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同范例6篇

注销合同

注销合同范文1

一、签订销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二、销售合同范本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

规格、型号、牌号、商标

产地或厂家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注销合同范文2

【关键词】未遂形态;数罪并罚;法条竞合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理论争议

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到底是既遂犯还是未遂犯,在理论界争议颇大。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数额情况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存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情况,这种情况又可分三种状态:售出部分等于未售出部分,售出部分大于未售出部分(售出部分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售出部分小于未售出部分(如45万假冒注册商品中,已售30万,还有15万未售出)。这就出现一个犯罪行为中,其中一种形态构成犯罪,另一种未构成犯罪的情况,或构成其他罪的情形。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出现既遂、未遂并存状态应该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的争议

1.总则分析

在销售行为中只售出小部分,大部分商品未售出的,这种情况符合刑法总则未遂犯罪规定。行为人之所以购买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目的在于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以获得非法利益。即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实际销售出去或者实际销售还未达到较大的程度,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仍然已经发生,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未能达到完成形态。[1]这与刑法总则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规定一致,故该行为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无疑,若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存在,则是对刑法总则原则的否定。

2.分则分析

总则规定所制约的是刑法所有罪名。虽其对每个罪名均有约束力,刑法定罪量刑却直接依据刑法分则,分则认定基础以既遂为标准,排斥未遂存在,如盗窃罪中盗窃数额,需超过分则所规定具体数额才定罪处罚。故虽然根据总则规定未遂构成犯罪,但分则以既遂定罪处罚未遂不量刑。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即分则与总则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概念,应以分则定罪量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才处罚,即既遂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不存在未遂情况。

3.司法解释分析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中可得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存在未遂情况下,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情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只需达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从而得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他罪的未遂状态。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未遂形态

行为人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是伪劣产品时,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若未售出部分超过15万元,可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构成是以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为定罪标准,有关犯罪数量、犯罪金额和犯罪情节仅仅是犯罪量的表现形式,是犯罪构成之外的因素。故得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销售数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既遂标准,而非其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并存的状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形态如何定罪

(一)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不并存

有学者认为,一个行为只存在一个犯罪状态。行为最后的结束状态是既遂的,则以既遂定罪处罚,若行为最后的节点是未遂状态,则以未遂定罪处罚。[2]本罪销售出去的行为才是法律评价对象,本罪中若非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则就为未遂,不存在既遂未遂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一行为不只一形态,形态是一种状况。然我国刑法对罪名规定中既规定了多行为导致多个状态,如多次盗窃行为,有的盗窃成功的为既遂,未成功但盗窃对象数额较大的定未遂。同样也规定了一次销售行为有的既遂有的未遂,不同在于定罪量刑上是重罪、既遂和未遂相互之间的吸收,而非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不能并存问题。

(二)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未销售出去的商品被销售出去的商品所吸收,只以既遂定罪处罚。我国关于犯罪既遂判定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准,也即“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3]当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被销售出去时,国家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已受到了侵害,尚未销售出去的也对客体产生侵害,但这种侵害在既遂行为中已评价,若法律再将未遂行为定罪,则出现重复评价情况。故既遂行为可吸收未遂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是按照销售的情况而定,售出部分构成本罪入罪标准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定。未售出部分不构成犯罪的,则以量刑情节论;未售出部分构成犯罪的,则看其销售金额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刑罚的哪一格,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以处罚重的定,另一形态也以量刑情节考虑。但是我国刑法中的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规定,存在于吸收犯之中,吸收犯的前提是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本罪是指一个销售行为出现多个形态,导致罪名选择上的冲突,而非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吸收。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按法条竞合处罚

(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构成标准说认定。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4]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意识外因素没得逞,出现了部分售出部分未销售出的状态,在两者均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侵犯一个客体,实施一个销售行为,为实质的一罪,数罪需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而在未售出的也构成犯罪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不能用数罪处罚。本文分析的情况属于同种中的既遂和未遂,没有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一个销售行为导致既遂和未遂结果,只能以一罪处罚的情况,导致了以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处罚的争议。区别在于想象竞合是数个犯罪结果罪名上的竞合,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结果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在销售假冒不合格的注册商标商品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伪劣产品,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伪劣商品案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从一重罪处断。[5]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际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理。[6]

(三)既遂和未遂形态应该法条竞合论处

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言,区分一罪数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否为合格的产品。若行为人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则其未销售出去的部分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罪处罚,只有在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时,才可能出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者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情况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法条竞合关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上的交叉或者重合关系,是区分构成想象竞合还是竞合的关键。[7]想象竞合是产生数个结果,而法条竞合是一个销售行为导致一个既遂和一个未遂的状态,只不过从不同的法条上分析,对两种状态存在不同评价,这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是由于两罪名之间的交叉重叠导致。其中销售的伪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即属于伪劣商品之一,这就是两个法律条文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之间的部分重合关系,所以销售伪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应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应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故而得出在销售伪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售出部分小于未售出部分,且未售出部分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参考文献

[1]姜传伟,于东业,陈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J].法制与社会,2009(08下).

[2]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4,417.

[4]赵秉志.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0.

[5]杨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疑难问题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7(5).

[6]赵秉志,许成磊.侵犯注册商标犯罪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2(3).

注销合同范文3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我认为以上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和假冒商标罪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二是,在量刑问题上是选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法条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当然,第一个问题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关于上述两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在生产阶段,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且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许可,直接将注册商标贴附于其生产的伪劣产品上,比如用附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矿泉水瓶等装自己的劣质酒水,这个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在同时并行在一个行为过程中。因此,我认为在生产阶段,行为人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在量刑上,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法条处罚,即根据不同的非法经营数额确定法定的量刑幅度,从而判断何罪更重,并且由于行为人在生产伪劣产品的同时还假冒注册商标,这一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次,在销售阶段,如果生产者在生产伪劣商品后又自己销售该产品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包含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在这种行为人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的情况下,行为人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犯,在量刑上仍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生产行为,只是在销售伪劣产品时为了使产品推销出去,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即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过程时,该怎样定罪量刑呢?比如销售者在自己的化肥中掺杂泥土,进行销售,由于没有知名度销路十分不好,后销售者为拓展销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贴附于自己的化肥包装袋。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个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并不是合二为一的而是独立的行为过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是两个罪。但是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是销售自己的伪劣产品,因此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标准。但是我认为这种量刑方式并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都是多档法定刑,本文以第一档法定刑为例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更重,按照从一重的处罚原则,行为人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中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假冒了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且这些商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人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仍按照其法定刑定罪。显而易见,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销售伪劣产品与行为人仅假冒注册商标,两者的最高法定刑是相同的。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如果将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则最高法定刑则会提高到五年。随着现代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愈加猖獗,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刑法不仅应当在定罪上予以明确,更应在量刑上加大打击力度才能起到一般预防目的。因此,在上述成立牵连犯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数罪并罚以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实践案例中常发生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也是伪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在理论界十分具有争议。学者观点基本集中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且这两个法条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当视为法条竞合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侵害了两个法益应当视为想象竞合犯。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犯是关于刑法法条之间的关系理论,即立法者基于某种特殊考虑,将一个行为从相关行为中分离出来规定新的罪名,形成普通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法条竞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即重合关系。一种是一法条的部分内容是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即交叉关系。第一种情况下法条是完全的包含关系,形成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是无争议因此两者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第二种情况下能否构成法条竞合则产生很多争议。在第二种情况下,我认为部分重合的交叉关系是可以构成法条竞合的,但是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交叉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叉关系,并且要构成普通条款和特殊条款才能成立法条竞合。就本文讨论的情况下,我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没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一定是伪劣商品,而伪劣产品也不一定假冒了注册商标。法条竞合关系是法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采取了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销售伪劣产品,也只能说明行为人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这两个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能说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此,这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本文认为一个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也是伪劣商品的,是一个犯罪实行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法益,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按照刑法理论学界通论,在量刑时是应按照重法条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注销合同范文4

关键词:企业;市场营销;竞争力

市场营销作为企业产品销售的主要环节,市场营销策略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产品的销量。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应当注重市场营销的创新,不断提升自身市场营销的竞争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一、当前企业市场营销存在问题

(一)企业市场营销观念落后。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时,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对买方市场的需求分析,市场营销观念相对落后,仍然采用传统的生产观念与产品观念来开展市场营销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一直模仿他人的生产经营方法或采用传统的营销方法,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我国很多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过程中,较为注重营销业绩,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产品的售后服务建设,同时较为注重营销人员的单独营销能力,忽视了营销人员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销售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

(二)市场营销策略缺乏特色。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时,营销发展战略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营销竞争力。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时,未能有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营销战略,使得企业市场营销缺乏特色,无法制定合理的营销方法。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市场面临着国内经济竞争和国际化市场竞争双重竞争,企业一旦未能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市场营销策略,难以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

(三)缺乏市场营销创新能力。目前,社会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逐步代替工业成为了最有力量的竞争力。知识经济时代为企业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才能在知识经济时代不断发展。企业市场营销创新是企业重要的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缺乏市场营销创新能力,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仍然沿袭传统的营销模式,难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营销水平。

二、提升企业市场营销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注重市场营销观念创新。市场营销理念时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指导,对于提升企业市场营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应当注重市场营销理念创新。市场营销观念会随着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市场营销观念,树立以产品、服务质量竞争为主,价格竞争为辅的营销理念。企业应当将竞争转向非价格的竞争,包括通过产品的品种、质量、性能、专利、品牌、款式、特色以及包装等各种促销活动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同时,企业也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顾客提供更好、更有特色或者更能适合顾客各自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提升企业市场产品销量。

(二)落实营销策略优化。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过程中,产品营销策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对此,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时,应当落实营销战略的优化。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当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产品类型进行更新,以满足消费者和客户的多种需求。同时,企业也应当利用网络经济环境,了解消费者的更多个性化消费需要,以便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服务。此外,企业还应当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高实效性,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以便消费者在第一时间看到最佳价格,促进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实施。

(三)创新市场营销管理。目前,很多企业在市场营销管理中,较为注重业务量,一定程度上上忽视了营销行为质量。对此,企业应当注重市场营销管理的创新,不断加强营销行为质量。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管理时,应当注重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在市场营销体制中融入新的管理理念,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发展动向,同时注重产品的策划和设计,降低企业营销成本,提升企业营销效率,扩展企业业务,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提升企业市场产品销量,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结束语:目前,我国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时,仍然存在着市场营销观念落后、市场营销策略缺乏特色以及缺乏市场营销创新能力等问题。对此,企业应当注重市场营销观念创新,同时落实营销策略优化,并不断创新市场营销管理,提升企业市场营销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注销合同范文5

关键词:物流服务;营销管理;创新

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物流业迎来了大发展的时代,成为朝阳产业显示出勃勃的生机,并逐渐成为我国企业中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呈现知识化、集约化、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正在蔓延,物流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为此,创新物流服务的营销管理,成为物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一、导入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营销物流与物流营销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营销就没有物流。加强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才能有效地承接客户的营销物流的外包服务。导入营销组合就是指物流企业要导入4Ps,即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地点)、Promotion(促销),加强和改善营销管理。

(一)物流服务的产品策略

物流业是服务性行业,其产品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差异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具体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物流解决方案等,甚至包括采购、销售、结算、订单处理、数据传输等诸多的服务项目。物流企业的服务产品策略要注意以下问题:如何设计、开发个性化的服务项目,根据物流市场需求和本企业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服务产品或产品包的质量,进行专业化经营,进行精细化服务;在学习、复制大型物流企业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同时,要注意研究大公司服务的盲区,根据“长尾理论”去开拓“蓝海”,寻找新的服务模式、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加强物流作业现场管理,增强“安全、快捷、优质”,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

(二)物流服务的价格策略

价格是市场敏感的神经,是交易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当今的物流业是竞争较充分的行业,按照迈克尔・波特五力的竞争理论,物流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就决定了物流企业在承接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时常常采用需求导向订价法和跟随定价法,跟随定价法实质上就是随行就市定价法,就是跟随物流大公司定价,定价时还应结合竞争者的价格水平、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的特色、顾客的物流特点、本企业的发展战略等来确定。高利润不等于高定价,物流企业价格策略要注意以下问题:按照物流“5R原则”,价格要定得适当,要注意双赢和多赢;加强企业内部的价值链管理、提高物流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节省交易费用,增加规模效益;利用边际成本、边际效益理论,提供具有保值、增值服务摊低成本、提高利润率。

(三)物流服务的渠道策略

渠道为王,任何一个企业都要建立一批关系相对稳定的客户群,物流企业要有一个或几个服务需求较大的核心客户,与其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甚至与之结盟,成为其供应链中的重要一员。良好的渠道策略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开展关系营销,对重点客户、核心客户,进行重点公关,由专门的部门或高级别的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围绕核心客户物流特点和要求,量身定制物流方案、设计物流操作流程、安排物流作业;开展顾问营销,加强“一对一”、“门到门”的服务,给客户当物流参谋,做到Just in time和快速反应,高效率地为其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加强客户资源管理(CRM),注意与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使其成为一个节点,建立合同导向的稳定合作关系,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签订专门的物流服务合同,固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物流无国界,物流企业不一定非要做国际物流业务,但不可没有国际物流的视野。

(四)物流服务的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是指物流企业利用各种方式与客户实现有效沟通、向客户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引起客户的兴趣,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各种措施。它包括了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等方式。促销策略有推动策略与拉动策略之分,物流企业主要运用推动策略,即运用人员推销的方式。运用此策略要有以下关键点:加强物流营销人员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研究,运用SPIN营销技法,了解客户需求,并满足客户需求。促销策略还有特别强调一点,物流企业要尽可能利用优良服务的口碑做广告。

二、优化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4Ps从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方提出的4个营销要素,为了更好地体现以客户为中心,以顾客为导向的营销理念,在企业营销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1990年,美国学者劳特朗教授提出了优化传统营销的4Ps并与之对应的4Cs理论,物流企业在优化营销组合时要注意策略。

(一)明晰4Ps与4Cs的相互关系

劳特朗从客户角度提出的4Cs营销理论,意指忘掉产品关注顾客(Consumerwants)。

忘掉定价,关注顾客愿意付出的成本(Cost);忘掉渠道,关注顾客方便(Convenience)。

忘掉促销,关注与客户沟通(Communication)。事实上4Ps与4Cs不是互相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其意是物流企业在进行产品、价格、分销、促销决策时,要关注客户的需求、成本、便利和沟通等要素。

(二)学会从客户角度思考

物流企业输出的产品是服务,这种无形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是合二为一的,没有明显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的界限。服务本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且更强调个性化、人性化,它的质量水准同顾客的感受价值有很大关系,所以物流市场的差异化程度也比较大。物流营销要深入了解客户中去,做顾客的朋友和战略伙伴,了解、预测其物流服务的需求类型和变化趋势,要加强换位思考,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建立有效沟通的机制和管道,力所能及地为客户提高价廉质优的物流服务、增值服务,积极地、主动地、努力地把与客户的上帝关系变为供应链的盟友关系。

三、创新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劳特朗认为4Cs是消费者导向的,提出“4Ps退休,4Cs登场”,对此,传统营销体系的领头人菲利普・科特勒则针锋相对地提出4Cs与4Ps是相通的。世界是多极的,事物是多维的,营销既可以从4Ps角度来思考,也可以从4Cs角度行动。加强和改善物流企业的营销管理需要创新,要重视市场方面的4Ps与4Cs,还要重视人力资源(HR)方面的4Ps与4Cs,4Ps即Personnel(营销人员)、Position(职位)、Performance(绩效)、Payment(薪酬);4Cs即Culture(文化)、Cooperation(合作)、Creativity(创造力)、Credit(信用)。

(一)创新营销管理4Ps

营销人员Personnel是物流企业的核心资源,也是物流营销重要力量。物流营销的内部管理要以人为本,即尊重营销人员的人格,了解员工精神和物质需求;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增强其方向感、使命感和驱动力;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合作精神,强化全员营销的观念,发挥企业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1+1>2的营销管理效应。

营销职位(Position)是现代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的工作,涉及到营销队伍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额,并在《营销人员职位明书》中描述各级各类营销人员(who)、明确职责(what)、意义(why)、对象(whom)、时间(when)、地点(where)、如何干(how to do)、营销任务(how many)、营销成本(how much)以及后果(how about)。《营销人员职位明书》是企业进行目标管理(MBO)的需要,也是进行关键业绩指标(KPI)考核的依据和基础。

营销绩效(Performance),企业的营销战略和营销计划都与营销人员的工作绩效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在市场上无论是实施一体化战略还是多元化战略,必须加强营销绩效考核,根据目标管理(MBO),一是企业要加强对营销队伍的整体绩效考核,二是营销部门要加强对营销人员个人或小组的营销业绩考核。根据平衡计分卡(BSC)的战略导向,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营销额、利润额、利润率、资金利润率、履约率、诚信度、敬业精神、市场创新、客户关系、营销服务等方面得到技术指标。需要强调的是,绩效考核无论是按月、季度,还是按年,一定要加强过程管理。

薪酬管理(Payment)与营销绩效挂钩,一般物流营销人员的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任务工资和奖励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是货币形式,也可辅之股权和期权。需要指出的是,薪酬不仅仅是对营销人员劳动消耗的补偿,而且也是一种激励手段,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鼓励营销人员多劳多得。

(二)创新营销管理4Cs

企业文化(Culture)是企业所形成的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营销人员要认同企业文化,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利润价值、顾客价值高于自身价值。顾客满意是企业价值观的重要的内容。优秀的企业文化不但塑造和丰富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了顾客的忠诚,而且优秀的企业文化还能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团队精神和企业的凝聚力,员工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挖掘,全体员工在极强的创新精神的鼓舞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各种资源得到最佳配置,效用得到最好发挥,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会发挥到最强。

合作(Cooperation)是物流营销的基本过程。一方面就企业内部而言,营销人员不仅要与其他营销人员合作,还要同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质检、财务等部门人员合作;另一方面不仅要同中介人、客户合作,还要同商检、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合作,因此,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员,应该是一名善于与人多方面合作的高手,通过合作有助于客户成功,才能达到“双赢”或“多赢”的境界。

创造力(Creativity)是物流营销的重要特征。创造力与人格特征、人的潜能有密切关系,其行为表现为变通性、流畅性和独特性三个行为特征,而本质特征是创新。21世纪是一个以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物流服务需要通过观念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营销人员通过创新打造企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信用(Credit),西方人将其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无论作为授信人还是作为受信人,重合同、守信用是一种基本行为准则,“言必行、行必果”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道德要求,营销人员要尊重有关“承诺”的国际惯例,提高履约率,同时在加强客户管理(CRM),注重信用调查,反欺诈,防范信用风险。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和物流全球化的大潮,给物流服务带来很多发展机遇,也带来很多挑战与威胁,应对的重要方略就是加强和改善营销管理,注重4Ps与4Cs的营销组合,整合各种资源,真正导入营销组合,优化营销组合,创新营销组合,方能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做大、做强企业,赢得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周勇,郑智.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营销创新[J].商场现代化,2006(16).

2、张席洲,魏文术.企业物流营销组合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06(27).

3、刘鹏飞,谢如鹤.论物流与市场营销的关系[J].商业研究,2007(2).

4、陈永平.第三方物流企业需重视营销管理[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7(6).

注销合同范文6

一、销售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特征。至于销售的形式,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是市场销售还是内部销售,是收取金钱还是实物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笔者认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是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像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3.销售的着手和完成的认定

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着手,虽然理论上没有探讨,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从理论上讲,销售行为的实行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如果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销售者在购买者出现之前为了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而实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销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有销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能认定其销售行为已经着手。具体来说,就是销售者与购买者达成商品购销的合意。如果销售者虽然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销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接受,那么,由于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销售行为还不能着手实行。因此,不仅实践中存在的为了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而实行的招揽购买者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那些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行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大多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对于后种情况,并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是销售的预备行为。如果销售者在实行这些行为之前已经找到购买者并与其达成了购销合意,就应当认定销售者已经开始实施了销售的实行行为。

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完成问题,理论上通行认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行为人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且实际所获的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笔者基本上赞同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认定本罪销售行为是否完成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能否认定销售行为已经完成?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属于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形态,但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为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应当对其区分两种情况而分别认定:行为人先行收取的定金未达到刑法对本罪要求的销售金额较大程度的,属于销售行为未完成;但如果行为人先行收取的定金已达到刑法对本罪要求的销售金额较大程度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因为,定金具有可以抵付货款的性质,在实质上可以等同于购买人向销售者支付的部分货款,将其认定为行为人获取的销售金额应不成问题。

第二,购买者与销售者已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能否认定销售者已完成了销售行为?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从销售一方来看,既然商品已经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销售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从购买一方来看,虽然该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往往还没有转移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已经拥有了提取该批商品的权利;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情况中销售的主体活动已经完成,其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现实的损害,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销售完成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本质的不同。因而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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