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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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1

1、我国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背景及历史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采取的是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制度。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均有国家承担责任。由于住房完全是福利的性质,居民只是象征性的交纳点房租,这使得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建设严重的缺乏资金来源,住房建设陷入巨大的困境,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房地产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我国直接把房产交易排除在市场经济之外,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有着很大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居民住房消费的能力,保障住房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强制性、保障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所筹集的资金为住房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福利分房制度下,人们只能论资排辈的等分房,在分配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腐败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体现着制度的公平性发展。

第四,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起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住房公积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有限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明确指出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而并没有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等作出相关规定,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大量的人员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2.2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缴费基数底线不确定,缴费金额相差悬殊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采取“同一的尺度”,而是经济越是发达,收入越高的人享受了国家更高的补贴。这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高收入者独自享有的权利。

2.3 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合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效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不能发挥作用。公积金的增殖收益用途不合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殖收益是用来建设廉租房资金的主要来源,这就表明我国一开始就把住房公积金的增殖收益视为国家财政收入。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增殖收益也应该归住房公积金的上缴者所有。廉租房的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不应该由住房公积金的交纳者承担。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缺乏绝对的优势,再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着道德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使用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混乱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混乱,没有统一归到一个部门,这就使政策的制定、实行存在很多的不便。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的性质但是却承担了好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再者,我国住房公积金操作上没有统一的细则,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体制不健全,造成大量的腐败问题的有很大存在的可能性。

3、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及理论分析

3.1 居民承受能力的理论分析

国外惯用的衡量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方法通常有三种,第一,房价收入比,即房子的价格与居民收入比。第二,住房指出收入比,即月抵押款支付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第三,剩余法收入比,即家庭收入加上住房补贴除去住房支出、生活必需品支出所剩的资金。从这些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影响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指标包括房子的价格、居民的收入、支出与住房补贴等方面。

3.2 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现状

我国城镇中底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组成。但是,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发展并不完善。国家明确规定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投资,然而事实确是对二者的投资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人们购买商品房面临着巨大压力,又不能很好的通过国家的住房保障来满足自己对住房的需求。

4、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制度的建议

4.1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参与者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但是他们的居住环境相当恶劣,他们大都没有购房的能力,所租的房屋往往是城市中条件最差的。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应该把他们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内,提供他们稳定的资金,起码保障他们对租房的能力。

4.2 确定合理的缴费率

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大幅度上升,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却没有改变。住房公积金面对如此高的房价显得微不足道,几乎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我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互动机制,适当的提高缴费率,使住房公积金能真正发挥作用。

4.3 改变商品房的供给现状,国家应从供给方面入手以稳定和降低房价

现在的商品房主要由房地产商来提供,这就得国家在房价调控方面没有绝对的优势。国家应适当的建立一些经济实惠的商品房,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中。

4.4 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2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公积金的概念和现状,并对公积金政策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通过不断规范公积金管理部门,单独设立电子信息系统,逐步统一规范等方法,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日益完善。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政策 日臻完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从新加坡学习来的结合我国国情的长期储蓄制度,在取消福利分房后,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金”现在已经深入人心,从完全的舶来品到落地生根,从养在深闺人未识到几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任人品头论足,一方面说明住房公积金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深受各界关注。另一方面是也说明这项业务还有待修正完善的地方。但从无到有,公积金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也是逐渐前行的过程,资金积累规模逐年增加,受益群体逐步拓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可信赖的民生工程,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规范公积金管理部门,促进公积金发展壮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专职管理部门,刚成立时一般挂靠在财政、住建委或是房产部门在代管,主管部门混乱不统一。致使这项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实,宣传力度不够,在社会上没有影响力。得不到近期实惠广大职工不理解不重视,对于个人与国家各缴50%等惠民政策不予认同。单位不愿缴、职工不想缴是普遍现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也不高。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专职管理部门,直属当地市政府管理。从根本上捋顺了管理部门,提高了中心行政级别。同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公积金的外部监管,为保证这项资金的安全运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与了制度上和业务流程上的保障。走上正轨后,尤其当职工亲身体验到贷款、支取的好处,职工在解决住房时首先考虑选择的就是使用公积金,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也越来越为职工认可。公积金在社会的影响力随之扩大,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热情高涨,一些私企或合资企业的职工主动要求上缴公积金。限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彰显社会公平。

公积金刚缴交时,高的十几元,低的也距离十元不远,几乎没有引人注目的差额。随着公积金缴存时间的延续,缴费差距日渐凸显。尤其是近年来,工资制度改革,人们收入差距在拉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甚至有几百倍的鸿沟。公积金是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计提的,自然而然地高低之间有了悬殊差距。随着一些数据的曝光,对公积金政策的非议也此起彼伏。“锦上添花”、“劫贫济富”、“变相福利”、“避税良策”等,给公积金管理部门很大的压力。各个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订立有效可行的操作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联合《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从缴交的绝对数额和缴交相对比例都做了明确规定,杜绝了漏洞,没有可乘之机,保证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不缴、欠缴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就业群体。

同时,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和中心管理费用后,再提取一部分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向低收入家庭政策性倾斜。也体现了设立公积金时的初衷: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这点争议颇多,主要集中认为这使缴存职工的利益受损害了,增值收益是属于全体缴交公积金职工的,政府无权用于廉租房。其实缴存职工在上缴公积金时就已经享受到了实惠,国家在实施公积金政策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提供了多项惠民政策:缴存时50%的即时补贴、税前抵扣、职工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分享有定活两种利率、公积金低利率贷款,这些都是只有缴存职工才享有的特权。拓宽视野,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从长远发展的观点出发,改善全体公民的居住环境,是国家实行公积金制度的最终目标,才完全体现了公积金的互。不能只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忘掉公民的社会责任,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二、单独设立电子信息系统,逐步统一规范。

最初,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独立的电子信息系统,所有账项均通过银行,属于二传手记账。而且只记到单位二级帐,中心不掌握职工缴交情况的三级帐。缴存单位直接到银行缴款,银行压票清算,款项到账不及时是常事。退款需公积金中心开证明给单位,相关手续复杂时间长,单位、职工意见大。银行、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业务办理繁琐,大家都不舒服。而且不利于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业务开展缓慢无效率可言。当时的归集模式,成本高收效低,没有资金规模,发放不了贷款,职工只见工资被扣缴了,见不到短期效益,没有积极性。公积金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很被动,大大束缚了这项惠民政策的宣传。

经过探索及各地区中心互相学习交流,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各种业务都是先到中心再去银行,业务流程通畅无阻。中心掌握一手资料,变被动为主动。从归集到使用,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框架模式。归集模式的转变,提高了办事效率。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可以直接到公积金营业大厅咨询。中心设立有查询机、专线电话、网络方式等,职工随时可知道自己账户余额。每年6月公积金计息后,给单位发放职工对账单。各月缴存记录及利息结算都清清楚楚,让职工有账可查。取得单位和职工的信赖,更利于公积金政策的上传下达,使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职工。职工态度从抵触到接受,从回避到积极响应,公积金的工作重心从筹集资金转移到有效使用上。归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职工还可以用自己账户公积金余额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逐渐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公积金中心直接掌握缴存职工具体信息,有利于新业务的开展。如职工异地贷款、调转等业务得以顺利办理。在原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可以转移到新单位,其缴存记录为转入地公积金认可,缴存年限能够延续,保证以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不收限制。

纵观这项政策从制定到落实的过程,不难看出公积金充满活力、生机勃勃。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其巨大潜力为社会各界所期盼。

虽然,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诸多不足:覆盖率不高,个体业者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执法力度不够,对不缴、欠缴单位无法处罚、沉淀资金收益率低;资金运营过程内部和外部监管力度不够;各地具体支取贷款政策不统一等等。这些问题需要下大力气去改进,达到公众满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大家关注公积金时,能够以包容的心态、扶持的态度,开发集体智慧,助其蓬勃向上,造福社会。

公积金事业能有今日的规模,靠的是国家洞悉环境变化,通畅政策导向,下解民意所向。我们坚信有了国家政策方面的指导,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项制度会起到越来越好的保障作用。

参考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62号令.

[2]《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350号令.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二一三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3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思路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意识到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研究它的不足及提出建议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公积金制度概述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蓄金。我们通过公积金的含义可以知道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保障性、互等特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一种房改政策,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后,不断发展完善。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并于2002年3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至今已十多年。其间,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等立法背景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对其及时作出修改。

2.公积金制度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1 公积金的归集问题

2.1.1 公积金缴存率低,保障功能范围小

我们知道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了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合资企业里的外籍员工不缴存公积金外,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应该包括了其他的所有在职职工,当然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很多的中小城市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受局限并不符合要求,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其主要原因。同时还有一些未覆盖人群也有缴存公积金的要求,例如自由职业者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其实他们收入并不低,但是因为公积金缴存是依托单位的,所以这些人是不能缴存公积金的,当然就享受不了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了。

2.1.2 缴存分配有失公平

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就是这“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给很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因此就出现了不同城市之间、单位之间及个人之间不同的缴纳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利用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最终形成个人与单位公积金高缴存额;与此相反,有些单位,尤其是一些私企,按最低缴存比例给员工缴存公积金,甚至干脆不缴存,这些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不符。国家规定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所以这些有条件的单位通过提高公积金的形式增加员工的福利,这也就是变相多发工资。对于个人来说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因此如果两个收入都很高的职工来说,可以通过多缴公积金来逃避国家税收,造成税源的流失。

2.2 公积金的使用问题

公积金的使用包括两种使用方法: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贷款是现阶段购房者使用最普遍的方式,因为按照现在的房价水平提取公积金解决不了买房的问题,而贷款能够以少贷多。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较有较强的优势,最主要的就是低利率,所以在购房贷款中人们会首选公积金贷款。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积金贷款也有很多的限制条件:(1)公积金不能用作购房的首付。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比较多,但是手里没有什么积蓄的人来说,公积金贷款就有困难。在现在高房价的现状下100多万的房子很常见,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最少也要准备20万的首付,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如果没有什么积蓄的人,就算他的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以上也不允许提出来作为首付,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申请不了公积金贷款。(2)大部分城市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刚刚工作不久的年青人,既没什么积蓄还贷能力又差,所以很难凭借自己的实力买到满意的房子。(3)不能使用公积金异地购房。通常情况下,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是由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导致其不能跨区域使用公积金,因不能有效使用公积金而造成了浪费。(4)公积金贷款利率优势弱化。大家都知道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这也是公积金政策性的体现,但是在房地产市场不太景气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经常进行利率打折优惠,而公积金贷款已经是优惠利率,所以不会再打折,这样公积金的利率优势就显现不出来了。由于上述约束条件使很多人不能充分的享受公积金的优惠贷款政策,这就需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进和完善。

2.3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问题

2.3.1 公积金还款手续还需进行简化

人们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还款。大多数情况下(建行除外)月还款额需要借款人自己垫付而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也就是先还后提,而不是直接代扣。所以这样给借款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每月除了跑贷款银行还款还得去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出上月的月还款额,每月都得奔波与两个银行之间。如果是发生提前还款也得是借款人先行垫付,拿着还款凭证再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而不能直接就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

2.3.2 公积金的还款方式较单一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按月分期归还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但是借款人的收入情况都有所不同,有年薪制、季度发薪、月薪还有日薪的,有上发薪下发薪的区别,所以局限与单调的还款方式难免会把很多借款人拒之门外。

2.4 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4.1 资金沉淀,使用率不高

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缺乏资金投资手段和渠道造成资金大量的沉淀,使用率不够高,截至2010年,我国公积金存款总数为12116亿元人民币,运用率仅为60%其沉淀资金数额相当巨大。也就是说40%的公积金都在“睡觉”,没有发挥效益,造成了职工利益的损失,加大了资金保值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原则。

2.4.2 公积金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情况严重

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的住房委员会制度,以致公积金的管理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说了算,存在大量违法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挤占挪用公积金、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效益等问题,再加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也缺乏竞争机制,长此以往,将使公积金制度失去活力和竞争力。

3.发展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路

3.1 健全配套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3.1.1 严格征缴执法,扩大公积金政策覆盖面

对于单位来讲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是应尽的义务,对于职工本身来讲单位缴存公积金那是应当享有的权益,对于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缴、欠缴或截留挪用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必要惩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征缴执法力度,严格征缴执法,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推进制度建设,完善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现阶段不属于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经审查具备缴费能力又有意愿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也可以自行缴纳公积金,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这就需要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

3.1.2 完善公积金政策法规,限定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为了避免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情况,应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的相关条文,实行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额制度,控制缴存差距,规范缴存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平分配”。

3.2 适时调整信贷政策,提高使用效率

3.2.1 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建立公积金贷款“一条龙”制度,实现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职工从买房开始到贷款、担保、评估和后期的还款都实现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方便广大职工。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都比较长,大多集中在10年以上,所以对于日后还款方便与否至关重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尽早与受托银行建立公积金代扣制度,避免了职工从受托银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回奔波,从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3.2.2 借助金融创新,丰富还款方式

现有的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不能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丰富的还款方式,针对不同的贷款人群都能找到适合的还款方式。例如逆向年金还款方式,漂浮式的还款方式,双周供等适合不同人群,这些还款方式在商业贷款还款中有所涉及,我们也可以把它引用到公积金贷款还款中来,再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完善。

3.3 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

随时代的进步公积金贷款的很多限制条件已经制约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把现在刚性需求买房的人都拒之门外。针对公积金贷款不能跨区域使用、缺乏灵活性、贷款利率优势不明显以及公积金使用还款程序繁琐等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许多改进措施,但是在管理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逐渐改善以上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购房者。

3.4 完善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3.4.1 明确合理的房贷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总额总是要小于存款总额的,也就是说总是要有一部分资金沉淀在银行中,资金的正确使用就要处理好安全与收益这两个问题,一味的最求公积金的收益,大量投资贷款使用甚至是挪作他用,加大了公积金的管理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管理部门怠于房贷或情愿将公积金沉淀在银行生息而不愿发放贷款,所以应该对公积金的汇集和房贷比例作出合理规定。

3.4.2 强化管理中心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尽快建立上下联动、相关部分分工协作、多种监督形式并存的全方位监管机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管理中心的权力运用、职责履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

4.结束语

公积金制度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它的最根本目的是发挥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广大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业务经过了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因此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它的政策优势,让广大老百姓都能居者有其屋是当前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刘长滨.房地产金融[J].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2]王淑敏.房地产金融实务[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年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5).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4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中国现有的养老金体系,特别是以社会保险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国民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的愿望与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的矛盾,个人账户资金被透支造成空账运行,制度转型形成的隐性债务尚未解决等。从长期来看,现行制度面临着巨大的缺口。正因如此,养老金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美国在养老金第二、第三支柱上存的钱相当于当年GDP的150%,而中国相同口径只有3%。

老百姓不是理财者,手里有存款但无所适从,跟着风去股市,但散户们大多赔钱;跟着风去炒房,但房产泡沫必破无疑。由于没有制度化地存下养老金,中国的养老问题令人忧虑。 现收现付与积累制的利弊比较

在农业社会,人们依赖养儿防老,工业化之后,人们在职时拿工资,退休后怎么办?这就要求一定要做好养老的制度设计。

养老制度有不同模式,主要的区别是采用现收现付制还是积累制。通俗地讲,是劳动者在职时存钱,退休后取出自己积累的钱来用?还是通过代际转移,由在职者缴费形成基金池,同时支付给退休者的模式更好?

国际上对这两种模式都做过尝试。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就是自己存钱养老。这套制度建立之初,老人和接近退休的人并不受益,他们没有存下钱,面临着要么一直工作,要么接受政府救济的局面。而且,如果人们存下的钱没有被管理好,也会面临贬值风险。当然,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不会受到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影响,弊端则是老人最初不受益以及资金管理压力大。

多数国家没有学习积累制,而是走了德国俾斯麦设计的社会保险模式,即现收现付制,由在职的人缴费来赡养退出劳动力队伍的老年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不涉及大规模的基金积累和投资,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资水平提高,在职人员的缴费总额增加,老人的退休金也可以提高,从而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

不过,现收现付制最大的问题是老龄化:随着生育率降低,缴费的年轻人数量在减少,老年人的寿命在延长,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增加。

应对这一问题的方法包括四种:第一,延迟退休年龄,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尝试;第二,在职一代多缴费,但缴费率不可能无限提高,否则在职者负担过重;第三,减少发放待遇,老人少拿一些养老金,这在一些国家也发生过,比如修改计发方法的参数,把退休前最后一个时点的工资改为一生中的平均工资,英国曾尝试这种做法,结果引起了全国;第四,使用公共财政来补贴养老金。

比较这两种养老模式,大国很难实现完全依赖政府管理的积累制,新加坡只有500万人,相对好管,但中国拥有几亿的城镇缴费人群,很难想象完全依靠积累制。

那么,完全采取现收现付制呢?也不行,希腊政府破产,原因之一就是老龄化严重,养老金赤字太大。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多支柱模式,即现收现付与积累制并存。 计划经济养老的转向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有很长的历史,1952年就建立了较完善的退休制度,工人和干部的两套制度都采用现收现付制,待遇稍有差异。

当时的养老金制度来源于前苏联、德国。那时中国的城镇化水平低,没有多少工人和干部,政府人员也不多。工人进厂时,得到的信息就是“在职低工资、退休高福利”。

中国养老金制度原本是全国统筹,由于管理养老金的全国总工会在“”中失去了作用,于是中央要求各企业管理各自的退休员工,养老金从全国统筹变成了企业自付。

“”结束后,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提出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不用算账,退休员工多无所谓,若发生亏损,记账即可。但自负盈亏后,企业不得不开始算账。问题随之出现:一家企业没有退休人员,没有养老开支负担,另一家企业则有100个退休人员,负担很重,认为制度不公平。企业要求平等竞争,要求恢复养老金统筹。

由于中国改革的主线是放权式改革,各地财政分灶吃饭,财权、事权都交给地方,养老金制度没有回到全国统筹模式,现实中养老金政策上由中央统一,但资金的收支分散在各级政府。

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就业难,政策鼓励工人退休,还曾经提高替代率,最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可以达到90%。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企纷纷走下坡路,时任国务院总理提出改造国企,要求设备更新,减员增效,而减员的主要障碍就是退休制度。私有企业没有退休制度,职工不愿去工作,怕今后拿不到养老金。所以,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劳动人口的退休制度,替代过去主要覆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金制度;改革的另一个目标则是通过改革把替代率降下来,在代际抚养的制度中,老人的待遇太高,年轻一代会受不了。当时我国就提出了建设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设想,比世界银行提出多支柱的理念还要早,但之后没有真正去落实好这个思路。 在农业社会,人们依赖养儿防老,工业化之后,人们在职时拿工资,退休后怎么办?这就要求一定要做好养老的制度设计。

计划经济时期,养老上职工个人不缴费,仅企业缴费,职工享受退休待遇,因此职工会认为养老是国家的事情。上世纪90年代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让职工开始缴费,职工也接受了,这是第一次让职工知道养老和自己缴费有关。为了促进缴费,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设计了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 养老金政策走向

1997年建立的这套养老金制度需要充分肯定,它帮助国企转型,扩大了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将民企、外企等也囊括进来。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虽有财政补贴,但从全国范围看仍然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不改变目前的制度,三五年内也没有大问题。

但是,养老金制度不能只看三五年,要看未来几十年,看几代人。

在原先的设想中,养老金制度应是部分积累制,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组成,前者用于现收现付,后者用来积累,但在实施中遇到了问题。

按照国际标准,1999年中国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7年养老金制度转型后,退休的老年人逐年增加,财政负担也在慢慢增加。在职的一代人又要给老年人支付退休金,又要给自己攒钱,缴费时企业出工资总额的20%,个人出工资的8%,28%的缴费率就是这么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不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资金之间不封闭,留了通道,而且是双向的通道。退休领取待遇时,社会统筹部分依据社平工资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来发放,个人账户部分则是将累积额除以139个月来发放,超过139个月后,个人账户部分领取完毕,可以继续从社会统筹的大盘子里拿钱,这就留下了缺口。同时,社会统筹部分不够支付退休金时,也会从个人账户中取钱。这样一来,个人账户的8%又没真正存下来,大部分地区挪用于发放当期养老金。

由于这两个制度之间有通道,再加上没有解决转轨成本和隐性债务问题,部分积累的目标没有实现。所以从总体上看,我国城镇职工养老金还是现收现付制。

目前国家财政已经做出大量补贴,若去除财政补贴,当期有不少省份收不抵支。所以说,建立近20年的养老金制度再次面临变革,学界对未来的制度选择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维持现收现付制,不进行积累。其理由是,只要经济继续增长,夯实缴费基数,不用担心支付问题。但是,中国的老龄化进程不是只有三五年,最高点在2050年,如果生育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未来70年都会是老龄社会。完全依靠现收现付不可行,会产生非常大的财政压力。

第二种观点是实行名义账户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政府记账,并且计息。这个办法名义上是个人积累,实际上还是现收现付,支持者认为,为个人建立账户可以激励人们多缴费,我认为该办法也不可行。名义账户源于瑞典,但瑞典的名义账户只是整个养老金多支柱的一个部分,不是主干,并且其待遇水平可能降低,中国仅靠这种办法不可行。另外,没有投资还记利率的后果,可能是接下来几代的缴费人群还要背上利息的包袱。

第三种观点是学习发达国家多支柱的做法,把对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的依赖慢慢降下来,把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尽快建立起来,让老百姓有三条腿的、稳定的板凳坐。中国正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大批农民要进城转为工人,绝大多数劳动力进入民营企业,应该根据这种形势来发展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

为此,统账结合的模式也需要改变。社会统筹就是社会统筹,只发挥保基本、反贫困、再分配的作用。企业如实将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来缴纳,不用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夯实企业缴费基数后,缴费率也能够降下来。

在统账分离之后,现在个人账户所缴的8%应该如何处理,对此也有三种观点:一是缩小个人账户比例,充实社会统筹;二是分步进入第二支柱;三是直接进入第三支柱。

我主张第二种观点,即刚开始可以留一部分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比如留2%,实现个人和企业一起交社会统筹养老金,企业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渐渐高了,资金够支付当期需要了,个人缴费部分再退出。

为什么这样做?因为我国的第二支柱面临着制度不公平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职业年金,而企业中只有7%的职工有企业年金。如果个人账户的6%能进入第二支柱,再让企业配套缴费3%,企业年金就能广泛地建立起来了。 制度化地化解养老忧虑

养老金改革是增量改革,二三支柱发展起来了,第一支柱待遇才能降低。缴费基数清晰化之后,加上财政补贴,企业的缴费率不再需要20%那么高。

对于现在40岁的这代人来说,可能第三支柱的替代率是10%,对于30岁的这代人可能就是20%。将来一二三支柱的最终比例应为4∶3∶3,整个替代率通过三个支柱达到70%-80%。

从改革节奏看,第一、第二、第三支柱的比例只能慢慢变化。由于多数人还没有开始往二三支柱存钱,需要设计一个转变的过程,将第一支柱逐渐缩小,最后稳定在期望值上,并将第二三支柱慢慢扩大。

从制度建设看,第三支柱严重滞后,应尽快建立。进城的农民工要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能不会给农民工建立第二支柱,那么就应该建立第三支柱给农民工免税,比如让他们每月将一部分钱存放到个人养老金账户里,交由机构来管理,每年按照4%-5%的收益给予回报。第三支柱的建立还可以推动“薪酬清晰化”,这反过来有助于推进第一支柱缴费基数的夯实。所以,必须将三支柱统筹考虑,共同建设。

养老金二三支柱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是资本积累,劳动者20岁左右开始缴纳,60岁之后领取,积累将近40年,形成了一笔稳定的长期资本。

二三支柱要发挥效率,必须能保值增值,这又需要金融市场的介入,由投资机构分散去做,让老百姓参与到决策中,政府的职责是监管,这样,才能有更大的风险承担力。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5

论文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国际比较;启迪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动态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的动态过程。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老年人社会界定标准有两个,即1956年联合国和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是指60岁及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从老龄人口结构来看,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保障体系的基本态势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2--200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过渡阶段;第二阶段2000----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2020----205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目前中国正处于老年人口和高龄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0~14岁人口比重逐步降低,65岁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200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人口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71亿,占总人口的1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13亿,占到总人口的8.3%;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5亿,占到总人口的32.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3.36亿,占到总人口的24.3%。这表明中国未来50年老年人口数量稳步上升。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国外比较起来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明显的“催生”痕迹。人口老龄化是个普遍规律,但不同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并不完全一样。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现象是自然发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人们寿命延长、人口生育率不断降低,从而使少年儿童比例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这些变化是缓慢的、渐进的,不知不觉进行的。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则有明显的“催生”痕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关。

2.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准备严重不足。与人口老龄化相伴随的老龄问题可分为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与发展方面的问题。前者很大程度上是老年人问题,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包括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后者指的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宏观方面的影响,包括对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储蓄、分配、投资以及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通常是经济起飞在先,富裕之后才迎来老龄化。

3.面临人口规模与人口结构双重压力。从某个角度说,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也是自我选择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既然是自我选择,可否有别的选择呢?这样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在争论。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是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减少人口,是“真正头等优先大事”,人口结构问题是次要的。另一种则表示反对,认为今天中国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仅仅呈现的是低惯性增长,在这种态势之下,如果继续坚持以牺牲结构为代价的“数量第一”的观点,则很可能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4.调整人口年龄结构的余地非常有限。既然中国人口“规模压力”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宜改变。在一些超低生育水平的区域内,生育政策可以而且已经开始进行微调,但其对人口老龄化的缓冲作用十分有限。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21世纪后将陆续进入婚育期。从理论上讲,这会引起人口出生率的回升,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形是新世纪新的一代,其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也自然与他们的父母辈有所不同。21世纪的育龄人群与20世纪80年代的育龄人群不太一样,少生优生已经成为他们的主流取向。

5.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本出路。由于特殊国情,我们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但是由于我们成功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条件——劳动力资源充裕而被抚养人口比例较低,因而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发达国家在解决养老问题上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也不乏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老龄问题的路子。

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

1.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强调养老保障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一是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二是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三是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津贴;四是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受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较小,并以较强的经济基础做后盾。

先说德国,养老保障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卖力。养老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大,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法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有三种: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常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的“伤病养老金”和“遗嘱养老金”。只有当投保人参加保险达到一定期限之后,才有权享受养老保险机构的服务。每个年满65岁并且参加保险至少35年的男性投保人,都有权享受正常养老金,妇女则降至60周岁。实行灵活养老金之后,男性投保人年满63周岁后,也可以享受养老金。再说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经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税,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也称为工资税。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

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税基,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在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全部记人财政信托账户,首先用来满足养老保障支出的需要。

再来说说日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储蓄。公共养老金用来保障基本的、标准的需要,难以充分满足的个别需要则由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来满足,力求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稳定。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保险一起构成日本公共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目前参加厚生养老金保险的人数占整个参加养老金保险人数的51.4%。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1961年4月正式制定和实行包括全体国民在内的国家养老金体制。1986年日本又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2.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实行于瑞典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有:一是立法把养老保障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依法监督、管理和执行。二是强调福利待遇的普通性和****性。所有老年人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与收入有关的养老金。三是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承担,公民个人不缴纳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四是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税收。

主要说说瑞典,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基本养老金,这是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须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主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仅供老年人在瑞典境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这也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证。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政府不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二是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能获得保障。

在这里主要说说新加坡,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它是一项为新加坡职员而设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50多年来,它已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头,每月要向公积金交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交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迪

1.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包括根据不同职业或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其他职业者养老保险等具体项目。虽然上述各国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构建上述所有的养老保险,但在构建过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构建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因此,我们认为,不管各国政府构建养老保障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则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养老福利费用对于国民经济是十分沉重的负担。例如,目前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约为34.5%,如此庞大的开支如果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很难支撑起这样高福利的养老保险体系的。

2.正确选择养老保险金筹资模式。从上述各国政府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不同的国家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由社会保险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形式。如何确立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需要的筹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是否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是各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所要处理好的一个关键问题。

3.养老事业必须走社会市场化之道路。养老事业是高投入、低产出、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出资、共同举办,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德国等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依靠社会力量建立基金会,投资养老设施,并监督其财政的合理运转,仅在必要时给予适当资助,我们认为这是明智的选择。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创办养老事业更要依靠社会力量,走社会化、市场运作的道路,不能由政府包下来。当前发展养老事业可行的办法是:大力倡导社会特别是社区办老年福利措施,政府在税收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设施的财政运作应力求自收自支,走社会化、市场化、多条腿走路的道路,由此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事业。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6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1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历了从自下而上改革到自上而下改革、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改革的历程。第一阶段(1986―1993年)是为国企改革配套服务,原体系在延续,新机制在生长;第二阶段(1993―1997年)将社保明确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新旧政策并存但此消彼长,有明显的效率取向;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将社保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重中之重,一个由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新型社保制度正在全面取代原有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的社保制度,“国家―单位”保障制正在被“国家―社会”保障制所取代,新制度覆盖的人口在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建立;主要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另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均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总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功不可没,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起到了“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但是,社保制度改革本身也存在制度转型和理顺体制等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目前尚未制定与颁布完备的《社会保障法》。这不仅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不强,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而且使很多改革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不明确,体制关系难理顺,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权威不够等因素,进而影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2 覆盖面窄,基金征缴不到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而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外资、私企的很多员工与城镇居民仍未参加养老保险。 在基金征缴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致使一些企业隐瞒缴费基数,少交漏缴,还有相当的私营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缴交保险费,即使参加,以少数“固定收入”报缴费基数,大头“绩效收入”瞒报。究其原因首先是员工保险意识薄弱,其次老板少报瞒报少负担,将应列入成本的开支变成了利润,再则,应由何方来查处,责任不明确,养老金多收少收,与责任人收入不挂钩也是基金征缴不到位主要原因之一。同时,部分郊区农民进城打工,企业为其办理交纳多年养老保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政策规定予以退保,随着城市化进程,这些人将失去土地,养老等问题将成了未来社会稳定的因素。

2.3 发展不平衡。最明显的是表现在医疗保险方面。尽管通过努力,2007年我省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联网以及福州市区联网,但福州八县部分县城、区乡的定点医院,由于网络联网,电脑配置等原因,尚不能用医保卡刷卡看门诊;甚至,八县还有很多区乡没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区乡的退休人员用医保卡看病需跑几十里路;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县与福州尚未联网。另外,养老接续转移工作从2005年办理至今,虽有部分人办理并续上养老保险,但有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客观上构成制约新型社保体系建设的重大因素,它意味着需要统一起来的社保制度在现阶段还必须考虑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并有相应的变通措施。

2.4 信息化管理滞后。现在医疗保险在省地市级医院间实行联网,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信息库互不联网。五个保险,企业需面对他们各自的要求提供信息数据报表,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增加了出错环节。此外,各县的医疗保险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的退休人员社保发放养老金的金额,需加盖有社保发放单位的公章,而社保单位认为他们没有这责任,其实这些数据提取提供只要在相关单位间完成,企业无需介入。企业面对五个保险缴纳,基数四个标准,四种计算。在这方面,厦门实行“五险合一”已多年,但福州企业依然要面对多方管理部门的局面。因此,必须加快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便管理者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宏观调控,提高决策科学化。办事人员提高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2.5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建设缓慢。2003年政府通知,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由退休后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保持社会安定。由于我司退休人员认为,社区退休的管理、活动场所等不及退管会,不愿去。 五年过去了,似乎政府投入的人力、财力不足, 致使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建设进展缓慢。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会保障制度应随着市场化和民营化,随着经济、人口和社会变化,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进行改革和完善。

3.1 我国的社会保险也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首先,尽快进行社会保险立法。不但要把社会保险写进《宪法》,规定劳动者可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且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及各项保险条例,规范劳动关系管理。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的,具有强制性。要加大力度检查和监督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招用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明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发挥行政监察执法的作用。行使劳动监察职能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进行执法检查应义不容辞。在监察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参保单位和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对欠缴单位经过监察程序后仍不补缴保险费的,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强调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险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研究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思路;应强化社会救助,尽快建立弱势群体的临时保护机制和社会风险应急基金,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保障;最后,应当尽快根据我国国情,探索全面开放后社会保障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决策思路,尽快构建社会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

3.2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和融资方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要抓落实。(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并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2)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缴费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期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3)应通过制订周密措施,真正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要严格退休条件,并选择适当时机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在政策上明确规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的,应相应的减发养老金。(4)除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和参保率,还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方式,以实行保值增值。

3.3 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健全服务,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健康和医疗的需求。特别是目前城镇大量贫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医疗保险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必须转变观念。要把灵活就业群体、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险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其次,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灵活就业者缴费能力弱,如比照正规单位搞高缴费、高待遇,多数人都将被排斥在外,只有实行低标准准入、大病、重病适度保障才既合理、又可行。第三,管理服务要跟上。区乡、社区医保定点医院要增设,福州、八县(市)以致全省联网真正实施,以方便持卡看病。第四,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准,以提高管理水平,使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与决策更为科学,反映灵敏,服务及时、准确,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

3.4 完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从1986年交纳至今,20多年过去,具体到员工个人,已经交了多少没有记录。八县(市)有好几个县,连失业保险交费证(卡)都未办理,致使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多年,调动转移或离开单位时个人没有缴费依据。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信息资料,加快信息化建设。同时失业救助要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失业保险的目标取向应当调整为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为基本功能并侧重于就业保障功能的就业促进制度,重点是要为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服务。在失业待遇给付期间,养老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网络跟踪,直至就业援助的失业人员就业和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