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官文化论文范例6篇

贬官文化论文

贬官文化论文范文1

    在这种开明专制之下,有一个特殊的文人群体,即在参与朝政中遭遇挫折而受到贬谪的官员。他们的进退出处、情感心态似乎正为这种开明专制作了注释。当然贬官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被贬是为了一己的私欲,有的却是心怀天下。就结局而言,有的建功立业,得以光照史册;有的吟诗作赋,在文坛永垂风流;有的则并不为人同情,从而被遗忘。贬官的遭遇,除了降职、贬逐前往荒远之地外,不少人还经历过囹圄之祸。因此他们对于这种专制制度的感受更为深切,心态更为复杂,他们的诗赋作品中蕴涵的文化信息也更为丰富。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以就正于同道。

    一、唐代之开明专制

    对比前朝而言,唐代的官制与法制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唐朝实行的是集体宰相制度,宰相通常由数人乃至十余人担任,史称“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央政府权力机构的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总揽行政,相互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唐太宗李世民曾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1](第13页)又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1](第14页)可知这种三省协调、平章执政的制度,乃是出于一种居心周密的政治安排。三省之外,又设御史台(一度改称宪台、肃政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列举、弹劾。又设大理寺,掌管审讯、监狱方面的事项。另外,在尚书省设有刑部,掌管朝廷刑法律令。唐代广义刑法之书有四,分别称为律、令、格、式,“律以定刑正罪,令以设范定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2](第1837页)。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一断以律”[3](第1407页)。所以就形式而言,唐代法制比较健全。政治清平之世,官员一般也能依法判案。

    初唐时期,作为一代英明之主的李世民居心仁慈,对于死刑犯的处理尤其慎重。他曾经对身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还时刻警惕司法官员“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誉”[1](第238页)。史载唐初“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2](第2134页)。到贞观四年时,天下已是大治,全国判决死刑犯仅29人,“几致刑措”[1](第239页)。当时遇到涉及朝廷官员的重大案件,要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会审,其用心也是为了秉公执法,防止误判酿成错案冤狱。

    这种开明专制容易给人造成理想化的幻觉。事实上,如此政体之下的种种开明言论及措施只是对于君王专制独裁的补充。所以在它的内里,隐藏着两种深刻而又严重的危机。一是君主本人的喜怒好恶造成执法的错误,当此之时在体制之内缺乏任何制约的力量。二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更替,前朝的开明举措随时可能被削弱甚至取消。贞观五年大理丞张蕴古在太宗李世民盛怒之下被杀,是前一种危机的表现。张蕴古作为朝廷法官,他将李世民的话私下泄露,又与犯人博戏,虽有罪错,但未至极刑。太宗一时盛怒,将张蕴古斩于东市。事后李世民虽然表示追悔,但是人死已经不可复生了。[1](第240页)至武则天主宰朝政时,重用酷吏,肆其淫威,士大夫人人自危。据载:当时朝臣多遭不测,乃至族诛,故入朝之时,必与家人诀别,说:“不知重相见不?”[2](第4838页)  如此混乱局面,则是后一种危机的证明。

    其实武则天执掌政权之初,也是想要广收人望,遵守前朝制度的。后来则转变为实行严刑峻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2](第2143页)。据载:武则天还曾经派遣专使去外地审狱断案,“单车奉使,推鞫既定,法家依断,不令重推;或临时专决,不复闻奏”[4](第6471页)。为此御史中臣、知大夫事李嗣真上疏曰:“况以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操杀生之柄,窃人主之威。案覆既不在秋官,省审复不由门下,国之利器,轻以假人,恐为社稷之祸。”[4]  (第6471页)  可见前朝的一切开明措施,此时已经废弃殆尽,正常制度亦遭破坏,以至于由武则天特派的官员一人独断专杀了。其中最为酷烈者,要数长寿年间派遣使者诛杀六道流人一案。当时只因有人告发说岭表流人中有“阴谋逆者”,便分遣使者前往各地杀害流人总计数千人,其恐怖的景象不难想见。《旧唐书》列传记载当时之酷吏,有来俊臣、周兴等11人。“中宗神龙元年三月,尝列举当时酷吏已死者及未死者,加以惩处,凡二十七人。……此二十七人,盖当时为虐最甚者,其余尚难悉数。”[10](第142页)  这些酷吏乘着专制暴虐的威风,肆意招集告密,罗织罪名,陷害良善,枉杀无辜,罹难受害者不可胜计。所以《旧唐书·刑法志》说:“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

    唐玄宗李隆基夺取政权后,拨乱反正,朝廷多次修改律令,又制定了《唐六典》,其时天下太平无事长达数十年,出现了史家所称誉的“开元之治”。治乱盛衰之机,在于玄宗本人的腐化,而导致李林甫的专权。李林甫为人口蜜腹剑,为了耽宠固权,“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3](第1415页)。

    安史之乱后,天下纲纪崩坏,朝政混乱万状,逶迤以至贞元、元和年间。永贞革新是当时一批志在刷新政治、除弊图强的年轻士大夫的可贵尝试,然而它很快便归于失败。宪宗即位,朝局大变。史称“宪宗英武,视肃、代、德三宗稍胜,故元和之治,陵驾中唐”[11](第335页),又称宪宗“用刑喜宽仁”[13](第1417页)。但看他对于王叔文集团态度之严厉,以至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正显现了这位专制君主性格气度的褊狭与刻薄。

    纵览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大抵明暗相间,开明理知与专制暴行相伴而生,两种势力消长交替,最后则酿成持久严重的社会大动乱,并导致唐王朝的完全崩溃。唐代的文人,便在这种境遇中生存。唐代的贬官制度,也就构成了这种政治文化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唐代之贬官制度

    唐代的贬官制度,是在上述封建专制政治的运作中展开的。一般地说,朝廷政治清平时,对于贬官的处理则较为宽松而稍具理性;朝廷斗争愈剧烈,对于贬官的措施愈严厉。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一、初贬时之情事。在唐玄宗开元以前,一般遭贬谪的官员大约还有几天到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作出发前的准备。《唐会要》卷四一载: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

  (开元)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李林甫加速在朝官中制造冤案以迫害异已,这时对于贬官的态度便立即变得严酷起来: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5](第735页)

    尚永亮教授有云:“自天宝五载敕文之后,贬官从诏令下达之日起,无不仓促就道,而所犯事大者,更为吏役驱遣,有所羁囚。戎昱《送辰州郑使君》谓:‘惊魂随驿吏,冒暑向炎方’。张籍《伤歌行》描写杨凭贬临贺尉的情形是:‘黄门诏下促收捕,京兆尹系御史府。出门无复部曲随,亲戚相逢不容语。辞成谪尉南海州,受命不得须臾留。身着青衫骑恶马,中门之外无送者。邮夫防吏急喧驱,往往惊堕马蹄下。’这是何等严苛酷烈、令人心惊动魄的一幕!”[12](第    页)  至此,贬谪已是赤裸裸的人身迫害。

    二、到贬谪地后的待遇。

    贬官皆是负罪之人。在朝廷的文书中,经常将贬官(左降官)与流人相提并论。一直到长庆年间,朝廷才申明贬官与流人的区别:贬则降秩,流为摈死。也就是说,贬官是行政降级的惩罚,流人则是刑法量罪的判决。这也从反面说明,贬官与流人差别不明,容易混淆。而且,贬官多被遣往江湘、岭南等僻远穷苦之地。张说在武后长安三年因直言触怒权贵被贬岭表。《旧唐书·张说传》载:“(张说)坐忤旨配流钦州,在岭外岁余。”钦州在今广西。张说在其《端州别高六戬》诗中描述边地自然环境之恶劣:“南海风潮壮,西江瘴疠多。”又王昌龄天宝七年被贬龙标尉,龙标即叙州谭阳郡郭下县(今湖南黔阳县),《元和郡县志》引《荆州记》云:“溪山阻绝,非人迹所能履。”可见贬官在地域安置上也和流人差不多了。贬官的待遇,由此也可以大体想见。

    具体说来,贬官的日常行动往往受到限制,不得擅自离开贬谪之地。《唐会要》卷四一载:

    (左降官)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元和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赏,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当政治斗争酷烈时,贬官的生命则可能受到威胁。如以下的事例——

  (天宝六载)春,正月,辛巳。李邕、裴敦复皆杖死。……林甫又奏分遣御史即贬所赐皇甫惟明、韦坚兄弟等死。罗希奭(殿中侍御史,为李林甫之爪牙)自青州如岭南,所过杀迁谪者,郡县惶骇。排马牒至宜春,李适之(左相,贬宜春太守)忧惧,仰药自杀。至江华,王琚(曾任户部尚书,贬江华司马)仰药不死,闻希奭已至,即自缢。[4](第6875页)

  (永贞元年)八月,壬寅,贬王亻丕开州司马,王叔文渝州司户。(王)亻丕寻病死贬所。明年,赐(王)叔文死。[4](第7619页)

    与人身遭受限制、生命时遇威胁相交织的是人格的羞辱、精神的压迫,遭摒弃、被剥夺的感觉难以抚平,理想抱负更无从谈起。刘长卿《初贬南巴之鄱阳,题李嘉佑江亭》诗云:“地远明君弃,天高酷吏欺”,正是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

    三、受贬官员的结局。贬官的前途难以捉摸,有的被贬谪至死,有的可能量移(酌情移近安置,或改任其它官职),也有的后来又回到朝廷,重新活跃于政治舞台。

    被贬谪至死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贬官任上被赐死的,如前述王叔文被赐死。又如杨炎,《旧唐书》本传称其文“风骨俊峙,文藻雄丽”。《旧唐书·德宗上》载其遭遇:“(建中二年)冬十月乙酉,尚书左仆射杨炎贬崖州司马,寻赐死。”另一种则是在压抑愤懑的境况中死于贬所,如中唐著名文士刘贲。他因上疏痛陈宦官秉政之弊,力请澄清政治而遭到宦官的嫉恨,贬为柳州司户而卒。李商隐《哭刘司户二首》中云:“已为秦逐客,复为楚冤魂”、“并将添恨泪,一洒问乾坤”!当时朝政之昏暗、文人之无奈,殆可想见。

    量移改迁如韩愈、白居易之例。韩愈曾被贬连州阳山令,他在《赴江陵途中寄赠三学士》诗中回忆当年受贬离京的情景道:“中使临门遣,顷刻不得留。病妹卧床褥,公知隔明幽。悲啼乞就别,百请不颔头,弱妻抱稚子,出拜忘惭羞。亻黾亻免不回顾,行行诣连州。朝为青云士,暮作白首囚!”到连州的第三年,韩愈改任江陵法曹参军。他在《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诗中道:“州家申名使家抑,坎坷只得移荆蛮”、“同时辈流多上道、天路幽险难追攀!”虽然未能回到长安,韩愈仍不满意,但他却可以用“一年明月今宵多……有酒不饮奈明何”来自慰了。白居易被贬江州司马三年后,因得到朝中宰相崔群的帮助,升任忠州剌史。忠州当时只是一个荒僻的下郡,也是安置贬官的地方。所以白居易在《重赠李大夫》中说:“流落多年应是命,量移远郡未成官。”按唐制,量移应在贬官到任经五考满后。《唐会要》卷四一载:“其年(元和十二年)七月敕,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但是即使法定条文也常常在政治斗争中失效,如《新唐书》卷七十八载淮阳壮王道玄的六世孙李汉“坐宗闵党,出为汾州刺史,宗闵再逐,改州司马。诏有司不二十年不得用,然不数岁徙绛州长史”。而王叔文之党则没有那么幸运,《旧唐书·宪宗纪上》载宪宗曾下诏曰:“左降官韦执谊、韩泰、陈谏、柳宗元、刘禹锡、韩晔、凌准、程异等八人,纵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贬官得以重返京城,再度活跃于政治舞台,也主要是由于朝廷政局的改变,或因新皇帝的即位,或因党争易帜,而得到朝中权势援引的结果。顺宗、宪宗即位后,都曾降诏召回贬谪的官员。而宪宗暴卒、穆宗即位后,元稹、白居易因抵牾权贵而遭贬谪的生活便告结束。因此唐代贬官制度,实为其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三、唐代文人遭贬谪原因分析

    唐代文人遭到贬谪的原因纷繁多端,就其用心而言,不外乎两类:一是缘于私心私情而受惩罚者,二是追求公理公正而遭迫害者。

    缘于私心私情者中,有的是因为徇财赎货、贪赃枉法。比如中唐吴武陵能诗善文,他后来任韶州刺史,“赃罪狼藉,……。寻贬潘州司户,卒”[9](第1185页)  。缘于私心者中,还有的是依附权贵因为后台失势受到牵累而被贬,比如武后朝宫廷诗人宋之问、沈亻全期谄附宠臣张易之,在张易之被杀后宋之问贬泷州参军,沈亻全期贬台州参军。这种情况,在此置而不论。

    追求公理公正者中,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同情百姓疾苦、为民请命的;二是立朝刚直不阿、反对宦官乱政的;三是追求政治改良、触怒旧派权贵的;四是个性耿介、不肯苟媚取容的。

    同情百姓、为民请命之例,如韩愈被贬阳山令。韩愈当时在朝任监察御史,因京郊一带遭遇旱灾,百姓困苦不堪,而有司征求愈急,韩愈便上疏请求宽免灾民田租,招致当权者的厌恶被贬连州阳山。他后来回忆当时的情景说:

    是年京师旱,田亩少所收。……传闻闾里间,赤子弃渠沟。持男易斗粟,掉臂莫肯酬。我时出衢路,饿者何其稠,亲逢道死者,伫立久咿嗄。归舍不能食,有如鱼挂钩。适会除御史,诚得得言秋。拜疏移  合  门,为忠宁自谋!……谓言即施设,乃反迁炎州。[6](第3768页)        

    立朝刚直、反对宦官乱政,如元稹元和五年受贬之例。元稹时任东台监察御史,因弹奏贪官而触怒宦官,被贬为江陵士曹参军。《资治通鉴》卷二三八载云:

    河南尹房式有不法事,东台监察御史元稹奏摄之,擅令停务;朝廷以为不可,罚一季俸,召还西京。至敷水驿,有内侍后至,破驿门呼骂而入,以马鞭击(元)稹伤面;上复引(元)稹前过,贬江陵士曹。

    尽管翰林学士李绛、崔群以及白居易等人纷纷进言,指出无稹并无罪错,但是宪宗明显袒护宦官,元稹只能负气踏上谪官之途。

    追求政治改良、触怒旧派权贵,则有柳宗元、刘禹锡长期贬逐之例。永贞革新本来是受到顺宗支持的一场体制内的改良运动。史家对此有评论说:

    顺宗在位,仅及七月,然甫继大祚,即禁宫市之扰民、五坊小儿之横暴,及盐铁使之月进,又出教坊女伎六百还其家,追左降官陆贽、郑余庆、韩皋、阳城还京师,起姜公辅为刺史。德宗秕政、廓然一清。[11](第332页)

    然而这场体制内的改良却因为顺宗的去世而夭折。新上台的宪宗加紧迫害革新派,将之变为一场权力争夺。他多次降旨,王叔文被赐死,柳宗元、刘禹锡等人一贬再贬。最后,柳宗元死于贬所,而刘禹锡被贬谪的时间长达23年之久,这表明封建专制之下权力斗争的残酷。

    文人禀性耿介、不肯苟媚取容而得罪,则有刘长卿、顾况遭贬之例。《唐才子传》记载说,刘长卿“性刚多忤权门,故两遭迁斥,人悉冤之”。顾况性格诙谐,不拘小节,曾经写诗嘲诮权贵,被贬饶州司户参军。这些都是文士坚持独立的人格而遭迫害的例证。

    还有一类因公致祸、被诬以它事而受贬谪者。这种情况下,受迫害的一方常常是百口莫辩,而历史也可能由此留下疑点。《旧唐书》本传说,高宗末年骆宾王“为长安主薄,坐赃左迁临海丞”。而《新唐书》本传说,骆宾王是因为“数上疏言事,下除临海丞”。骆宾王究竟是因贪赃还是上疏言事而招致祸患呢?从他的《狱中书情通简知已》诗中所云“三缄慎祸胎”、“绝缣非易辨”等句来看,大致是上疏言事之后便被诬以贪赃之罪的。在封建时代的官场斗争中,邪恶的一方编造谎言,加害于人,其手段之卑劣、用心之歹毒,文人面对诬陷的无奈与可怜,从一个侧面暴露了专制主义的本质。

    四、贬谪文人的不平之鸣

    无论是何种原因遭受贬谪,由之造成的生命的苦闷都是巨大的,在身心饱受煎熬的贬谪岁月里,文士们的心灵世界往往更加敏感、丰富,发诸吟咏,著为篇章,造就了有唐一代大量的优秀贬谪文学作品。

    从特定意义上说,贬谪文学是唐代士人人格的一面镜子。它形象地再现了封建专制之下士大夫人格的独立、尊严以及坚韧弘毅的品质,显示了在庞大封建专制政体之下人性良知怎样受压抑、被扭曲、消解于无形,而又生生不息地活跃于民族的血脉之中。

    从贬谪文人的自我表白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他们舍身报国、耿介高洁的志气与忠直弘毅的品节。如下面的诗句:

    少小尚奇伟,平生足悲吒。……事业窥皋稷,文章蔑曹谢。

                                              韩愈《县斋有怀》

贬官文化论文范文2

我们拾级而上,朝贤令山门牌坊走去。牌坊建于2005年韩愈令阳离任一千二百周年。这是一座具有古代建筑风格的牌坊,门匾上原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陈永正所书的“贤令山”三个遒劲镀金大字,在阳光照射下熠熠生辉,显得庄严肃穆,令人敬仰。

相传贤令山原名“牧民山”,唐代文学家韩愈803年被贬令阳时,常到此山读书著文,吟诗题刻。后人为纪念韩愈令阳治阳业绩,遂把牧民山改名为贤令山,至今贤令山上还有读书台、千岩表、远览亭等遗迹。2004年,阳山又在贤令山南麓修建了韩愈纪念馆。去年春,又新建了韩愈文化园,增修了“乐善亭”。登临此山,激励我们的不仅仅是对古人的怀古咏叹,还启迪着我们从韩愈的曲折人生经历中,寻找一面为官做人处事之道的明镜。韩愈仅在阳山治阳一年两个月,而时隔一千二百多年,阳山人民的景韩文化现象为何能薪火相传、长盛不衰?为何阳山人民将山水改姓,把其当作尽倾崇敬怀念之忱的特殊丰碑?

我不敢说,是否封建时代为百姓称道的好官、清官,都少不了命运多舛,仅韩愈二十三年的从政生涯,就经受了四谏四贬(有的说是三谏三贬),便可见一斑。无论哪个朝代,老百姓和社会总是呼唤有更多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好官出现的,只是民心如镜,谁是好官、谁是奸官,都可以在这镜中一览无遗,所谓历史自有公论。

韩愈求官用世,为国利民。敢言,敢讲真话、实话,是韩愈品格中颇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唐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关中地区发生严重旱灾,赤地千里,民不聊生,但京兆尹李实依仗皇室宗亲权势,阿附德宗皇帝聚敛之好,上言荒称“今岁虽旱而禾麦甚美”(《资治通鉴》卷二三六),而置民于水火之中。对于这一切,韩愈与百官皆心中明白。但与百官之钳口不言相反,韩愈压抑不住自己的愤怒情绪,义无反顾地加以揭露,而不管其矛头将有针对权贵、甚至是最高皇帝的危险。这是何等的胆识!本来,韩愈此时刚从四门博士调任监察御史才几个月,又不是谏官,他完全可以缄口不言,不但不会被贬,而且还会飞黄腾达。但韩愈还是以他为国利民、刚正不阿的精神和凛然正气,上疏《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阐明实情,请求宽免百姓赋税,落得个席不暇暖而冬贬南荒阳山令,仅此一点,便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经过这场灾难,韩愈本应吸取教训,但是,为国利民的使命感,使他再次被贬。唐宪宗元和十四(819)年,他担任刑部侍郎。当时,为了迎佛骨,很多人燃香在臂,简直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韩愈上疏《谏迎佛骨表》,力主“佛不足事”,结果触怒宪宗,要把他至于死罪。幸得宰相裴度、崔群等大臣极力保奏,才免于死,贬为潮州刺史。历史上,还很少有哪位士大夫曾以如此的见识和胆量对当朝皇帝如此抗颜直谏,指陈时弊,这不能不说其具有极大的道德勇气和人格魅力。由此我想,若当官者尽如韩愈,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韩愈令阳,为政务求实效,为民务办实事。古代文人,被贬官者多多,但像韩愈这样真正把黎民百姓冷暖放在心上的贬官,却是不多。韩愈贬任阳山令时,尽管是他人生的一个低潮期,他要更多地担荷贬任命运的重压,承受“朝为青云士,暮为白首囚”的精神折磨,过着“下床畏蛇食畏药,海气湿蛰熏腥臊”的惶惶不安的生活,但即使如此仍然毫不丧失他一贯的关心民瘼、为民兴利除弊的思想作风。据史料记载,唐代朝廷大员贬谪为地方官佐,一般都不过问政务,但仁政爱民的韩愈,却像一个按资历刚从下层提拔上来的官员一样,“即视事,询吏民疾苦”。他令阳治阳,根据阳山实际办了几件实事:一是办校兴学,启迪文化开民智;二是治水兴农,教民耕织解民贫;三是惩恶治黑,整顿秩序安民生;四是修德扬廉,勤政善政振民心;大大促进了阳山的开化、开发和开放,使这个“天下穷处”的荒辟小县,走上文明发展之途。他忧民之忧,乐民之乐,常常深入附近的农舍,与老农共饮一碗酒,同喝一泉水。他常常邀友参加渔民叉鱼捕鱼的劳作,与渔民共吃鲜美的鱼羹。他在阳山写的《远览》诗就有“所乐非吾独,人人共此情。往来三伏里,试酌一泓清”的吟咏,正好体现了他的乐之民乐,忧之民忧的贤令襟怀。正是韩愈这种忧民之忧、乐民之乐的至诚至爱之心,使阳山人民以感恩戴德之情,对他在阳山的所作所为作出通达公允的评价,把他的治阳功绩称誉为“德泽在人,久而不磨”,并把牧民山改名为贤令山,把连江称为韩江,把阳山叫作韩邑,民生子也多以其姓字之。而后人在贤令山筑起了读书台,修建了远览亭,兴建韩文公祠,组建韩愈纪念馆、韩愈文化园等等,更表现了阳山百姓对他的至尊至爱。一个中唐文人,在贬官后的失意落泊之时,切实为人民做好事办实事,热切赢得人民的拥戴,使山岳冠名江河易姓,民生子也多以其姓字之。由此,我悟出一条非常朴素的道理:凡为官者,即今称之为领导干部也,不管职位高低、任期长短,都要勤廉守政,爱民不要殃民;富民不要伤民;教民不要愚民;安民不要扰民;都要力求做几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人民才不会忘记他。

从贤令山顺级而下,我们走进了位于山麓的“阳山韩愈纪念馆”。馆中陈列着的一幅幅以崇韩景韩为内容的书画、石刻、拓片作品排列在一起,仿佛无声地向人们展示了韩愈光明磊落的一生,述说了韩愈令阳治阳的业绩,倾诉着阳山人民对韩愈的敬仰与怀念,彰显出韩愈文化的内涵与价值。在古今民众的心目中,韩愈不仅是一个位居“唐宋家”之首的大文学家、文化名人,而且是一位“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溺;忠犯人主之怒,而勇夺三军之帅”(苏轼语)的文、道、忠、勇兼备的志士仁人,更是一位善政、仁政、勤政、廉政的为政楷模,是唐代开发岭南的先驱。我想,阳山和潮州千百年来形成的韩愈文化,如果我们今天能把它进行科学的创造性转换,赋予与时俱进的新内涵,融入对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勤廉守政教育之中,那是极好的思想资源和生动教材。

贬官文化论文范文3

一、客观报道原则要求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客观报道,在新闻领域中,是一种基本的报道形式和写作原则。客观,是指新闻报道对新闻事实作不带任何偏见的如实记述,以事实为报道本源,按事物的本来面目报道事实。客观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上的客观,是指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形式上的客观,指传播人采用客观陈述的手法来报道事实。①客观报道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记者要成为置身事外的中立者(neutral gatekeeper),不掺入自己的偏见。记者不应以任何方式在报道中表现自己。麦尔文・曼切尔举例说:“一个记者在描写他所厌恶的官员时,可能会写道,‘哈里逊・格尔德,一个野心勃勃的年轻政客,今天说……’,或者,一个记者在描写他所钦佩的官员时,可能会写道,‘格拉德・西威尔,这个精干的年轻的州管理者,今天说……’”。②这样的感情流露常常会通过报道给受众某种倾向性的影响。避免感情用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报道中少用形容词和副词,多用不带感彩的中性动词。③客观报道最能适应各个社会中各种成员的需要,符合公正及专业的形象。

侮辱性语言带有强烈的感彩,只能表达一种情绪,无法表达出实质性的事实,因而无法客观地表达事实真相。如果在批评报道中以个人感情代替事实,以感彩渲染事实,将严重影响新闻的客观性,妨碍对事实真相的表述。进行批评报道最忌讳的就是把自己对他人的好恶流露于笔墨间,在新闻中使用侮辱性语言,降低新闻的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应把个人的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观暂放一边,而把查证到的背景及全部事实的原生态呈现给受众,行文最好是没有倾向性、中性化的,尽量少用形容词,多用动词,即便是对厌恶的政客也不用贬义形容词描述他。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客观主义理论在认识上有些差异,但客观报道迄今仍是新闻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关系到新闻从业人员的理念,并指导新闻业务的操作。

二、法制原则要求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批评报道要求用事实说明问题,需要批评,需要讽刺,需要监督,但不需要辱骂,也不准许辱骂。否则,不管批评报道所叙述的事实是多么真实,所表达的观点是如何正确,只要其中有辱骂内容,就会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人格是每个人固有的、独立的权利主体的资格,通俗地说就是做人的资格,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当事人来说,基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当事人可以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的尊重与信任,而非客观的评价可能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并使其在财产和精神方面受到损害。因此,在批评报道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批评报道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就会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更是具体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④根据这些规定,批评性新闻反映的问题即使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也构成侵犯名誉权。

对违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如果新闻揭露的问题虽然属实但却侮辱了对方的人格,那么记者对这种侮辱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音乐人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中,暂且不论有关高晓松的相关报道事实是否属严重失实,媒体上的用词已把他描绘成了一个“没有谦虚”、“夸夸其谈”、“强词夺理”、“心狠手辣”、“无情”、“狠心”、“无理”、“令人耻笑”、“说谎”、“恶人先告状”的“感情骗子”和“恐吓者”。这已经不是在批评,而是在辱骂。转载文章的网站FM365在当了被告后也意识到转载的内容欠妥,主动在网上道歉声明,以换取高晓松的撤诉。

综观这几年发生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除确实因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而败诉外,相当部分批评报道的基本事实属实,但记者和媒体仍因损害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权而败诉,其原因主要在于新闻报道为追求“生动形象”、“轰动效应”而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在批评性新闻中,应当慎用侮辱性语言,将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作为一项写作原则。

三、如何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

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必须首先对侮辱性语言进行界定,然后才能根据语言的特点确定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方法。

(一)侮辱性语言的种类与表现

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称为侮辱性语言。侮辱性语言可以用对坏人或其他道德败坏者的称谓直接进行辱骂,也可以通过贬义或其他不当的描述、形容、比喻等修辞方式进行丑化,从而侮辱特定人的人格,损害特定人的名誉,降低特定人的受尊敬程度。

根据侮辱性语言的特点,可以将侮辱性语言分为两大类:

1.辱骂性语言。辱骂性语言主要以贬义词体现,有人将新闻稿件中的这类容易引发新闻官司的词语和惯用语称为“红色信号”,⑤实际就是侮辱性语言中的贬义词。根据此类贬义词的特点,又可分为两类:

(1)一般性辱骂词语。对一般道德败坏者,汉语用极为简练的贬义词作称谓,如骗子、疯子、恶棍、色狼、地痞、流氓、败类、混账、歹徒、奴才、魔鬼、无赖等。

(2)特定性辱骂词语。对道德败坏并构成犯罪者,用特定的法律语言界定或称谓并主要以法律术语体现,如累犯、惯犯、犯罪人、犯罪分子、主犯、从犯、贪污犯、抢劫犯、诈骗犯、犯、走私犯等。

2.丑化性语言。丑化性语言有多种形式,主要以不恰当的描述、形容、比喻等修辞方式体现,可以用贬义词,也可以不用贬义词,但客观上都起着使特定人的形象变得可恶、可憎、可恨的作用,从而丑化特定人的形象。

(1)以不恰当的描述丑化人物形象。主要以描述性语言体现,笔调夸张,感彩强烈,使被描述者给人一种可憎、可恶、可恨等不良感觉。如1998年重庆某报刊登的题为《这家伙,我认识》一文写道:“这个孙某……一件脏兮兮的西装起码有好几年未洗,油腻腻的领带黑得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星星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缝里露出残存的菜渣……。”⑥上述描写,就丑化了孙某的人物形象,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2)以不恰当的形容词丑化人物形象。主要以贬义形容词体现,如气急败坏、气势汹汹、狂妄自大等。例如,1999年9月17日,某报以《县政府的车,暂扣!》为题,报道某法院执行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全篇报道基本属实,案情交代明白,但就是文中用了一句说该县一位领导面对法官“气势汹汹地说”。对此,这位县领导认为他并没有这样表现,说他“气势汹汹”就等于说他是法盲,对法官藐视,因而状告该报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后经调看现场录像,这位县领导当时的表情状况还是平和的,确实不能说是“气势汹汹”。经了解,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当时不在场,事后听别人转述而写,“气势汹汹”一词是为加强现场感而主观认为的。后经法院调解,该报登报致歉更正才算完事。⑦

(3)以不恰当的比喻丑化人物形象。常见的不恰当比喻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比喻为动物,如:头发掉光如秃驴、到处游荡如丧家之犬等;第二类比喻为东西,如:满口粗话像垃圾桶、像茅坑里的石头又硬又臭;第三类比喻为特殊群体,如:胡言乱语如同精神病人、无知得像个弱智者等。

(二)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方法

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关键在于以恰当的词语代替原来打算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在语言文字中,不同的文字构成不同的语义和语意,表达不同的感彩,即褒义、贬义和中性三种感彩,并以词组为基本的语言单位予以体现。根据语言的这些特点,在批评报道中可以使用以下方法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

1.尽量避免使用贬义词表述事实

从上述侮辱性语言的分类看,侮辱性语言主要由贬义词构成。因此,避免使用贬义词或尽量减少使用贬义词,可以有效地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汉语中有大量的字词,贬义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使用贬义词并不影响批评性新闻对有关事实的表述和批评的需要。

2.尽量使用中性词

中性词不同于褒义词和贬义词,本身没有褒贬之分,不带感彩。但是,中性词随着不同的语境,可以产生不同的语意,因而仍然可以表达作者的爱憎感情,而且只要运用得当,其表现形式将显得更为客观,更能体现批评的公正性。批评报道需要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现象进行批评、谴责,因此使用中性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表达实质性的事实和意见。

由于使用中性词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语境产生不同语意,因此需要对这种语意进行适当的限制,防止其带侮辱性质。

在有多个近义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批评报道应避免使用贬义词而选择中性词。如成果、结果、后果和恶果这一组词汇,词义相近,但感彩不一样,成果是褒义词,结果是中性词,后果是贬义词,恶果属贬义词中的恶性贬义词,在批评报道中应尽可能使用结果这一类中性词。

3.用白描方法表述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公正地表述事实,不但不会影响事实的真实性,而且更有利于体现事实的真实性。

用白描方法表述事实,不带任何感彩,更能反映新闻的客观性,符合新闻的真实性。批评报道表述事实的目的,是将违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公开揭露,进行“曝光”。用白描方法表述事实,完全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并且更能体现批评者立场的客观、公正。

4.用公正的态度进行批评

新闻需要批评,但批评的态度要公正。公正评论原则决定了采写批评报道必须站在公正立场,将批评者所要表述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传播给大众。

批评所要表达的是一种观点和态度,而不是一种情绪。只要能将批评者的观点和态度表达出来,就能达到传播的效果。公正的态度,不能掺杂不良的感情因素,如果批评者的情绪影响了批评的态度,批评报道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

站在公正的立场,以公正的态度,客观地发表对违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的观点或意见,必然要制约不良情绪因素采写批评报道的影响,避免对侮辱性语言的使用。

四、使用侮辱性语言的免责情况

虽然侮辱性语言的使用经常会造成对被批评者名誉权的侵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侮辱性语言可以不认为侵犯名誉权。这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侮辱性语言,根据其特殊性,可分为两类:

(一)根据官方文件使用侮辱性语言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上述规定,官方正式公开的文件对特定人使用的侮辱性语言,可以在批评报道中针对特定人引述,但如果是秘密文件或其他不公开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公开性,则不宜引用。

(二)参照官方文件使用侮辱性语言

官方正式公开的文件虽未使用某一侮辱性语言,如败类等词语,但其论述足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如生效判决确定某被告人犯贪污罪,可以推断出该人是干部队伍败类的结论,如果该人是党员,还可推断出其为党员队伍中的败类的结论。

参照官方文件使用侮辱性语言是有一定限度的,一些侮辱性语言仍不能自行推断,如要说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司法机关已经刑事立案;要说某人是“罪犯”,则必须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某人有罪的判决为依据。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⑧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使用侮辱性语言不构成对被批评者名誉权的侵害,是因为被批评者违公共利益的行为与该侮辱性语言的使用是一种“权威性的评价”。如说某人是“罪犯”,是因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其“罪犯”的身份或称谓是法定的。⑨综上所述,在批评报道中使用侮辱性语言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也不符合法制原则,容易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侮辱性语言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掌握其特点,是完全可以避免使用的;在特定情况下,对侮辱性语言恰当使用则是允许的。

(作者系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童兵《比较新闻传播学》第93页

②【美】Micheal・Schundson《Discovering News》,P121

③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第11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15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问答

⑤【美】多萝西・A・鲍尔斯和黛安・L・博登著,李矗、陈阳、冼汉瑞译:《现代编辑技巧》第196页,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⑥参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判决书,(1998)中区民二初字第87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渝一中民终字第2266号。转引自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第14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⑦李成连:《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第162页,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贬官文化论文范文4

[作者简介]惠鹏飞(1987― ),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宋史。

[文章编号]1009-3729(2014)04-0080-12

[摘 要]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比例并不高,尤其是北宋后期,致仕比例仅有两成,这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宋代吏部尚书致仕官品阶以从三品及以上为主,这是因为北宋前期吏部尚书为正三品的官阶,本身就很高,元丰改制后吏部尚书为从二品的职事官,寄禄官阶也不太低,而且他们在担任吏部尚书之后往往还有升迁,因此宋代吏部尚书的致仕官品阶是比较高的。没有致仕的吏部尚书则以担任实职或者祠禄官而卒为主,其他遭贬谪、弃官不仕的比例很小。以实职卒于任上的吏部尚书往往是因为皇帝对其信任不允其致仕或者因疾病卒于任上;而以祠禄官卒则是吏部尚书一种较为委婉的引退方式,这对于官员的晚年生活有较大意义。

[关键词]宋代;吏部尚书;致仕;品阶;祠禄官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4.016

致仕,又称为引年、致政、休致、休退、挂冠、请老、告老等,指的是古代官员退休,告老还乡;致仕官,指古代官吏退休时的官职。在宋代,致仕官的品级分为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共18个等级。致仕官品级的大小对官员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很大,以高品级致仕官退休的官员可以继续享有丰厚的俸禄,恩荫数名子孙为官。宋代是中国古代官员致仕制度逐渐形成、完善的重要阶段,而吏部尚书又是宋代朝廷高级官员的代表,对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情况进行考察,既有助于对宋代致仕制度的进一步认识,也有助于管窥中国古代社会朝廷官员的致仕情况。

目前,学术界对官员致仕情况的研究论著比较多,如苗书梅的《宋代官员选任与管理制度》、游彪的《宋代荫补制度研究》、祝丰年与祝小惠的《宋代官吏制度》、朱瑞熙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张希清的《宋朝典章制度》、龚延明的《宋代官制辞典》、李旦与张传亮的《宋代官吏的致仕制度研究》、吴擎华的《北宋官员致仕制度浅探》、景北记的《北宋的致仕制度和冗官冗费》等。这些论著均涉及到官员的致仕情况,其中,苗书梅、祝丰年、朱瑞熙、张希清、吴擎华等侧重从对官员管理的角度来探讨官员致仕制度;游彪是从致仕荫补的角度探讨致仕,景北记则探讨了官员致仕制度与冗官冗费的关系。此外,还有张霞的《宋代致仕官生活研究》,从社会生活史的角度对宋代致仕官员进行了探讨。总体上看,学术界对朝廷重臣吏部尚书群体致仕情况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目前尚未出现。本文拟通过对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情况的考察,探讨其特征以及宋代高级文官的致仕制度,以期对当今社会的管理制度和退休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一、宋代吏部尚书致仕考

宋代可考吏部尚书共222任。其中,3次担任吏部尚书的只有1人,即洪拟;2次担任吏部尚书的共22人,即王曾、陈执中、文彦博、李清臣、曾孝宽、许将、唐恪、卢法原、李光、沈与求、孙近、张焘、晏敦复、汪应辰、胡沂、郑侨、楼钥、刘德秀、袁说友、许应龙、赵以夫、叶梦鼎。因此,宋代吏部尚书实际可考人数为198人。另外,卢法原在北宋后期与南宋初期均担任过吏部尚书,为避免重复统计,只在北宋后期统计卢法原的致仕情况,南宋时期不再统计。本文在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所统计的吏部尚书人员基础上,又进行了再判断,去掉了李先生误以为吏部尚书的官员,增加了经过考证确实是吏部尚书的官员。

宋代官员的致仕官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官员退休时如果满足政府规定的各种条件,一般可以获得比其退休前寄禄官相同或者高出数阶的致仕官;其后每逢朝廷举行大礼、皇帝登基、庆寿等活动时,部分致仕官有可能继续得到提升。因此,在宋代某些官员的致仕官记载中,会出现1种至几种甚至数十种致仕官。本文考察宋代吏部尚书的致仕官时,以其最高致仕官为研究对象。

宋初,张昭任吏部尚书之职时,吏部尚书为实际职务,之后吏部尚书成为阶官,大多不领实际职务,直到元丰改制以后,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的职能才得以恢复,吏部尚书成为职事官,重新恢复实际职务。有鉴于此,本文在考察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情况时,凡是官阶达到吏部尚书和职事官为吏部尚书的官员一律统计在内,但不统计元丰改制后寄禄官阶为金紫光禄大夫的官员。因此,本文考察的官员包括北宋元丰改制前的张昭与其他官阶达到吏部尚书的官员和元丰改制后实职为吏部尚书的官员。由于南宋地域缩小,诸多方面与北宋有所不同,故本文将宋代分为如下3个时期来分别考察其吏部尚书致仕情况:北宋建立到元丰改制前的北宋前期(960―1082)、元丰改制到靖康二年的北宋后期(1082―1127)、南宋时期(1127―1279)。

按照首次担任吏部尚书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从建隆元年(960年)首任吏部尚书张昭,到景炎元年(1276年)最后一任吏部尚书陈仲微,宋代吏部尚书的致仕情况如下。

1.北宋前期

张昭,“宋初,拜吏部尚书……太祖不说,遂三拜章告老,以本官致仕,改封陈国公”[1](P9091),致仕官为吏部尚书,正二品。

宋琪,至道二年(996年)春,“拜右仆射……是年九月被病……又口占遗表数百字而卒”[1](P9131),未致仕,以实职卒。

吕蒙正,“凡七上章求解政事,改太子太师,仍封莱国公”[2](第14册,P268),致仕官为太子太师、莱国公,从一品。

张齐贤,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代还,再抗章请老,授特进、守司空致仕”[2](第16册,P190),致仕官为特进、守司空,从一品。

宋白,“乃以兵部尚书致仕,因就宰臣访问其资产,虞其匮乏,时白继母尚无恙,上东封,白肩舆辞于北苑,召对久之,进吏部尚书……大中祥符三年,丁内艰。五年正月,卒”[1](P13000),致仕官为兵部尚书,致仕后因家贫被召为吏部尚书,从二品。

王钦若,“毕加司徒……三年冬十月兼译经使,赴上于传法院归第感疾请告……十一月……戊申薨”[3],未致仕,以实职卒。

向敏中,“祠礼成,进位左仆射加昭文馆大学士……比至中夜,疾不可起,乃明日己以不起闻”[4],未致仕,以实职卒。

寇准,天圣元年(1023年)闰九月,“移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行衡州司马,是月七日以疾终于贬所”[2](第14册,P35),遭贬,以行衡州司马卒,未致仕,以散官卒。

丁谓,“明道末复秘书监致仕,居安州,又徙光州卒”[5](P206),遭贬,致仕官为秘书监,正五品。

冯拯,“五上表愿罢相,拜武胜军节度使、检校太尉兼侍中、判河南府……卒”[1](P9611),以使相卒,未致仕,以实职卒。

王曾,“曾言亦有过者,遂与夷简俱罢,以左仆射、资政殿大学士判郓州。宝元元年冬……如期而薨,年六十一”[1](P10185),未致仕,以实职卒。

吕夷简,“寻致军国之议,频表请老,乃以太尉致仕”[6](P592),致仕官为太尉,正一品。

夏竦,皇三年(1051年)秋,“武宁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兼侍中、判河阳、郑国公以疾请归于京师……公疾寝剧矣,既就第,未几以薨”[7](第1916册,P449),以使相卒,未致仕,以实职卒。

陈执中,嘉四年(1059年)二月,“制除守司徒、岐国公致仕”[6](P622),致仕官为守司徒、岐国公,从一品。

文彦博,元丰六年(1083年),“请老,除守太师、河东永兴军节度使。彦博又固辞,许罢两镇,以守太师致仕”,元五年(1090年)“复以太师致仕”[2](第16册,P347―348),致仕官为太师,正一品。

王拱辰,元丰八年(1085年)七月,“彰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北京留守王拱辰卒”[2](第16册,P440),以节度使卒,未致仕,以实职卒。

曾公亮,“旋以太傅致仕”[1](P10233),致仕官为太保,正一品。

赵,“遂请老不已,以太子少师致仕”[8],致仕官为太子少师,从二品。

王安石,元元年(1086年)四月,“观文殿大学士、守司空、充集禧观使、荆国公王安石薨”[2](第16册,P357),未致仕,以祠禄官卒。

吴充,“明年春,肩舆归第,遂拜观文殿大学士、西太乙宫使,四月甲午朔公薨”[2](第15册,P231―232),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2.北宋后期

李清臣,崇宁元年(1102年)正月,“资政殿大学士、右光禄大夫、知大名府兼北京留守司事、大名府路安抚使李公薨”[9],未致仕,以实职卒。

曾孝宽,元五年(1090年)八月,“资政殿学士、中大夫、守吏部尚书曾孝宽卒”[10],未致仕,以实职卒。

吕大防,“未几,遂责授舒州团练副使、循州安置,未逾岭卒”[2](第16册,P387),遭贬,未致仕。

范纯仁,“不数月,以观文殿大学士中太一宫使召……既而公疾益侵,请老不许,建中靖国元年正月癸亥薨”[11](P375),未致仕,以祠禄官卒。

孙永,“进资政殿学士兼侍读,罢选事,提举中太一宫,未及拜命,以不起闻制”[12],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苏颂,“以太子少师致仕,今上即位迁太子太保”[11](P384),致仕官为太子太保,从一品。

许将,“拜观文殿学士,除奉国军节度使。在大名六年,召为佑神观使,未几而卒”[13](P826),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苏辙,致仕官为端明殿学士、大中大夫[14]。大中大夫,从四品。

邓润甫,“遂拜尚书左丞。卒”[13](P826),以实职卒,未致仕。

傅尧俞,元四年(1089年)“拜中书侍郎。在位二年卒”[13](P764),以实职卒,未致仕。

苏轼,“乃复朝奉郎、提举成都玉局观,居从其便……建中靖国元年六月请老,以本官致仕”[2](第15册,P228),遭贬,致仕官为朝请郎,正七品。

王存,元符二年(1099年)正月十七日,“韩忠彦……资政殿学士、右正议大夫致仕王存各降一官”[15](P3899),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通议大夫。通议大夫,正四品。

胡宗愈,绍圣元年(1094年)闰四月,“资政殿学士、新知定州胡宗愈(卒)”[15](P1400),以实职卒,未致仕。

彭汝砺,“以宝文阁待制知江州……至郡数月得疾,草遗表,家人怪之。公笑曰:‘此何可免?’作诗贻其子。十二月某甲子,有星陨于郡衙。是日,公终于正寝”[2](第15册,P300),以实职卒,未致仕。

林希,“夺职知扬州,徙舒州。未几卒”[1](P10914),以实职卒,未致仕。

王震,“为枢密都承旨,遂坐折狱滋蔓、倾摇大臣夺职知岳州,卒”[1](P10407),以实职卒,未致仕。

黄履,“徽宗立,召为资政殿学士兼侍读,复拜右丞。未逾年,求去,加大学士、提举中太一宫,卒”[1](P10574),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邢恕,“俄复显谟阁待制、知郑州,提举崇福宫,以中大夫致仕”[13](P845),遭贬,致仕官为中大夫,正五品。

叶祖洽,“官至徽猷阁直学士、太中大夫。政和七年四月六日终于真州寓舍”[16](P2035),以实职卒,未致仕。

韩忠彦,“以宣奉大夫致仕,逾年薨于安阳之里第”[2](第16册,P34),致仕官为宣奉大夫,正三品。

陆佃,“遂罢为中大夫、知亳州,数月卒”[1](P10920),遭贬,未致仕。

温益,崇宁二年(1103年)正月,“中书侍郎温益卒”[1](P5514),以实职卒,未致仕。

赵挺之,“京复相,挺之再除观文殿大学士、佑神观使。未几而卒”[13](P875),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何执中,致仕官为太傅[17](P275),正一品。

徐铎,“进吏部尚书,卒”[1](P10607),以实职卒,未致仕。

虞策,“属疾祈外,加龙图阁学士、知润州,卒于道”[1](P11194),以实职卒,未致仕。

朱谔,大观元年(1107年)六月,“尚书右丞朱谔卒”[1](P5517),以实职卒,未致仕。

时彦,“迁工部尚书,进吏部,卒”[1](P11169),以实职卒,未致仕。

林摅,“加观文殿学士,拜庆远军节度使。言者复论罢之。还姑苏,疡生于首而卒”[1](P11111),以实职卒,未致仕。

余深,致仕官为特进[18],从一品。

管师仁,大观三年(1109年)六月,“管师仁自同知枢密院事以资政殿学士依前中大夫领佑神观使,寻卒”[1](P5519),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刘拯,“时商英去位,侍御史洪彦并劾之,削职,提举鸿庆宫,卒”[1](P11200),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王襄,“至是,降宁远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卒”[1](P11127),遭贬,未致仕。

张克公,“为徙吏部尚书……居吏部六年,卒”[1](P11033),以实职卒,未致仕。

许光凝,“始以布衣自岭外护其丧以归,人皆多之。后登第,终吏部尚书”[19],以实职卒,未致仕。

蒋猷,致仕官为徽猷阁直学士、左宣奉大夫[20]。左宣奉大夫,正三品。

宇文粹中,绍兴九年(1139年)五月戊戌,“资政殿学士、左光禄大夫、提举凤翔府上清太平宫宇文粹中薨”[21](P2077),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王孝迪,绍兴十年(1140年)二月,“端明殿学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王孝迪薨于绍兴府”[21](P2152),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何志同,建炎四年(1130年)六月,“徽猷阁待制何志同坐父子误国,降充集英殿修撰”[21](P658);绍兴三年(1133年)正月,“徽猷阁待制何志同卒”[21](P1060),以实职卒,未致仕。

唐恪,“遂罢为观文殿大学士、中太一宫使……恪既书名,已而呼其诸子,谓曰:‘吾为大臣,而国家至此,何以生为?’乃仰药而死”[13](P924―925),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卢法原,“张浚承制起知夔州,寻为龙图阁学士、川陕等路宣抚处置副使,进端明殿学士、川陕宣抚副使……帝手诏诘问,法原自辩甚力,上颇不直之,忧恚,卒于军”[1](P11651―11652),以实职卒,未致仕。

李,后降金,未致仕。

卫仲达,绍兴二年(1132年)十二月,“秘阁修撰、提举亳州明道宫卫仲达卒”[21](P1049),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梅执礼,“钦宗立,徙知镇江府,召为翰林学士,道除吏部尚书,旋改户部……死时,年四十九”[1](P11233―11234),为金人所杀,未致仕。

莫俦,“公自述古殿直学士责授宁江军节度副使、潮州安置。建炎三年遇恩北归,议责者论徽宗皇帝北迁,公与孙传送边檄一人之数,再徙韶州”[22],投奔伪楚遭贬,未致仕。

王时雍,投奔伪楚,后被诛杀于潭州,未致仕。[1](P13365)

谢克家,绍兴四年(1134年)七月,“资政殿学士、知衢州谢克家薨”[21](P1277),以实职卒,未致仕。

3.南宋时期

路允迪,致仕官为龙图阁学士、朝请大夫[23]。朝请大夫,从六品。

周武仲,建炎二年(1132年)八月十六日,“除龙图阁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公既遂所请,即欲归吴中。已而疾亟,上章乞谢事,转朝请大夫致仕”[24],致仕官为龙图阁学士、朝请大夫。朝请大夫,从六品。

吕颐浩,“诏颐浩除少傅、依前镇南军节度使、成国公致仕”[15](P4166),少傅,正一品。

刘珏,“责授秘书少监,贬衡州。绍兴元年,许自便。明年,以朝散大夫分司西京。卒于梧州”[1](P11668),遭贬,未致仕。

洪拟,“起知温州,提举亳州明道宫。卒”[1](P11750),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胡直孺,绍兴元年(1131年)十一月,“兵部尚书兼侍读胡直孺卒”[21](P869),以实职卒,未致仕。

李光,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六月,“左朝奉大夫李光守本官致仕”[21](P3026),致仕官为左朝奉大夫,从六品。

权邦彦,绍兴二年(1132年),“除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三年,卒”[1](P12076―12077),以实职卒,未致仕。

沈与求,“除同知枢密院事,从驾至建康,迁知枢密院事……月得小疾,一夕薨”[25](P264),以实职卒,未致仕。

席益,“资政殿学士、左中大夫席益九年四月赠五官”[15](P2027),“特赠五官依条与致仕遗表恩泽制”[25](P305),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左中大夫。左中大夫,正五品。

郑滋,绍兴十九年(1149年)二月,“显谟阁学士、知建康府郑滋卒”[21](P2576),以实职卒,未致仕。

胡松年,绍兴十六年(1146年)十月,“端明殿学士、提举临安洞霄宫胡松年薨”[21](P2518),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孙近,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故责授左朝散郎、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赣州居住……追复资政殿学士……因奏孙近亦已死于贬所”[21](P2806),遭贬,未致仕。

刘大中,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中大夫刘大中以忧免。至是卒,诏复资政殿学士致仕”[21](P2215),卒后致仕,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正三品。

陈卓,“端平初签书枢密院事,未几丐祠,以资政殿学士还里”[29](P277),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正三品。

李埴,“李埴转一官守同知致仕制”[46],致仕官为守同知枢密院事,从二品。

魏了翁,“诏以资政殿大学士、通奉大夫致仕”[1](P12970),致仕官为资政殿大学士、通奉大夫。通奉大夫,从三品。

李鸣复,“未几,出知福州、福建安抚使,寻予祠。监察御史蔡次传按劾落职,罢宫观,后卒于嘉兴”[1](P12550),遭贬,未致仕。

余天锡,“以观文殿学士致仕”[1](P12552),致仕官为观文殿学士,正三品。

许应龙,“累辞,会正言郭磊卿有论疏,以端明殿学士提举洞霄宫”[1](P12555),“积阶至中大夫致仕,特赠大中大夫。遗表上,赠资政殿学士、银青光禄大夫”[47],致仕官为端明殿学士、大中大夫。大中大夫,从四品。

赵彦,“累官吏部尚书,兼给事中,以华文阁直学士知平江府卒”[48],以实职卒,未致仕。

游似,淳五年(1245年)十二月,“自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授宣奉大夫,除右丞相兼枢密使,加封邑”[1](P5623-5624);淳七年(1247年),“特授观文殿大学士、醴泉观使兼侍读,进爵国公。十一年,转两官致仕,薨”[1](P12498),致仕官为观文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从二品。

袁甫,“权兵部尚书,暂兼吏部尚书,卒”[1](P12242),以实职卒,未致仕。

赵与,“拜少傅,卒”[1](P12406),以实职卒,未致仕。

吴潜,“责授化州团练使、循州安置……端坐而逝”[1](P12519―12520),遭贬,未致仕。

徐荣叟,“徐荣叟自朝奉大夫、权礼部尚书除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1](P5619―5620),淳二年(1242年),“乞归田里,以资政殿大学士提举洞霄宫。六年,转一官致仕。卒”[1](P12556),致仕官为朝散大夫,从六品。

高定子,“以资政殿学士转一官致仕,卒”[1](P12322),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正三品。

金渊,“侍御史刘汉弼论渊尸位妨贤,罢政予祠。监察御史刘应起言,落职罢祠。十一年,妻盛氏诉于朝,乞曲加贷宥,少叙官职。诏止量移平江府居住。卒”[1](P12559),遭贬,未致仕。

杜杲,“请老,诏不允,再疏,进一秩,升宝文阁学士致仕”[49](第1323册,P34-35),致仕官为宝文阁学士,正三品。

钱相,不详。

赵与踌,宝三年(1255年),“以观文殿学士再守郡……景定元年复知平江,丐祠封周国公,八月卒”[50](第4册,P128),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赵以夫,“自正奉进光禄大夫,自端明进资政殿学士致仕”[49](第1323册,P60),致仕官为光禄大夫、资政殿学士。光禄大夫,正三品。

史宅之,淳九年(1249年)十二月,“同知枢密院事史宅之卒”[1](P5629),以实职卒,未致仕。

徐清叟,景定三年(1262年)十月,“徐清叟授宣奉大夫、守观文殿学士致仕,十一月丙申,卒”[1](P5643),致仕官为宣奉大夫、守观文殿学士。宣奉大夫,正三品。

赵性夫,淳十二年(1252年)八月,“宝章阁直学士知建宁府赵公卒于府”[49](第1323册,P42),以实职卒,未致仕。

张,“进对长乐郡公,转三官,守参知政事致仕。九月,卒”[1](P12578),致仕官为守参知政事,从二品。

陈垲,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51](P167),正三品。

颜颐中,致仕官为宝章阁学士、通奉大夫[49](第1306册,P134),通奉大夫,从三品。

蔡抗,开庆元年(1259年)七月,“蔡抗自参知政事致仕,癸亥卒”[1](P5638)致仕官为参知政事,正二品。

陈显伯,“历转至吏部尚书兼端明殿大学士、通奉大夫,爵长乐郡开国侯……乃诏加端明殿大学士致仕”[52],致仕官为端明殿大学士、通奉大夫。通奉大夫为从三品。

徐栗,不详。

饶虎臣,“叙复原官,提举太平兴国宫。卒。德元年,礼部侍郎王应麟、右史徐宗仁乞追复元官,守资政殿学士致仕”[1](P12580―12581),卒后以守资政殿学士致仕,从三品。

江万里,“丐祠,加观文殿大学士知福州,辞,依旧职,提举洞霄宫。又授知潭州、湖南安抚大使,加特进,寻予祠……及饶州城破……万里竟赴止水死”[1](P12525),为国以实职卒,未致仕。

王,德元年(1275年)七月,“罢王为醴泉观使……十二月戊申,王薨”[1](P5653―5654),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叶梦鼎,德二年(1276年),“益王即位于闽,召为少师、太乙宫使。航海遂行,道梗不能进,南向恸哭失声而还。后二年卒”[1](P12436),以祠禄官卒,未致仕。

陈,“引年,拜端明殿学士提举秘书省,进职资政殿致仕”[53](P798),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正三品。

常挺,咸淳四年(1268年)十一月,“以资政殿学士致仕”[1](P5649),致仕官为资政殿学士,正三品。

洪焘,不详。

程垲,“宋亡弃官归”[53](P1233),宋亡弃官,未致仕。

章鉴,德元年(1275年)三月,“章鉴罢右相,予祠,戊戌,罢祠,六月庚戌,放归田里”[1](P5653),遭贬,放归田里,未致仕。

陈宜中,至元十九年(1282年),“井澳之败,宜中欲奉王走占城,乃先如占城谕意,度事不可为,遂不反。二王累使召之,终不至……大军伐占城,宜中走暹,后没于暹”[1](P12532),宋亡至占城,未致仕。

刘黻,景炎元年(1276年)五月,“宜中为左丞相兼都督,李庭芝为右丞相,陈文龙、刘黻为参知政事”[1](P940),“及贾似道、韩震死,宜中谋拥二王由温州入海,以兵逆黻共政,将逊相位,于是黻托宗祀于母弟成伯,遂起,及罗浮,以疾卒”[1](P12249),以实职卒,未致仕。

常,德二年(1276年),“拜参知政事,为夏士林缴驳,拜疏出关,后六年卒”[1](P12598),拜疏出关,未致仕。

王应麟,德元年(1275年)十一月,“丞相留梦炎用徐囊为御史……(王应麟)缴奏上疏,驳之并纠梦炎……疏入,又不报,即引归。十二月……以翰林学士宣召……力辞不赴。二年丙子,五十四岁,是岁,宋亡。先生杜门不出”[54],宋亡不仕,未致仕。

丁应奎,德元年(1275年)十二月,“权吏部尚书丁应奎、左侍郎徐宗仁遁”[1](P936),未致仕。

陈仲微,“山兵败,走安南。越四年卒”[1](P12620),未致仕。

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情况统计见表1。

二、宋代吏部尚书致仕特征

从表1可以看出,宋代吏部尚书的致仕情况有以下特征。

1.从整体上看,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比例不高

宋代吏部尚书总人数为198人,其中有85人拥有致仕官,占比为42.92%;没有致仕官者达99人,占比为50.00%;情况不详者14人,占比为7.07%。也就是说,宋代吏部尚书五成以上的都没有做过致仕官,他们要么在职而卒,要么以其他方式而卒。其中,北宋前期20位吏部尚书中,只有10人拥有致仕官,占比为50%;北宋后期47位吏部尚书中,只有9人拥有致仕官,占比为19.15%。这就是说,北宋后期超过八成的吏部尚书都没有做过致仕官。南宋时期131位吏部尚书中,有66人拥有致仕官,占比为50.38%。

2.从致仕官品阶来看,宋代吏部尚书以正三品致仕者居多,其他各品人数较少

宋代吏部尚书有85位拥有致仕官,其致仕官品阶除没有正六品之外其他官阶都有,以正三品致仕的吏部尚书最多,为28人,占比为32.94%;以正一品致仕的吏部尚书有11人,占比为12.94%,其他各品人数均较少,而且比较分散。其中,北宋前期有10位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其中9人致仕官阶均为从二品或者以上品阶,占比为90%;北宋后期有9位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其中以正三品致仕者2人,占比为22.22%;南宋时期有66人拥有致仕官,其中以正三品致仕者为26人,占比为39.39%。

可见,宋代3个时期的吏部尚书致仕情况大体如下:北宋前期五成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其中九成吏部尚书的致仕官品阶为从二品及以上,品阶较高;北宋后期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的比例大幅下降,不到二成,其中六成以上吏部尚书的致仕官品阶为正三品及以上品阶;南宋时期吏部尚书致仕官比例有所上升,有五成的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其中七成吏部尚书致仕官品阶为从三品及以上品阶。总体上看,北宋后期吏部尚书致仕者最少,其他2个时期基本持平,致仕官品阶总体上还是以高品阶为主。

3.从未致仕的吏部尚书情况来看,以实际职务和祠禄官而卒者占绝大多数

祠禄官,指的是担任宫观官并且享受俸禄,但大多时候并无实际职掌的官员。宋代有99位吏部尚书最终并没有致仕,以实职和祠禄官而卒者达79人,占比为79.80%,占据绝对优势,其他情况人数则相对较少。这79人当中,其中有44人以实职而卒,占比为44.44%;以祠禄官而卒的吏部尚书占比为35.35%;其他情况,如以遭贬安置、居住某地、被放罢、放归田里等方式而卒没有致仕的吏部尚书共11人,占比为11.11%;而由于宋王朝的灭亡而投敌、弃官不仕、遁、至他国者达9人,占比为909%。其中,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北宋前期有10位吏部尚书没有致仕,7人以实职卒,占比为70%;2人以祠禄官卒,占比为20%;遭贬为1人。北宋后期有38位吏部尚书没有致仕,其中22人以实职卒,占比为57.89%;11人以祠禄官卒,占比为28.95%;2人遭贬、3人投金/伪楚而未致仕。南宋时期有51位吏部尚书没有致仕,其中15人以实职卒,占比为29.41%;22人以祠禄官卒,占比为4314%;其他因遭贬而卒、宋亡而没有致仕者14人,占比为27.45%。

总之,宋代3个时期吏部尚书未致仕情况大体如下:北宋前期有五成的吏部尚书没有致仕,其中有七成以实职卒,两成以祠禄官卒;北宋后期吏部尚书没有致仕者大幅增加,八成多的吏部尚书都没有致仕,其中又有将近六成的吏部尚书以实职卒,近三成的吏部尚书以祠禄官卒,吏部尚书以实职卒的比例下降一成,以祠禄官卒的比例增加一成;南宋时期,吏部尚书没有致仕者将近四成,同北宋后期相比大幅下降,其中三成吏部尚书以实职卒,四成多的吏部尚书以祠禄官卒,同北宋后期相比,吏部尚书以实职卒的比例大幅下降,下降三成,以祠禄官卒的比例又增加一成。也就是说,吏部尚书没有致仕比例最高的是北宋后期,其中以实职卒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而以祠禄官卒的比例却在不断上升。

三、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情况分析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致仕制度,并且逐渐发展,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致仕制度。致仕对于官员而言,主要有以下优待:一是可以领取一半或者全额的退休俸禄,二是致仕官阶可以循资迁转,三是可以根据其级别荫补子孙为官,四是有可能被赐予一些钱财田产,五是遇郊祭大礼等可以为直系亲属叙封官爵等。因此,致仕对于官员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宋代初年,仍然遵守“士大夫七十而致仕”[55]的古制。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诏:“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病及历任有赃犯者,听从便”[15](P4148)。提前致仕者,则称为“引年致仕”。真正70岁整致仕的情况并不是特别普遍,不少人于70岁之前卒,有的官员则过了70岁才致仕,比如官至宰相的文彦博,85岁才致仕。

宋初致仕沿袭前代惯例,中上层官员70岁致仕,个别年迈的大臣先被安排为祠禄官,之后再致仕;随着政局的日益稳健,致仕逐渐形成了制度,待遇同之前相比也逐渐优厚。然而,在元丰改制到北宋灭亡的这段时间里,北宋后期朝廷动荡,内忧外患,致仕制度遭到了一定的破坏,许多官员由于政见不同要么被贬谪,要么被授予祠禄官,要么劝退而未及时办理致仕手续,因此许多官员都没能够致仕。随着南宋的建立,各种制度也逐渐慢慢恢复,尤其到了宋孝宗时期,他励精图治,重视人才,扩大了大臣致仕的范围,提高了致仕的待遇。

导致宋代3个时期吏部尚书致仕情况各异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从整体上看,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比例不高,这与宋代政治环境有密切关系

宋代吏部尚书最终得以致仕者仅占42.42%,比例并不高。宋代吏部尚书各个时期均有,吏部尚书职位没有出现长时间空缺的现象。北宋前期致仕形成制度,范围较广,因此北宋前期20位吏部尚书中有10人拥有致仕官,比例达到了五成;北宋后期,宋神宗将一大批反对派授予祠禄官,又因朋党之争、元更化、宋哲宗绍述、宋徽宗时期的变动、靖康之难等,大批的官员不能够按时致仕或者根本不能致仕,这一时期47位吏部尚书仅有8位正常致仕,比例非常低;南宋时期致仕制度又逐渐得以恢复与完善,官员能够致仕的比例又逐渐升高,吏部尚书拥有致仕官者的比例又回到了北宋前期的五成。

2.从致仕官品阶上来看,从三品及以上品阶的致仕官最多,这与宋代元丰改制前后吏部尚书品阶接近从三品有很大关系

宋代吏部尚书致仕官品级为从三品及以上品阶者,各个时期均达到60%以上的比例。吏部尚书在元丰改制前其官阶为正三品,因此能够在仕履中官阶达到吏部尚书的官员,只要没有遭到贬谪,其致仕官阶一般来说是不会低于正三品的。当然,部分官员由于是兼吏部尚书,其本官阶则不一定能达到正三品。所以,北宋前期10位拥有致仕官的吏部尚书中,只有丁谓的致仕官阶为正五品,这与丁谓在政治生涯的晚期遭到贬谪有直接关系。丁谓与寇准之争,造成2人最终均遭贬黜,其致仕官阶较低。

元丰改制后,吏部尚书成为职事官,为从二品,随着新的寄禄官阶的推行,吏部尚书的寄禄官阶要比从二品低一阶或者低更多。不过,许多担任吏部尚书的官员在之后的仕履中都得到了升迁,因此他们致仕时的官阶要比其担任吏部尚书时的官阶要高一些,寄禄官阶会升到从三品或以上,当然还有不少吏部尚书的寄禄官阶仍然不高。北宋后期致仕官品阶较低的各一人,分别是正五品、正七品,这与其遭到贬谪有直接关联。邢恕在《宋史》中被列入奸臣传,其“内怀猜猾”“天资反覆”[1](P13704―13705),故致仕官阶不高。苏轼则是由于元丰改制前后政见的不同而被贬谪,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上书谈论新法的弊病,引起王安石的愤怒,被迫请求出京任职;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又因“乌台诗案”而被宋廷一贬再贬,险些丢掉性命;元年间,苏轼终于被召回中央任职,但他的政见不能容于新党,又不能见谅于旧党,因而再度自求外调;绍圣年间,苏轼再次不断地被贬谪,最远时被贬谪到今海南省。[1](P10801―10819)因此,苏轼最终能够致仕本已是万幸,故致仕官阶只有正七品。南宋时期情况较为复杂,高低品阶的致仕官都有,而且数量都不少,这与南宋时期吏部尚书出现的新特点有很大关系。

南宋时期,由他官兼吏部尚书或兼权吏部尚书的情况大量出现,其寄禄官阶也是各个级别的官员都有,尤其是不少官员本身官阶很低,比如以权工部侍郎的身份兼权吏部尚书,其寄禄官阶之低可想而知。因此,南宋时期,除了正三品这一官阶以26人占了同时期致仕吏部尚书的近40%之外,其他致仕官品阶分布都很分散,但是仍然以高官阶为主,即吏部尚书在之后的仕履中得到了升迁。

再来看致仕官阶为一品的情况。普通官员的官阶想达到一品,是十分困难的。作为致仕官,一品的官阶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待,能够以一品致仕是宋代官员的一大殊荣。宋代吏部尚书中共有16位致仕官阶为一品,包括从一品与正一品,这16人中只有1位薛极仕履中最高官只做到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等而没有担任过宰相,其他15位吏部尚书都官至宰相。

3.没有致仕官的吏部尚书中,绝大多数以实职或祠禄官卒,以实职而卒的吏部尚书,往往是皇帝对其信任,不允其致仕,或因疾病卒于任上;而以祠禄官卒则是吏部尚书一种较为委婉的引退方式,对官员晚年而言有较大意义

(1)宋代3个时期以实职卒的吏部尚书占同期没有致仕官人数的比例分别为70%、58.97%、2941%。这一时期改革变法、打击反对派、政局的变动、靖康之难等,造成了许多官员不得致仕,最终卒于任上,或者离开岗位后因未办理致仕手续而最终没有致仕。

北宋前期,“七十而致仕”的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由于宋朝刚刚立国,大多机构沿用后周旧臣,宋朝人才暂时匮乏,同时外敌(辽、西夏、北汉)压境,国内的稳定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宋廷尽可能让官员久任,许多官员年过70岁仍然要担任实职。另外,由于突发的疾病或者寿终正寝等原因,也造成了不少吏部尚书以实职而卒。

北宋后期,超半数的吏部尚书是在实际职务的任上而卒,与这一时期的政治环境有很大关系。北宋后期伊始,宰相王安石为了富国强兵,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推行了许多新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以保守派为代表的部分官员反对变法,甚至从中作梗、破坏新法。为了使新法能够顺利推行下去,宋神宗对不少反对变法的官员予以贬黜,其中很多官员死在被贬谪的路上,从而没有得以致仕,以实职而卒。宋哲宗即位后,高太后执政,王安石变法期间反对变法的保守派官员重新得势,占据要职,而支持变法的官员则大多被贬谪,史称“元更化”。随后宋哲宗亲政,高太后执政期间,王安石变法期间支持变法被贬谪的官员得到,而之前得势的保守派官员再次被贬谪,史称“哲宗绍述”。“元更化”与“哲宗绍述”2次大的政局变动,贬谪了一批又一批官员,他们中很多死在被贬谪的路上,从而没有得以致仕,以实职而卒。北宋后期,宋徽宗时期以蔡京、童贯为首的“六贼”将政局搅得乌烟瘴气,稍不顺其心意者即遭打击、报复,要么被贬谪卒于路上,要么被强迫致仕却没有来得及办理退休手续,从而没有得以致仕,以实职而卒。到了北宋末年,宋金交战,京师开封最终陷落,部分官员抱着“国在人在,国亡人亡”的信念,毅然决然自缢而死,因而未能致仕,以实职而卒。

北宋立国168年,各项制度均较为完善,南宋在诸多方面直接顺承北宋,较少作出变动。在致仕制度方面,南宋的致仕范围不断扩大,致仕待遇也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南宋的政局较之北宋稳定。当然,南宋也发生过不少较大的政治事件,诸如“开禧北伐”“湖州之变”“端平入洛”等,但是总体来看,南宋政局的变动较之北宋平和。因此,大多官员能够顺利致仕,吏部尚书没有致仕者较少,以实职而卒的比例得以降低。

(2)宋代3个时期以祠禄官卒的吏部尚书占同期没有致仕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0%、28.21%、4314%。可见,以祠禄官而卒的吏部尚书的比例是在不断提高的。其实,祠禄官本身就是一种优待,许多官员晚年虽然没有致仕,却能够待在家中,担任着祠禄官的闲职,并能领到不错的薪俸。譬如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嵩山崇福宫显然已经不在南宋统治范围内,因此这类的祠禄官仅仅是为了优待某些大臣而设立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能够有可观的收入,安度晚年。

北宋前期,人才较为匮乏,部分官员尽管年事已高,仍然被委以重任,故而不少以实职而卒。同时,部分年事已高的官员屡次求退,皇帝又不应允,但为了安抚他们,皇帝通常会授予他们以祠禄官,这其实是朝廷对重臣、人才、皇帝宠臣的一种优待。

北宋后期,由于王安石变法、“元更化”“哲宗绍述”等政治因素,部分官员被贬谪而卒于路上,还有部分官员虽然也被贬谪,但是皇帝出于对他们的喜爱,大多让他们担任祠禄官的闲职。如宋徽宗朝廷大臣刘拯,与“六贼”之首宰相蔡京不和,反对其将元期间的一些大臣编入奸党,后又上言户部入不敷出,彻底激怒蔡京,迁为他官。直到张商英任宰相时,刘拯才被召为吏部尚书。不久,张商英宰相去位,侍御史洪彦升在蔡京的指使下立即弹劾刘拯,刘拯职务被免,仅提举鸿庆宫,不久卒。足见,刘拯以祠禄官卒与北宋后期以蔡京为首的“六贼”有很大关系。

南宋时期,顺承祖宗之法,官员的待遇,包括在职时的俸禄、致仕后的待遇等都在不断提高。因此,部分官员即使与宋廷政策政见不一,或者是由于老病而无法正常处理事务,大多会被授予宫观的闲职,给予优待。事实上,以祠禄官卒的吏部尚书比例的不断提高,也正是南宋王朝政策灵活的体现。

四、结语

宋代吏部尚书致仕比例并不高,特别是北宋后期致仕比例最低,这与北宋后期元丰改制中对不同政见的打击、朋党之争、元更化、哲宗绍圣、靖康之难等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品阶方面,得以致仕的吏部尚书品阶以从三品及以上为主,这是因为北宋前期吏部尚书为正三品的官阶,元丰改制后吏部尚书为从二品职事官,寄禄官阶也不低,而且他们在担任吏部尚书之后往往还有升迁。没有致仕的吏部尚书则以担任实职或者祠禄官去世为主,其他遭贬谪,投金、遁、弃官不仕等的官员比例很小。以实职而卒的吏部尚书,往往是皇帝对其信任不允其致仕或因疾病卒于任上;而以祠禄官卒则是吏部尚书一种较为委婉的引退方式,对官员晚年而言有较大意义。

宋代吏部尚书致仕较为优厚。致仕对官员而言,并不是简单的退休,而是涉及到诸多方面,比如离任后的俸禄、致仕官阶的升迁、子孙的恩荫等。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官员致仕制度,致仕制度对于稳定、安抚曾经为王朝作出贡献的官员来说非常重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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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官文化论文范文5

据说,这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过去很神圣的话语权,至今已觉不新鲜,咱有论坛、微博、人人网,想说啥说啥。

且慢,你说了你想说的,可是如果有人不想听,照样封杀你,叫你闭嘴,甚至罚你一票。

最近的一个案子,就颇让人拍案惊奇。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郭庆祥曾在《文汇报》撰文,不点名地批评范曾画画时的流水线作业法,被判向原告范曾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虽然这与范曾索赔的500万元相距甚远,但已经构成对本已命悬一线、极其脆弱的文艺批评的致命一击。因此,这显然是一个危险判例,其影响力远超两位当事人的个人恩怨,或将成为一纸正常文艺批评与学术争鸣的“封口令”,百家争鸣的舆论环境再一次雪上加霜,本已危乎殆哉的言论自由空间也会由此越来越逼仄。

北京昌平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就本案而言,郭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这让我立即想到鲁迅先生。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鲁迅恐被罚得倾家荡产。当年鲁迅在文章中对梁实秋、顾颉刚、林语堂、郭沫若等一众文人作过很多“贬损评价”,甚至直斥梁实秋先生为“丧家的资本家的走狗”,其“贬损评价”的烈度,远超郭庆祥批评范曾。然而,并不曾见梁实秋先生将鲁迅诉诸法律。与鲁迅论战过的林语堂先生,却在《鲁迅之死》中称,“吾始终敬鲁迅;鲁迅顾我,我喜其相知,鲁迅弃我,我亦无悔。大凡以所见相左相同,而为离合之迹,绝无私人意气存焉。”什么是大师的气度,林语堂可为表率。

其实,范曾先生本人也曾对沈从文、刘海粟、吴冠中、黄永玉等在行文上有过“贬损”之讥,何曾见这几位与他对簿公堂呢?

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日子就要到了,时人对民国气象的景仰时有流露,这当然不是景仰当时的军阀混战,而是文化界那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氛围。

由是反观此案,如果是放在民国,放在鲁迅先生的时代,被批评者要么一笑了之,要么也拿起笔来反诘、反攻击,但绝不会创造性地想到去“呈堂供述”,我们能想象鲁迅与林语堂、与梁实秋对簿公堂吗,请法官裁决他们的笔墨官司吗?

确实,宪法要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与民法通则要保护的公民名誉权,在现实中时有矛盾之处。捍卫名誉权,常常是认定对方有侮辱和诽谤等侵权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确实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在立法上对此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比如没有区分官员、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这便给了司法实践以很大运作空间,本应对这些矛盾、冲突和立法空白折冲樽俎,在保护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这两种基本权利之间找到某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

在一些国家的判例中,往往遵循这样的司法原则:对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案的判决要慎之又慎,谨防伤及公民言论自由。这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公共事务,应当接受公众监督。虽然公众人物也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为自己辩解的话语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这是做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他们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足够的补偿,所获社会尊重远超普通人,其社会地位、权力和影响也使他拥有较强的抗御侵害能力。

贬官文化论文范文6

叹为观止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吴国公子季札到鲁国聘问,看到舜时乐舞《韶》时,赞叹说:“观止矣,若有他乐,吾不敢请已!”意思是看到这里就足够了,再有别的乐舞也不必看了。后来就用“叹为观止”赞美看到的事物好到极点。例如清・钱冰《履园丛话・石钟山》:“余生平所历佳山水,若江宁之燕子矶,镇江之金、焦两山……皆不足奇,得此(按,指石钟山)而叹观止矣。”

从成语的出处可清楚看出,“叹为观止”是褒义成语,只能用来赞叹事物好到极点,而不能批评事物坏到极点。遗憾的是现在有人把它用于贬义。例如:

1.近年来,国内银行利用优势地位,不顾公众强烈反对,巧立了多少收费项目……银行“剥削”公众的能力和速度让人叹为观止!(《西安晚报》,2014年2月20日)

2.经过审讯,警方揭开了一个令人叹为观止的骗子团伙的真面目。(《扬子晚报》,2009年1月14日)

银行巧立名目“‘剥削’公众”,已经遭到“强烈反对”,显然是不可取的,骗子团伙的行径更是已经触犯刑律,怎么能赞叹它们好到极点呢?

集腋成裘

“集腋成裘”意思是把狐狸腋下的毛皮聚集起来就能缝制成珍贵的皮袍,比喻积少成多,积小成大。例如晚清・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十一回:“果然一齐应允,也有二百的,也有一百的,也有五十的,居然集腋成裘,立刻到捐局里填了部照出来。”

狐白裘是古代名贵的皮衣。《汉书・匡衡传》“狐白之裘”,颜师古注:“狐白,谓狐腋下之皮,其色纯白,集以为裘,轻柔难得,故贵也。”可见集腋而成裘是一件难得而可贵的事,这就赋予此成语以鲜明的褒义色彩。不能不管好事坏事,只要积少成多就说“集腋成裘”。例如:

1.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类似的“小问题”若集腋成裘,所造成的危害也许并不低于等犯罪。(《齐鲁晚报》,2014年6月20日)

2.在这种动辄贪污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的贪官面前,这些“拔雁毛”的贪官只能算“小巫见大巫”了。但集腋成裘,也别小看“小贪”的“成就”。(《羊城晚报》,2014年5月23日)

能够造成严重危害的“小问题”,雁过拔毛的“小贪”,显然都是消极事物。消极事物可以使用中性成语“积少成多”“积微成著”,也可以使用贬义成语“积羽沉舟”,唯独不能使用褒义成语“集腋成裘”。

凤毛麟角

“凤毛麟角”比喻罕见而珍贵的人才或事物。例如郭沫若《痛失人师》:“有学问知识的人比较容易找,而有人格修养的人实在是如凤毛麟角。”姚雪垠《李自成》一卷二十九章:“像这样不受贿的官儿,如今是凤毛麟角了。”

凤凰和麒麟是传说中罕见而珍贵的动物,有资格比作凤凰之毛和麒麟之角的只能是罕见而珍贵的人或事物。从字面义就可以看出“凤毛麟角”是感彩鲜明的褒义成语。不管什么人或事物,只要稀少,便说“凤毛麟角”,难免要造成误用。例如:

1.以往高端阶层……敢的也总是凤毛麟角、千不抽一。(人民网,2010年9月3日)

2.讹人的老人毕竟是凤毛麟角,不会讹人的老人却遍地都是。(《珠海特区报》,2010年12月31日)

3.江苏三友在六年当中用13份虚假公告欺骗投资者……像这种让虚假信息潜伏很深的上市公司也并非凤毛麟角。(《新财经》,2010年12月8日)

“敢”的“高端阶层”,“讹人的老人”,以及“欺骗投资者”的“上市公司”,都不属于好人好事,比作“凤毛麟角”显然是对成语的误用。

雨后春笋

春雨过后,竹笋怒长,一派生机勃勃,令人欢欣鼓舞。例如廖沫沙《凌云健笔意纵横》:“在上海的其他革命戏剧团体、革命文学刊物、社会科学刊物和马列著作的翻译本,也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用“雨后春笋”比喻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形象生动,富有诗意;而用来比喻坏人坏事的大肆泛滥,感彩就极不协调了。例如:

1.我国打击“李鬼大学”的力度,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如若不然,“李鬼大学”岂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广州日报》,2014年7月15日)

2.近年来,贪官似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表现出“职务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花样不断翻新”的特点。(人民网,2009年2月10日)

虚假大学屡禁不止是坏事,贪官污吏不断涌现更令人发指,显然都不能用“雨后春笋”来形容。

始作俑者

“始作俑者”语出《孟子・梁惠王上》:“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意思是第一个用俑(陶制或木制的偶人)来殉葬的人,恐怕不会有后代的吧。表示孔子不仅反对用活人殉葬,就连用俑代替活人殉葬也认为是不仁道的。后来就用“始作俑者”比喻某项坏事或某种恶劣风气的开创者。

从它的出处就可以看出,这是一条贬义成语,只能用于坏事。可是现在许多人却把它当作“创始人”“首倡者”的同义语,用于褒义,显然是褒贬颠倒。例如:

1.尼山论坛主席许嘉璐及11位副主席,身着代表儒家君子精神风范的尼山论坛坛服“君子服”登台……这套(服装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尼山论坛组委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中国新闻网,2014年5月21日)

2.对于基金公司来说,2013年最大的创新惊喜来自于基金与互联网平台的嫁接。这一创新的始作俑者当属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手发行的“余额宝”。(《金融时报》,2013年12月31日)

既然“君子服”的设计是被作者肯定的,互联网基金的出现被誉为“最大的创新”,它们的创始人显然都不能说“始作俑者”。

附庸风雅

“附庸风雅”指缺乏文化修养的人假充斯文,结交文人雅士,从事文化活动。例如茅盾《北京话旧》:“他们真正喜欢的是一些老主顾――前清遗老,也贩卖古书的古董商人,附庸风雅的暴发户,等等。”实《白鹿原》二章:“嘉轩每次来都禁不住想,那些字画条幅挂满墙壁的文人学士,其实多数可能都是附庸风雅的草包。”

这是一条色彩鲜明的贬义成语。遗憾的是有些人却把它用于褒义。例如:

1.天津男人懂得幽默,生活不但休闲,而且附庸风雅,古玩书画都有所涉猎,学术气氛是全国最浓的城市之一。(《环球时报》,2009年8月12日)

2.他们努力学习吟诗作画,拼命附庸风雅。文化史上由此多出很多才华横溢的诗人、学者和画家。(《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13日)

既然肯定天津是学术气氛最浓的城市之一,天津的男人喜欢涉猎古玩书画,又说他们这样做是附庸风雅,岂不自相矛盾?既然后来成了“才华横溢的诗人、学者和画家”,当初发愤读书、吟诗作画,怎么能一概斥之为“附庸风雅”呢?显然都是贬词褒用。

罄竹难书

《旧唐书・李密传》:“罄南山之竹,书罪(隋炀帝之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隋炀帝之恶)难尽。”意思是用尽所有的竹子也难以写完。后以“罄竹难书”比喻罪恶之多,难以写尽。例如孙中山《历年政治宣言》:“自满清盗窃中国,于今二百六十有八年,其间虐政罄竹难书。”

这条成语从它一出现,就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尽管过去间或有人用于褒义,但发展至今,其为贬义成语早已约定俗成。因此,当用来赞扬“志工(义工)”,在台湾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传为笑柄。遗憾的是,类似的误用至今在大陆依然时有所见。例如,

1.(画家张仃)一生的艺术成就真是罄竹难书。(《燕赵都市报》,2010年2月28日)

2.通过半个赛季的共处,(德国阿森纳队的)范佩西对于坎贝尔的赞美可谓罄竹难书。(新华网,2010年5月11日)

无论是张仃的成就,还是队友的赞美,都是应该被褒扬的事物,显然都不能说“罄竹难书”。

过江之鲫

西晋末中原沦陷,司马睿偏安江左建立东晋王朝,北方士族纷纷南渡。这些过江投靠东晋王朝的士人被称为“过江名士”。当时有人讽刺说:“过江名士鲫鱼多。”后以“过江之鲫”四字成文,用来形容人或事物多而纷乱,多含贬义,形容人时贬义色彩更加明显。

例如吴小如《关于“博导”》:“在欧美各大学中,只要是教授就有资格指导博士生,并无‘博导’与非‘博导’之分。不过彼方之教授是‘物以稀为贵’,并不像我们这里的所谓教授多得车载斗量,甚至逾于过江之鲫。”李国文《痛苦》:“这年头电视剧如过江之鲫,像他俩以儿童为主题的这部片子,还算能看下去,不至于把电视机关掉还骂街的。”

近年来有些人疏于体察,常把它用于褒义,显然不妥。例如:

1.临川才子犹如过江之鲫从历史上涌出,据说,仅列入《四库全书》存目的论著,临川籍人氏著述就有近800卷之多。(《中国信息报》,2010年6月30日)

2.上世纪80年代,著名的美学家朱光潜老先生应教育部的邀请,挂牌招收研究生,慕名而来的如过江之鲫,几轮笔试淘汰,所剩无几,却也个个都属精英。(《广州日报》,20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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