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保医生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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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保医生论文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1

【关键词】 儿童;医疗资源;现况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2-0341-01

基金项目:2012年池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课题

“看病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焦点,并且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医患关系的紧张、群众的抱怨、政府的焦虑等,而以儿童“看病难”尤为突出[1-2]。近年来,关于看病难的报道较多,而关于儿童看病难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儿童看病难的报道较少。本研究旨在

通过对安徽省某市儿科医疗资源状况和140名儿童家长进行调查,了解该市儿科医疗资资源现状和需求,为制定儿童医疗保健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安徽省某市辖区内所有市、县区、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及私立医院和140名儿童家长。

1.2 调查内容与方法:医疗机构儿科资源调查采用自编的医疗机构儿科资源调查表,内容包括儿科医护人员人数、年儿科门诊和住院人数、床位数等,对该市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儿童看病现状及需求调查使用自行设计的儿童就医情况调查问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140名儿童家长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家长年龄、最近一年儿童患病就医频率、选择就医医院的首要标准、就医场所、儿童有无参加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和儿童医疗费用有无降低、有无感到儿童看病难、造成儿童看病难主要原因等。采用一对一进行匿名问卷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员逐一核对答卷的每个项目,发现有填写遗漏或存在逻辑错误,即时补充和纠正。

1.3 统计分析:调查资料采用EpiData 3.0建立数据库并录入数据,用SPSS 13.0(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软件包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 果

2.1 儿科医疗资源现状:2012年全市拥有卫生机构994家。其中县级及以上医院9家,社区中心(站)40个,乡镇卫生院59家,民营医院18家。各类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6400人。其中,专职儿科医生45人,占2.00%;其中高级职称10人,占22.22%;该市各类卫生机构床位数5052张,其中医院、卫生院床位数4818张,而儿科住院病床数290张,占6.01%。儿科医生床位配置比为:0.16:1。

2.2 儿童就医状况及需求调查:

2.2.1 儿童就医状况:140名儿童在近一年生病3次以上的占35.7%。有44.3%的调查对象选择去县级及以上医院就医,20%的自己买药吃。去基层医疗单位、私人诊所的分别占17.1%和18.6%。72.9%的调查对象将医生水平作为择院的首要标准。

2.2.2 调查对象儿童看病难看病贵状况及其对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的主观感受:

140名接受调查的儿童家长中,一半以上的家长(61.4%)认为儿童看病既难又贵,仅有8.6%的儿童家长认为儿童看病不难也不贵;造成儿童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中,排名前3位的

是医疗水平低,儿科医生、专家少,没有大型儿童医院或妇婴保健院和挂号难、候诊时间长、流程复杂;认为药品贵是造成看病贵的主要原因的占27.1%,认为检查费高是造成儿童看病贵的主要原因的占21.4%;本次研究发现,仅有4.3%的调查对象认为医改后儿童药品价格降低,仅有10%的儿童家长认为医改后儿童看病费用降低。

3 讨 论

全国目前共有儿科医生6.17万人,但0至14岁的儿童却有2.3亿,比例约为0.2598个儿科医生/千儿童,该市比例仅为0.2个儿科医师/千儿童。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4818张,而儿科住院病床数290张,占6.02%,低于安徽省平均水平(6.9%)。全市2012年度活产新生儿15208人,出生率9.72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35.7%的儿童近一年来生病在3次及以上,42.9%的儿童近一年生病1~2次,其就诊量远超过目前该市儿科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提示该市儿科医疗资源严重匮乏,亟须加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和增加儿科门诊、床位及相关检查设备等硬件的配备。本次研究结果显示,91.4%的调查对象认为儿童看病难或贵,明显高于宗健阳等[3]人对苏州200名就诊儿童家长看病难看病贵研究的率(71.0%),可能因为该市与苏州相比,经济落后,部分患儿处于山区交通不便,儿科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等,儿童看病难和看病贵显得更为突出。

在儿童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中,分别有32.9%的调查对象认为医疗水平低,儿科医生、专家少和没有大型儿童医院或妇婴保健院两者为儿童看病难的主要原因,说明存在着儿童家长对儿童医疗服务需求与现有的儿科医疗资源匮乏的矛盾,同时表明加强该市儿科医疗资源建设是解决儿童看病难主要措施之一。全国范围内儿科人才稀缺且难以引进现象较普遍 [4]。该市作为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2012~2013年全市儿科医护人员离职或转至其他岗位7人,其中医师5人,占儿科医师总数占8.88%,从某一方面揭示了儿科医疗环境形势的严峻。

在儿童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中,选择药品贵的占首位(27.1%),进一步调查发现,95.7%的调查对象认为医改后药品价格没有降低或降幅不大,90.0%的调查对象认为医改后儿童看病费用没有降低或降幅不大,提示医改后药品价格虚高现象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儿童医保服务尚不完善[5],在医保报销方面患儿享受的报销比例不大,特别是新生儿患者很多情况下未列入报销范围,一部分药物如固尔苏(猪肺磷脂),无论国产还是进口药品价格均居高不下。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医院存在着“逐利性”以及由于医疗环境形势的严峻所致医生保护性的过度医疗、医疗场所流程的不合理等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看病难”。以上情况表明,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及防止过度医疗是解决儿童看病贵的重要措施之一。

参考文献

[1] 张艳萍. “儿童看病难”跻身“看病难”、“看名医难”社会民生问题行列 儿科发展令人堪忧 完善基层医院儿科呼声最劲[J]. 中国社区医师,2011,16:4-5.

[2] 吕诺, 朱旭, 贾钊. 医院“逐客令”折射儿童看病难[N]. 新华每日电讯,2012-06-02004.

[3] 宗健阳.2010.苏州市区少年儿童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D].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2

关键词:错误出生 侵权 客体 知情权

"错误出生"是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概念,是学者们对英文"wrongful birth"的翻译,也有人翻译为"不当出生"。

国内外学者对于"错误出生"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此类案件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合同相对性等特点,故而认为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错误出生"案件中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要认定"错误出生"案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分析在此类案件中,医方所侵犯的"权"到底侵犯的是残疾儿父母的何种权利,是否为我国侵权法所保护,即"错误出生"案件侵权责任的权利客体是什么?

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也称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或为权利或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理论上对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存在以下两种理解:一为广义说,该说认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只要是既存的法律体系所明确承认的权利都属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至于侵权法保护的利益则是指规律社会生活的公序良俗及保护个人法益的法规所包括的一切利益[1]。二为狭义说,该说则认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仅指人格权、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2]。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因此,"必须通过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3] "。

国内学者对于权利客体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错误出生"是对妇女身体权和健康权之侵害

王泽鉴先生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医方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错误诊断,导致妇女未能及时施行人工流产而继续怀孕或生育,构成对妇女身体权或健康权的侵害[4]。此外,有学者认为,这类医疗处置尽管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但仍然是属于医疗行为,事实上任何医疗行为对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隐私权等人身权都是有侵害性的[5]。

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王泽鉴先生和其他学者的主要观点认为,医生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告知患者腹中胎儿异常的事实,导致最终残疾胎儿的出生,是对患者,即孕妇本身身体健康的侵害,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对于孕妇来说,很难得出是选择人工流产对身体的伤害大,还是选择生产对身体的伤害更大。妇女接受产前遗传诊断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胎儿的正确信息,以便自主选择堕胎或者继续怀孕生产,而不是为了维护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身心功能的健全性,所以产前遗传诊断失误导致残婴出生的情形,不宜认为侵害了妇女的身体权或健康权。

2、"错误出生"是对生育自和堕胎选择权的侵害

许多学者赞成这一观点,认为"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生或者医疗机构侵害了残疾儿父母的生育自和堕胎选择权。

生育自,是指当事人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享有生育自的直接表现是当事人在必要时允许进行人工流产,即拥有堕胎选择权[6]。生育自和堕胎选择权是美国法上父母享有的重要宪法性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创设了著名判例Roe v. Wade,明确肯定了父母享有生育自和堕胎选择权[7]。

在中国,"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既有生育的自由也有"计划"生育的宪法义务。1953年8月,中央政府公布了《避孕和人工流产条例》,使得人工流产在我国合法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人工流产作为已怀孕妇女不生育的一种方法,是属于妇女的权利与自由。在中国大陆现行法上,父母的生育自和堕胎选择权是受宪法和侵权法保护的一项人格自由权,医生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8]。

因此,医生因过失,造成产前检查失误,并提供错误的医学意见,剥夺了终止妊娠先天患有遗传性缺陷胎儿的权利,侵犯了妇女以及丈夫的生育自或人工流产的权利[9]。

然而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上述概念表述的很清楚,生育自是当事人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直接表现是当事人进行人工流产。"生育自"、"堕胎自由权"属于"决定权"、"自"一类,也即意志自由权[10]。意志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在"错误出生"中,产检医生虽然未尽合理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实和告知错误,但此情形之下,胎儿父母选择继续妊娠或者选择流产的意志仍是自由的,决定权仍在其自身,医生并没有侵害患者的生育自,并没有阻止患者生育子女,或者强迫患者实行人工流产。当然,从表面上而言,医生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患者没有选择放弃残疾胎儿的原因,但是未履行告知义务与侵害生育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一并而论。

3、"错误出生"是对健康生育选择权的侵害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以"健康生育选择权"为诉因的案例。福建漳州文女士夫妇诉漳州市医院的案例中,文女士夫妇认为医院B超产前检查未明确诊断胎儿左上肢残缺,构成对其健康生育选择权的侵害。二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

健康生育选择权与上文中提到的生育自、堕胎选择权一样属于意志自由的一种,医生的过失行为无法侵害父母的意志自由。

4、"错误出生"是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知情同意权是20世纪60年代初诞生于英美法领域的一个法律(英文为informed Consent,直译为"基于告知的承诺"),其基本内容为: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前,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提供患者行使自主决定权所需要的医学情报[11]。

因而,有学者认为,在不当出生诉讼中存在知情同意的问题,或者说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从医生处获取关于胎儿的信息,从而做出是否继续妊娠的决定。在这一医患关系中,医生负有履行其高度注意义务,对孕妇做细致的检查从而确定胎儿的健康状况,并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而医生漏检、检查结果错误或未对孕妇进行适当告知,明显违反了此项义务,导致孕妇不能根据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属于对孕妇知情同意权的侵犯[7]。

笔者认为,根据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原则,其不适用于"错误出生"案件中。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前,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得到患者的同意。而"错误出生"案件中的产前检查并不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医生要履行的义务只是穷尽检测方法、细致合理的对孕妇胎儿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将检查结果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在适当的情况下给出正确的医学建议。虽然在"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生过失没有检测出胎儿的先天性残疾,或者虽检查出胎儿有重大残疾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只能说明医生侵害了残疾儿父母的知情权,而并非知情同意权。

5、"错误出生"是对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的侵害

"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生的过错在于没有提供或提供了不正确信息误导了原告作出堕胎与否的决定,使原告丧失了堕胎的机会,最终使生育的结果与原告最初的期待相反。错误出生诉讼中被告侵犯的客体是产前诊断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12]。

通过对以上学者观点和司法判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医方的行为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关于知情权的性质,我国学者的主张有"公权力说"、"混合权利说"、"基本人权说"等[13]。在"错误出生"案件中,残疾儿父母对于胎儿是否健康具有相当充分的知情权,医生也有义务正确的履行告知义务,但事实上医生由于过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使得残疾儿父母所知信息错误,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侵害了残疾儿父母的知情权。

尽管知情权已经被学者广为论述,"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生或医院也的确侵犯了残疾儿父母的知情权,但知情权在我国是否已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呢?

多数国家将知情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保护[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等。《民法通则》虽未明确将知情权列入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知情权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恰恰相反,患者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已受到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规范将知情权的内容加以具体化。由此可见,知情权在我国已经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具体到"错误出生"案件中,残疾儿父母的知情权也有具体的法规予以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医生的说明义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母婴保健法》的内容进一步加以细化,进一步规定了医师在产前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对"错误出生"案件中残疾儿父母的知情权通过立法予以了肯定。在"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权利客体的确定十分重要。只有确定了权利客体,才能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维护残疾儿父母的合法权益,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孙森焱. 民法债编总论(上册)[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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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新宝.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 法学研究, 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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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志正. 解说医病关系--医疗契约篇[M]. 台湾: 元照出版公司,2006.

[6]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7]梁翠云. 缺陷儿出生损害赔偿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10.

[8]王洪平, 苏海健. "错误出生"侵权责任之构成-一个比较法的视角[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35-36.

[9]李俊俊."错误出生"民事责任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10.

[10]陈春. 论"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J]. 理论导报, 2008(04): 49.

[11]夏芸. 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2]邵冰雪.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D]. 烟台: 烟台大学, 2007.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3

【关键词】  小儿;预防保健;辨证论治;中医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由于卫生防疫、免疫接种工作发展,新科学技术的进步,儿科许多传染病得到了控制,难治病有了新医疗方法,降低了儿童的病死率,提高了难治病的存活率。21世纪如何增强小儿体质的防病保健将是社会的极大需要。时下小儿中医保健药和食品有不根据儿科特点滥用“补养剂”、对脾虚型反复呼吸道感染和肠胃疾病的儿童滥用苦寒泄热药的现象。根据学习和应用中医药十几年的体会,重温“中医预防学”和“辨证论治”的核心思想,结合儿科疾病的实践阐述两者的关系。

1 “对预防医学”的两种观点

“预防医学”是研究人体保健、预防疾病的科学,中西医学都十分重视,但由于两种医学的发展各有不同时代背景,地域差异、所受哲学思想和科学文明的影响也各有不同,从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体系。由于西医学引用新技术微观研究致病因素理论比较清楚,在治疗和预防措施上强调消灭致病因素,根据不同的致病原因选用不同的消炎药,或手术和物理疗法。中医学则受中国古代阴阳、五行学说和朴素的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影响,整体观念强,宏观是其主要分析方法,所以对疾病的预防强调扶正,治疗以辨证论治为法则,其中同样有扶正防病的预防思想。

2  中医预防保健的指导思想

   

中医学的整体观认为“一身一整体”,局部组织或一个器官生理功能失调,或受疾病侵害,则整体功能受损,各脏器失去协调关系受到传变。预防要注重整体,以扶正为主,治疗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求本”,要“标本兼顾”。所谓“天人一整体”是指人的生存靠天地、气候、环境奉养,许多疾病的致病因素均来之于外界环境,因此人体生命根本机理在于人体内部“阴阳、气血平衡、脏腑之间协调”。同时要“顺应四时”,即随四时气候变化、外界环境不同加强保健防病措施。所谓“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绝、精神乃绝”“虚邪贼风、避之有时”,所以祖国医学特别重视养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这种“治未病”的预防思想不仅有“未病先防”,还有“已病防变”的涵义。由此可见“辨证论治”的涵义,除辨证候所属,还有根据审机、求因、因人、因地、因时和防疾病传变的预防思想进行辨证用药、辨证饮食、辨证施术和辨证防病等广泛意义。在整体观点的指导下,辨证论治有预防观点,预防保健同样要根据辨证论治。   

3  中医预防保健的具体应用

  

3.1  未病先防

       

祖国医学认为邪气是导致疾病的先决条件,正气不足是疾病发生的重要原因。《素问·遗篇·刺法论》“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所以中医预防以养生扶正为主。   

3.1.1  平阴阳、调气血、协脏腑

   

阴阳的消长在人体内呈动态平衡,是生命健康的标志。小儿素有“稚阳未充,稚阴未长”之说,意指阴阳均未成熟,一方偏盛,另一方则显虚弱。起居、饮食、保健护理需遵从这一法则,不能按成人的方式进行保健。小儿脾常不足,小儿保健饮食要根据年龄、体质选择健脾运、助吸收的保健食品和中药,不能专从西医营养学的观点选择保健品。所谓小儿“肾气未充”是未成熟之意,与成人的肾虚不同,防治小儿遗尿、肾脏疾病慎用温补壮阳药物。小儿藩篱薄弱,肺气不固,容易患外感疾病。所以饮食保健一定要考虑小儿肺、脾、肾三脏的弱点。《素问·脉要精微论》曰:“夫五脏者,身之强也……得强则生,失强则死。”小儿五脏中有三脏薄弱和不足,五脏之间相生相克,脏腑之间互为表里,所以小儿整体脏腑娇嫩,保健预防要遵从这一特点。

3.1.2  小儿饮食保健与辨证施治

   

《灵枢·天年篇》曰:“人生十岁,五脏始定,血气已通,其气在下,故好走。”《诸病源候论·养小儿候》曰:“小儿始生,肌肤未成,不可暖衣……宜时见风日。”《育婴家秘》指出:“乳为血化,美如饧。”以上均说明祖国医学对小儿起居、保健、饮食均应根据小儿的年龄、不同的气候时节辨证进行。如梨,性寒味甘,入脾、胃、肺,有养阴清胃、润肺生津止咳的作用。如婴儿体质属于脾气虚,痰湿不化的痰稀便溏者应用秋梨膏或梨汁均不相宜。小儿缺钙、佝偻病是常见疾病之一,防治此病除用钙、维生素D以外,多嘱咐添加鱼虾等海产品类辅食,海水咸,属肾,属阴,小儿佝偻病中医辨证多属脾肾虚,但婴儿临床未出现骨骼畸形时表现只有脾虚证,这时鱼虾等营养品对脾气虚型婴儿佝偻病是不相宜的。中医食品中药都有性味归经,中医书籍从未记载一药、一方、一位医家可以防治百病。   

3.1.3  预防保健要顺应四时

   

保健饮食要有季节性。春天阳气升发,多风,不能过食油腻煎炸动火的食品,谨防受风引发过敏性疾病(哮喘、荨麻疹、过敏性紫癜)的复发。夏天暑热湿盛,出汗多,宜食祛暑清热的食品,如绿豆荷叶粥、西瓜、冬瓜、酸梅等食品。秋天气候干燥,葱、姜、蒜、辣椒慎用。冬天寒冷,可用祛寒暖胃食品。小儿脾、肺、肾三脏薄弱应互相兼顾,必要时进行食物调配则可改变食物性能。如生姜性味辛温辣,能治胃寒呕吐,但刺激性大,脾胃虚弱或年幼儿童不宜食用,配以红糖、大枣则既可祛寒止呕又能和胃。

3.2  已病防变

   

辨证论治和已病防变都是中医治则的指导思想。《难经》“上工治未病”与未病先防的涵义不尽相同,此处“治未病”,是“见肝之病,则知肝当传之于脾,故先实其脾气,无令得受肝之邪”的已病防变之谓。是指防疾病传变其他脏器,邪气深入恶化,突变甚至死亡或预防合并症、后遗症的发生。这是中医治病整体观念的具体发挥。否则按“中工治已病”的辨证论治方法将会受到因用西药给疾病造成的假象得到错误的辨证,或疾病的恢复期和隐匿型的感染使疾病无证可辨延误了疾病的防治。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4

【摘要】:临床医学行为伴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即从单纯地生物医学模式转变成为由社会、心理、生物综合性的医学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过去,临床医学行为大多为由个人经验和理论知识加以指导,现在大多采用的是以偱证医学来作为依据的临床医学模式,并且渐渐地成为了决策医学治疗学的指南和方向。偱证医学运用于临床实践中,不仅成为了医学领域的一大创新,同时还改变了过去那种以经验作为诊断基础的医学模式,意义重大。

【关键词】:偱证医学、儿科、临床

正文:

一、 循证医学概述

偱证医学还被称之为实证医学、求证医学和有据医学,顾名思义为“遵循证据的医学”。偱证医学的概念即为“慎重、准确和明智的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的研究证据,同时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完美的结合,制订出患者的治疗措施”[ Sackett DL,Straus SE,Richardson WS,et al.Evidence-based medicine:how to practice and teach EBM[M].2nded.Churchill Livingstone:Edinburgh,2000.]。当前,偱证医学被广泛地应用于医学诊疗之中,使得医生在为患者进行诊断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地结合医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在考虑到病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以当下最佳的临床结果作为证据,从而为病人的诊治做出最佳的决策。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最佳研究证据

最佳研究证据的功能是确保诊断的方法和手段更加的精确以及确保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措施更加的安全有效。在内容上,最佳研究证据指的主要是在研究结果中所产生的科学结论。这些研究结果主要包括基础医学研究、临床相关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临床研究是来自于患者本身。

(2)临床专业知识技能

医生在进行临床治疗过程中,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临床积累,高效率地做出对于患者临床医疗决策的判断。

(3)患者的需求

患者的需求主要包括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的适合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方案。

二 偱证医学的意义

2  学习循证医学的意义

(1)及时获取临床科学证据

受到时间的限制以及教科书知识陈旧的影响,加之医学杂志数量有限,致使临床医生很难及时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临床证据。在研究防治性医疗证据中,最好的来源之处就是Cochrane协作网所给出的系统评价。临床研究当中一种较好地方法就是系统评价,其相较于传统的文献评述方法更加的系统和科学,所采用的是一种全新的文献综述形式,评价过程包括首先是较为系统全面地收集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未发表或者是已经发表过的相应的临床研究,然后对于这些文献采用临床流行病学严格的评价方法和原则,以此筛选出来最符合质量标准体系的临床研究,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进行Meta分析,也就是根据定量合成进行的统计学处理技术,最后才能得出可靠且具有综合性意义的结论。在这一点上,Cochrane协作网则具备了众多的优势。首先,在收集资料方面,其非常的全面,不仅包含了已经发表的论文,同时还包括一些尚未发表的论文,这些论文经过严格的质量评价,保证随时更新,就使得医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需要的临床研究信息。

(2)掌握临床科学证据

要想获得高质量的疾病诊治决策,就要求临床医生对于临床科学证据要熟悉且能够熟练应用。偱证医学所作出的系统评价,就是综合分析了同类型的随机对照试验,所得出的结论更加的科学更加的可靠。伴随着偱证医学的不断发展,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就逐渐显露了出来。偱证医学已经不单单是提供新科学证据的任务,同时还应该将视线转移到如何把这些已有的证据应用于临床一线上去。

(3)更新临床知识

以高血压为例,有研究显示,医生的临床知识已经过时,其所掌握的最新水平与其毕业年限之间所呈关系为负数。所以说,临床医生如果在工作中不注重新证据的获得,就会造成所掌握的知识过时,从而不能够进行正确的临床决策判断,严重影响着医疗的质量。

三 循证医学在儿科临床领域的应用

在儿科的临床实践中,偱证医学理念的应用相对较早,儿科专家也认为,不能够直接应用基础研究的那些结果来解决临床问题,更加不能够照搬不动地运用临床研究结果,而应该是将儿童健康作为医治患儿的主要目的,在决策过程中要以最佳的临床研究证据来作为诊治依据。在偱证医学运用于儿科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儿科医生自身的医疗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能够确定出来临床证据是否是适用于个体患儿的。在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针对于不同儿童的临床情况要制定出来不同系列的儿科偱证临床诊治指南。在指南中,给出了对于儿科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推荐建议,并以此来规范临床的诊断活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

偱证医学应用于儿科临床实践的过程为:第一,针对患儿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临床问题;第二,根据患儿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收集研究证据;第三,对证据进行评价;第四,运用研究结果来指导病人的具体处理。我们以一个被初次诊断为肾病综合征的6岁小儿为例,医生和家长的治疗理念发生了偏差,医生建议利用糖皮质激素治疗,但是由于其强烈的副作用,家长很是担心,又很想知道这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关系,这一案例的实践过程如下:

首先,提出可以回答的临床问题:可以根据病因、诊断试验、鉴别诊断、预防、治疗和预后等方面提出问题。其次,查找当前存在的最佳证据:在进行防治性研究中,最好的临床证据来源于Cochrane协作网所作出的系统评价。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加了样本量,过去单个的随机对照的研究的样本太小,对于防治方法的运用疗效和安全性所作出的评价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最佳证据的寻找过程中,首先要寻找的就是来自于Cochrane协作网所给出的系统评价,如果没有找到,则可以进行单个随机的对照试验查询、已经设立了对照组但是还未采用随机分组方法研究的查询以及那些没有对照的临床观察研究查询,在进行这些论证查询时,应注意的是这些论证在强度和可靠度方面是依次降低的。第三,评价证据本身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临床流行病学与偱证医学所建立起来的整套评价方法和体系,诸如关于病因、治疗、诊断和预后等证据,依据这些方面的证据可对所检索的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予以评价。最后,应用证据进行临床指导决策:告诉家长这些类似于患儿的最新研究结果,家长可放心的进行选择,从而完成整个疗程。

结语:

21世纪是生物科技时代,信息技术得以迅猛发展,偱证医学将有效的帮助医生做好文献的取舍工作,达到最终的目的,以此将临床问题转变成为提问、系统查询、系统评估、运用最新的文献结果来为儿科临床做出可靠科学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蔺世平.加强儿科医师继续教育方式和途径的探讨.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

[2] 万朝敏.循证医学及其在儿科领域的应用.中国实用儿科杂志,2010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5

【中图分类号】R1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48-01

作为集体儿童机构的保健医师,不仅要完成日常的医疗保健工作,还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并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健康教育使保教工作人员及入托儿童学习、掌握卫生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1.确定保健医师在健康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健康教育是集体儿童机构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健康教育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许多集体儿童机构的保健医师位居从属地位,因此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不得力。为保障健康教育顺利进行,必须将保健医师纳入管理的地位,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使其在集体儿童机构的各级人员和家长参与的健康教育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健康教育有效地进行。

2.发挥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健康教育的整体管理

2.1 健康教育要纳入集体儿童机构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保健医师根据总体计划制定健康教育专项计划,确定目标、内容、措施和考核标准及方法。年终或期末以儿童健康为中心,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2.2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在园(所)长直接领导下,由保健医师、保教人员、工勤人员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组建健康教育指导组,统管园(所)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

2.3 适当增加集体儿童机构保健医师的编制名额。中型以上的集体儿童机构以配备2-3名保健医师为宜,其中一名专业水平较高的保健医师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学工作。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健康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教材的购置和宣传器材的供应。有计划地选派保健医师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保健医师的业务素质和健康教育水平。

3.保健医师的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实施科学求实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方法

3.1 保健医师要在健康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要以儿童身心健康为中心,通过先进科学的健康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体现。健康教育的内容要做到全面、系统性和儿童健康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季节发病特点相结合,园(所)教学与家教协调一致。力求实效,最终达到减少疾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

3.2 结合儿童和家长的需求及文化层次特点,采取通俗易懂、形象具体、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教育方法,使健康教育取得显著效果。

4.健康教育计划的制定和效果评价

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计划和教学评价标准,是健康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手段,为此保健医师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4.1 儿童健康状况基本资料收集是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的基础。集体儿童机构不同于学校,儿童入出、中途调班、插班、休学等情况较多,变动性较大是集体儿童机构的一大特点。如果基本资料不全,儿童健康状况统计数据不准确,势必影响健康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教育目的的研究。基本资料的主体是儿童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儿童入园(所)前的体格检查为基础,然后将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分析资料、计划免疫登记、儿童个人病案归入健康档案。儿童体检须在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单位进行,并做到相对固定。

4.2 保健医师于每学期末按照不同年龄组或班级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是健康教育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统计分析可采用图表形式,将儿童的体重、身高、视力、牙齿保健、智力、发病率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客观结论,有的放矢地制定和修改健康教育计划,最后经健康教育指导组讨论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4.3 保健医师必须对健康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有效控制。保健医师按计划日程深入各班进行健康状况观察,提出儿童健康问题。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选择地控制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切忌教育与实际错位,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应付上级的检查评比。

儿保医生论文范文6

【关键词】产儿科;协作;管理;新生儿;窒息

文章编号:1009-5519(2007)22-3405-02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B

新生儿窒息是新生儿最常见的疾病,也是新生儿的主要死亡原因,其病死率要占活产新生儿死亡的30%左右。为了提高新生儿窒息复苏效果,降低新生儿窒息死亡率,我院自2005年起在儿科医师进产房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儿协作及管理,产儿密切协作,开展新法复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5年1月~2006年12月在我院分娩的活产新生儿,胎龄37~42周为观察组,并以2003年1月~2004年12月同类新生儿作为对照组,新生儿窒息的诊断用阿氏评定法于新生出生1分钟内评定。

1.2 方法:(1)成立医院围生医学小组,对异常妊娠、高发妊娠及时组织讨论。(2)每月进行1次产儿查房,对转诊至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进行病因分析及治疗效果反馈。(3)由新生儿科、产科、麻醉科骨干组成指导小组,在全院开展新生儿窒息病因、病理生理、气管插管技术、ABCDE方案等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4)在新生儿科、产科、麻醉科医师及助产士范围普及气管插管技术,要求熟练掌握。(5)新生儿科、产科、麻醉科医师及助产士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复苏理论和操作技术,合格者方可上岗。(6)定期对年青医护人员在新生儿模型上进行复苏理论和操作考核。(7)坚持新生儿科医师提前进产房及手术室,指导、参加抢救,保证24小时均有新生儿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随时准备参加复苏。(8)对阿氏评分低的患儿及时转送至新生儿科进行监护及保护心、脑、肾等系统治疗。

2 结果(见表1)

3 讨论

新生儿窒息是新生儿的主要死亡原因,窒息的抢救必须分秒必争,新生儿窒息复苏是产、儿、麻醉三科医护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适宜技术。规范推广和执行新法复苏方案是降低医院新生儿窒息率、死亡率有效措施,我院近几年加强产儿科协作及管理,在产儿科规范推广和执行新法复苏,使我院新生儿窒息发生率及新生儿转科率明显降低,二者在统计学上差异有显著性。我院新生儿复苏成功的要点:(1)医院领导重视,加强管理,技术指导与行政管理紧密结合的方式推广规范新法复苏较单纯技术指导更有效。(2)儿科医师进产房及手术室,尤其高危胎儿出生时,赢得了抢救最宝贵的几分钟,有利于及时复苏和复苏后处理。(3)复苏成功后,对于评价、监护窒息儿也很重要,我院对阿氏评定低的患儿及时转送至新生儿科进行监护及保护心、脑、肾等系统治疗,实践证明这样明显地减少了窒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有利于窒息儿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