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范例6篇

分公司合同

分公司合同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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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 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 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 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 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 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 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 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 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 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 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 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1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4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 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 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分公司合同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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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合同范文3

讯:为了更准确的把握网络广告的宣传效果,提升公司网站在产品销售和品牌传播方面的作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大量对比和测试,最终选择了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营销分析厂商99click作为合作伙伴,并于上半年和99click达成合作,正式采用99click的SiteFlow综合营销分析系统,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互联网综合营销分析服务。

透过99click的监测分析数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所投放的网络广告进行强有力的监测和分析,进而了解在不同媒体上投放广告的真实性、不同广告位的性价比以及广告用户对同方产品的关注度,帮助公司筛选出性价比更好的互联网媒体,方便了同方公司对网络广告投放策略等进行调整。同方公司还可以通过对网络广告效果的持续追踪,不断累积经验,逐步提升网络广告的投入产出效率,并逐步扩大广告受众群体,提升了同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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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范文4

原告:刘慧兰。

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刘慧兰、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公司)于1995年l0月2日签订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的保险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投保。同日,原告在被告出示的人身保险遥书上签字,领取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交纳保险费人民币813元。同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投单文本,文本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已缴纳的保险费。原告未表示撤回投保。1996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取医疗报销费,被告以原告投保险种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慧兰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之订立保险合同,且使用作废的发票收据,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保险费用。

被告友邦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系原告本人签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保单l0日内,未表示撤销保单,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称被告使用过期收据,系被告未及时调换所致。被告表示已收到原告交纳的保险费,不同意退回原告保险费。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l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刘慧兰之诉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本案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原告审阅被告的人身保险遥书后,领取了被告制作的支取储蓄终身寿险计划建议书,并自愿交纳了保险费人民币813元。之后,原告收到被告的保单文本,也知晓文本上明确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单后l0日内撤销该保单,取回所有已缴纳的保险费”的条款,但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撤销保单,应视作原告放弃了此权利,明确接受了被告的保单,也接受了保单规定的权利义务,且原、被告间的投保及承保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系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欺骗。

分公司合同范文5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影响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还相当落后,劳资关系管理制度薄弱。人力资源管理最核心的内容应是劳资关系的协调,但我国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力量对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鸿沟越来越大,劳资双方矛盾突出。现有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即尽最大可能减少劳动者利益以期增加企业利润,不断压缩劳动者利益导致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劳动关系不稳定;在管理的方式上也侧重于由企业单方面主导的纵向管理,忽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企业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应运出台。但是,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等规定都不能理解,对新法加强职工和工会在规章制定、重大决策上的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平等协商等规定表示难以接受。其实,从长远的发展观点来看,企业会发现其中的好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历史转型过程中,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全新的战略机会,《劳动合同法》的运行,对一个企业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创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要真正认识某一件事物就必须要先认清其本质,企业要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就必须先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知道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蕴含的立法目的。唯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真正以《劳动合同法》为指导。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贯彻《劳动合同法》,必须强调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一)对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影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1.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是经过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

2.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实践中,依然有很多企业与其职工只建立劳动关系,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职工本身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规避以上情况,首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本身要强化法律意识;其次,劳动法专家孙立如建议,人力资源人员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还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录取通知中即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时或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此外,企业在招聘流程上也要重新设计,先签合同,后用工,用工之前或用工之日签合同比较好,以用工之日为最佳签订时间。

(二)对人力资源管理用工成本的影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1.关于违约成本

工会原本是为了维持职工的权益而形成的组织。但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工会没有发挥这样的功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认为:缺少“工会和集体谈判”和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这两个体制压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绝大多数场合选择了尽量压低甚至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低成本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在最普遍意义上被停留在它的最初阶段,即只是作为雇佣、解雇、工资和福利管理的部门。但是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七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解雇成本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即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另一方面又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显然,这些条款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解雇成本。因此大公司和守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灵活采取相应的对策,比方说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等以达到减少解雇成本的目的。

三、结 论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优势。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在经济环境急剧变化大背景下审时度势改变固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及时合理的采取新的管理模式,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分公司合同范文6

一、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或股本溢价)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或股本溢价)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在编制比较报表时,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从理论上看,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回到相应的留存收益项目,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理解可以更好地反映各项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情况。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合并抵销时,没有要求将已抵销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予以转回,即合并财务报表中只体现母公司盈余公积计提情况,无需反映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计提情况。笔者认为,既然准则对子公司没有要求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其盈余公积的计提情况,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日报表及可比报表也应根据统一原则,无需对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此外,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都是合并方以一定对价从第三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即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是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笔者认为,如果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可以更好地反应出各项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情况。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可按相同口径处理。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比较财务报表中模拟股权比例的确定

[例2]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2012年12月31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60%股权,向少数股东收购乙公司40%的股权。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合并前后始终被甲公司所控制,所以该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准则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况存在。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有观点认为,丙公司应按2012年12月31日的股权结构情况(即丙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来编制比较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1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笔者认为,丙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收购的乙公司100%股权,包含两种性质的股权转让,其中,60%的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40%的股权属于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所以丙公司应按持有乙公司的60%股权(即甲公司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前拥有的股权比例)来编制比较报表,另外40%的股权则按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进行会计处理。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混合进行

[例3]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乙两公司和另一家非关联公司A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股权结构为:甲公司持股30%,乙公司持股30%,A公司持股40%。目前乙公司面临三种情况:一是乙公司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假设其他要素都满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条件);二是乙公司受让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40%的股权(假设其他要素都满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条件);三是乙公司同时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和受让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40%的股权。针对情况一,笔者认为,乙公司原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后受让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受让后合计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对乙公司而言,该项股权转让前,丙公司是其联营企业,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转让后,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应根据准则规定将丙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从甲公司(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该项股权转让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始终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故对乙公司而言,该项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针对情况二,笔者认为,乙公司原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后受让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40%的股权,受让后合计持有丙公司70%的股权。A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关联方,故对乙公司而言,该企业合并属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相关准则规定,乙公司应将每次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并确认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在乙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丙公司应按其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从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看,原对丙公司已经持有60%的股权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现乙公司受让A公司持有的丙公司40%股权,实质上属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根据购买少数股权权益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对丙公司按原合并日(最初纳入合并的时候)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不能按乙公司购买40%股权当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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