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请函范例6篇

约请函范文1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约请函范文2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风险防控

对于涉外保函来讲,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758第33条明确赋予了保函的可转让性,加之国际商务交易的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要求开立可转让保函。可转让保函为受益人的再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从而在保函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深入理解涉外保函转让的法律基础,准确把握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点,必将成为拓展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业务的有力抓手。

一、涉外保函转让概述

在国内保函中,国内银行往往都会在保函条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转让”的约定,这是因为国内保函适用我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保函如果不约定禁止转让的,都将导致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且新的受让人有权提出索赔,从而使担保银行被索赔的风险增大。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无明确相反约定保证债权即可随主合同同时转让”不同,由涉外保函绝大多数适用URDG758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其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转让的。

涉外保函的转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保函转让,即保函项下所有权益的转让,包括索赔权利的转让,这种转让改变了保函项下的当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得担保银行不得不面对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即受让人)的索赔,所以常常引起担保银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种是广义的保函转让,即收款权益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项让渡,其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没有实质区别,通常可为担保银行所接受。为方便理解,下文所称保函转让特指狭义的保函转让。

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转让性,增强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实践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在国际融资的最新发展中,保函的转让为受益人的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各种国际融资机构正是通过保函的可转让性实现了资金流动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可转让性相结合,尤其是索赔权利的转让,造成了可能出现的以下潜在风险:

(一)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转让,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而由新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当事人并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大大增加了担保银行面对欺诈索赔的风险。这是因为担保银行不但要面对原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而且可能面对新受益人的欺诈,甚至两者共同欺诈。

就原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就算是担保银行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欺诈的事实,但只要新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行为,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对原受益人的抗辩。这也符合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善意,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对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辩。就新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在取得单据方面存在先天的难度。当新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关单据向担保银行进行正常索赔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伪造单据,从而向担保银行进行欺诈性索赔。

(二)担保范围扩大,赔付风险难以评估和分析

将保函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当事方的受让人,意味着担保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基础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受让人不明确或多个以上,担保银行的赔付风险更是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难以评估,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若因保函中的转让条款与申请人与担保银行签署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的保函转让的约定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担保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商业银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保函转让后,担保银行对于原受益人的抗辩权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无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诈或恶意索赔的风险,担保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保函,应关注上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对于保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URDG758对于保函转让的对象及转让的次数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保函条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让人进行转让。担保银行为了防止保函转让过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让对象以及允许转让的次数,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转让保函中不能含有对受让人无限制或受让人过于宽泛不明晰的条款。

(二)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

尽管国际惯例并未规定保函的转让必须经过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不应擅自同意保函的转让。担保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往往会在保函条款及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上述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于申请人而言,因为保函是担保银行独立的承诺,保函转让的生效,并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是,保函的转让将导致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可能丧失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因为保函申请人会向担保银行主张,担保银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变更,违反了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

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其被索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而无论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赔,还是由受让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最终均需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故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前,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担保银行付款后无法向申请人追偿。担保银行应审查保函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财务能力;申请人的履约历史情况;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础合同是否真实等。

综上,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贸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经并将持续成为国际融资中的常用担保方式。为有力支持业务发展、安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规则与国际惯例,在业务处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诈、减少纠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约请函范文3

关键词:建筑市场 工程保函 担保 考察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53-02

工程保函属担保的一种形式。具体说来,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向发包方或承包方(即债权人)开具保证债务人严格履行合同的书面保证。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保函向保证人索取赔偿,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内工程保函的品种主要有承包商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承包商预付款保函、承包商维修保函、业主支付保函等。笔者所在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为经业主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人,其向业主提供的工程项目投标保函、中标履约保函为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和中标后签订施工、供货合同时需提交的必备文件。按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目前双方拟在本项目中开展的保函品种及法律责任如下:

(一)投标保函

1.保函金额。(1)土建施工类:一般为80万元;(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一般为合同价额的5%~10%。

2.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有效期内撤回;(2)投标人中标后,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

若发生上述情形,业主有权向担保公司索取担保金额内的款项作为损害赔偿。

3.免责情形。招投标双方串通投标。

4.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保函出具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时间通常为3个月至6个月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函到期,业主要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投标人未中标,保函即自行失效。投标保函在议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投标人,一般有两种情况:(1)未中标的投标者可向业主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担保公司办理注销。(2)中标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即可退回投标保函。保函不能退回时,业主应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

6.申请人准入标准。(1)土建施工类:一级资质。(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具有600MW机组供应和安装的履约记录。

(二)履约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1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等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形;(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承包人破产,倒闭。

3.免责情形。由于业主的下列原因:(1)违规建设;(2)审批手续延误;(3)业主修改设计方案不当;(4)场地交付迟延;(5)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函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即业主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商都应与业主协商,并通知担保公司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业主颁发工程验收证明,保函即自行失效。

(三)预付款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预付款额的10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承包人因挪用预付款而导致工程延误。

3.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预付款保函起,到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项目合同期的2/3。

4.担保责任的终结。根据业主和承包人(供货人)的主合同确定。

以上保证品种可以分别运用,也可以多个品种捆绑运用。

二、投标人对担保公司的要求

投标人对担保单位的要求只能由中国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而银行通常要求申请人100%出具金额保证金,这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资金压力很大,这就为担保机构介入工程保函业务提供了契机。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正是看到了工程保函业务的发展趋势,早在2007年就开创了工程保函业务,并在这几年不断钻研和探索,与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了保函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工程保函项目中考察重点

担保公司在工程保函项目中重点对工程项目情况、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影响项目因素、申请企业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下面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1.基础资料、基本情况。首先审核申请企业的基本证照,看其是否真实,是否年检,有无对外担保,有无不良记录,诉讼记录等。其中重点审核其资质。省担保公司对资质的要求是:(1)总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工程专业资质。(2)分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资质。(3)企业分支机构总包工程的,其总公司必须具备承包工程一级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专业资质,分支机构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工程资质。(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相应资质企业暂不受理。例如:省公司在为申请人LZJZ公司临汾至吉县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项目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履约保函担保时,由于申请企业在异地,无法核实,审核重点放在调查其资质。经审核其资质为房建总承包特级,符合省担保公司资质要求。

2.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通过对企业近年承揽工程项目进行分析,企业在过往经营过程中有无不良履约记录。以LJ公司为例,省担保公司在为申请人LJ公司山西体育中心自行车馆工程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政府履约保函担保。该公司在山西省建筑行业较知名,曾完成同类工程有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体训馆(63710部队)工程、成成中学体育馆工程、太原师范体育馆工程等。可以判断为有能力完成该项工程。

3.影响工程项目的因素。如受益人的分析。省担保公司大多数的工程保函担保受益人为政府部门。目前省担保公司对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为受益人的项目已在尝试。

企业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分析。以LJ公司为例。该公司共有大型施工机械1000多台,其中搅拌机等土石方机械120余台,推土机等土石方机械90余台,全自动钢筋调直机等金属结构机械280余台,另有实验仪器180余台,周转机械设备:扣件45万余套,钢架杆5800余吨,碗扣架300余吨。

4.反担保设置。根据省担保公司的规定:(1)投标保函,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2)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根据申请企业资质情况设置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一级相应资质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二级相应资质,须提供主要人员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

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对于一级资质的企业也要求其担保主要人员的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仍以LJ公司上述项目为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该项目的负责人提供个人保证反担保,并留存了该公司一份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并将此反担保措施作为该公司以后申请保函担保共用的反担保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申请企业一定的空间。

5.与同业担保公司合作。因省担保公司为财政厅下属公司,其担保范围要求是山西省范围内。但在工程保函担保项目过程中,经常有外省企业在山西省承揽工程,需要提供银行保函担保。于是省担保公司同深圳GXT公司达成协议,由深圳GXT公司为外省申请企业提供100%担保,省担保公司负责监管工程项目。以四川JC公司为例。该公司向省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向受益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出具履约保函担保。省担保公司通过深圳GXT公司为企业提供了保函担保,既开拓了业务,又达到了双赢。

四、国内外发展情况

1.国外发展情况。工程保函能够有效地规避工程合同履行的信用风险,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美国的公共工程合同保证制度已实践了100多年,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的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这是一部强制性法律,要求所有承包联邦政府工程的总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

美国对保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机构,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美国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保证业务。

2.国内发展情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政策的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上诸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较以前有较大改善。我们在加强行政干预和法制管理的同时,也运用了经济手段来管理和完善建筑市场。工程保函作为一种关系各方利益的经济手段,有利于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敦促承包人严格按质、按量、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机率和违约损失,规范了建筑市场。

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工程合同保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2004年8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有相应的履约、支付保证。首先在大连、青岛、深圳、厦门等六个试点城市运行,建筑市场逐步认可专业担保机构履约保函的优点,通过工程保函放大了自身信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规范了交易行为。2006年12月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建设领域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如三峡工程、机场建设、电厂建设工程中全面强制推行工程保证,随着国家对大型工程特别是公共工程市场将进一步规范,为业主与担保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五、工程保函的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是履约周期长、涉及合同金额巨大、风险因素复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就具有明显的意义:

1.分散业主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的功能主要是:信用管理+过程控制+损失赔偿+工程完成。业主的风险主要是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如果出现承包人违约,即使得到全额赔偿,对业主来说也造成了损失。保证人的介入是加强了对工程过程的控制。

2.强化建设合同管理,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人严格验证承包商履约能力,全程监督合同执行,调查索赔请求,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向承包商提供融资、公关、理赔等技术支持。保证人的介入,分担了业主对建设合同管理的部分任务。

参考文献:

1.杨松,沈杰.工程担保中主要保函的比较分析.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3(7)

2.邓晓梅,王春阳.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的试行效果及发展前景分析.建筑经济,2006(11)

约请函范文4

致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受申请方委托,我方(“保证方”)愿就申请方履行主合同约定各项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主合同约定的申请方应履行的各项给付金钱义务为限。

二、 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终止之日后6个月内。

贵方与申请人协议变更合作期限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作相应调整。

我方确认,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之前不得撤销。

三、 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申请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全部兑付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五、 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申请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贵方与申请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履约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4、因贵方原因撤销主合同的,我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两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贵方所在地法院。 七、 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保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约请函范文5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及作用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在一定时限范围内、履行一定金额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它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当事人、开立依据、担保金额、索赔条件、有效期、其他等。

由定义可以看出,银行保函有两大基本作用:一是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二是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或对违约方进行惩罚,这是银行保函有别于信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保函之所以能够产生并迅速发展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信用证一直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是仅仅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买方来说仍然存在着较大风险。比如,按照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单据后买方必须付款,但单据一致并不代表也不能保证卖方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不可避免。虽然买方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交国家或国际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来证明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但是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合同内容多样、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相同,商检证书无法满足买方对不同商品的不同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商检证书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因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通常会在合同中要求留一部分尾款待质保期结束后再支付给卖方,但是很多货物的质保期相当长,越来越多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为了资金的回笼周转不能接受这种等同于押现金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交一份银行保函保证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这个保函可以作为买方开出信用证的前提条件,也可以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起提交,甚至可以在卖方要求支付尾款时提交。只要卖方交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买方就可以向担保银行索赔而得到赔款,这样不仅买方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卖方也避免了长时间的资金无法回笼问题,达到了买卖双赢。特别是我们工作中进口的很多是大型成套设备,除了设备作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之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等诸多有偿服务,因此,要求卖方提交银行保函以保障买方利益就更加必要了。

上面说到的仅仅是质量保函的情况,在一个进口项目中经常出现的还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进度款保函等等,每一个都不可或缺。不过,美国等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出具保函,因此产生了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保函业务的一种代替形式,它具有保函的性质、信用证的格式,在实际业务中常有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然而,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信用证的很多特点,它与保函相比还是有一些区别,比如两者的付款责任、付款单据、付款方式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等均不相同,本文不再详述。

二、银行保函开立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有直开、通知和转开三种:直开,即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通知,即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将保函开至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由通知行核实该保函的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转开,即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以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再由该转开行开立一份保函给受益人。

保函开立方式的选择因申请人或受益人而不同。从申请人的角度讲,选择保函开立方式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标书或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的传统习惯和法律要求;二是申请人的费用负担。选择的原则就是在满足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降低费用。三种开立方式的费用相比,直开最低,申请人只需支付担保行的担保费;通知的费用略高,除担保行的担保费和电报费外,申请人还需负担通知行的通知费;转开的费用则最高,申请人除了要负担担保行的担保费和电报费外,还要负担转开行的费用。从受益人的角度讲,选择保函开立方式时也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保函的真实性是否易于确认;二是索赔是否方便。三种开立方式相比,由于对国外银行资信不了解、对国外法律法规不熟悉,并且与国外银行分处异地、联系不便,国外银行直开保函的真实性确认及索赔都极为不便,而因为开户的问题,国外申请人在国内银行直开保函又不太现实;通知保函的真实性由国内通知行代为核实,但是通知行只能起到信息传递作用,不承担赔付责任,所以索赔也不方便;转开保函的真实性显而易见,而且因为转开行承担直接担保责任,索赔非常方便。

三种开立方式的比较见下表:

不难看出,对于申请人而言,直开是最有利的开具方式;然而对受益人来说,转开才最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作为进口贸易中的买方,我们应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好有利于自己的保函开立方式,从源头开始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银行保函的常见分类以及进口贸易中常见的保函类型

银行保函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保函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与第二性付款责任保函;根据保函赔偿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目前国际担保业务中的保函大多是无条件的、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独立保函,即我们常说的见索即付保函。

另外,根据保函适用范围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出口类保函和进口类保函。这里我们着重介绍出口方申请的出口类保函,即我们进口贸易中常见的保函类型。

1. 投标保函。是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有效期一般是报价有效期后30天。

2. 预付款保函。是卖方银行退还预付款的保证,一般在合同生效后提交,金额与卖方收到的预付款等额,通常为合同金额10%-20%,有效期一般为最后一批发货后30天。与预付款保函类似的还有进度款保函,一般只在大额合同中出现。

3. 履约保函。是卖方银行对卖方履行合同的保证,提交时间视合同要求而定,可以在合同生效后、买方开证前或者在信用证单据里提交,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一般到最后一批发货后30天或质保期结束后30天。

4. 质量保函。是卖方银行对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证,一般在卖方要求支付尾款时提交,金额通常是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到质保期结束后30天。实际业务中,质量保函与履约保函经常联系在一起。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这几种保函贯穿一个项目的始终。首先,投标时,投标人要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函以保证其投标有效;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为避免卖方单方面毁约而使买方因为工期问题承受巨大损失,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交履约保函,买方收到履约保函后,招标方将投标保函退回给卖方;合同金额较大的,一般卖方会要求预付款或进度款,但是买方为了避免资金损失,会要求卖方提交对等金额的预付款或进度款保函后才向卖方付款;发货后,卖方要提交质量保函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以收取信用证货款,同期,履约保函失效。这样,从项目开始直至质保期结束,买方的利益会一直受到各种保函的保护。

四、保函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我们上面说过,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各种保函贯穿一个项目的始终,但是并不是收到这些保函就万事大吉了,在保函实务的操作上有许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比如,我们知道,转开保函是最能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开立方式,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规定只接受中国的银行开立、通知或者转开的保函,并且,我们同时也规定了保函的文字内容,但是,不是所有的投标商或卖方都能按照规定完全执行,所以收到保函后我们一定要认真审核,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1. 核实保函的真实性。这主要指的是国外银行直开的保函,收到后一定要送到我们的往来银行核实其真实性,确认签字是否伪造或签字是否越权,以免真的需要索赔时才发现无法索赔。

2. 调查保函的开立银行是否是国际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因为保函的开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对于不熟悉的银行开立的保函,要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调查该银行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在以往的业务处理中有无劣迹等,以避免日后索赔困难而使买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 通读保函,确保保函中受益人名称完整准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或合同号等各项信息详细具体,担保币种、金额、失效期等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一致,全文无重大文字错误或引起歧义的地方。

4. 仔细研究保函的关键内容是否加列隐性条款或软条款。比如生效条款,通常我们要求保函开出即生效,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如有的保函就规定只有在XXX银行的XXX帐号上收到某一金额的款项后保函才生效,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再比如索赔条件,通常我们要求的保函都是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但有的保函就规定受益人索赔时需提交一份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文件作为索赔单据之一,这个显然也不能接受。

5. 注意保函上声明的适用法律或惯例。有的保函明确规定适用担保行所在地法律,有的保函则规定适用URDG758,有的保函却什么都没有提。一般而言,保函中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则适用担保行所在地法律。特别注意,URDG758只是国际商会专门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而不是强制性法律和国际条约,因此,只有保函当事人在保函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6. 务必及时查收并妥善保存保函正本。在我们的实际业务中,保函经常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之一,但是现在很多保函都是通知的或是转开的,这时外方就会把电开的草稿作为议付单据,但是仅凭这个是无法索赔的,所以我们必须及时与银行查询是否收到保函正本以便决定能否付款。收到保函正本后,更要妥善保存,最好有专人管理和记录,修改、减额、延期、撤销等等,特别是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的有效期较长,有时合同执行完毕几年后还会发生索赔问题,绝不能随意放置甚至丢弃。

约请函范文6

作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保证合同项下的争议。纠纷发生后,债权人依照保证人单方出具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仲裁条款约束,双方达成仲裁合意。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对于当事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仍然适用。

〖案情〗

原告:恒顺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6日,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公司(以下简称中坦公司)与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港公司)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合同约定,中坦公司在船舶建造中按时间节点向惠港公司分期支付造船款,而惠港公司向被告申请开立退款保函,由被告向中坦公司提供退款担保,即根据合同条款终止造船合同时,如惠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向中坦公司偿还造船款,则由被告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此后,中坦公司以更新协议的形式将造船合同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出具了退款保函,随后于2010年3月16日进行了修改。根据保函记载,如果卖方未能在收到买方书面还款请求后15个工作日还款,被告不可撤销地、绝对地及无条件地作为主债务人而非仅作为保证人支付卖方应支付的金额;保函自惠港公司收到第一期分期付款之日起生效;任何保函引起的、或与保函有关的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规则与规定在伦敦进行仲裁。原告依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向惠港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1 039万美元,于2010年4月22日支付了第二期款项383.7万美元。因惠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原交船日2011年6月30日后的180日内交付船舶,构成延迟交付,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发出取消通知,要求惠港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但惠港公司并未退还。同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款请求,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2012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仲裁申请书,表示已根据退款保函第十条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提起仲裁。原告认为其已根据退款保函条款提出了退款要求,而被告作为退款保证人未能根据退款保函条款向买方支付应偿付的分期付款及产生的利息,构成违约,故要求裁决被告偿还债务1 422.7万美元、相应利息及费用。

仲裁庭认定造船合同及保函不可执行,于2013年7月8日裁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明知造船合同中的签订日期(即2006年12月6日)为不实记载,而实际签订日期为2007年底至2008年初;2.原告通过新船经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倒签合同是为了规避PSPC规则;3.PSPC规则于2006年12月8日由国际海事组织正式通过,这意味着2006年12月8日之后签订的造船合同须适用PSPC规则。涉案合同签订的实际日期正是在PSPC规则通过的日期之后,因此新船经纪人建议倒签造船合同使得船舶不适用PSPC规则,以获取船级社的认证。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原告确实就造船合同签署的日期故意误导了被告。仲裁庭认为,PSPC标准旨在通过降低因过度腐蚀而导致船舶结构损坏提升安全性,因此,原告规避PSPC规则的行为问题严重。造船合同中存在误导第三方的欺诈性表述,违背了公共政策,故不可执行。另外,根据退款保函条款,被告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建立在原告有权获得造船合同项下退款的事实之上,但本案事实并非如此,故退款保函不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即如果船厂在造船合同下的退款义务不可执行,被告在退款保函下的付款义务亦不可执行。

原告诉称,被告在订立退款保函时存在过失,请求被告赔偿退款保函确定的还款金额1 422.7万美元。

被告提起主管异议称,涉案纠纷已在伦敦仲裁解决,故法院不应受理。即便原告以缔约过失提讼,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亦属于合同纠纷,仍然系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系恶意诉讼,应当驳回。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依据是被告于2008年9月12日签发的保函。该保函第十条约定,“本保函应由英国法律进行解释和管辖,本保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在伦敦提交仲裁。”原告确认依据该仲裁条款于2012年5月17日在伦敦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被伦敦仲裁庭驳回。本案原告虽主张被告签署保函过程中的重大过错造成其损失,但其诉请内容亦属于与保函相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原告选择伦敦仲裁的行为既确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又表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非其时所称仲裁条款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涉案纠纷已由伦敦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裁定现在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船舶建造合同中关于还款担保的常见纠纷。基于近年来国内造船业的蓬勃发展,国内船厂承揽世界各地的造船业务已经司空见惯。通常情况下,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委托造船合同订立过程中,委托方往往掌握着合同内容的话语权,其中就包括了纠纷解决方式这一重要合同条款的决定权。由外方委托造船的合同,其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为仲裁,仲裁地及仲裁机构通常会首选伦敦、新加坡、香港。还款担保无论是以保证合同的形式还是保证函的形式,其本质是作为造船合同的担保,两者之间具有主从关系。

一、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必然被延用于还款保函

对于作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还款保函的问题,我们认为,还款保函作为保证合同,属于造船合同的从合同,在合同当事人[1]、合同目的、法律关系性质等方面均有别于造船合同。因此,从仲裁协议的自愿性和独立性角度来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还款保函所涉当事方书面协议同意接受造船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否则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能约束还款保函所涉当事人[2]。

本案中,造船合同中虽约定了境外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当事方是原告和惠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同意接受造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原、被告在还款保函项下的争议并不能适用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处理,而应从双方是否订有仲裁条款或单独签订仲裁协议等方面来认定双方是否具有以仲裁解决还款保函项下纠纷的意思表示。

二、还款保函中的仲裁条款一经成立非经缔约方同意撤销自始有效

涉案还款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则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保函的独立仲裁条款自始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选择伦敦仲裁的行为也确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表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原告此前未选择伦敦仲裁,而直接向法院,且被告放弃仲裁条款来应诉答辩,则可以视为被告放弃原仲裁条款的相关权利。然而本案的事实并非如此,原、被告已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因保函所发生的争议,自然应依照协议提交仲裁程序处理,法院对相应纠纷没有管辖权。

三、主张还款保函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排除仲裁条款的适用

本案中,原告在伦敦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履行保函载明的退款担保义务,该仲裁请求最终被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后,原告提讼,试图通过主张保函缔约过失责任来排除仲裁条款的适用,认为缔约过失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不属于合同项下争议,不受保函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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