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例6篇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2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3

2010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共40天。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春运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实现“零伤亡”的安全目标。

(二)确保单位辖区范围不发生火险事故、治安事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三)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优质、快捷、有序出行;确保无旅客投诉纠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落实,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春运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排查各种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抓好春运期间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员工岗位责任意识教育,加强驾驶员安全法制、职业道德、风险意识教育与危险源的识别。在生产区域、客运站张贴安全生产标语,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以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杜绝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三)防止和克服松懈情绪,严防事故反弹。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春运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在节前,全面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驾驶员安全资质信誉,车辆技术状况,生产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操作规程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客货运输单位:

1、各客运单位要认真落实派车报班制度,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管,做好车辆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加强加班车,包车驾驶员防疲劳驾驶管理与人体生物三节律提示;加强与客运站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风险管理,凡公车聘用、承包和合作经营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押金,否则一律不得安排生产运输任务。

2、加强旅游包车、加班频次及返程车辆的管理。加强运输过程监控,控制驾驶员加班频次,长途客运车辆加班必须有第三人换驾,否则不得担任加班任务以防止疲劳驾驶;对团体、学生等较多人员的包车,应妥善安排,做到专人负责,逐人、逐车落实责任,确保信誉好的驾驶员和技术状况好的车辆为旅客提供服务。

3、加强微型车农村客运、公交车安检、出租车包车出城管理。各客运单位要加强对微型车驾驶员普遍存在驾龄短,操作技能、应变能力、安全意识不强,车型多样、所运行线路偏远、道路状况较差的安全管理;加强出租车包车夜间出城报告,公交车安检工作,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4、加大对驾驶员资质、违章违规情况的清理排查与管控。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心存侥幸的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震慑教育。凡因超员、超速、强超抢会、弯道超车、疲劳、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且后果严重的;凡是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特别是粗暴待客、侵犯旅客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都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春运资格。

5、加强gps动态监控工作职责的落实。对驾驶员的超速行为除及时通过短信警示外,要严格按管理制度严肃处理;gps设备故障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营运;因技术原因暂时不能维修的,必须有维修部门的证明,并做好记录,方准派班和发班,防止因超速行驶引发的事故。

6、加强重点路段监控。在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中,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向驾驶员进行通报,及时向公路养护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公路养护部门对危险路段及时修复,或通过运政管理部门采用改变线路、接驳等运行方式满足当地群众出行的需要,确实不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该停班、停运的要停班、停运。

7、加强监督举报奖惩制度落实。发挥旅客监督的强大优势,督促驾驶员自觉遵章守纪,防止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发生。加强对“敬告书”的检查,凡“敬告书”字迹不清晰完整的,须重新喷印后方可发班。

8、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安全检验及车辆例保检查制度,加强客货运车辆隐患排查,未进行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等安全部件隐患排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春运;加强车辆消防器材及摆放位置的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的本质安全。

9、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行动态要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10、交通驾校及各分校,在春运及节日期间,安排教学道路时要避开车辆流量较大的线路,加强教学安全措施制度的落实检查,加强教练员、学员的安全教育,教练员要加强教学过程中的监控,以确保教学安全。

(五)工贸生产单位及公务用车。生产用车必须经领导调派;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务车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

(六)客运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温馨服务”的理念,严格按照“三优、三化”标准,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二要按“三关一监督”、“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做好发班对报班驾驶员酒精含量检测,人体生物三节律提示,防止加班车、包车疲劳驾驶的管理工作。三要做好参运车辆的例保检查管控,将车辆安全隐患消除在发班前,不符合营运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准发班,不准放行出站运营。四要做好旅客行包“三品”安全检查工作。五要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保与巡查,对重点部位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六要做好客流高峰应急、客运站场秩序的疏导工作准备,做到客不待车、站不压客。

(七)汽车修理与检测。要认真落实车辆维修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特别要加强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的检查、维护,为公司的营运车辆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保障。例保检测站要坚持原则,履行检测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车辆检验制度,把好车检重要环节,凡查出人车资质、车辆二级维护、例保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禁止参运。

(八)工贸生产、氧气、建筑施工,宾馆、驾校、停车场:要加强生产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的自检自查及隐患排查工作。供氧运输要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并保证gps车载监控完好。加强生产区、出租店铺、停车场等重点部门的安全巡查与24小时值班制度的落实。

(九)高度重视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安全教育。切实关心、安排好员工生活,确保员工安心投入春运工作。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员工和家属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四、加强检查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开展。

(二)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地铁车辆;调试;优化

引言

地铁车辆调试是指从车辆部件验收、整车组装、功能调试至车辆供求双方签署FAC(车辆最终验收报告)的过程。本文详细介绍地铁车辆运营现场调试前期的准备工作,调试流程、调试内容、首列车型式试验、调试管理等具体内容,并对车辆的调试工作提出优化措施。

1.调试前期准备

1.1人员、组织

地铁车辆是聚机械、电气、通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设备,车辆调试需要熟悉车辆设备,通晓设备的功能作用,检查调试方法的检修操作、工艺人员,需要熟知设备常见的故障特点,能预判故障趋势及规律,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提供相应的改进方法技术管理人员,需要通晓调试作业安全隐患、制定安全规章的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熟悉项目管理、车辆调试流程,精通商务沟通技能项目管理人员。车辆调试人员的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列车调试的人进度和质量,因此,车辆调试前运营商需要做好调试人员的储备及培训。

1.2调试制度、流程

车辆到达运营现场前,双方以车辆采购合同为依据,首先确定调试制度和流程,明确现场调试项目及验收标准,以保证调试工作有本可依。同时,双方根据调试项目,确立以OCI检查、静态调试、动态调试、PAC检查与验收以及FAC验收的流程。

1.3设备设施准备

在开始车辆调试前,车辆需求方确保调试现场满足车辆调试条件,包括检修平台、安全设备装置、车间电源以及调试所需要的工器具和物料等,同时调试线路轨道、接触网等专业需满足车辆调试条件,确保所有设备状态良好,保证后期的调试进度及调试质量。

2.调试过程

列车到达运营现场后,车辆供求双方根据调试流程,组织车辆OCI检查,静态调试,动态调试,PAC检查与验收,调试人员在车辆调试各阶段注意收集现场调试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列车调试文档资料和编写车辆调试报告,在确定车辆符合各项技术参数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签订PAC(车辆预验收报告)。通过长期试运营,待双方确认车辆各系统、设备状态稳定的情况下,签署FAC(车辆最终验收报告)。

2.1OCI检查

列车到达运营现场后,根据车辆调试流程,首先由运营商组织,车辆供应商配合进行OCI检查,OCI检查主要对车辆各部件的外观,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经车辆供求双方确认,组织进行整改。

2.2车体尺寸检查

列车动态调试前,需要组织对车体静态尺寸进行测量,确保车体高度,地板面高度等尺寸在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还需要使用工程车拖动车辆缓速通过车辆限界框,检查是否存在侵限,确保车体不会发生侵限,车辆地板面与站台平齐。

2.3静态、动态调试

在双方确认没有遗留存在影响车辆静态调试开口项的情况下,由车辆供货商组织、运营调试人员配合进行车辆静态调试,主电路电气设备运营试验,工作条件和舒适性试验,保护装置使能试验,空气制动系统静态试验,牵引和电制动静态性能试验,紧急和快速制动静态功能试验,照明试验。车辆供货商根据调试情况、数据,向运营商提供静态调试报告并提出动态调试的申请,在运营商确认列车状态后,申请动态调试作业计划,车辆动态调试主要进行牵引和电制动动态试验,空气制动系统动态试验,紧急和快速制动动态性能试验,确保车辆各系统的性能。

2.4PAC验收

在车辆供货商现场静态、动态调试完毕后,确认车辆各系统性能稳定,由供货商现场调试负责人向运营方提交PAC检查申请,由运营方组织进行PAC检查,PAC检查包括车辆部件外观性能,车辆各系统的静态功能,车辆动态牵引制动性能(包括旁路功能)及200km试运营测试系统稳定性。在车辆符合各项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双方根据调试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及开口项(车辆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暂不能处理而作为预验收遗留项目)整改情况,确认车辆状态满足上线运营条件,签订车辆预验收合同。

2.5FAC验收

在双方签订PAC验收报告后,车辆通过一定时间的正线运营,在双方确认车辆各系统状态稳定情况下,由供货商组织提供车辆可行性报告,经过运营商确认后,双方签署车辆FAC报告。

3.调试管理

3.1安全管理

3.1.1建立安全责任制,调试负责人对整个调试组成员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员工负责,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1.2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操作流程,所有员工及外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接收三级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的安全关键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3.1.3科学组织,合理安排调试作业,杜绝出现涉及安全关键点作业交叉作业。

3.2质量管理

3.2.1培训调试人员,调高调试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到作业操作人员熟悉调试作业内容,调试方法。

3.2.2制定调试工艺,明确调试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安全关键点。

3.2.3建立调试作业责任制,所有的调试作业必须做好纸质存档,调试作业人员必选签名确认,对于涉及列车安全关键点的作业,必须进行复检。调试组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调试作业进行抽查,确保作业质量。

4.车辆调试优化

4.1调试项目

扭力校核:为预防新车出现部件松动、脱落现象,列车到达运营现场后,在列车动态调试前将组织对转向架,车底悬挂件、受电弓等关键部件的紧固件进行扭力校核,对于存在松动的紧固件按规定扭力重新紧固,确保正线运营不会发生部件脱落影响安全运营的现象。

车门普查:针对调试列车上线运营初期,客室车门易出现车门尺寸超差故障,影响正线服务质量,在列车上线运营前,组织对车门尺寸及参数进行普查和调整,车门的故障率有了明显的降低。

查线核图:为方便检修、预防车辆故障,在车辆正式上线运营前,将组织对整车的接线进行检查,对于发现存在接线错误,松动、漏芯、线号不清晰的问题,重新进行校核,确保车辆状态。通过地铁多年的调试工作,每列车的查线均能发现与接线表不一致的地方,通过整改,降低了车辆的风险。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Ⅱ号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关于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对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苴执行时间应与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12号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H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2号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朋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略)。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税总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三防”工作,是指交通系统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

第三条“三防”工作坚持“防、避、抢”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

第四条县交通局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属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管科,运管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三防”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三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主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局属单位要层层建立“三防”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六条交通系统“三防”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指挥、协调“三防”工作;

2、明确各部门“三防”工作职责,部署“三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抗灾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3、接到警报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的指挥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第七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在“三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县公路管理段: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要对抗灾人员、物资、机械等准备情况和薄弱环节、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桥涵、隧道、高挡墙、高边坡以及历年经常遭受水毁、水淹路段及在建工程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制订本部门抢险救灾预案。加强对在建工程“三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灾害发生时,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被毁公路进行抢修,确保公路畅通。

2、县港航管理处: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要对重点区域、航道、船舶、码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机械设备的完好。制订水上各类应急预案。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船舶、码头等基本资料。灾害发生时,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被毁航道、码头进行抢修,确保航道畅通和码头完好;组织船舶疏运受灾人民及其财产,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及时通知有关运输企业、船舶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县运输管理所: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对重点区域、车辆、车站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机械设备的完好。制订道路运输等各类应急预案。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车辆和车站等基本资料。灾害时,组织车辆疏运受灾群众及其财产,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通知有关运输企业、车辆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县收费所:提前做好“三防”工作检查。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各收费站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第八条应急程序及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三防”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当年各项工作的部署;5月中旬前完成各项措施的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建立完善“三防”指挥和联络网络。

2、接到临灾的警报后,“三防”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及工作人员要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进入戒备状态,精心指挥,合力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交接班和值班记录。同时,县局“三防”指挥机构,要对各行业管理部门“三防”指挥机构的到位情况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快速检查,紧急部署工作;各行业管理单位“三防”指挥机构应快速通知抢险抗灾人员、机械和车、船等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听候调遣,抗灾物资应准备就绪,迅速通知相关渡口、码头、车站、船舶、车辆和人员做好充分准备,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遭受灾害的袭击。

3、当台风等灾害开始袭击当地时,“三防”指挥部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各就各位,坚持工作。一遇紧急情况,要在当地政府指挥下,按预案要求迅速出动抢险救灾,合力抗击灾害。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把抢险救灾运输工作作为重点,做好抢险救灾运输车、船的调度、落实工作,优先完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各收费站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的优先通行。

4、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受灾损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情况。接到紧急警报后,每半天报告一次;遇车、船和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等遭受重大损失,干线公路水毁、严重阻车、主要航道阻航等情况,应当在一小时内逐级向上直至省交通厅报告;抗灾期间发生的一般情况尤其是抢险救灾的一些重大决策、重点难点或好人好事等,每天报告一次。

5、灾后,各部门应当根据“先抢通、后完备,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水毁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及时清除障碍,尽快恢复交通和正常生产秩序。灾后一周内,应掌握受灾、抢险救灾等详细情况,并如实向上报告。

6、灾后生产恢复工作,以自力更生为主,对严重灾害地区,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三防”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共同参与意识,及时报道“三防”工作动态和在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对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总结“三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三防”工作水平。

第十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在县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水利、地质、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我县交通系统的“三防”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紧急灾害,各部门必须按预案规定立即投入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尽力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应急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