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例6篇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秧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

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根据本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八条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第九条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制订安全保卫措施,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安全防范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在企业发生的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七)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理的行为;

(八)受理职工对危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九)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条企业护卫人员的产要职责:

(一)守卫门户和要害部位;

(二)巡逻检查;

(三)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将行为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后,不得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关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防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层、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并参与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建立和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企业接到公安机关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掌管重要机密和生产、经营指挥决策,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和关键环节,列入要害部位防护范围,并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指定治安保卫责任人;

(二)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设置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所必需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

(四)组织值班护卫。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载体和有害菌种,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企业的财物管理,必须采取下列防骗、防盗、防抢、防火措施:

(一)同外部经济往来,应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委托书、资金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履约能力情况;

(二)现金、有价票证约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存放部位应安装防盗设施及技术防范报警装置;

(三)物资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收发,领退、核对的日清月结制度,物资仓库应安装防盗设施、配置完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贵重物品及危险品的保管、运输,除应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外,还应制定防抢的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金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设施和装备。

各金融单位在新网点建设或旧网点改造施工前,须将营业用房和营业场地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上一级金融单位提出意见,再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安全合格证书,方可启用。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招聘职工,应核对身份,造册登记,并交保卫部门备查。职工上岗前,应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企业选配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考查,按照专业知识技能与思想道德表现并重的原则,择优录用。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条企业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裁定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监督、考查和教育,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通报其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进入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施工一个月以上的,应与该企业签订治安保卫责任合约,并根据需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接受该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施工场所有易燃棚架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企业出租或转租场所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各方应将生产或经营项目、场所范围、租赁期限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如下规定承担租赁场所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一)场所整体现租或转租的,由承租人或受转租人承担;

(二)场所分散出租、部分出租或转租的,由出租方承担;

(三)场所整体承租后,又分散转租或部分转租的,由转租方承担。

不承担场所整体治安保卫责任的承租方或受转租方,应与出租方或转租方签订治安保卫责任合约,并接受其对租赁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妨碍、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毁企业财产,侵害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人,应对其进行劝阻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扭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组织处置、抢救工作。

企业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企业对内部矛盾引发的不安定问题,应及时疏导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完成整改项目的,对治安保卫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要害部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责令企业有关部位停产停业。

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于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金融机构新网点建设或旧网点改造,凡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合格证的,人民银行不发给《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已向人民银行申领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建议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以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对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所在企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治安保卫工作分管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企业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有或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单位;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内保工作

前言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中的不安定因素趋于增多、激化。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破产、停产、亏损企业增多,下岗分流、失业职工增多。企业内部集资款、股金难以偿还,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引起职工的不满,为各种不安定事端的引发埋下了隐患,破坏生产设备的事件增多,上访请愿、静坐、罢工、阻碍交通等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加强当前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刻不容缓。

1 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1)治安形势严峻。经济案件突出、事故多发。在事业单位改革和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加速与国际经济接轨过程中,由于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滞后,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形象的案件增多;周边不良环境,影响了单位的稳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地理环境的制约,一些单位建在城乡结合部,治安环境差,管理难度大。

(2)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存在责任虚化、力量弱化和方法老化的问题。由于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虚化。

(3)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不到位。由于公安机关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对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职责权限不清,相关民警的业务水平不高,削弱了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的力度。

2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方针的内容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是人们审慎处理各种风险的一种基本准则,是人类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防止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放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工作中的主要位置。具体地说,就是要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违法犯罪可以利用的漏洞和生产业务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单位内部的安全。

(2)单位负责。单位负责是指各行业和各系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重在落实责任。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质量。

(3)突出重点。突出重点是指要把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放在重要位置,确实保障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这是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斗争策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强调突出重点,是因为保卫对象点多、面广、线长。这就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必须采取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战略战术,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于保卫重点单位和部位的安全。同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地位也决定了必须首先保障它们的安全。

(4)保障安全。保障安全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说无论是预防为主、落实责任还是突出重点,其目的都归结为保障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所有制度设计和内容,也都是围绕着安全二字而设计的。只要能够平安无事,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达到了目的。

3 建立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新机制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理顺了内保工作机制,解决了内保工作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不断变化的内保单位工作要求,要依据《内保条例》建立合理合法的内保工作新机制。

(1)确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加强内保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宏图,其目的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企事业内保工作要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有效的管理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如《内保条例》第二条对保护人身安全作出特别规定,就是要让企业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始终把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保护人身安全和保护财产安全相冲突时,优先保护人身安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保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不局限于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换言之,只要是身处单位内的人员,包括单位职工、临时雇佣人员、外来人员等,单位都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指引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从而增强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健全内保组织,调整内部保卫工作的对象,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做法,使单位内保工作缺乏广泛性。《内保条例》明确了内保工作的适用对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已不仅仅指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根据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内保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同时对重点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作了强调。《内保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内保单位的范围扩大了,内保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全面。

(3)明确内部保卫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权限。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部分的内部单位保卫工作,《内保条例》从规范内保单位自身以及各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任务、权限上,都作了明确规定。 《内保条例》第二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避免了因治安责任不落实而影响单位内部治安工作的质量。《内保条例》第十一条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第四款中指出,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同时《内保条例》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保工作所履行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检查、指导、接到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应及时出警,把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定位在安全防范上。这既符合“政企政事分开”机构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内保工作的任务、职责、权限对等原则。当然,《内保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对各级公安部门及人民政府对所辖单位内保工作的职责权限也作了规范,通过立法,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4 结束语

通过行政立法,确立单位负责的原则,使单位各级领导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确立人身安全高于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对于加强新时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具有重要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锁柱.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5

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月日)

同志们,去年月日,国务院第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于去年月日起施行。今天召开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主题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我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今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内保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构筑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条例》的施行对完善法制,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干部集中培训,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要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企事业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6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