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社会意义范例6篇

公正的社会意义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1

关键词:效率;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003-02

一、公平、正义的本质

对于后发追赶型国家,效率不容否定,在坚持效率的同时,无法保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可能会在弱势群体追求尽可能大的利益的时候掌权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予以支持甚至压制。所谓的公平、正义包括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其实际上就是关于财富分配的问题,本质上是规则制定的问题,因为分配是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的。程序的公平、正义包括机会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而实体的公平、正义包括源分配(物质定价权即游戏规则的制定也即所谓的资本市场和计划统筹等的区别)和第一次分配(在游戏规则里创造财富后的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在按照第一次分配规则分配后的基础上掌权者进行人为的第二次分配,目的是为了修正第一次“自然”分配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也就是为了所谓的“公平”),还有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即规则的最大受益者向最小受益者所做的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的“道德反哺”。

二、“公意”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概念都是人类给予的定义,确切地说是某些人给予的定义,定义是基于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所做的,而不是全人类的基础上即人民全体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或曰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或曰卢梭的“公意”的基础上[1],因为在人类有史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就没有存在过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公意”,利益都是分散的,也是因为有史以来就没有存在过共同的利益基础或曰经济基础(原始社会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不可考,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共同利益基础或经济基础的大同社会只是也许只能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想象,即使是这样所谓的大同社会也不是或曰未必是真正的“公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真正的公意最起码应是包含了人类所有的各个生活领域(经济、政治、人文、道德等)的基本原则的共识,即需要给所有的社会领域都制定一整套游戏运转规则,而这套规则需要得到全体所有人的同意,这才叫公意,所谓的有利于共同体的公意也是由某一部分人下的定义,而不是真正全体人民共同决定的(当然,由实时的所有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本身是幻想,但由此说明所谓的真正的公意就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真正的公意,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没有得到幻想中的公意支持的任何东西。就好像当今的民主、人权的话语权即定义权掌握在某些特定的国家和人群(西方国家、个人、社会集团)而不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意志一样。现实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哲学的理论上的是和否除外),因此就没有绝对的完美的定义,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和正义,因此,鼓噪公平和正义这些声音的肯定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那也就没有了绝对的权威,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都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那现在的或曰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本身存在“原罪”的情况下去定义公平和正义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去把握和实现。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本质上就是一种工具,是一种为了利益(经济、道德、精神等等)分配制定出来的规则。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为了现实服务的,而现实又是差异万千的,因此公平和正义理论上完全可以由现实中的人们(掌权者或学者或各种利益团体等)自己去把握,只是由于群体(国家间、国家内的各阶层等等)间影响巨大,不可能独自行事(定义、操作),所以才纷繁复杂。为此,掌权者有理由有条件在现实中去具体的把握、操作,把公平和正义完全当做一种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去定义、操作。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

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一对矛盾体,一方的增长是以另一方的损耗为代价的。现实中,效率与公平、正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视国家、社会的差异不同而不同。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异,因此完全有理由去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搞不同的平衡,关键是各个国家、社会在完全的效率和完全的公平、正义之间如何去分配。

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积累优先于消费,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自由竞争成为主导性的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自由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垄断,没有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垄断是最有效率的,而垄断资本家奉行“只要我能发财,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但是过度的竞争和对自有资本主义的放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丛生,危及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同时,垄断的高效率却造成了严重的机会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这引起了除垄断资本家之外的整个社会的不满,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反思以及随着整个社会对人性和人道关怀的觉醒和重视,建立机会均等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相对公平、正义的各阶级和谐相处的社会成为共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运动划分为激进的共产主义运动和渐进的资本主义改良运动,其中共产主义运动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改良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对财富的追求、资本的疯狂逐利性和现代化的渴望使得国家、领导人和资本家将效率放在第一位,民众和社会的不成熟使得弱势群体和一些呼吁公平正义的声音极为微弱。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各种社会不公,社会矛盾丛生,最后必然危及整个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社会整体已经发展到强调和谐和共同发展的时代,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已经是时代的潮流,因此,程序正义、机会均等和财富公平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应及早重视并实行的政治议题,不能等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并爆发以至危及整个国家社会正常发展的地步才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2

【关键词】 经济公正;经济伦理;马克思主义

国内关于经济公正的理解可以分成几个大的方面。

一、经济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范畴

1、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认为我们在探讨经济公正的时候既要把握经济公正作为公正的共性,又要把握经济公正本身的个性。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谈到,经济公正专注于系统的整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美德和义务,它是从把握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说的。在这里,经济公正不仅被认为是规范经济行为的伦理原则,而且被认为是经济伦理的价值目标。黄云明没有突出强调经济公正的功能,宋增伟只是突出了经济公正作为规范的作用而没有强调经济公正的第二个层次的功能。

2、经济公正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陈传胜认为经济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李建华认为经济公正是公正最基本的领域,讨论任何公正的人不可以规避经济公正谈论其他公正。然而人们常常把社会公正理解狭隘了,将之理解为经济公正。这是因为经济领域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领域,因而经济公正也在根本性的意义上决定着其他领域是否公正以及公正实现的程度。作者认为还应该强调一点的是: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经济公正就是经济领域的公正问题,而且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正问题。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因为经济公正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公正。社会领域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等等,而经济领域只是其中一个领域,所以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两者并不等同。

3、由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在整个公正领域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经济公正常常被狭隘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即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财富和物资以及公共利益和负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公正被认为是经济公正首要的问题。但是,研究经济公正又不能局限在分配领域,还有生产、交换和消费领域。

余达淮在著作《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研究》中对分配公正进行了严格定义: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通过一个由道德的、法律的、文化的规范和原则构成的合作组织来正确的分配。所讨论的分配通常是指社会产品的分配。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说到,分配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正义问题,检验分配伦理价值的标准是其在社会实践中是不是能够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公正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怎样进行分配才是公正,人们的认识相差甚远,甄别各种分配理论的是非,是我们确立公正分配思想的理论前提。由此可见,公正与否是分配问题的核心,分配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故而经济公正是很关键的问题。山东大学的宋增伟虽然没有将经济公正局限在分配领域,但是他承认,分配公正是经济公正的基本环节和基础形式。他的看法的优点在于对经济公正的理解更加全面,从广义上来理解经济公正。中国人民大学的龚群要将分配公正的问题聚焦在社会财富分配公正的问题上,可以说对这方面有具体的认识。

冯颜利在著作《全球发展的公正性:问题与解答》中将分配领域的经济公正作为分析经济公正的切入点。他认为经济公正问题就是按照贡献来进行利益或权利分配的问题。阳芳在著作《企业薪酬分配公正研究》中将分配公正与经济管理学中的企业薪酬制度结合在一起,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视角研究企业勤酬分配公正,是对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的一个更加专业化的探讨。

二、对于经济公正问题表现的研究

中央党校的吴忠民在著作《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中论述,在关于经济公正的问题上,他认为贫富差距现象和经济初次分配领域是如今很显著的。浙江省委党校的董建萍在著作《公正视域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中国社会公正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效率、公平及社会分配的关系、三农问题以及反贫困问题。北京大学的陈少峰在著作《正义的公平》中在“经济自由与正义”一章中,认为财富最大化和分配正义、经济领域的公平分配与公平竞争、经济平等与经济自由、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立法都体现了经济公正的问题。具体比如说经济政策、民生问题、企业竞争以及私有财产保护。

三、对于经济公正关键范畴的研究

经济公正的关键范畴有衡平、正义、平均等。经济公正与平均主义的关系主要是,它不等于平均主义。金雁、秦晖在著作《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提到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所谓的公正,这不等于好,不等于平均,这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人们认为这种关系是“两厢情愿”。交易和合同是“两厢情愿”的标准形式,说明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公正的经济”――尽管它未必是“良好的经济”。市场经济以前,公正,事实上只存在广义的合同形式。在“转型”的时代,公正是建立在转换合同的基础上。转型中的“起点的公平”实际上是对原来的“合同”的一种解决,它与平均主义无关。那些否认原来的“合同”,将威胁到公正的转型。

四、对于经济公正原则的研究

山东大学的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提到,如何能够保证经济公正的实现,程立显认为:“就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分配原则。”姚洋在著作《自由公正与制度变迁》中提到,我们强调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的重要性。个人权利和必备物品的公平分配,确保了人们的整体发展进程中体制的起点平等。还必须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追求社会和谐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等观念,从而考虑到在社会分配中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对于经济公正意义的研究

刘化军、郭佩惠在《经济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经济公正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和社会分工之间的和谐,因而经济公正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推动经济公正的实现,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奠定基础。他们俩还在《经济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当代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经济公正,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为经济公正创造了条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公正必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到实现,反过来它又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王锐生在《经济公正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说,经济公正是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公正应区分为两个层次: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目标的经济公正;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的原则和实践问题的经济公正。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建立起来,无疑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优秀成果的展示和体现以及精神文明向前发展的基础。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过:“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这实际上说明了,经济公正如今成为重大的时代议题的意义何在。因为是时代的变迁,同时也因为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六、对于经济公正实现的研究

李岳在著作《公正是最大的动力》里面着重强调了制度对于公正实现的重要性。经济运行中企业是主体,在企业管理中的公正需要制度来保证。“只有让公正的制度成为权利的盾牌,抵制住权势和强势的压制,公正才可以实现。”吴敬琏曾说过“制度高于技术”,公正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前提。通过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把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来对企业整体进行约束和引导,具有极高的效率和极好的效果。北京大学的程立显在《社会公正:应对金融危机的根本之道》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经济公正是现代经济学的重大关切问题,为社会公正而呐喊是经济学家的天职。公平正义的严重匮乏是当前金融危机的道德总根源。因此,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之道,就是要不断地推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重建“以人为本,诚信公正”的现代企业文化,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伦理基础,以企业公正带动全社会的经济公正和政治公正,进而重塑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从根本上克服和防范金融危机的重大文化建设工程。

华中师范大学的赵泽林在《试论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公正的实现》中说,以互联网经济为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了公正新的内涵,探讨在互联网经济冲击下的经济公正的实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有效的分配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篇文章的新意在于伸出当今时代最敏锐的触角,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对经济公正问题展开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到:“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一样,只有用被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 “强制提高工资(且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不谈强制提高工资这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甚至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这两段话深刻地说明了,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平等和自由以及经济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资产阶级文明发展了生产力,但是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经济公正。它只是为建设新世界创造物质前提,产生一种能彻底结束各种压迫和剥削的力量,即无产阶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3

关键词:公正理论;政治公正;伦理公正;经济公正;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 D08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1-0045-07

收稿日期:2007-12-15

作者简介:

郑言(笔名),男,山西原平人,政治学博士,西华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学会秘书长;亓光(1983-),男,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政治学理论研究所2006级硕士研究生。

① 本述评所使用的文献资料主要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开出版的著作和论文,个别时间更早一些的文献则是出于逻辑连贯或者叙述方面的需要。

近年来,对公正理论的研究日趋走热。通过资料梳理,我们发现不论是论著、译著还是论文资料,公正研究文献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较少见到,80年代逐渐出现了一些关于公正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的初步研究,但仍旧停留在翻译和介绍观点的层面上。以公正为题的论文,在90年代中、后期每年约有几十篇,而进入21世纪后,相关研究不仅数量呈逐年急剧递增的态势,而且涉猎范围逐步扩大①。以《社会公正论》(吴忠民著)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研究著述相继面世。这些研究,从公正的内涵、结构、类型、层次到公正的概念比较,再到公正实践、社会公正等问题的研究,非常热火。不过,公正研究尚缺乏一种宏观的认识和整体性的把握,仍有待系统化和科学化,社会也亟需一种能够指导我们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公正理论。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清醒、客观地看待既往的公正理论研究,把握其基本特点,以利于不断挖掘、拓展公正研究的深度、广度。就我们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分析,我们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内公正理论研究具有以下5个突出特点。

一、零散性研究比较多,专门性、系统性研究相对少

这主要是针对公正研究的结构性特征而言,即在公正研究中,系统性的研究比较少,而零散性的研究比较多――从公正理论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论述并得出一般的结论,或者直接应用到现实实际的应用与批判中。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严格的论证公正命题的文献数量并不多,而空泛谈论公正命题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到处涌现。

在论文文献方面,冯建军明确、规范地将公正作为其研究对象,从正义与公正、公平与公正、公正与平等和公正的性质等5个部分,从公正的规范性的范畴区分入手总结出了公正的基本性质[1];冯颜利则比较清楚地从公正的历史分殊和整合角度述评了公正的现代研究状况[2];而王海明在公正类型化的研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归纳性地认为在公正的诸种类型中,社会公正和管理公正是公正的主要体现[3];依托评价理论,杜承铭指出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之所以会出现对于公正研究的泛化和混同的问题,主要因为是没有正确地看待公正本身,在他看来,公正研究的本体属性在于将公正看作一个评价问题,应当从哲学价值论的高度来诠释公正范畴的确切内涵,确立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4];曾建平和王玲玲则认为应该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当性归结为公正性,比较明确地区分了公正与制度公正、经济公正、政治公正和环境公正之间的统分关系,提供了一个和谐社会价值视角下的整体的公正观[5];而姚大志从道德观念入手,提出并论证了公正是什么的问题,并且指出了如何实现公正的实践路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逻辑体系的公正理解[6];与此相应,谢洪恩试图阐明公正概念的一般涵义和主要内容,并分析了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公正实践的利弊得失,最终归结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正的现实选择和路径抉择上[7]。在著作方面,研究著名学者的思想成为公正研究的主要取向,如何怀宏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公平的正义》(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李梅的《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何信全的《哈耶克道德哲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和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等。

②这里列举众多相关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以供参考。政治哲学的视角方面,如李三虎:《公正论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下政治话语》(学术研究,2007年第5期);社会进步的宏观视角方面,如丛小峰、刘溪等:《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若干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理论与政策观察的视角方面,如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社会变迁与社会分层的视角方面,如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社会政策的基础价值视角方面,如范明:《从社会政策的过程谈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社会,2002年第2期);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方面,如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从某些应用性需要入手的公正研究,如高兆明对制度公正的分析,实际上是在讨论从现实到变革条件下的道德失范问题[8];再如唐代兴在公正伦理的分析中首先将道德存在的根本性设定为制度道德的基础,继而指出道德治理社会的首要任务是使制度道德化[9];又如钱宁则更是将公正原则放在了一般社会福利论的考量之下,将公正的自身体系依托于福利伦理学或者福利社会学[10]。因此,公正研究就被分解为所谓的专门化研究的综合体。分解后的视角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公正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有:政治哲学的视角;社会进步的宏观视角;理论与政策观察的视角;社会变迁与社会分层的视角;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视角;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视角;社会政策的基础价值视角;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国际比较的视角②,等等。

公正是一个系统理论和实践结构体系,它当然存在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层次,这些类型和层次不论如何重要或者如何在现实中被人们所重视也无法在价值和规范的意义上取代公正本体论。然而,在现实研究中,将公正理论泛化的倾向比较明显。社会公正本来是一个针对社会不公正问题的实践矫正性的理论体系,隶属于公正的整体范畴,而目前的研究却大量将社会公正等同于公正,或者因为社会公正的时效感而否定公正理论的均衡发展;更有甚者,提出既然公正命题本身就是抽象的,那么只有社会公正才是现实,故而抛弃了公正理论的合法性。

公正研究的这种现状表明,首先必须认清公正研究应该具备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公正的类型、层次、功能、作用是如何统一于整体公正理论中的;其次,必须弄清公正结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主题研究的变化――即研究侧重点的变化,这种变化并不等于公正理论基本内核的改变;再次,需要辨明公正概念并不是什么抽象的意识形态,而是具有现实性和实践性的,因此没有必要和理由进行所谓公正概念的具体化。总之,公正研究必须研究公正本体的问题,这是公正研究的当务之急。

二、更多地集中于对伦理公正、经济公正、社会公正(专指社会学意义)等的研究,对政治公正研究相对薄弱

在对公正研究的经典文献当中,政治公正仅仅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获得过政治本体意义上系统性的研究和阐述,即那时的公正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政治公正的理念、制度、行为、政治体系、政治结构等命题上的,而后世的公正研究不是抹上了宗教的色彩,就是用伦理公正说明一切,或者根据经济生活的不平等问题而衍生出经济公正的呼声。虽然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后政治哲学获得过一定程度的复兴,但是政治公正的研究仍然掩盖在社会哲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甚至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研究之下。这些现象可以在现实分析中得到验证。

秦书生等明确指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公正,即在社会公正的面向下的经济学角度和社会伦理学角度[11]。冯颜利通过对罗尔斯、诺齐克、沃尔泽和斯宾塞思想的梳理和比较,认为罗尔斯的公正理论的核心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而体现一种契约论精神,而此种设计是为了其公正原则的道德性,即桑德尔所认为的道德自律性和互惠性;而诺齐克虽然是从人的一般权利入手,但是其核心论证的展开是围绕财产权性质这一经济权利的深层问题,因此诺齐克的公正理论实际上更倾向于一种产权公正理论;而沃尔泽则将精力集中在社会发展的公正均衡和公正理论在社会领域的差异性上;至于斯宾塞,他的理性功利主义的公正观显然是一种主张公正优先的道德哲学,他的现实触角更多的指向了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社会下的分配公正问题[12]。除此以外,借助西方学者的观点或者论述也是相关研究经常使用的手段,如王海明就通过对彼彻姆、弗兰肯纳、范伯格等人的社会公正理论介绍,透露出当下公正理论研究中多偏重于经济公正和伦理公正的典型特点[13]。

邱珂认为社会公正的命题下整合了公正观、公正规范、分配公正、代际公正、性别公正等伦理、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综合,但却仅仅将公正看作维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工具,而并没有对政治公正进行多角度的考察[14]。同时,蒋云根通过历史梳理和公正社会悖论的分析,得出的实现公正的路径却独独抛弃了政治公正的向度,他认为在解决公正问题的道路上应该集中思考社会公正的主题,加强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建设,将公正置于校正分配差距的基础地位上,并且要在社会成员的主观方面灌输公正意识[15]。程立显则严肃地批判了公正与效率同位比较的正当性,否定了经济学理论中效率与公平优先选择讨论的终极意义;他站在伦理学的高度,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将二者统一在了道德公正的前提下,政治公正或者说“政治平等”(文中表述)是这一前提下所应该实现的、以权利和义务统一为标志的结合状态[16]。姚大志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的公正划归为道德的公正追求,即将公正的实现看作通过人的道德观念的学习和人的道德意识的迸发决定的[6]。

这依旧是一种伦理的或者道德的公正核心观。任者春则认为公正是当代伦理的精神指向,并强调当代伦理的使命就是构建公正伦理,确立公正原则,使公正这一伦理学家们的理论问题走向人类生存实践的普遍指导[17]。

凡此种种,我们不难发现,不论现代公正理论研究是以历史为面向还是以现实问题为指导,政治公正的境遇始终相对冷清。不过随着公正理论研究的深入,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较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公正论述。

在论述政治公正的文献中,对政治公正的理解虽然不同,但是毕竟注意到了政治公正这一公正理论的重要维度。曾建平和王玲玲认真区分了制度公正、经济公正、政治公正和环境公正,指出政治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国家正义的内涵,社会公正首先体现为政治公正,而且他们进一步认为公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一种张力,即它既是政治追求的价值信条,也是政治实践的现实困境;既是政治前进的方向和指南,也是某种可争辩的东西;既是政治的内在价值,也是政治的外在形式[5]。曹海军和张毅则明确提出了社会公正的经济、道德和政治的三个维度,尤其是指出了社会公正原则(宏观意义)的确立、实现和维护问题超出了经济与道德原则理论领域,从而进入了社会实践领域也就是政治与行政的实践领域,这就意味着政治公正成为独立的而且重要的公正研究领域[18]。这一命题对于政治公正而言是重要的。而张荣国则指出,政治公正是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然经济必然要形成政治上的专制和不平等,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下政治公正是难以实现的,而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则对政治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在面对今天社会矛盾问题丛生的现实时,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等解决这些问题[19]。该文的命题至少逻辑地阐明了政治公正的必然性、来源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不足之处在于对于政治公正是什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姚洋充分肯定了公正的政治学属性,指出公正(社会公正)是一个政治性概念而非道德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公正意味着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20]。

显然,这些研究注意到了政治公正的规范性、价值性和现实性,但是缺乏系统感,即公正与政治公正的联系,政治公正的历史方位和现实趋向等重大问题仍旧模糊不清;政治公正始终是一个辅的工具概念,而缺乏政治公正的主题研究。

三、对中西公正思想的梳理性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研究,尤其是创新性研究相对不足

这主要体现为:其一,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和中国古代的公正思想的介绍上,而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作为一种结构性需要而略加介绍,因此,很少出现对于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系统性的学派研究和逻辑体系的建构性研究,往往将马克思主义的公正理论虚无化或者泛化;其次,对于西方和中国传统公正思想的研究缺乏历史的批判,即没有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应用到相应的研究中;其三,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同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公正观或公正论说相混淆。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我们发现,国内对于西方的公正思想研究主要体现为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对西方公正历史整体性的梳理。几乎任何一个对于公正命题的学理性、规范性研究都会全息式地回顾西方公正思想的发展变迁。沈晓阳通过历史之镜的描述进而推演出了西方现代正义观,并将此归结为规范理论的复归与争论的现实,较为清晰地展现了西方在公正问题中的认识变迁和循环递进的过程[21]。吴忠民提出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以他所应得为核心,将公正的历史发展总结成为实现从人身依附到平等与自由,从特权和平均主义到机会平等,从随机性慈善救济到制度化社会调剂,从应然公正与实然公正的分离到结合,从单一到多样的社会功能,从匮乏的资源基础到发达的经济基础等六项历史转型[22]。蒋云根则粗略地梳理了从柏拉图到罗尔斯的公正断展史,并借此指出“公正对民众而言,是一种普遍的心理需求;当个体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心理会产生某种公正行为动机;但公正往往是社会统治者合法性基础的外衣或价值规范;最终公正是一个永恒发展的课题”[15]。廖申白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公正(抑或将公正混同于正义),但是其文章融会了公正思想发展的基本过程,而且通过这样的全程梳理,提出“每一种正义概念都是以一种观念为基础融会、整合以往丰富涵义的新的综合”,“理解西方正义的这些演变,对于理解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标准是重要的,也有助于理解今日西方社会的正义概念,有助于东西方文明间的相互尊重与沟通”[23]。

第二种形态是对西方经典公正流派或者思潮的分阶段性阐述。崔延强认为,在公正的启蒙时期,正义(公正的原初形态)是一切美德的总汇,正义范畴贯穿整个希腊思想史,构成希腊价值世界的核心。他通过论证刻画了希腊人的种种价值理想,而将这些统合在了正义为主线的逻各斯的线索铺陈中[24]。王小锡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集中在古希腊公正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归纳中,他总结了古希腊公正思想的特点,提出“公正范畴为崇高古希腊精神增添了灿烂的光辉”[25]。而肖建国则通过对程序公正的理念的研究,较为清晰地梳理了程序公正的思想变迁,并将之看作一个由英美发端的断代史,指出程序公正的发展其根本在于坚持遵守的是自然公正,即自然法传统下的、近代意义上的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26]。

第三种形态是集中论述关于公正理论的西方名家的思想。如,黄显中集中论述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观,即德性就是一种品质。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德性定义为公正的品质,认为它是公民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的品质;公正德性是一种个体德性,但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德性,因此将其称之为“非个体的个体德性”,并由此指出,将公正解释为介乎于纯粹利他主义和纯粹利己主义之间的品德是错误的[27]。他还认为,对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的分析应该关注此种德性的属性问题,并借助德性的两极理论的剖析,在合法性的层面上建立公正德性的中道性[28]。在此之前,王岩认为亚里士多德以实体论为其公正论的哲学基础,他以政治正义、分配正义、至高正义分别论述了对于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的理解,并将之归纳为现实性、均等原则、实证性和经验主义倾向等三个特征[29]。徐秀强则认为麦金太尔和罗尔斯对公正与公义的争论实际是对古希腊伦理传统的复归,并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解读解释了公正思想在西方传统伦理中的内在张力,指出西方思想中“公正”与“公义”思想的割裂,提供了一种审视西方伦理传统的新的视角[30]。程立显将休谟的公正思想归纳成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即尊重个人财产的人为美德,而功利是最后的评判者,理想社会的公正是反对平等主义的,且在特殊情况下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论说为“剥夺剥夺者”提供了道德空间[31]。李梅以权利与正义的核心命题展开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研究,认为康德正义思想的主要特点是“立足于理性人的普遍性,将正义与强制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比较关心正义概念的形式的要素,而不关心其实质的内容”,由此也对应得出了康德正义思想的不足与自由主义公正思想的桎梏[32]。针对罗尔斯公正思想的著作和文献数量非常多,主要是研究其哲学基础(如池忠军的《罗尔斯的正义之逻辑及其哲学基础》,中州学刊,2004年第1期)、基本概念(如刘莘的《“原初地位”的地位》,世界哲学,2007年第3期)、基本结构(如盛庆[的《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整体观感(如何怀宏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万俊人的《罗尔斯问题》,求是学刊,2007年第1期)、文本解读(如何怀宏的《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以及比较研究(如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而葛四友的《正义与运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则将罗尔斯的公正思想通过运气均等思想加以诠释,可谓是另辟蹊径。何信全认为“哈耶克对社会正义概念的批判,目的不在于提出一套自己的正义理论,而毋宁说是站在自由理论的立场,借着对社会正义概念的批判,维护并巩固其自由理论”,“在这种作为人的行为规范的消极正义概念之下,社会既非人一样之有机体,没有意志或意向性,则所谓社会正义概念,不免凭借全失”[33]。而马永翔则从心智学角度将哈耶克对社会正义幻象的批判基础看作心智论意义上的知识论的论辩[34],但其结论并无与经典论说有明显区别之处,因此提供的研究视域价值大于其结论的创新性。张二芳阐述了德沃金强势意义的权利、平等的关心、尊重的权利和道德权利等观点,由此逻辑地证明了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35]。而费尚军通过研究亚当•斯密的公正理论,指出公正在斯密的论证过程中是以人性为其基点的,斯密通过探求人类社会财富的累进动力和社会秩序与文明的和谐机制,在对私利追求的价值肯定中揭示了公正在市场经济中的向度和多维价值内涵,尤其是关于斯密的“公正旁观者”的命题仍需学界深入研究[36]。

国内对于中国传统公正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先秦的公正思想,因此文献的论述也较好地体现了对于这一公正思想体系的认知。李振宏认为,先秦时期的公正思想主要体现为公正应惠及天下,偏私是公正的大敌,统治者对实现社会公正具有主导作用,行公法是社会公正实现的保障,并将此纳入公正意识[37]。黄敦兵和雷海燕指出,先秦儒家礼制建构中的公正观念出自孔子及其后学,是一种反思的产物,它导源于天道,再由天道下贯到人间;王道之始是公正观念的历史起点,而正直的王道理想则落实在现实政治层面上,表现为政治理念中对“德”的伦理要求[38]。程立显则较为系统地将先秦思想的发生发展以中国历史上的公正观的方式阐述出来,他在道德哲学的研究范畴中提出中国公正思想具有巨大的局限性,其关键在于公正在中国传统中是个人品德而非社会德行,是摒弃权利和自我意识的日趋萎缩的公正意识,因此中国古代历史思想所导致的公正现实实质上是付诸阙如[39]。沈晓阳认为,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正义)观念实际上是由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的思想混同而成的,“儒家的道义论正义观念,道家的自然论正义观念,墨家的功利论正义观念,法家的法制论正义观念,使中国传统正义观念呈现出丰厚的思想意蕴和多彩的精神风貌”,这“构成了中国传统正义观念的基本结构,也是中国传统正义观念的精华所在”[21]。

当前,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的较少,应用型的研究较多,因此系统性研究尤为珍贵。李云龙和张妮妮通过对正义的起源和发展的梳理,过渡到一般社会主义的正义概念,由此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如何理解正义(公正的较高形态),由此得出了结合社会主义内涵的公正理论,并提供了一个建设社会主义公正的路径设想[40]。袁贵仁则从马克思对于公正的看法、概念的认知分析入手,进而指出马克思将公正作为人的社会关系之相称或平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是贡献与满足之间的相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自由与责任之间的相称的公正蕴含;在此基础上他将公正看作是一切文化传统中最富有吸引力的价值观念之一,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并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公正发展的问题、路径与手段[41]。文小勇的博士论文是近年来少见的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的系统性专题研究,该研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思想轨迹探析,论证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正义观念的扬弃以及如何构建公正社会的问题,继而分别论述了列宁和中国社会主义的公正理论与实践,最终得出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内涵,剖析了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辩证尺度。该研究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不是从抽象的公正原则出发,而是从现实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必然性出发去理解社会公正问题,这就把社会公正问题放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从而与各种关于社会公正的唯心史观划清了界限”,由此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是一个包括价值目标、理论体系与制度设计三位一体的科学公正观[42]。他的这一系统性论证无疑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研究的空白,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公正思想,尤其是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的挖掘和整理仍有待深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的公正理论的学理分析和实践阐释也可以更加充实。

四、与其他相近概念范畴混同起来的研究十分普遍,紧紧围绕公正展开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

从文题分析,将公正与相近概念范畴的混同具有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整体混同。如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廖申白《西方正义理念:嬗变中的综合》(哲学研究,2002年第11期)等著作文献中,出于文献自身所预设的应用范畴而不在乎公正或者相近范畴的具体区别,这是一种“定语性”的文题混同。其二,在公正范畴内部的部分混同,尤其是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混同,如丛小峰等《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若干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高兆明《制度公正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这里混同的基本原因在于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不公正的校正问题,因此从实践进入第一性的理论思考则是社会公正问题,而此种先见的判断则忽视了公正作为独立的范畴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否认,公正与其他范畴十分相近,且联系也很紧密,但无论是在词义上还是在学理和实践的判断上,应当是有差异的。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从文献内容分析,概念的混同成为公正理论研究的最大障碍与集中体现。高兆明认为“公正可以规定为以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的人们相互关系的合理状态”[8];吴忠民则认为“公正是一个规则体系,是一个由对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以及社会调剂规则共同组成的规则体系”[43];程立显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中“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39];丛小峰等人则认为“公正,是指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特别是通过社会政策来进行社会整合与调节,减缩存在于社会或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和差异,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成果”[44];姚洋则从非道德论说的角度提出“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45];王海明认为“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者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3];任者春提出“公正强调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的均衡状态,不多不少,公而不偏,各方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举凡评判是非功过或赏罚予取,遵循公众认可或代表公众意志的准则而不偏私;按照同一道德的标准,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或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方可谓公正”[17]。这些研究对公正的把握是一种宏观的认识,我们发现,如果将其中的公正词更换为“公平”、“均衡”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因此,这种混同是一种概括性的混同,即提出基本命题时没有彻底厘清本概念的严格界限。

当然,“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一方面涉及整个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与一般社会秩序的要求不大相同的个人权利的反映。最后,公正是一个双重概念。既注意过去,又面向未来,既是保守的,又是变革的”[46]。如果上述概念的混同可以通过某种逻辑矫正的方法完善成为比较科学的概念范畴,那么有一些概念的定义本身即是混同的。吴然认为“公正总是和平等有关系。公正的实质就是平等”,“它是利益交换的相等,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47],这一认识至少混同了公正与平等、公正与相等、公正的关系属性与公正的行为属性,属于典型的杂糅型内涵解析。王小锡(1988年)认为“公正即是公道,正义”[25],蒋云根认为公正也就是正义[15],邱珂认为公正又被称为正义,它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感情[14],吴忠民虽然持有系统公正论的观点,但是在公正的微观性观察中,他也认为“公正与正义同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48]。这些学者代表了公正研究中将公正看作正义的同义词的观点集合。而秦书生、娄天武、张频礼认为“公正具有公平、合理之意”[11];

程立显虽然认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应该在基本范畴上进行区分,但是在论证过程中则将权利平等等同于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即公正就是权利平等的同位意向[16];冯治良则从法律公正的角度提出公正意味着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对人处事合法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49]。除此以外,姚大志认为公正意味着正义,意味着平等,意味着支配我们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是公共理性[6];谢洪恩则认为公正与公平、公道、正义等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范畴[7];陈延斌认为“公正,与公道、公平、正义等范畴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含义”,它们“都体现为一个重要的文明素质”[50]。

当然,也有学者坚持了公正的特定内涵和范畴,在区分相关概念上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冯建军就明确认为正义、公正、公平等范畴既存在着相同,也存在着不同,不能混淆[1]。王桂艳指出正义、公平、公正等范畴是不能等同的,不能把复杂的正义问题归结为公正或公平问题,在她看来,公正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同并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相联系的正义[51]。冯颜利则认为公正是指用同一原则或者标准评价相同的人与事,或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正义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正与正义是属种关系[12]。洋龙也对平等与公正、正义、公平进行了辨析[52]。这些研究虽然并没有在逻辑和历史的分析中,全面区分和突出公正范畴的独特性、联系性,但是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力图论证相关概念的区别的必要和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成果为公正理论研究提供了积极的规范性指引。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师泽生和王冠群撰文指出,公正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不同社会主体对自身权利和利益在一定阶级范围内得到合理满足、平等实现的价值理念,及其通过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现实博弈所确定的一种规则体系和可验证的实际状态的总和;简言之,公正就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理念、原则和状态[53]。

五、抽象性研究较为突出,联系实际研究的成果较为缺乏

首先,将公正命题看作一种抽象的事物,而陷入单纯的思辨论证。近年来,国内译介了当代西方公正思想的部分著作,如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麦金太尔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布莱恩•巴里的《正义诸理论》、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R•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和《认真对待权利》、沃尔泽的《正义诸领域》、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等。针对上述思想家的研究,一些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体现出抽象性的特点。例如前述马永翔就是从抽象的心智论和知识论分析了哈耶克的公正思想;而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则是沿着康德主义的基本逻辑分析了正义命题在休谟、罗尔斯那里的不同与哲学基点;吴然尽管在其研究中注重了应用案例,但其主体论述却明显属于规范研究的理论抽象。

其次,为了符合自己的理论体系或者著作需要,将公正抽象为一种理论间的依附关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应用此类抽象性研究方法的公正研究屡见不鲜。如前述王海明的《公正类型论》就是为了说明其关于公正的应得报应学说而进行公正分类的;杜承铭的《论公正的评价本质》则显然是建立在评价理论的基础上,将公正的评价性扩张成为公正的唯一属性的论证;姚大志的《呼唤公正》为了说明道德意识和道德教育对于公正本身的意义而将公正与正义等概念等量齐观,以扩大道德归属感的强度。再如,宁馨证明了个体道德心理中的公正因素是影响群体道德心理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得出了道德心理对于公正尤其是社会公正的反作用命题,并强调加强公正心理教育的重要性[54];常健则批判了公正的单维度研究的局限,但此种批判是为了说明其三重维度制衡的公正理论,至于为何三重维度,则又避而未谈[55]。又如前述唐代兴的《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汪行福的《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此外还有戴茂堂的《论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的内在联系》[56]等诸多文献,几乎都是预先设计了一个框架,而将历史的分析和逻辑的研究变成了一种机械的“验证科学”。当然,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通过预设理论命题再加以论证的过程,但这本身就是一种抽象思维的事实决定了其所辖摄的研究也必定导致同样的结果。再者,这样做虽然从现实问题出发,却陷入了现实问题的抽象性中,没有完成公正实践性概念范畴的理论展开。这一类研究可以被称作“作为现实的抽象”,即虽然完成了现实问题的发掘和整理工作,甚至已经进行了相关的价值和规范判断,但却没有由此回到实践的现实化,这种抽象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假象”。如较新译介的一些论著中剖析了许多相关现实不平等和不公正的问题,也提供了一些解决路径,但仍旧是走向了虚无的公正观,其困窘于问题的层出不穷或者无可解决性,却没有看到公正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一种问题史,因此它的实践感需要其回到问题。针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许多学者看到了马克思的批判,却忽视了马克思的批判之批判,如王海明和孙英试图还原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体系中的公正内涵,将公正实践的根本路径与阶段路径、现实路径与长久路径、多维路径与单一路径较为简单的统合了起来[57]。

也有的学者能够以现实问题为理论研究的使命感,从价值和规范研究入手,进行多角度和全方位的公正理论和实践的探求。例如,张书琛等人就从公正研究的现实困惑出发,研究了社会公正问题的哲学基础、历史向度、中外公正思想的历史演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公正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治法律公正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伦理公正问题[58]。当然,这个研究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公正两个限制命题下展开的,但是该研究所体现的整体观和历史观是值得借鉴的,至少表明了公正研究应该具有一种实践感和历史感。

公正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对其进行抽象性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问题是如果停留在这样的层面,势必影响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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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4

【关键词】公正公平 法治社会 法治实现 和谐社会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科技等各方面都不断进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受到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以建立法治社会为基础,只有一个完善的、确保公平公正的、充满正义的法治社会才有机会发展成为和谐社会。法制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只有通过适当的法治才能建成充满正能量的和谐社会。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和谐社会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雏形,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不会凭空出现,它需要在现有社会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调节和完善,而法治是确保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手段,是实现和谐社会必须采用的策略之一。①

法治维护和谐社会的秩序。由于人口众多,我国不可能不发生任何的冲突和纷争,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是用来约束和限制人们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大的发生,同时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以此来警醒世人,减少冲突和纷争的发生。法治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社会良好有序的运行,社会秩序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持,任何人都包括在社会的秩序中,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治就需要被严格地执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的基础保障。和谐社会是以法治社会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的秩序也是按照法治社会的秩序来建立的,因此法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责任。

法治保障和谐社会的人权。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准,更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底线。如果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人都不能确保公平正义和人人平等的权利,那么这种社会又凭什么称作是和谐社会?其和谐之处在哪里?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减少冲突和纠纷的产生,也避免出现推卸责任和逃避问题的现象,而建立法治就是为了赋予人们这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人人平等是所有人渴望实现的,但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人人平等很难做到,并且他们也不以此为最终的社会目标。

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可能将人人平等变为现实,而这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制定相关法治对人民群众也起到警醒和督促的作用,可以从内心来唤起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规范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的发生,确保和谐社会的顺利形成。因此,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措施。

法治维护和谐社会的正义。正义是一种象征和理想,它同公平、公正、公道、合理等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其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②

从法治角度上讲,正义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法律正义,即正义的法制和合法性。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治来调整人际关系及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正义提高了法治的实效,也就是说在法治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通过和平与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正义对法治进化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法治的最高目的和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正义始终是法治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不管统治者是否愿意,作为社会价值,正义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另一方面,法治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治。

以制度的建立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良好的社会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重中之重,它可以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是保证人民利益的保障。而立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人民意志的主体,所以国家立法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为了为人民服务。但是现阶段公共权利约束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公共权力乱用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学者和法律专家一直在探讨和研究这一问题,努力研究约束公权力的有效方法,让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真正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目的,为人民服务,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做到文明执法。而公民在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这样可以保证权利之间的和谐,将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很好地区别开来。

此外,公共权力之间也要有所区分,例如,党内的各大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不能用引起权利越界管理和越级管理现象。要形成各权力机关之间的和谐。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制度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控制各权力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个权利机关的执法范围,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安定。第一,权利机关不可以推定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得行使,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使用。而且,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必须执行权利,不得,更不得越权和。所以,公共权利的制约制度一定要细致完整。第二,法律法规制定公共权利的行使范围确实需要细致和完整。目前,公共权利还存在漏洞,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产生矛盾的原因正是其制定的制约法律引起的,但这也反映了制度对权利的约束和控制。第三,公共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不存在裁量的范围。所以,公共权利的行使者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准确分析问题,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定,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因此,一定要保证公共权利之间的和谐,否则,权力失控失衡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公民权利是影响制定的重要因素。因为公民之间是最容易引起冲突。人民在彼此的沟通和交流中很容易引发矛盾,这时,法律法规就起了重大作用,它明确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建议,公民之间的权利规定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合理规定人民权利。法律在规范人民的权利过程中,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证人民的意愿,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规要有一定的执行标准,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完善性,但对特殊群体要给予一定的照顾,制定合理的法律进行保护。第二,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这说明在赋予人民一定权力的同时,也一定要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我国一直在提倡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我国社会的文明环境。我们在法制社会中不倚法压人,意在规范人民的行为,让人民自觉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标准,让人民自觉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人民也是制定法律的主体,所以要让人民参与国家制法定法过程,保证人民在法律中的地位,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学的进步,人民的法律地位要更加被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考虑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地位,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国制定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保护人民的民利是法律的意义所在,因此,一定要把公平正义当作法律的制定标准,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宪法明确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重要依据,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科学发展观给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让国家找到了法律制定的方法,让国家找到了执政的方向,让国家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为人民和社会服务。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实然之术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一直处于封建统治时期,那个时候是没有人人平等理念的,人是分三六九等的,有的人天生地位尊贵,就会成为主宰其他人命运的人,而有的人地位低贱,就只能被压迫和剥削,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只能由社会主义社会来终结。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由来已久,人人平等是理想社会的主要特征,而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和人人平等是需要法治来保证的。我国政府正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人民建立一个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的成立,不仅仅保护我国人民不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同时还解放了我国人民的精神世界,我国人民再也不用有苦不敢言,可以直接表达他们对充满了公平和正义这样的生活的渴望。我国政府对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最初共产党人正是带着这样的一腔热血投入到抗战中去的,我们就是不愿永远被压迫和剥削,不愿永远做奴隶,才勇敢地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进行战斗。因此可以说不存在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形势是不会永久存在的,有压迫就有反抗。在我国历史上,类似事件很多。对这方面的考虑,在历史上就有很多人提出过,如孔子、孟子等,同时在我国的古老文献中也可以看到很多相关的古文文献记载。建国初期,政府就对我国的社会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制定了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趋势的分配方式、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工资数额的分配、就业发展的制度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方方面面的发展,尤其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提升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社会地位,进而使得我国有能力有资格向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宣传社会主义社会的理念,加强了更多人民对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渴望。同时,尽管我国在各方面已取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我国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仍在不断努力,首先通过建成和谐社会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开端,把公平、正义的思想贯穿到整个构建和谐社会的每个步骤中,借以提高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和理解。③

公平正义形成社会的本质。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我国政府已制定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方针策略,但是受经济、政治、科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终决定曲线实现社会主义,首先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以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等为主要途径。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来,我国经济确实得到快速的发展,实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但也造成了财富分布不均、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紧缺、民族争端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阶段我国的社会制度缺乏足够的公平和正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人人平等、公平地赋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的社会制度才能杜绝纷争、减少社会问题。面对严峻形势,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以便减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针对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制定一系列的促进经济发展的策略,提供优惠政策给前来投资的企业,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而带动地方经济。通过全国在经济方面的协调发展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顺利建成。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术

法治体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是每个人都需要法律法规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但是我们现今的社会制度中,公平、正义还不能达到那样的程度,对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纠纷,人们还是需要采用法治武器来保护自己。④法治是一个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保证自身秩序良好运营的必要措施。在和谐社会中,公平是人人平等权利的另一种体现,人们被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和谐社会是公平的,法治是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一权益进行定义,并在现实中对其进行监督。

和谐社会中的正义通常是人们心中一直渴望生活的一种状态,从法律角度来看,正义可以说是人们制定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它们来规范自身行为的方式。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其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

法治保障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是需要一定基础的,不可能没有任何限制就要求生存在和谐社会中的人们都遵守公平和正义的规则。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解决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过大、收益不均、城乡经济差距、就业问题等。和谐社会不是只用来消除剥削和压迫的,还需要能够促使生活在该社会制度下的人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够逃避的,而规定人们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定。法治为现今的社会制度中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保障。现代和谐社会是以利益表达、激励动力、整合平衡以及利益救济等社会机制为基础,这四种机制需要以法治为根本来进行发展。实现整体社会的和谐,需要从长远角度来考虑,正确对待现存的社会问题,尽可能通过法治手段解决,以期实现公平和正义。

结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仅是为生活在社会制度下的普通百姓制定的,同时也适用于那些执法犯法的执法者。贯彻落实我国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策略,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减少知法犯法、滥用手中职权的现象。掌握行政权力的执法者需要把握自己,尊重法律法规,坚持以法治来保护普通民众,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公正,引起争议,避免造成一些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中医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毛煜焕:“和谐社会的法官责任—论‘人民司法’的时代落脚点”,《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七辑),2008年。

②吴天昊:“论‘司法和谐’的实现路径”,《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文集(2007年度)》(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2007年。

③张胜全:“地方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思考:强化监督职能 发挥人大作用”,《2007年全省人大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5

一、立法听证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群众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应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有一定的实现形式和制度,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同样如此。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缺乏一定的实现形式和制度,造成民意表达渠道极不顺畅,社会主义民主往往无从体现。而立法听证的核心价值正是在于坚持立法的群众路线,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立法的民主化。

社会主义社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人民的利益,立法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设置目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如果民意没有表达的渠道,上述目的能否实现就很值得怀疑。现实立法中没有很好代表人民利益,甚至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立法腐败等现象并不罕见。立法听证不仅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有助于他们了解和监督立法过程和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体现公众的利益、意志和智慧。而且,立法听证扩大了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弥补了民主选举制度的不足,拓展了现有民主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立法听证是地方人大在立法领域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方式,是我国民主政治实践新的发展,体现了人民代议机关的人民性,保障了人民意志在立法中的体现。作为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立法听证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保证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人民群众真正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立法听证遵循公平正义程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辟化解冲突的有效途径。

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同志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协调矛盾,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关键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革,一些长期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凸显,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如果各方面利益调整的好,就能进入黄金发展期,反之则会落入“拉美陷阱”,更谈不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利益的调整主要是依靠法律。立法工作的实质就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分配、界定和协调。而立法能否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关键是能否体现、促进、实现和保障公平和正义。作为“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立法听证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其本身追求和体现的是一种程序的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的程序是立法听证的核心内容及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将有效地促进实体公平和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最可靠的保证。以公平和正义促进公平和正义,这是法律的重要内涵之一,立法听证的价值目标是符合这一内涵的。在目前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在立法决策之前以及立法过程的其他有关阶段,立法听证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反映,使各方的要求得以直接表达,也有助于他们监督立法过程尤其是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更好地或尽可能地体现他们的意志。因此,这种公平和正义的立法程序特别有利于均衡各方面的利益,把不同利益诉求引发的争执和冲突引导到可调控的范围内,在既定的原则下解决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立法听证不仅仅是一个民意的征集和表达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进行碰撞和协调,以求其利益最后在法律中得到均衡体现的过程,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辟了一条化解冲突的有效途径。正义和公平就是在这种老百姓看得见的形式中实现的。事实上,对于立法机关这个特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立法听证也是对立法机关的监督,是对立法机关利益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的协调,有利于增强群众对立法机关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从而不仅仅是在形式上的变革,而且体现和促进了立法机关运作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契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立法听证促进科学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笔者认为,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的和谐有赖于法治的实现。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远不是法治社会。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

目前,我国不少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不佳,首先就是因为制定的法律还不够科学,还不能称为完全意义上的良法。立法听证首先开辟了提高立法质量的新途径,有助于良法的产生。立法听证,提高了立法透明度,有助于立法主体接受监督,突破立法中原有的一些体制内封闭运行的弊端,遏制立法腐败,减少立法中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立法听证体现了立法技艺、方法、途径的不断完善,有助于立法主体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立法决策。

法治社会的另一方面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目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依法办事的理念还没有很好树立。立法听证,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吸引了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并引起各有关方面较大关注,促进社会公众真正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培养和增强了他们以当家作主的心态对待法律。同时,立法听证遵循了公正和正义的程序,极大地延展法律的可信与权威,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便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自觉认同和拥护,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社会抵触心理。另外,对公众而言,他们不仅实现了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而且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内容、立法精神等,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有助于法律得到更好地遵守。

四、立法听证推动民主实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人文精神。

笔者认为,社会是否和谐,从深层次看,决定于这个社会是否具有和谐的人文精神。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和谐的人文精神,有赖于具有和谐精神的社会公民。反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有利于培养和谐的人文精神,培养具有和谐精神的社会公众。民主需要一定的实现形式和制度,和谐的人文精神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制度,长期不懈地予以培养。在我国,普通的公众直接参与民主的实践,行使当家作主的民利的情况,数量少、程度浅、范围窄,另一方面他们的民主参与精神和素质修养也不够成熟。这与我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政治文化是分不开的,也是与我国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的大国的政治理想相去甚远的。立法听证,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政治实践,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实行立法听证,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实践机会。通过这样的民主实践,社会公众可以学会对社会政治的有序参与,学会在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进行合法的诉求;学会在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具体、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利。通过这种可以看到的民主,社会公众感受到实在的而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民主,从而逐渐形成民主意识,成为成熟的民主社会的公民。同样,公平和正义、法治也通过这种形式得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的精神也得到相应的培养,这些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有可少的人文精神。

五、立法听证借助新闻宣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舆论氛围。

立法听证是在地方人大的立法实践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立法听证采取的主要是听证会形式全国首次立法听证会是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举行的听证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将听证制度引进立法领域。可以说,立法听证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据统计,自1999年至2004年底,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只对39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立法听证举办时间较短、范围不宽、形式单一、频率较低,规模一般也不可能很大。但它的示范意义是巨大的,它带动的各种媒体所汇集、传播的舆论,也成为事实存在的无形的听证会,吸引广泛的社会关注。各地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一般都公开举行,并且注意借助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媒体的宣传报道,不仅是对法律本身的宣传,而且是对民主精神的宣传,是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立法听证本身需要制度规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长效机制。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6

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和集体素养。它要求个人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突破私我关系,懂得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学会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当切身利益受损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接纳法律规则对公共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护,提高法律认同感。培养公共精神,就要树立公共意识,要求人们从“人人独善其身”走向“人人相善其群”,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模块《成长中的我》,在“心中有法”中设置了四个内容: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这一设置,考虑了初中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从法的概念开始,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的三个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此体现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启示学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而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社会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学会防微杜渐,远离违法和犯罪。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对于闯红灯的处罚,《道路交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说明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生命产生威胁,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心中有法”,树立公共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不仅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体现了“有公共精神”这一要求。

二、激发公民意识,处理好权利和义务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公共精神的核心是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意识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认识,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等方面的评价、解释和看法,具体表现为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一个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不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能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责任意识的水平,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公民公共精神的高低,是衡量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培养公共精神,必须激发公民意识,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第二模块《我与他人和集体》,在“权利与义务”中设置了五个内容:

1.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

5.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相对于“心中有法”,在培养学生懂得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智力成果权,以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要求自觉履行各种义务,在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培育公共精神。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例,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新西兰毒奶粉,从汽车不合格轮胎到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窃取隐私,等等。新闻媒体不断报道的食品安全、消费侵权实例,展现了一些企业或个人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现实。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等新规,不仅强调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明确经营者、代言人的诚信行为和责任履行,包括消费者如实举证、合理使用“七日权”。这些都蕴涵着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

三、深化公德意识,处理好法治和德治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

公共精神在今天的法治社会的培养,更要求深化公德意识。因为一些违法的非正义行为,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尽管正义感在个人的诸种道德品质中不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但它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可或缺,不讲道德、漠视道德、甚至反对道德的人不可能具有公共精神。思想品德课程注重法律教育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中学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对于违反法律的非正义行为,能见义勇为或见义智为,并在道德立场上做到“爱憎分明”,这与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致的。通过法律教育培育学生的公共精神,也是要将中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的公民,这与“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基本理念是一致的。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三模块《我与国家和社会》,在“法律与秩序”设置了五个内容:

1.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2.知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3.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4.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5.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由上可见,“法律与秩序”更侧重从国家层面,突出宪法意识、依法治国方略,强调公民对整个国家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担当;并明确了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要求。这些法律教育都超出了个人自身利益的诉求,是源于人们共同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和共同生活利益的反映,必然要求中学生有一定的公益心和公德心。试想,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就会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深化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公众舆论发挥监督作用,从而纠正个人或部门的错误行为。以网络自由为例,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外显为公众舆论和行为:一方面,我们希望利用网络交往的非现实性,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收集相关材料,发表个人见解,抨击社会丑陋现象;另一方面,一些网民成为网络谣言的直接或间接的制造者、传播者,以谣传谣,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