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例6篇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1

6月底,省失业保险经办制度建设情况调研小组深入福州、福清、龙岩、永定等地开展失业保险经办制度建设情况实地调研,调研小组成员实地视察了各地失业保险业务窗口,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信息化建设情况,并参观了当地的资料公示宣传栏就业信息滚动电子屏信息查询一体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此次调研活动共召开了4场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调研小组认真听取了各地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办理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系统使用等情况,重点了解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及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对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的影响,座谈会上,大家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讨论,各地经办机构人员向调研小组详细介绍了业务经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点,并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政策规定、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工作流程、提交材料、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会后,调研小组肯定了各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认真细致、高效周全,并对各地在服务群众、为民办事上提出了几条工作要求。

此次专题调研及时掌握了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手基础性资料,为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业务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等方面的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更多可供借鉴、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黄欣陈惠敏)

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深入南平市上际村调研驻村帮扶工作

6月29日,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谢竞忠一行三人深入南平市上际村走访慰问服务局驻村蹲点干部李琦材同志,实地了解地方帮扶工作情况,指导帮扶工作推进。

在上际村,谢竞忠一行在驻村干部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的陪同下,先后参观了上际村水渠修建、村民休闲亭选址等,对驻村干部扎根基层、帮扶工作开展迅速,做了大量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办了一批得民心、惠民生、顺民意的实事表示肯定,对当地政府和村支两委给予驻村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大力支持表示感谢。而后,谢竞忠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和驻村干部进行座谈,详细了解贫困人口、产业结构、村民收入、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等情况,重点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真分析致贫原因,并对落实精准扶贫、开发当地特色产业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后,谢竞忠表示,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是实现困难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驻村干部思想认识一定要到位,进一步改进作风,践行群众路线,服务群众,在帮扶过程中锻炼自己,与此同时,还要抓住精准扶贫的良机,从村情实际和村民愿望出发,积极带动当地发展,提高群众收入。

(周朝强陈惠敏)

福建就业统计首次实现信息化汇编

6月30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信息统计科组织各设区市就业再就业综合统计员在霞浦县召开2016年上半年全省就业统计汇编会。

此次汇编最大特点是首次实现信息化汇编,即通过“福建省就业与失业在线统计软件”对就业数据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在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保证了数据的质量的同时,大幅度减少统计工作量,得到各设区市的肯定。

“福建省就业与失业在线统计软件”是我局致力于推动统计信息化与无纸化,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避免错报、漏报、未及时上报以及数据参差不齐、逻辑偏差的阶段性成果,其依托“劳动99”三版主体架构,设立省、市、县(市、因三级模块,其中县级模块用于数据采集;省、市两级模块用于数据上报进度查看及数据汇总一上报流程实行“前置审核”,数据审核校验均在县级模块完成,同时,依托现有金保专网与vPN网络,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内、外网在线上报,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2

一、秉承“为民”宗旨,创新机制严管理

(一)加快现有资源整合,扩大社保影响力。整合经办管理服务资源是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机制、更好承担繁重任务、扩大社保影响力的必然要求。为此,自治区社保局把资源整合与提高统筹层次列为“十二五”的核心工作,在蒋明红厅长的亲自率领下,积极督促市县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取得重大突破,已有玉林、北海、南宁、钦州、河池5市获得批准成立统一的社保局,其中玉林市、北海市已挂牌,南宁市按正处级单位建制,钦州市、河池市即将组建,柳州、防城港等市正在积极争取,为2012年全区各市县成立统一的社保局奠定基础,为有效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组织条件。

(二)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提高部门公信力。群众利益无小事,基金安全皆大事。为此,自治区社保局始终坚持把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作为头等大事常抓不懈。加大建章立制工作力度,先后在柳城县、武鸣县启动“阳光社保”工程试点;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将管理“触角”伸延至科室和医务人员;建立门诊慢性病管理季调度制度,防范多地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的风险。加大检查稽核工作力度,区市联动,对5个县15个经办机构和农垦社保中心开展内控检查评估,对23个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安全抽查,切实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三)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增强机构执行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是实现经办工作规范化的基础。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了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加之已经实施的全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向我区实现5大险种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的目标又迈出了一大步。此外,该局还出台了《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有效地促进了全区各级经办机构保持“步调一致”。

二、遵循“惠民”理念,落实政策强经办

(一)保发放、提待遇。社会保险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保工作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上。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把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首位,2011年全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支出332.53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同时,继续努力实现参保人利益最大化,连续第7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1353元,较上年底增长13.98%;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群众得到的实惠进一步增加。

(二)抓扩面,促征缴。扩面征缴是硬指标,是社保工作永恒的主题。为此,自治区社保局加大工作力度,养老保险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失业保险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为重点,工伤保险以“老工伤”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广西的扩面征缴任务。截至2011年底,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次超过3000万,达3035.54万人次,其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483.7万人、240.77万人、981.29万人、272.52万人、243.78万人和813.48万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突破400亿元,达403.06亿元。

(三)解民忧,化积案。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和谐发展助力是民生工作部门的天职。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通过完善落实政策、变上访为下访、领导干部轮流值班接访等形式,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着力解决“老工伤”、被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区已将1.3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积极落实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为在领失业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失业人员物价补贴等惠民政策,自治区本级涉及社会保险的事项实现“四年连降”,2011年再降54%。

三、坚持“便民”原则,丰富手段优服务

(一)强化信息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信息系统是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支撑,在整合资源、五险合一的背景和趋势下,统一信息管理是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经办机构的呼声,是广大参保人的期待。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套系统,努力为实现“一卡通”创造条件;通过完成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系统平台搭建和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台建设,开发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待遇发放、“老工伤”缴费参保、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养老保险决策分析系统软件等,实现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短信查询“全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网点实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覆盖率100%。

(二)规范档案管理,方便群众查询利用。档案具有“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将来着想”的重要价值。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跟踪问效,加强检查指导,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开发运行自治区本级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在有条件的市级经办机构推广应用,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业务资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真正做到为每个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3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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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廉政风险;社保基金;内控风险;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保基金的规模在逐年增加,受益人群在逐步增大,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去年发生在上海等地的社保基金挪用案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保管使用以及监管等问题的重视和讨论。社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更高要求。因此,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责任重大。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公务人员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腐化因素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防范、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pdca的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有效联动过程。将腐败现象发生在前期比较隐蔽的发展过程上升到风险,并且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其最大优势就是:将先进的pdca管理理念引用到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在过程中实施监察,在结果中达到提高,最终实现工作的螺旋式上升和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

从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及部门领导利用制度漏洞、监管空隙和工作之便,截留、侵占、贪污基金,此类问题的发生反映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某些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监管失误,缺乏有效地防范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内部控制措施。为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转,必须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系统,加强内部程序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权利分散化的公共治理结构,将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降为最低,从根本上杜绝社保腐败事件的发生。同样,这也是我们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防控社保基金风险的关键。

一、目前社保基金内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保基金内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大概归纳为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手段滞后、程序制约不足、信息反馈不及时。

1.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新政策层出不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能紧跟管理、流程、外部形势变化的要求及时进行更新,致使规章制度滞后,且制度中原则性表述较多,职责与权限、风险点标识与控制要求不清晰,可操作性较差。

2.内控手段滞后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差错转变为运行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的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对内控制机制运行的监督往往被一般性的工作差错的查纠所取代,没有及时进行监督重心转移;三是缺乏对内控运行情况的考核;四是对内控手段相对落后,尤其是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进行风险防范的能力相对匮乏。

3.程序制约不足

由于各级管理者及业务人员对内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以及经办机构因人手紧张,导致一些重要业务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无法落实,甚至有些重要业务岗位只能聘用临时人员从而造成内部风险隐患。

4.信息反馈不及时

从业务流程来看,社保信息系统在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审核、复核或批准,权力缺乏强制约束。例如,个人账户补填业务模块,目前就缺少审核环节,经办人一人可以完成信息系统全部补填、补录工作,这种情况将会存在极大的操作风险,但是银行及金融系统对于这种重要业务岗位操作一般采取双岗控制方式,即必须由两个人同时在场,并经过信息系统同时确认后才能完成业务操作,通过这种互相牵制方式的可以有效地的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几率,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二、基金管理重要风险描述

社保基金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我们还不能实现“五险合一,一单托收”,所以,基金的运行管理就更显得复杂和多头,对其风险的控制难度较大。同时,从社保基金管理的工作性质和所管理的资金量来看,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说是一个“准金融机构”。作为“准金融机构”的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我们就必须借鉴并引入金融机构普遍应用的“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特点,其风险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风险、业务经办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由于,社保基金采取省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京市社保中心负责社保信息系统维护及各项基金的归集管理,作为区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业务经办,故业务经办的风险将是我们的重点防范领域。根据对五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过程的科学、系统的分析,业务经办的重要风险主要来自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填、社会保险月报外支付、医疗保险审核支付等三项经办业务。

1.人账户补填业务风险描述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对政策掌握不够通透、业务操作不够熟练,在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时与实际缴费信息不符,造成基金流失或参保人员个人利益受损。

2.险月报外支付业务风险描述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对政策掌握不够通透、业务操作不够熟练,月报外支付没有按照相关材料批示进行支付或录入时发生错误,造成基金流失和参保人员人上利益损失。

3.险审核支付业务风险描述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对政策掌握不够通透、业务操作不够熟练,由于工作人员审核失误,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参保人员个人利益损失。

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对社保基金重要风险防范措施

社保基金风险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且艰巨的工作,从崇文区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为例,社保基金就共有9个入口,22个出口,工作流程中共有风险点56个(其中9个为重复但在不同环节)。对于如此多的出入口和风险点,必须抓住控制重点,才能实施有效监控。根据基金管理特点,主要抓住四个控制重点,即关键人(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等)、关键部门(审核审批、会计财务、征收和拨付等部门)、关键物件(印鉴、原始业务档案等)、关键工作环节(交接手续、审核审批程序等)。抓住了这些重点环节就抓住了内控风险管理的要害。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具体的风险防控措施:

1.学有效的人员管理

(1)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由机关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灵活的活动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纪国法、廉政风险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活动,使大家能够经常用职业道德的标准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坚持“常思贪欲害、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法之念”,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单位负责人也要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形成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干一行、警一行、醒一行的良了工作氛围。

(2)加大岗位交流力度,对重要岗位采取轮岗交流。为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防范职务犯罪,增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对在基金管理同一岗位上工作一定时间以上的和在基金收缴、支付等重要岗位工作一定时间以上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对已经在岗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基金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离任审计,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

(3)加大完善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可以通过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可以制定《社保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监管责任制分解及管理架构体系》等,逐级将内控责任转化为量化指标,按层级每月进行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奖励和评优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考核扣分登记,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实施告诫、离岗学习、待岗等处罚。这样,才能形成奖惩分明、有据的考核机制,从而保障各项制定的落实到位。

(4)全面推行社会保险特殊岗位管理。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补填、月报外支付、医疗费用结算或其他重要风险环节设立特殊岗位专人负责,赋予其特殊管理权限,并与之签订特殊权限责任书,提出特殊要求、设定特殊操作密码。另外经办机构对特殊岗位及人员制定出详细业务流程,所处理业务必须留存纸介材料,已备复核和抽查之用。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或非定期抽查,并在制式检查表签字。

组织部门负责对特殊岗位人员的选择要充分考察政治素质、年龄、家庭、受教育程度等情况,同时对特殊岗位人员实行特殊岗位补贴的激励机制,特殊岗位补贴幅度要加大,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风险的抵御能力。使特殊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抵得住社会诱惑——不敢碰;领导检查到位——无机会;制度管理到位——不敢想;较好的工资待遇——不想犯。

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特殊岗位人员需要岗位调整或调出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监交且交接完成后要立即更换操作密码。遇特殊岗位人员短期暂时离开岗位时需要其他人员临时顶岗时,要详细填写顶岗备案表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批,同时要启用新的操作密码且原密码作废。原特殊岗位人员重新上岗时要与临时顶岗人员进行业务交接,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同时填写重新上岗备案表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批,据此发放新的密码口令。特殊人员上岗备案表、顶岗备案表;重新上岗备案表,都需要由纪检监察科统一印制、发放,一本收回发一本,严格控制否则流于形式。

2.进一步控风险管理制度

做好内控管理的关键是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内控制度的建设要有针对性,能准确把握风险点和薄弱点,将内控管理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实施。

(1)建立分级审核制度。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要职务、岗位分离,避免由一人承担全部工作。办理社保基金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审核,完善授权批准手续,杜绝越权审批、审核行为,做到基金经办岗位与审核岗位分离。

(2)建立流程控制制度。根据岗位、责任制制订社保基金收缴、支付等具体工作流程,流程要符合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突出对重点业务风险环节的控制和监督,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如实反映社保基金业务状况。

(3)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社保基金档案不同于一般的业务档案,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管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要明确档案保管人职责,健全社保基金业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和严防毁损、散失。

第一层次为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和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如在重要业务设置双岗,行政审批部门对经办机构实施检查等。

第二层次为监督部门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监管,如利用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与原始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比对检查;利用基金监督软件对基金业务过程进行实时监督,达到对社保基金风险点的监控目的。

第三层次为经办机构各层级负责人的检查。对各级风险点按照风险级别试行不同级别的多级管理模式。逐级进行检查,其结果记录在统一格式印刷的工作表中并装订成册,严格做到谁检查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检查记录结果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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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信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每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在享受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五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二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满十年以上的,在享受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十年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向其遗属发给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章 失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办理失业保险流程范文6

如果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领取方式为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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