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例6篇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1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xx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分配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安排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20xx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2

新生入学接待工作方案模板一为了切实做好我院xxxx年新生接待工作,本着“热情、周到、安全、便捷”的工作原则,按照“总体协调、以系为主、相对集中、统一办理”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xxxx年新生接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安 刚

成 员:孙 **、邢**、杨**、李**、时**、于**、黄**、姚**、袁**、王**、王**、白**、田**、纪**、滕**、窦**。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孙敏(兼),办公室下设13个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待现场的场地布置及营造迎新生的校园氛围。(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中国移动公司签署协议,移动公司赞助学校部分接待新生入学工作的接站车辆、条幅、拱门等事宜。)

二、职责分工

(一)各系工作组,负责人:袁**、王**、王**、白**、田**。

1.各系要成立迎新工作小组,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所在系的新生接待工作。负责本系新生接待当天的场地布置、宣传板的制作(应包括本系专业介绍及精品学生活动)的制作等相关工作。布置场地所需物品各系派人到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工作处等部门领取。各系需为每位工作人员制作统一标识;

2.各系根据财务资产处新生学费划款成功名单和公寓管理中心制定的新生公寓分配方案,提前为已缴费学生分配寝室及床位,并填写《寝室分配通知单》。各班班主任需提前到每班所分配的学生寝室查验物品配备情况;

3.各系要鼓励新生独立办理报到手续,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并组织由本系老师以及高年级同学组成的志愿服务队,保证每位新生报到有1名志愿者接待和引导,做好解释和向导工作,帮助办理各种入学手续;

4.各系要提前配备好新生班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同时安排相应的专业课教师辅助工作;

5.各系要负责解答新生接待与入学教育及军训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6.各系在校生辅导员、班主任通知本班学生禁止在报到日当天在校园内摆设摊位及出售任何物品,包括到新生寝室推销学习用品、日用品等各类物品;

7.各系新生辅导员、班主任做好xxxx级学生及家长的接待工作,并对新生及新生家长进行提示,防止新生及家长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二)校外接站组。负责人:**。

校外接站工作由经济管理系负责。学校在沈阳北站设新生接待站,由经济管理系提前与北站管理中心联系相关事宜和停车地点,并制定校外接站方案,安排教师和20-30名志愿者做接站工作,时间:9月12日早8:00至下午16:00。

(三)保卫、户籍组,负责人:**。

1.提前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备案工作,确保校园周边秩序井然;

2. 加强迎新现场和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确保迎新期间新生和家长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9月11日下班前清空综合楼广场内停放的车辆。9月12日一切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协助交警做好校外车辆引导及停放工作;

4. 严禁闲杂人员、小商小贩进入校园(学校合作企业除外);

5. 加强各门卫的教育,进行接待工作的适当培训,尤其是夜间报到学生的接待工作;

6. 做好外省新生转户口落户工作;

7. 加强昼夜值班巡逻。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人:**。

1.负责工作人员饮水及准备早、午、晚接待工作人员用餐,同时协调好学生食堂学生的用餐,适当延长开饭时间,保证接待工作人员和新生及家长及时就餐,保证饮食质量;

2.负责安排新生购置行李相关事宜;

3.负责校园大环境卫生的清扫、随时保洁;

4.做好新生接待场地布置工作,提前做好新生接待所需物品的准备工作,对备品进行检修,派专人配合各系做好帐篷、白钢架、桌椅等物品的摆设工作;

5.安排学校医务室24小时有人值班;

6.做好新生教室的安排及桌椅配备及教学楼、综合楼环境的卫生;

7.做好水、电等供给的应急预案。

(五)招生咨询组,负责人:**。

1.负责及时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投档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工作处,答复学生有关招生工作咨询等事宜;

2.组织各系安排专业教师做好现场解答学生及家长对专业方向、课程设置等方面提出的咨询问题;

(六)宣传组,负责人:**。

1.负责迎新板报、对内对外宣传、场景摄录及迎新广播等;

2.负责安排志愿者配合保卫、户籍和绿色通道组做好接待工作;

3.负责接待提前来校报到的外省新生及家长。9月10日、11日在学校东门设临时接待站,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提前报到学生及家长。

(七)“绿色通道”组,负责人:**。

负责接待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为学生解答缓交学费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有关政策,指导学生填写《“绿色通道”申请表》,并协助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各系指派1名学生配合“绿色通道”办理。

(八)保险组,负责人:**。

负责联系**社保中心及保险公司为新生办理意外保险。

(九)公寓组,负责人:**。

1.负责新生提前报到的住宿安排,做好整体新生寝室分配方案,并下发各系;

2.负责安排外省提前报到和9月12日20:00以后报到学生的临时住宿。

(十)收费组,负责人:**。

1.负责提前报到学生和家长入住培训楼的收费工作;

2.负责与银行卡沟通,为划款未成功的学生单独开放业务窗口办理缴费相关工作。

(十一)继续教育咨询组,负责人:**。

1.负责安排提前报到的新生及家长入住培训楼的有关工作;

2.负责解答学校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及相关政策。

(十二)学籍注册组,负责人:**。

负责统计报到当天新生报到情况,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十三)国际交流咨询组,负责人:**

负责解答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内容及相关政策。

三、报到程序

(一)新生来校后,首先持录取通知书到各系接待处报到,确认个人信息,各系在录取通知书上盖章,并将存根联撕下留存备查;

(二)确认各种费用的交费情况,家庭困难学生办理绿色通道;

(三)办理学生保险;

(四)办理食堂就餐卡;

(五)领取公寓分配通知单

(六)由接待工作人员带领按公寓分配通知单上的安排在公寓楼门口领取公寓钥匙,入住学生公寓;

(七)9月13日由新生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开班会,并组织本班学生按规定时间购置军训服装,具体时间安排学生工作处另行通知。

四、时间、地点

(一)接待时间:9月12日7:00—19:00。

(二)接待地点:学校综合楼广场。

五、要点说明

(一)未办卡可到附近的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所需费用存入卡内后,持交易凭条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各系要对学生的的卡号进行登记,并以系为单位报财务资产处。

(二)9月13日开班级第一次班会,班会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内容为:1.学生相互介绍;2.向新生说明近期安排;3.介绍学校周边情况及去沈阳各主要地点的乘车路线;4.给学生留下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方式;5.发放《学生手册》;

(三)认真完成学生档案的接收工作。新生自带档案报到日由新生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接收。接收的全部材料交学生工作处保存,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系要认真做好16:00以后新生接待工作,安排值班人员到晚上20点,地点在综合楼一楼北大厅。20:00以后接待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公寓组做好夜间新生报到的住宿安排工作。

(五)除学校集中报到时间外,各系每天安排1名值班人员在系内办公室值班,后报到新生由各系值班人员引导到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要安排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六)各系要加强新生的保险意识教育,积极动员新生参加学生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新生接待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各系、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团结协作,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本次报到的新生生源广,接待时间集中,针对这些特点,各系、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各方面工作预案,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尤其是要做好集中报到后的接待工作,想新生之所想,急新生之所急,千方百计为新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展示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良好的精神风貌,使新生从入学第一天起就充分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三)由于新生刚入校,对学校的基本情况不太了解,因此,各系要确保新生始终有人陪同,对家长和学生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困难给予耐心的解释和解决,如解决不了,可带到相关部门处理。

(四)要加强校园治安、交通管理和迎新场地的秩序维持工作,保证迎新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要特别注重对新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他们安全意识的培养,要提醒新生注意财务和人身安全,防止被抢、被骗和被盗,有事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沟通。注意搞好环境卫生,做好保洁和迎新结束后的场地清理工作。

(五)各系领导要安排好本系辅导员、班主任,在报到当天晚上到新生宿舍走访,看望学生,了解学生情况,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实现“确保没有一名考入我院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学校设立困难学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校“绿色通道”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明,经各系、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审核并由主管领导们审批。

(七)各系要每日做好新生报到情况统计,填写《xxxx级学生报到情况统计表》,每天16:00要将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同时要通过录取名册,积极与未报到新生取得联系,督促其按时报到。

新生入学接待工作是体现学校管理水平,展示校容校貌、校风校纪,树立学校形象和扩大学校影响的重要工作,学校各部门、各系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xxxx年新生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新生入学接待工作方案模板二一、时间地点

1.接待时间:

集中接待:8月31日——9月1日 7:00—22∶00

2.接待地点:

(1)校外:三亚市汽车站、三亚市火车站、三亚市凤凰机场设立新生接待站。

(2)校内:大学生创业中心设立集中报到点。

二、具体安排

1.校外接待

(1)分别在汽车站、火车站和凤凰机场按照学院统一部署设立新生接待站 。

2.校内接待

(1)在报到点,安排学生志愿者接待新生,在主入口处设立现场示意图。

(2)新生报到(报到处)缴费(缴费处)领取军训服装(服装领取处)领取住宿备品(备品领取处)办理住宿手续及家长入住手续(住宿处)入班报到,填写入学登记表,上交新生报到单(班级报到处)。

3.咨询服务

在集中报到地点设立咨询室,方便学生及家长了解学校相关招生政策。

4.缓交学费及退费手续审批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专门设立绿色通道。

5.安全保障

(1)在校内集中报到点安排保卫人员,指导新生独立报到,引导新生家长到指定地点休息,确保集中报到点秩序井然。

(2)安排保卫人员负责指挥和疏导校内交通秩序,并由保卫科相关人员安排自驾车来校报到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停车。

6.后勤服务

(1)在集中报到点和园区设立免费饮水点,为新生及家长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3

为认真做好新生接待工作,按照“热情、周到、安全、高效”的工作原则,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1.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从9月20日下午16:00开始接待新生,正式报到手续办理时间为9月21日8:00至22:00(XX校区和XX校区同时进行);

2. XX科技学院新生报到时间为9月11日;

3. XX科技学院新生报到时间为9月22日。

二、报到地点

1. XX校区:体育馆(部门)、成功广场(学院)。

2. XX校区:图书馆(部门)、行政广场(系)。

三、前期准备工作

1. 迎新宣传氛围的营造,包括“3问”喷绘和宣传横幅的制作(宣传部)。

2. 迎新宣传橱窗、网页等内容的及时更新(宣传部、各部门、各学院)。

3. 校园周边交通管制协调、停车场地的安排及校内车辆停放调度、宿舍区车辆通道的开放、外来车辆的停放、新生接待秩序维护、治安巡逻、校区各开放门口的监管及秩序整治等(保卫处)。

4. 交通示意图的制作、沿路指示牌、与交警的协调沟通(保卫处)。

5. 校园营销的管理及监控(学生处、保卫处)。

6. XX校区及定海校区迎新场地布置(含体育馆及图书馆内各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场地的布置),校门迎新照明灯具安装等准备(后勤服务处、学生处、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7. 新生入学指南专题网页(招生就业指导处)。

8. 制定XX学院2014级新生接待工作方案、新生报到手续办理场地

位置安排、新生报到注册流程图(学生处)。

9. 新生报到材料:新生花名册、新生报到手续单、校园平面图、新生接待工作证、缓交学费申请表等材料的印制(学生处、招就处、XX技术学院)。

10. 落实迎新接待人员、老生教育与志愿者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各学院)。

11. 新生生源状况及基本信息的熟悉、分析(招生就业指导处、各学院)。

12. 新生各项接待准备工作检查(校领导、办公室、学生处、宣传部、后勤服务处、保卫处、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四、报到接待工作

1. 新生接待(各学院、校团委、学生会)。

2. 新生家长座谈交流活动(各学院)。

3. 新生报到统计等工作(各学院、招就处)。

4. 设置“绿色通道”,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手续(各学院)。

5. 收费、校园卡制作、户口迁移、身份证办理等(计划财务处、保卫处)。

6. 校园广播宣传、迎新录像摄制、新闻宣传报道(宣传部)。

7. 迎新现场临时医疗服务点(后勤服务处)。

五、始业教育

1. 制定新生始业教育工作方案(学工部、各学院)。

2.《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新生自律承诺等始业教育材料(学工部、学生处、XX技术学院)。

3. 新生安全法制教育、《学生安全知识手册》材料(保卫处)。

4. 图书馆入馆教育(图书馆)。

5. 学校成立55周年成就展(宣传部)。

6. 新生体检工作(后勤服务处)。

7. 学生军训准备工作(体军部)。

8. 始业教育教室、新生晚自习专用教室安排(教务处、各学院)。

9. 开学典礼的组织(学生处牵头,方案另行制定)。

六、后勤保障工作

1. 校园美化、净化工作(后勤服务处)。

2. 新生入学宿舍安排、床上用品准备、餐饮延时准备(学生处、后勤服务处、各学院)。

3. 新生家长住宿、少数民族学生饮食问题、新生行李等运输工具准备(后勤服务处、各学院等)。

4. 学生缴费情况了解、相关票据打印、校园一卡通制作(计划财务处)。

5. 校园卫生大扫除、环境卫生检查整治(含宿舍)(后勤服务处、学生处)。

6. 迎新车辆调度及使用(团委、后勤服务处)。

7. XX校区体育馆及XX校区图书馆网线布置(公共实验与网络中心)。

8. 新生教材发放等教学准备工作(教务处)。

七、其他

1. 新生班主任及新任辅导员培训(学生处)。

2. 天气因素、安全问题等应急方案准备(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等)。

3. 因迎新工作需要,9月21日学校校车正常开通。

4. XX科技学院、XX科学技术学院迎新工作方案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4

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

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具。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确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或者与安置有关的问题,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省人民政府实施。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选择统一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在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时限内,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下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

第二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

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多次荣获三等功奖励,或者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驻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垂直管理系统相关下属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招录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具体办法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规定执行。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企业职工总数等情况确定。对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和岗位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不得以劳务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单位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上岗;不得跨省、跨设区的市易地安排上岗,但确需易地安排的,应当征得退役士兵同意。

第三十九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四十一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30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通知书寄出(以邮戳日期为准)后60日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三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六条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放弃集中供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无行为能力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其监护人选择供养方式。

第四十七条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统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供养机构休养、康复和医疗。

第四十八条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护理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发放。

第四十九条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退休士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休士官家属(遗属)无经济收入的,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家属享受适当医疗补助,遗属享受适当医疗和生活补助。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和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退休士官医疗保障,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解决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问题。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集中供养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商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三)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六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5

后勤服务大厅加班加点,及时为返校师生提供水电服务,为9000多间寝室推送免费电及网上售电工作;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面对集中返校的学生潮,制作欢迎横幅、板报宣传、温馨提示;保洁员抓紧清理返校寝室抛出的垃圾,营造干净整洁、温馨舒适的管家式服务氛围;

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在员工缺岗的情况下,安排机扫车辆开足马力,及时清运校园垃圾,还校园靓丽本色;

楼宇服务中心组织员工连续不停擦抹教室课桌椅,创干净明亮的教学环境,喜迎师生的到来;

园林养护服务中心在春雨绵绵的时节,趁雨歇空隙修剪树枝和绿篱,让校园充满春色;

饮食服务中心带领监管人员检查食堂及档口的环境卫生,抽查食品原材料三证,落实食品安全督查工作,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水电管理中心加强对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巡检工作,维护水电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全校水电的正常供给;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范文6

二、后勤服务方面。我们通过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后勤工作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安全稳定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自五月份开始,办公室按照县局奥运安保工作安排,按月编排了机关值班表,为值班室配备了办公桌椅、值班电话、休息床、被褥、空调等,实现了“七有”,顺利通过市局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县局对值班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加强了对司机的安全教育,重申不准饮酒,遵守各项安全法规,确保车辆安全。在县局的正确领导和各股(室)、分局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奥运安保工作,未发生任何安全事件。

在机关卫生方面,五月份组织人员对办公楼院内和家属院花草进行了修剪。六月份,按照县局安排,负责对办公楼漏水情况进行维修,为对施工情况进行监工,我自动放弃了节假日,确保了维修的质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9月底,按照县局安排,对机关锅炉进行更换,距离11月15日取暖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而新锅炉的购买、安装,旧锅炉的拆除、处理,管道更新等问题需要一一解决,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和计会一起,联系锅炉厂家,多方打听锅炉质量,在决定购买饶阳锅炉后,由安局长联系,进一步商谈锅炉价格、运费、订合同等事项,使新锅炉尽快到位。与童师傅一起检查机关和家属院的管道,逐一进行维修或更换,在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之下,终于赶在取暖期烧上了暖气,目前来看,新锅炉运行良好。

另外,在办文、办事、办会、文印等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保障了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履行了“后勤部”的职责。

虽然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于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创新意识较差,争先创优意识还不够强;二是工作标准不够高,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