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例6篇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1

【关键词】公积金 实缴人数扩增 出现问题 建议

一、公积金制度研究现状

2005年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提出了城镇单位聘用的M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武汉市为响应这一政策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稿件的出台预示着武汉市将成为继上海、深圳等地之后扩增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城市之一,实缴人群的扩增会给武汉市公积金带来新的资金来源,会加快武汉市公积金的发展。

然而截至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39.9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3‰。其中,中心本部地区贷款逾期最为突出,相邻的周边区域或市区逾期率相对较低,且部分市区没有发生贷款逾期。这表明中心本部地区人员素质较低及部分市区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人数偏少。随着贷款逾期率的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武汉市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会承担着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增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上升的风险,该风险的原因在于扩增实缴人群的整体素质偏低,收入保障不足。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加强管理。

二、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所带来的问题

(一)监管范围扩大,增加了监管压力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对公积金实缴人群的限制,武汉市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的出台的也预示着武汉的公积金监管范围的扩大。与以前相比会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武汉市在实缴人数扩大以后较长阶段会关注扩增人群的问题,进而会分散监管力量,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管压力。又因为我国对于公积金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也相应的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难度。

(二)缴纳人群增加,提高了违约、欺诈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实缴扩增人群主要有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该人群的主要特点有职业自由、约束力小,同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工资。而住房公积金是持续按期偿还到期的本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由于工作自由没有固定的工资,有可能会出现断缴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公积金违约风险大幅度提高;从以往的公积金制度来看,我国公积金相关的法律较少、体系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通过欺骗、非法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使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而现在在公积金实缴人群扩增的情况下,缴纳人群增多并且缴纳人群结构复杂,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监管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会进一步增加诈骗风险的概率。

(三)自身素质差异,缴纳积极性不高,实用性低

在我国当前阶段,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主要人群教育程度与正式职工有较大差异,这会导致该人群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薄弱。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认识程度不高,对于较为详细的公积金提取规则认识不清,不会或者不愿意去缴纳公积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政策的实用性较差。同时公积金主要用于买房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而对于农民与自由职业者来说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数不愿买房,这样来看对于政策不清楚的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对于部分人是无用的政策。从而会导致该政策最终服务的人群会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有较大差异,实用性会大大降低。

三、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积金相关的法律制度

公积金实缴人数的扩大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而我国对于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少,法律效力相对薄弱,而我国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加强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人群的增加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运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套用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利息、伪造购房合同等不良行为。为杜绝这些行为,只有加强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条例,将住房保障制度列入法律制度,才能让住房保障人群获得应有的安全,享受该有的待遇和福利。

(二)加强监管制度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时代,在进行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信息披露,侵犯个人隐私,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缴纳群体的交易环境,避免私人信息散播出去,被他人盗取,监管部门也应科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条例和办理手续,让缴纳人群明确流程,提高安全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人群的增加必定会出现不安全的隐患,这需要人们提高防范意识,杜绝一些不良信息。做到两不,不轻信,不泄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政策规定,正规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应该面向广大人群,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增人群详细讲解公积金相关政策,让他们更加认同该政策,同时让他们可以更好的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让该政策落到实处,更加实用。

(四)努力创新,提高技术,防范金融风暴

目前市场对于公积金的金融工具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不断的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可以吸取国外的成功案例和公积金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探索出属于我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测试,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需要防范金融危机,避免资金受损。

(五)优化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缴纳人数的增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系统必将承受不起如此繁忙的业务,由此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的需要,研发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的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愈来愈突出。也可以在网上公积金的最新政策,让人们随时掌控动态,也可以设置一个官方的app,公积金热点资讯,人们可提意见也可评论。实现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注册,掌握公积金缴纳的小知识和防骗手段。

(本文指导教师:李思齐)

参考文献

[1]李俊山.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政府监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孙慧.我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评析及优化建议[J]. 科技展望,2016,(20):248.

[3]陶红旭.H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6.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2

新政刺激刚需

对于各地较为集中推出的住房公积金新政,业内人士分析,与其一棍子打死说是“救市”,还不如客观地看到相关政策调整对刚需的刺激和扶持作用。

大多数城市采取了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的措施,还有的城市出现了子女购房,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等人性化调整。与此同时,公积金互贷也在越来越多的城市中推开。所谓公积金异地互贷,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一地居民到另一地买房,可以在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只有签订异地互贷协议的城市之间才可以实行。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大量公积金沉淀是一种浪费。而公积金异地贷款则是一种个人行为主导的提高使用率方法。相比“公积金建经适房”,异地贷款更容易被接纳,它是将购房人的购房行为“给予保障项目式的优惠”,从而更能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专家指出,这些政策调整符合差别化信贷的精神,无疑有利于满足刚需群体的购房需求。

异地互贷或成趋势

早在2008年7月,辽宁省鞍山、抚顺等7城市就已经与沈阳市签订了异地贷款协议,打破了原本仅限于辖区内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传统。2009年3月,辽宁省14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共同签订了《全省异地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这一政策目前仍在执行。

不只是沈阳,许多城市在几年前就有启动了异地贷款的服务。如2009年广东省广州、珠海、佛山等8个珠三角城市共同签署了公积金异地互贷协议,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使用正在从双向互贷(辽宁7城市与沈阳)转为多向互贷(珠三角8城市),从省内互贷发展到省际互贷。

目前,沈阳、珠三角及湖南长株潭等城市都已加入到公积金异地互贷行列,武汉在外地用商贷购房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广东省内公积金互贷的城市最近也增加到了9个。

关注政策具体动向

当然,仍有许多城市尚未加入异地互贷的行列,但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在适当宽松。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3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加快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可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宣传、业务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寻求新的归集增长点,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提高,已发展成重要的住房金融力量,既为市政府筹集了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又为参缴干部职工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日益增长,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断增强,这对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优势,结合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突出重点。

抓好扩面、归集、放贷等环节,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聚集、周转功能,有效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个人住房消费需求。

一要扩大覆盖面。市非公有制单位在制度建立上还比较滞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和谐发展。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形象、报上有文章、网站有点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引导树立企业建立制度的法规意识和员工的维权意识,真正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贴近百姓生活,实现广覆盖。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携手互动,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单位建制问题,制定落实措施,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公积金中心加强与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调查摸底,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

二要加大归集力度。归集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住房公积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公积金事业就不会有充盈的底蕴。坚持以宣传促缴、以使用促缴、以服务促缴、以行政执法促缴的原则,研究有利于归集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措施和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尤其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各县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加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住房购买力。

三要强化贷款消费。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研究住房公积金个贷限额、贷款年限、担保机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具有利率优势,而且具有市场优势。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方式,降低使用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重点支持、优先办理职工个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消化沉淀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率,实现较好增值收益。

三、深入实践。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数以亿计,随着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位职工。资金还将会大幅度增加,能否管好用好这一大笔资金,关键还在于决策是否正确,制度办法是否科学可行,管理工作是否监督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去年。城镇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旺盛,经管委会决策,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延长了贷款最长期限,统一了贷款担保比例和方式。从近一年的运行情况看,政策调整的绩效显现,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各位委员要深入一线,深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对策和措施,推进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二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金融、财政、审计部门的委员,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三要注重学习。搭建委员沟通交流平台。提高委员政策水平。委员们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懂政策、会决策。

四、规范管理。

把服务体现在管理中,管理与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中。以管理抓服务,抓好服务促管理。

一是管好资金。确保不出问题。公积金中心管理着数以亿计的金融资产,担子重、责任大、风险高。要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和预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加强贷款后期管理,注重研究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方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审核,强化内部监督,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避免违规操作。结合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变通处理,杜绝人情贷款,防止资金风险。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4

摘要:2015年,首次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思想,其实质是改革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更好地与市场导向相协调。本文立足陕西实际,对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进行具体分析总结,提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切实保护银行债权;改进房地产市场管理等。

关键词: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策建议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逐项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通过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综合施策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去产能,助力房地产去库存,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及加大对弱势产业和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初步探索出了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陕西模式”,值得借鉴和参考。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充分发挥央行窗口指导职能,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去产能”

2016年以来,人行西安分行加大信贷正常窗口指导力度,在转发总行等四部委《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金融机构对陕西省钢铁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据人行西安分行专项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1月末,陕西省钢铁行业贷款余额33.2亿元,较年初增加6.7亿元,表外融资余额58.8亿元,同比下降33.8%。煤炭行业贷款余额1190亿元,较年初减少75.5亿元,同比仅增长1.8%,表外融资余额214.8亿元,较年初减少42.1亿元;债券融资余额723.8亿元,同比增长2.8%。最新数据显示,陕西省煤炭行业年底将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钢铁行业已提前4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任务,化解过剩产能虽使钢铁、煤炭行业总产值下降,但企业利润则有不同程度增长,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二)充分发挥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加速“去库存”

在2016年2月2日收到人总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人行西安分行当天即转发文件至省内各商业银行、人行各分支机构。召集相关金融机构召开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会议,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省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贷最低首付比例为20%,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自主上浮首付比例。数据显示,个人住房贷款新政进一步降低了首付款比例,降低了购房门槛和购房成本,有效激活了市场需求,住房贷款加速增长。2016年10月末,陕西省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03.29亿元,同比增长17.3%,较2016年上半年上升1.1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417.78亿元,同比多增109.51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西安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商品房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为11个月,房地产市场呈现加速去库存态势。

(三)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审慎稳妥“去杠杆”

一是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实体经济杠杆结构。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支持功能,引导更多资金向“三农”、精准扶贫领域倾斜。截至2016年11月末,陕西省支农、扶贫再贷款余额合计102.8亿元,陕西省58个贫困县(区)法人机构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享受优惠利率,全省涉农贷款余额5787.65亿元,较年初新增329.85亿元。二是积极持续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改善企业负债结构。人行西安分行联合北金所举办“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举措和创新”专题座谈会,联合中债增公司举办债券信用增进业务创新与发展座谈会,推动陕西省债券市场持续扩容、债券增信方式逐步丰富。2016年1-10月,陕西省境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总额为1354.9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35%。三是积极鼓励金融产品和机制创新。各家金融机构全年推出了“精准脱贫贷”“红色老区富民贷”“移民搬迁贷”“产业脱贫贷”“企业吸纳就业脱贫贷”等40余种扶贫信贷新产品。推动了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多样化抵(质)押贷款方式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贷款、集体土地自建房抵押贷款等为代表的多项涉农金融服务创新。(四)推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稳步下行,企业“降成本”效果明显召开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培训会议,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指导,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能力。2016年,陕西省共有19家地方法人通过评估并被吸纳为自律机制成员(基础成员3家,观察成员16家),全部成员数目达32家(基础成员16家、观察成员16家),具备发行同业存单资格的金融机构达32家,较上年增长了128%。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外汇交易中心以及其他地区金融机构的利率专家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标准化存贷款抽样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全省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利率为5.53%,较上年同期下降0.67个百分点,当月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7%,较上年同期下降0.82个百分点。

(五)信贷对小微企业、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保持较高支持力度,助力“补短板”

2016年10月末,陕西省小微企业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246.04亿元,同比增长17.44%,比年初新增350.60亿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1077.25亿元,同比增长61.60%,比年初新增400亿元;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贷款余额6185.23亿元,同比增长8.18%,比年初新增468.12亿元,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多为政府主导,政府债务置换对其贷款余额影响较大(2016年1-10月政府债务置换776亿元),因此若考虑政府债务置换的因素,基础设施领域的贷款增速会更高。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目前地方民营煤矿退出缺乏有效政策支持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后,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但对地方民营煤矿而言,并未有具体的实质性的政策措施出台,同时,国家下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与民营煤矿关系不大。财政部出台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专项奖补资金是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但该办法中只提及了中央企业和1998年以来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并未涉及民营企业退出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奖补。由于奖补等政策措施不明确,许多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的煤矿处于观望态势,未主动申请退出产能,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剩产能出清。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提取困难,直接导致公积金个贷率偏低

陕西省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在公积金政策执行中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企在职职工,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导致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受限。同时,近年来日益壮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农民等群体均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往往是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不够强烈,而大部分迫切需要公积金贷款的群体却因为没有缴存公积金,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此外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狭窄、手续过于繁琐问题突出。居民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首先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受托银行初审后再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完成后交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公积金中心才能划拨资金给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将资金转账给售房单位,仅完成公积金使用的前期步骤就要一至两个月时间,而商业贷款仅需要10天左右就能完成。从最新数据看,截至2016年3季度末,陕西省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399.87万户,全省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为945.56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70.02亿元,个贷率仅为70.86%,仍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陕西省民间投资仍面临诸多制度障碍

根据西安市统计局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对当前政策环境评价为“三不高”,即政策知晓率不高,政策落实好评度不高,和政府服务满意度不高,这三个方面好评率均在50%以下,尽管政府推出了一批PPP项目作为政策和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寄希望于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但由于PPP项目门槛高,需要经过复杂的许可和审批程序,周期过长,项目收益分配存在一定分歧,导致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积极性不高,部分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投资。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为信贷投放创造有利切入点

一是简化投资流程,在保留环评、规划等事项外,其他非关键事项均不纳入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二是落实中央放宽投资范围和降低准入门槛政策,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市场环境,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促进PPP项目发展。三是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债券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搭建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对接平台,加快项目实施。

(二)切实保障银行债权,为不良贷款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扩大省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对于发展前景较好而面临阶段性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应及时给予临时性流动资金支持。二是加快贷款核销前保全、诉讼、追偿、执行终结等司法追索程序,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加快陕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AMC平台的业务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定价,有效承接银行不良资产。

(三)改进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整体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一是住建和统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销售、库存信息平台,规范统计标准和统计口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去库存的进展情况,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最新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决策。二是全面梳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制度,对不适合当前市场发展情况的规定进行及时修订,稳妥推进简政放权。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多部门并联审批,简化房地产企业办事流程,为金融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冯志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J].经济问题,2016(2):12-17.

[2]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5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贯彻实施住房市场发展目标。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都亟待规范化,采取措施使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相较于1997年末190亿元的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9月底,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已达9.47万亿元。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住房体系的资金融通作用。

在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住房生产建设、消费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促进住房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住房金融业发展最发达的旧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不仅有政府自己设立的机构,还有政府本身并不投资但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机构组成:

(一)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机构,对特定人群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贷款信用保险,VA设立面向退伍军人的住房贷款支持和担保计划,凡FHA和VA保险的抵押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房屋贬值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保证银行不受损失。这样不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稳定了一级市场,而且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等特定群体解决住房需求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减小其贷款风险。

(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

该体系是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的,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体系通过吸收私人资金,为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购买提供资金来源,是政府调节管理住房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之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在稳定住房金融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资金的流动性,提供住房开发建设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联邦政府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外以外,美国在州和地方层面也设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1975年成立加州住房金融局(CAHFA),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首次购房者提供低利率按揭贷款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帮助加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多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低利率融资。

自1976年成立到2007年,加州住房金融局累计为州内13万首次购房的家庭发放共计121亿美元的低息贷款,截至2007年底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41.9亿美元。

(三)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目前美国住宅金融抵押二级市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于1938年由联邦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从贷款者手上购买联邦住房协会贷款,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8年9月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

二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于1968年从FNMA中分离出来,是住宅和城市发展部的附属机构,其信用完全由美国政府担保,目的是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债券。

三是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HLMC),197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二级市场机构,其成立宗旨在于为提供房屋贷款的储贷机构供给稳定的资金。它从银行和其他放贷机构处购买抵押贷款,并向它们提供用于发放新贷款的资金,尽管1988年后已私营化,但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让其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策功能。

结合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政策目标通过FHA保险、联邦住房贷款体系、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证券化机构来达到,使美国居民能拥有自住房产。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设计中,既充分发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通过政府支持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2012年美国住房自有率达到65.5%,高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自愿互助性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住房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立的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方式,不断推进德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开发,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为居民购建房和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很多,呈现出多样化、多类型的发展趋势。德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属于联邦政府的州立银行或者是储蓄银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全国性的住房市场法规制度,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房建设资助法案》。德国地方的16个邦,基本上每个邦政府下都会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帮助社会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人群获得购买住房的贷款资金,金融支持方式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购房和私人投资建造低租金住房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助。这部分抵押银行的资金有一半左右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拥有大部分股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二)多元化的合同住房储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住房储蓄银行法》,并于1991年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住房储蓄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经营范围、从业准则、住房储蓄合同标准条款、住房储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向、风险规避、贷款担保方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倾斜的背景下,形成了主要包括储蓄银行和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的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德国的储蓄银行大多是政府背景的国营银行。它在住房领域的主要业务是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为个人买房、建房筹集资金,在德国共有600多家。德国储蓄银行金融集团是德国金融市场的领导者,集团下属430家储蓄银行,10家州立建房储蓄银行。

合同储蓄模式以自愿性和契约性为主导,居民连续几年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获得购房时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相挂钩,资金实现先存后贷、封闭运作,政府对居民住房储蓄进行奖励和税收优惠。系统内资金封闭运作,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发放购建房贷款,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稳定性,不受市场利率影响,资金运用的平衡性和国家配套的奖励政策也使得市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住房储蓄贷款合同下的住房贷款利率都能保持固定及稳定,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营,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合作储蓄模式实现了住房市场效率的整体帕累托改进。

三、新加坡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新加坡住房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1953年,新加坡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期只是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演变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局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管理居民所缴纳的公积金的专门性政策住房金融机构。其通过实施公积金制度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在使用公积金时除应付会员提取之外,主要用于向住房发展商发放社会住房建设贷款,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中央公积金局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由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的方式向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公共住房的建设主体)提供资金。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帮助政府发行债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前者就可以从中央公积金局获得巨额资金,使公积金变为可以被政府利用的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建设。另一种方式是向住房建设发展商提供贷款的方式提供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商需要资金融通时,可以通过向中央公积金局借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使得闲置的中央公积金转为用于开发建设公共住房,从而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居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中的公积金也有两种用途。一是可以用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目前,公积金会员一般约用3年的公积金存款即有能力缴付相当于房价20%的首付款。二是可以用来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新加坡83.3%的居民居住在政府建设的组屋中(80%的居民是购买的组屋,3.3%的居民是租住的组屋),政府兴建的组屋共计有98万套,占到新加坡住房总套数的76%,私房仅占全部住房套数的24%。政府主导型的住房金融业务为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都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从美、德、新三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模式和机构设置来看:

第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因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重点在于政府担保,提高资金流动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内容既有针对一级市场的,也有针对二级市场的,德国和欧洲各国侧重于以互助的合同储蓄模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新加坡则是完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住房金融模式。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和一国的国家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都要配套。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应尽量多样化,美国和德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机构的设置上,都尽量地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多样化的机构发展,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各有侧重,也使得同一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之间能展开有效竞争。在此过程中政府可通过贴息、减免税等政策对住宅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应尽量多元化。具体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各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既有针对公共住房建设融资的业务,也有针对特定群体住房消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无论是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还是支持公共住房建设,也都尽量促进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权。

第四,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各国在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设立住房金融机构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按照市场公司化的管理体制来运作;再者,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以来,业界进行了住房金融领域的很多尝试。1987年山东烟台和安徽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向全国推广,2004年由建设银行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5年建设银行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推出。但是受制于住房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很多尝试半途而废。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住建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元,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住房消费。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因此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公共政策目标。

当前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需明确,是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不同的政策目标下,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政府补贴方式、支持力度、监管政策和定量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都会存在差别。明确公共政策目标,才能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作用的前提。

第二,完善我国住宅立法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从房地产市场层面上,需要有《住宅法》《住宅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单独立法,使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模式要与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协调。

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短期内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还会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可考虑在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住房合同储蓄模式来对中等收入群体首次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应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可考虑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合作互助的功能。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较大,存在公平性缺失,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今后需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五,建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范文6

一、前言

“住”的问题是一个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住房问题涉及到百姓生活、城市发展、社会稳定等多个不同层面的内容,李光耀曾经指出:解决住房问题是为了经济、社会、政治和安全的理由。一个完善的住房政策将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极为重要的作用。诗人杜甫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现在城乡居民住房面积人均超过20m2,但是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住房分布不均、房价上涨较快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对于我国来说依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住房政策经历了大概两个阶段:一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就逐渐建立起了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二是七十年代我国住房改革将住房以国家供应为主的模式转变成为以市场供应为主的方式。目前,我国的住房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新加坡树立了住房政策的典范,新加坡的住房制度很有特色,尤其是它的“组屋”形式,不仅较好地处理了一系列复杂问题,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而且探索出一套基于宏观调控、操作性很强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中,新加坡的许多做法对我国来说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二、新加坡住房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新加坡自治前,居民居住条件极差,因此“如何解决房荒问题”是摆在刚刚成立的新加坡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以李光耀为首的新政府,在面临自治初期诸多困难的前提下,大胆提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设想,把解决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作为一项国策和政纲,并于1960年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并赋予较大的职权,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与发展新镇、翻新及重新发展旧宅区以满足人民住房的需要,公平、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住房产业,制定和推行能够辅助社区发展的住房政策。

建屋发展局享有较大的职权,在财政上是独立的。建房费用主要来自政府贷款,可从财政部获得两种贷款:一种是利息为7.75%的6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租的公共住房;另一种是利息为6%的1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售的住房。建屋发展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房租、维修保养费、利息、收费等,其支出费用主要是偿还贷款利息及向政府缴纳土地税等。

为了保证建屋计划的实施,政府颁布了《建屋与发展法令》和《土地征用法令》,拨出国有土地和征用私人土地作为建房基地之用。政府为了解决住宅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先后实现了建屋发展的八个五年计划,建成住宅近百万套,耗资百亿新元。至2005年,新加坡93%的国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实现了“居者有其屋”计划。

(二)实行公建为主、鼓励私建的住房政策。新加坡国民的住房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组屋。二是公寓。这两类都是由建屋发展局负责建设的,公寓的条件要高于组屋。三是洋房,属于私人房产。目前,新加坡有89%的人居住政府组屋,11%的人住公寓和洋房。公建为主表现在政府大量投资于住宅建设。在初期,这些住宅以出租形式分配给无房职工,当时主要营造1间一套或2间一套的简易楼房。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多数新加坡人都追求更高的住房标准,因此在以后逐渐改建3~6间一套的住房,并鼓励个人由租房改为购房。私人获得住房的途径除了购和租以外,就是自建住宅,但这部分比重较小。

公建为主的住房建设方针,加快了新加坡住房问题的解决。但新加坡的公建住房并不是无偿或低租分配给职工用,因而能很快收回投资,实现住宅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出租和出售上,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使这部分人能实现“居者有其屋”。新加坡在推行建房计划的初期,规定申请租住者家庭月收入必须低于500新元,且家庭人口不少于5人。其后,在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时,又规定下列新加坡人不得申请购买单元住房:①家庭每月总收入在1,000新元以上者(后来改为2,500新元以上者);②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任何其他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者;③在提出申请30个月内出售自己的私人产业者。家庭总收入超过2,500新元以上者,可以申请豪华的单元住房,但这种住房租金和售价较高。

政府对不同的单元住房采取不同的政策。例如,1间一套单元住房成本1,100新元,售价3,000多新元,政府补贴三分之一;2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补贴三分之一;3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只补贴三分之一;4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还有5%的利润;5间一套住房的利润为15%。

(四)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任何一个雇员或受薪者,每月工资必须扣除一定比例,雇主也需按雇员或受薪者工资的上述统一比例,每月拿出一笔钱,统一存入中央公积金局,记在雇员或受薪者名下。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新加坡人购房提供了资金来源。公积金存取业务由中央公积金局经管,职工调动工作时不会受影响。中央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并向存款人支付一定利率的利息。公积金中30%可用于购房。凡年满21岁、能组成家庭,家庭月收入在6,000新元以下、不拥有其他产业的公民,都可申请购买组屋,并可提取公积金的1/2作为购房首付款。政府以高于公积金利息0.1%的利率为购房者提供贷款。购房者则用公积金偿还贷款,付款期限可长达25年。

(五)人性化的组屋设计。新加坡政府提供给国民的住房,称组屋。组屋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组屋,多为75m2以下的两室一厅,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紧张问题;1974年新加坡又成立了国营城镇房屋开发公司,专门兴建大型住宅(120m2)。八十年代以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除了建设高层次的组屋外,开始逐步拆除和改造一些陈旧的组屋。新建组屋也大多是3~6居室。近年来,更是建设高档次的组屋,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要。

新加坡的组屋大都分布在各地铁站周围,每座组屋按各族人口比例公平分配。组屋大多数为13层以上。底层不做住宅使用,而是作为活动场所或服务设施的地方。大多数组屋的一楼,都有石桌、石凳,有的桌子上还有中国象棋的棋盘,供老人活动和孩子们娱乐。一楼也常常用来办理丧事或喜事,以及招待宾客等,不同种族的人,根据自己民族的习惯在这里组织自己的活动,没有任何的顾忌。同时,因为新加坡属于热带雨林气候,经常会有雨,日照强烈,组屋下面又是很好的避雨防晒场所。几座组屋组成一个小区,小区总体划分清晰,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不同年龄的居民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娱乐、休息、健身和社会活动场所。

现在的新加坡到处是住宅小区,高楼林立,连原来住在周围小岛上的马来族渔民也住进了政府盖的组屋。一批批组屋的建设,一个个新社区的改造和兴建,不但改变了新加坡城市的面貌,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新加坡这个弹丸小国里,平时上街,根本感受不到拥挤,就是因为各组屋建设的设施配套,人们不需要集中在一个地方购买东西,在自己生活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因此,在新加坡住房民意调查中,93%的居民对国家组屋政策深表满意。

三、对我国住房政策的启示

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住房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由于起步较晚,很多政策和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新加坡的做法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把“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政府对住房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住房问题应被提到一种战略的高度。目前,房价上涨较快,居民住房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好住房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长治久安。胡佛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住宅更能为谋求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的。住宅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因此应把“居者有其屋”当成一项国策,坚决执行,加大廉租房的供应力度,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当下,国家设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见国家的重视,因此可效仿新加坡再下设专职机构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统一管理目前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等相关住房问题的落实,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走过场,从而增加保障性用房的供应量,缓解住房压力。

(二)综合考虑住房政策。在新加坡住房政策中,考虑到了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而我国以前的住房政策过多地趋向于调控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阶层,似乎对中产阶级不冷不热。在更为成熟的住房政策中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以此来缓解居住的压力。在保障低收入群体时,应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中产阶级将不断壮大,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同时,也要考虑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未来经济适用房应更多地面向中产阶级。对高档住房建设则主要采取市场调节方式,同时国家也应加强宏观调控,如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防止利用房地产进行炒作造成市场混乱。(图1)

(三)完善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目前我国城镇80%左右的住房交易,已经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住宅商品化,因此政府并非是向居民无偿提供住房,因此居民的支付能力是推行住宅商品化的基本前提,在努力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可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力度,完善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并且可参考新加坡政府的补贴政策,对于中低收入者购买小户型应加大补贴力度,对于有能力者可征收较高的租金和售价。同时鼓励政府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可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了房地产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