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调查报告范例6篇

疫情调查报告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1

2011年6月20日,X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人员在浏览全县网络直报系统时发现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有10例水痘病例,县疾控中心立即派金山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站前往核实情况并作调查处置。现将调查结果及控制措施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有教师7人,5个班,学生105人(男50人,女55人),其中小一班22人(男13人,女9人),小二班30人(男15人,女15人),中班24人(男12人,女12人),大班16人(男7人,女9人),学前班13人(男5,女8人)。

2 材料和方法

2.1材料

2.1.1 人口资料 人口资料等资料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提供;

2.1.2 病例资料

病例资料来源现场调查所得。

2.2 方法

2.2.1 病例定义

2011年5月26日至6月21日,XXX县金山办事处金太阳幼儿园皮肤出现丘疹、疱疹和结痂的儿童。

2.2.2 现场调查

使用统一的调查表到现场核实病例。

3 流行病学调查

网报10例病例,经现场核实,李或琳和李彧琳系同一病例,故实际发病9例,罹患率为8.57%(9/105)。目前9例病例病情平稳,均居家隔离治疗。

3.1 时间分布

2011年6月15日2例,16日2例,17日2例,18日3例。

3.2 班级分布

发病波及3个年级3个班,其中小二班1例,罹患率为3.33%(1/30)中班4例,罹患率为16.67%(4/24)大班4例,罹患率为25.00%(4/16),小一班和学前班无发病,罹患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大班(25.00%)、中班(16.67%)和小二班(3.33)。

3.3 人群分布

病例主要集中在3-5岁,其中3岁2例,4岁4例,5岁3例。

4 流行病学讨论

经现场调查该园每日坚持晨检和消毒,并有记录。水痘发病增加原因大致有:

4.1有学生发生水痘后没有报告金山疾妇站并采取隔离措施是造成水痘流行的主要原因。

4.2其次是有些家长没有告知幼儿园小孩已患水痘的实情继续带小孩入园而成为传染源造成水痘的流行。

4.3学生水痘疫苗接种率低没有免疫力,一旦有传染源传入就造成水痘的流行。

5 控制措施和建议

召开由县疾控中心、县教育局、金山办事处政府、金山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站、金山办事处中心校、金太阳幼儿园负责人参与的水痘疫情研讨会,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5.1控制措施

所有病例居家隔离治疗,隔离期为发病至疱疹全部结痂脱落(隔离期从发病之日起至结痂脱落不少于2周)。

5.1.1居家隔离治疗的病例做好主动观察,发现病情加重要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

5.1.2加强学校晨检工作,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治疗,金太阳幼儿园在疫点解除之前实行日报制,每天16点分别向金山中心校和金山疾妇站报告晨检情况、病例转归及新发病例情况。

5.1.3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向学生宣传水痘防控知识,要求注意个人卫生,水痘流行期间建议幼儿园不举行集体活动。

5.1.4金太阳幼儿园和病家做好日常用具的清洗和消毒,衣物放置阳光下曝晒,教室及宿舍等室内保持通风换气。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流行性腮腺炎;暴发;小学生

中图分类号:R181.8+1

2007年5~6月份,大丰市大中镇某小学发生一起流行性腮腺炎暴发疫情,共发病38例,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病例发现经过

某日,大丰市三院防保科接到大中镇某中心小学电话,称该中心小学发生多例学生发热、腮腺肿大等症状,并有部分学生缺课,原因未知。市三院随即电话报告大丰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市三院和疾控中心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该中心小学核实疫情,开展流行病学等调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疫情。初步结论这是一起流行性腮腺炎暴发疫情。

1.2学校概况及发病情况

大中镇位于大丰市中部,全镇总人口15.7万人,该小学共有19个班级,1103名学生,男生564人,女生539人;其中住宿学生120人,半住生400人。学生来源于镇属各行政村,少数来源于新丰镇、刘庄镇。经现场调查,截至2007年6月2日16:45,该小学共发生流行性腮腺炎病例38例,罹患率为3.45%,38名患儿中,主动去医院就诊的有23人,其余均为临床医生去学校晨检以及对缺课学生追踪而发现。

1.3临床特征

38名患儿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热症状,最高体温为39.3℃,所有患儿均有腮腺肿大,其中单侧15例,双侧23例,少数患儿出现头痛(6例),颧骨痛(9例),畏寒(3例),食欲不振(5例),咽喉肿痛(3例)。

2.结果

2.1分布情况

2.1.1人群分布发病者年龄为8~14岁,其中13岁最多,为22例,占发病人数的57.9%,男女之比27:11;男生罹患率为4.79%,女生罹患率为2.04%,男女生之间有显著性差异(x2=624,P<0.05)。所有患病学生均于发病前3周内有与腮腺炎患儿接触史,但在此期间无外出史。38名患儿中有5名为住宿学生。

2.1.2班级分布病例分布于4个班级,一(1)班2例,四(3)班4例,五(2)班5例,六(1)班最多,计18例,六(2)班9例。经调查,病例发生较多的班级开窗通风效果不好。

2.1.3时间分布首发病例为2007年5月lO日,最后的病例发病时间为2007年6月2日。从图1可以看出,本次发病时间分布呈双峰型,第一个高峰在5月10~15日,第二个高峰在5月17~24日,提示首批病例感染后可能存在二次感染。

2.2预防接种史

1103名学生中有449人接种过腮腺炎疫苗,接种率为41%。接种过疫苗的人中仅有6人发病。罹患病为1.34%,无接种史的有654人,发病32人,罹患率为4.89%,两者差异非常显著(x2=10.1,P<0.01)。经调查发现,38例患者中症状较轻的有11例,其中接种疫苗的6例均为轻型病例。

3.防治措施

流行病学调查后,针对疫情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市疾控中心和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学校所有班级开展了严格检查,发现有身体不适、头痛、颧骨痛、耳骨痛等腮腺炎前驱症状的立即送医院就诊,及早发现、隔离病人,直至腮腺肿完全消退为止。②加强晨检、午检和夕检工作,发现的所有可疑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或居家观察并及时报告。③对所有发病学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④所有学生症状消失后,由镇防保所决定复课时间。⑤对教室、学生宿舍开窗通风,注意个人卫生,不与他人共用日用品。⑥给每一位家长发一张宣传单,宣传腮腺炎早期症状、临床表现及并发症以及常规护理知识。⑦做好诊断、治疗工作,各村卫生室对接诊的患病学生实行日报告制度。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3

人民银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疫情期间农村支付环境状况快速调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切实应对返乡探亲潮可能成为疫情防控中的薄弱环节,防控疫情风险发生,认真落实中央和地方党政关于防控力量下沉的部署要求,防止疫情向农村地区扩散蔓延,现将我行疫情期间的农村助农服务点的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调查汇报如下:

一、  农村营业网点及助农取款点在疫情期间的基本运营情况;

我行自疫情开始后,相应地方政府的工作要求,为确保不发生集群现象,第一时间对辖内所有服务点下达了停止运营,关门闭户的要求,截止目前我行辖内服务点均未对外开门运行;

二、    疫情期间采取的针对疫情的一些方和措施及有针对性、有成效的金融服务工作措施;

疫情期间,为保证个人安全同时为避免出现大面积的传染事件,我行执行了以下措施:一是我行停止了月例会制度、巡检制度;二是启动了每日一报制度、线上月例会制度、线上巡检制度;三是大力宣传手机银行业务,对有金融需求的助农客户由线下向线上进行引导;四是助农管理员全力协助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本村村民在疫情期间宣传、管控、治理防控工作进行协助。

三、  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及助农取款点防控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困难及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一是无法为老年村民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很多老年人无智能手机,致使无法实现线上支付,在日常消费方面无法进行支付;二是农村大部分客户未开通手机银行,其个人卡未与手机进行勾连,造成无法支付现象;

四、  对疫情期间农村金融环境建设的意见或建议,下一步工作重点;

对于农村金融环境建设的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全面推广线上支付交易、大力推动手机银行业务在农村环境的发展;二是建立线上管理的模式,充分利用微信、云视讯、腾讯视频等工具对服务点进行线上管理,包括培训、宣传、巡检等管理要求;三是加强农村市场的线上宣传场景建设,例如线上宣传片、线上银行、线上金融服务等等,由助农管理员在村内进行客户推荐与宣传。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4

【摘要】有手足口病发生的村屯、乡镇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早隔离”。防止出现重症病例。疾控中心定期编辑手足口病疫情信息简报,报送至市卫生局。将手足口病疫情信息向当地卫生院及时反馈。对患病儿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责任包保,由当地村医负责跟踪随访和卫生指导措施。村委会负责对患儿看管及落实患家家居环境消毒工作。

【关键词】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010年4月27日,接到市医院网络直报,我市康大营镇出现1例手足口病病例。接到报告后,市疾控中心立即派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到市医院及康大营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康大营镇座落于我市北部,与磐石市接壤。该镇共有自然村17个,全镇人口14638人,7岁以下儿童930人。有三个幼儿园。此次疫情波及该乡5个村,当地两所幼儿园。

1流行病学调查

1.1首发病例情况:首例郭晶亮,男,3岁。住址: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北赵村1组。家长姓名:郭玉清 。发病日期:2010年4月24日。初诊日期:2010年4月25日。入院日期:2010年4月25日。所住医院:梅河口市医院。该患于4月30日痊愈出院。

该患者于2010年4月24日开始无明显诱因口腔颊粘膜、足背、手掌处出现红色斑疹,无发热。随即到市医院就诊。实验室检查:WBC:13.54×109;N:50.14%;L:41.24%。经市医院皮肤科、儿科、传染病科会诊诊断为手足口病。

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该患者于患病前10日内未与患手足口病患儿接触过,也未与其他幼儿近距离接触过,平时常到当地小卖店玩。该村与磐石市接壤,距离该市朝阳山镇仅7公里,村民常到该镇购买农用物资,该村儿童有10余名乘坐班车到该镇就学,据村民介绍,朝阳山镇手足口病疫情较严重。北赵村有一名学生在朝阳山镇上学曾患手足口病。很可能为在朝阳山镇就学的患病学生及隐性感染者将病毒传入康大营镇并经公共场所(幼儿园、小卖店)传播引起此次疫情。

在首发病例郭晶亮发病后一周该镇手足口病出现发病的高峰。从4月27日至5月18日,该镇陆续出现21例病例。北赵村二组、二道河村幼儿园7天内发病达5例以上,已构成聚集病例。市疾控中心对出现聚集病例的患儿采集便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1.2三种分布情况: 1、年龄分布;发病年龄集中在2-6岁。2、职业分布:散居儿童12例,幼托儿童9例。

男性发病14例,女性发病8例。3、地区分布:疫情波及全镇5个村,北赵村8例,前赵村4例,二道河村6例,康大营村2例,孟家沟村1例。

1.3康大营镇手足口病疫情传播链

1.4病原学检测情况:共采集4份便样送往通化市疾控中心,经检测3份为C0XA16阳性病例,阳性病例占75%。

2预防控制措施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局、疾控中心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 先后组织督导组多次到康大营镇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直接将存在问题发聩到乡政府、市政府。疾控中心业务人员对当地村支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28人进行了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

2.2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

①对全部个案进行流调,全面追踪密切接触者,并实施居家隔离措施。并对患家及当地小卖店进行终末消毒。立即对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二道河幼儿园、红阳幼儿园停园两周。

②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包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对患病儿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责任包保,由当地村医负责跟踪随访和卫生指导措施。村委会负责对患儿看管及落实患家家居环境消毒工作。

③加强宣传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入户宣传,并通过当地广播进行宣传。将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单发放到每户居民,告诫有手足口病疫情发生的村屯居民要减少聚集,特别是儿童要少到公共场所。

④加强对康大营镇及手足口病疫情发生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垃圾、粪便用生石灰覆盖。

⑤控制疫情传播关口,对接送朝阳山小学及中学班车进行消毒,停运接送朝阳山幼托儿童。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xiaowang”为你整理了这篇农业农村局2021年第一季度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六安市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近期,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4起由违法违规调运仔猪引起的家猪非洲猪瘟疫情进行了通报,张曙光副省长、孙学龙副市长均就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重点措施,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目前,我市仍处在生猪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养殖场跨省调运仔猪、种猪频繁,屠宰厂跨省调运商品猪现象较为普遍,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市的风险增加,防控形势严峻。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相关生产、屠宰、经营主体夯实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按照非洲猪瘟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和省、市最新防控部署安排,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传入和蔓延

1、强化监测排查工作: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日常监测排查工作,全面排查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区域,切实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科学果断迅速处置,并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2、强化调运监管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政策,全面实施外埠入皖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霍邱县、金寨县、叶集区要充分发挥好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严格查证验物,严禁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接受和屠宰未经指定通道违规调入的生猪,严防疫情外入。各县区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联防联控,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私屠滥宰等行为。

3、强化消毒灭源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疫病综合防控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226号)的部署安排,于4月底之前,在辖区内针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掩埋点组织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消毒药品和消毒频次,确保“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扎实推进。要加大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厂的技术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自觉执行日常消毒制度,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强化消毒意识。

4、强化信息核查和应急储备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通畅,一旦接到疫情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实举报,要将核查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要合理解决好举报人诉求,及时化解可能存在的其他矛盾。

三、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群防群控良好局面

各县区要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生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要坚持适度宣传、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全面非洲猪瘟防控信息。要加强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积极协调新闻宣传等部门,采取措施防止媒体过度炒作,防止引发群众的恐慌,殃及我市生猪养殖产业恢复生产的良好势头。

疫情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