的比重较大,主要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经济资源是否存在闲置或浪费,而很少关注其效益性,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同时由于高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高校产出是人才和科研成果等,其效益性的评价不同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而对社会效益的审计和评价难度则更大。

(二)审计范围差别较大

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对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部分高校只将内部职能部门及院系的正职领导纳入审计范围,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所有内部中层领导(包含副职领导),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含后勤实体负责人和高校投资企业负责人。审计对象涉及学院、职能部门及后勤产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不同性质的被审计单位其领导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同,审计的重点也不同,要根据不同审计对象提出有侧重点的审计评价难度较大。

(三)经济责任目标不明确

现行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体系下,大部分高校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没有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部分高校对领导干部从干部管理的角度提出任期任务,但没有对应的经济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而领导干部对自身受托经济责任认识也不够,大部分领导干部对其承担经济责任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关注经济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而很少关注效益性以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这都使得审计人员很难界定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没有可以依据的参照标准,审计评价很难获得被审计人的认可。

(四)评价规范和标准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最终的审计评价要落实到被审计人身上,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被审计人,这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要大于其他审计。而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容,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债务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等,但对上述审计内容的评价没有相对应的实施细则,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导致审计结果依旧是合规性、合法性评价,无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信息来源不全面

目前,各高等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来源主要是来自会计信息,此外对于单位内部控制、经济决策、环境效益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报告。而依据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高校财务报表提供的收支信息主要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并不进行成本核算,只是将支出简单归集到相应的科目或项目,而这些科目和项目相对笼统,无法得到高校最终产品――教育服务产出的成本,也就无法对其投入―产出的效益进行评价;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也只反映历史成本,无法提供资产目前的真实价值,无法对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资产或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此外,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无法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配比,也给区分前后任领导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加了难度。因此,在不能获取全面审计信息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很难对领导干部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结论。

二、受托经济责任研究及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就应当分析高校内部受托责任的内涵,定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而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的解释: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上述对经济责任的解释不能概括经济责任的全部内容。受托经济责任中:“经济”可以理解为受托人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资源;而“责任”是指受托人应该办好的事情,并达到预定的目标。受托经济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这些要求或原则包括资产保全性、经营活动的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廉洁自律性和社会性等;二是报告责任,受托方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责任人不仅要提供财务报告,还应该提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环境保护报告等。

一个完整的受托经济责任循环应当包括:责任的确立―责任的履行―责任的解除。责任的确立常见的方法有: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形式;而责任解除的唯一途径就是经济责任审计。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受托经济责任按内容来分,包括外部受托经济责任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外部受托责任进一步分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司受托经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为社会审计、国家审计;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主体为内部审计。高校经济责任属于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资源委托给高校负责人,形成外部受托责任关系;其次,高校负责人将一部分资源的管理权委托给内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形成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最后,内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可能会将部分资源管理权进一步分配给内部副职领导,形成二级的内部受托责任。通常外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外部审计进行审计,而内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内部审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图1所示。

三、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明确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规定的审计对象可以概括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正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部分高校参照上述规定,将内部职能部门、院系及下属企业的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作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可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副职纳入审计范围。因为现实工作中由于内部工作分工,分管工作的副职领导掌握相应的资源,使得其拥有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源的权力,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也应由该副职承担,如果将所在单位的全部经济责任都由正职个人承担,显然是不合适,也很难得到被审计人的认同。

(二)确立内部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制

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即上文所述经济责任的确立问题,具体形式包括: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等。

目前一些高等学校在相关负责人上任时签订内部“任期经济责任书”、“任期任务书”或者在“聘任书”中明确其任期任务。以这种方法确定的目标经济责任,可以根据学校总体的发展规划,将任务细分到各个责任人,同时给予相应的资源,将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化。以目前干部管理的现状来说,这几种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形式都是可行的,能作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之一,但仍然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责任,必须在此基础上从其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方面加以完善,其受托责任的内容应包含资产保全性责任、经营责任、廉洁自律责任、社会责任及相应的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三)充实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绩效审计的人格化,因此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停留在合规性、合法性审计层面,应增加效益性的审计内容,而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应有所侧重,如:院系等单位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纯审核其预决算情况,不能简单地评价其经费使用是否超支,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而应更多地考虑其教育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并对投入产出进行效益分析;职能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经济决策是否合规;后勤实体、校办产业等企业性质的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则相对简单,可以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内部控制等。

(四)规范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笔者认为,短期内很难制定出统一的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较复杂,既涉及企业性质单位又涉及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其评价内容完全不同,企业绩效评价相对简单但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而涉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评价难度则更大;其次,缺少制定高等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主体,财政部、审计署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之前,为高等院校制定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是不可能的,而教育部及内审协会等要制定完善的指标体系难度也非常大。

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对外部审计而言,是其遇到的最大难题。但是,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影响并没有外部审计大,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可以知道其审计报告主要作用是解除责任人的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不具有外部鉴证作用。另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只需要关注重要的指标,不需要面面俱到,建立一个复杂的评价体系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重要性。所谓的重要性是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的相关性,相关程度越高则越重要。因此指标选择应有所侧重,重点反映与学校整体发展相关的指标,如收入增长率、收支结余率、教师人均科研经费、师生比率等。(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审计评价应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因此评价指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对于经营情况评价,应考虑量化指标,增加审计的可信性,降低审计风险;对于内部控制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则可以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3)相关性。评价指标应与被审计领导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应,应根据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审计评价指标,如:企业性单位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重点评价其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债务风险、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而院系、职能部门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其审计评价指标更应关注其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4)可比性。内部相同性质的单位负责人其评价指标应该具有可比性;内部与外部相同性质单位指标应有可比性;同一单位前后任领导评价指标应具有可比性。

(五)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来源

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是被审计人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报告,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经营活动报告、经营目标报告、环境保护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等。其中财务报告是审计最重要信息来源,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首次引入受托责任观,相应的新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比如:提出了绩效评价的要求;引入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要求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等。这些改进都可以反映出受托责任对高校财务信息的要求,如顺利执行,将丰富高校财务报表的内容,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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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晓广.论当代中国权力监督体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1):41-44.

[3] 崔燕. 高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及其指标体系研究[D]. 昆明理工大学,2007.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4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三述”活动,促进区属单位“一把手”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为建设廉洁法治城区提供政治保障。 “三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简便高效的原则。

为确保“三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区纪委成立口头“三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__同志任组长,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__、区纪委副书记__任副组长。

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副局长程庆红任办公室主任,分四个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点报告区属单位“一把手”抓好本单位廉政教育、作风建设、廉政制度建设、权力风险防控及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

2、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根据《__市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和《__市__区建设廉洁城区实施方案》,重点报告2015年上半年落实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情况,以及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廉洁城区责任分工的情况。

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市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重点报告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是否遵守“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执法等事项;是否对本单位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即 “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在集体议事中是否执行“末位表态制度”;是否存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情况。

2、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暗箱操作、违规打招呼的情况;是否公平公正,有无分亲疏、拉帮结派的情况。

3、公共财物管理使用情况。是否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是否严格审批程序;有无随意审批、动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否在公务消费、公款接待上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的情况。

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是否有强令、同意、授意、默许将本单位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改为直接发包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将不是应急工程的项目拖延为应急工程,或通过“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擅自变更招标方式等行为。

5、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是否拒收或按规定上交红包、礼金及有价证券;是否存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现象;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出入私人会所;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是否存在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等生活作风问题。

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纪律建设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作风建设,践行党的宗旨;加强品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30日前)

1、确定“三述”对象。根据《__区区属单位“一把手”口头述责述廉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第一批(总第七批)口头“三述”对象4人,分别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廖锦文;区投资推广局:赖建华;区妇联:罗安娜;清水河街道:文忠。请上述单位指定一名专责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12日前提供附件2相关资料报区党廉办。

2、报送“三述”报告。根据“三述”内容,各“三述”对象实事求是地对履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撰写报告。“三述”报告字数约为3000字,于2015年5月22日前报送区党廉办。

3、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区口头“三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小组到“三述”对象所在单位召开测评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区工作组通过以下途径,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1)到所在单位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公布区工作小组联系电话;

(2)到所在单位召开问卷测评会,对“三述”对象及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测评;

(3)找“三述”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三述”对象履职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4)查看“三述”对象所在单位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了解“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和有关制度规定落实的情况;

(5)走访了解所在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或建议,并收集有关情况反映。

(6)梳理及网络舆情,收集群众反映和意见。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中旬)

准备阶段工作完成后,区纪委常委会将适时召开口头“三述”会议,参会人员为区纪委常委、区党廉办工作人员及口头“三述”对象。会议由区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主要程序为:

(1)“三述”对象自述(约20分钟)。向区纪委常委会当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廉洁从政的情况。

(2)现场询问和说明。会议主持人根据问卷测评结果、走访了解掌握的情况及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询问,由“三述”对象当场说明有关情况。

(3)会议主持人点评。一是对“三述”对象的自述进行评价;二是结合问卷测评、群众反映等情况,指出“三述”对象存在的不足或者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有关要求。

五、结果运用(2015年6月下旬)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5

一、项目试点总体情况

白银市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1999年正式成立了白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县级建制。2012年白银市申报的项目“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被甘肃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教育体制改革省级试点项目。试点内容是通过探索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督政、督学等各项工作转型,使督导部门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2012年白银市的先期试点工作在会宁县展开。会宁县成立了教育督导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施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实现项目工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发改、人社、编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对督导体制改革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对改革进程的检查指导。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制定改革方案,研究改革措施,为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制定了《会宁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将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保障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尝试建立“监管分离、相对独立、统筹协调、高效运行”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即: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育工作的决策和执行,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力;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权力;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对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指导和协调,又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相对独立。试点开展3年来,县上相继出台了《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会宁县督学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文件,县政府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教育督导试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教育督导面临的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 强化督导职能。2012年成立了“会宁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为“会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制正科级,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科、督政科、督学科、监测办4个科室,工作体制为总督学领导下的督学负责制。总督学、副总督学由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会宁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白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会宁县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2. 保障人员经费。会宁县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1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专项业务、公务用车、督学工作补助经费、培训费(含外出学习)等方面。县政府为督导室配备了车辆、办公设施设备。在人员配备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了16名专职督学,还聘请了48名兼职督学。为提高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的工作积极性,县政府每年还特批3个“园丁奖”名额,用于表彰奖励全县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

3. 理顺督导机制。一是形成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新格局。建立了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价机制,推行问责制度,形成了督促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完善了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形成了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建立了县教育督导室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形成了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

二是形成了 “四教统督”、“四项结合”的督学工作新机制。采取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定期督导与经常性督导、发展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自评整改与督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开展全面督导。

三是建立督前自评、督中指导、督后整改的督导评估三阶段运行模式。建立了学校督导的六项制度(督前通知制度、学校自查自评自补制度、督前介入制度、督中情况通报反馈制度、督后结果公示公报制度和督后跟踪回访制度),将工作着力点分解为三个阶段:督前着力自查自评与自补,做到“查要实事求是、评要客观公正、补要促其变化”,并明确提出:查而不实不介入,评而不准不介入,补不到位不介入,看准一个“变”字;督中着力的检查指导与评价,在实施听、看、查、访、议、谈等工作程序时突出一个“全”字(查看全部资料等),强化一个“导”字(边查边指导、边看边指导、边听边指导),落实一个“评”字(筛选信息、组内评议、形成报告);督后着力的整改提高与发展,要求被督导学校根据督导反馈意见,形成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实施全面整改,强调一个“改”字。

4. 落实挂牌督导。一是建立三级督学网络。会宁县从2004年起就创建了乡镇教育联合督导责任区,基本形成了县、责任区、乡镇三级教育督导网络。试点以来,会宁县重新调整、设置了督学责任区,全面推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了总督学负责下的三级督学工作机制:总督学主要听取督学责任区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对象中选任督学;第一级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定期总结、交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经验;第二级为督学责任区。全县设立8个督学责任区,聘任64名挂牌责任督学,每1名责任督学挂牌督导5所学校。每个责任区配备2名责任督学,驻点对该责任区进行全面督导。同时,每个乡镇还配备若干教育督导员。各乡镇教育督导员除参与责任区集中督导活动外,还承担本乡镇学校经常性督学任务;第三级为校内督学。各学校选定专人负责校内督导事务,负责学校与责任区督学的联系。县上还实行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二是创新督学工作思路。责任区督学坚持“五结合、五为主”(即监督与指导结合,指导为主;他评与自评结合,自评为主;综合与专项结合,专项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分散为主;定期与随机结合,随机为主)的指导思想,依法对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随机督查;对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进行过程性检查;对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提供咨询、指导,对学校有关问题提供解决策略、建议;对学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下沟通、联系协调、帮助解决,发现典型、及时推介。

三是加强责任督学管理。建立了责任区督学目标管理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靠实督学工作职责,实施定期考核与评价;建立了督学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效果评议机制;建立了责任区交叉互动督导工作机制,实现教育督导发展研究成果和教育督导评估信息的共享。

5. 落实重点工作。会宁县督导工作围绕促进县域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这一主题,突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两个重点,把握“督政促政府工作职责落实、督学促办学行为规范、监测促教育质量提高”三个抓手,做到教育重大问题、办学单位、学科教学、教师专业发展四个全覆盖,有力促进了全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一是围绕全县教育发展的主题和重点――“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出对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教育公平、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问题的专项督查和评估。二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义务教育重点督导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学前教育重点督导办学条件和常规要求的达标与规范,职业教育重点督导实用性职业技术人才和新型农民的培养上,普通高中教育重点督导优质资源扩量、培养模式改革、办学特色彰显、课程改革推进和学生素质全面提高上,成人教育重点督导学习型组织建设、继续教育规划的实施和劳动者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工作业务素质的提高上。三是开展教育监测。会宁县成立了义务教育监测办公室(简称监测办),组织开展了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人口、资源配置、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和其他影响学生发展因素各方面的监测,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6. 强化结果运用。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的要求,会宁县建立健全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一是对督导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学校和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警示甚至诫勉谈话。二是实行督导报告的反馈和通报制度,每次的督导报告向上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向下反馈到被督导学校,横向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教育局职能股室。既作为教育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又作为学校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教育督导通报制度,重点通报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学校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县教育局并在教育系统内部公示;对教育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以报告形式提交县政府;督导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落实督导结果使用制度,将督导结果作为教育内部进行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在评优选先时,对督导问题多且整改不力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校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提拔任用和职称晋升与督导结果直接挂钩,对学校管理缺乏规范、督导活动重视不够、督后整改不力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优或晋职的资格,并限期整改。五是健全了督导考核奖惩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

副行长履职评价报告范文6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7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