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会议纪要范例6篇

监事会会议纪要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1

一、述职述廉对象

市纪委驻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市监察局驻市直部门监察室主任。

二、述职述廉内容

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年度述职的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3、工作作风。包括在工作中体现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等情况。

4、工作实绩。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取得的成效等。

5、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方式

采取会议述职述廉和书面述职述廉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部分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到委局机关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其他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进行书面述职述廉。所有述职对象事先准备述职述廉报告(字数2000字左右),于述职述廉大会前5天送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干部管理室将述职述廉报告于述职述廉会议前分发给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审阅。并请委局办领导、各室(处)负责人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表交到干部室信箱。

四、述职述廉会议

(一)参加会议述职述廉对象

驻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5个部门的纪检组长;驻市公务员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监察室主任。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领导;

2、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

3、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机关各室(厅、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年12月下旬,时间半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地点:市纪委大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会议由局长主持。

1、会议述职述廉对象在述职述廉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每人限15分钟),5名纪检组长、5名监察室主任发言共需150分钟;

2、民主评议;

3、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骆安生作重要讲话;

五、有关事项

1、述职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干部管理室牵头、办公厅配合组织实施;

2、书记讲话稿由办公厅负责起草;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市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全面协作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按照加强事前防范的要求,对有关市管后备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掌握并反馈;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1、建立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交联席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干部监督信息》,向市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科室负责联系通报工作,联络科室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根据分工要求,负责每季度一次通报有关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并填写《干部问题情况联系通报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结论、处理决定等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市委组织部。

3、建立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关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虽未经调查核实,但需要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以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关的情况,应以口头形式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通报,尤其是对已进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市管领导干部案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入推进街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和市纪委、明光市纪委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建立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利。

组织形式

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3-5人,其中设主任1名。

(一)候选人条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有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熟悉村情、有正义感,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活动,胜任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本村村民和长期居住在本村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1、参加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

2、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

3、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6、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报账员等不得列为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二)候选人提名。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酝酿提出(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具有党员和村民代表双重身份的人员担任;委员应为党员或村民代表,一般从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党风党纪监督员及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

(三)选举与任期。候选人酝酿提出后,报街道纪工委审查,向村民公示后,提交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监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纪工委提出初步人选后,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督委员会成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停止职务履行,其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监督委员会履行。

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职责

1、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情况,对重大事项实行全程监督;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公布。对群众关注的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后,可向村“两委”建议进行公开;

4、监督“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监督村级集体收入入账情况,防止出现账外账和“小金库”;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台帐;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

接报告街道纪工委,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监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办理街道纪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权利

1、参加街道召开的有关会议,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有关会议;

2、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3、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设,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及其成员提交党员和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参与街道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和罢免建议,依法依纪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6、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向街道纪工委反映;

7、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8、依法行使其他监督权力。

(三)义务

1、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内容,增强监督能力;

2、正确履行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利益;

3、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作用;

4广泛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监督委员会在街道纪工委的直接领导下,以集体会议的形式独立履行职责。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集体办公不少于三次,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研究确定监督事项,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具体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接受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季度要向街道纪工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12月底前,监督委员会要向街道纪工委、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年度工作情况,同时由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对监督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参加会议人数一半的,终止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新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召开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委员进行信任度投票:

1、监督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

2、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监督不力的;

3、本村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代表要求取消监督委员资格的;

4、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督委员资格的。

保障措施

(一)街道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一定的务工补贴和奖励。监督委员会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由由街道协商解决。

(二)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按章监督,规范运作。

(三)街道纪工委将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监督委员的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当村“两委”不接受监督委员会监督或在办理、答复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答复等现象时,监督委员会可直接向街道纪工委反映,街道纪工委应在10日内调查了解,并督促村“两委”限时办理。

(五)当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时,街道纪工委将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问题,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实施步骤

拟分三个阶段:第一:宣传发动(4月25日-30日)。街道党工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广泛开展宣传,让街道、村干部和群众认识建立村监委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7日-16日)。参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推选产生村民监督委成员,其中主任委员由街道纪工委从当选人员中任命,当选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刻制公章和挂牌;制订《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并张挂上墙;逐步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并整理归档。第三:总结阶段(5月下旬)。认真总结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经验,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街道纪工委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建立监督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是惩防体系在农村基层的有效延伸,也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对农村干部的一种保护和关心,从而树立村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激发农村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4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办案领导机制。近年来,我区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办案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区委书记叶建青任组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勇为副组长,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审计、司法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勇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吴茂发、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裕明,区委常委、公安分局长刘向东三人为副组长,法院、检察、区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为成员的区反腐败协调小组。纪委、公安、检察、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办案,定期分析办案工作情况,对一些重点案件的查处,亲自组织,直接指挥。分管领导全力以赴,尽职尽责,集中精力抓案件。对上手的案件精心组织,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采取成立区委专案组的形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成效非常显著。

(二)建立办案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出台了《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办案的意见》,形成了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办案协作机制。一是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区纪委定期召开由公安、检察、法院等组成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调度各执纪执法机关办案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互通情况、资源共享。并明确在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非纪检监察对象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查处非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案件需要,在执纪执法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参与办案,进行联合办案。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同案的非党员、非监察对象进行询问时,提请公安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如我们在调查区林业系统有关问题时,发现某林场存在滥砍乱伐、等违法违纪问题,调查组根据发现的问题要求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助,查清了非法所得20多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结果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区纪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公安、检察、法院依法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法院在一审判决后,书面函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三)建立办案人才储备机制。区纪委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一起从单位中一共选出16名办案人员,从基层纪委或区直部门选出30名陪护人员,组成办案人才库,这样有效地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抽调人员难的问题,较好地提高了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开始在做相应的工作,但由于办案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片面思想,即使是在案件查办当中发现了不属于自己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有些部门也很少将发现的线索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移交给该管辖的机关。

(二)协作衔接不紧密。区纪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前期调查、立案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尝试。针对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脱节的问题,根据要求,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办案的意见》,确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协调处理及备案审查等多个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建立,对实现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衔接机制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三)信息沟通不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各自都掌握一定的信息,遇到案件时,都是层层汇报、临时解决,只有信息到了纪委、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一把手”这里,认为需要一起来协商时信息才会通畅。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政法、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制度。一是通过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区纪委监察局通过联席会议,通报一段时间以来查办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查办纪检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通报查办的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件的情况;法院通报民事、行政案件中,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主义道德或工作失职等情况。二是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学习,消除认识分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过联席会议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听取业内富有经验办案人员的高见,增加见识。三是通过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重要件的解决方法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方案,还可以积极探索执纪执法机关加强协作办案的新途径。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5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加强党内监督,既要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又要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内容范畴、方向目标、原则要求、方法途径等方面与时俱进,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以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贯彻、维护,着力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人民日报》2016年11月3日2版)

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使我们党永远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使我们的事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1日)

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要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是否维护权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督促其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要以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提高依规依纪巡视能力,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2版)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不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要以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要坚持不懈纠正“”,紧盯“”新形式新动向,严肃查处,寸步不让,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推动社会风气好转。要强化党内监督,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巡视工作,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利剑高悬,以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持续形成强大威慑,坚决减存量、遏增量,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要加大治本力度,推进标本兼治,深化相关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

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早抓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自觉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

――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在听取2015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希望大家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搞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带头抓班子带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事事带头、时时带头、处处带头,真正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的讲话(2015年6月30日)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

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各级党组织要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新的形势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提出了新要求。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有的领导干部不敢抓不敢管,抱着“鸵鸟心态”,唯恐得罪人、丢选票。要建立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各级党委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所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地市党政一把手的关注和了解,督促省委加强管理和监督。巡视工作要向地市县一级延伸,盯住一把手,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管理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老虎屁股摸不得是不行的。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现在的一大问题是选人的人不管人、不监督人,有的党委不管监督,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这是不行的。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对下级纪委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的,必须严肃问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党委(党组)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要在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主体责任成果的基础上,把责任落实到地市一级。从严治党,首先是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

――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2014年12月13日、14日)(《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5日1版)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办事,把对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解决一个问题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面对新时期复杂的党内外环境,从严治党要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制定目标和狠抓落实结合起来、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起来、典型引导和全面提高结合起来、当前工作和长治长效结合起来,增强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

――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2014年11月1日、2日)(《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1版)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制度漏洞。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对整改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接受党内和社会的监督,增强群众信心,提高巡视实效。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3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这次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觉悟,就不要进入干部队伍。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0页

监事会会议纪要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