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例6篇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全面发动、全部开展、全员培训、全力以赴,确保我县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各项工作标准,圆满完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的创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形成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2.坚持全面开展、规范运行的原则

要全面设计、精心操作、统筹规划康复服务体系和相关保障制度建设。

3.坚持社区康复的原则

要把残疾人康复的重点转移到社区康复上,重视社区康复,形成“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管理完善、指导和服务统一协调的基层康复工作体系。

4.坚持全面康复的原则

以医学康复为重点,兼顾教育、职业、社会康复。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要从县、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投入、全面覆盖,最大限度地扩大残疾人康复的服务面和受益面。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县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代县长陈兵任组长,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理事长牛宝库兼任,副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李敏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创建的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落实各项任务指标,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联席会议。

2.成立*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办公室。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县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残联副理事长李敏担任,副主任由县残联康复股股长王海宁、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周媛、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办主任杨喜荣担任。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落实《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有关要求,参与审评工作,做好日常督导检查。县审评办公室在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与保存。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朱玉光负责审评工作。

3.成立*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指导组。县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成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承担相关工作。

4.成立创建活动督导巡回检查组。由县残联、民政局、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巡回检查督导组,负责对基层创建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各镇场区、村、社区依据上述组织领导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工作目标

到2010年12月底前,全县有康复需要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使1.5万名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标准,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五、标准与条件

(一)标准

1.工作标准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实施。

2.审评标准

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确定的14大项21分项指标,逐项评价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差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1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二)条件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责任

各镇场区、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2.健全机构

要建立并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层、家庭为依托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要健全县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村和社区要配备社区康复指导员,社区要建立非盈利性质的残疾人康复站。

3.开展全面

各个行政村,社区要100%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工作,社区康复站(室,点)设置和康复协调员服务水平要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要。

4.培训到位

采取不同形式对康复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及家庭康复知识普及率达100%。

5.满足需求

要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要和康复服务档案,残疾人康复需求筛查率不低于残疾人总数的60%,社区康复人员要有计划地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并有针对性地提供转介服务。

六、工作步骤

(一)充分准备

准备工作要由上而下、循序渐进,项目要细,工作要实。各镇场区、村、社区要按照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逐一落实。县残联要抓好试点镇、村的建设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实施。

(二)组织实施

8月1日至12月30日,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组织实施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各镇场区、各街道、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本方案,及时制定开展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要将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民政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指导各镇场区、村、社区做好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工作计划,按照《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2005〕3号)的要求和创建标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并进行质量监控;县残联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县残疾人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创建工作的实施,对各镇场区、村、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联系电话:4823043)。

3.县内挂牌的各种康复机构,要依据本次创建工作的要求,利用自身技术和人才优势,发挥康复机构对社区康复的带动、示范、指导和培训作用。

4.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

5.创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村、社区一把手作为本次创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组织落实好创建的各项工作。

(三)检查督导

在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活动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创建活动巡回检查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自查总结

2010年5月1日前,参与创建工作的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完成自查总结工作,接受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于5月30日前完成检查和自查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

(五)申报验收

2010年10月30日前,向省、市“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示范达标区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做好迎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技术指导组以及巡回督导组,要严格履行职能,形成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三个工作网络。

1.组织管理网络

(1)各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2)县民政局、卫生局、残联等部门要将此次创建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县残疾人康复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协调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建立康复站、点,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实施康复训练,为康复训练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并进行康复工作的统计检查。(4)各镇场区残联理事长负责创建培育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定工作计划,指导本镇场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5)各社区设康复协调员一名(须持有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证),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信息采集,建立康复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社区有关机构,相关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2.技术指导网络

(1)建立县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医疗机构为各类残疾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融合和有效利用全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建立的康复机构和资源优势,培训技术骨干,深入社区指导,参与检查评估验收。各级康复机构要面向基层开展康复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积极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形成门类齐全、运作规范、衔接顺畅和效果明显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网络。(2)各镇场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站,履行“六位一体”职能。明确经培训考核取得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康复指导员。配置30平方米以上康复训练场地并挂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在自身开展康复服务的同时,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指导。

3.训练服务网络

(1)建立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整体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就地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2)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实行创建工作负责制,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标准》,明确镇场区、村和社区居委会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由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二)搞好培训

采取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康复机构多级培训的形式,提高康复从业人员和残疾人对康复工作应知应会能力,提高社区康复质量。一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是:康复工作的意义、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基础康复训练常识;残疾人康复需求的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服务记录的填写和评估方法;康复器械使用及咨询转介服务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培训记录。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社区康复指导员培训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分别确定。培训的内容是: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的方法,康复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功能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评估,训练技术、训练档案和评估标准以及训练器材的应用等。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记录。三是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区别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康复需求,确定康复服务的内容、科学的康复训练和评估方法、康复器械使用以及康复表格的填写等,使其能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搞好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需持证上岗。四是残疾人亲友、助残志愿者(义工)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区分残疾的程度、残疾人的心理、残疾人的家庭护理、康复服务的内容、康复训练的方法和训练器械的应用等。

同时要保持基层残联干部队伍、从事康复工作管理、技术人员和社区专干的稳定性,确保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三)充分发挥镇场区、村、社区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作用

1.镇场区、村、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创建要求,配备和调整好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社区内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器械和活动的场所。

3.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康复评估筛查。

4.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指导。

5.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整改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体作用

1.对所辖社区残疾人进行健康档案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通过残疾人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群体的健康状况、生命质量和康复需求。

2.做好各类残疾人检测和跟踪服务。

3.为有康复需要的各类残疾人提供“送康复服务上门”、心理疏导、基本保健知识介绍、康复方法传授和转介等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康复效果评估。

(五)充分发挥舆论作用

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有计划、有目的地向百姓宣传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16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从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业已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切实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打造“15分钟康复圈”,体现党委、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二、责任分工

对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训练和转介;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一)社区康复站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场地和康复器械,帮助残疾人改善或恢复残体功能;由各区、县(市)残联配备必要康复器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定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其职责要求:

⑴张挂标牌,工作制度上墙告示;

⑵康复器材旁须张贴详细的使用说明;

⑶对到站康复的残疾人,要求逐人建立一套完整、详细的《健康档案》和《“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档案》(见附表1);

⑷建立详实、完整的工作台帐;

⑸每年举办1-2期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讲座,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开展培训;

⑹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积极组织并策划“爱耳日”、“爱眼日”、“防治碘缺乏病日”、“全国助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专题宣传活动。

(二)家庭康复服务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管护、诊疗和相关康复指导与服务。

1、残联职责要求:

⑴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责任医师的康复训练计划,向有需求的残疾人配发、出借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

⑵协助聋儿家长开展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⑶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⑷组织病情稳定的精残、智残人员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康复活动;

⑸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要求:

⑴电话询访

了解残疾人的近期健康情况和康复需求,填写电话询访记录;与确有需求的残疾人预约上门时间。

⑵上门服务

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近期健康情况和残疾发生史、康复史;进行心肺功能检查和血压检查(视情辅以便携式心电图仪进行检查);

填写《健康档案》和《康复档案》。按照“两档”所列栏目逐项填写,要求描述详实、书写规范、字迹清楚;

视情提出有效、可操作的具体康复指导方案;

视情提供医疗康复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条件所限,无法为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所需治疗和康复技术,报各区、县(市)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市、省级医院或其他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发放康复联系卡,预约下次服务时间,并登记在册。每月至少提供一次服务,如有特殊服务频率需求的,由各地残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商确定。

三、经费来源

各区、县(市)残联对“两无”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服务费用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一核算,报各区、县(市)残联审核。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地协商制定。

四、工作考核

各区、县(市)残联于每年10月底,对社区康复站的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门服务质量进行自查考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上门随机抽访、电话回访等办法,对社区康复站的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门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社区康复服务考核评分表》(见附表2)。

市卫生局、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联合对各区、县(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抽检。年底,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具体要求

㈠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健全组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要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定期考评,确保我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如期完成。

㈡确保康复服务到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责任医师和街道、社区康复协调员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走访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提供适恰的康复指导和服务。康复服务实施率和康复服务达标率等相关指标要达到《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审标准》的要求。

㈢确保康复器材配送到位。各区、县(市)残联要定期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按“个性化配发”的要求,及时为残疾人适配康复器材,基本辅助器具配置要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3

一、基本经验和体会

1、强了自身建设。组织建设是事业成败的关键。通过开展保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残联职业道德教育,县残联日愈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股室工作职责,进一步帮助干部职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选派干部职工参加省、州残联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开展。

2、清了工作思路。残疾人事业要持续发展,没有对当前形势的清醒认识,就难免会陷入日愈繁杂的工作事务中。今年年初召开的残疾人工作总结会,提出了“创造特色、完善机制、强化职责、积极发展”的工作思路,提出了对各乡镇、场残联年终“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的工作打算。参加全省、全州残联理事长工作会议后,理事会又及时召开会议作传达布置,确定了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重点项目,确保各个阶段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挥了政府高层作用。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主导作用的发挥程度,起决于残联自身管理和工作职能发挥的程度。经过县残联积极主动的请示汇报,县政府召开了残联工作座谈会,先后两次召开了残工委协调会议,明确了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维权工作

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的规定落到实处,今年6月,**县残联积极与**县公交集团公司和人寿保险**支公司进行协调,从今年7月起,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以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均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截止11月17日,我县已有38名残疾人办理了《公交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卡》。

(二)宣传文体工作

根据文山州残联《关于统计上报运动员参加文山州首届残疾人运动会比赛活动的通知》(文残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为活跃我县残疾人文体工作,组织好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健康向上的情操和促进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我县积极做好参加文山州首届残疾人运动会运动员的筛选工作,共选拔残疾人运动员41名,为参加文山州首届残疾人运动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三)组织建设

2、加强内部管理。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之机,切实加强单位组织建设,制定《**县残联执行理事会管理规定》。

(四)康复工作

我县康复工作始终坚持“康复1人,造福1家”的指导思想,为认真完成今年残疾人康复任务,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牢牢把握残疾人康复工作这一永恒主题,县残联以狠抓社区康复工作为重点,克服工作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认真开展社区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康复、聋儿语训、肢体康复训练、假肢装配、用品用具供应等各项康复工作。

1、社区康复工作

为提高社区康复员的康复服务工作能力,落实云南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社区康复工作,按照cbm合作项目的要求,县残联先后于今年4月和10月举办了肢体残疾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两期社区康复培训班,对我县残联康复工作管理干部、各乡(镇)残联专职干部、社区康复员、县卫生局医生等33名学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学员们学习了肢残康复医学基础知识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全面康复技能,为今后我县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奠定的良好的基础,对全县社区肢体康复残疾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起到带动辐射作用,通过众多残疾人工作者的努力,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优质的康复服务,享受到来自社会、来自党和政府实实在在地关爱与帮助,全县社区康复工作将更上一步台阶,不断向“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迈进。

2、白内障复明工作

3、低视力康复训练

按照“十一五”期间,州下达我县的低视力康复任务,我县认真开展好低视力康复工作,今年共完成低视力康复训练2人。配用助视器2台。

4、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组织开展好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工作,共先送7名聋儿到州残联参加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培训班,发放助听器9人。

5、肢体残疾康复

6、智力残疾儿童康复

按照“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完成了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人。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4种30件;免费赠送轮椅3辆。为了解决我县部分下肢重度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县残联决定12月份将50辆轮免费赠送给农村下肢重度残疾人。

(五)教育工作

(六)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切实把我县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全县失业人员登记,加强对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县残联结合我县实际,积极与县劳保局和就业局进行协调,10月31日在**县委党校对全县残联乡镇(场)残联专职干部和7个社区残协专职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残疾失业人员登记业务培训。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今年年初,我会按照文政发〔xx年〕9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调查报告》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2010残疾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部分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也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我们也看到我县的残疾人工作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待加强,由于我县处于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慢,残疾人养老、医疗保障能力还很弱,贫困残疾人的低保制度不健全,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

(二)我县残疾人工作基础薄弱,资金缺乏,致使许多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展。

(三)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硬。残疾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状况依然存在,几年来,我县一直没有争取到康复扶贫贷款。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4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

国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着力构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基层康复服务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为促进我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体责任,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并有效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2、因地制宜,满足需求。立足社区实际,依据社区康复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适宜的康复工作计划,以普惠性的制度安排和困难残疾人特别扶助政策相结合,保障基本康复需求,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3、预防为主,抓早抓小。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落实随报制度,从0—6岁儿童抢救性康复抓起,做到早期干预、早期预防、早期康复。

三、目标任务

2010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室设置率100%,社区建立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置率不低于90%;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100%,培训合格率95%;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康复服务建档率90%以上;残疾人及亲友的满意率不低于85%。

四、职责分工

1、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具体制定并协调实施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计划,建立工作队伍,组织人员培训,督导社区的创建工作;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普及康复知识,指导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创建活动日常工作。

2、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在校残疾学生参加康复训练,依托区培智学校开展教育康复,宣传康复知识,教育家长预防残疾。

负责指导社区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采取优惠措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负责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基层工作队伍的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病残儿童首报,普及防残知识,预防先天残疾。

3、财政审计局。负责及时安排全街道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并监管使用。

4、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直接提供康复服务;会同区残联制定残疾人参加医保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

5、各社区。负责制定本辖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创建工作机构,配齐康复协调员;落实社区康复工作经费;推进社区康复室建设,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完成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方法步骤

1、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月—2月)。学习上级残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任务和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落实创建工作经费。

2、推动实施阶段(2010年3月—7月)。按照实施方案,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普遍推开的方法,逐步开展全国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

3、自查评估阶段(2010年8月—9月)。对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迎接检查阶段(2010年10月—11月)。全面迎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领导,成立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残联,负责创建活动开展等日常工作。各社区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负责抓好具体落实,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残疾人职业康复方案范文6

一、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20__年在区委、区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参加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带领支部全体成员精心策划、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圆满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项任务。自己认真学习了各级领导讲话、先进模范事迹、警示教育等,对自身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方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达到了四个目标要求,党性观念明显增强。通过学习,带领全体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__年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的最后一年。一年里,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超额完成“十五”计划目标。

(一)、残疾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区、街残联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扶助计划,持续不断地开展“帮、包、带、扶”救助扶助残疾人。全区城乡542名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人数比上年提升了12个百分点,实现了应保尽保。

助残日期间,全区共走访生活特困及有成绩残疾人家庭140余户,发放慰问金3万余元。省长张文岳到我区残疾人许开颜家进行了走访慰问,对我区残疾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残疾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了自力、自强、共奔小康信心。

(二)、残疾人各类康复服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1、实施光明行动全年组织400余人进行了白内障术前医学筛查,对140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免费复明手术,效果良好,得以重见光明。

2、实施精神病防治与康复,对全区2160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的档案、卡册,全年对63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免费投药康复。

3、全年为2名聋儿配备了助听器;为6名视力残疾人配用助视器;为9名肢残人安装假肢;为11名重度残疾人捐赠轮椅;为10名弱智儿童及家长进行康复培训;为全区各类残疾人配备用品用具41件,价值1万余元;为新工街道盘化社区配备康复器材一套,价值1万5千元;街道、社区及其卫生医疗服务站从“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出发,积极开展康复服务,全年康复服务达1000余人次。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健康发展

1、全年共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56名(其中集中就业10人,分散就业10人,个体就业36人)。家电维修、裁剪、按摩、电脑等职业技能培训40人。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全年共年审企业1509家,占企业总数75以上,完成征收保障金123万元。

三、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为改善

区委、区政府和残工委成员单位更加关注残疾人事业,关注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及要求,不断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共享的条件。

1、3月3日,开展“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年人――健康听力,幸福生活”为主题第六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活动,共张帖宣传画100余本,同时组织社区卫生医疗医务工作者深入住户,积极为老年人防聋送知识办实事。

2、5月15日开展第十五个法定“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共展出图板20余块,横幅标语20余条,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本,宣传单5000余份,义务修鞋40余双,免费按摩50余人次,并设法律咨询台。第十五个“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中,全区共为残疾人办好事,实事达3900余人次。助残日前夕,副区长、区残工委主任刘志伟、区残联及各街道主要领导分别对曹丽华、郭彦林等35户就业典型和特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走访。增强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信心。

3、在残疾人以及法律援助工作中,作为部门一把手,能够和同志们一道对来信来访案件进行积极主动细致调查,耐心答疑,全心全意为残疾人着想,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做到让残疾人满意。

四、残联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不断加强区、街残联干部队

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其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求真务实意识得以较大提升,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与落实,基层工作更加活跃,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加强,全年全区又有8个社区获得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社区。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主理政务,科学理政务的能力和水平仍待提高;

2、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3、组织区各残疾人协会工作的开展不够积极。

四、20__年基本工作思路

20__年是实施国家及省、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开局之年。围绕“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城区”这一目标,从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具体做好如下几方面具体工作:

1、认真抓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扶贫帮困两个重点;

2、抓住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关键,抓实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和法律维权建设两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