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定义范例6篇

噪声污染定义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1

关键词:建筑 给排水 管道噪声 分析与控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噪声污染不但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的甚至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当前,在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舒适度及居住环境的影响,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也逐渐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发展问题。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可以有效的改善问题,为人们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

(一)增压设备噪声分析。在建筑工程中,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之一。增压设备噪声主要是来自水泵的水压起伏和气蚀及运转时电动机和水泵震动造成的,通过水管传至到室内,其大小与水泵的构造、运转速度、流量都具有很大的关系。增压设备噪声,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中很关键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增压设备噪声控制也非常关键。因此,在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关注增压设备噪声分析也很重要。

(二)给水管道噪声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给水管道噪声,也是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分析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给水管道噪声分析,会涉及到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为了有效的分析给水管道噪声,如何结合水锤噪声、流水噪声、受水器具噪声、排水管道噪声产生的具体原因,制定有效的噪声控制方案,成为当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中,关注管道各个部分噪声产生的原因及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

(一)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分析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振动导致噪声污染、气蚀导致噪声污染以及水流导致噪声污染等几个方面。在管道水流的冲击作用下,给水管道产生振动,水流流速的快慢、方向的改变及阀门的启动等,都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在高层建筑工程中,水泵的使用也会导致噪声污染问题的出现。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通常情况下,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也包括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原因主要来自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等几个方面。在处理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的时候,应充分重视排水横管噪声、排水立管噪声、卫生器具噪声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三、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

(一)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为了有效的解决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问题,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非常重要。在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中,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布置,应与建筑结构进行有效的结合,确保给排水管道与房屋结构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其中,水泵房、卫生间与厨房等存在给排水设备的房间,应尽量与卧室、工作室等需要安静的房间进行隔开设计。通过合理的布置给排水管道,可以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在实际工作中,合理选择排水管材,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主要措施之一。我们都知道,不同流态下的水流阻力不同,在管道中产生的噪声强度也不同。合理选择排水管材,可以通过排水管道材质的不同,有效的降低水流带来的噪声。因此,为了降低排水管道产生的噪声污染,合理的选择排水管材非常重要。

(三)合理选择卫生器具。在建筑工程中,卫生器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情况。合理选择卫生器具,作为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是降低给排水管道噪声工作中应充分关注的一项工作。尽量选择具有节水消音类型的卫生器具,在地板上固定卫生器具,或者铺设橡胶绝缘层,都可以有效的降低卫生器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工作的发展情况,重视合理选择卫生器具这一措施非常重要。

(四)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在建筑工程的使用过程中,为了进一步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结合住户的生活需求,为了有效的降低噪声,可以通过控制水管管径及流速的方式,降低水流产生的噪声,为住户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同时,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可以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建议住户选择合理的给排水管径,并合理的选择水流速度,尽最大的努力为住户降低给水噪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合理的确定给水管管径及流速,也是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促进建筑工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问题,并切实制定好给排水管道噪声控制方案,积极的完善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方面的问题,将极大的促进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问题,降低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健康威胁与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锡叶.浅谈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中国化工贸易,2015,(23).

[2]孙裴裴,郭季秋.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5).

[3]王一鼎.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的分析与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33).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2

治理商业噪声的法律困境

商业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治理噪声污染也很困难。[1]法律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这条规定就是治理商业噪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商家在商店门口放置高大的音箱放音乐。有些是拿着话筒高喊。过去民间是使用嘴巴来喊叫。现在科技发达了,商家使用扩音器来传达促销的信息。在周末,有些商家还搭台唱歌、喊叫。这些商业促销噪声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有些商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商家知道了,但是很顽固,提醒、投诉、劝告,甚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去劝告,也没有效果。人一走,照样使用高音喇叭喊叫。违反这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在立法上规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这规定实际执行的结果并不好。受到噪声污染伤害的居民去找环保局,环保局说是公安局的责任;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要环保局确定是否噪声污染。居民抱怨“:向派出所投诉,派出所说这归环保局管;打电话到环保部门投诉,对方又说噪音污染归公安机关管,问题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2]有关政府部门是这样的态度。河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曹建军说:“商业噪音的治理关键在环保部门,因为商家有没有超标,不是公安部门说了算,公安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必须有环保部门检测为依据。没有环保部门全程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会陷入被动。没有检测数据作支持,商家会矢口否认噪声排放超标的事实。”[3]环保部门这样回应。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生科说,“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至于取证的资质问题,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请求配合。我们支队同样没有检测资质,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请求监测站提供数据支持。如牵涉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也要主动向相关检测部门请求支持。”[4]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这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部门间的推诿,导致了执行的困境。吕忠梅教授指出“: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这个法律的无用、无能。”“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导致一些法律制度的适应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吕忠梅教授明确指出“:一些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5]执法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市民受害更加严重。

解决商业噪声的途径

1.提高居民反商业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这样的困境?首先是市民要有反对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排放高大噪声造成环境污染是不道德的,同时是违反法律的。商家要有这样的意识,受害的市民也要有这样的意识。公民的防噪声的意识提高了,特别是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提高了,不排放噪声,这样就没有受害者,也不需要政府部门去制止。如果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不高,或者很顽固,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就需要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制止这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由环保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法律要规定合理的分工,规定一个部门统一治理商业噪声。吕忠梅教授指出:“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加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6]让两个部门治理噪声污染,立法机关的愿望是好的,可以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却执行不好。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反而造成推诿,例如,广东环保厅对于居民投诉惠州某服装店的高音喇叭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另据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反映的商业噪声问题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当地环保部门已将检查情况函告当地公安部门,商请其依法作出处理。谢谢您的意见。”[7]这就是执法上的推诿。如果立法上明确由一个部门治理,那么这部门就没有任何理由推诿。现在是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是否噪声,而且测量的仪器和技术都是环保部门掌握。公安机关的优点就是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力,同时也有这样的权力和技术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般对噪声污染不够敏感,同时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多,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很多危害很大的,很棘手、很急迫的事情需要公安机关去处理。这样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很大,同时,公安机关没有动力也没有兴趣处理这些貌似危险不大,不紧迫的噪声污染。实践中统一由一个部门执法的效果比较好。比如交警部门,既有调查取证权,又行使处罚权,两者是统一的。工商案件,就是由工商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税务案件也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林业、渔业等农业部门也是这样的。通过这样对比,说明从立法上重新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分工是必要的。鉴于商业促销噪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鉴于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困境,由环保部门统一执行和治理商业促销噪声是一个好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同时具有处罚权,有利于统一执法。[8]如果出现严重的长期的商业促销噪声污染,就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形势发展了,环保部门也有信誉、有技术手段、有权威性,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处理。当然保护环境、防止噪声污染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公安机关具体不行使处罚权,但是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制止噪声污染的行为。把权力统一交给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也有处理权,也能够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积极性。总之,造成商业促销噪声污染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立法机关应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把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执行权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行使。

作者:吴明智 单位: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3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监测对策

中图分类号: TB5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及特性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是由于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产生的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附近区域造成干扰的声音。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要的讲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它与化学污染不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噪声污染具有即时性。这种污染采集不到污染物,当声源停止振动时,声音便立即消失,不会在环境中造成污染的积累并形成持久的伤害;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噪声污染的危害是非致命的、间接的、缓慢的。但对人心理、生理上的影响不可忽视;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噪声污染具有时空局部性和多发性。在环境中,噪声源分布广泛,集中处理有一定难度。其具有即时性、多发性、间接性、局部性等特点。具体来讲,它不会产生可供采集的污染物,更不会产生积累的、持久的污染。它造成的危害是间接的,而且是缓慢的非另外,一种声音是否为噪声,不仅取决于这种声音的响度,而且取决于它的频率、连续性、发出的时间和信息内容,同时还与发出声音的主观意志以及听到声音的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情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两种,前者主要受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环境绿化情况、区域规划情况和管理情况等影响,后者受道路布局、道路质量等影响。

2、噪声来源

生活噪声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活动场所,如大型超市、商业广场等,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来源于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汽车等,70%的城市环境噪声来自于交通噪声。调查表明,机动车辆噪声占交通噪声的85.5%;工业噪声来源于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场所,其噪声的声级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建筑噪声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虽然这种噪声具有暂时性,但其强度很大,在扰民纠纷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据统计,在影响环境的各种噪声中,社会生活噪声占47%,交通噪声占30%,工业噪声占8%~10%,建筑施工噪声占5%左右。

3.环境噪声污染监测对策研究

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是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重要的监测工作之一,只有及时、准确的采集环境噪声污染信息才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近年来,噪声自动监测越来越受到重视,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可对城市各类环境噪声的多个测点进行同步连续监测,能提供实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对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采取科学的监督管理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控制声源法、控制噪声传播途径法、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加强噪声管理等方法。

3.1监测技术

若厂界围墙紧靠厂内建筑物,或以建筑物墙体做围墙,以及厂界设有绿化带时,选择围墙或绿化带外1米处。调研中发现,重建设轻运维的现象仍存在,在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时,应注意在设计论证初期就进行合理规划,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和对应的能确保落实的运行维护措施。CDMA 1X是一种先进的承载业务,能够提供便捷的数据业务。环境监测部门在各监测点安设监测设备,通过CDMA 1X传输监测数据。

3.2监测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噪声污染的空间分布状况,评价声环境质量水平并分析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在无法进行声源噪声控制的情况下,通常采用吸声、隔声技术或安装消声器等方法对其传播途径进行控制。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监测,在规定的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监测10min 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如社会生活、交通、施工、工厂噪声等)。昼间监测要选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监测,并覆盖正常工作的整个时段;夜间监测从入夜开始,覆盖夜间的整个时段。监测时间需要避开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段。对监测的结果按照公式进行平均计算,进而得到昼间和夜间的整体环境噪声水平。

3.3交通噪声监测措施

交通噪声监测是为了了解交通的噪声状况,分析道路交通车流量、道路质量等因素与噪声的关系,并总结出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和趋势。在选择监测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原则:监测点的位置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种道路的交通类型、车辆速度、道路宽度等噪声排放特征。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测量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考虑到行政区域和空间分布适当均衡,优先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设置。测点优化可有效地减少监测点数,大大降低日后环境噪声测量的相关人力和物力消耗,为实现城市环境噪声实时自动监测提供前提保证。测点高度为1.2m,并设立在人行道上,距离路面20cm;在选定测点位置时需要考虑非道路噪声源的干扰,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监测工作的安排与上文所述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分道路种类、分车辆类型等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3.4各功能区噪声监测措施

居住区道路网规划设计中,应对道路的功能与性质进行明确的分类、分级、分清交通性千道和生活性道路。城市区域内各功能区噪声监测能够反映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并分析出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城市噪声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增大,因此应有计划地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等等。监测点的选择需要依据以下原则: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没有过大的差距;监测点能够反映该功能区声环境的特征;监测点位置能够保证监测仪器长期、安全、可靠的进行监测;监测点能够避开固定噪声源和反射面。

4.结束语

目前,区域环境噪声的防治与监测已成为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普及噪声宣传,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以更好的发挥植物降噪的作用,做好城市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各小区规划。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中,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保护环境,通过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有效控制和减少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这才是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切实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博.国内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研究进展[J].重庆环境科学,2009,25(3):37~39.

[2]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38~40.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4

有论著指出:“环境噪声污染同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规划和布局的合理与否直接作用于环境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尤其是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仅仅针对单个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必须从单纯的声源治理转变为整体的区域防治,必须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以解决。”[86] 笔者对此深为赞同。一些环保专业人士也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噪声污染,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从规划上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综合治理。[87] 在对交通噪声污染这一社会公害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也是首当其冲的义务人。广州市和北京市政府目前为整治城市交通噪声污染而正在进行的努力[88],便是很好的例证。

人民法院基于前述的错误认识,判令开发商为交通噪声污染“埋单”的作法,在客观上造成了向开发商转嫁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应当承担的环保义务及社会发展前进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代价的后果。对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错误认识和不当作法,有必要予以澄清和纠正。鉴于城市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普遍性,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进行沟通,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统一司法,正确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开发商在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环境侵权责任,此类案件属于合同之诉,而非环境侵权之诉;

2、如果原告选择环境侵权之诉,法院在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可以运用释明权,依法向原告阐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告知其选择环境侵权之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其改变诉由。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以原告对开发商所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除非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声环境(包括城市区域噪声和室内噪声水平)不是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商品房声环境超标为由判令开发商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在开发商能够出具讼争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讼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噪、隔声要求,开发商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5、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讼争商品房存在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定的隔声性能[89]的情形,且该情形与讼争商品房室内噪声超标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未能达到法定隔声性能的范围内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6、在讼争商品房存在隔声性能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除非商品房的隔声性能瑕疵系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所致,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能轻易判令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总之,从本文列举的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笔者虽然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由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所限,文中难免挂一漏万乃至谬误之处。笔者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一、政府公报

1、国家环保局:《199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2、国家环保局:《199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3、国家环保局:《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4、国家环保局:《200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5、国家环保局:《2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6、国家环保局:《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二、参考书目

1、专著

(2)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陈耀东:《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2、编著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3)徐康平等编著:《购房陷阱――与开发商过招》,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4)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三、互联网文章、报道

2、 杨克元 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2004年2月24日;

4、王扬祖:《汽车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全国清洁汽车行动信息网(cleanauto.com.cn)2004年4月8日转载自《中国天然气汽车》杂志(2004年第8期);

5、《噪音超标――珠江绿洲屡遭投诉》:千龙网(qianlong.com),2004年8月31日;

7、颜斐:《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52户北京居民胜诉》,新华网(xinhuanet.com)2002年6月19日转载自《北京晨报》。

8、王剑锋、谷少传:《深圳环保部门与媒体联动全力阻击“噪音杀手” 》,南方网(southcn.com)2003年8月17日转载自《深圳特区报》;

四、司法判决书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五、媒体报道

《春城晚报》、《都市时报》、《滇池晨报》、《环球时报》、《昆明日报》。

六、国家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②]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⑤] 张萍:《噪声污染就在身边》,《环球时报》2004年3月26日报道。

[⑧] 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2004年2月24日。

[⑩] 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开发商是唯一的被告,而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和“通惠家园案”中,被告除了开发商外,还包括了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投资公司。

[12] 指“通惠家园案”以外的其余三个案件。

[15] 设定此项前提条件的原因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对商品房噪声污染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争议的。

[16] 在商品房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退房,而不必通过噪音污染诉讼这种颇有争议的方式来谋求退房。

[1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据此,在先有房后有路的情况下,防噪义务的承担者为公路的建设和开发者,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商品房受到的噪声污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8] 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法几乎是截然相反的,因此该案的两审判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22] 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2004年2月24日。

[23]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4] 鉴于原告已在讼争房屋中居住了近两年之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5] 一审法院确认,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已在临街一侧的所有房间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

[26]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8] 这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如出一辙。

[30] 参见《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3.3.2条。该条文说明指出:目前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住宅比较普遍,今后也难于避免,近年临街建筑以高层为多,受噪声干扰的住户很多。为保证每户有一定的安静条件,规范中规定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如以上要求也难以满足,则需利用沿街的阳台做成有大面积玻璃窗的封闭阳台,对高层住宅可结合平面设计,将楼内交通用的公共走廊设于沿街一侧,用封闭走廊来隔绝噪声。规范中未规定住宅楼与交通干道的距离。因按防噪要求,住宅与干道间距离,不能一概而论,需视交通量而定,对交通繁忙的干道,用距离来减噪,从节约用地与经济的角度考虑是不合理的,如要使交通噪声降低19dB,干道与建筑物间应有45 m以上的距离。在城市用地非常紧张的形势下,用加大距离来减噪是很难实现的。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5

Abstract: Discussing urban environment noise state of Nanning city in 2009,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noise pollution and puts forward control countermeasure of noise pollution.

关键词: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control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307-01

1南宁市区环境噪声现状分析

南宁市由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和良庆区组成,2009年南宁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覆盖到六个城区中的四城区(邕宁区和良庆区除外),市区区域环境噪声设置监测网格总数241个,监控面积101.82平方公里;市区设置道路交通噪声 135个测点,监测道路总长139.75公里;市区4种噪声功能区类型中共布设7个监测点[1]。

2009年功能区噪声质量:1~4类功能区中,1、2类区昼间、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4类区昼间噪声值达标、夜间噪声值超标;3类区噪声昼间、夜间噪声值均超标。

2009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9.3分贝,低于国家标准0.7分贝,较上年持平,噪声质量等级为较好。监测路段超标率为39.0%,较上年上升1.4个百分点[1]。

2009年区域环境噪声:50.1~55分贝声级(较好等级)覆盖的面积最大,为45.61平方公里,占总网格面积44.4%,其次为55.1~60分贝(轻度污染等级),其覆盖面积占总网格面积22.0%。另外,45.1~50分贝(好等级)、60.1~65分贝(中度污染等级)、65.1~70分贝(重度污染等级)、40.1~45分贝(好等级)、70.1~75(重度污染等级)分贝其覆盖面积分别占总网格面积19.5%、7.9%、4.6%、1.2%、0.4%。总体上,2009年南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4分贝,较上年下降0.4分贝,属于较好水平[1]。

2环境噪声污染原因

2.1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突出社会生活噪声普遍存在,其主要指街道和建筑物内部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在南宁市已相当突出,2009年占全市声源构成的56.9%,影响范围最广,成为南宁市第一大噪声污染源,这是由城市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商贸、餐饮、娱乐等行业得到刺激而繁荣发展,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生活喧嚣,造成生活噪声普遍产生,而成为城市噪声源的主导。

2.2 交通噪声污染显著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南宁市交通噪声污染强度大,2009年占全市声源构成的25.7%,成为南宁市第二大噪声污染源。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交通干线上车流量和行驶车速与日俱增,交通噪声污染对沿线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也随之日益加剧和扩大。交通噪声污染已经逐渐变成市区道路沿线居民最为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

2.3 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占有一定比重建筑施工噪声包括推土机、打桩机、搅拌机及装修机械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虽具有暂时性,但噪声强度波动较大。工业噪声是指由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这种噪声一般持续时间长,其影响虽不及交通运输广,但局部地区的污染都比交通噪声严重得多,它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生产规律变化而直接影响工厂职工和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009年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生产噪声虽然仅占全市声源构成的6.6%和3.7%,但是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生产噪声是市民投诉最多的两种噪声类型,其中又以建筑施工噪声的投诉量最大。

3噪声综合防治措施

3.1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3.1.1 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业户等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管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1.2 管理部门应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要求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切实保证其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文化部门不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

3.2 交通噪声控制禁止通过市区的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对噪声大的车辆安装有效的消声装置、限制市区车速(特别是夜间速度)。在道路两旁设置隔声屏障和绿化带,选择吸声效果好的树种,阻断和吸收交通噪声。建议在南宁市的主干道普及改性沥青路面的铺设,特别是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路段,如快速环道。此外可以对交通干道临路两侧建筑安装隔声门窗。

3.3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3.3.1 禁止在休息时间进行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3.3.2 使用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泵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在开工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3.3.3 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噪声强度大的施工设备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靠近环境敏感点的方向,同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3.4 工业噪声控制

3.4.1 合理规划厂区布局:新建或改建厂房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应根据设备的噪声状况,考虑噪声控制工程的需要,做到合理布局。

3.4.2 应尽可能采用低噪声工艺、设备。新增噪声设备因地制宜采取安装消声器、隔声罩,建隔声间、隔声门窗及车间装设吸声材料等多种措施。

3.4.3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管理,建立噪声源档案,对噪声超标单位首先要进行重罚处理,然后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控制方案,进行限期整改治理。

3.5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运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以及南宁市的环境污染投诉办法和途径,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市民参与,探索噪声污染义务监督机制。

噪声污染定义范文6

城市道路交通空气污染是由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气引起的。车辆尾气所含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含铅化合物,碳烟等颗粒物及恶臭物质等。它们大部分是有害有毒物质,有些还带有强烈刺激性,甚至有致癌作用。例如CO经呼吸道吸进肺部被血液吸收后,能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合成CO-COHb(血红蛋白)。CO与COHb的亲和力比氧大250倍,很易导致人体内各组织缺氧,而NO与COHb的结合力比氧高30万倍,极易造成体内缺氧,严重是可引起意识丧失,甚至死亡。而有关调查表明:城市污染物中约有90%的CO和约有50%的NOx来源于城市道路交通中机动车辆行驶所排放的尾气,城市道路交通已经成为构成城市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因素。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辐射的噪声,主要由动力噪声和轮胎噪声两部分构成。车辆动力噪声主要指动力系统辐射的噪声,其强度主要取决于发动机的转速,与车速有直接关系,一般随车速的增大而增强。轮胎噪声是指轮胎与路面的接触噪声,由轮胎直接辐射的噪声和轮胎激振车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构成。城市道路交通所引起的噪声引起听力损伤,对人体的健康和正常的生活与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据研究:在40~45dB的噪声刺激下,睡着人的脑电波开始出现醒信号,对于突发性的噪声在60dB时,可使70%的人惊醒。可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也是困扰着城市道路交通网络规划者和管理者的又一重要问题。其他环境问题城市道路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对沿线一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对策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城市道路环境污染的对策,既要从制度上加大管理力度,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各种手段,又要从技术创新上寻找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首先从管理层面看:

1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了控制城市交通对城市环境产生新的污染,必须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可以采用综合质量指数进行评价。综合质量指数的计算式为:且式中:——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第i种污染物的实测(或预测)浓度,;——第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第i种污染物的权重值;——参与评价的污染物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