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约申请书范例6篇

不续约申请书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1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08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20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2010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2000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着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___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请文件,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着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着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3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_________

资格认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_______________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_______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其中人民币_______元系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行支付;

人民币_______元系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支付。

委托人如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需交纳额外申请院校的通讯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____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约定,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

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有关受托人代收取的上述费用的退费规定按照合同附件或以委托人所申请的国外院校及海外合作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6.委托人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其获得其中任何一所院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的义务。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详见附表)交与受托人,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元,并在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_____%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付或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留学申请所需资料或未能办妥护照或未能通过相关的体检而导致留学申请无法继续或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委托人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送签而被拒签的,受托人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知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信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6.受托人在获得前往国签证预评估或正式签证后,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二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

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4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費: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委托人(盖章):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5

关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目前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制度:一是登记制度,也称为形式审查。在这种制度下,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文件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人的手续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已经缴纳了申请费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只要符合条件,便授予专利权。二是文献报告。在这种制度下,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同时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的专利申请才可获得专利权。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了审查制。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实行专利审查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专利标准,提高专利质量,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为“形式审查”或“格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进行的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的公开和实质审查做准备;查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机构办理专利申请;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依照《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严格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

二、早期公开

所谓早期公开,是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行的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是利用《发明专利公报》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另外还可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使公众可以及早自由阅读和索取有关文献,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批进行监督和协助,也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

三、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也称技术审查,它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所进行的审查。关于实质审查国际上有两种制度:1、即时审查,也称为实质审查制度或完全审查制。它是指专利机关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专利申请,立即进行实质审查,中间无间隔。这种审查制度虽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足。其中最大的缺点是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急剧增加,会给专利局的审查工作带来不堪负担的压力,导致审查周期延长,使得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2、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也称延迟审查制。它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后进行公告,对其实质内容推迟一段时间进行审查的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减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的工作量;使社会尽早得到发明创造的信息;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补充和完善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文件。该制度的主要缺点是早期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的审批制度。《专利法》第34条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的办法是通过对世界性及国内专利文献检索及对国内现有技术比较、分析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三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授权登记公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登记和公告同于发明专利的登记和公告。

应当注意,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虽然从申请日起算,但专利权从专利授权日才正式生效,因此,对发明专利的完全保护是从专利授权之日开始。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技术从申请日至公布日为保密阶段,申请未公开,故申请人不能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也不能请求他人支付费用。从公布日至授权日为临时保护阶段,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实施人拒绝支付使用费,申请人无权禁止其实施发明创造。申请人只能等到获得专利授权后,才能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或提起诉讼,追索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

五、复审

不续约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专利质押登记;出质人;最高额质押

专利局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及其相关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质押合同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登记申请文件的审查、质押合同的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质押期限的延长、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以及质押合同登记的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设立。基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质权不设立,那么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不成立。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提出时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明确限定提出时机。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机构办理,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目前该项工作由初审部发文处负责。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已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三、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处于终止或者保全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四、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要双方签署的共同声明)、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质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予以登记通知书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主合同履行完毕;提前解除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履行完毕;专利权转移或者丧失;其他可以注销的情形。

审查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缺陷以及逾期提出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质押合同登记予以注销通知书,并将专利权质押解除信息传送至电子审批系统的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子系统,在专利登记薄上记载,并在专利公报中公告。

五、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专利权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许可或转让专利权;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文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如果质押合同中没有明确阐述债务情况,需同时提交主债务合同。质押合同中如涉及到其他相关约定,需同时提交相关合同或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三者复印件其一即可,需要加盖公章;部队的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外国单位须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公证并附翻译。外国个人需提交有效期内护照复印件并附翻译。)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译者,如翻译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要在译本上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登记文件不齐备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专利局予以受理,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形式提交文件的,没有受理通知书发出,材料合格后直接下发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申请登记日即为受理日。

七、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的处理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专利权的财产权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当事人申请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若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审查员应当认定最高额质押合同不成立,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