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融资方式范例6篇

常见融资方式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1

[关键词]

市政废弃物;处理设施;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3-0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银行在《中国固体废弃物管理:问题和建议》的报告中指出,中国所面临的固体废弃物数量的增长如此之快是任何一个国家没有经历过的。2004年,中国仅城市地区就产生了大约1.9亿吨固体废弃物。到2030年,预计这一数字将增长到至少4.8亿吨。来自AMEC地球与环境国际公司对我国超过75万人口城市进行的市政固体废弃物预测的资料也显示未来20年市政固体废弃物呈显著上升的趋势(见表1)。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市政固体废弃物以填埋形式为主进行处理,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只是单一依靠政府预算内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源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急速扩张,越来越多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日益显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第9个5年计划期间的重要投资领域得到了各级财政的重视。此后,尽管我国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但仍无法满足对废弃物处理覆盖面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垃圾安全处理系统的环境要求以及在处理运营方面对成本效益的合理化要求。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见表2),不包括投资成本,660个城市仅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置方面的总运行费用就会从2010年的35312,560百万元上升到2020年的50,179106,853百万元。

为满足建设资金需求,1998年我国向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国债,之后几年,国债成了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积极地推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也随之出现了国债资金投资与使用效率低的问题。

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目前,在我国已陆续出现以委托运营、BOT(建设-运营-转移)、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即便如此,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的速度和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政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需求。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到2020年,中国城市的固体废弃物项目每年将至少需要2300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所需巨大的资金缺口问题,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将对各级政府是一项极大的挑战。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的融资之路,对促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2年起源于英国的私人融资计划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近几年在许多国家的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领域有了日渐成熟与广泛的应用,我国应研究借鉴其融资方法,推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更好更快地发展,使得私人企业与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在融资项目中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英国PFI融资模式以及在市政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应用

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方面,英国探索建立并实行了一种新的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私人融资计划模式。私人融资计划是指在没有直接向公众索取资金的情况下,提供的为资本投资项目提供资金的一种方法。即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回收成本并获取收益。具体形式是先由政府招标,符合要求的私人财团竞标。中选的企业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负责运营。建好后,政府主要通过收取服务费来向企业偿还先期投入的资本。这种合作形式有利于专业分工细化和将建造基础设施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私有企业――因为政府不会出面公开向社会融资,而是由企业自己自行融资。私人融资计划内容通常包含政府与私人财团签署合约,并按照合约的要求设计,建造,甚至有时候营运新的项目。合约期通常为30年左右,合约期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一)英国私人融资计划的融资方式

目前,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下的融资渠道大致来源于三方面,即商业银行贷款、承包企业发行债券和所有者权益投资。根据来源情况,可以分别称其为银行融资、债券融资和所有者权益融资。

1.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指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下,银行贷款称为优先债务,它是只有在建筑过程中有资金使用需求时才能动用,并且在合同期中优先偿还,优先于其他融通的资金。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率最低,所以回报率也最低。如果在偿还贷款期间,风险形成,银行可以优先于合同而要求贷款的安全性,甚至如果企业不能还款,银行可以强制获得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同。优先债务具有灵活性,区别于很多其他形式的资金,它可以重新调整结构,还可以提前还款。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指运用私人融资计划模式,由企业发行债券。该债券被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购买。在公开发行时,为规避风险,债券必须有至少一家评级公司评估。不像银行贷款可以在整个建筑工程期间按需提取,通过债券融资的资金在第一天会被融资方全部提取并存放于一个特殊的账户中.然后按照建筑工程的需要和其他需求(如发放债券利息)提取资金,一般地,本金和利息都是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半年期发放。

3.所有者权益融资

所有者私人融资计划交易都会包含所有者权益。总体来说有两种权益最普遍,即企业内部权益投资和企业外部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式是风险最高的投资。目前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权益投资方式:

a.普通股

这种权益投资方式成本最高,因为持股股东几乎是“先进后出”(即普通股股东先行购买股票却最后分得利润,并且当项目破产时,最后清偿的是普通股股东)。

b.次级债

这种权益投资形式有利于项目节税,这种投资形式的风险性最高,因此报酬率往往也最高。通常来说,

私人融资计划项目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次级债,投资者一般是按照一个按比例的权益和次级债的投资组合来获利。

(二)英国私人融资计划在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案例介绍

目前,英国大多数的市政废弃物处理设施都为专业的废弃物管理公司所有。自1997年起,至少有21个地方当局成功获得了私人融资计划的贷款。各级政府常常借由私人融资计划来鼓励长期的城市废弃物管理合同。比如欧洲最大的废物循环利用的合同――将废物利用来发电的价值38亿英镑的合同(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PFI deal completed with Treasury cash),就是在英国国库介入提供资金后通过融资和贷款两种形式顺利签署的。这份合同中的资金有20亿英镑来自英国财政部门的基础建设融资资金、5.295亿英镑是来自社会公众、1.20亿英镑来自政府贷款、1亿英镑来自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1.245亿英镑来自私人融资计划补助(PFI credit),同时当地政府(client Greater Manchester Waste Disposal Authority)提供0.68亿英镑的投资和0.35亿英镑的贷款、私有银行提供2.45亿英镑的贷款。总资产中,有0.9亿英镑是所有者权益。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之中,预计由废物循环承包商和基础建设责任人共同组成的合资企业将会在未来的25年内为曼切斯特的市政废弃物废物循环利用做出较大的贡献。

三、我国市政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

私人融资计划模式融资可行性分析

(一)从政策走向层面看

在废弃物综合治理领域,我国现有的政策已逐步消除了民间资本进入的障碍。从2001年开始,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开始加快。2001年我国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在内的市场准入。200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出了吸引私营和国外投资进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重要信号。2005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社会事业领域,指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重视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破除垄断和限制”。因此,从政策走向来看,国家一直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走人市政废弃物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从资金供给方面看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闲置资本投资增值的机会较少,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大部分闲置资金以储蓄方式潜伏。中国人民银行的《2009年末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和《2010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9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9.77万亿元,同比增长28.21%,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3.13万亿元。其中,居民户存款增加4.28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8.08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4368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中,企业存款增加6.56万亿元。

储蓄率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9%,占2009年全球储蓄的28%。2010年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继续增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71.82万亿元,同比增长20.2%。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05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4.3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省略.cn/Chinese/.

[3] Rosenau,P.V.Public-Private Policy Partnerships[M].

Cambridge,Mass:MITPress,2000:1-33,76-107.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2

【关键词】金融投资;常见风险;控制措施

一、企业金融投资的常见风险

风险是企业金融投资不可避免的,其中,证券投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以及衍生金融资产风险是企业金融投资的常见风险。

(一)证券投资风险

任何投资行为均存在相对应的风险,证券投资绝不例外。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企业决策若存在问题,或出现盲目投资等现象,导致企业回报率降低,致使企业资产损失严重。面对证券投资风险,企业金融决策人常常由于心理负担重,导致决策出现失误。同时,因证券价格呈现出不断下滑的趋势,大大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亏损现象。若证券价格呈现出上下波动的情况,可能诱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基于证券价格处于上涨阶段,企业立即投入大量资金,并未对证券价格大幅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致使投资行为过于盲目,大大增加证券投资风险,影响企业经济利益。

(二)基金投资风险

目前,基金是诸多企业选择的投资方式。基于基金投资过程中,专家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在观察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实施投资。全部基金投资过程是基于多个投资人员共同出资所构成的,因此,基金投资方式安全性较高。同时,基金投资仍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基于多种方式下,企业筹集大量资金,却没有专业程度高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指导,导致基金投资存在安全问题。部分企业将基金投资视为储备自身资产的手段,未以基金类别为指导,科学购买基金,以经济收益为基金购买的唯一指标。鉴于此,基金投资存在一定风险,导致企业投资面临风险。

(三)衍生金融资产风险

作为新型投资方式,衍生金融投资是金融投资过程中最近所产生的投资方式,导致传统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受到较大影响。相较于证券投资与基金投资,衍生金融投资风险更高。该种投资方式以控制企业大量现金为出发点,易导致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若企业采用衍生金融投资方式,迫使企业资产价值处于上下波动状态下,增加企业财务管理难度。若企业采用正确的操作方式,将大大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而言,若企业操作方式不正确,且存在失误现象,将缩减企业经济收益,甚至导致企业出现亏损现象。

二、企业金融投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构建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引导管理人员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应对制度,例如,设置专门管理企业风险情况的风险管理部门,达到投资风险治理科学化标准。构建科学化经营管理制度,以企业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为指导,优化科学投资决策,保证企业投资有效性。积极落实投资决策责任制,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管理。构建投资风险应对制度,对企业风险损失进行严格管理。

另一方面,完善企业风险预警指标系统,对企业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促使企业财务决策水平得到提升。基于企业信息化发展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研究力度,在积极应对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促使企业盈利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现金创造能力以及发展潜力得到全面推进。

(二)强化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发展的保障,是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为有效防范金融投资风险,企业应强化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与价值,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知识讲座与教育培训,指导投资管理人员学习金融投资的专业知识,提升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达到提高企业软实力的目的。同时,完善奖惩制度,激发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促使投资管理人员主动提升自我,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引导其秉承着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构建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奠定基础,提高企业金融投资风险管理效率,降低金融投资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三)优化风险应对方案

在金融投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金融投资存在不同的投资风险,因此,企业应优化风险应对方案,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一,风险保留,该种方式以少量资金为前提,支付工作由投资主体执行,第二,风险转移,即采用相关措施,促使风险发生转移,减少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第三,风险消除,该方式具有不易操作的特点,是一种借助预测援救技术达到增加预期收益目的的措施。第四,损失控制,即若企业存在金融风险,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促使损失降到最低。

(四)加强对现金流的管理

严格控制管理现金流是企业积极应对财务风险的基础和保障。首先,强化对企业资产的管理,对企业资产实施定期盘活固定政策,达到资产流通与变现的目的。其次,尽最大努力减少存货、预付款以及应回收货款等资金的使用,通过增加贷款、减少分红、发放债券以及增加权益资本比率等手段,促使易变现率得到提高。最后,对应收账款进行严格管理,基于信用政策科学化标准基础上,实施销售人员责任制,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同时,企业增加对经营性净现金流的关注度,促使利润得到提高,以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为出发点,合理选择投资模式,保证投资决策科学性。

三、小结

综上所述,金融投资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同时,金融投资是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为控制金融投资风险,企业应强化对金融投资的管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企业内部建设,减低金融投资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促使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琦伟.试论企业金融投资常见的风险及控制对策[J].中国商论,2015,33:93-95.

[2]韩师光.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3

此外,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意见》出台后,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将更丰富,涉农资金来源进一步拓宽,资金供应方式也将得到创新。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服务“三农”进行了解读,银监会将从三方面对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从2013年8月就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各有关部门形成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意见》已于4月22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意见》印发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发展普惠金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悉,按照《意见》部署,银监会将从三方面对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方面,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在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方面,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在改进服务方式方面,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高层一系列密集紧凑的动作,或许意味着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将迎来更强有力的推动力量。据初步统计共计有14个部门参与其中,涉及一行三会、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林业局等。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4

《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对法院审判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解释,对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进行了规定。据此,我们对照分析了庭审已经十个月却难以判决的“兴邦公司案件”,仍然认为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法。

一、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要件

1、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公民向民营企业投资合作都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在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民事活动中,公民向民营企业投资,进行项目合作,是公民在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完全按照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兴邦公司是按照《宪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允许、鼓励的直接融资政策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的。在国家尚未颁布民间融资具体法律的情况下,遵守《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法律规定,遵守和具体落实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政策,符合《宪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完全是合法的投融资民事活动,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合法融资行为。

2、兴邦公司是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展产业和企业,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11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明文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国家着力拓宽非公经济发展自身生产经营的直接融资渠道,“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已经被作为国家层面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措施。而直接融资当然是指非公经济可以直接向资金拥有者借贷、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合资合作,不必经过第三者;只要融资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就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事实上,查遍中央到地方我们能查到的所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而出台的民间直接融资文件,没有一处明确规定企业以项目融资等直接融资发展非金融业务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集资”是金融类犯罪行为,当然适用于金融法规去管辖;而兴邦公司这种融资渠道属于国家政策允许、鼓励的直接融资,采用的“兴邦模式”2003年就经过国家专题研讨肯定,其本质是属于“合作共赢”,适用于民商法规范范畴。兴邦公司不是非法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不属于金融业务范畴,不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适用于金融管理法律规制,也不可能“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3、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经政府批复“资金自筹”,“项目融资”方式属政策鼓励,是实实在在的合法经营而不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正是按照国家上述政策,报亳州市政府经过亳州市谯城区“计基字[2004]33号”文件批准,并明确《批复》“资金自筹”后,按照国务院政策鼓励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在筹集资金,与投资人合资、合作,实实在在地发展仙人掌产业。兴邦公司因此而建成了亚洲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了六大支柱产业、五大系列产品,成为全国仙人掌产业龙头、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资金自筹”有政府批复,“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是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鼓励的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兴邦公司据此实施快速发展了产业和企业,实体实绩有目共睹,项目各方合作共赢,政府十年表彰支持,合法经营实实在在,有足够的政策和事实依据表明: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范畴。

4、“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1)“存款”的本质是货币经营行为,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没有进行货币经营。

限《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可见,“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存款”必须具有货币经营的金融特征。尽管国家目前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但是从《刑法》、《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等合法融资行为,而是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这次《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作具体解释,似乎扩大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们不敢妄加揣测;也许,中国最具权威的法学专家的观点对理解法律和出罪入罪会有所帮助: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按照商法的理解,应是违犯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禁止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见2007.7.26《检察日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王作富说:“金融业中的存款业务的实质,并非单纯指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吸收,而在于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虽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只有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时,才能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见2007.7.26《检察日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专家在致北京市二中院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及构成只能理解为是不具资质的机构像银行那样进行存贷款业务以赚取利差,即使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变相’,也必须具有这一特点,否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以上法学专家的论证可以判定,兴邦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发展仙人掌产业是遵守、落实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符合《民法通则》,不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并不违犯《商业银行法》;不会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的法定“客体要件”,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2)“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家立法和国务院政策文件出台不会前后矛盾,说明“项目融资”不会是“非法集资”。

兴邦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和1998年国务院247号令几年之后才出台的好几个中央文件仍然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样是国务院政令,“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务院不可能把国家在前面已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后来的中央文件中作为连续政策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也不可能在出台鼓励非公经济项目融资的同时,又在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道路上挖坑,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据此已经清楚表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刑法》第176条打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国务院247号令要取缔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然不可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3)“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遵从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很显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公有制经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把遵照国家政策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够将《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兴邦公司以发展仙人掌产业为主的“项目融资”不是必须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不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具有非法集资界定标准之“非法性”要件,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二、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要件

“兴邦模式”的研讨是由地方政府层层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后组织研讨的,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和推介应该是政府行为;在兴邦公司发展的十年,国家主流媒体对新兴的仙人掌产业、产品以及运作这一产业的兴邦公司确实给予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和推介,这些宣传报道的内容基本上是真实的(报道的文章标题见附件,内容可查);但是,这些宣传和报道完全是出自对新兴的仙人掌产业的发展而开展的,一直都没有对兴邦公司融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过公开宣传和报道,确实也并没有为兴邦公司民间融资打过广告。

新产品要进入市场肯定需要宣传和广告,这是市场经济正常的经营方略,并不违法;仙人掌产品在中国是全新的产品,需要人们的了解和认同,兴邦公司也出资打过仙人掌产品广告,这同样是正常的、合法的,与“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要件。

三、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要件

1、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存款付息,投资返利,是经济社会的常态。存款到银行风险最小,但回报低,而且面临通膨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还会导致本金实际缩水;投资合作虽然有风险但也有较高的回报,高回报往往是与高风险相联系的。“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是政府鼓励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有自己的分析和担当,兴邦公司对融资项目如实介绍,不具有“以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的事实。

2、新兴行业具有风险,但往往也具有新的机遇。仙人掌项目刚刚由国家从墨西哥引进,既具有高产、优质、高效的产业特征,又具有全营养、绿色无公害和独特医疗保健作用的本质特性,能够、并且事实上已经给运作仙人掌产业的兴邦公司及其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3、兴邦公司拥有亚洲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全国唯一一张仙人掌“新资源食品认证”、唯一一条完整的仙人掌生产线和产业链、全世界唯一的仙人掌干红葡萄酒(具有国家专利,2007年已经在法国获“新产品金奖”)、国内市场独具特色的5大系列仙人掌产品,是雄踞垄断地位的全国仙人掌产业龙头企业。垄断行业往往具有垄断利润,这也是投资者选择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合作的原因。

4、“选择比努力更重要”,抓住了历史性重大机遇就意味着有高额回报。仙人掌项目和海南房地产项目本身就是兴邦公司有选择地抓住了历史机遇的典型实例。事实已经证明,兴邦公司的历史性选择没有错,这两种都是高回报项目。兴邦公司以政策鼓励的“项目融资”方式,采取国家专题研讨肯定的合作共赢“兴邦模式”,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要件。

四、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要件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5

改革助力服务重心下沉

《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同时明确,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

“此次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与一直以来提倡的服务重心下沉保持一致。”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直是农村金融面临的难题。此次《意见》涉及机构改革的部分,给未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定下了大致的框架。

“明确机构改革路径,有助于放开农村金融机构手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与经营机制完善。”曾刚说,随着金融机构活跃,对当地实体经济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不过,马九杰也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做到差异化、特色化服务,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随着民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发展壮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农村长期资金短缺问题。

普惠金融反哺实体经济

“和十多年前相比,金融对于‘三农’的支持已经有了很大飞跃。但是,农村金融机构覆盖低、农村金融服务供求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局面依然存在,城乡金融服务差别明显。”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说。

《意见》提出,从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三方面,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重要的政策目标。”马九杰说,以机构网点布局为例,在以家庭为参与主体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需要服务的对象小且分散,亟须用基层网点进行对接。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要从拓展资金来源、强化政策引导和完善信贷机制三方面,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对此,杜晓山认为,尽管银行业经历了从逃离农村到回归农村、增加覆盖的过程,但受当地居民储蓄习惯和金融生态环境来看,目前仍存在中西部地区吸收存款外流至东部等地区,没有起到反哺当地、带动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随着监管层对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提高涉农贷款比例等多项指标的重视,并逐步纳入评估体系,将防止大量资金外流到农村以外地区、外行业,从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金融支持。”马九杰说。

产业链金融模式将成重要抓手

《意见》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

常见融资方式范文6

一、统一思想,精心安排部署

按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对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月活动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宣传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论述和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区域及宣传方式,组织开展了宣传月活动,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远离黑恶势力,在全县形成抵制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涉黑涉恶案件高发蔓延势头。

二、广泛宣传,确保工作实效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危害等典型案例。由金融办、人行共同印发了《金融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的通告》,公布了举报方式、举报电话、信件地址等举报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并鼓励检举揭发金融领域黑恶线索。二是认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5月15日,在仇池广场开展了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主题的“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5月24日,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姜席镇镇区及部分村社开展了放心农资下乡服务、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金融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常见手段等,进一步增强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共创我县良好金融环境。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等形式,向来询群众重点介绍网贷“P2P”平台类,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组织、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并结合近年来协查和在侦的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介绍犯罪形势和特点,以案释法,解读犯罪分子常见伎俩及其“庞氏骗局”本质。同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结合经济案件发案特点,详细讲解了预防经济犯罪的方法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号召广大群众自觉预防抵制经济犯罪,形成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中悬挂打击经济犯罪条幅6条,播放视频资料及发放各类资料6000余份,展板16块,提供咨询服务800多人次,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抵制经济犯罪活动的能力,受到群众一致好评。三是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点资源优势,集中组织全县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扫黑除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正面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弘扬传播了正能量,有力震慑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