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例6篇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1

企业选址

2010年8月16日,黑龙江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在违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时发生爆炸事故,引起部分厂(库)房连续爆炸,厂2km范围内建筑物玻璃被震碎,5km范围内有震感。事故还引发相邻的木材厂发生火灾,共造成24人死亡,153人受伤。

这起事故是由于企业的厂房与公司内、外部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不足导致。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需从源头选址开始规划。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尽量选在人员流动较少的郊外偏远地带,远离城市(镇)规划红线,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名胜古迹、交通干线、高压线等人员密集和事故损失较大的重点区域。每栋仓库与生产区内其他库房、工房、值班室、办公室,以及库区外民房、工厂等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仓库内产品的储量严格计算,确保符合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安全距离的要求,保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不会引发生产区内其他仓库的殉爆,导致事故扩大;也不会对库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还应将库区安全距离的要求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并请设计单位制作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控制图,及时、主动地将安全距离控制图报当地安监、公安、消防、规划、土地等部门备案,以便发现库外安全距离内有新建建筑物时,可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调、解决。

此外,生产区内总平面的布置应符合烟花爆竹原材料、成品运输的要求,尽量避免交叉、往返;较危险或药量较大的仓库宜布置在生产区边缘等较安全部位,不宜布置在出入口等人员流动多的重要部位;不同类别的成品仓库应分区布置,以避免不同药物混杂爆炸。库区应设不低于2m的密砌围墙,围墙与仓库距离不宜小于5m,库外5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以利于防火防盗;库区内还可种植阔叶树,以利于发生爆炸时遮挡爆炸冲击波。

通风防潮

2008年2月14日,广东一烟花爆竹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20栋仓库过火。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仓库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受潮后,释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引起爆炸。

预防这种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企业的仓库门可采用双层门的形式,外层设防火门,内层设通风门;增设能开启的仓库高窗,低窗处安装百叶窗,并配置钢筋栅栏或防护板,便于库管员打开防火门而锁闭通风门时,保证仓库内空气流通,有效降低室内温湿度。

为预防小动物进入仓库啃咬、抓挠产品包装,造成产品倾倒、烟火药泄漏甚至燃爆事故,应在库门下沿铺贴胶皮,为仓库窗户安装细密的金属网。若不在仓库内进行开箱作业,一般不会出现烟火药泄漏的情况,仓库采用一般水泥地面即可;但由于烟花爆竹受潮会影响燃放效果,并且根据事故案例,烟火药吸湿会释放热量,不利于储存安全,因此建议无木地板的仓库铺设30cm高的垛架,并铺上防潮材料。

电气与防雷

2012年6月17日,江西隆发花炮厂爆竹封口工房发生燃爆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维修机器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药尘,继而引起工房内其他药物燃烧,造成爆炸。

避免这类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事故,烟花爆竹企业的仓库内不应使用手机等无线遥控设备,以及白炽灯、普通风扇等可能产生火花、高温的电气设备。仓库内电气线路的铺设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可燃性粉尘环境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要求,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一般情况下,烟花爆竹A、B类产品的仓库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C、D类产品仓库内只能安装防爆灯具,供装卸、搬运及检查时的照明使用。与库房无关的强、弱电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库区;生产区内各类强、弱电缆应尽量埋地铺设,并与仓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电气火花进入仓库内造成事故。烟花爆竹企业还可在仓库门外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让作业人员进入仓库工作前先释放静电。

除预防电气设备导致的事故外,雷电天气引发的事故也不容忽视。2009年8月24日,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3家烟花厂遭雷击后发生爆燃事故,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烟花爆竹仓库应根据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装置,一般烟花爆竹A、B类产品仓库应安装避雷针或避雷线塔防直击雷,仓库屋顶设避雷带防感应雷,避雷带引下线间距18~24m;C、D类产品仓库设避雷带或避雷网防直击雷和感应雷,引下线间距不得超过18m。仓库内所有金属设备设施均应进行直接静电接地,库内电线钢管、金属门窗、钢筋等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以避免仓库遭受雷击或因静电放电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燃爆。企业还应定期邀请当地防雷中心对库区内建筑进行防雷、防静电接地性能检测,发现电阻超标时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妥善保存检测报告。

消防系统

2009年2月9日,在建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大楼因燃放烟花引起特大火灾事故,扑救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据调查,由于起火大楼消火栓水量、水压均不足,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原因导致事故扩大。

由此,烟花爆竹企业库区必须设置完好有效的消防灭火系统,并建议配备应急电源或应急发电机,以保证市政供电出现问题时,消防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消防水可由消防水池、天然河塘或室外消火栓供给,各类消防水池的储水量至少应达到162m3,且水池与仓库距离不得超过150m。企业应规定,平时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储水,消防抢险后应在48h内完成补水工作。若使用消防泵系统灭火,则一般应选用总流量大于54m3/h、且每台扬程都大于35m的消防泵,以保证消防用水的流量和水压能够有效灭火,并建议配置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泵。同时,企业应按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严重危险级”的要求,在每栋仓库门口至少放置2具5kg磷酸铵盐灭火器。

生产操作

2008年1月11日,四川一储存烟花爆竹的民房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据调查,事故原因是工人运输、装卸烟花爆竹时野蛮操作。

从这起事故可以看出,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及装卸等工作,都不得随意进行。工人装卸时不得使用铁质工具,运输手推车的金属突出部位应包覆胶皮;仓库内铺设的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3mm以上,并用油灰填实钉孔,避免碰撞、摩擦产生火花。企业应严禁工人在仓库内进行拆箱、钉箱等作业,且装卸烟花爆竹成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避免因产品碰撞、跌落、破损或产品内烟火药泄漏而引发燃爆事故。烟花爆竹产品堆垛时应留出垛距、墙距、柱距,以利于检查、搬运及通风。库管员应每天检测登记仓库内温度、湿度,及时采取降温、通风措施。机动车进入库区前需安装阻火罩,并在仓库门外至少2.5m处装卸。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实行专车专用及运输许可证、准运证和定期审验制度,运输时必须有培训合格的驾驶、装卸、押运等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

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

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

,方为有效。合同付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

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要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

,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3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5、搞好仓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民爆库房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置避雷装置,落实防盗报警装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

1、井下只准用矿山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性质或两个不同厂家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和非矿山许用炸药。

2、井下使用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3、运送炸药、电雷管必须分离装运,并由放炮员、安全员负责押运。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5、放炮员在井下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放炮员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库房守卫管理:

1、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2、库房守护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3、库房禁止一切与民爆物品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4、库房周围1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放炮。

5、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报告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销毁管理:

1、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后残留的爆破物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确认失效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销毁规定及程序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

2、销毁民爆物品一律在无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进行。

3、销毁必须采用焚烧或溶解法。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4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地区,是经济特区和国家率先实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试点城市之一。这一重要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多年来,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从讲政治的高度、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为保证深圳市生产建设所需危险化学品的供应、确保一方平安作了艰辛的探索,取得较好效果。现把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大胆创新

物资行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卖不管运”的经营方式,容易在运输环节发生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和风险,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如何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有序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营销方式和运输模式,已成为新形势下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时代的要求,又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一问题,公司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同志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潜心研究和探讨危险化学品现代营销方式,在认真总结成立深圳市首家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大力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高起点、严要求、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提出打破传统做法、推行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运输“三统一”的构想。为了推行这一构想,我们多次主动向政府、贸管、安委会、公安、交通、城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同和鼓励,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了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

二、整合配送网点,构筑现代物流体系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们把原来分散在深圳市区、宝安、龙岗两区的117个小仓库全部撤并,根据特区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情况,重新布局、重新规划、合理定点,先后投资一千多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改造了布吉中心仓库,新建了盐田、深云、坪山、龙西、水田、潭头、雷公山等七个分库,每个仓库都安装了闭路电视和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分类管理、分类配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了以往储存零散、管理困难、运输环节复杂、事故隐患较多的不稳定局面。

为了真正实现统一储存、统一销售、统一配送的构想,形成既与形势发展相适应、又与政府要求相吻合的危险化学品现代物流体系,2001年9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首家危险品配送有限公司,在贸管、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全市所需危险化学品实行配送供应,开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统一配送的先河。注入资金300万元,更新购置了大小配送车辆21台,其中5吨车1台、2吨车3台、1.5吨车6台、1.25吨特种车11台;配备从业人员70多人,其中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17人。

三、健全机制,依法管理,全员持证上岗

成立配送公司,向最终用户实行危险化学品配送制,是从三级管理向一级管理的转变,不仅涉及到社会上的各个方面,更涉及公司本身的构架、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培训、配送线路的规划、库房的增建和生活设施的改造、安全管理的监督、危险物品的回收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必须认真一一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把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起来,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工作千头万绪,安全至关重要”。这已是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识,也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永恒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了以 董事长为组长、有公司领导、办公室、人事部、保卫部、财务部和民爆器材专卖公司、危险品配送公司及仓库负责人参加的安全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8人。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保卫——经营部门——仓库”四级安全管理模式。公司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保卫部门对各仓库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整改工作,组织学习安全知识和岗位培训;民爆器材经营部、专卖公司、配送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储存、配送、退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对仓库从业人员的管理;各仓库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现行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一整套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包括储存、销售、运输、配送管理)和操作的规章制度10项172条,建立了从经理到各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货物、车辆、人员进出仓库,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定期检查,随时巡视,通过组织、制度的保证和现代技术的运用,确保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建立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掌握各用户情况。四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有车辆进行检测,对不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作了报废处理,在用车车况全部达到一级标准。五是主动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分期分批对公司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业务员、押运员、装卸员等危险品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正规的岗位培训,公司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现在,我公司已成为深圳市场地充足、仓库规范、资金雄厚、装备精良、人员过硬、安全系数高的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

四、优质服务,确保一方平安

发挥“三统一”在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最大作用,既给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实行“三统一”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为达此目的,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充分研究、仔细分析,还多次组织到香港、国外学习考察,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情况,对每项环节、每道程序均加以分解落实,制定出不同区域及施工单位的配送方案。

从2001年9月开始,对全市100多个施工单位和省内300多家电镀企业提供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的配送服务,为了做到快速、高效,早上天亮装车送货,傍晚结算退库,实现用户“零库存”。这样,既保证了用户的需要,又节省了用户建库、守库、运输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降低其生产成本,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不安全因素,减少了运输环节的风险。经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营部门及仓库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克服了一个个困难,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建立起了配送服务网络体系,为用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无节假日的配送服务。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先是在二线特区内试点运行半年,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这项业务自开展以来,既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给用户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从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收到预期效果,政府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这一举措与香港地区及先进国家民爆器材的配送管理处于同等水平,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安监局、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沿海大中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的责任管理部门也因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而受到上级给予记集体功的嘉奖。

总结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体会有二:一是要坚持。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要确保。就是确保依法经营,急用户所急,保用户所需。

对于如何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做到安全、有序,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管理,从严要求,留强汰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也维系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不得有半点疏忽和麻痹。所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经营,从严管理,有序运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对不合资质或者零散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运输队伍,要予以整顿、撤并和取消。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四条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6

以PVC、PE微孔发泡和EVA注塑类拖鞋为代表的塑胶加工这一工业项目,早期因生产设备简单、工艺流程简单、初期投资少、利润丰厚的特点,特别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这些企业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的厂房多数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厂房结构不合理,火灾隐患大,从业人员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基础设施匮乏,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笔者通过基层消防工作的经验和对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调研,结合工作实践,研究和探讨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此类企业消防工作的对策。

2.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消防现状

经过深入的调查,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火灾隐患较为严重,消防工作的很多方面处于薄弱的状况,一旦发生火灾,经营者往往只能望火兴叹、束手无策。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消防基础建设差,存在较多火灾隐患

由于个私塑胶加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企业大多数处于农村,厂房建设没有进行整体的规划,造成建筑布局不合理,而且连片建设,造成一些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主要有:

2.1.1消防水源匮乏

一些农村原本河网纵横,池塘遍布,水源丰富,因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许多池塘、河流被填埋、圈占,致使天然水源极度匮乏。加上,农村地区市政消火栓管网普遍尚未建设,村民自行装设的少量消火栓因水量少、水压低,口径不匹配等原因,遇上大火便无法发挥其作用。消防水源的匮乏使消防队到场后灭火救援工作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极大的影响到战斗进程。

2.1.2道路非常狭窄

很多农村未设置消防车道,村巷路口设置路障石墩,或道路边常停放一些集装箱货柜车,导致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造成交通堵塞,甚至消防车无法到达火灾现场,给及时地进行火灾扑救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2.1.3建筑物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

众多的生产企业采用钢结构建造厂房、仓库而未涂防火涂料保护,更有甚者使用木结构房屋作为生产厂房或仓库,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极易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由于无序的建设,厂房之间往往“亲密无间”,一些仅存的狭小空地也常常作为塑胶边角料的堆场,为火灾的蔓延扩大创造了条件。

2.2厂库设计不规范,自防自救能力差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生产厂房、仓库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由于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企业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主要有:

2.2.1厂库合一,仓库火灾隐患众多

原料、成品仓库是塑胶加工企业的重要部位,但业主往往只重视防盗措施,却忽视防火安全,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仓库与车间混杂,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二是仓库内货物堆放不规则,垛距、灯距等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三是仓库内使用敞开式货梯,破坏仓库的防火分区。

2.2.2固定消防设施缺失

建筑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很大一部分生产厂房是租借他人厂房进行生产的,这些厂房本身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设置必需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以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一些企业配置的灭火器材,存在型号不对、数量不足等问题,发生火灾后很难有效扑救,致使小火酿成大火。

2.2.3人员密集,疏散宽度不足。

塑胶加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求厂房必须有一定的疏散宽度,但实际情况却是厂房疏散宽度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加之材料及半成品常常堆积在疏散走道上,占用疏散宽度,原本不宽的疏散走道更显得拥挤,发生火灾后,往往造成疏散困难。

2.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员工消防意识薄弱

一些塑胶加工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部分企业尽管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内容简单,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得力,形同虚设。主要体现在:

2.3.1塑胶边角料堆场管理混乱

由于塑胶加工行业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会产生大量的塑胶边角料,运不走的边料大多在自家的庭院前后随意堆放,存在着无消防水源、值班巡逻人员不足,用火用电混乱、防火间距不足,甚至还有随意焚烧边料的现象,变成火灾高发的一个温床。

2.3.2用火用电管理混乱

塑胶加工行业是一个高耗能行业,用电量大,电气线路老化、随意搭接的情况较为普遍,因电线短路、超负荷、漏电、接触不良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2.3.3员工消防意识薄弱

塑胶加工企业工人经简单培训后即可上岗操作,因此,这些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消防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许多员工不会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知道如何拨打火警电话,他们对塑胶边料、贴合剂等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为麻痹,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识和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3.4超负荷运作易导致事故

塑胶加工企业一般是按订单进行生产,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任务,业主经常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机械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工人精力跟不上,“人困马乏”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3.改进个私塑胶加工企业消防工作的防范措施

根据目前状况,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是不现实的,要从实际出发,走多样化监管的道路,逐步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走上规范合理的发展道路。

3.1要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个私塑胶加工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光依靠消防监督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以镇(乡)、村机构为主体,由消防监督部门牵头,联合工商、供电、劳动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落实镇(乡)、村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起一套家家有人管、时时有人抓的管理网络体系,防火管理人员可由村干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乡(镇)、村干部组成。对新办企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加强审批管理,使其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已经开办的企业则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存在的火灾隐患从简单的改起,从容易的做起,对整改较为困难的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3.2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当好政府的参谋。

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实际,作出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对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方法逐一进行解决,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对一些重点隐患如:“三合一”、“多合一”的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并力求经济性和安全性的统一,调动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

3.3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作用,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

利用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企业比较熟悉,便于及时掌握情况的优势,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和“三基”工程建设活动,尽快培训一批能较好掌握消防业务技能的民警。消防监督机构同民警一起到企业进行消防检查,边检查边指导,使民警尽快适应消防监督工作,掌握具体工作要领,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公安局则要把派出所消防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或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派出所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民警的考核细则同民警的各项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各方面努力,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

3.4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个私塑胶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民办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联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这些队伍应配备有必要的抽水泵、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取水和灭火设备,并对人员、资金、装备配置、队员工资待遇、职责、管理方式、发展规划、执勤灭火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而这关键在于资金,基本可通过“政府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拿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等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盘活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个私塑胶加工企业防御火灾体系。

3.5广泛开展消防培训,大力普及消防常识,建立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按要求建章立制,督促制度落实到位。应着重从宣贯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入手,帮助业主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一套“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着力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1)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确定从厂部、车间、仓库到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各种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将原料、成品仓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以及人员密集车间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认真开展防火检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情况,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情况,并确定人员加强对车间、仓库的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保证企业,尤其是夜间加班赶订单时的消防安全。

(3)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检查发现或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企业主应从资金、人员上保证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车间与仓库的防火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