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例6篇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1

关键词:探险游;安全;问题;对策

一、我国民间探险游的安全现状

近年来随着户外旅游探险活动的普及,各种陆地探险、水域探险和空中探险如:人迹罕至的山峦、峡谷、原始森林、潜水、漂流、跳伞运动、洞穴探险、沙漠探险等受到越来越多喜欢冒险驴友的青睐,一边是惊险刺激、“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一边是接连出现的安全隐患。2006年13名前往鄂尔多斯库布其沙漠探险的天津大学生在沙漠被困;2008年广西23名“驴友”在南宁大明山突遇山洪,3人遇难;2009年重庆自助游团队35名“驴友”在穿越重庆潭獐峡时突遇山洪,17人遇难…。搜救“驴友”的行动每年有很多,产生的费用大多数由政府买单。2013年为营救太原小五台山探险游的两名驴友,当地政府出动搜救队员32人,出动车辆10部,先后历时十多个小时;2014年四川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1000多人参与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还有政府为搜救驴友曾出动直升飞机等先进装备。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因“驴友”违规登山花费的搜救费用,仅去年一年就花了30多万元。驴友的盲目探险不仅将自身和他人宝贵的生命置于险境,而且救援活动还耗费大量公共资源。近年来户外探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2013年中国大陆山难报告书》统计,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

二、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

频发的探险旅游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相应法律条款欠缺、问责机制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1. 探险游缺乏专业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

在我国尚没有普遍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探险游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遇险者一般都是立即向110、120或公安、医院、交通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所以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也就是这些部门。但针对沙漠、雪山、大海等户外遇险的情况来讲,他们并不是专业的、常设的救援机构。加上这些部门在各个地区的装备配置不同,救援能力也就不同。越是偏远的地区,越可能出现救援不及的情况。目前我国专业救援队毕竟有限,民间救援队又面临经费和培训方面的问题,发展举步维艰。而且不管是官方或民间,在预防探险游事故和针对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助方面均无系统方案,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救助机构和组织,一旦发生意外,如果官方或民间救援队无法及时赶到,只能依靠游客自救或寻求临时救助,救助效果可想而知。

2. 探险游市场准入门槛低

由于探险游市场风险大利润低,较少旅游公司愿意涉入,目前组织探险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召集、户外探险俱乐部和个人参与三种途经:(1)网络。这些网站绝大多数是经营户外探险设备的店主或具有探险经验的旅游者个人主办的网站,网站总体水平低下,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为了逃避责任,这些网站几乎都申明“由于此次组团并不是盈利性质,是旅游者自愿参加的,所以在探险旅游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事故,概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可见,通过网络组团的探险旅游者其生命财产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2)俱乐部。户外探险俱乐部绝大多数,由私人承办,缺乏正规的具有探险资格的领队。同时由于我国对探险这一旅游市场的认识不足,目前还没有专项法规或机构专门领导管理这些户外探险俱乐部。因为没有严格的探险旅游审批机制,目前国内的户外探险俱乐部对探险旅游的风险认识不足,往往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全面把握。一些俱乐部只是在组织活动之前请一些曾经去过该旅游地的人进行简单讲解或举行几堂野外生存讲座,完全没有对旅游者进行正规的户外专业培训和阶段体能测试。有的俱乐部甚至没有任何培训,只要达到一定数额的消费者即开始组织探险旅游活动。(3)个人。通过个人途径参与到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一些大学的学生鼓动自己的朋友一起参加探险。这些年轻的“背包族”往往对目的地所存在的风险缺乏科学的评估和安全感知。在旅游过程中他们凭借的更多是热情、勇敢和冒险精神。正是因为市场准入门槛低,没有专业的认证机构,组织的非规范性,造成探险旅游事故频发。

3.问责机制和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关于探险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还较少,在原则设定、规范管理、应急救援、惩戒办法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搜救产生的费用应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即被搜救者及其家属负担。但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搜救费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往往是由政府买单。还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活动的发起者、旅伴以及当地的管理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虽然2013年《旅游法》出台,但是关于探险游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因此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之普遍。虽然国内已开始对规范登山活动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应制度,但还缺乏贯彻执行力度。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对违规登山者仅处以口头警告的处罚,因此,完善户外探险业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贯彻执行力度迫在眉睫。

4.我国保障探险游的险种很少,几乎空白

我国关于保障探险游的专门险种非常少几乎空白。在国外,旅游业拥有非常完善的保险体系,可以提供从救援到救护到事后救济的全面保障,而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较慢,还很不健全,在意外险中保险公司还设置了除外责任。比如我们的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再加上探险游参与者往往对风险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购买保险的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当探险游事故发生后,探险游客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

三、应对民间探险游风险的对策

针对上述探险游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建立健全探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本人认为建立健全探险游安全救援系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普及专业救援队。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官方的救援公司。救援以救援公司为主,需求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的险种。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由救援公司最近的一个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如果没有保险的话,则由游客自己承担费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当地民众自发设立救援队,对救援队提供救援设备资金支持和免费专业培训;其次,健全救援系统。将官方和民间救援队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组织单位、医疗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消防部门)等等都协调在一起形成一个救援系统。一旦发生意外,各方联动,救援速度就会很快。发达国家在救援体系方面的建设相对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比如在美国,高山救援协会已成为和消防、公安、医疗等紧密联系的一部分,负责户外探险的救援工作。协会所有成员全是志愿者,受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救援资质。在业务上,救援中心归地方警察局领导,求救的电话号码与报警电话一致,都是911。在接到野外遇险求救时,协会会派出至少10名志愿者到达现场参加救援。最后,相应的公共服务和配套的旅游设施也需完善。比如在美国许多景区都会设置一些登山小屋,屋内物资设施齐备,可用做登山者避险之用,有些景区还设置有专职的攀登巡守,为登山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2.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建立探险旅游资源风险评级制度。

可以派遣探险专家组分赴各地调查探险旅游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类别划分;然后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划分出各自的风险等级,定期对外公布,让探险旅游爱好者有所参考.在选择相关活动时,可以视自身条件而定.减少一定的轻率性和盲目性。

3.严控探险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探险游市场的准入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准人:一是探险游机构的准入。探险游机构的准人实质上是对从事探险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诸如探险游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等机构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强调对经验、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考核,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控制准入门槛。本人认为国家对户外探险组织的推广、运作、监管应采取以培训、教育和资质认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给予政策规范和资金支持。比如新西兰每年对于各个户外探险培训组织,都会提供培训资金。二是人员的准入。当参与人员在身体素质、体能,专业知识和求生技能各方面都不达标的情况下严禁参与。在欧美一些国家,探险游培训被纳入休闲教育中,探险者在进行探险前,必须进行包括地理知识、危险环境下自救等在内的一系列专业训练,只有合格者方可参与探险游。通过控制探险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可以降低参与者的盲目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利用立法权,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目前越来越多的探险游做出专项规范。比如对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界定;同时明确探险活动的主管部门制定探险者参与活动的准入门槛,并对救援中哪些情况下、哪些费用由政府、公益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来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考虑出台和《旅游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旅游合同法》、《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调整我国的探险旅游市场,在约束市民户外探险旅游行为,提高探险者的风险意识外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对探险游的安全认知并完善户外探险的保险制度

由于探险旅游的独特性,很多旅游者对在探险旅游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危险认识不足,这导致他们在探险活动前非常轻率和盲目,探险游往往变成冒险游,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发生的探险旅游事故及其原因向社会公布,警示从事探险旅游的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要大力宣传安全第一的观念,介绍探险旅游常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冒险旅游的危害。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保险制度,丰富保险产品。政府应广泛宣传商业保险的作用,提高旅游者保险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引导探险旅游者购买保险。完善国家救援系统时将“保险”和“救援结合.以更好的保障探险游客的权益。(作者单位: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岩我国自助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旅游纵览月刊》,2015.

[2]黄小凤,郑向敏,探险旅游者的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科技广场》,2013.5.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2

[关键词]滇西北探险旅游风险控制

一、序言

随着旅游的个性化发展,以单一观光层次为主的旅游产品已经不再能满足人们对旅游和休闲的心理要求,从而转向文化、休闲、探险等专业需求层次。探险旅游源于西方,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相当普及,近年来,各种探险旅游活动也风靡中国,但由于起步较晚,游客与经营者对探险旅游知识的缺乏,与此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各种应急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探险旅游事故频频发生。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的不完全统计,1999—2009年,全国探险旅游死亡人数达160余人。而且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为探险旅游死亡人数的逐年增加,探险旅游安全问题开始引起学术界、业界的重视,解决探险旅游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二、探险旅游综述

1.探险旅游的概念

探险旅游是指由探险旅游企业(如俱乐部、旅行社)或隔热组织设计的,在旅游者不熟悉的有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的,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探险需求的,能使旅游者产生特使体验的,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有旅游活动的总称。

2.探险旅游的特征

(1)动机的独特性

探险旅游这种旅游方式一般在其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参与者在未知的行程中追求冒险和刺激。www.133229.coM这种动机的独特性是探险旅游区别于大众传统旅游的一个体现。

(2)自主参与性和体验差异性

游客在探险旅游中能自主参与,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施展才干。由于旅游者个人体质、智力、情感、以及旅游需求的差异,不同的旅游者可获得不同的探险体验、情感经历和心灵体验。

(3)专业性与技术性

探险旅游的组织者要根据探险旅游项目的需要,向游客传授基本的野外旅行常识,如装备使用、露营、消毒及方向辨别等;还有探险旅游者必须熟悉掌握特殊知识技能,如漂流、攀岩、崖降等的专业技能。这些都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4)对安全的需求

人们对探险旅游的渴望不仅仅是猎奇和寻求刺激,也是为了达到人生的自我实现。因此,当危险超过了游客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范围时,游客的体验水平便处于下降趋势。“绝对刺激,绝对安全”才是探险旅游的显著特点。

三、滇西北探险旅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风险的原因

1.滇西北探险旅游的发展现状

滇西北旅游区位于云南省西北部,该区含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地区、迪庆藏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共24个县。

滇西北是世界级的旅游资源区,区内有两处位列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的景观(丽江古城—文化遗产,三江并流—自然遗产)、三处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丽江玉龙雪山、大理)、三处部级自然保护区(高黎贡山—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白马雪山、苍山洱海)、一处国家地质公园(玉龙黎明—老君山)和许多新近崛起的旅游地。这对向往原始野性的大自然的探险旅游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滇西北的旅游基础设施、接待设施和城镇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制约旅游发展的交通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为开发滇西北探险旅游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推动和各级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努力下,滇西北旅游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以单纯的观光游览为主调的旅游产品结构正向科技和文化含量不断提升的各类特色旅游产品转化,包括探险旅游在内的多种专项旅游产品正在或即将被重点开发。例如,滇西北“香格里拉探险游”已被国家旅游局列为中国向世界隆重推出的11条部级精品旅游线之一;“茶马古道探险游”也是国家重点开发的旅游产品之一。由于旅游宣传促销措施得当,滇西北旅游产品不但在国内旅游市场具有很大的知名度,而且在海外市场,尤其是在港澳台地区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亚洲旅游市场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但是,滇西北探险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滇西北探险旅游死亡人数57人,其中在交通及坠崖的事故中,共有50人死亡,23人受伤;在沉船事故中共有1人死亡,11人失踪;在雪崩事故中共有3人死亡,19人受伤;在巨石滑落事故中共有3人死亡,2人受伤。而且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果问题不解决,势必要影响到滇西北探险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滇西北探险旅游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1)从客观角度出发

①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繁

由于滇西北三江并流带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区内多种地质灾害频繁、普遍而典型,地震、滑坡、泥石流、崩塌广泛发育。山地的生态地质环境、地质成景异常脆弱。

②交通不便,交通事故频繁

滇西北区域内盘山公路众多,部分路况不尽人意,再由于植被脆弱,一旦暴雨或地震,轻则泥土顺流冲刷而下淤积路面,重则大石块坠下形成塌方,或山体滑坡等事故,完全阻塞公路。因此,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③地势高,游客容易产生高原反应

滇西北地势高,山脉纵横,分布有梅里雪山、玉龙雪山、哈巴雪山等山数十座海拔4000m以上的雪山。据统计,大约80%的游客都会产生高原反应。

(2)从主观角度出发

第一,旅游者盲目自信、缺乏安全意识、轻视活动难度,参与者仅凭一股热情投入到户外运动中去,无安全意识与常识作保证是很危险的。事故者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共通性。第二,设备供应不足、选择失误以及养护不当。

(3)旅游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意识较差

滇西北地区近二十万旅游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仅占6%左右,远低于全国水平,具有专业水平的中高级管理、导游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4)救援能力有限

由于事故发生地点通常都处于交通、通信、医疗条件等不发达地区,目前在旅游所辖区,滇西北地区、云南省甚至全国都没有专业的救援队伍,给救援带来很大的困难。每次的救援任务基本由当地政府组织村民承担,而他们缺乏专业的设备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5)探险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险

在滇西北地区的几次事故中,受伤和遇难人员基本没有购买专门的户外运动保险,在事后处理中,给旅游景区、当地政府以及家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滇西北探险旅游风险控制的对策

1.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真正把“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大量森林的被砍伐,滇西北地区面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的现实威胁。自然环境、人居环境和气候都处于一种不断恶化的趋势之中;相应地,旅游环境也受到了影响和破坏,旅游者不得不跑更远的路才能看到保存尚完好的生态环境,而这又在无形之中带来了对所剩无几的宝贵资源的新的开发和破坏(例如对玉龙雪山的开发,从云杉坪到高山滑雪场再到牦牛坪,缆车索道越建越多,路越修越远,自然生态环境被人为改变的威胁也就越来越大)。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滇西北地区应坚定不移地将生态旅游和民族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突出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性,突出旅游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使旅游业发展真正走上旅游与生态良性循环的健康轨道。

2.旅游者的不安全因素的控制

应在参与活动之前对影响探险旅游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认识,防患于未然,这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面对危险时的盲目性,因而要尽量做好详尽的防护措施:第一,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旅游目的地;第二,参与专业、正规的旅游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第三,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旅游路线和探险内容;第四,参加探险旅游的相关培训,懂得自我救护,了解野外生存技巧;第五,充分了解旅游的内容,包括目的地的地域特征、天气情况、交通条件、救援电话、救援设施等;第六,配备探险所需要的装备,准备一些急救药品;第七,购买保险。

3.加强旅游组织经营者及管理者风险管理控制职能

(1)推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是旅游企业或探险俱乐部等组织单位从事探险旅游活动的一种资格凭证,也是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后颁发的资格证书,它可以帮助游客辨别合格与不合格的旅游商。主管部门还应该对组织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关于组织者的实力和信誉、安全或事故记录、等内容。若在规定期限内有重大服务缺陷的,予以惩罚甚至是取消从业资格,从而刺激从业单位加强管理,降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素质、高能力探险旅游从业人员的配备

这里指的是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探险旅游的导游、领队、联络人员和司机。目前从旅游院校和其他渠道培养出来的导游或其他人才,尚不能适应从事探险旅游的需要。探险旅游的野外作业人员一般要求一专多能。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使其具备应付各种困难和危险的专业素质及能力。

(3)规范操作、遵守检查培训原则

在探险活动(尤其是危险性大的活动)开始前,有必要对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确定游客是否有能力完成探险任务,根据游客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并根据分工内容对游客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尽量避免探险过程中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从业人员在组织活动前,还必须对探险目的地进行初步考察,了解目的地情况,尽可能地排除或避开危险。

4.完善探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1)政府牵头建立以滇西北景区景点为基地的救援机构

政府掌握着庞大的社会资源,建立有110、119、120等完备的公共安全体系。当地政府应负责牵头组织建立一个适合当地情况的高效、快捷的救援机构,在必要时与相关部门与组织做统一的协调工作,提高救援效率。

(2)滇西北当地救援人员的配置

首先在旅游地建立以景区管理员和当地村民为主要救援人员的救援组织,聘请国内外专家负责对他们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急救常识;并且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和演习。利用他们对当地情况的了解,诸如气候、地形、语言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很大地提高救援效率。其次寻找户外运动爱好者作为救援队的志愿者,利用他们对户外运动的热情和经验,运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和专有装备,也可以提高救援队的救援能力。

(3)救援装备的配备和通讯设施的完善

滇西北当地政府组织和景区管理机构应该为救援队建设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一些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个人装备,由景区管理员或当地村民负责保管,在需要时使用。另外,滇西北当地景区应建立救援通讯体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保证救援工作的开展。

五、结束语

探险旅游是随着市场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专项旅游品种,具有广阔的市场,特别是在滇西北地区。虽然在运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年轻旅游者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只要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三方采取积极的态度,对滇西北探险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足够重视,构建一个合理的安全保障系统,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内,那么滇西北地区的探险旅游就可以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传统:探险旅游安全风险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5)

[2]关汉玉:探险旅游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初探,黑河学刊[j],2010(8)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3

关键词:体育休闲;体育旅游;安全风险;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G8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3013206

一、研究目的

体育休闲与体育旅游是人们喜闻乐见的现代生活方式之一,也是体育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中的很多活动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有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发生意外也就不可避免。一般将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中发生的意外导致的伤亡称之为“山难”。山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投资失败,既不利于家庭也不利于社会,与建设“和谐社会”形成反差,与建设体育大国、体育强国的目标和宗旨完全相悖。笔者通过对2001-2010年十年来中国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发生的山难的死亡人数进行数据统计(外国人在中国开展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中的遇难数据排除在外),再根据统计数据对山难事故的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原因,旨在探讨中国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风险管理的方法与途径,提出中国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风险管理相关结论与建议,促使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更加科学、安全、健康、有序。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中具有高危险性的登山户外运动为主要研究对象,以2001-2010年的山难事故为基本依据,以风险管理的基本结构为研究重点,探讨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研究方法

1技术路线

查阅资料统计数据特点分析/个案分析致因理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的基本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构建风险管理体系。

2数理统计法

收集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在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中发生的山难事故的数据,重点查阅2001-2010年十年间由中国登山协会每年的“年度山难事故报告”。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2001-2010年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用Fisherr精确检验法对发生概率进行检验。

3理论演绎法

通过对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山难事故的数据统计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再从风险的基本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探讨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风险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三、研究结果

(一)中国 “山难”事故的数据统计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对山难事故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其结果可参见表1。

(二)中国 “山难”事故的特点

1 山难事故发生增多,死亡人数缓慢上升

1957年中国才开始把登山作为体育运动。截至2000年末,44年来中国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事故死亡33人。2000年以后,人们对高危险性的登山户外运动的兴趣陡增,参与者有如滚雪球一般蓬勃发展,体育休闲和体育旅游“山难”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从表1中可以看到,2001-2010年的十年间山难事故共造成200人死亡,是前44年遇难总人数的506倍。

从近10年“山难”事故年度比较可以看到,不同时期遇难人数的变化特点:2004年以前呈大小年现象,2004-2007年持续上扬,2008年显著减少,2009年疯狂反弹,2010年再次显著下降,总体趋势是缓慢上升。

2登山户外活动不同,风险差异区别明显

笔者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2001-2010年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用Fisherr精确检验法得F=20802,Sig(概率)=0006005,F2006-2010=6824,Sig(概率)=0127>005,说明2001-2005年,2006-2010年这两个五年间中国登山户外山难事故概率没有差异,这是因为两个五年间户外运动的山难事故和死亡率都高于登山;再分别对中国登山与户外运动这两个五年内的山难事死亡数据采用Person卡方检验,得F=9442, Sig(概率)=0002

图1 中国登山户外运动2001-2010年死亡人数对比图

注:系列1——登山,系列2——户外运动

(三)中国山难成因类型探讨

1山难事故突出年份的技术分析

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事故的原因包括自然的原因和人为的原因。原中国登山协会户外部主任、中国国家登山队队医李舒平先生将登山户外运动山难致死的直接原因分为六大类:高处坠落、溺水、疾病、自然灾害、失踪及其他[2]。

2009年和2010年死亡人数在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中分别为第一、第二,笔者以此为典型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4

今天我闲着没事,从我的木制小书架上面拿了一本书来看,本想随便翻翻,不曾想却入了迷,这本书就是英国着名作家——斯蒂文森写的《金银岛》。

它主要以一个孩子的口吻讲述了一个古老的探宝寻奇的冒险故事。故事里有许多危险的情形,例如:小吉姆和海盗在船上搏斗,还差点被刺死。船长、医生和乡绅和邪恶的海盗们枪战等等,看得我触目惊心。在整个故事情节的叙述中除了惊心动魄的血腥屠杀,还处处有爱心的不断闪现,比如大夫在和海盗为敌的情况下依然为海盗们治病,服刑者自己作为医生的神圣使命和职责,等等。

看完这本书,我的心还是久久不能平静,整个历险过程险象环生,但吉姆凭着自己的机智勇敢一次次逃离了险境。我可真佩服他!我多渴望也体验一下冒险的生活啊!记得有一次,我和朋友小婷突然心血来潮,想去银淀公寓-1层去探险,因为住在那里的朋友小珊说-1闹过鬼,半夜经过的人们有时会听见一阵古怪的笑声,半真半假的,于是我们鼓起勇气,约好放学后一起去那闹过鬼的-1层。谁知,一到那儿,却遇见了去买菜的老妈,她问我们去那干嘛?我回答说去探险,老妈一听便火了,大吼道:“你们胆子不小啊,小小年纪,天天去探险,走!跟我回家!”就这样,我硬是被妈妈强生生地拉回家了,回家还免不了一阵耳朵之苦,唉,我真想去探险,为人们解开那些谜。虽然我是女孩子,但我拥有着男生般勇敢的性格,妈妈,给我去探探险吧!

我真爱看这本书!

广西桂林象山区逸夫小学五年级:伍嘉欣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5

关键词:库布齐沙漠探险事件 恩格尔系数 自助游事故应急机制

一、事件回放

2006年5月1日至6日,62名来自北京、天津、武汉的探险游客相继被困内蒙古库布齐沙漠。经当地警方全力营救,除一名女游客不幸遇难外,其余被困游客顺利脱险。首先遇险的是来自天津大学的13名大学生。5月1日晚8时左右,一名探险学生因体力不支昏迷。晚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接到天津市公安局转来的报警电话后,迅速指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和杭锦旗公安局紧急组织救援行动。经过当地公安民警三十多个小时的艰难营救,13名学生于5月3日凌晨获救。随后遇险的是三个自助探险游小组的42名游客和7名武汉籍探险者。当营救小组找到名为“单飞队”的探险小组时,队内的一名女游客已经昏迷很久,虽经全力抢救,终因体力透支严重,不幸遇难。在营救“单飞队”的过程中,一名民警也意外受伤。2006年的库布齐沙漠游客遇险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早在2005年该地区就曾发生过38名游客被困事件。

这次游客被困沙漠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探险者对沙漠严酷的环境了解不够,对可能在沙漠中出现的问题预见不足。但也不能否认,政府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首先,公众的风险意识教育不到位,致使民众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这次事件中,遇险的游客不是大学生就是白领,文化素质并不低,但令人费解的是,他们根本没有成熟的风险防范意识。在缺乏野外生存技巧的情况下,这些探险队的成员竟然进行的是无后援的负重穿越沙漠活动,每人负重达二十公斤,而且对景区人员的好意劝解置若罔闻。

其次,政府预警信息渠道不顺畅,政府对自助探险游规范不够。在库布齐,2005年就发生过游客被困事件。一年之后,类似的事件竟然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接二连三地发生。这既说明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反应不灵敏,公共危机意识不强;也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将游客遇险信息通过预警信息渠道及时地通报给其他游客。就全国来看,政府监管部门没有针对这种具有风险且可能酿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自助探险游制定规范制度,也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再次,在这次救援行动中,缺乏专业的救援队伍和设备。这次事件中充当救援主力的是当地公安干警,由于没有专业的救援设备,甚至没有骆驼、沙地车,救援行动都是以徒步穿越沙漠的方式展开,往往要花费几个、十几个小时。这不但浪费了大量的营救时间,而且由于没有专业的保障措施,救援民警也可能在沙漠中遇险。另外,因为没有专门的救援电话,遇险游客的报警电话都是在辗转了几个城市后才得到响应。

二、构建应急机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27年来,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从1978年的0.677下降到2003年的0.456;城市从1978年的0.575下降到2003年的0.371。恩格尔系数的明显变化表明,社会公众在教育、卫生、住房、旅游方面的支出已经远远大于基本的生存支出。社会成员对公共安全、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需求已经成为需求结构的主体。库布齐沙漠游客遇险事件恰恰说明了在我国社会恩格尔系数发生变化后,社会公众公共需求的变化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社会公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另一方面则是政府部门没能及时在制度和行动上提供满足公众需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需求的变化与公共服务滞后的矛盾是我国自助探险游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自助探险游受到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的青睐。据“优游吧”数据显示,今年“五一”长假前通过网上贴吧报名自助游的人达到了9万多人,假期前的活动发帖也超过了1万条。发帖者多数是年轻白领,出发地主要为北京、上海、广州,目的地则多为云南、、青海等。出游以高山攀爬、奇地探险为主。另一方面,自助探险游尚未纳入到政府的监管范围,安全事故多发。根据对近两年来“十一”、“五一”黄金周等假期期间自助游活动的粗略统计,有近1.5万人在自助旅游时遇险,其中200多人死亡。

这些探险事故在拷问着社会,自助探险游的安全问题究竟该由谁来负责,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需求该由谁来回应。由于自助探险游存在着团队结构松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弊端,有可能演变为群死群伤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以,政府应该从公共权力人、公共利益实现者和社会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出发,关注自助探险游的安全问题,及时对公众的公共安全需求做出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监管服务。具体地,就是吸取我国探险事故的教训,借鉴国外自助探险活动的经验,构建适应公众公共安全需求的自助探险游事故应急机制。

三、如何构建应急机制

通过对库布齐沙漠探险事故的分析,自助探险游的应急机制应该包括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育、政府预警信息公布机制和对自助游必要的监管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建立和民间救援力量的参与等要素。

首先,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是构建自助游应急机制的前提。

风险防范意识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应该具有的一种思维方法和生存态度,它强调在思考现实问题时对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的充分把握,对任何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因素的清晰认知。公众只有具备了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够时时刻刻以谨慎而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与工作中的风险,也只有具备了成熟的风险防范意识,公众才可能有意愿通过学习了解更为具体的风险防范知识,而不是凭借着一时的热情、好奇和简单的想法,不顾现实中隐藏的或显现的风险因素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而贸然行动。

在库布齐沙漠探险中,探险队成员的高学历与他们薄弱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恐怕与我们的教育思想和教育体制有关。有专家指出:“现在的教育中,几乎没有救助这一课。”在国外,儿童从童子军、夏令营等活动中都会学习关于自我救助的内容,学校中也有相关的课程教授野外自助。而国内的孩子更热衷于学习外语、音乐等内容,形成了常识教育的缺失。所以,我们的教育体制必须有所突破和变革,方向就是培养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青少年的风险意识。

其次,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是构建自助游应急机制的根本。

在大多数户外运动和旅游发达的国家,几乎都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户外旅游,而且景区配套设施和救援机制也比较完善。政府会建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自助旅游团队的监管和联系,景区要设立配套设施,同时细分市场设计出不同人群需要的旅游线路。在澳大利亚,同一个景区就分为基本游、背包自助游、山地车穿越游等不同线路。

政府在热点探险区域建立完善的服务和救援体系仅仅是政府监管工作的一个方面,政府还应该对自助探险游组织者的资质和权利、义务、责任方面做出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包括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建立“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自助游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组织者必须履行书面形式的风险告知义务,建立责任认定制度,做到责任人明确,即便是网络自助游,其发起者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告知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国外,探险队员和领队须经2~3年或更长时间的专门培训,经考核获得探险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探险活动。

政府部门的监管还包括在热点探险区域建立自助探险游预警信息制度,及时将探险区域的实时动态信息传达给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和探险区域的探险人员,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再次,专业救援队伍的建立和民间救援力量的完善是构建自助游应急机制的保障。

在救援队伍的建设上,国外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在发达国家,对遇险人员的救援以救援公司为主,需求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的险种。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由救援公司最近的一个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救援体系完备的国家除了救援公司还有为数众多的民间救援机构。以美国为例,1950年成立的美国救援协会为全国性组织,各州都有它的分会,各州的分会均设有多个救援中心,每个救援中心有数十名志愿者,每天都有一人值班,遇有求救时值班员一般要通知25名左右的志愿者,要求至少有10人到达现场参加救援。在美国,救援协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而享有诸多优惠政策,救援协会、救援中心的办公地点由政府提供;协会使用的直升机由军队提供,救援狗由警方提供;救援协会购置车辆、器材等享受免税;救援志愿者参加培训和救援工作时,其所就职的部门须无条件支持,不扣薪水等等。

目前,我国户外探险者遭遇危险时,没有对口的救援单位。一般是拨打110报警,而警方虽然有义务参与救援,但苦于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和救援设备,救援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民间救援力量奇缺,公众很少参与救援活动。有关人士表示,从事户外运动的俱乐部之间曾多次商议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或设立救援基金,但一直都停留在口头上,具体原因是因为现在这些俱乐部自身生存状况都很艰难,依靠他们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完全做不到这一点。根据这种现实情况,我国的应急管理中政府部门可以考虑积极扶持民间救援力量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民间救援力量的分散性可以保证救援的及时性,建设费用由政府和俱乐部分担,政府可以用优惠政策抵消一部分建设费用。同时,在热点探险区域,可以建立少量的政府部门的专职救援队,以便在大型救援中发挥骨干作用。

[参考文献]

[1]库布齐沙漠大营救[EB/OL]..

探险家的故事作文范文6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