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流动妇女;育儿环境;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268-02

当前,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农民工问题早已是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在这些农民工身后,还有这样一群农村流动妇女,她们跟随丈夫,带着孩子也来到城里,形成了外来务工的农民家庭,入住在城中村这样的一种“城乡结合部”的地方。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家庭里,由于生活压力的增大,使农村流动妇女有更大的欲望和动力出去找工作。同时由于农村家里也无地可种,她们随丈夫到城里,妇女出来的话就会把孩子带出来方便照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流动妇女为了兼顾自己的工作,则把孩子放在自己工作的地方照顾,她们工作的地方其实就成了她们育儿的环境。那么,农村流动妇女是如何兼顾打工和照顾自己的孩子?农村流动妇女的育儿环境对儿童的发展又产生哪些不良影响?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城中村的理论基础上,以性别的视角,站在妇女的立场上观察和研究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流动妇女的育儿环境现状,以及对儿童发展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要改善海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流动妇女的育儿环境,加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促进妇女与儿童的全面发展。

一、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流动妇女的育儿环境现状

一是育儿环境与工作环境的重叠。据调查,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流动妇女一般是多个且年幼孩子的母亲。由于身边带着孩子,一方面她们要适应城乡交叉的生活,另一方面又要在城市中获得谋生的机会,都面临着重重的困难。所以她们能够找到的工作主要是临工或零工,例如在闹市区的街边擦皮鞋,在公共场所做清洁服务,在街道人群聚集处摆小摊卖东西等。这些农村流动妇女从这样的工作中得到兼顾带孩子的空间,即把离不开母亲身边的、年龄较小的孩子放在工作中照顾,如有一些农村流动妇女一边擦皮鞋,一边把她们的孩子放在擦皮鞋的街区中照看。有一些农村流动妇女则自己带着孩子出来,在市中心的街道边坐着间断性地帮人做针线活,以这样的劳动挣一点家庭津贴,所做的这些就成了她们的工作。她们的劳动环境往往处于市中心的闹区,人来人往,人群混杂。这样的工作环境也常常成了这些农村流动妇女照看她们孩子的环境和地点,即农村流动妇女所能提供的育儿环境。二是育儿环境和居住地的重叠。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家庭大多数居住在城中村。关于城中村,有的学者所下的定义是:“城中村即城市中的村庄,在城市化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城市建设急剧扩张和城市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造成的特殊现象”。“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它的基本特点是:(1)结构性非农化,表现为产业结构的非农化和居民职业结构的非农化。(2)地理上已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都靠近市中心,甚至其中一部分就位于市中心,区位优势显著,地段土地市场价格大大高于城市规划区域。(3)居住区已完全成为城市建筑的一部分,具备城市社区的外形;但居住环境脏、乱、杂、拥挤的问题突出,与城市总体形象极不协调。(4)社会发展与社区管理严重滞后,农村社会制度痕迹明显,具有明显的二元社会特质,居民身份虽然有的发生转变,但习惯上仍被称为农民。(5)居住的人口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那么单一,它的构成复杂,异质性强,最大的特点是外来人口多。综上可见,城中村既非农村社区,也非城市社区。当前,由于农民工及其家庭是形成城中村的一个重要主体,居住的地方也常常成了这些农村流动妇女照看孩子的环境。受着这种居住环境的限制,她们被迫天天在人群杂乱的环境下工作,也只能给她们的孩子们提供这样的所谓的“育儿环境”。三是育儿环境的流动与不稳定性。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流动妇女在城里大多数打的是临工、散工,或者在四处奔波拾荒,住所也不断地在变换,孩子的养育在她们搬家、迁移中产生了流动,她们的不稳定性局面也促成了不断流动育儿的处境。这种流动与不稳定性的育儿环境,使妇女与儿童过早地承担家庭分工的角色,如有的农村流动妇女在喧闹的市中心做小买卖、擦皮鞋,其孩子就在她们工作环境范围内的街边熟睡,成为城市流动人口现象中的另一道主要的风景线。有的拾荒家庭,农村流动妇女常把孩子背在背上或放在一旁,边捡垃圾边分类,还兼顾照看孩子,儿童就在充满着垃圾和异味的环境中喂养、玩耍和成长。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2

4.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是解脱上海郊区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效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农村土地对农民重要的功效之一。土地对农民有提供就业的功效、经济收益功效、社会保障功效、土地增值收益功效等。我们研究表明,发达地区,土地对农民的功效主要是社会保障功效、土地增值收益功效、就业功效等。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效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通过拥有对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取得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是和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属地管理。农民只有取得当地集团成员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相对应),才能在需要社会保障时得到一定保障。第二个层面,即土地提供农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功效,即当农民没有机会从其他途径取得收益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经营农业,可以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粮食、蔬菜和柴禾。这是其他社会保障机制残缺情况下土地提供给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使农村过剩劳动力从经营土地上转移出来,就要使农民从土地对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中解脱出来,就要寻找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替代机制。完善的类似于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个好的选择。

二、上海市农村(郊区)社会保障现状

1.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对比分析

上海市是我国市场经济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但城乡社会保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自愿补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比较看出,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差异较大,如表1所示。

2.上海市农村(郊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存在以下的问题: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比较低

根据笔者收集到的不完全资料统计,目前正在执行的、由上海市制定的直接关系居民社会保障的文件有28个,只涉及城镇居民的14,只涉及农村居民的2个(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既涉及城镇居民又涉及农村居民的个保险水平有差别或资金来源有差别的7个,涉及到城乡社会保障管理没有明显差别的5个。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极少有属于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初步建立了养老和社会救助的基本框架,但远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备。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机制脆弱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要的合法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都不健全。这就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使农村社会保障处于落后地位。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

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除对在企事业单位有较稳定职业的职工要求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等则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局限在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项目上。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投入与城镇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未能体现全社会的责任

目前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

第五,农村社会保障,陷入了“就农村谈农村社会保障的陷阱”

目前,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仍然未能突破城市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两个独立的小圈子,这是上海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误区——由农村自己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事实上,上海市农村不可能解决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因为:(1)大部分农业生产者不能依靠农业致富,甚至在耕地减少的情况下连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维持,2000年第产业产值仅占GDP的1.8%(见表2)。(2)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低,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结果是耕地减少的同时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了。1990-2000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从11.1%上升到11.9%,第二产业从业人员由59.3%下降到42.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29.6%上升到46%。(3)非农产业出现徘徊,农民从非农就业中所得不能有大幅度提高。(4)城乡收入差距大。上海郊区农民2000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596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7000元左右,因此,靠农村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可能达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附图

三、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和模式

1.基本思路

我们的思路是(1)先把制度建立起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2)建立独立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之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管理信息化、服务社会化、筹资渠道稳定可靠、资金安全平衡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鼓励开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4)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体系,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5)各项社会保险金实行社会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上海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建立与城镇类似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以基本保险法定化、补充保险市场化、救助保险社会化为主要机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是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资的机制,加大征缴力度,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保、镇保、农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转换、相衔接的机制,达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彻底接轨。

2.基本模式——“三维社会保障制度”

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险”、“附加保险”这三个层次组成。其核心内容可以简述如下:

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虽然基本保障层次低但范围广。凡上海市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的是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主要是公民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城乡预防和基本卫生保健(比如城乡妇幼保健和防疫接种疫苗等等),不同地区间保障水平可以有适当差别。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组成。基本保障采用受益基准制,资金来源以财政支出为主,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建立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险。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是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国有、集体、混营、合资、乡镇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农民。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障。保障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采用所在企业交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项目主要是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在养老和健康基本保障之上的养老、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障采用混合制,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农村集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障金。如果集体成员在某单位工作,单位可为其缴纳有关规定社会保障比例部分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选择由单位缴纳和集体缴纳,如果选择由单位缴纳的,集体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充。集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过程所得和非农产业所得。在征地、土地流转过程中,除了按国家有关征地政策缴纳个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外,还要充分考虑本集体其他成员社会保障的问题,应该在所得中以强制形式缴纳集体农民的补充社会保险金。

建立以商业性保险为主的附加保险。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险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保费完全自负或由个人愿意支付保费的职工与雇主协商共同支付保费,但国家可给予某些税收优惠。

四、结论

上海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过程的必然选择。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做得比较好),但距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启示

社会保障是一种通过政府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民生方面提供的保障,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各国一般都采取一定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其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开征独立的税种即社会保障税,对一切支付或取得工薪收入的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由税务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管理;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另一种类型是不单独征收专项税费,大部分社会保障的资金来自于一般的税收收入。

一、德国、美国、瑞典社会保障税的实践模式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基本上全部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以税收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障税以来,目前已经有172个国家和地区至少施行了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或薪金税的国家已达140个国家。从类型上看,德国、美国、瑞典的模式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德国的社会保障税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建立了现代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德国五个保障税种简述如下:

(1)养老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1994年应税收入的上限为年收入91200马克。(2)医疗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工人、职员、家庭手者以及从事其它职业的人,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应税上限为68400马克。(3)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职工,每年的应税工资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税率为7.2%,雇主负担4.2%,雇员负担3%。(4)工伤保险税。纳税人为所有职工和农民,税率为2.15%,完全由雇主按雇员的工资收入缴纳。(5)护理保险税。专门用于向国内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关怀保险提供资金。

(二)美国的社会保障税

美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称为工薪税,是按照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分别设置税种,基本上是以工薪所得为税基,采取比例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平均负担,有最高限额。具体如下:(1)工薪税。其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税基是工资薪金额,没有起征点,也没有费用扣除,但有最高限额,采取比例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2)自由职业者工薪税。美国自由职业者(除医生)的养老、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其所经营事业的纯收益额计征,以400美元为起征点,其税率为12.3%。(3)失业保险税。由联邦失业保险税和州政府失业保险税组成,其中联邦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主缴纳。(4)铁路员工退职保障税。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全部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的税率为6.15%,雇主的税率为9.5%。

(三)瑞典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1913年开始征收,也是西方最早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之一。具体主要有儿童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与病休保障、失业保障、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六大类,征收对象包括所有在瑞典居住的个人获得的工资所得,规定8600瑞典克朗到276000瑞典克朗的一个区间,收入低于该下限的24%或高于上限的7.5倍则无须缴纳社会保障税。瑞典社会保障税的缴纳方式是以源泉扣缴为主,雇员的社会保障税采取源泉扣缴方式,即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扣缴,并连同雇主本人的社会保障税一起上缴税务局。在具体设置上,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各承保项目分项设置,既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确定一个总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后,再根据不同的项目确定的比例提取各个项目的税额,每年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还可以调整各项目税率,目前确定的保险项目有10个。

二、对我国目前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启示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情况

我国社会保障从征收社保基金对应项目上有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及残疾人工作保障基金等,还有农村养老及合作医疗等,这些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上是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他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各地情况不一,一般有城市低保、被征地农民补助等各类情况,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筹集。从范围上看,基本上涵盖或正在涵盖各类企业职工(含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农民等其他特殊群体。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一般是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其中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其他部分负责对收益人进行发放管理,如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低保和残疾人工作保障等由民政局负责。

(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情况

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上,我国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资源局征收的“二元模式”。具体征收项目以江苏省为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南京市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交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企业为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1%。江苏省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932.96亿元(含基金征缴收入)。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交费率为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按月缴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2009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91.67亿元(含基金征缴收入)。

3.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09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63亿元(含基金征缴收入)。

4.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交费率分别为0.7%、0.5%、0.2%。2009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15.74亿元(含基金征缴收入)。

5.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交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2009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16.24亿元(含基金征缴收入)。

6.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和国家承担,其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

7.残疾人工作保障基金。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设想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立法手段去实现,一方面通过立法形式可以明确规定每个企业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加其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使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更为制度化、规范化,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健康发展。

2.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险是一国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增强互济功能和防御风险的能力。我国是人口大国,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很多,各类人的需求不同,因此我国的原则就是广覆盖保基本,将我国社会需要保障的人群尽可能的纳入保障范围。

3.社会保障税的统筹问题。对于统筹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社会保障税就涉及到全国统筹问题,目前各省、市在征收社保基金及支取使用上差异比较大,建立社会保障税后,全国要统一征收,其中就涉及全国统筹问题,可以考虑的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应直接和收益人挂钩,企业交纳的部分中,其大部分也应该和收益挂钩,企业中的一小部分可以用来进行全国统筹,对于经过统筹后,一些地方的缺口,则由中央财政再给予相应的转移支出以弥补。

4.社会保障税的税负问题。社会保障税的税负高低由各国的保障项目、范围和水平决定。从以上各个国家的实践看,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初期,由于保障的范围和项目少,税率定得都比较低,以后随着社会保障范围和项目的拓宽和逐步扩大,税率也逐步提高。这样兼顾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要素分析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一般纳税人应包括雇主和雇员两方面,此外可以确定为纳税人的还应包括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农民等。

2.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应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税依据口径可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口径相一致。

(2)我国社会保障税可以设立上下限额,不设立扣除费用。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利息股等可暂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基数。可设置两个档次,即超过600%以上的部分不再征收,而300%至600%的部分采取较低的税率。

3.税率

(1)设置综合税率

可以借鉴瑞典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税率,在一个统一的税率征收基础上,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根据各保障项目需要资金的不同情况,再确定各自的提取比例,并且可以根据每年支出的情况,调整各自的提取比例。

(2)分档设置税率

可以设置两档税率,即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00%以内的部分确定一个基本税率,超过600%以上的部分不再征收,而300%至600%的部分采取一个较低的税率。

4.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可以源泉扣缴方式为主,个人自缴为辅。既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在计算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障税的同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其纳税期限可以和个人所得税同口径。

5.减免税规定

设置一定的低限和高限,即按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规定,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再缴纳,而低于当地上年平均工资60%的部分也不再缴纳。

(三)社会保障税的征管

一般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在缴纳社会保障税时与个人所得税一起申报,雇员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自营者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税款进入国库,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建立社会保障税,应该为共享税,其中统筹部分应归属中央级收入,其他归地方收入。而社会保障税的预编制算、税率调整、综合税率中各项目的提取比例等则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注释:

①文中涉及的相关社会保障数字来源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参考文献:

[1]靳万军,石坚.税收理论与实践(第一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建国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演进研究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一、建国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简述

(一)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简述

这一时期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存在的,但总体来说,收入差距还是比较稳定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一个历史问题,由来已久。从表1中可以看到,1957-1963年间,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缩小;1964-1977年间,农村采用以工记分的按劳分配制,城镇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八级工资制,因此城乡居民的收入均等化程度较高,城乡人均收入比基本保持稳定。

由表1中数据可知:从1957-1977年,城乡人均收入比基本在2.3之间平稳运行,最低是2.17,最高是3.23。这要远远大于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平均为1.59倍),并稍大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2.2倍)的收入差距程度(世界银行,1982)。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简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下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具体情况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具体见表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缩小―扩大―又缩小―再扩大的过程,呈现所谓的W型特征。

1.1978-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较快缩小趋势。198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397.6元,增加了1.98倍,年均增长28.29%;同期城镇居民收入从343.4元增加到739.1元,增长了115.23%,年均增长16.46%。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因而逐年缩小,从1978年的2.57:1缩小到1985年的1.86:1。

2.1986-199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呈逐步扩大趋势。这一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农村居民,同期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了346.15%,年均增长43.27%,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239.61%,年均增长29.95%,收入差距从1991年的2.40:扩大到1994年的2.86:1。

3.1995-1997年,收入差距再度缩小。这一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了20.48%,年均增长1 0.24%,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32.84%,年均增长16.2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95年的2.71:1缩小到1997年的2.47:1。

4.1998年至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呈扩大趋势。这一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了116.76%,年均增长14.60%,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65.91%,年均增长8.2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51:1扩大到3.29:1。

二、建国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演进之AMRA模型分析

(一)AMRA模型

ARMA模型(Auto-Regressive and Moving Average Model)是研究时间序列的重要方法,由自回归模型(简称AR模型)与滑动平均模型(简称MA模型)为基础“混合”构成。在市场研究中常用于长期追踪资料的研究。本章依据1957-2008年统计数据。运用AMRA模型预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发展趋势。其公式如下:

1.AR模型:yt=φ1yt-1+φ2yt-2+…φpYt-p+et

式中:p为自回归模型的阶数,φi(i=1,2,…p)为模型的待定系数,et为误差,yt为一个时间序列。

2.MA模型:yt=et-θt-1-θ2et-2…θqet-q

式中:q为模型的阶数;θj(j=1,2,…1)为模型的特性系数;et为误差;yt为观测值。

3.ARMA模型:yt=φ1yt-1+φ2yt-2+…φpyt-p+et-θtet-1-θ2et-2…θqet-q

(二)数据处理及模型分析

根据1957-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数据,我们得到以下图表(如图1):

根据Box-Jenkins模型识别方法,用ARMA(p,q)模型进行拟合,我们得到如下结果:

经过Eviews软件的拟合结果可知:

yt=1.778621t-1-0.72 8909yt-2+et+0.333040et-1-0.540119et-3

根据以上结果预测,2010年我国居民城乡收入差距将达到17823.1元,三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超过20000元。

三、政策及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尽快发展

政府应通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来推动现代化农业建设,使新农村建设在坚实的基础之上。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不断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在保持粮食和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乡村建设规划人手,着力解决好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设施。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二)公平免费的城乡义务教育

首先要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城乡教育经费投入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城乡公民入学条件、受教育机会等教育起点的显著不公平。因此,我们可以从经费方面人手,着手维护城乡公平的国民教育。其次要加强农村教育设备和师资力量的建设,整合农村的教育资源,加大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投资,提高农村教育的硬件建设,提高农村教师的数童和质量,加强农村教师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5

“物业税”(realproperty tax),顾名思义,是指以物业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属于财产税类的个别财产税税种。狭义的物业税是指对保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课征的财产保有税,这也是大多数人的理解。本文也取狭义,认为物业税即指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通常称之为房地产(不动产)保有课税。

二、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税收体制的发展来看,现代税制体系一般包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其中保有阶段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税制陈旧且目标分散;(2)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负轻;(3)征税范围狭窄;(4)计税依据、税率设定不合理;(5)税制不统一。迫切需要规范和完善财产税类,因此开征物业税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优化税制的需要。

(二)物业税能够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

开征物业税,对不动产的保值阶段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减轻社会财产集中的程度,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不开征物业税,可能促使高收入阶层把现金转化为不动产,进行保值增值,既不能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且难以有效、合理利用房产和土地。因而物业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三)增加政府收益,维护公共利益

开征物业税能够让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机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分享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经济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可以使政府在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上的投入获得间接补偿,使公共利益获得可持续的扩张动力。

三、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

(一)如何建立公允的房地产评估体制

开征物业税,必然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那么问题是如何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评估的主体由谁来承担?评估费谁来出?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这两类评估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报告质量的公正性值得仔细考虑。

(二)操作中的技术条件与征收方式

物业税的开征不仅牵涉到复杂的政府、房地产企业、老百姓等各方的利益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些深层次问题,还面临一个比较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层面的问题。从技术层面讲,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税基的确定、税率的界定等必然也难以一刀切。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若不能实施有效征管,那么物业税的开征则仍遥遥无期。

(三)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包含到物业税中

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对物业税开征构成最大阻碍的因素。有人主张可以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并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地方政府则反对改变目前一定期限内全额付清的制度,认为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分摊缴纳,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也有人认为,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而把土地出让金单列,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这就意味着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仍旧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令住房价格不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降低。因此,这也是一个难题。

(四)如何确定物业税的优惠政策和过渡期

我国国情复杂,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如何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需要好好考虑。同时,目前高企的房价使得大多数购房者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在开征物业税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进行缓冲,那么如何确定这个过渡期呢?这关系到物业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征和充分发挥物业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是物业税开征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开征物业税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房地产产权信息系统

物业税征收的前提是产权足够清晰,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成为征收物业税的一大障碍。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因此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土地产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就城镇地区的住房而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多种形式并存,虽然这些年我国已经逐步实行了住房改革,但如果统一开征物业税,具体应该上溯到什么时期来界定这些房产的产权关系是一个难题,也成为顺利开征物业税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房屋产权信息系统。对房屋业主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明确业主拥有房屋的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普通住宅、公寓或别墅等)、面积及套数,从而方便物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物业税评估体系

整顿现行评估机构,建立物业税专署评估机构。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分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局三个部门。因此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能会出现三个不同的价值量。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评估机构进行整合,使评估机构脱离主管部门,割断部门利益关系,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正、诚信、公平的中介机构。同时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提高估价师的准入门槛、加强现有估价师的继续教育以及实行估价师等级化等方面进行把关,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公允的评估。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土地资源的无限需求,土地升值是必然的。通常,物业税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这就意味着人们每年缴纳的物业税将随土地的升值而不断提高。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物业税的征收幅度与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协调,就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增加幅度要达到或超过物业税的增幅,以保证绝大多数老年居民在靠退休金生活的前提下,在缴纳完物业税后,生活水平保持不变或稳中有升。

(四)完善相关法律

简述社会保障制度范文6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巩固经济回暖的基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政策导向,但是由于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居民消费率一直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加快金融消费的发展有利于调和个人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更有利于扩大消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消费金融 劳动经济学 经济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一)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简述

当前,经济运行的基本矛盾集中表现为内、外需求虽进一步改善但是持续增长的基础尚不稳固,与此同时,资产价格泡沫正在集聚和输入型通胀因素加重,CPI已经连续多月高企,政府加大了控制通胀的力度,对楼市的调控已经进入史上最为严厉的时期。为了抑制通胀,央行已经加息和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经济已经进入货币收紧阶段。为此,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防泡沫、抑通胀之间取得平衡。在财政支出增速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积极扩大内需,努力稳定出口增长。根据经济增速回调状况和通胀压力,适时调整政策力度,增强灵活性,并加快推进关键领域改革、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当前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率(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为35.3%,而美国基本上在70%以上,就连国情相似的印度也达到了50%以上,我国居民消费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从2001年到2009年,投资、净出口、消费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分别为40.3%、48.4%和11.3%,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消费的拉动作用明显不足,包括工业消费品在内的大批生产能力闲置,原材料、土地市场价格泡沫严重,这些都极大制约着经济增长。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振内需是根本出路。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大量提振内需的措施,但是由于高房价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这些措施对内需的提振效果仍不明显。特别是由于收入分别改革的滞后,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基尼系数也不断攀升,这些深层次的原因都使得内需很难得到有效扩大。

(三)劳动经济学与居民消费

从劳动经济的视角来看,一个人一生的收入是极不均衡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潜能也是存在矛盾的。通常来讲,人在青年阶段的消费潜能是最大的,消费欲望也是最强的,但是在这一阶段其收入水平确是一生中最低的。而人在中年以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因此,通过相关金融手段来平衡这一矛盾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需求扩大,也有利于实现个人终生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消费金融(Consumer banking)就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不同于企业金融(Corporate finance),消费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企业法人,这就使得消费金融产品除了要有安全、流动及获利性外,还要有一项不可或缺的特性,即产品内容必须简单明了。其市场主体仅为两方即消费金融信贷的提供者和个人消费者,而消费金融信贷的提供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本文具体分析消费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市场提供者的数量和业务水平不高

在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主要还是商业银行。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上,我国消费信贷的真正发展开始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扩大内需,消费信贷作为治理通货紧缩的政策工具才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直到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从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信贷也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不仅总量迅速上升,而且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截止2001年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达到6990亿元,比1997年末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了40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由不足0.3%上升到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02)。另外,我国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助学、汽车等多个领域;从信贷工具来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信贷产品的不够丰富,庞大的消费品信贷业务还没有开展。

而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还仅仅处于发展初期。在2010年1月6日,分别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我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具体而言,北京银行在北京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联合百联集团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在上海设立合资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随后不久,我国首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也获准在天津筹建。这标志着以金融公司为代表的、能够更灵活多样地满足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将获得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消费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消费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仍需完善

首先,我国还未建立起全面个人信用制度约束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个人的信用历史、信用现状和信用程度进行报告和确认的制度,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记录每个人在信用活动中的表现,是证明一个人是否守信的档案;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综合个人的收入来源、家庭财产、负债状况、职业前景等因素,对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定;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预警、风险防范及风险转移和分散制度。虽然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体系自成立之初就得到飞速发展,从200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成立了征信中心并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时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截止2008年9月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但其覆盖率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许多不足,信息完整性等尚待完善。

其次,我国还未建立严格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在消费信贷管理上法律缺失严重,使得恶意透支、信用卡滥发行为屡见不鲜。而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整套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和还款、消费信贷双方利益的保护以及个人破产、违约惩戒等都作了相应规定和约束。

最后,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约束。国际上在对消费信贷的保障制度很健全,表现在商业保险的保障制度和政府机构提供的保障制度并行,使得许多中低收入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满足消费需求,这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供给规模的增长,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相关规定,导致借款人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无法提供有效担保,银行也无法针对此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而从消费信贷补偿方面来看,我国也缺乏消费信贷担保制度。我国急需建立有关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体系,来更好地约束相关利益者,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相关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推动消费金融市场供应主体多元化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上主体过分单一,消费信贷的供应方基本上为商业银行,而在这样的垄断经营模式下,必然导致竞争的缺乏,从而使得产品和服务均跟不上消费市场客户的实际需求。而随着2009年5月12日,中国银监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将可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家电、电子产品等个人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在2010年,我国已经先后成立若干家金融消费公司作为试点,但是这样的数量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下阶段,应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只有放开行业准入限制,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者才能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消费金融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的转变

在现阶段,消费信贷产品主要还是依靠传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来发展业务,贷款申办流程不但烦琐,而且由于利率的非市场化体制和过于集中的信贷政策监管方式,各银行的信贷产品基本上都是在同质竞争。而在信用卡市场上,虽然发卡量在10年内快速增长,但是这也使得市场竞争模式极为单一,即努力扩大发卡量。而其他银行结算卡业务则发展迟缓,所以只有加快消费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转变经营模式,更有力地激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加快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并保障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性

对于消费信贷资金供应方来看,发放中长期的消费贷款虽然收益较为稳定,但对资金占用率较高,随着最近一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9.5%的历史高位,而部分被实施差别准备金率的银行,存款准率将达到20%。这使得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信贷规模控制和资本金问题,不得不大幅减少消费贷款投放力度。而作为本身就没有存款来源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市场上的流动性缩紧将面对投放信贷储备不足的困境。而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通常是将这些信贷资产整合打包并投放到市场上,这样不仅有利于缓解自己面临的风险,更加有利于保持自身的流动性,从而提升整体收益。因此,未来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保障消费市场资金供应的最重要方式。

(四)构建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生态环境

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业务仍处于初创阶段,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环境是比较恶劣的,没有成熟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作为政府部门应关注消费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制度问题,积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首先,需要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的信息网络,制定信用征信标准;成立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调查咨询机构来负责收集、调查消费信贷申请人的收支、信用、人品等方面的信息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调查结果。

其次,需要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点是信息体系的建立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如将个人的税收、社保和医疗以及车辆拥有情况汇集,这样才能消除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非金融信息共享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民众的信用文化能够有力支持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

再次,需要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重点是制定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各种信息和资料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需要加强对消费者信贷机构的监管,明确规定可以收集和提供的信息,禁止类似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此外,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法,它能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论

破除垄断,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而金融业的改革也是如此,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不仅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更能惠及整个国民经济。因此,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不仅能有利于我国金融业体系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也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黄志凌.中国居民的金融否决权与私人财经服务.经济研究,1995

3.龚六堂.高级宏观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4.袁志刚,朱国林.消费理论中的收入分配与总消费.中国社会科学,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