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工作方案范例6篇

民调工作方案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1

三年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合人民调解信访问题化解各方资源,形成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我县信访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迪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着力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基础性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迪庆、法治迪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访双方的意见,自愿平等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信访问题。

坚持依法调解。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调解,明法析理,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依靠群众。强化人民主体地位,走好群众路线,构建群众参与的多元矛盾化解体系。

坚持公正中立。秉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

坚持防控在先。对不适合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对重大、群体性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质效。

三、工作目标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出发点,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着力点,以“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在县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室”(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辐射点,全面整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专业力量,统筹发挥县、乡镇、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及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协同配合信访部门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有效衔接,推动信访问题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多渠道调解化解。通过3年努力,确保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实现“第一年有变化,信访总量下降”、“第二年有成效,信访形势好转”、“第三年有大改观,信访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范围和方法

以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案件为工作范围,重点化解涉及精准脱贫等三大攻坚战中的信访问题,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信访问题,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的信访问题,党政领导包案化解的信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以设在县信访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载体,统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协同配合信访部门,分级、分类、分领域进行排查化解,形成融入覆盖全县乡村参与信访问题化解的多元化调解体系。

(一)发挥基础作用化解信访问题。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访”案件。将信访问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努力实现信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小事不出村。

(二)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信访问题。

充分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收集信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信访部门来访、调处直接对接,确保大事不出乡镇。

(三)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化解信访问题。

由设立在县信访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同信访机构,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接收和化解涉及相关行业、专业信访案件。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四)发挥统筹聚力优势化解信访问题。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采取“专家会诊”,调动各方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委托移交的各类信访案件,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包案化解的信访案件。

五、工作流程

(一)接谈信访群众。

接谈方式分为工作室接谈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谈。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并做好登记和报备审批。

(二)评析信访案件。

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党委政府领导批办、被访单位申请提交、信访当事人申请、矛盾纠纷排查等渠道获取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初步评析,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案件的办理作出安排,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向信访人提出建议,并及时预警,将情况通报相

关地区和部门。

(三)办理委托手续。

与被访单位履行信访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不具体、不明确的,由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工作室”办理委托手续。

(四)办理信访案件。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提取证言、书证、物证,指定承办人开展政策、法规适应性分析,同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需要开展司法鉴定的,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协调联系司法鉴定机构,由信访当事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案件调查,承办人在基于政策、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向信访当事人提出信访案件处理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先提交“人民调解工作室”会商后,再形成处理意见。

(六)引导解决信访问题。

根据信访当事人意见,对通过释法析理,信访当事人对解决问题(诉求)达成共识的,签订调解协议,作信访了结;信访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的,指导、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信访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仲裁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信访案件承办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于以给付(财产、现金、债券、债权)为诉求的调解协议,可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七)协调申请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引导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八)立卷归档。

信访案件办理结束,“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对案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妥善存档保管。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研究、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决定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主任由县信访局分管相关业务处室主要领导担任。

在县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遴选出来的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组成,辅助人员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接访、受理、审查、报批、指派、指导、监督、结案、归档等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

对人民调解参与化解的信访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建档立卡,组建专调小组包案处置。专调小组实行经费包干,一案一组,一案一策,一案一号,挂牌督办,包案化解,限时销号。专调小组的组建及工作指导,由“人民

调解工作室”负责。

(二)硬件保障。

县信访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物质条件。

(三)人员保障。

县司法局牵头,坚持择优选聘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通过培训、考核,在全县择优选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退休人员等,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及专调队伍。

(四)经费保障。

积极协调争取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费随案走、补助成本、一案一结的原则落实好经费保障,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提供必要的成本补助。综合考量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安排和发放。专项工作经费由县信访局和县司法局共同向县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并纳入预算。

1.实行按案件类别经费包干制度。每化解1起一般案件按成本补助3000-5000元包干,每化解1起进京上访突出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省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按成本补助10000-30000元包干。一般案件是指案情不太复杂,经过调查取证,对信访当事人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后,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政策界线模糊,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对调解书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或需要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案件,以及

10人以上的群众性信访案件。办案成本补助经费由产生信访问题的部门、企业和单位承担。产生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生信访问题的企业为停产、停业企业,无力承担费用的,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对以教育疏导通过诉讼、仲裁等非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案件,以及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成本补助。

2.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由产生信访问题责任(过错)方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以及责任(过错)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3.需要通过诉讼、仲裁、涉法涉诉案件申诉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诉讼费、仲裁费、案件费由产生信访问题的责任(过错)方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过错)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费用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4.案件承办人需要到外地办理案件相关事务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差补助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经费渠道按前款确定的原则执行。

5.涉及值班的,每人每天给予200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6.参与化解信访问题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任何办案补助。

7.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拨入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以后各年按上一年的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司法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

七、时间步骤

(一)起步推进年(2018年)。

以化解党政领导包案信访案件等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职能作用和协同作用,全面整合调动公共法律服务各项资源优势,转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散、被动、滞后的不良运转体系,积极协同信访部门,联动配合,整体发力,构建综合调解格局,便民、高效信访问题化解,促使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总量逐步下降。

(二)巩固提升年(2019年)。

以化解一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为重点,村(社区)、乡镇、专业性、行业性及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行动主体的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合力化解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问题成效明显,整体信访形势好转。

(三)转型升级年(2020年)。

以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为抓手,在行动中创新推动“枫桥经验”,积极打造人民调解的升级版,实现“老娘舅式”的传统调解模式向新时代人民调解模式转型,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在调解中得到运用,形成“领域广、范围宽、程度深”的新型“城乡一体、网络覆盖、调解高效”的人民调解机制体制,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努力实现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不上交,就地得到解决。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加强外部联动、内部整合,坚持第三方中立主持调解,充分调动、积极发挥各方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导入司法途径。在行动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以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全面统筹律师参与调解等资源,发挥好示范性作用,构建统筹协调、联动高效的调解网络机构。

(二)紧扣核心要求,拓展覆盖范围。

紧紧围绕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行动要求,拓宽调解范围,健全组织网络,全面联合人民法院、公安、信访、卫生计生、住建、环保、人社等部门以及工商联、商会等社会组织,建好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从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通过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主要行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融入全覆盖,构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助力包案化解,推动转型升级。

以“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一条主干”“四张网”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助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与保障不平衡不充分

之间的矛盾、法律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法律服务工作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协助配合各级党政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一批“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通过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加力提速人民调解转型升级。

(四)强化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以全县司法所长赴省参加大培训为支撑,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会议精神贯穿培训始终,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的思想认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抓实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和发展根基。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精神上来,树牢“四个意识”,确保行动开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行动始终,通过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协调联动,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配合,积极联动。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加强对化解信访问题的协同配合,将人民调解地熟、人熟、情况熟的基础性优势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双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好人员配置、场地设备、资金补贴等问题,整合各方资源,搭建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强强联合,齐头并进,合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三)主动作为,参与包案。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相互借鉴,共同搭台,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参与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一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促进我县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2

一、调研课题

1、区移民后期扶持的实践与思考

紧紧围绕发展与稳定大局,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水库移民增收,逐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移民安置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区社会化养老的调研与思考

面对区老龄化趋势的严峻形式,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7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贴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启动居家养老和农村老年星光计划,并列入区政府实事工程,以推动老年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3、区造血型扶贫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的新特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造血型”生产扶持活动,积极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通过“造血型”扶持工程的全面实施,使扶持困难家庭掌握一门以上的生产技能,积累一定的生产资金,年家庭经济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实现脱贫,并逐步致富,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4、区和谐社区建设调研与思考

社区建设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

二、蹲点调研单位

五镇两街道及有关村(社区)、企业。

三、参加调研课题的牵头领导

1、《区移民后期扶持的实践与思考》

牵头领导:金德忠

2、《区社会化养老的调研与思考》

牵头领导:钱正荣

3、《区造血型扶贫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牵头领导:金云林

4、《区和谐社区建设调研与思考》

牵头领导:戚今才

局相关人员参与以上课题调研。

四、具体调研方案

1、根据确定的调研课题,围绕民政工作的职能,针对群众当前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各镇、街道及有关的村(社区)、企业进行调研,找准问题,理清思路。

2、召开座谈会,听取干部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周边县市学习好的经验和方法,以指导全区的民政工作。

3、根据调研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各镇、街道和相关人员参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调研时间安排

2012年4月-8月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华综办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综治工作“保市优、保省优、保国优”工作目标,实行“四结合四为主”的考核办法,即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考察工作量与工作绩效相结合,以工作绩效为主;基础业务考核与考察群众安全感相结合,以

群众安全感为主,加强综合治理,提升工作水平,切实切实提高民调满意度,维护教育大局稳定,塑造教育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组织负责机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提高教育系统民调满意度,确保民调结果进入全县先进行列。

四、民调内容

五、民调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电话调查;

4.上门暗访。

六、民调结果运用

七、具体要求

1.各乡镇中学、县直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民调工作班子,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中学、县直学校要采取向学生家长发放以创建平安乡镇(社区)为主题的公开信、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窗等形式宣传综治民调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要正确引导广大教师,让每一位教师作好参与调查的准备。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力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真正落实到处,以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以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坚决取消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2000年度以及以前形成的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2001年行政事业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厅发[2001]25号)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计划,分年度逐步补发。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月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有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徙(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度。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六)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见附表三)。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营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比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的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上述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以上离退休干部,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7月5日以前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我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此次国家批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地区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详见附表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核定的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核拨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呼和浩特市郊区,仍按原郊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以及赤峰市红山区可比照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自行研究决定。如比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另行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事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5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政策,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4.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中的增资额。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先统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离休时的级别(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比照套改的级别)比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2.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按比例计算的津贴)。

3.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两种职务中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一种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4.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执行。

5.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起执行。

6.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州、市、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少数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审批办法此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需分别填造增资审批汇总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昆有关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地、州、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地自行确定。

民调工作方案范文6

一、创新思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民生领域档案工作

民生档案形成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内容的广泛性、专业性等特点.给民生档案的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等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建好、用好民生档案,必须开拓思路、讲究方法,找到建设民生档案的好方法、好途径。一要调查研究。民生档案种类多、分布情况复杂、管理水平不一,要想做好民生档案工作,必须全面了解民生档案的形成过程、形成规律及特点,了解民生档案保管利用的基本情况,了解民生档案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二要抓住重点。要切实抓好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失业人员档案、工资福利档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婚姻档案、房地产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环境监测档案、学籍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等重点专业档案的建设,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三要通过档案工作普查、重点抽查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民生档案工作全面开展。四是加强监督,强化服务。要使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个良好的开端,实现健康发展,档案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主动提供服务。在具体工作中,对应收集的民生档案要做到建档对象一个不漏,建档资料齐全完整。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规范管好、用好民生档案,并确保这些重要信息的长期安全、永久可靠。各基层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者要积极主动地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谋划方案,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指导、帮助,促使本地、本单位民生档案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建档用档氛围

民生档案因其产生于不同的主体,因而涉及众多部门,如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农林水、卫生、教育、城建、房地产管理等部门都会产生大量的民生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对所涉民生档案的重视度不等,造成管理不平衡。有的单位对所涉民生档案实行了规范化管理,也有的单位对各部门产生的一些民生档案认识不够,管理混乱,甚至无序管理或失管。档案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民生档案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为抓手,集中协调各部门力量,大力加强民生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营造出良好的建档用档氛围。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及信息简报等形式,定期通报民生档案工作建设情况,全面、系统、多角度地介绍各类民生档案内容、利用程序和方法,宣传利用民生档案工作的典型事例,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生档案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规范化建档活动,对民生档案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切实推动民生档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协调有序、运转有效的民生档案监管机制

民生档案是在涉及人民生计各项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始凭征,是众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管理和内部管理活动的产物。国家档案局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做好民生档案工作作为档案部门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来抓,自觉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范畴.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民生档案面广量大,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如何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真正将民生档案收齐、管好、有效利用,是摆在各级档案部门面前的一项新任务。笔者认为,在建设民生档案工作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作用。民生档案的形成领域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较重要的有房产档案、村建档案、档案、就业档案、公证档案、新型合作医疗档案、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档案、劳动仲裁档案、残疾人档案、婚姻档案、计划生育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出生档案、学籍档案、移民档案、地籍档案、重大项目建设档案、药品食品监督档案、企业登记档案等,可以说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和诸多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民生档案形成主体如此之多,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就难以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民生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起到组织、协调、牵头的作用,以使民生档案工作快速健康、平衡协调发展。

在组织协调工作中,要实行依法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一是法规政策监管,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在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社区和家庭档案工作、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移民档案工作、信用档案工作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民生档案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业务监督,加强民生档案的源头管理。各级档案部门对民政、劳动、社保、卫生、教育、土地、房管等涉民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民生档案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