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履职报告范例6篇

行长履职报告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1

一、取得的成绩

通过一年的努力,持续奋斗,业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内部管理得到了有效改善。年末支行储蓄存款余额***万元,较年初新增***万元,各类贷款余额**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全年累计完成收入**万元,实现利润**万元,无经济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二、政治表现

一方面不断提升自身政治修养,坚持学习党章、学习系列讲话内容、学习报告。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围绕党建抓发展”的工作思路,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支部按频次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积极协商支部发展、全面宣贯党内活动,真正做到基层党建与经营管理同部署、共进步。

二是细致管理基础党务。无论是党员发展还是党费收缴,均是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态度展开工作。对待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档案,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核查档案进行材料补缺,并及时更正。

三是积极组织“党员承诺践诺”主题活动。党员干部结合各自工作,围绕“突出党性、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的要求,从“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服务客户、廉洁自律”四个方面,提出承诺,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身边的规矩》廉政教育警示片,全面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

四是抓严抓牢党风廉政教育。层层展开党风廉政学习教育,从“三个条例”到重要讲话再到上级行重要会议内容,全面把握党风廉政重点内容,使党廉教育常态化。

五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凡重大事项都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分批次上会讨论,以正式文件形成最终结果。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动出击,项目推动,业务发展持续推进。

1、深耕细作发展大零售业务。一是项目推动。为了尽快扭转利率政策宽松而不断流失的客户,支行以旅游开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为依托,联动营销资金**万元、转换保险理财**万元,储蓄存款全年净增**万元。二是服务带动。积极开展员工规范化服务培训,强化优质服务理念,增强员工进行岗位练功的自觉性,整体服务质量稳步提升。三是中收拉动。以保险、信用卡、线上消费贷款、贵金属等业务做为中收增长点,扩大规模,稳定发展,其中:贵金属全年累计销售**万元,列全市第一位。

2、量质并举发展信贷业务。一是搭建经营贷款平台,二季度成功与县经贸局搭建个商及小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全年共投放助保贷**万元。二是提升利率定价。按照政策导向,将利率定价纳入信贷员的日常绩效考核,“三农”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定价均高于全行平均水平。三是重点突破发展小企业核心产品。将民生金融类贷款作为全行小企业信贷发展重点产品,深入民营医院、工业加工、药品销售等领域开展宣传走访,了解客户金融需求,全年小企业净增**万元。四是加强信贷管理。在面对重大风险舆情集中爆发的艰难环境下,支行对信贷条线人员重新划分内部责任及考核,夯实了信贷基础管理工作。

3、主动出击发展公司业务。在面临财政资金转出**亿的不利局面下,支行在竞争中寻出路,开拓中求发展。一是紧紧围绕政府、财政、交通、社保、扶贫等重点领域,了解信息,寻求突破。二是充分发挥“四走”活动,加强政府、总部产业等重点客户的走访,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销攻关,强化新项目的跟进力度,新项目累计进账达到**万元。

(二)合规经营、制度支撑,全行管理能力有效提升。

1、认真开展内控优化年、履职检查等合规经营活动。

一是按照省市分行要求,在全行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内控优化年”等阶段性活动,将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柜面操作合规性管理,每月对网点进行常规履职检查,梳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组织培训,落实整改措施。三是认真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每月组织网点开展防抢防盗应急演练、消防安全演练,全面提高了全行员工的安全意识。

2、会计运营质量大幅提升,员工技能不断提高。

每季度组织练功比武,对比武中列前三和后三的员工分别进行绩效分数的奖罚,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将个人差错率、凭证识别率、业务退回率与员工收入挂钩,督促人人养成主动学习、按流程操作的良好习惯,整体会计运营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明显加强。

(三)丰富职工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

支行工会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强化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通过组织女员工参加大汉山徒步登山赛、组织青年员工开展“展示风采,放飞自我”主题演讲、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带着正能量去工作》观后感等读书会等活动,有效的丰富职工生活、体现职工关爱、提高员工的幸福指数和归属感,全面推动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2

一、主要问题                 

(一).述责方面

1.是责任落实情况。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落实主体责任仅仅满足参加会议、签订责任状,责任分解常照抄上级文件,集中交责也只是形式上开个会,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责任追究不力,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2.加强教育监管情况。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对学校及个别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未能及时开展交心谈心、,未能及时提醒和纠正错误的苗头,总认为自己工作忙,头绪多,也认为个别同志是初犯,对一两次迟到早退和在会场交头接耳的现象可以理解,没有及时加以批评教育。

3.强化行业监管情况。对部分辞退代课教师和编外人员诉求未能及时解决。

4.推进作风建设情况。未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结对帮扶贫困户在生产生活和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未能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5.防控廉政风险情况。能定期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但检查防控制度多,落实少。

(二)述廉内容

1.个人从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的情况。

2.个人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会员卡及出入私人会所等方面情况,但偶尔有在微信圈里发发小红包和抢红包的现象。

3.个人没有利用职权职务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个人无违规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移居国(境)外等方面的情况。

5.配偶在家中待业,儿子在是教师,无违纪违规投资。

6.无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原因分析

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存在的原因是学校老师少,个人花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较多,个人在党风廉政方面理论学习时间较少。二是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学校小,老师少,在党风廉政方面不会出问题,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抓的时间就少。

在微信圈里发小红包和抢红包有时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出于礼貌,觉得抢了人家的红包就要发出去,不能只抢不发。

三、整改措施

一是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学习等形式,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学校尽管人少,还要明确专人负责主体责任的分解、部署、考核、报告等具体事务,切实解决纪监“代做”的问题。二要细化主体责任。要根据学校党小组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同时,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让其知道怎样履行责任。

二是完善教育监管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一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教育方式,二要探索廉政质询制度。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人要采取倒查。三要开展问责行动。开展领导班子向群众述职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作出整改承诺。对承诺的问题跟踪督办,凡践诺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担责尽责。一要细化考核指标。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任务分解,制订《甘溪小学落实党组主体责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细化考核分值和具体要求,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谈心谈话、廉政风险点排查、两会三述等工作措施,与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一并细化量化,强化实绩导向,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办法。将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把握,对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下发提醒督办函。三要加强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四要把控问题导向,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辞退代课教师和编外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宣讲,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3

一、强化“两个”责任,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

首先是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关于印发<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规党组[XX]X号)精神,建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制,并积极发挥支部监督责任,指派专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员和记录员,对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不定期核查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其次是紧抓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党规》、《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和中央、省市关于“两学一做”有关文件及相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两学一做”专题党课;结合支部每月党员固定日,先后组织“让优秀成为一种习惯”为主题的专题学习、开展了一次“不忘初始心,永葆本色,始终坚持共产党员精神家园和政治本色”的廉政建设专题讨论,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XX是活动深化。利用固定党日活动时间,组织去义乌郑义门、临安指南村、绍兴故居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通过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要求党员干部把和《准则》《条例》作为行动指南,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中,扎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能。

二、健全制度,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惩防体系2014-2017年工作计划安排,以党支部为平台建立完善了各类机制体系和制度规章。

(一)确立标准,规范流程,用完善的机制约束行政行为。一是完善技术标准。建立“一个城市、一套标准”的审批理念,确保全市规划审批一把尺子量到底;二是规范标准化审批。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标准,实现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一表清”。三是实现标准化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据监控系统和标准化的程序实施对违章违规检查和监管,实现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查处。

(二)注重落实,强化监督,以严格的制度培养过硬作风。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更是永无止境。一是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支部组织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督促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求每名党员干部签订了《个人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坚持述职述廉制度和党性分析制度,认真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二是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领导监管和群众监督合力。逐级细化领导责任制落实,让每一级领导都感到肩上的使命和责任,在党的建设中没有任何一名党员能置身事外。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一般行政领导,不管是普通党员还是一般群众,在一个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党的建设的有效分子。三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有违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在评比表彰、提拔任用、年度考核时“一票否决”。

(三)典型引导,躬身实践,以榜样的作用引领先进作用。体制机制的作用在于科学合理,制度规章的有效性在于落实。“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者置身其中发挥表率作用既能体现机制的科学性,更能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党支部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并对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责任进行了分解,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尤其强调各级领导一定要当好模范,起好引领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使同志们学有榜样,作有标准。

三、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实现综合素质的跃升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党组织中积极营造担当、有为的干事氛围,借助服务保障G20重大活动这一平台,提升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的综合素养,使党性觉悟更强,党员意识更浓,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体现更明显,完成重大任务更能力,更有水准,更有自信。一是借服务保障重大活动提升业务素质。党支部注重时时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及领导干部,在服务保障G20峰会工作中,把服务G20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提振干部精气神的重要引领,聚焦中心,强势推进。以服务峰会项目作为深化作风建设的主阵地,全力服务峰会项目规划审批。围绕服务G20这个圆心,细化任务强化标准,以最强的团队、最高的标准、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G20重点项目落地,实施“专人审批,专人跟踪,定期梳理,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为相关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细致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在“双百服务”中上求创新,精准发力。为深化“双百活动”,组织3个党小组,走街道进社区,推门入户到群众中组织问卷调查,与居民“手牵手”沟通;访商家问客户,与商旅“点对点”沟通。坐下来,听民意“心贴心”互动。上讲台,讲规划,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及时了解社会对城市发展的企盼,倾听市民对城市规划诉求,真正把规划做到千家万户。三是在解决顽症痼疾中求突破,实现跃升。在机关三支部工作期间,组织支部一班人针对峰会保障项目时间紧、要求高、审批难的特点,坚持“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定期梳理、跟踪指导、第一时间办理”的服务原则,建立了主动服务对接机制、内部协调推进会议机制,所服务保障G20作为“两学一做”实践活动的主战场。针对峰会项目,建立了项目跟踪表、记录本,专人负责实时进展记录,每周梳理项目进展情况,每周组织召开内部协调推进会,形成峰会项目“双保障”;及时主动地联系相关部门,先后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未批先建的法律问题、选址与控规一致性问题、方案与控规一致性问题30多个难题,为峰会项目后续审批扫除了障碍。按照上级峰会项目特事特办的原则要求,对于能在窗口办结的如主体更名、项目名称变更均全程在中心完成。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城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部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做好局各处室的协调工作,保障峰会项目顺利推进。机关三支部所属的综合处、建管处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领导表率作用,积极组织局各相关处室、分局走访峰会重点工程项目工地,现实地踏勘工地,了解项目现状,了解项目报批、审批进度,现场服务;针对重点疑难的项目,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推进相关工作。上半年,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各处室突出做好峰会重点项目办理工作,始终做到符合审批条件当场受理,开工前规划意见当场办结,所有审批事项36小时内办结,比峰会简易程序要求的时间提前60%以上。

四、狠抓队伍建设,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落实

充分利用季度文明单位考核,党费收缴、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工作不断强化基层党支部的集体意识,特别是在“双百”活动中,成立了三个临时党小组,在服务中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平时党员队伍的管理,坚持日常抓,抓早抓小,教育党员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责任扛在肩上。注重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一线工作人员行为,党员挂牌服务,建立共产党员先锋岗,强化党员意识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强调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始终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放在第一位,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30条贯彻意见,每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在实践中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引导党员及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常修从政之德,把心思用在工作上;常怀律己之心,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常弃非份之想,不断纠正缺点,完善自身。在工作中、生活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4

2019年,在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镇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较好完成全年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在全镇形成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良好法治建设工作格局。现将我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来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为法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加大投入,健全制度建设。(1)镇党委成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镇长为副组长,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差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2019年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工作目标任务,并以三党发[2017]18号《关于调整**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以及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治建设列入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征订《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等700册,党委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得到增强。(2)将法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法和法治建设经费的落实到位。(3)镇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职能作用。各村(居)、镇属各单位按照法治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领导,把法治镇创建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法治镇创建活动工作在村(居)、各单位真正落到实处。

二、推进依法执政,狠抓法治建设重点环节

依法执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和着力点。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机制。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凭主观臆断,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言堂”,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力求决策科学正确。凡重大事项,都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二是坚持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公布党务、政务应公示的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质询,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扩大党员和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内监督,提高执政能力。三是坚持督查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监督,排查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四是强化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执政。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促廉保廉机制,加大廉政宣传。

我镇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秩序正当、高效便民,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告知制,政务公开实行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继续充分发挥兼职法律顾问、青少年社会事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为本,满足民生法律需求,政府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与良性互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镇创建活动进程。

法治建设工作关键是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基层,涉及的面更宽、更多,更要注重实效:(1)突出围绕重点工作。今年以来,我镇的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围绕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在开展街道环境整治、“禁违治违”的过程中,强化法制宣传,通过发放告知书,宣传单、条幅、横幅等强化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2019年,全镇累计发放“公共安全感”、法治创建宣传材料共计10000余份,入户宣传6000余户,普及公共安全知识近30000余人次。(2)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镇党政办关于转发《全县农村实施“**”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6号),并开展实施,由各村挑选一位“**”骨干人员,**司法所曾多次组织开展培训会;“3.8”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法宣传活动、“6.26”禁毒宣传日、法治宣传走进校园、村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镇创建活动,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镇司法所牵头在集市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利用沿街广播、村(居)广播作为普法宣传阵地,司法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法律咨询,拓展了法律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增强了时效性。(3)法治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在基层、在创新。我镇所有村(居)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使法律入村活动能够扎实有效的开展。通过网格化管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成果,完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加强对特殊人群和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今年我乡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起,各类矛盾纠纷基层化解12起,由镇司法所等职能部门参与调处30起,调处成功率100% ,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四、严格自律,率先垂范,当好勤政为民的表率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5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7日下午,XX镇举办第二届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履职报告评议团,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参加会议。会议由镇司法所所长主持。

报告评议会上,3个评议部门负责人依次上台作履职报告汇报后,由镇法学会代表、人大代表、部门代表、村(社区)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的评议团对被评议部门作现场点评,简述各评议部门的普法工作亮点并提出建议,同时根据现场履职报告进行综合打分。

此次履职报告评议会,由镇依法治镇办、普法办、司法所组织实施,通过查阅资料和组织现场履职报告评议会的形式,对镇公安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行长履职报告范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