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工作意见范例6篇

国税工作意见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1

当前,国税部门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干部作风不扎实。有的干部说话凭感觉,工作标准不高,行为懒散,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卡五星”者不在少数(含网上网下);有的干部仍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二是干部结构不合理。干部的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重点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较少,还存在“高学历、低能力”的问题。计算机高科技产品没有发挥高效率。三是岗位目标责任制不规范,存在岗位不定、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确的现象,导致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四是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考核内容越来越细,岗位责任界限越来越模糊,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单纯考核了工作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质量,而对工作人员承担工作的数量没有纳入考核,使得考核陷入了工作干的多扣分多、干的少扣的少,不干工作不扣分的怪圈。更重要的是缺少一个有权威的考核机构,就目前而言,日常考核归口办公室管理,而公务员称职与否则由人事部门年终打勾画圈,职工评选表模则由党办投票表决,日常考核分数高低不如年终人缘好坏。五是奖惩机制不健全。由于受公务员体制、薪酬制度、奖励资金等因素的约束,税务干部的薪酬、福利、待遇基本上是利益均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工资照拿,很多干部看不到努力与报酬、不努力与惩罚之间的关系,就出现“进了税务门,横竖税务人”以“混”字当头的现象,工作无起色,能推则推,能磨则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撞响撞不响一个样。加之监督制约方法相对滞后,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领导“老好人”“护犊子”思想严重等因素,使一些不努力工作的干部得不到及时地、有效地惩罚,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加强国税部门绩效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国税部门绩效管理,实现战略目标最大化,应完善和加强六项工作。

第一,加强和改进干部的作风。一是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经常性开展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文明礼仪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觉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加强学风建设。解决干部在全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方法不适应、知识恐慌、本领危机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三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积极推行“一窗式”服务和微笑服务,做到“进一扇门,办全部事”。四是进一步转变文风、会风。减少发文数量和压缩会议次数,文件要少而精,会议要短而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第二、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一是教育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全新理念,在工作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二是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结合干部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工作需要等情况适时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轮训,做到重点人才重点培养,专门人才专门培养,一般人才普遍培养,按年龄结构搞好人产评难以开展;、,“吃、拿、卡、要、报、钓”等现象时有发生,生活作风不严谨,对自己言行举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九是奉献意识退化。斤斤计较,患得患失,要待遇不讲奉献,要报酬不讲贡献,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缺乏顾全大局、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精神。

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主观方面。部分干部不注重学习,不注意提高修养,不能自觉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已的头脑,理想信念产生动摇,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部分干部在税收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深刻领会国税部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没有真正树立起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公仆意识,没有以一个党员、公务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降低了标准、降低了要求;部分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对各种不正之风非但不能自觉抵制,还刻意追求享乐主义,崇尚腐朽的生活方式。

客观方面。一是基层单位分散不利监管。基层税务所与政府其他部门一样,大多分散在城市各街道及农村乡镇,有些还在边远地区,不利于监督管理,再加上基层国税部门文化生活相对匮乏,容易受到不良风气影响。二是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目前干部队伍现状来看,年轻干部少,中年干部多,且队伍平均年龄偏大,不少干部都过了“提拨重用”的年纪,再加上领导职务数量少,部分干部认为升迁无望,造成一些干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马虎大意、应付了事、效率低下,影响了工作作风。三是有些制度在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国税系统狠抓队伍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基层建设、作风纪律和廉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有些制度在一些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廉政效能建设方面,有些单位对个别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及时、严肃的处理,造成一些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给整个队伍的作风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三、加强国税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不间断地、形式多样地、循序渐进的原则,自觉将其融入到日常税收工作之中,融入到日常管理之中,而学习教育则是首当其冲,首当其用。

多种形式普遍学。在实践中,根据国税干部的特点,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实效,着眼发展。其一,抓好网上学习活动。利用“网络空间”,提供全新的教育手段,在系统内的局域网站建立作风整顿专栏,设立学习园地、重要文件和讲话、心得体会和信息动态、思想论坛、建议意见等栏目。利用网络加快信息传递和思想交流,为干部职工搭建不受时空限制的学习平台,达到变被动教育为主动教育,变灌输教育为吸引教育的效果。其二,抓好思想交流点评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干部集中或分散交流思想,针对思想层面、工作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地指导、点评,在“挑刺”的同时,重点突出“点拨”,指明方向,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鼓励和肯定。其三,抓好整改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作风建设的最终体现是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实效的提高。而这些都必须在工作实践中进行检验,为此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确保作风整顿与当前工作统筹兼顾、同步开展。即思想作风整顿必须与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与组织税费收入相结合、与依法治税相结合、与干部绩效管理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相结合、与建设节约型机关相结合、与优化部门服务相结合、与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

突出特点重点学。作风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干部政治、理论、业务水平的提高,为此必须强化政治业务方面的学习。学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区分主次、轻重、缓急,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学而不精,最终什么都学不到。必学内容方面,如:《为人民服务》、《反对自由主义》、《愚公移山》、《改造我们的学习》、《关于改进党的作风》,十七大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还可以学习身边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学习身边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引领正确的思想行动。

疏导方式查问题。对于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可能都是小问题,暂时不足以影响大局的,但长期发展,终将越积越深,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绝不因问题小就视而不见,有意无意地自我回避。作风建设问题应宜疏不宜堵,这就像大禹治水一样,堵只会使水位越堵越高,最终还是要在某个薄弱环节出问题,反倒不如顺时就势加以疏导来得有功效。因此,要因势利导。如在“基层文明执法教育和机关加强执行力建设”两顶活动中,可以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一是自己找。发动干部对照整改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摆自身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群众提。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交心谈心等方式,广泛收集其他同志包括服务对象,即纳税人的意见或建议。要以真诚的态度听取意见,交换意见,做到坦诚相见,沟通思想,找准问题,解决问题。三是上级点。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同志们没有查找出来的问题和不足。

积极稳妥抓整改。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完善的制度作保障。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征求到的各类思想作风问题,进行归纳梳理,逐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对有条件改正的问题,要立即改正;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出条目,创造条件,积极整改。对于单位集体存在的问题,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及时将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处理落实到位。该教育批评的教育批评,该组织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要针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约束机制,不断巩固整顿成果。

四、加强国税系统干部作风建设的几点建议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必须着眼于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从国税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探索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新形式和新内容,逐步完善干部教育、管理、激励、监督、服务、考评等相关制度体系,促进作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一要建章立制。通过建章立制,增强作风建设的约束力。针对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适合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总体工作方案,出台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考核办法。不断创新干部作风建设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以增强作风建设的生机和活力。规范管理,从日常做起,从点滴做起,对各个工作岗位、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全程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二要强化教育。通过教育,增强作风建设的渗透力。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力度,多与干部主动交心、谈心,了解、关注他们在“想什么”、在“干什么”、在“追求什么”,掌握干部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此为突破口,整顿作风,转变作风。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治理,更新思想观念,增强思想素养,规范言行,培育良好的品行、操守,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要拓展载体。充分利用相关载体,如内部简报、网站,拓展作风建设阵地,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可开设“思想政治信箱”,广泛地吸纳和收集思想政治工作的良好建议,为干部架起沟通的桥梁,化解思想上的“疙瘩”,矫正行为上的“偏差”。

四要分类引导。突出作风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个体,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前瞻性,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头”,做在“事前”,做在“先前”;要坚持灵活性原则,要学会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干部思想问题,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灵活性。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2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05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冲刺年,也是加强“两基”工作主线,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基层税务管理能力的关键一年。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会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照“全员培训、系统学习、终身教育”的思路,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努力培养造就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素质全面的国税人才队伍,为我市国税系统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围绕上述指导思想,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全员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结合省局教育培训要求和我局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市局系统“分级负责,脱产培训、短期学习、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脱产培训着重于基础性知识技能,短期学习着重于应急性知识技能,日常教育着重于操作性知识技能,互为补充。一是继续开展干部脱产培训。认真落实“在编干部每五年接受一次脱产培训”的要求,努力形成制度化的干部脱产培训、更新知识机制。脱产培训采取分级、分岗位、分年龄段培训的方法。根据实际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并直接组织市区人员进行培训。各辖市(区)局按照“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要求与市区一致、培训时间与市区错开、培训任务在年内完成”的原则,各自组织好本单位相关人员的脱产培训,并负责本单位培训人员的资料、证书管理工作。继去年系统内部组织窗口人员轮训后,今年将在市区、各辖市(区)局范围内,以征管一线管理岗位的干部为重点,以省税校为培训基地,组织300人左右、为期7--10天的片管员脱产培训,促进干部更新知识,掌握有关专门业务。二是认真组织形式多样的短期学习。继续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急学急用、学以致用”的原则,组织好多种形式的“以会代训”和短期学习班(天数在3天以内)。年内,我们将根据能级的试行要求,重点组织好省局专业等级考试的有关配套培训,并根据有关业务部门的提出的滴裥枨螅适弊橹盟盟跋喙刂丁⑿氯慰啤⑺と沃芭嘌怠?/SPAN>《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层干部理论学习等短期学习班。三是强化日常教育。日常*学习一月不少于1次,日常业务学习一月不少于2次,由市区分局科所、农村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组织。日常*、业务学习要进一步突出“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通过一线干部共同学习、相互启发,努力取得更大的实效。年内还要认真组织科级分局长参加省局培训,为省局第四届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班输送人才,推进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以“**国税网上学校”为依托,积极开展网上教学 要进一步建好**国税内部网上“网上学校”,促进干部在线学习,使网络成为新时期国税机关开展教育培训的有效辅助工具。一是要及时通过“网上学校”,链接省税校学习网等内部学习网站,为干部学习获得各类学习资讯提供便利。二是要及时通过“网上学校”,有关学习教材、课程教案、辅导资料,供干部自学参考。特别是对省局专业等级考试的有关复纲、复习辅导资料,要及时,供干部下载、学习。三是要开辟网上学习交流专栏,供干部在线讨论学习中的难点、疑点,建立起干部相互讨论、相互学习的网络平台。四是要相对稳定一支国税网上学校师资队伍。挑选一批业务水平高、表达能力强、知识面广、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网上学校的老

师,定期通过固定的栏目,接受干部咨询,为干部答疑解惑。五要通过“网上学校”,定期开展培训业务需求调研。了解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对教育培训的需求和意见,努力把脱产培训和各类短期学习办得更富有成效。各级要鼓励干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上网学习,对干部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市局,共同营造“关心网上学校、建设网上学校、参与网上学校学习”的良好氛围。 三、以完善促学机制为手段,营造良好的干部自我学习氛围 各级要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系统、争当学习型税官”活动,鼓励干部确立“终身学习、不断超越自我”的观念,加强自我学习、苦练“内功”。年内围绕绩效考核和能级管理的要求,通过修订、完善和实施《**市国税局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起适应**国税实际的促学机制:一是明确各级国税教育部门在全员教育培训中的职责。市局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脱产培训的规则、市区人员的组织,负责市局各类短期学习班的扎口管理和重要短期学习班的组织,负责市局“网上学校”的建设;各辖市区局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脱产培训的具体组织、落实,负责本单位各类短期学习班的扎口管理和重要短期学习班的组织,负责对各农村分局日常*、业务学习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区分局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参加脱产培训、短期学习的人员安排,负责对各科(所)日常*、业务学习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是进一步修订对干部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以及各级各类证书、资格的奖励办法。坚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奖励标准,鼓励干部进一步加强深造,提高学历、学位层次,获得国家承认的各级各类职称、执业资格和等级证书。三是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考评体系。完善对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与市局绩效考核、能级管理考核办法有机结合,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各单位因地制宜,制定好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并及时收集和汇报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资料、证书等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积累性、长期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各级要进一步把教育培训工作放到事关全局的战略地位上来,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协同性、一体化,以求真务实的思想观念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国税事业的发展和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4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研究出台适当的支持政策。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5

讲话之前,我想先问在座各位一个问题:大家看见过我们国家的阅兵仪式吗,看见过的请举手!(观众配合)好,请放下。请问大家一个问题,当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对战士说:“同志们好!”,战士就回答(“首长好!” ——现场观众配合)。领导人会说:“同志们辛苦了!”,会回答(“为人民服务!” ——现场观众配合)。好,说得好,那么大家知道为什么要说这句话吗?(略为停顿,待现场安静)因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成立、发展、壮大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境界和行为准则。

因为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才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三座大山,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功,建立起自由民主的新中国!因为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才能坚持改革开放,创造出连续16年保持世界第一经济增长速度的伟大奇迹,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小康社会。正是因为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才能经受住复杂的国际形势,肩负着全国人民的希望重托,在未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此,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含意和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经过这段时期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一定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那么,怎样才能在税收工作中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省局党组已经给了我们明确指示。2002年,在珠海市召开的全系统纳税服务经验交流会上,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升文同志提出“要把纳税服务作为建设税收强省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2004年,在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吴局长把纳税服务提升到作为税收工作灵魂的高度。现在,省局党组把2005年定为全省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建设年”,把纳税服务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紧抓好,这就表明了省局党组在税务工作牢记并贯彻党的宗旨,始终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决心和崇高境界。

大家都知道英国有句俗语是这样说的“人的一生,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各税种的征税对象几乎已经复盖全国所有城乡居民,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和深入,90%以上的成年公民都在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主体税种是间接税,几乎所有税收负担都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即广大城乡居民身上,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全国人民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因此,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在税务部门工作的党员,履行党的宗旨,保持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在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一切工作“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的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之中,做到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相信大家都看见过我手上的这张卡片(向现场观众展示意见卡),现在,每一个来到地税局征收服务大厅的纳税人,都可以得到这样一张卡片,上面印着“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果您在缴税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打我们的服务热线电话,或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卡片虽然很小,但份量很重,它象征着我局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象征着我局纳税服务工作从此走向纳税人、走向社会、走向广阔的新

国税工作意见范文6

一、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二、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滑石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于申报异常的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意见》将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三、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主要依据是纳税人在加工单位(吨)滑石产品所耗用电的数量及同行业同期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作为参考进行核定。

四、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税款,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核定销售数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收机关报送电力部门在上月份实际缴纳电费收据的复印件和《县滑石加工企业产品生产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当期用电数量,再根据产品加工流程倒置换算后的核实纳税人当期生产产品数量,作为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数量依据。

(二)核定销售滑石粉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抽查全县境内部分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的价格情况,核定纳税人销售滑石产品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滑石加工、销售的纳税人核定生产每吨滑石产品测算耗电数量及不含税计税价格如下:

当上述滑石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滑石加工企业申报纳税时应保存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购进矿块的有效进货清单、付款凭据及资金流向凭证;

2、销售滑石矿块生产滑石产品的有效销货结算单据、收款凭据及资金流向凭证。

从事滑石加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同类产品的最高价格计税。

(四)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纳税,当期发生的经营数量或者销售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产品数量或者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必须按实际生产的数量及销售金额在月度终了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当期发生的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产品数量或者计税价格,未按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