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例6篇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1

摘要:裁判员“执法”是裁判员依据规则规定和规则精神,在体育竞赛中实施体育竞赛规则的行为和活动。裁判员在这一行为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重要而独特。关于裁判员的“执法”地位有公职说、委托说、雇佣说等观点,研究较为赞同委托说。裁判员若接受贿赂、参与,在“执法”时故意歪曲规则或违背规则操纵比赛,侵犯各方利益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体育法学;裁判员;“执法”地位;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2-0018-05

裁判员在体育赛场这一模拟社会关系中,既是比赛规则的执行者又是比赛进程的管理者,在特定项目中还担当临时医务救助者的角色。随着现代体育商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不断提升,伴随体育赛事的商业利益不断增大,商业主体费尽心思试图通过控制运动员和裁判员达到控制比赛的目的。由于运动员虚假比赛更易被公众发现,裁判员操纵比赛则相对隐蔽,因此,裁判员成为不法分子威逼利诱的直接对象。近年来学界关于体育裁判员的性质、地位、作用、关系和责任等问题的讨论也不断增多。研究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名称上确定主体性质,也不能单纯地从表面形式上确定主体性质,而应从主体的行为性质上分析,综合评判,最终确定主体性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法律的惩戒锋芒指向的是行为而不是人,没有实施行为,则谈不上违法。同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又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因此说,行为主体是法律责任的直接承受者,主体的性质由其行为性质所决定。

1、裁判员的概念

裁判员是在体育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规则,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和名次的人员。可以明确的是,裁判员是比赛规则的具体体现者和执行者,裁判员在比赛场的一切行为必须以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保证比赛双方充分发挥竞技水平,并创造精彩流畅的比赛过程为目的。国外学者也认为裁判员有责任执行竞赛规则,很明显,这是裁判员在足球场上存在的根本原因。为了比赛能够公平、正常进行,裁判员被赋予维护和诠释竞赛规则的职责。

我国的裁判都是业余兼职的,与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裁委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从国外的情况看来也大致如此,律师、警察、教师、医生都可能成为兼职裁判员。裁判员的职业属性向来备受争议,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曾呼吁建立职业裁判员制度,也许这只能作为他的体育理想了。所有自由职业者的共同点是,它们在咨询、帮助、照料和代表方面严格地、负责地、专业地并且不受第三者指令地向居民和委托人提供重要的服务。自由职业者尤其有责任超越单纯的私利为公众的利益与幸福服务。自由职业者大部分是职业同业协会的义务会员。这些协会作为该职业和从业者的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其成员。根据《韦氏大词典》权威解释,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这一定义与裁判员的职业要求较为符合,尤其是独立性是裁判员工作的第一要求。“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是对经济和工作自由的制度保障,裁判员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合同”取得“执法”比赛的资格。

2、我国裁判员的“执法”地位

裁判员的“执法”地位即裁判员在实施体育竞赛规则的行为和活动时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关于裁判员的“执法”地位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学界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2001年末中国足坛发生反黑风波时。本文将分析较为典型的3种观点,即公职说、委托说、雇佣说。

1)公职说。张厚福认为:“裁判员担负的是社会裁决职责,施行维护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秩序,主持体育运动竞赛中的公道,代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他们手中的裁决权是法律和社会赋予的,行使的既不是个人的权力,也不是团体的权力,而是公共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有时很大很重要,不只是关系某一场比赛的胜负,在某些重要场次甚至决定一名运动员或一个队的巨大精神和物质利益,肯定或否定许多人的劳动成果,甚至对一个国家的荣誉产生很大影响,牵动成千上万人的情感。由于体育竞赛具有公开性、公众参与性,加之现代新闻传播技术的先进、快捷,透明度很高,运动竞赛裁决有公信性和敏感性,执法不公造成的影响,不是仅限于某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个团体,而会产生很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所以裁判员是个不具备公职身份,但负有公职职责的特殊岗位,应等同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看待。”其在2007年《竞技体育运动中处罚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再次重申了关于裁判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观点。认为体育公职人员,即有公职身份和得到明确授权的个人,如裁判员、仲裁员、体育官员、行政司法人员等。他们是代表国家、团体、组织行使公权的。笔者之所以如此大篇幅的引用原文,是因为上述观点带有普遍性。那么此番道理是否经得起推敲呢?

针对“裁判员担负的是社会裁决职责,代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主张来分析。实际上裁判员是依据规则的条文与精神,接受比赛组织者的委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内心确信来执法比赛。与其说裁判在代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如说裁判在表现自己的职业能力和素养。至于,裁判员的权力“有时很大很重要”,所以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试比较,医师、律师、教师和会计师等职业群体难道就没有很大很重要的权利,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他们是国家公务员?为什么这些没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重要职业群体,却能很好地受到制约和管理?中国的裁判员也受各单项体育组织的管理,为什么会出现如今尴尬的境况?关于“‘运动竞赛裁决有公信性和敏感性,执法不公造成的影响,不是仅限于某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个团体,而会产生很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所以裁判员应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提法。若论影响力球星、歌星和影星等是否比裁判员的影响还要大?那他们是不是就应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呢?至于因裁判员损害公信性和敏感性遭致社会的不满,这是人们内心深处对正义的呼唤和对丑恶的憎恶使然,这种感性的心情不应与理性的分析混同。

虽然,公职说很难在理论上说得通,但持此说法者众多。谢望原也认为:“常识告诉我们,体育竞技中的裁判员既不代表A队也不代表B队,作为裁判员,国家法律授权他负责对具体比赛进行组织、指挥,并按照国家制定的体育比赛规则进行公正裁判。据此可以肯定,足球裁判员在执哨时所行使的权力乃是国家对体育竞技进行管理的公权,换言之,裁判员既不是代表A队又不是代表B队,也不是代表自己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对足球竞技进行评价(判定胜负)。故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足球裁判员,他在官方举行的赛事中执行裁判职务时,他所履行的裁判职务就是代表中国足协对足球比赛进行的组织、管理、指挥活动。”研究认为,首先,裁判员执法比赛,不是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而是接受赛事组织者或者参赛双方的委托,根据 规则和临场经验完成工作;其次,体育比赛的技术规则也不是由国家制定,而是由公认的各单项国际体育组织制定或认可,这些国际体育组织一般是非政府间组织;最后,如果说裁判员是中国足协的代表,那么首先中国足协就要具备执法比赛的权利能力,事实上,纵观足球历史,放眼中外球赛,根本不存在足协或其负责人可以裁判员的身份执法比赛,因此,对于本身没有权利能力的法人团体不可能授权另一法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

以上只是针对裁判员“执法”公职说的理论分析。事实上,成为公职人员的最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体育裁判员在“执法”时属于公职人员或视为公职人员,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如法国参议院就准备在法律上把体育裁判员定性为“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即体育裁判员在体育执法过程中具有类似公务员的地位。届时,裁判员不仅受到法律更加有力的保护,也在涉及“黑哨”等行为时等同于官员腐败受法律规制。

2)委托说。王作富认为:“黑哨”从表象看有钱权交易的性质,但从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分析,“黑哨”现象能否运用《刑法》某个受贿条款还值得推敲。首先足球裁判的主体属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人员,我认为都不能肯定。裁判不属于哪个企业,也不属于哪个俱乐部,他和足协的关系相当于一种合同关系。足协虽然带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管理国家足球运动的性质,但裁判不是足协的隶属人员。对公共事物带有管理性质才是公务,裁判不是足球比赛的管理者,是场上的一员,与运动员一样,都是场上的表演者,只是岗位不同,因此不好说裁判的执法行为就是在从事公务。刑法学者高铭暄也认为,裁判不应算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临时受聘为足协工作;而且,虽然体育比赛也是商业活动,但是,不好说足协就是企业。比赛有俱乐部参加,有商业性质,但裁判并不隶属于俱乐部。因此,对吹黑哨的裁判以受贿罪或者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法律规定都不是很明确。退而言之,如果在裁判员收受贿赂的时候我们认定他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那么,当裁判员做出重大误判、漏判决定时,是不是要认定裁判员构成渎职罪呢?当场上出现殴打、辱骂裁判员的行为时,我们是不是要认定行为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呢?我们总不能在惩罚裁判员的时候认为他达到某个标准,在分配利益的时候又认为他不够这个标准。对同一主体适用不同的标准,在法律上显然是不可容忍的。

在德国,参与德国足协杯比赛、全国联赛或地区联赛执法的裁判与德国足球协会是通过契约维持关系的。如果足球联盟或其代表指定一名特定的裁判参与比赛的话,裁判与足球联盟之间的契约关系则体现得更为明显””。英国法官在一系列的案件中认为,体育关系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合同构成了体育关系中的最主要关系。合同是“体育裁判员裁判权的最根本来源,并有效地约束体育参与者”。契约自由和契约神圣是英国契约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体育裁判员和参与者。体育裁判员与参与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体育关系的契约并不是简单的双方成文契约,而是由体育协会、运动员、俱乐部、裁判员等多方成员参与的一个多边“默示”契约。体育契约创设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有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创设了一个具有多边权利义务的复杂关系。

3)雇佣说。童宪明在2007年第3届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上报告中认为裁判员拥有某些体育项目的裁判知识,是主办单位临时邀请的自然人,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地区或国家,在比赛期间参加裁判活动、完成主办单位分配的具体的裁判任务,并获取一定的报酬。比赛一结束,裁判各自回到原来的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因此,根据这些特性,裁判员与主办单位是一种特殊的雇佣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赞同,如朱文英认为,裁判是由赛事组织者或相关体育联合会聘用,裁判与赛事组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签定合同,由组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聘用担任比赛裁判,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为雇佣合同。尽管,持此说者认识到了裁判员与赛事主办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却忽略了裁判员在执法时独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殊要求,尤其是独立性特征决定了裁判员与赛事主办者之间无法成立雇佣关系。雇员的行为意志受雇主约束是雇佣关系的必然要求,然而裁判员依据规则独立执法却是裁判员存在的前提。这种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是裁判员在场上“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在体育比赛过程中,体育规则授权裁判予以自由裁量权,以及缺乏规则规定或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比赛公正,根据比赛项目裁判规则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的比赛情况,对规则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自身判断对比赛的事实、规则适用、判罚等实体问题和相关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事实上,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又缺乏法理上的认识,争议判罚的出现,真正枉法裁判的并不多见。主要是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问题。足球裁判员的裁判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裁量权运用水平的提高问题。

其实,童宪明在提出这一观点的时候也看到了本说的其他不足: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不能兼职从事营利性工作的,更不能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而获取劳务报酬。而实践中,公务员中有很多人从事裁判工作,是裁判队伍的重要力量,为裁判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一现实不能否定。如果因此而限制公务员从事体育裁判工作,这是裁判队伍的重大损失,也是不现实、不可能的。所以冠以特殊的雇佣关系,把两者区别开来,以此解决与《公务员法》之间的矛盾。

3、裁判员“执法”的法律责任

当我们认识到裁判员是基于合同委托授权取得比赛的“执法”资格时,合同关系便成为裁判员“执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结合点。合同关系一方面说明了裁判员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另一方也反映了裁判员执法的权利来源与责任形式。

3.1 裁判员“执法”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若将这种无过错责任完全套用于体育裁判员却并不合理。事实上,要求体育裁判员在赛场上不出现任何的错误、不放过任何一个犯规动作是违背常识的。由于比赛场地、光线、裁判员视角、站位和运动员动作幅度、速度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体育裁判员误判漏判是难以避免的。在无主观过错的前提下,要求裁判员承担法律责任,势必增加裁判员“执法”压力,重压之下更有可能加剧误判漏判。在英国的判例法中,也认为裁判员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过错条件。法院认为“体育裁判员在赛场上可能不断发生错误,但只要这些错误是诚实和合理的,体育裁判员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有学者提出体育裁判员承担错判误判的违约责任应不同于合同法的客观归责原则,而适用主观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如果裁判员在“执法”时,故意歪曲规则或者违背规则,意图控制或影响比赛的过程和结果,并造成参赛方或主办者的利益损失。那么裁判员 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这种责任仍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霍伊泽尔案中,德国足球裁判霍伊泽尔在2004年8月的德国杯比赛中,赛前收受贿赂参与,并进而操纵比赛,导致德甲劲旅汉堡队输给德乙弱旅。其本人获利6.7万欧元和一台等离子电视机。一个蒙受损失的体育者以霍伊泽尔的欺诈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霍伊泽尔,要求得到赔偿,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霍伊泽尔所为的欺诈行为只对提供体育的人造成了损失,而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此外,法院还表示原告并不能证明如果是其他裁判执法,该比赛的结果就一定会是另一种情况。

裁判员在比赛中尤其是对抗性比赛中,负有管理比赛的义务,裁判员对赛场上的运动员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裁判员违反了该谨慎义务,导致运动员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那么裁判员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严重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裁判员侵权的替代责任问题,朱文英在相关研究中指出,各个国家对此的规定并不统一。例如,在Lyra诉Marchand and others案中,法院判决裁判应负过失责任。同样,在澳大利亚Sinclair诉Cleary andothers一案中,法院拒绝承认由俱乐部对任命的裁判因被控误判而承担责任。法院似乎认为裁判是独立的责任承担者,而非俱乐部的雇员。但是,在Vowles诉Evans and another一案中,英国法院则认为威尔士橄榄球足球理事会应对因裁判的过失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这种差异立场乃是对裁判员“执法”地位的不同认识导致的。

3.2 裁判员“执法”的行政责任

体育裁判员的“执法”责任应包括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9条之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1条第1款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体育裁判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和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这种行政责任应与纪律责任相区分。

3.3 裁判员“执法”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裁判员接受贿赂、参与、控制和操纵体育比赛的情况在国内外愈演愈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于裁判员受贿和操纵比赛的刑法打击力度也很强硬。美国法律规定体育运动、竞技比赛等活动中的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人员也可能成为受贿人。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4条对体育竞赛中的贿赂罪规定:任何人实施、意图实施或与其他人共谋实施任何商业计划,明知该计划的目的是以贿赂影响比赛,而使用任何方式以贿赂影响体育比赛的,依照本条处罚金、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美国的密西西比州、堪萨斯州、爱荷华州、新罕布尔州、密苏里州和特拉华州都对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德国霍伊泽尔案中,受贿裁判被判诈骗罪入狱2年5个月。在2004年意大利甲级联赛“电话门”假球事件中,受贿裁判员莫吉被控体育诈骗罪。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申报。凡比赛前一年度未申报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凡当年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竞赛活动规定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全市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大连市各项体育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运动队(员)等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队)资格必须先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局属学校等由学校主管领导把关,由市教育局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运动员资格认定参见附件1)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比赛的,经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对该违纪单位予以1至2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

第九条 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2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二条 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退出比赛的代表队,此前赛事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事后续比赛的资格。1年内禁止参加该赛事的市级比赛。凡运动员比赛结束后,发生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三条 凡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包括家长)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违纪单位相关人员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参赛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遵守赛会各项规定,组织和管理好运动员(队)。恪尽职守,服从判罚,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与怂恿的,除追究其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严重的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特别是违反禁止吸烟、饮酒、染发和怪发等规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予以赛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相关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对运动员、观众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之举;不服从裁判长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错判和漏判;工作期间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装不规范,抽烟,随意聊天和打电话影响工作,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对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内部批评,并取消其当天的裁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执行裁判长决定;有意偏袒一方;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有重大错判、漏判。对上述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接受运动队贿赂;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对上述行为全市通报,并通报其学校和相关主管单位,三年之内取消其参加裁判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处罚最重的一项作为最后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XXX教育局及各项体育竞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冰壶裁判员;培养目标;方法

0.前言

中国冰壶运动的起源是在2000年在哈尔滨市艰难成立,2003年第一支国字号队伍诞生,同年,中国加入世界冰壶联合会。自此,世界冰壶赛场才有了中国运动员的身影。然而中国冰壶人用六年时间就站在世界冰壶比赛的巅峰。2006年中国女队获得世锦赛第五名的好成绩,2008年在加拿大弗农举行世锦赛,中国姑娘曾两度击败冰壶“梦之队”加拿大队,获得亚军,而男队随后在美国北达科他州举行的男子世锦赛上夺得第四名,同样创造历史最佳战绩。冰壶也在吸引国人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光。2009年大冬会冰壶比赛刚开始时现场观众只有600多人,而最近几场比赛,人多的时候能够超过6000人。中国女子冰壶成绩从无到有,在这些当中获得的优异的成绩。2010年2月26日,获得温哥华冬奥会女子冰壶季军;2011年3月27日 获得丹麦2011年女子冰壶世锦赛季军,2011年11月26日泛太平洋冰壶锦标赛在中国南京落下帷幕,中国女队以11-3复仇韩国队,夺得冠军。近六年的比赛,中国队五次夺冠。2012年11月3日,2012中国伊春世界六强国际女子冰壶邀请赛隆重开幕。加拿大队、丹麦队、瑞典队、瑞士队、美国队、中国国家队、中国青年队、中国伊春队等6个国家的8支冰壶劲旅又齐聚伊春,国队获得亚军。中国男子冰壶成绩虽然稍弱,但是在国际上也是一致赫赫有名的劲牌队伍。

虽然中国冰壶在短时间内迅速走向竞技体育的“塔尖”,尤其女“壶”已提前拿到温哥华冬奥会入场券,但这项运动在中国的“塔基”并不宽厚扎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冰壶项目比较冷门,目前在我国了解冰壶冰壶运动人数较少,其次我国能够执法比赛的冰壶裁判员较少,国际大赛还可以请国际裁判执法,可是对于国内或者省市级比赛,裁判数量就显得有些紧张。因此培养中国冰壶裁判员是非常重要的。

1.冰壶裁判员的培养

1.1冰壶裁判员的培养目标

通过对运动员或社会群体进行冰壶裁判员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使冰壶裁判员达到以下目标: 明确冰壶裁判员责任和义务, 力求做到公正、准确、公平; 掌握冰壶规则的基本精神,判罚基本准确; 掌握国际裁判员临场的专业术语如;拉引击石、防卫击石、敲退击石、通道击石、晋升击石、晋升移除掷石、精彩击石、奉送击石、削剥击石。掌握和其他裁判员及跟记录台配合的基本方法。

1.2培养冰壶裁判员的关键问题

1.2.1如何选材

冰壶裁判员的选材与运动员的选材同样重要,高校冰壶裁判员是一项脑力与体力并用的工作, 它的特定工作性质, 决定了裁判员必须具有特殊的能力。所以冰壶裁判员的选材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是从生理选材,在选冰壶裁判员之前需要了解被选裁判员的速度、反应、耐力对冰壶技术的理解能力。另一方面从心理选材。根据冰壶比赛的特殊性,每天6小时的工作时间,裁判员在冰上长时间作业,这就要求裁判员不仅身体素质要求过硬,还有有较好的意志品质,高度长时间的精神集中,能够在坚持长时间的裁判工作保持高质量的完成工作。而且在临场裁判工作时,裁判的性格特征、行为动机也会对比赛的进行有一定的影响。最后还要参考冰壶赛事举办的国际性和裁判工作环境的情况,裁判员也需要有一定的英语、计算机的基础。裁判员需要能与运动员进行简单的英语交流,并且会说、会写冰壶运动的技术专业术语的英语,能够懂得符合裁判工作的计算机操作。

1.2.2裁判兴趣的培养

学习冰壶裁判规则, 对被选者来讲, 首先是丰富自己的冰壶理论知识与实践, 使自己以后能更好地适应知识多样化的要求。但是要想真正学好冰壶裁判, 必须有强烈的愿望和浓厚的兴趣, 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持久地坚持下去, 使自己的目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 培养冰壶裁判员被选者的兴趣是首要任务, 兴趣就是最好的老师。

1.3教师应具备的素质

1.3.1对冰壶规则和裁判法的精通

要想培养出优秀的裁判, 培训者不仅要具备全面而扎实的冰壶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教学、训练、科研能力, 还必须精通冰壶规则和裁判法, 要深入研究规则和裁判法, 经常了解规则的变化,领会新规则精神, 不断提高冰壶理论水平, 才能够在教学工作中得心应手。

1.3.2有丰富裁判经验和较强的裁判能力

培训者应是多次执法冰壶大赛的裁判员,有着丰富的执法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以赛场比赛的方式去培养新裁判员的技战术能力和心理抗压能力。心理抗压能力是教师最应具备的裁判素质之一。

心理抗压能力高低能直接决定裁判员能否在高强度、高刺激、高对抗的竞争赛场上镇静自如地完成好裁判任务。

1.4对冰壶被选裁判员进行培训应遵循的原则

1.4.1制订培养计划

在进行裁判员培训前, 应周密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和裁判法的培养计划, 包括讲授的内容、课时、训练、裁判实习、考核等,以保证培养工作有条不紊地按计划进行。

1.4.2培训应有所侧重

被选冰壶裁判员虽然有一定的冰壶技战术水平, 但对冰壶理论知识、规则和裁判法还比较生疏, 讲授时必须有重点。在全面讲授规则的基础上, 应重点讲授裁判员的职责与规矩、运动员所占位置,球之意外受触,这些内容是冰壶规则的核心。要使冰壶裁判员被选者了解作为裁判员不仅要熟记规则条文, 而且要掌握规则的精神。

1.4.3讲授规则的方法

首先讲授冰壶运动的规则,再学习裁判法,最后将规则和裁判法紧密结合起。规则产生于运动竞赛实践,裁判法是以规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执裁方法。讲授时应有先后步骤, 但也应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达到融会贯通。在冰壶裁判员分为5类,有裁判长、副裁判长、监督裁判、观察(记分)裁判、前掷线裁判,可以根据每一类别的裁判员进行分别培训,在冰壶裁判员被选者基本掌握了竞赛规则的基础上讲授裁判法,也便于冰壶裁判员被选者理解和掌握。其次讲授规则演变的历史, 使冰壶裁判员被选者了解规则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及对冰壶运动发展的导向作用, 来提高冰壶裁判员被选者的判断力,这有利于冰壶裁判员被选者在具备冰壶裁判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具备组织竞赛、裁判等方面的能力。

1.5冰壶裁判员被选者裁判员的培训过程

1.5.1对冰壶裁判员被选者裁判进行职业道德、政治思想教育

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构成冰壶裁判员的主要道德素质。这二者也是所有裁判员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在他们初次接触冰壶裁判知识之前,要让他们知道,一名合格的裁判员首先应该具备合格的裁判职业道德,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力求做到公正、准确无误,(下转第367页)(上接第362页)绝不能有偏袒心理。冰壶裁判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公正执法。冰壶与其他运动不同,他不是一个以身体对抗为主的比赛项目,更讲究策略、方法和技战术水平,只有公平执法,才能使双方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1.5.2理论学习阶段

教师进行课堂讲授, 要求熟读规则, 掌握裁判方法, 对裁判中疑难问题要重点解答, 并利用冰壶场地使冰壶裁判员被选者对规则和裁判法有一个直观形象化的理解。冰壶规则是临场裁判员执裁的唯一依据, 但对冰壶裁判员被选者来说, 背诵规则条文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难的是怎样把耳熟能详的规则条文准确地运用到比赛的执裁实践中。因此, 在教师教学和冰壶裁判员被选者学习过程中, 要研究规则、理解规则和通晓规则的解释。此外,在规则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必须全面地掌握冰壶技战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便在临场实践过程中, 对比赛双方所采用的技战术了如指掌,从而预测出什么性质的违规可能在什么区域和什么情况下发生。

1.5.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阶段

在基本掌握冰壶比赛规则的理论知识后, 开始进行裁判实践。首先通过临场实践,掌握裁判员的观察路线、判断方法以及吹罚的技巧,熟练使用裁判手势。其次,通过模拟比赛的方式,锻炼冰壶裁判员被选者临场裁判的能力,培养场上的裁判意识,并在实践中选派有经验、有冰壶裁判高级等级的教师进行指导, 做好传、帮、带等工作,使冰壶裁判员被选者不断丰富裁判经验,最后达到独立执行裁判工作的能力。

1.5.4实践提高阶段

结合冰壶运动的特点,冰壶是一项很适合亚洲人开展的运动,动静结合,注重技巧,对体能没有过多要求,更没有直接的身体对抗,所以新裁判员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在赛场上进行现场模拟执法,这样可以有效的加快冰壶裁判员的成长。

2.结语

当今体育运动发展迅速, 越来越多的运动项目从冷门变成热门,从局部地区变成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重大赛事。光依靠目前所有的裁判员已经无法满足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因而在进行冰壶裁判员培养是很有必要的。经过几年来的实践, 通过对冰壶裁判员的培养, 在增强冰壶裁判员被选者的综合素质、满足各种竞赛需要等方面,希望能随着冰壶裁判员的培养顺利进行,保证冰壶裁判员的大部分都具备了独立组织冰壶竞赛的能力, 逐渐成为我国冰壶运动的主干力量。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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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广贵.黑龙江省冰壶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现状的分析与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5

摘 要 体育舞蹈被引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但是作为新兴的运动项目在竞赛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尤其是在竞赛记录管理上还需要改革和完善。本文对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得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 体育舞蹈 竞赛记录 现状 方法

一、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与记录工作

(一)体育舞蹈竞赛的特点

体育舞蹈是从文艺中演变而来的运动项目,因此在竞赛中它具有舞蹈的风格也有体育的特点。1.主持人制。主持人贯穿比赛始终。2.比赛和表演相结合。3.裁判评分制。4.比赛项目较多。5.采用“淘汰法”与“顺位法”相结合的比赛方式。

(二)体育舞蹈竞赛组别及舞种

中国国内体育舞蹈比赛设有职业组、职业新人组、公开(甲、乙)组、新人(甲、乙)组、丙组(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常青组(男55岁以上,女55岁以上)、少年组(10-16岁)、儿童组(9岁以下)、团体舞组(成人、少年)[1]。在国内,中等规模的比赛,项目设置一般在180-240项左右,可以看出,比赛的项目设置繁多,比赛编排和统计工作量巨大。

国内体育舞蹈比赛主要设拉丁舞、摩登舞和团体舞。

(三)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及记录工作介绍

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工作分为赛前、赛中和赛后。赛前主要是制定竞赛规程、建立组织机构和编排、赛中主要是检录、裁判判分、成绩记录和场地、灯光、器材的综合利用。赛后主要是将竞赛成绩发至各单位,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体育舞蹈竞赛记录工作是比赛的核心,在整个比赛中它与裁判长、主持人、检录处、执行裁判员、成绩公告处、音响部门联系非常紧密。竞赛记录处成绩一旦算出来就要及时送到各部门,以便进行下一环节的比赛,这就要求记录裁判熟练掌握记录工作程序和记录方法,细致算出比赛成绩和比赛名次。目前国内体育舞蹈比赛主要是采用人工记录名次法,记录裁判在整个竞赛的前期、中期和后期都需要制作各种不同用途的表单以满足比赛需求。

二、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力求解决的方法

(一)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

目前国内比赛大多数采用人工记录法,记录裁判在整个竞赛前、中、后期都需要制作赛程表、运动员信息表、淘汰评判表、入围统计表、入围评判表、顺位评判表、顺位统计表、评分表、评分统计表和成绩表等多种不同用途的表。体育舞蹈的表单贯穿整个比赛的始终。

赛前,记录裁判需要制作赛程表、运动员信息表和各项目评判表。

赛中,记录工作者需要及时根据裁判的评判进行记录、统计和计算。并结合比赛进程继续制作各种赛程在各部门的评判表,这就要求记录工作者快速准确的算出成绩,制作成绩表,及时公布成绩,从而确保整个比赛的顺利进行。在预赛、复赛和半决赛赛程里,通常采用“淘汰法”,使运动员入围下一轮赛程[2]。决赛采用的是“名次顺位法”对运动员进行名次判定。总的来说计分的程序是比较复杂和重要的,在名次顺位时可采用英式计分法或日式计分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交替使用。

赛后,记录处对所有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制造成绩册并存档。

(二)竞赛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体育竞赛借助现代科技力量不断完善和壮大自己,各种评判仪器的出现避免了人为因素使体育竞赛更具有科学性。软件开发技术在各领域中广泛应用,在部分运动项目中已经采用软件技术。而在体育舞蹈竞赛中关于一套完整的记录管理软件文献资料尚未见到,即使目前个别未公开使用的体育舞蹈竞赛管理软件,也只是处在一个很初级的研发过程中,也只能简单处理入围统计等简单程序,属于半手工操作阶段。大部分地区的体育舞蹈竞赛记录中采用“人工记录”即人的手动操作,这在现代体育竞赛中纯属原始的、落后的记录方法,相对于现代体育竞赛中所要求的“更快、更方便、更准确、更安全的原则”还相差甚远[2]。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选手报名参加各种体育舞蹈比赛,加之体育舞蹈竞赛设置的项目中又具有组别复杂,项目繁多的状况,这就增加了记录裁判员的工作难度,记录裁判员出现错误在所难免。目前的竞赛记录法主要出现以下问题:费人力、费时间、费精力、费财力、竞赛表格太多不容易管理,常常不能快速、及时、正确的传达比赛信息和公布比赛成绩,记录过程容易出错,一旦出错就会影响这个比赛的进程。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寻求含有现代科学技术的记录方法,既要紧跟科技体育的主流趋势,更要解决目前竞赛记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

(三)解决的方法

为了尽快解决人工记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计算快速、准确、及时反馈的基本要求。查阅和熟悉了相关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裁判法和相关的体育舞蹈理论研究以及借鉴其他竞赛软件的研制和应用,走访咨询体育舞蹈专家并结合计算机专业人员将体育舞蹈竞赛算法编入计算机,形成一整套智能型的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管理软件。

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管理软件的设计思路分为四个板块,第一,数据库管理,它包括原始数据提交、数据库还原、数据库备份、清空数据库。第二,成绩统计管理,它包括初赛成绩录入、决赛成绩录入。第三,打印管理,它包括评判表打印、预赛成绩打印、决赛成绩打印。第四,其他功能,它包括选手分组、积分管理、赛程表、成绩册。这些功能的实现将替代人工记录,弥补了人工操作的缺陷,也体现了计算机的科学性、技术性、操作性和管理性的强大特点。

参考文献: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6

摘 要 2008年8月8日举办的北京奥运会,2010年11月27日举办的广州亚运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是我国举办大型田径赛事的成功案例。总结大型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工作的经验,给以后的大型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工作带来启示,期望大型田径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在以后的大型田径赛事能更好地为田径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关键词 大型田径赛事 竞赛组织 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由我国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逐渐增多、规模逐渐扩大。田径作为体育赛事金牌第一大项,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田联( IAAF) 技术代表称本次赛事竞赛组织工作“创造了田径竞赛组织工作的世界纪录”。在 10 天的北京奥运会田径比赛中,共刷新了五项世界纪录,这个数字大大超过了雅典奥运会( 1 项) ,及悉尼奥运会。2008 年北京奥运会、2010 年亚运会以及 2011 年刚刚结束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田径项目竞赛组织巨大成功,是我国举办大型田径赛事的成功案例。

一、相关概念

大型田径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或参与承办的符合中国田径协会规定的各种规模较大的单项或综合比赛,国际或国内的田径赛事活动,[1]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际田联或亚田联主办的田径赛事。竞赛管理,是运动竞赛的组织管理者为了有效地实现运动竞赛的目标而对各级各类运动竞赛进行计划、组织与协调的活动过程。

二、大型田径赛事组织工作应把握的若干问题

众所周知,田径比赛项目多、参赛人数多,要想完成一场大型田径赛事需要各个方面的保障,仅一流场馆设施是不能完全办到的。因此,在遵循往届惯例基础上,北京奥组委发挥体制优势,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场馆团队组织架构. 在管理上既坚持场馆团队垂直管理体系统一指挥,同时将各项目工作分工至各业务口,责任到人进行统筹管理,一元与多元的有机结合,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

(一)正确认识大型田径赛事的特点

田径运动是体育运动中最古老的项目之一,他赛程长,项目多,规模大,管理复杂。主要包扩径赛、田赛、公路赛跑和竞走。现代大型体育赛事规模日益扩大,比赛项目多、日程相对集中,运动员、裁判员、媒体记者、观众来自不同的地方,对主办方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田径比赛为期10天,共有47个比赛项目。有来自200多个国家(地区)的两千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我国在如此大规模的赛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共打破5项世界纪录,17项奥运会纪录,2项世界青年纪录,16项洲际纪录,86项国家(地区)纪录,平2项国家(地区)纪录,分发竞赛信息12000多条,接受和处理了12起申诉和抗议。

(二)设立竞赛管理团队

竞赛管理团队是从赛前准备,赛中工作,及到赛后对整个赛事进行总结。他们是大型田径赛事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因此,竞赛管理工作的效率直接影响到整场比赛的顺利进行,是竞赛组织成功与否的关键。在马拉松比赛中,团队主要负责马拉松比赛期间与交通运行、属地管理等部门进行协调,保证赛道畅通等问题。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赛前收集有关竞赛的各种信息,以便及时提供给运动队员,并在赛时建立与国际田联、组委会与运动员之间的联系。

(三)构建高效志愿者团队

志愿者服务质量是检验大型体育赛事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田径比赛分为竞走、马拉松、内场比赛三个部分,因此,专业志愿者需要掌握的服务知识更多。一般大型赛事的体育志愿者都来自举办地城市的各大高校,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经过专业培训,场馆培训,以及竞赛岗位培训后才得上岗。

(四)建立优秀裁判员队伍

在大型田径赛事这个舞台上,运动员就是主角; 把整个竞赛组织过程作为一场演出,裁判员就是最华丽的演员。裁判员上场执裁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到观众的关注,因此,裁判员作为大型田径赛事竞赛活动中的重要成员,从选拔、培训、执裁等几个方面都需要严格把关。

1.裁判队伍结构特点。从专业性方面来看,大型赛事裁判员人数多,且绝大部分都为从事体育行业的体育专业工作者,其中包含教练员、竞赛管理者及行政管理人员,以及高校及中小学体育教师,都是长期从事田径裁判工作的体育工作者。从裁判队伍组成结构方面来看,结构合理,新老搭配,其中有从事田径裁判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也有年轻充满活力、认真学习工作的新生力量。从学历层次方面来看,裁判队伍中高校教师比例较高,绝大部分毕业于我国高等体育院校,学历高、专业性强。

2.树立新的执裁理念。第一,处理好与运动员的关系。裁判员与运动员要建立平等友好的关系,这是运动员公平竞赛、创造良好赛场氛围的前提条件。第二,处理好与国际技术官员(ITO)的关系。ITO是国际田联指派来参与竞赛工作的人员,对该项目裁判长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规定,起到了监督裁判员执裁工作、保证比赛按照竞赛规则进行的作用。

三、启示

这些年来,通过举办大型田径赛事,给我国的体育器材带来更多走向世界的机会。中国体育健儿在使用中国自己生产的体育器材取得好成绩的同时,这些中国制造的体育器材也赢得了国际田联的认可和各代表团选手的赞扬。目前对于中国体育器材公司来说,寻求赞助高水平赛事,努力扩大宣传,让世界了解自己的产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