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例6篇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出口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出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奖励授予等。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列支,列支额度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出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

第四条奖励范围包括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出口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六条出口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年度出口情况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出口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优秀出口企业奖;

(二)优秀出口节目奖;

(三)个人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优秀出口企业奖授予经营国产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的国内企业。

基本标准:

(一)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

(二)在开拓海外音像市场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优秀出口节目奖授予出口音像节目著作权人。

基本标准:

(一)在海外取得突出销售业绩的;

(二)在海外获得重要奖项的;

(三)在海外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优秀出口企业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年度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优秀出口节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著作权证明材料;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出口业绩或所获重要奖项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参评优秀出口节目奖的音像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评项目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进行评议,并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该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异议方、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和公示结果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参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三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出口专项奖励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专项奖项如有空缺,该年度奖励资金累积下年度使用。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2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继续做好*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的要求。根据《*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办法》,现决定开展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请地级以上市、省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评选、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深入发动,重点是大中型企业的优秀人才。要成立评选机构,加强对*技术能手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刘友君厅长担任,副主任由郑朝阳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候选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选对象

在*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部队驻粤企业,下同)生产岗位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技术精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荣誉者。

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近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再次申报。

三、评选条件

在*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岗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术能手奖。

(一)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甚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在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三)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四)在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并在本单位贡献突出者;

(五)具有民间传统工艺绝技、绝活,热心传授技艺,社会公认的能工巧匠。

四、评选名额

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名额在80名以内。

五、评选程序

评选*技术能手奖,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候选人所在单位申报,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批准表彰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单位申报:“*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二)评选推荐:

1.地级以上市评选推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对本辖区申报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2.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由省直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3.中央、部队驻粤单位评选推荐。由中央、部队驻粤的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三)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选出的*技术能手奖人员名单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公示。经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由省劳动保障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五)批准表彰。经公示通过的*技术能手奖人员,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六、表彰奖励

对*技术能手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一)*技术能手奖获得者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可对本单位获奖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申报*技术能手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厅(局)、省直属集团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并附上《*技术能手奖候选人推荐表》

2.《*技术能手奖申报表》。

3.每位候选人由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候选人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以及成果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同时,候选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二)事迹材料要求

事迹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

1.候选人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和省、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例;

2.候选人在国内同行业、领域中(地区、省内或国内三个层次)的影响和作用情况;

3.候选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

4.候选人曾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5.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再次申报,事迹必须是近3年所做出的业绩。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一)新设立A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

(二)新设立B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

(三)新设立C类总部企业: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类新设立总部企业在认定期满6年后,满足条件的即转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八条 本市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不分类。但现有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无论增资前是否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均可按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性公司、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他高端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适度倾斜,已上市企业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区或我国其它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七)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初审。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通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复审。市总部经济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示。市总部经济办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 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公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十七条 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A、B、C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期间如遇中央或省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下同)。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可在明确计算依据后按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其中:落户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的计算需进行基数扣除,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各地人事管理部门和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自企业认定次月起,每年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但补助依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地方留成的1%(税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突出贡献奖,奖金最高为税后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按第二十二条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预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其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四、完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沟通与宣传。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预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在之后两年内该企业可在符合条件时,继续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两年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申请认定。

第三十六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六、其 他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扶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由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部分。

(二)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区镇。

(三)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突出贡献奖奖励。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4

一、财源建设奖

(一)奖励对象

通过自身努力工作,争取到上级资金增加区级财政收入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向上争取的资金是指各镇(乡)街、区级各部门通过自身努力工作,从市级及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的,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资金。包括业务经费类资金、工程项目类资金及其他各类无偿资金(按50%比例计算),不包括常规政策性补贴类资金。

(二)奖补标准

对争取到资金的单位,其超过上年基数部分,区财政按争取到位的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经费,具体标准是:

1、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10%;

2、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数补1万元,另加3%;

3、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基数补2万元,另加1%;

4、1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基数补3万元,另加0.5%;

5、1000万元以上的,基数5万元,另加0.5%。

对一个单位最高奖补资金为15万元封顶。

(三)申报

争取资金的单位在下年元月15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补经费,需填写《财源建设奖申报表》报区财政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2、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

争取的资金,必须是进入财政国库、财政专户或本单位财务账上的资金,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划分奖补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使用

受奖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再分配按5:5分配。人均最高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区平均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标准。

二、经济效益奖

(一)奖励对象

区辖区内除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电信业、高速公路以外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办法

对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按照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对区的贡献额较上年增长部分奖励各行业的前几名。其中:国有大中型(含国家参股)工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商业企业奖励前三名;其他贡献突出的企业。

对纳税增幅不大,但三项税收对区贡献额比较大(对区财政的贡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两年按平均值集中奖励一次(两项奖励只能就高选择一项,不能重复奖励)。

(三)奖励额的计算

按照企业三项税收对区的贡献额的10%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最高奖10万元,第二名最高奖8万元,第三名最高奖6万元。

(四)申报及审核

区财政局通过各相关税收征管机构提供的统计报表进行筛选,提出初步奖励方案。

三、附则

(一)以上两方面的奖励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提交区政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40项。

第三条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申报项目的主要业绩必须在区内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凡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1.凡在本区完成、达到市先进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凡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开发前景的创造发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项目;

3.具有先进性,经过试验证明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扩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4.在医疗卫生、计生、教育、环保、劳保、城市交通、市政管理、行政服务、安全工作中,采用新方法和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和项目;

5.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研究项目;

6.在较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成本明显下降,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

7.采用先进技术,较大规模开发我区资源,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获得明显效益的项目;

8.经过研究、考察、调查等途径整理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学术上、理论上新见解,经过实践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有显著作用的。

9.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技术成果,经实施后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技术水平高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区科技局每年初行文通知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2.区内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可向区科技局索取或网上下载《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同时组织申报;

3.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鉴定证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4)能证明该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评审程序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2.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水平评审;

3.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局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终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的终审意见呈报区政府批准确认。

第八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奖人员应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人,其顺序应按项目鉴定证书中的人员顺序或实际贡献大小排列的顺序,如有变动必予以说明。

第十条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的项目(或系列产品),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不重复授奖;申报评奖的项目如有争议,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予申报奖励的项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加评审。获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其事迹、受奖等级载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区科技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一等奖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全部发给本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第一完成人,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四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推荐、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科技局和评审委员会就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问题提出申诉和建议;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和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6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00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