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例6篇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外贸管制权;法律概念;文本

[中图分类号]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3―0149―06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加强,政府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自顾倾向强化,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在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美欧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强化对绿色、新能源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贸易保护。因此,国家所拥有的外贸管制权已跃入了法制视野,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中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并以此为焦点形成了大量的学术理论与规范创设。

然而,外贸管制权这一概念,来源于外贸管制实践,现实生活中各国实施外贸管制的方式千差万别,相关理论也无法明确外贸管制的内涵,已有的法律规范中更是未对外贸管制权进行明确定义,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构建中也有许多必须予以面对的理论障碍。这种理论与制度的发展困境显然与外贸管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不相称,同时也阻碍了外贸管制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在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中,特定词语的渊源文本,尤其是权威性的法律文本,不仅仅是法律概念的引证来源,其本身也是反映法律概念的重要研究资料[1]。从法理层面对外贸管制权进行解读,必须将外贸管制权置于特定的文本语境下,依现实主义的历史观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界定。相关文本的表述,不仅表明外贸管制权具备了形式正当性,同时也是证明外贸管制权实质正当性的现实根据。以文本视角对外贸管制权进行深入探讨,显然对促进外贸管制法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不同学科理论中的外贸管制权文本解释

(一)经济管理学理论中的“外贸管制”与“管理贸易”

由于经济学文献中使用的“管制”和“规制”以及“规管”,均源出于英语“regulation”,其一般含义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依据或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2]。因此,外贸管制的含义,目前也多从经济管制的角度进行解释。通常认为:“外贸管制,是对外贸易管制的简称,也叫进出口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体现”[3]。体现对外贸易总政策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进出口商品政策、国别政策或地区政策等方面,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经营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干预三个方面的内容。而狭义的贸易政策则是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政策体系。目前主要的贸易政策类型包括: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中性贸易政策和偏向性贸易政策。

管理贸易(ManagedTrade)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盛行于80年代以后。迄今为止,关于管理贸易内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分歧其中国外学者的观点如下:第一,管理贸易是指非竞争环境条件下的贸易行为(L.R.Krause,1992);第二,管理贸易是指受政府政策控制的贸易(Trzon,);第三,管理贸易是受非关税壁垒控制的贸易(J.E.斯贝茹);第四,管理贸易是管理本国与世界经济而对贸易与投资的直接干预(R.J.Waldman,1986)。国内学者的观点如下:第一,管理贸易是有组织的贸易(薛荣久,1993);第二,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的贸易(薛进年,1992);第三,管理贸易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李述仁,1993)第四,管理贸易是有组织的贸易,是保护贸易的一种形式(陈寿琦)。转引自薛荣久.国际贸易[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在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认为管理贸易是以协调为中心,政府干预为主导,以磋商谈判为手段,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关系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4]。而由此产生的管理贸易政策是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加强而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双重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一种协调和管理兼顾的,介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的一种国际贸易体制。这种“管理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各国政府既要保护本国市场,又不伤害国际贸易秩序的政治意图。目前,实行管理贸易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以管理贸易为特征,而日本主要是有选择的管理贸易[5]。

外贸贸易政策应属于一国的公共政策范畴,具有宏观性和实务性,它本身的表述并不是一个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视角的法律概念,显然与外贸管制权不同。“管理外贸”既然属于贸易政策的范畴,同样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是,由于这种政策最主要的特点是将管理贸易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因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对外贸管制权的研究与发展。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2

论文摘要:高校扩招使更多的人认为学风建设有必要加强,而学风建设需要学生、教师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PBL教学法实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和管理模式。PBL的学习理念在世界各国的大学得到广泛重视,并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PBL已被证实为一种经济型的高等教育模式。国际贸易等经管类课程可以尝试采用PBL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从而改善学习效果。采用PBL教学法需要满足具有实际问题、建立对学生进行学习帮助的路径、具备合理的考评机制等条件。论文以《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中“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与分类”一章为例,简要说明了在单门课程中采用PBL教学法时的教学设计。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教学;基于问题式的学习(PBL);以学生为中心

1、目前学生的学习状态

笔者从事教师职业均已超过十年。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教育领域也发生了很多变化。感受最深的就是学生的精神面貌、学习状态的不同。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好的方面。好的方面是现在的在校大学生从初中到高中基本上是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他们接受的外界新生事物多,接受的信息量大,思维比较活跃。但也因此而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很多学生眼高手低,对待学习不专注。课堂上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多,即使人在课堂七,认真听课的也不多,老师讲课时学生在下面眉飞色舞、窃窃私语,老师提问时却三缄其口。对待作业不认真,笔者曾经教过3个班的课程,结果发现提交上来的作业一个班一个版本,甚至错别字都一样。

这些现象绝不是一所学校的个别情况,甚至在一些知名大学也不鲜见,否则就不会有东北财经大学某学生只改地名和数据整体复制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的论文抄袭情况出现。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有学生方面的原因,也有教师方面的原因,更有教育系统以至整个社会方面的原因,要想使学生学习状况有所改观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整个教育制度、教育体系等方方面面进行改革。那么,作为教师目前能够做到的不是无谓的抱怨、简单的指责,而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改善现有的教育、教学方法,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从而使他们产生学习动力,改善学习效果。2008年寒假期间,笔者作为成员之一参加了我校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举办的双语教学培训,对该校的教育、教学方法有了一些了解,特别是对该校在电子工程等专业使用的PBL虚雯学法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PBL教学法简介

PBL是problem—basedlearning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基于问题式的学习”。PBL于1969年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HowardBra—rows在加拿大的McMaster大学医学院首创,自那以后不断得到精炼和发展,到目前已经被应用到包括医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工程教育、商业教育、社会工作教育等多个学科领域。与此同时,也开始渗透至中小学教育中。它与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的比较见表1。

也就是说PBL是以学生为导向的教学方法,一般由4—6个学生组成一个团队,由学生自行制定学习计划、控制学习过程,通过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开展学习活动。PBL学习过程见图l。由于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必然要用到不同学科的知识,这就使学生对所涉及到的各学科的知识能够融会贯通、活学活用,而不是孤立的为学而学。而且,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是以团队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要选出团队组长,组长需要制订工作计划、组织讨论,这就很好地锻炼了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语言表达、书面写作、团队合作、项目管理等等各项能力。学生如果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选用图2所示的解决途径。

以维多利亚大学采用PBL教学方法的电子工程专业为例。学生在开课之前会得到一份详尽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将课程所用教材、参考书、教学目的、需要掌握的内容和技能、每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上课地点、特别是学生最为关心的成绩评定方法、评定标准等等内容详细告知学生。教学采用课堂讲授(可能有上百人参加)、专题讨论(二、三十人参与)和小组研讨(一般5个学生一组)等方式。其评定方法很有特色。学生在课程结束之后要提交包括个人思想日记、同学评议、团队方案(每人要阐述自己对团队工作的贡献)、技能检查结果、个人成绩等级建议等内容的一揽子文件,作为确定学生成绩的依据。这种评价方式可以更客观、更全面的对一个学生的各项能力做出综合评价。在电子工程专业,有相应的硬件设施与PBL的教学模式相配套,包括PBL多功能教室和实验室及焊接车间。PBL多功能教室被隔断成一间间工作室,可供学生召开小组会议。每个工作室有一张方桌子,桌子上有电脑,还配有白板,供学生聚在一起讨论问题使用。另外给每个学生配备一个壁柜,供学生存放私人物品,这样会使学生感到非常方便,能够吸引他们经常在这里参加学习和讨论。实验室和焊接车间,可全天24/小时供学生进行实验和练习操作,并自行进行技能测试。

3、PBL教学法国内外应用现状

近年来,PBL的学习理念在世界各国的大学得到广泛重视,并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从院校或系科层面的大规模推行到单门课程的小范围采用,多种层次并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PBI科研所副主任杜翔云撰文谈到,研究显示,PBL的成效取决于其推行程度,但即使只在单门课程中采用,也有证据显示,可以促进学生学习动力和技能方面的发展。尽管多数情况下推行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在院校层面上,但小规模的教育创新对于积累新的教育和学习模式经验尤为重要。丹麦教育质量的几项评估显示,与丹麦的其他高校相比,在院校层面采用PBL教学的奥尔堡大学是学生流失率最低的学校之一,同时又是学生按时完成学业率最高的学校之一。

整体上,在教学质量和学习成果方面,采用PBL的院校往往排在采用传统教学方式的院校之前。并且,学校的毕业生如奥尔堡大学在丹麦企业的各项评估中被评为最有创新力、最能学以致用、最受雇主欢迎的。从长远规划的角度看,PBL已被证实为一种经济型的高等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国内,自杨耀防等在《西北医学教育》1994年第l期《以问题为中心教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至今,国内学者及教育工作者对PBL的研究和使用已历经15年。但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查阅结果显示,我国对PBL教学法的研究和使用多集中在医学,少量应用在计算机、机械基础、物流管理、体育、思想政治、数学、数控加工实训、研究生信息检索、生物学、化学、高等旅游教育、工程力学、远程教育等的教学。有关经济管理类PBL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仅见黄永斌、谭福和、鞠芳辉等发表在《实验技术与管理》2007年第6期的《基于情景平台的经济管理类PBL教学模式的实践探索》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PBL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和做法,对同类院校的经济管理类教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PBL教学法在国际贸易教学中的应用

4.1国际贸易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以《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为例,它包括国际贸易基础理论与国际贸易实务两大部分内容。我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教学大纲规定在32课时的教学时间中要完成以下13章的内容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国际贸易措施、区域一体化、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术语、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商品的价格、国际货款支付、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合同的协商与签订。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内容特点如下。首先,国际贸易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仅在讲授国际贸易基本概念与理论的时候要与实际密切联系,运用当时最新的统计数据与发生的国际贸易事件来说明有关概念与理论,特别是国际贸易实务部分本身就是在学习如何进行国际贸易的磋商、如何商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其内容与实际更是密不可分。其次,国际贸易课程内容繁杂。从前文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3章的内容,每章内容都相对比较独立,也就是说要完成所有的教学内容,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每章都需要使用至少2个课时的时间去讲授主要内容的话,至少需要26个课时,这还不包括课堂讨论的时问,而且有些重要章节2个课时远远不够,比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款的支付、合同的协商与签订等。显然,要在课堂上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32个课时确实不够。而且,如果在课堂上没有足够的案例分析与讨论,只讲主要知识,学生必然会觉得枯燥、乏味。虽然国际贸易与现代企业经营关系很近,但之于尚未走出校门的学生而言,毕竟还是不如上网聊天那么有吸引力,所以,要在32个课时的时间内要求学生掌握上述13章的内容就显得困难重重。第三,虽然国际贸易内容繁杂,但多数内容都不难理解,也就是说如果学生有兴趣、有动力自学有关内容,难点并不多。所以,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的关键是让学生能够产生自己学的兴趣和动力。这样,课堂上的32学时如果不够用,他们也会在课下找时间去学。

4.2采用PBL教学法的条件

要想达到4.1所讲的让学生自己找时间自己学的状态,可以采用PBL教学法。如前文所说,PBL是以学生为导向,让学生通过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开展学习活动的教学方法。然而,要使PBL教学法达到预想的目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是要有实际问题,而且为解决这个实际问题要使用到主要的周际贸易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学习到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这个实际问题有不同的层次,具体分类见表2。随着所谓的实际问题的层次的提高,实现的难度及需要的经费也逐步增加。那么可以先从较低层次开始做起。

其次,要建立起对学生进行学习帮助的路径。除了学校、学院的图书馆、公共网上的资源外,教师要有固定的答疑时间和地点;学生要建立学习团队,选出组长负责制定、督促执行学习计划;建立习题库,有助于学生自我测试,检验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以达到控制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最终学习效果的目的。

4.3“国际贸易基本概念与分类”一章的教学设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共32个学时的课程,可用4个课时进行全班授课,介绍该课程的学习意义、主要学习任务、方法等,并发放详细学习计划,其余的课时由学生分组按要求完成相关的学习计划,最好每个组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国际贸易基本概念与分类”一章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理解: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含义及区别;贸易差额的含义及影响;贸易量的含义;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含义及研究它的简单意义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地理方向的含义及研究它的简单意义;出口和进VJ的含义;总贸易和专门贸易的含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含义。

(2)掌握:国际贸易额与对外贸易额的含义及区别。

(3)了解: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含义和计算;(净)贸易条件的含义和计算;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的含义;国际贸易的其他分类。

如果按照一般的课堂讲授的方法去完成这一章的教学内容,对于学生而言会感觉专业术语较多,而且对于总贸易和专门贸易、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这些概念理解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如果采用给出一些媒体上有关贸易状况的描述文字,通过让学生自己去阅读、理解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这些概念的实际作用,另一方面也使这一章的学习不那么枯燥乏味。

具体做法是:1、从WTO官方网站上世界贸易年度报告中选取几段阐述世界贸易状况的文字,要求学生分组完成翻译成汉语、找出有关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分工查阅资料去理解其含义、在小组之间进行讨论的任务。2、分组分析中国前一年或若干年的对外贸易状况,完成对外贸易状况报告。3、独立完成自己的学习报告,包括收获和自己对某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3

改变了贸易术语分类方式

《Incoterms2010》改变了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将所有的贸易术语按其适用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和适用于海上及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FCA,FAS,FOB);第三组为"C组"(CPT,CIP,CFR,CIF);第四组为"D组"(DEQ,DAF,DES,DDU,DDP)。

调整了贸易术语规则总量

《Incoterms2000》对13个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而《Incoterms2010》只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删去了《Incoterms2000》中4个术语,分别是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同时新增2个术语,分别是DAT(终点站交货)、DAP(指定地点交货),即以DAT取代了DEQ,以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Incoterms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而是规定"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即风险承担方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样表述更准确反映了贸易操作实践需要,避免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

贸易术语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贸易术语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下,货物运输都需要跨越国界。显然,这种限定已不适应于当今世界一体化发展趋势了,在许多地区商业集团的存在,使不同国家间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重要。为此,《Incoterms2000》在相关术语的A2/B2和A6/B6条款中加入了"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而《Incoterms2010》在这方面又有所强调,其副标题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

进一步认可了电子通讯方式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Incoterms2000》已确定了可被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替代的文件,这主要体现在各术语A1款中"卖方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及A8款中"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代替"的规定中。可见《Incoterms2000》对电子通讯方式的确认还是较分散的。而在《Incoterms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1/B1条款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缔结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电子文件或交易程序具有与纸质通讯相同效力。

增加了安全清关及所需信息的条款

由于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关注,各国贸易商均希望货物不会因自有属性以外的原因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因此《Incoterms2010》中,相关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对安全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责任划分。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有权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术语的A2条款中增加"若有需要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提供买方在货物安全清关时所需的任何信息"。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4

北京 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5

基金项目:

教育部社科项目“全球公益与全球治理研究”(08JA810002]

作者简介:

李毅(1970-),河南光山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摘要: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文件对于市场扰乱规定过于简略,导致实践中许多国家过于宽泛地解释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滥用特保措施。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坚持对有关条款严格解释,同时也应重视与对方政府的磋商程序,必要时援引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不排除运用报复手段反击滥用特保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关键词:特别保障措施;市场扰乱;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贸易报复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5-0062-06 收稿日期:2009-09-29

“特别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是中国为人世而接受的妥协性条款,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人世议定书》)的第16条中,中国就特别保障措施作了相关承诺。《人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但国内有关媒体或著述通常称之为“特殊保障措施”或“特保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等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相比,特保措施调查的发起条件更为简易,有关实施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市场扰乱――的规定也存在相当大的模糊空间,任意性程度更高,因此更有可能被WTO其他成员方所滥用。国际贸易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近年来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中国产品采取特保措施调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见表1)。

从表1列举的特保措施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措施案。该案是迄今为止中国产品所遭遇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特保措施。尽管中国政府、中国轮胎行业协会和企业在磋商和应诉方面尽了最大的努力,美国总统奥巴马还是于2009年9月11日决定,自2009年9月26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18亿美元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特保措施”,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加征惩罚性关税。在美国前总统布什执政的八年期间,美国国内产业界先后提起了六起针对中国的特保案,其中四起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成立,但均被布什否决。奥巴马一改前任总统对实施特保措施的慎重态度,迅速批准对中国轮胎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做法,意味着陷入金融危机泥沼的美国更倾向于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无疑对尚处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际贸易产生非常糟糕的消极影响。美国传统基金会研究员史剑道也指出,轮胎特保案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预计将有更多的美国利益群体要求奥巴马政府对中国输美产品征收特别关税,从而使中美之间爆发贸易摩擦的危险性陡然增加(中国汽车信息工业网,2009)。

一、市场扰乱――《中国人世议定书》规定的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主要前提条件

在美国等WTO其他成员方的坚持下,中国在人世谈判时签订的《人世议定书》的第16条,就特保措施作了相关规定。《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45至第250段对《议定书》中的第16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8款具体规定了WTO成员方可以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三种情形――造成“市场扰乱”、“市场扰乱的威胁”或“重大贸易转移”:

根据议定书第1款至第3款规定,前两种情形是指,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该WTO成员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要求中国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60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对此类中国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第三种情形则是指,如果WTO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基于“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所采取的限制中国产品的行动(包括中国自己同意进行的主动自我限制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中国产品进入自己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也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该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显然,“重大贸易转移”只是基于“市场扰乱”而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

从上述的前提条件来看,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可以实施特保措施关键。关于“市场扰乱”的认定,《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二、市场扰乱的具体认定标准

《人世议定书》在本质上属于中国参加的人世条约的一部分,上述该议定书第16条所规定特保措施中的一些涉及界定市场扰乱的关键概念,如“进口快速增长”、“实质损害”等,由于缺乏明确性,隐藏着许多模糊空间,从而导致其有很大的被滥用的可能。

(一)如何界定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中的“进口快速增长”

根据《人世议定书》的前述规定,认定中国产品构成市场扰乱,必须首先确认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快速增长”,但该规定仅仅提出快速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对于如何判断快速增长却语焉不详。实践中,wTO各成员在这一问题上往往都有其各自特点的判断标准,而且其弹性空间往往也较大。如美国在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正在快速增长时,其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考察最近3年的进口趋势(刘婷,2008)。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判称,快速增长应该是“近期发生的或持续发生的,而不是在遥远的过去发生的”,在2002年的“中国椅座轴承传动器特保措施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来自中国的轴承制动器的进口增加是迅速的,而且该增加在调查期间结束时增长最大和最剧烈,从而断定满足了“进口快速增长”的条件(陈卫东,2005)。但在另一些场合,美国同际贸易委员会又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如在“中国刹车鼓和刹车盘特保措施案”中,虽然中国的涉案产品自2001年底美国特保立法生效以来增加趋势明显减缓,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却认为,即使进口增加集中于调查期间前期,而在调查期间后期进口幅度减缓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认定“进口增加”(王晓琳,2006)。再以2009年美国对我

国“轮胎特保措施案”为例,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回答美国记者有关美国轮胎特保案违背哪些条款的问题时指出:“据统计,2008年中国对美轮胎出口的增长只有2%左右,2009年上半年,甚至出现超过15%的负增长,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对于市场扰乱的判断足无法成立的。在交涉过程中,美国方面一直没有对问题提出反馈,即到底对美国市场有没有造成扰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

另一方面,对于“进口快速增长”进行判断时,究竟是以“来自各国的产品进口总量快速增长”为范围,还是以“仅仅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快速增长”为范围,也存在不同看法。即如果来自中国的产品快速增长只是取代其他成员方的进口份额,进口国进口的该产品总量没有快速增长,是否应认定“进口快速增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中国蘑菇罐头特保措施案”中认为,根据美国贸易法有关特保措施规定的第406条,其应当着重考虑从社会主义国家进口的货物是否引发市场扰乱,即美国政府以“仅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快速增长”为范围进行判断。有学者指出,如果我国产品仅仅是取代了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进口总量并没有快速增长,则我们应以“我国产品的进口并不是造成美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这个角度来进行抗辩”(黄文俊,2004)。

(二)如何界定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中的“国内产业”

在造成损害的对象问题上,《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规定,进口快速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何谓“国内产业”,《入世议定书》并未规定。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应该可以参考《保障措施协议》对于“国内产业”的界定。《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C)规定:“在确定损害或其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是指某一成员领域内作为一个整体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或者这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集体产量构成这些产品的国内总生产的主要部分。”

实践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认定,主要存在这样的几个问题,首先,由于特保措施调查往往是由调查国国内有关产品的一部分生产商而非全体生产商事先提出申请,因此,在调查时确认哪些企业或多少企业能够代表“国内产业”就十分重要。根据前述《保障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某一成员领域内作为一个整体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或者“这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集体产量构成这些产品的国内总生产的主要部分”的生产商。在2002年的“中国椅座轴承传动器特保措施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包括委员会主席在内的两位委员并不同意将调查申请方美国Motion Systems公司判定为美国唯一的轴承传动器的生产商的观点,原因是“这种观点使得委员会只需认定中国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公司构成损害即可,显然这比要对数家生产商构成的产业群体的损害认定要容易得多。委员会仅根据一家企业的申请,即认定中国进口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损害的做法令人产生怀疑”(刘新字,2003)。

其次,如果世贸组织某一成员方的国内提出特保措施调查申请的生产商中有些也是涉案产品的国内进口商,则调查时是否应当将该生产商排除在所调查的“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外?《人世议定书》对此未作规定。在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特保措施调查的“钢丝衣架案”中,有几个美国国内生产商同时也是中国钢丝衣架的进口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为,不能因为某一国内生产商同时也有进口业务就认定其可以免受进口竞争的影响,因此委员会拒绝将从事进口的国内生产商排除出“国内产业”的范同。显然,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对于同时进口涉案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应对其“国内生产”和“进口”进行区别,仅将其国内生产部分计入提出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总产量的范围,以确定申请者的总产量是_否达到足以代表“国内产业”的标准(陈卫东,2004)。第三是如何把握“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范同,《中国人世议定书》乃至于《GATTl994》及《保障措施协议》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意见颇具指导意义。在该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国内羊肉的生产商、活羊饲养者及羊肉包装者均视为该案的“国内产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否定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述意见,认为不应将生产初级或中间产品的生产商视为制造制成品的生产商(黄文俊,2004)。

(三)如何界定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损害”

与《中国人世议定书》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协议》以“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为实施一般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该协议第4条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符合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而《中国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规定,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项产品的进口的快速增长“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周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或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概念在表述上与《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中所使用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相同。通常认为,《反倾销协定》的“实质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比《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更低。因此,如果认为《人世议定书》第16条中的“实质损害”与《反倾销协定》中的“实质损害”在概念的内涵上也相同,则特保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也应当比一般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更低。有学者在论及该问题时更进一步指出,《中国人世议定书》中的“实质损害”与《反倾销协议》中的“实质损害”是一致的,其强调的是损害的真实性,而不是损害的严重程度(莫世健,2005),可见,与一般保障措施的损害判定标准――“严重损害”相比,特保措施的门槛更低且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美国相关立法及其解释事实上即坚持“实质损害”所要求的损害程度低于“严重损害”的立场,其《1930年关税法》第七部分将“实质损害”定义为“并非无足轻重的、非实质的或非不重要的损害”(harm which is not inconsequential,immaterial,orunlmportanl),而美国当局在解释《1974年贸易法》关于特保措施规定的第406条、第421条中的“实质性损害”时认为,“实质损害”的检验标准要比其第20I条款中的“严重损害”检验标准更容易达到,即“实质损害”意在表示比“严重损害”程度低的损害(黄文俊,2004)。如在2002年的“中国椅座轴承传动器特保措施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出,虽然美国规范特保措施的《1974年贸易

法》第406条也没有明确定义“实质损害”这一概念,但该节的立法历史中将“实质损害”同《美国贸易法》第20l节中的“严重损害”进行了比较,认为“实质损害”是较第201节中的“严重损害”更容易达到的一种情况(陈卫东,2004)。

欧盟T2003年3月8日公布了有关特保措施的欧盟理事会第427/2003号法规,其中的“市场扰乱”在定义中采用的也是“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与欧盟在确定反倾销时要求进口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malerial iniury)的措辞一致,这似乎说明欧盟也认为特保措施中的“实质损害”比欧盟《保障措施法》中的“严重损害”门槛更低,更容易确定(万怡挺,2003)。

(四)如何界定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中的“重要原因”

在界定进口数量快速增加与市场扰乱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要求方面,《人世议定书》第16条要求进口数量的增长“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同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而如何理解“一个重要原因”,也存在相当的模糊性。《工作组报告书》第246段(c)款对此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根据该款,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包括考虑进口快速增长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时,有关主管机关应考虑一系列客观因素,包括“(1)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显然,即便有前述说明,调查当局在考虑所列举的因素时,也仍然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

由于《人世议定书》相关规定的这种模糊性,其他WTO成员基于《人世议定书》第16条进行国内立法时都倾向于将“一个重要原因”设定为一个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规定“‘重要原因’是指严重地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个原因,但其重要性无需等于或大于其他原因”,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也曾作出解释说,“重要原因”就是一个比“实质原因”更容易到达的标准。不难看出,“其重要性无需等于或大工其他原因”的界定,使得美国当局几乎可以随意地认定中国产品的进口是构成其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应对任意解释“市场扰乱”判断标准的对策

(一)坚持对“市场扰乱”的相关条款严格加以解释,并谋求在新的谈判中修改或澄清有关条款

从条约解释角度看,WTO各项协议是一个整体,在解释某个协议时,乓他相关协议都是可供参照的“上下文”。在美网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均确认了这一观点(世界贸易组织,2001)。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的“市场扰乱”并非针对出口国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出口剧增,而是针对国对同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的,因此它悖离了WTO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和“贸易自由化”等基本原则和宗旨。对于此种悖离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过渡性安排,在解释和适用上应该从严把握。我们不应忽视对美国、欧盟、印度等频繁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世贸组织成员方有关特保措施的国内立法、判例的研究和关注,敦促和要求其对有关“市场扰乱”认定标准的概念的解释应严格界定,防止其滥用。

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世贸组织越来越重要的一员,也可以考虑对于“市场扰乱”表述模糊和不合理的方面,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修改予以澄清或具体化。

(二)注重积极与对方政府磋商谈判,注重从对方的“公共利益”角度寻求解决问题

事实证明,自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国内企业申请发动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时起,就积极和对方政府磋商谈判或者和其国内产业沟通,是非常必要的,如巴西、南非等国有多起针对中国的特保纠纷,都是在我国政府与对方磋商阶段达成了协议,化解了争端。

在磋商策略方面,可以特别利用《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5款包含的“公共利益”条款来争取主动,第5款规定:“在根据第3款采取行动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方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出适度的公告,并给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使他们就所拟采取措施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问题发表意见并提供证据。”即发起调查的世贸组织成员方主管当局应衡量采取特保措施是否符合其国内的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公众利益。不少世贸组织成员方围内有关特保措施的立法中,也包含了此种“公共利益”条款。例如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就曾经以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为由,连续在椅座升降装置案、钢丝衣架案、刹车盘刹车鼓案和非合金环形焊缝钢管特保措施案中四次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对中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建议,“在布什看来,来自第三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将取代中国产品,且实施救济措施将带给美国消费者巨大损失,并远超过国内钢管制造业因此增加的收入”(俞佳、顾斌,2009)。再以加拿大的户外烤肉架特别保障措施案为例,2005年10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烤肉架特保措施调查作出终裁,建议加拿大政府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烤肉架征收15%的附加税。2006年5月29日,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发表声明指山,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烤肉架征收附加税势必增加国内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开支,而临时性保护关税也无助于提供长期、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决了其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

(三)援引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必要时实施报复措施

如果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滥用特保措施,且无法通过磋商谈判解决问题,则还可以考虑援引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例如对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案,我国政府即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5

自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以来,作为微观经济理论延伸的贸易理论一直在新古典传统下演进和发展。尽管新贸易理论(NewTradeTheory)代表了一股长期以来对标准的新古典贸易理论不满的暗流,但总的来说,它也只是在新古典传统内部修修补补,难以剔除新古典框架的一些致命缺陷。

80年代以来,以澳大利亚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用非线性规划(即所谓的超边际分析法)和其他非古典数学规划方法将被新古典经济学遗弃的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高深经济思想形式化,发展出新兴古典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由给定经济组织结构下的最优资源配置问题转向技术与经济组织的互动关系及其演进过程的研究。新兴古典经济学在分析工具上比新古典经济学更新,而在思想渊源上则比新古典经济学更古。其中,斯密用分工来解释国际贸易的论述被杨小凯等人以个人专业化水平的决策以及均衡分工水平的演进为基础发展成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又称内生贸易理论。本文旨在将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进行比较,并作出一些简单的评价。

二、与传统贸易理论的比较及其发展

可以说,杨小凯是第一个脱离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用分工和专业化来解释贸易现象及其本质的经济学家。他的理论能够解释一些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同时澄清了传统贸易理论带给我们的一些错误观念。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所依托的经济学框架存在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几点:

1.理论的思想渊源不同

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思想精华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2)劳动分工能使生产率提高并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

应该说,新古典经济学成功地描述了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个思想,却与第二个思想相冲突。新古典经济学在将市场竞争的作用形式化时,最初采用了无规模报酬的生产函数这种最简单的数学工具,它使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变成了与市场竞争不相容的东西。因为按照斯密的分工理论,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基于专业化能够提高生产率的原理,而这一原理与递增规模报酬有关。新古典贸易理论也采用无规模报酬的假设,从而先天不足,以致于企业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市场竞争地位及其相应的市场结构都对贸易的模式、成因、结构、得益等没有影响。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新古典的生产函数只表明一种投入产出的纯技术关系,不允许递增报酬的存在,并且忽视了社会经济组织的演进与生产率的互动关系。

事实上,古典经济学家的研究重点是专业化、劳动分工和交换的关系。在斯密和马克思看来,劳动分工是经济生活的核心现象,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马克思更将其归结为生产关系的研究。杨格(AllynYoung,1928)的经典论文指出:“在全部经济学文献中,最富有启发、富有成果的一般法则就是斯密定理(劳动分工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注:YoungA.(1928),IncreasingReturnaandEconomicProgress,TheEconomicJournal,38:P527—42。)然而,由于后来德布鲁把新古典经济学变成公理化体系,用斯密的分工思想来解释国际贸易的理论逐渐地为人们所抛弃。70年代以来,依托于新古典框架的新贸易理论逐步产生和发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不足,但始终难逃“旧瓶装新酒”之嫌。杨小凯用现代数学分析工具将古典经济学的思想精华充分发挥并加以形式化,创立了以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为基础的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堪称是贸易理论领域的一次革命。

2.前提假设、分析方法不同

就前提假设和分析方法来看,新古典经济学存在三个致命缺陷:第一是采用消费者——生产者的两分法。消费者不生产,必须从厂商处购买所有消费品,因此国内贸易必然存在,消费者不能选择自给自足,也不能选择专业化的水平和方向;而厂商的存在是给定的,所以导致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给定经济组织结构下的最优资源配置问题。这种两分法使得新古典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经济组织如何从自给自足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也无法解释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中产生等现象。第二,新古典经济学用规模经济概念替代专业化经济概念,而规模经济概念只能表明投入产出间的纯技术关系,却不能反映专业化水平、经济组织结构的演进对生产率的影响。第三,新古典经济学采用马歇尔开创的边际分析方法。边际分析主要用于处理内点解问题,而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决策往往是角点解问题。(注:角点解意味着某些决策变量的最优值是零。一般讲,买汽车的人不会自己生产汽车,即其购买量为正数,而其生产量为零;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量为正数,而其购买量则为零。相反,内点解则意味着决策变量的最优值不是零。)

新兴古典经济学克服了上述缺陷。首先,在该体系中每个决策者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这意味着每个决策者可以选择专业化方向和水平。厂商的出现也不是外生给定的,而是从模型中内生而来。其次,用专业化经济来替代规模经济那种纯技术概念,并且引入交易费用的概念,从而产生专业化经济与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即专业化一方面提高生产率,使决策者拥有更高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多样化消费的偏好,专业化必然意味着要从其他专业的决策者手中购买更多的商品,这就需要支付更大的交易费用。最后,新兴古典经济学采用超边际分析方法(Inframarginalanalysis),即对每一角点进行边际分析,然后在角点之间用总效益费用分析,这是处理最优决策的角点解所必须的。

3.对贸易基础的认识不同

当代贸易理论公认的一个事实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是对斯密的绝对优势的一个发展。当然,如果静态地看,情况确实如此。但是,如果允许比较优势在模型中内生,并且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不断演进,那么斯密基于分工和专业化的绝对优势概念比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概念更为宽泛和重要。许多经济学家曾指出,个人之间生产各种物品的生产率的先天性差异远不如个人之间由于分工和专业化而产生的生产率差异来得重要。正如斯密所说:“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并不象我们所感觉的那么大。人们壮年时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在多数场合,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上卷,第15页。)。如果我们接受先天的生产率差异(即外生比较优势)作为分工的条件,那么就会导致贸易产品、方向和格局的静态化,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较利益陷阱的根本原因。而作为分工的结果出现的内生比较优势的演进,则预示着一国贸易动态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可能性。

基于分工造成生产率差异的内生比较优势能够随着分工的逐步发展而不断演进,而且内生比较优势的演进是加速知识积累和生产率内生进展的动力并且杨格定理告诉我们,分工存在自我繁殖的机制,因此基于分工和专业化的内生比较优势的演进就成为一国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持续不断的源泉。而外生比较优势不能内生地演进,对于分工、生产率进步和加速知识积累没有什么影响,因而一国的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就只能归功于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外生技术进步。这是新古典贸易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现象的根本原因。

根据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如果事前相同的个人选择不同的专业化水平生产不同的产品,只要专业化报酬递增,就可能存在比较优势。这就是说,按照斯密的定义,比较优势可能存在于所有个人事前相同的场合。而根据李嘉图的定义,在这种场合比较利益不可能存在。换句话说,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与否,取决于人们对于专业化程度的决策。我们将这种由于选择不同专业方向的决策造成的事后生产率差别称做内生比较优势,而将以外生给定的个人之间的技术和禀赋差异为基础的比较优势概念称为外生比较优势。

新贸易理论也对此作出了相似的研究。格罗斯曼和赫尔普曼(1989)把以规模报酬递增为基础的比较优势称为后天获得的比较优势,而把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概念称为先天自然的比较优势。

4.对贸易利益的主张不同

按照新古典贸易理论,如果国与国之间存在外生比较优势,则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必定会产生,而且实行自由贸易能够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新贸易理论中的规模报酬递增的贸易模型预言,国际贸易总是优于自给自足,因为世界市场上一个经济联合体的规模总比一个国家的经济规模要大得多。因此,没有政府干预时不可能出现自给自足。那么,国际贸易的存在一定会带来贸易利益吗?它一定优于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状态下的福利水平吗?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通过引入交易效率的概念,能够解释国际贸易之所以从国内贸易中产生是因为一国的交易效率的改进。交易效率与交易费用负相关,各种交易费用(内生或外生)越高则交易效率越低。如果交易效率极低,则自给自足是均衡,因而无需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如果交易效率得到改进,则国内贸易将因一国之内的分工水平提高而产生。但如果交易效率改进的幅度不是很大,则在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时,贸易可能在各个地方性市场内进行。随着交易效率的进一步改进,全国性市场便因分工水平的提高而产生。如果交易效率继续提高的话,则高效率的分工水平便会要求更大的市场规模与其相适应,此时局限于一国市场之内的贸易和产品交换无法充分利用高水平的分工经济,因此国际贸易便会从国内贸易中产生。总之,国际贸易给一国带来贸易利益的先决条件是该国的交易效率应当足够高,以便适应分工水平的提高,而分工水平的提高需要更大规模的市场与之相适应,由此国际贸易才成为必要。

三、评价与借鉴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对贸易理论的研究作了突出的贡献,其影响是巨大的。它使我们重新思考传统贸易理论中一些已有定论的命题,同时也提供给我们许多新的视角和观点。我们认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可能正代表未来贸易理论发展的主流方向。以下简要地对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作几点评价。

1.重新阐释了绝对优势、比较优势等贸易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将贸易理论整合到统一框架下。

如果以事前和事后的生产率差别来区分不同的比较优势,那么不同贸易模型中的比较优势就可以划分为内生比较优势和外生比较优势。其中,李嘉图模型的比较优势称为外生的技术比较优势,H—O模型的比较优势称为外生的资源比较优势,新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称为内生的规模经济比较优势,而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称为内生的专业化经济比较优势。

从劳动分工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赖以产生的分工基础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技术和资源不同的外生比较利益的劳动分工,一种是基于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的内生比较利益的劳动分工。也就是说,从贸易产生的原因看,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是比较利益,而新贸易理论和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则是递增规模报酬。当然,实际经济是两者的混合体,既有比较利益,又有递增规模报酬。如果能够将传统贸易理论与新兴古典贸易理论进行有机的整合,则存在着将现有贸易理论纳入到统一框架之下的可能性。很显然,传统贸易理论不可能包含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因为按照新古典理论,普遍的递增规模报酬会使一般均衡不存在或不是帕累托最优。相反,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却能够包含传统贸易理论。杨小凯(1997)将外生比较利益因素引入基于递增规模报酬的新兴古典贸易模型,从而将传统贸易理论的基本思想纳入到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框架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现有的贸易理论整合到统一框架下。

2.纠正了新贸易理论的错误结论,为其完善和发展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新贸易理论假定存在规模经济与多样化消费的两难冲突,也就是说,规模经济的充分利用要求与更大规模的市场相适应。如果一国的人口或经济规模很大,则能够更充分地利用规模经济的好处,因此人口的增加会带来生产率的上升。这与日本、香港的经验是一致的,但是却与印度和改革前的中国的经验相悖,因为对于后者而言,人口增长率高对经济增长并无积极作用。按照新兴古典贸易理论,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是交易效率,人口增长率对于一国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中性的。在印度和改革前的中国,由于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各种纷繁复杂的行业进入壁垒、国内市场诸侯割据、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因素,导致交易效率低下,均衡的分工水平很低,因此出现高人口增长率与低生产率并存的现象。而在香港等地,由于高效率的政府、健全的法制等因素保证了高交易效率,所以高人口增长率与高经济增长率并存。

其次,新贸易理论的最大弱点在于根本不存在一个为经济学界广泛认可的不完全竞争模型,所以必须按照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产品差异性来构造相应的贸易模型,导致新贸易理论的各种模型纷繁复杂,难于统一,无法形成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替代。

然而,正如我们下面将要指出的,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中,以专业化为基础的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性市场是相容的。因此,如果新贸易理论能够正确地解释其递增规模报酬的微观基础,不再基于规模经济而是基于分工和专业化来建立相应的新贸易理论模型,那么就完全可以避开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处理问题,从而为其蓬勃发展提供一种新的发展思路。

3.采用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框架,能够说明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中产生,从而将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原理统一起来。

按照现有的贸易理论,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则当国与国之间存在外生比较优势或内生的规模经济比较优势时,国际贸易一定会产生。但是,它却无法解释同样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为什么古时候只有国内贸易就足够了,而现在却需要国际贸易,而且国际贸易量越来越大。这是由于现有的贸易理论假定纯消费者——纯生产者的绝对分离,所以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原理不同。国内贸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消费者不贸易便不能生存,所以即使没有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国内贸易也会存在;而没有这两个条件,国际贸易便不会产生。

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中,存在着专业化经济与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由于这个冲突,当交易效率低下时,分工的好处被交易费用造成的福利损失所抵消,人们选择低分工水平即自给自足,不需要国内和国际贸易。当交易效率的提高使得分工的好处大于交易费用所造成的福利损失时,贸易开始在很多地方性市场中出现,但国内统一市场是不需要的。随着交易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国内统一市场出现。如果交易效率再进一步提高,则国内市场规模限制了分工的发展,所以国际贸易成为必要。可见,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是第一个能解释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发展而来,并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原理统一起来的理论。

4.解决了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市场的相容性问题,存在竞争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一致性。

新古典贸易理论中,多样化消费偏好意味着,一种产品的消费者数目必定很大;规模报酬递增则使得在均衡状态时,该种产品的生产者数目必定很小。一种产品的消费者从而生产者寡,即消费者与生产者地位上的不对称,使得厂商有能力根据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操纵价格,而消费者却无法影响价格。当规模经济普遍存在时,由此所产生的递增规模报酬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即竞争性市场)难以相容。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贸易理论的发展不必再纠缠于递增规模报酬是否与竞争性市场相容的问题。首先,生产的专业化需要每个人付出他自己的劳动时间,而这种时间显然不能在人与人之间转移和代替,所以对专业化经济而言,劳动时间的规模总是有限的,因此专业化经济所产生的递增规模报酬存在一个界限,即专业化经济产生的是有限度、有范围的递增规模报酬。其次,采用每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的框架,则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一种职业,这就决定了他买什么和卖什么,即每个人的需求是由其供给决定的,这被杨格称为倒数需求律。在新兴古典贸易模型中,杨格的倒数需求律一直保持着,即消费需求和生产供给总是同时决定的。由于倒数需求律的作用,分工中专业化生产者对其产品价格的操纵能力会相互抵消,因此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中,以专业化为基础的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的市场是相容的。这与当代西方的经济实践是一致的。在美国,利用规模经济并不会导致市场失败,因此不需要政府的干预。私人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总是争着合并成最优规模的大企业,这不但不会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相反却加剧了竞争,因此,存在自由进入的自然垄断并不像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那样可怕,而真正可怕的却是由于政府干预造成的限制贸易自由和行业进入自由的行政强制性垄断。

简述国际贸易的概念范文6

国际商会每十年修订一次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全球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基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通则》也就成为高等教育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等专业学生必须了解、理解并熟练掌握的重点学习内容,同时贸易术语也是各类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考试中必不可少的测试点。在实践中,最常使用的贸易术语只有三四个,而在《通则》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则是《通则》所规定的全部术语。2000年《通则》规定了13个贸易术语,2010年《通则》规定了11个贸易术语。同时,由于《通则》是国际惯例而不是法律,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有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适用2000年《通则》的现象。因此,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的规定中不相同的部分仍然是学生学习的内容。对于学生来说,记忆十几个由缺乏关联性的英文字母组成的贸易术语已经很困难,再加上每一个术语所蕴涵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以及每一个术语所划分的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的分担,贸易术语学习成为一大难点,也是教师教学的一大难点。

二、《通则》教学方法分析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通则》教学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教材的编排方式进行教学,一种是按《通则》的编排方式进行教学。现行的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教材中对贸易术语的编排方式通常采用的是直叙法。这种方式是把全部贸易术语按序排开,对每一个贸易术语用一段话解释其含义,然后用多段文字解释每一个术语之下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国际运输与保险合同、风险转移、费用划分等。而《通则》的编排方式是把全部贸易术语按序排开,对每一个贸易术语用一段话解释其含义,然后用列表的方式将每一个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全部囊括起来,有关国际运输与保险合同、风险转移、费用划分等内容具体化为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并体现在列表之中。上述两种编排方式对应着教学中的两种教学方法。“教材式教学法”有利于学生掌握每一个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义务和费用划分等,“《通则》式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贸易术语的调整范围和买卖双方义务有全面的了解。在实践中,两种教学方法都难以避免以下3个问题。

一是教学内容枯燥。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涉及买卖双方义务、价格构成、交货条件、国际运输与保险合同、风险转移、责任与费用划分等内容,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将上述内容讲解很多遍,这对于学生和教师而言都是极为枯燥乏味的。

二是教学时间长。一般情况下,要做到使大部分学生在课堂上对贸易术语理解透彻,讲解时间和测试时间相加约需4个课时。

三是教学效果不理想。贸易术语难记忆、易忘记、易混淆,测试得分率低,因此很容易出现学生在学期中间掌握而到学期末又忘得差不多的情况。

三、《通则》图式法教学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是引导学生换一个角度理解贸易术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货物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涉及哪些费用才能从一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地点,其中又可能存在哪些风险。鉴于多数学生没有交付货物的实践经验,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物品邮寄流程进行概括总结,进而分析国内不同省份之间货物流动的流程和步骤,最后分析国际货物流动的流程和步骤。对国际货物流动的流程和步骤的分析体现在图中的横轴上,具体而言,“供货”是指卖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以及单证,该货物位于卖方国境之内;“出关”是指货物需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经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准备运出出口国海关;“启运地∕装运港”是指货物进行国际运输的始发地。“供货”与“出关”、“出关”与“启运地∕装运港”之间的两条实线表示货物在卖方国境内的运输过程,涉及该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的签订、费用和风险的承担。“目的地∕目的港”是指货物进行国际运输的终到地。“启运地∕装运港”与“目的地∕目的港”之间的虚线表示货物的国际运输过程,这一过程同时是承运人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人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过程,涉及国际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的签订、保险合同的签订、费用和风险的承担等。准确地讲,虚线中的“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应是货物国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不能按流程顺序理解为在货物到达“启运地∕装运港”后才签订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何时签订取决于依据贸易术语承担签订这两个合同之义务的当事人,签订时间实际上是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货物运到“启运地∕装运港”之前。“入关”是指货物需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经办理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准备运入进口国海关。“目的地∕目的港”与“入关”、“入关”与“付款”之间的两条横线表示货物在买方国境内的运输过程,同样涉及该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的签订、费用和风险的承担。需要说明的是,货物进入进口国境内后,经进口国国内运输运至买方营业地或其指定地点,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到货”,而笔者基于《通则》中对于买方义务的表述用语(“付款”),将这一过程概括为“付款”,同时将“付款”前的横实线以横虚线代替以示区别。

第二步是在学生已经理解和掌握货物流转过程的前提下,让他们明白:在货物流转过程中将会涉及签订国内和国际运输合同、签订保险合同、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由此将产生费用、关税和其他税款与支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各种风险和责任。买卖双方需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对上述义务、责任、风险和费用确定一个分担的标准,以保证货物能正常运至买方控制之下。鉴于这一流程分为多个步骤,买卖双方可以有多种分担方法,但是在任何一种分担方法之下,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和费用是相对固定的。如此一来,买卖双方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有贸易术语,就不需再用烦琐的语言约定双方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贸易术语过于简便,还需要由双方都认可的惯例对各个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解释,从而产生了包括《通则》在内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各种国际惯例。在这一教学过程中,需要提醒的是:贸易术语有十几种,但在某一具体的买卖合同中,只需要一个贸易术语;买卖合同在约定贸易术语的同时还需约定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避免因解释不同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第三步是具体分析《通则》所规定的每一种分担方法(每一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担和风险转移点。教师可以先挑选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进行分析,如“FOB装运港”这个术语。教师讲解时先不引入FOB的概念,仅指明图中FOB的纵线箭头处,表示这是其中一种分担方法。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此种方法,则纵线左边的流程步骤、风险责任、税费由卖方承担,纵线右边的流程步骤、风险责任、税费由买方承担,双方分担权利义务的分割点即“风险转移点”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讲述建议采用《通则》的表述。在全部内容讲解完成后,再引入FOB术语的概念,即这种分担方式被抽象为“FOB装运港”。通过教师对3~4个常用术语的讲解,学生基本可以以流程图为基础推断出其他术语所表示的分担方法,此时就可以自己尝试表述其他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点。

第四步是讲解图示所表述的其他内容以及读图时的注意事项。第一,图示中横线上方的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横线下方的术语是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或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二,FOB、CFR、CIF3个贸易术语虽然纵线箭头所指向的地点不同,但区别仅在于国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保险合同的签订人不同,其他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地点完全一样,所以表示这3个贸易术语的纵线箭头之间用横线相连,同时指向风险转移点“装运港”。FCA、CPT、CIP3个贸易术语同样如此。第三,除个别贸易术语(CFR、CIF、CPT、CIP)外,每个贸易术语的中文译名和术语本身所指定的地点通常就是“风险转移点”。第四,“启运地∕装运港”与“目的地∕目的港”上的方框可以看作运输工具,以此可以看出FAS与FOB的区别在于FOB的卖方需装货、DAP与DAT的区别在于DAT的卖方需卸货。第五,提醒学生除了注意贸易术语的中文译名,还要注意术语中指定地点的性质,并要求学生根据指定地点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六,在指定某个贸易术语并要求分析此术语基本内容时,图示法可以帮助学生直接在图示中找到该术语,然后依据该术语的纵线箭头所做的分割向左找出卖方的义务,向右找出买方的义务。但是,应告诫学生,在查找某一方的义务时应一直查找到图示中标明“卖方”或“买方”的地方,在“卖方”与某术语的纵线箭头之间的流程是卖方的义务,在“买方”与某术语的纵线箭头之间的流程是买方的义务,纵线箭头指向的地点是“风险转移点”。

四、图示法教学的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