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申请书范例6篇

停薪留职申请书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1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其中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是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基本前提;

第二,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前提条件是其具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现实需要;

第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

联系到实务处理,用人单位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期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上述规定在实务中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予以确定,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工伤部位的有效病假单作为依据。当然,北京、天津、重庆等地的规定稍有不同,上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停工留薪期目录,明确了各类伤害情况下应享受的期限长度,用人单位可按此初步确定相关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二,医疗机构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以12个月封顶,12个月期限届满后,无论工伤人员是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原则上均告结束(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将在下节详述)。

第三,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工留薪期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之日结束。

建议用人单位多关注工伤职工工伤治疗的情况与进展,与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主治医师保持日常联系,必要时,可通知工伤职工及时提供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提出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求。

停工留薪期限的延长

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的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联系到具体实务,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适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原则上12个月到期后停工留薪期将期满终止。若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二,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龋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存在被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法律风险。

工伤康复对停工留薪期的影响

同样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46号]第十条的规定,“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据此,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工伤职工是否进行了工伤康复,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告知参加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计划进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以防范相应风险。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然形成。其中,工伤康复是按照 “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以及生活处理能力、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

停工留薪期员工享受哪些待遇

熟悉了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相关规定后,另一个与用人单位息息相关的问题就是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xx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xx,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到xxxx年xx月xx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保险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xx(盖章)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4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益门煤矿医生何玉林因停薪留职和买断工龄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历时两年,经一裁二审,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最后判决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但时至今日,单位仍未给他安排岗位。何玉林说,两年来,他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他说,自己是1994年经省人事厅安排到三州支边的本科大学生,也是益门煤矿作为人才引进的,他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如此伤害。

据了解,凉山州益门煤矿职工医院执业医师何玉林,是1994年经省人事厅安排到三州支边的本科大学生。1999年1月26日,他响应单位号召请了自谋职业假,经自己申请和单位同意停薪留职3年。2002年1月24日,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医院以工作人员已满,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未安排其上班。他多次找到单位,但答复是:“现无岗位,你只有写申请买断工龄。”由于下岗两个月,无生活费,迫于无奈,他写了买断工龄的申请。2002年3月,等他到卫生局去办理个体执照时,才知道根据有关政策,他可以不买断工龄,他向单位多次交涉要求退回买断工龄的申请,单位领导却叫他打个报告退回申请,而实际上,单位已将他作为买断工龄处理,并登报声明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何玉林为了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2003年6月28日,向凉山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益门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益门煤矿有关人员在仲裁庭审时辩称,2002年1月何玉林自谋职业期满后,由于医院人员配备已满,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属于矿上富余人员。由于矿上生产经营困难,人员负担沉重,按照凉山州政府的指示制定的《益门煤矿2002年剥离辅助分流人员实施方案》,何玉林于2002年2月28日向矿上递交了自愿分流的申请,因此,解除何玉林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何玉林:我不属于分流人员

何玉林说,他是作为省人事厅分配到益门煤矿的支边人员,并不是单位一般的工人,属于国家干部。而且是在单位做动员工作后才递交了买断工龄的申请,后来得知就职煤矿的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不属于分流范围后,本人又书面要求退回2002年2月28日写的自愿买断工龄申请书。2003年3月10日益门煤矿公告了分流人员办理相关清算手续的通知,何不服处理决定而未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单位应当恢复其劳动关系。当何玉林向凉山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2003年8月22日,州仲裁委作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5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第九条康复对象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

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15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一条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可以享受工伤康复。

在康复终结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按新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康复期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按照《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区域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工伤康复计划,指导做好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负责工伤康复费审核、支付及其他业务,并按协议对工伤康复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应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康复期限、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

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康复对象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康复对象的康复评价报告单,报告康复进展情况,接受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选择具备临床急性期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恢复期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拒不办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第五章工伤康复费用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15%的比例,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伤康复机构应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并按照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伤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工伤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

(六)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