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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拥有稳定线下客户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似乎碰到麻烦了。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多数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尤其网络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子商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网络借贷一项。此中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2013)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
对O2O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2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场组织形式)等。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证》是市场依法开办的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以上区域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公告。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农贸市场,旧货市场、二手市场,牲畜市场、金融类现货市场等,这些都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而金融类现货市场被单独称为商品现货市场,由金融部门监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讨论。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前世
工商总局1996年54号令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是市场登记的专门规章,其中对市场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以此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90年代,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市场登记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不完全相同,在当时看,是有别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行业准入登记。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应视为一种行政许可。
二、《市场登记证》的取消及影响
20xx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工商总局工商法字〔20xx〕第143号文件《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中,废止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登记证》也相应取消。
《办法》废止后,市场登记没有全国性的监管文件,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南等省份直接取消市场登记,凭执照即可经营,只要市场内商户办执照即可。浙江等省份在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登记市场名称。广东等省份按本省地方政府规章,仍发放《市场登记证》。深圳作为特区,允许采用企业法人登记,异地设分公司(营业单位)为市场的方式。各地对此类主体的执照经营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有的规定必须是市场开发建设、有的省规定必须是市场物业管理,还有的规定必须是开办市场等等,各有不同,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行业管理挖了个坑,至今尚未填完。这个坑就是在没有全国性法规的情况下,各省政府规章将市场审批权授予了地方政府。
如《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开办市场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20xx〕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20xx〕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20xx年8月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xx年4月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xx]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20xx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20xx年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xx〕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专卖 市场 监管
一直以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增强专卖控市能力,提高市场净化水平,提升社会满意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是专卖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和重点,也是专卖管理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更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宗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步迈进,如何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卷烟市场监管与和谐社会建设,卷烟市场监管与烟草专卖执法,卷烟市场监管与群众不断攀升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摆在各级专卖管理决策层和专卖执法参与者面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当前,卷烟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
一是行业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正在从重点突破、理顺关系向完善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转变;结构调整从重组整合、规模扩张向做强做大企业、培育骨干品牌转变;行业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管理并重转变。同时,我省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已基本取消,属地卷烟工业企业的监管任务不断加大,以市公司为经营主体,以县级局为执法主体的新型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在新形势下,对市场监管理念,市场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任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卷烟生产销售方式正在调整。随着“两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卷烟生产由传统的计划管理走向以客户为导向的市场管理,“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正面临着新的任务。新形势下,对专销结合的途径,专卖管理的考评机制都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市场管理形势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随着行业上下深入开展“两项检查”,规范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规范经营,已成为专卖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另一方面,随着烟草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航空运输和物流托运已成为违规卷烟的重要流通渠道,违法经营的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技术更加先进,呈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特点,对传统卷烟市场监管方式形成了新的挑战。
四是专卖执法环境不断改变。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传统的执法方式和许可行为产生着巨大冲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在加大,社会各界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提高,各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加强。如何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使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减、效果不降,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已成为专卖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名专卖管理工作者,面对新的卷烟市场监管形势和任务,使人感到责任和压力,更感到使命和重托。新形势下,作为专卖管理者必须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手段,才能将专卖管理工作不断迈向新的台阶。下面,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新的市场监管形势,谈几点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想法。
日常谈到卷烟市场监管,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收烟”“查案”“抓人”“管市场”,无规律可循,无流程可言,无重点可抓,无头绪可找,违法商户在哪里,我们的监管工作就到哪里。这种狭义的理解仅仅是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表相,常常使工作陷入被动。卷烟市场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应该建立在大量市场分析基础之上,以完善的制度为支撑,以许可证的管理为手段,以源头部位的治理为重点,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务必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过程控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制度,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一项工作,制度都缺少不了,制度建设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更是如此。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内部制度就是加强内控,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升监管者素质,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证件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人员培训、学习教育、内部监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工作过程的管理,为市场监管打下坚实的人才和政策基础,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控制,使复杂的市场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统一方向,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加强外部制度建设。外部制度就是要加强对外宣传
教育,解决被监管者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守法商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市场监管,零售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违法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经常性地警示不法分子,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外部制度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促使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卷烟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量。
二、要狠抓证件管理,增强商户自律意识
长期以来,证件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办理轻管理”,注重商户办理证件的审核,缺乏对商户经营过程中许可证的跟踪管理,从而造成“违规商户屡次违规,专卖人员重复查处”的局面,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监管效果,使得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形成“两张皮”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违规商户的心理,商户违规以后往往考虑不是烟草证件的问题(卷烟经营资格)。而是“违规一次无所谓,今天损失一点以后通过违规经营再赚回来”,这种思想在商户中占绝大部分,要打破违法商户的“美梦”。必须要规范证件管理,严格资格准入制度,使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有机地结合,增强商户自我规范意识,变商户“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
(一)提高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必须使专卖人员充分认识到证件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一是要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尤其是证件管理和市场巡查的一线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规范操作的程度。二要规范证件管理。不断完善证件办理流程,增加许可公示的范围。要通过人员培训加强和证件管理的规范,提高专卖人员对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增强零售商户对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
(二)创新许可证管理的手段。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对零售许可证采用记分制管理。例如,交警部门,为何驾车违规的司机最怕的不是交警部门的罚款,而是扣他们驾驶执照的分数,因为每年扣完一定的分数以后,他们的驾驶资格就会被取消,司机最怕的也就是这一点。这样就使交警部门的工作比较主动,违章驾驶行为逐渐减少。我们可以给每个商户发放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分册》,日常由商户进行保存,然后制定一定的扣分标准:不亮证扣几分、不交纳罚款扣几分、摆放违规卷烟扣几分…..。扣分项目要在执法时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在证件年审的时间,商户必须出示《记分册》,对于扣分项目超过一定数量的不予审验。这样让商户在日常经营中重视证件的问题,提高自律规范意识。
(三)严格违规经营商户的取缔。认真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有关条款,严格落实2次违规商户经营资格的取缔程序。2次违规商户的取缔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具体工作中由于违规信息交流不畅,执法人员认识不高,操作人员执行不严等原因,往往使违规商户逃脱了证件管理的约束。为此,一是应该建立违规商户信息互通制度,使商户的违规行为时刻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户一旦违规,立即计入违规档案;二是应该规范违法商户取缔程序。研究和制定违法商户取缔操作程序,既要解决取缔依据和程序的问题,又要解决取缔后商户的遗留问题,切实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取缔条件而未按时取缔的商户,要追究专管人员、稽查人员以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真正使违规商户无处可藏,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狠抓重点环节治理,加强源头部位监管
在市场监管中,普遍存在重视对“零售商户”的例行检查,忽视了重点部位,突出环节的监管,“抓了芝麻,漏了西瓜”,找不到工作重点,工作也干了,但是效果不明显。以__为例:在大要案件中查获的违规卷烟是日常管理中查处卷烟的3倍,假如因各种原因,错过了某个大要案件的查处,那么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压力不可低估。因此,卷烟市场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违法卷烟产销网络”、应该是“非法运输违法卷烟流通渠道”。
(一)加大对违法卷烟产销网络的打击力度。一是成立专职“打假破网”机构。对违法卷烟网络的打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研究和调查工作,因此必须要抽调专职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单独从事此项工作。二是深化公安、烟草联合工作机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联合打击、协同作战将是打假破网工作的必经之路。要不断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期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果;要充分利用《__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认真落实相关条款,严格案件移交程序,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三是提高网络案件经营意识。根据__“4.15”特大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侦破经验来看,网络案件的侦办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前提,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基础,烟草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是关键,除此之外,专卖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分析经营案件的意识,以及永不放弃、持之以恒的敬业精神对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提高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侦办案件的意识。
(二)加大对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__市场的违法卷烟80%通过汽运渠道流入。因此,打击运输环节卷烟违法行为对卷烟市场监管十分重要。一是要突出搞好宣传。要通过新闻报道、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页等形式,货运环节监管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通过公开举报方式,宣传奖励政策,简化举报查处程序等方式建立情报网络;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货运经营者守法意识。二要创新监管手段。要积极探索“搜烟犬”、技术性检测等先进的检查方式,及时发现线索,提高货运环节监管的准确性,增强打击效果。
四、要狠抓商户分类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在谈到商户分类管理之前,我们先看两组数据,譬如:__全区共有持证零售商户26278个,市场监管人员230名,管理比例为1:120,市场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据统计有违规纪录的商户约占30%,约为7884户,管理比例为1:32,其中多次违规商户较多,如果我们将商户进行分类,将重点商户列入监管重点,工作量将大幅减少。因此,加强和细化商户的分类管理,对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效率,解决执法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等问题十分重要和必要。
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4
一、加强顶层设计 谋大篇布全局
重庆市分公司积极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谋大篇、布全局、强创新、重落实,着力破解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加快探索和实践金融转型发展之路。定规划, 明方向。重庆市分公司制定了《重庆邮政金融业务2014~2020 年发展规划》,指明发展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和发展步骤。该《规划》指出,差异化是重庆邮政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聚焦战略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同时,配套制定了《金融网点建设改造规划(2014~2020 年)》、《金融自助渠道建设规划(2015-2017 年)》以及《员工职业能力素养培养和提升规划(2014-2020 年)》,支撑《金融业务2014~2020 年发展规划》落地和转型发展。
抓整转,添动力。围绕做大规模、提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转型目标,重庆市分公司开展了金融转型工作抓住管理方法、考评体系、支撑体系、作业组织和网点销售化转型5 个重点,明晰路径,扎实推进,深入实施网点转型工程;锤炼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和营销落地层三支队伍,聚焦渠道、客户、产品三大要素,实现市场占有率、代收新增保费规模、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中高端客户占比等KPI 指标的改善。找准突破口,编制和实施一局一策、一点一策,加快落地推进。理清整体转型的角色定位,强化发挥执行主体、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核心人员在整体转型中的作用。
建队伍,提能力。着力打造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和营销落地层3 支队伍。对专业管理层,落实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优化内设部门岗位。对经营执行层,制定转型办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转型大使管理办法等,开展转型办专职副主任和转型大使的竞聘、转型大使岗位测评工作。对营销落地层,开展金融网点负责人择优招用工作,对获得市分公司表彰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班组长,业务指导岗位的优秀员工,网点营业岗位的全日制大学生员工等,单独下达招用计划,转聘合同员工1500 人。
二、推进精细管理 提升发展效能
创新开展对标管理。建立完善的对标体系。制定对标管理实施方案,从业务收入、经营效益、运营管理、转型创新、客户服务、员工学习与成长6个维度,明确核心指标,确定对应标杆值和分组对标方案,配套制定业务经营服务指标体系和财务标杆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了对标管理体系。同时,完善KPI 管控应用机制。梳理重点指标,每月进行对标分析、通报、评比并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对指标扁平化的监控、分析、指导、运用,使专业对区(县)分公司的支撑、区(县)分公司对网点的指导、网点对业务和客户的日常管理更精细化、措施更有力、执行更到位、效果更明显。
建立网点转型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邮政金融网点转型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庆市分公司制定了2015~2020年转型规划,明确每年转型的进度。同时,深化制度建设,制定了《金融转型网点达标和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转型网点类型、准入、导入和验收标准,开展转型网点达标工作,通过关键指标对转型网点的持续固化达标和网点晋级进行综合评定。制定了《转型大使管理指导意见》和《网点阶段性竞赛活动办法》,营造转型宣传氛围,调动转型积极性。在工作推进中,重庆邮政金融专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转型办和转型大使的作用,加强了推进力度。强化专业管理。完善专业条线体系。在市、片区、区(县)邮政层面分别设立业务部及专职转型办,完善专业管理层、经营执行层、营销落地层的三级经营管理体系。运用大数据辅助决策。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立项前的趋势判读、实施时的跟踪验证、实施后的再评估。在制定2016 年跨年战役方案时,从数据分析发现VIP 老客户户均余额大幅流失、1 万~7 万老客户户均余额提升1 万~2 万元,这些数据强烈冲击了各级邮政干部员工的老观念,坚定了存量客户提升和防流失的旺季发展思路。此外,转变专业指导方式。一是加强方案指导,给目标、教方法、给方案、抓过程、管客户。二是加强过程管控,提高业务发展指导从面到点的针对性。三是引入项目组模式,针对重大营销项目成立临时项目组,邀请基层骨干共同研讨,上下结合,提高专业经营指导效率。
三、坚持问题导向 促进创新发展
突破淡季思维谋发展。针对业务淡季,重庆市分公司围绕价值客户数量及个人客户综合金融资产双提升工作,强化产品推广、项目营销和客户开发,二、三季度新增余额规模列全国邮政第六位、新增万元以上价值客户和VIP 客户数量列全国邮政第七位,提升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4.6个百分点,实现淡季不淡。二、三季度重点做好乡情卡关系人开卡并绑定亲情号工作,新增乡情卡客户87 万户、卡内余额51 亿元,结存卡户达到114 万户,为储蓄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大力拓展POS 特约商户,瞄准县域乡镇空白点,以中小商户为重点,做好网点周边商户的开发。打造农村支付结算品牌,发展代收款客户,二、三季度代收金额同比增幅超过30%。积极推动精准营销。为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重庆市分公司积极推进个人金融客户的精准营销工作。强化个人客户营销系统应用,推动网点客户精细化营销。全面开展营销系统推广和竞赛活动,以训促赛、以赛促用。理财经理主推旅游金计划、置业金计划、教育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四大计划,交叉营销保险、理财;柜台员工积极营销水电气预存代扣、手机银行便民缴费、烟草预存代扣等小额支付及缴费业务,叠加客户业务种类,为客户提供便利。
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5
影响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因素,一是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银行卡的受理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二是监督管理因素。这里主要探讨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监督管理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机制;二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四是银行卡业务参与各方的协作关系。这四个方面既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经营主体的管理能力,也涉及到了银行卡业务外部监管者的监管水平。
商业银行要完善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模式和银行卡的卡种构成两个方面。
从发达国家(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史来看,在发卡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上,核算独立、管理集中的利润中心化运作模式是一种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了银行卡业务在发达国家的迅速发展。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全球信用卡发行量已达1亿张,银行卡收益占其纯利润的1/3。在香港,据估算,信用卡为香港各发卡银行创造的年收入总额达70多亿港元。而我国各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造成发卡机构众多,计算机系统、发卡、打卡等设备分散投入。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发卡机构就达991个。再加上财务上统收统支,不严格核算成本和收益,促使一些商业银行片面追求发卡规模,造成重复投入大、资源利用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而且不利于开展统一的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和客户服务。
从发达国家(地区)银行卡发展经验看,借记卡只是银行为满足部分客户需求的辅产品,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才是赢利的主导产品,是银行卡业务收益的主要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卡种构成基本以借记卡为主,准贷记卡占比很低,贷记卡仍处于发展初期。另外,在已发行的银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睡眠卡和低效卡,银行卡业务资源浪费严重。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发展缓慢,使银行卡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现有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经验,实行集约化经营,完善卡种结构,充分发挥银行卡业务的利润中心的作用。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审计。银行要把对银行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程序、运行成本、经济效益、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切实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人民银行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1.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2.改善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于1985年,经过17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统计,全国共有发卡金融机构近60家,发行各类银行卡4.1亿张,其中借记卡3.84亿张;银行卡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469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25亿美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消费信用20亿元,外汇账户1514万美元。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随着中国银联服务的逐步到位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银行卡业务在我国将会获得长足发展,会进一步渗透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随着外资银行、国际信用卡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卡发卡市场,我国银行卡市场将呈现竞争活跃、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同时风险也会增大。因此,人民银行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3.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法规框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监管规章,但该规章法律层次不够,也存在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银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应坚持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求发展、求利润,又要保证质量和减少风险。
商户经营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山西省 小额贷款 规范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大多设立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丰富了金融产品,产生了新的竞争机制,提供快捷高效服务,为支持山西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总体上发展是健康的,但由于小额贷款工作是一项创新型工作,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外部监管水平和力量薄弱。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 目前,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的设在金融办,有的设在财政局,有的设在人民银行。涉及到各县则部门更多。这种多头管理方式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违法问题时,监管工作很容易形式化、虚拟化,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二是缺乏山西省统一的管理办法。目前,各市都制定了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准入门槛和审批流程,但监管标准差别较大。
1.2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山西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发展过程中基本上处于生存期、成长期,尚未步入成熟期,在贷款经营管理方面风险意识不强,操作流程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经验不足,专业人才匿乏。
1.3贷款集中度高。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逐步向城市聚集,贷款发放趋于集中。小额贷款公司大额化经营,将造成经营服务方向的偏离,在加大自身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解决当前突出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4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山西省民间融资异常活跃,高利贷伴生了许多金融风险,受注册资本有限、融资困难、民间各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高息吸存、高息放贷等因素影响,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山西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规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的现象。这种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一旦经营资金链断裂,极易形成区域性金融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今后发展的目标及政策要求
未来10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增速,金融体制改革也将继续深化,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为立足于微型经济主体的小额信贷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总体上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在自身贷款技术和风险控制技术日臻完善的前提下,小额信贷行业将大有可为。
2.1坚定不移地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小额信贷发展,支持商业性小额信贷和公益性小额信贷共同发展,防止出现对小额信贷的误解和健康发展势头的逆转。
2.2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并做出长远的战略规划,不断探索并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总结商业模式,积极练好内功,充分发挥 “鲶鱼效应”和金融服务的补充作用。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积极培育市场,针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开发设计信贷产品,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切实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支农支小”的作用,使信贷资金真正流向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实体经济。
2.3进一步构建、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要积极推进包括征信体系、统计监测系统、支付结算等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提升效率。要接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风险识别及防控风险能力;要接入人民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降低现金交易量,提高资金安全性;要接入公安部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及时核对客户身份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快山西省小额贷款信息统计监测系统开发建设,提高管理监测水平。
2.4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要借鉴商业银行管理经验,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一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二是要在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大额借款企业要严格审核,进行信用评级,确保贷款质量,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准确进行资产分类,提高风险拨备水平,有效应对和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四是加强对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塑造高素质的经营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