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例6篇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1

然而,也有人对《保训》篇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有学者据“文王”只是姬昌“谥号”,不可能给太子姬发作“训”,说:“姬昌在去世前只是商朝的‘西伯侯’,其地位远不如太甲时代的伊尹。”因此,姬昌临终前留给继承人姬发的“只能是遗言,而不可以是‘训”’。当然,李学勤先生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虽然整理委员会将此篇定名为《俐训》,李先生还是比较谨慎地以《周文王遗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即便如此,因为“周文王遗言,史无明文”,而且竹简下葬的战国中晚期“竟无一人提及”,尤其是思想内容比较接近的子思学派也“全然不知文王曾有讲‘中’的遗言”,由此而使人产生出质疑。其实,这里所采用的是“默证法”,与20世纪初期疑古学派的手法如出一辙。当然,并不是说“默证法”没有其合理性,只是使用时要注意“应用及其适用之限度”的标准,20世纪20年代张荫麟先生就已给学者们提出了警示。而真正要解决《保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研究上古文化的价值,就不能单纯运用“默证法”一味地否定,关键是要对古书材料的来源、形成以及流传有清晰认识。

首先,古代有专门记录帝王、诸侯言行的史官。诚如《汉书・艺文志》所说,古代“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礼记・玉藻》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记之。”《保训》属于先王政典,与《尚书》、《逸周书》、《春秋》等资料的来源一样,应当都是出于史官的记录。这些原始材料被藏于“秘府”,有些特别珍贵的历史记录甚至藏于石室金匮,就像现今的案件书记员、档案管理者要保守机密那样,记录此种文献的“诸史与百执事”同样要保守档案的机密。以《尚书・金滕》的记载为例,只有等到成王“启金滕之书”时,关于周公的当初记录才揭开真相。然而,事实上,有许许多多文献并没有如此“幸运”,它们可能没有公诸于世就遭到焚毁或长眠于地下。《保训》篇之所以不为当时及后来先秦诸子所知,其原因也极有可能与此有关。虽然《保训》不为时人所了解,但“地不爱宝,今日得见”,地下文献的相继出土,使我们能够目睹前人所无法偶遇的珍贵资料,不得不说是我们的“幸运”!

就目前学者们所公布的信息来看,清华简同上博简、郭店楚简一样同属于战国时期的楚系文字写成。只是当前对这2388枚竹简尚未有大体的了解,因此尚无法做出整体判断。就《保训》以及周武王在文王庙举行“饮至”时,武王、周公、毕公等人所做的乐诗来看,应该涉及到周代礼乐文化中较为核心的一些内容。同时,既然这批竹简有可能出自南方楚地,这也是对“王官失守,学在四夷”最好的注脚。其实,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不但南方楚地,而且秦国、三晋及燕国等地也肯定有孔子及后学所没有见过文献资料。这些资料极有可能是被散在四方的王室史官所带去的秘府档案。在交通及信息极不发达的春秋战国之世,没有到过这些地区的儒者们何以能够全部见到?《保训》篇的发现,说明至少在当时的南方,已有了子思学派所没有见过的文献资料,这也为学术界重新思考先秦时期思想文化带来新的契机。因此,要对上古三代文化进行研究,就要对上古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古书的成书、流传有比较清醒的认识。

其次,这些流传于世的大量历史记录,上古三代尤其是重视以史为鉴的周人又进行了怎样的处理?这应该说是尚未得到人们给予充分重视的问题。而传世文献中则有着明确地记述,《周礼-地官司徒》说,师氏“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郑玄在注解此语时说:“教之者,使识旧事也。中,中礼者也;失,失礼者也。”即主管教化的师氏将史官的相关记录进行整理,使那些有利于社会教化的“中礼”与“失礼”的过往之事传授给子弟,使他们懂得为政治国之道。只是过去受疑古思潮的影响,学者们将《周礼》视为“伪书”,对其中的相关记载更是视而不见,所以使本来较为清晰的问题变得朦胧甚至不可解。《保训》的发现与释读给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此语的良机,同时也为学者解开对此文的疑惑带来新视角。

虽然“诸子出于王官”受到近代以来学者的质疑,但是上古三代迟至周代,学在王官的教育体制仍为学者们所普遍认可。既然如此,用什么样的教材来教育后世子孙,就成为摆在周王室面前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周官》规定,“师氏”应为负责编订“教材”的主管。他所利用的资源也应该主要是由史官记录下来的那些历史事件和一些口耳相传的故事。尽管最初哪些事件被选中,哪些又被落选,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但只有那些经得起历史锤炼的文献才成为“经典”而广为流传。面对诸多的历史典籍和经典故事,师氏在整理时一般也尽可能地尊重历史实际。如《尚书》中的诸多名篇,有的以“曰若稽古”,有的以“若日”,更多的则采用了“曰”的表达方式,这应该是文献的整理与编辑者向后人透漏的文献存在的真实状况。以时间而论,《尚书・伊训》的成书肯定在前,《保训》在后,而记录者则实事求是地将前者以伊尹“曰”的口味训导太甲,而后者只能是“王若日”。这也回答了学者对《保训》相关内容及成篇问题的质疑。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2

[关键词] 秦二世元年文告;《赵政书》; 《史记》纪事;抵牾;释解

[中图分类号] K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5)03―0017―04

Abstract:A piece of wooden tablet carrying on Edict of the First Year under Reign of Emperor Qin II was discovered from ancient well No.9 at Tuzishan, Yiyang, Hunan. This edict not only involves the legitimacy of throne of Emperor Qin II, but also has been linked with Zhaozheng Shu in bamboo manuscripts collected by Peking University. There exists record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se two unearthed documents and Shi Ji. History research should provide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for this contradiction rather than simply modify the narrative framework of literature handed down from ancient times according to unearthed documents.

Key words: Edict of the First Year under Reign of Emperor Qin II; Zhaozheng Shu; records of Shi Ji; contradiction; interpretation

秦王朝的暴亡及其原因,自汉代以来就是一个引人关注的历史话题。其中,秦始皇在东巡途中病死沙丘之后、胡亥在赵高的主导之下通过篡改秦始皇的遗诏而得以登基成为秦二世皇帝,是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样的说法,在《史记》的《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中,有翔实的记载,并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秦二世皇帝的即位是政治阴谋的产物、不具备“合法性”,是读史者耳熟能详的历史定论。在传世文献中,确实不见与之不同的记载,自然也就无从出现不同的观点。

但是, 2013年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的“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在9号古井出土的简牍中,有一枚秦二世元年的文告(J9③:1)。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考古发现――“秦二世元年文告”把秦二世即位是否具备“正当性”的问题,提了出来。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与讨论这个问题。

这次重大考古发现的主持人、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张春龙先生认为:简文内容是秦二世继位后第一年的第一个月颁布,文中强调继位的合法性。其部分内容可与北京大学汉简牍中的《赵政书》互相印证。这份诏书,甚至可以称之为“秦二世登基诏书”,其中所刻意强调的“朕奉遗诏”之说,确实提供了与《史记》的记载不同的史料来源。在2013年年末的集中报道中,张春龙先生的这段话,被多家媒体做过取舍不一的多次引用。

在见到相关报道之后,我曾经与张春龙先生通过邮件讨教过有关问题,受益匪浅。2014年8月在成都市参加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的年会时,我提交的会议论文――《史记・秦始皇本纪 研读新知》中,就涉及到了对这份“秦二世元年文告”的历史学背景解读。最近一个阶段,我有意修订年会论文以图投寄发表,才注意到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的《简帛网》上已经刊发了吴方基、吴昊两位的文章《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而且作者的基本结论“可见胡亥诈立一事,民间多有耳闻。” “综上所述,胡亥是通过赵高、李斯矫诏得以继位一事以及继承皇位的不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吴方基,吴昊:《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http//.cnl/时间:2014-05-27与我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我2014年在撰写年会论文时确实未曾注意到该文的存在,在学术史的梳理上出现了欠缺,实在是惭愧。考虑到两位吴先生的在一年之前,我曾经想过,本文不写也罢。后来想到,即便是结论相同的研究文章,倘若在论证的思路上有所不同,内容上有所补充,应该还有继续讨论的价值。故将有关思考重新整理,草成本文,请方家指教。

一 “秦二世元年文告”释读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讨论问题,先把这份“秦二世元年文告”,录出如下: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背)

这份“文告”的正式公布,是在2013年11月23日在湖南长沙举行的“湘鄂豫皖楚文化研究会第十三次年会”上。公布的用语是《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简牍》(此处的文字,依据网络上公布的为据,但是,有两个逗号,我参以己意,调整为句号,说明见下)。随后,包括主流网站在内的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这一重要发现。可以参见:

A/《湖南出土简牍发现秦二世奉诏登基文告》,京华网, 时间:2013-11-24 08:59来源: 京华时报;

B/光明网:http:///2013-11/24/content_9584484.htm;

C/新华网:http:///shuhua/2013-11/25/c_125754857.htm;

D/豆丁网

仔细研读文告的内容,按照我的理解,其在政治方面的重点是两个:

1.强调秦二世的登基是按照始皇帝的遗诏进行的,要害的文句是“朕奉遗诏”四字。此前的“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一句,只不过是铺垫式的官场文字而已,似乎不必深求其解。

“朕奉遗诏”的政治用意,确实如同张春龙先生分析的那样,是为了证明二世皇帝登基的合法性。如果这份文告所言属实,那么,秦二世胡亥就是秦始皇在生前所选定的继承人。自汉代之下,读史者所熟知的赵高主谋发起的“沙丘之变”,就是一个历史“假案”了。也正是因为如此,当“秦二世元年文告”被报道之后,一些并非专业研究历史的社会人士,就如获至宝,以为可以凭借这份地下发掘的最新考古发现来改写秦朝末年的政治史了。其实,现在出土所见的“秦二世元年文告”的内容与《史记》的记载不一致,只是一个“记事抵牾”的现象;如何解释这种抵牾,才是历史研究者应该做的工作。我们一直尊重地下出土文献的价值,是因为它们深埋地下,所以避开了后世人们出于各种动机的修改甚至是篡改。但是,绝不意味着只要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之间有不同,研究者就要一律按照地下文献的记载而质疑甚或改写传世文献。地下文献在其形成的过程中,“制造者”也会出于某种动机而歪曲历史甚或伪造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地下出土文献也要首先经过“可信性”的严格鉴定。研究者既不能被传世文献的虚假信息所蛊惑,也不可以对出土文献无条件地相信,而被其“愚弄”。对于“秦二世元年文告”与《史记・秦始皇本纪》纪事的抵牾,我们正应该秉持这样的思路,去做出比较、分析、判断。我的“释解”,详见本文下述。

2.公布了秦二世的“元年新政”的主要措施,意在显示新君执政治国的基本思路,特别突出其“惠民爱吏”的仁惠之政,意在笼络人心、稳定政局。关键词是“元年与黔首更始”。更始,是习见于秦汉文献的常用语,大致上与“变革”“更改”相当。在《史记》与《汉书》中,“与天下更始”之句,就出现在《史记・齐太公世家》、《汉书・平帝纪》、《汉书・食货志下》、《汉书・翼奉传》、《汉书・杜邺传》等文献中。两汉之交,还有“更始将军”、“更始”年号与皇帝的称号。后世有所谓的“改元新政”之说,是指新君嗣位之后,借着“改元”的布新之时,推出有别于旧君的新政。就这种类似于政治宣言的“套路”而言,这份出自于秦二世名义的诏书“元年与黔首更始”之说,应该是后世“改元新政”的直接源头。

秦二世诏书“元年与黔首更始”的主要内容则是:

(1)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2)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此处的句号,在原文中是逗号)

(3)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此处的句号,在原文中是逗号)

其中的(1)句,有两点要做出解释:1.从文献的位置而言,置于“元年与黔首更始”之前,故也可以理解为“过渡性”文字,而不一定是“更始”之政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至少“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应该是“更始”之政的内在要素。尚可存疑。2.其中的“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一句的确切含义,尚不明晰。尽管其中的对言之文“具矣”可以与下句的“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做出联想性思考,但是,前半句的真实内涵并不明了。或者说,我自己还不能做出通解。

其中的(2)(3)两句,是秦二世公开宣布的“元年与黔首更始”的主要内容,涉及缓刑、惠民、宽待县吏等三个方面。如果仅从这些宣示的内容来看,说秦二世有志于做个明君,也未尝不可。当然,其后不久的历史证明,他的“更始”新政仅仅停留在诏书上,完全不见付诸实行的蛛丝马迹。秦二世是亡国之君、愚蠢昏暴之君的历史定位未变。

二 北大竹简《赵政书》是否可以证成

“秦二世元年文告”臆说

如上所述,张春龙先生已经敏锐地发现了“秦二世元年文告”与北大竹简《赵政书》在内容上的关联性。这两篇出土文献,从不同的方面,对秦二世即位的背景,都给出了与《史记・秦始皇本纪》不同的记载。

关于北大竹简《赵政书》,现在公布的标准化介绍文字是:

《赵政书》,存竹简50余枚,近1500字。书中围绕秦始皇之死和秦朝灭亡,记述了秦始皇[简文称之为“秦王赵正(政)”]、李斯、胡亥、子婴等人物的言论活动,其成书年代应在西汉早期。书中的部分段落见于《史记》的《蒙恬列传》、《李斯列传》,但又不尽相同,有可能是司马迁撰写《史记》时参考的资料之一,具有史料价值。

《赵政书》中与秦二世诏书可以对比的文字是三支竹简,具体文字是:

昔者秦王赵正(政)出游天下,至白人(柏人)而病,病笃,喟然流涕长太息,谓左右曰:“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丞相臣斯、御史臣去疾昧死顿首言曰:“今道远而诏期(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王曰:“可。”王死而胡亥立,即杀其……

赵化成:《北大汉竹书赵正书简说》,《文物》 2011,6 ,第65页。

《赵政书》与《秦二世元年文书》的文字关联性,似乎构成了一个可以互证的关系:秦二世的即位是秉承秦始皇的遗诏行事,而不是如同《史记》的记载伪造诏书而夺得帝位。在某种程度上说来,似乎可以对《史记》纪事的可信性,提出“交叉支撑”式的质疑了。

北大西汉竹简的《赵政书》,现在还未曾公布,其书的性质是史书还是子书乃至于小说家言,还要等到文书公开之后,再做讨论而后定。到目前为止,根据学者私下交流得到的基本看法,似乎归属于“小说家言”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我们不宜于把《赵政书》的史料价值估计太高。如此,直到现在,我们还不能断言:《赵政书》与“秦二世元年文告”已经构成了共同质疑《史记》纪事真实性的“证据链”。

三 我对“秦二世元年文告”的解读

对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秦二世元年文告”中“朕奉遗诏”即位的内容,应该如何解读?本来就有不同的思路可以遵循 。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李斯列传》的记载,秦二世的继位,是“沙丘”的结果。即:秦始皇病死于沙丘之后,赵高充当主谋,游说了同行的皇子胡亥、丞相李斯,篡改了秦始皇的遗诏,逼死秦始皇所属意的长子扶苏,而假借始皇遗诏的名义,拥立胡亥继位,是为秦二世皇帝。

如此说来,秦二世的继位,是矫诏的结果,其统治权力的来源“合法性”是大成问题的。――几乎所有的传世文献,都在支持这个结论。

有关“沙丘之变”的文献记载,集中见于《史记》的《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是研治秦汉史的学者耳熟能详的,为节约版面起见,原文一律从略。 汉代前期的政论代表作贾谊的《过秦论》,也以部分笔墨,重点批判了秦二世的昏聩残暴是导致秦朝速亡的直接责任者,未见对秦二世有任何的“理解”与“宽容”的痕迹。司马迁与贾谊对秦二世的贬抑立场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否也可以解读为贾谊所知道的秦二世即位的政治背景与司马迁的记载,没有歧义?

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的“沙丘之变”,不仅有《纪》《传》可以互证,而且,秦朝统治的最后阶段所出现的残酷的内部残杀,也只有一个最合乎常规的解释――秦二世、赵高因为担忧内幕外泄而故意杀人灭口。请看以下记载: “二世乃遵用赵高,申法令。乃阴与赵高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赵高回答秦二世之问时,居然说出“臣请言之,不敢避斧钺之诛,愿陛下少留意焉。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尽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2页。这样的君臣密语式的对话,如果没有“沙丘之变”为其背景,是根本无从出现的。

按照我的理解,在多事之秋的政治性文告的解读,尤其要注意解析文告的时代背景与者的用意。这份诏书,在刻意强调秦二世“朕奉遗诏”而即位,面对这样的“宣示”,研究者是相信秦二世的文字表述属实?还是深究他刻意强调的用心所在?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3

[关键词]秦 县令 简牍

Xianling Was Official Title in Qin Time without Question

Abstract: The chief of a county in Qin Time was entitled “xianling”, which was recorded by extant books and was confirmed by bamboo slips and other cultural relics. 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mustn’t be negated easily.

Key words: Qin Time; xianling; bomboo slips.

据《史记·秦本纪》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此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均将县令、长的设置称为“秦官”或“秦制”。[2]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后,我们知道秦县长官又称“啬夫”。[3]尽管如此,“县令”作为秦制仍然为学术界所采信。然而,自从里耶秦简出土以来,“县令”一称是否属于秦制开始受到质疑。里耶秦简整理者指出,据现有的简牍文字,县一级未见有令、长,只有守、丞,“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们理解的是“试”或“”之意。[4]在此基础上,杨宗兵先生否定了秦代县之长官称为“县令、长”这一传统说法,认为“县令、长”之名可能是司马迁、班固根据汉初职官制度情况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秦时县一级的官长“守”、“丞”或“守丞”即行“县令、长”之实,却无“县令、长”之名。[5]关于秦简“守丞”之“守”的真实含义,笔者也认为值得进一步讨论,本文旨在说明,即使里耶秦简中的“守”确如论者所言,是“官长”的泛称,也不能因此否定“县令”确为秦制这一事实。

尽管论者质疑《史记》所述秦县制的可靠性,本文还是从《史记》的有关记载说起。《史记》中除了《秦本纪》和《商君列传》而外,还有多处提到“县令”。

《史记·高祖本纪》有两处提到“沛令”,一处是“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前往拜贺,刘邦因此得到吕公的赏识,并得以娶吕公之女为妻,此时应该是秦始皇统治时期;另一处是秦末农民起义爆发后,“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沛令恐,欲以沛应涉”,旋欲反悔,为沛中父老子弟杀死,刘邦被推举为“沛公”。[6]“沛公”之称既非秦制,也非汉制,刘邦为何称“沛公”,《史记》没有说明,估计应该有与秦制相区别的含义。《史记》既然能够记录这一变化,却不知秦制的实际情况,恐怕是说不通的。

《史记·陈涉世家》大泽乡起义之后,向陈进发,在攻打陈时,“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7]这段记载中既提到令,又提到丞,足以证明县令的存在,且表明令、丞是两职而不是同一职。

此外,《史记·田儋列传》中又提到“狄令”,“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8]《史记·陈涉世家》中也提到这一事件,同样称“狄令”。[9]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职官名称赖《史记》保存下来的不在少数,[10]《史记》并未根据汉制逆推其他列国官制,为何单独以汉制逆推秦国和秦朝?况且《史记》中提到秦之“县令”又不止一处,难道都是根据汉初职官制度逆推秦代官制的结果吗?

根据《史记·太史公自序》可知,司马迁出身于一个世代仕宦于秦、汉的家庭,且父子两代同为汉太史令,去秦亡不足百年,在这种情况下,说《史记》的作者对秦朝的县制不甚明了,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当然,《史记》的记载也有疏漏之处,有鉴于此,解决问题的办法自然是去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能只在《史记》里兜圈子。

下面,让我们把眼光投向秦汉简牍。简牍资料中保存了大量秦代法令和地方行政文书,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从中找到秦代县令的确切证据,争议自然消除。尽管杨先生声称“笔者遍查现已出土或传世的秦出土文献……迄今未发现有‘县令、长’的记载”,然而,笔者仔细翻检有关资料,还是发现了若干条秦县长官称“令”的直接证据。

睡虎地秦简《语书》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廿年(公元前227年)向本郡各县、道的文告,开头一句是“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而文告中提到县、道长官时均曰“令、丞”,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11]如果说此处的“县官”只是官府的泛称而不是实指,那么请看下面两条:[12]

《秦律十八种·效律》: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律》: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这两条律文有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官啬夫是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之总称。[13]第一条中的“仓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官啬夫”,而第一条中的“县啬夫”即第二条中的“县令”。由此可证,《语书》中的“令、丞”就是指县令、县丞无疑。尤其是,第二条中两次提到“县令”,无可辩驳地证明,秦代县之长官的确有“县令”一称。

如果说睡虎地秦简中只有一条简文明确提到“县令”,系孤证,那么,再让我们看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了几例属于秦代的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约在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前后,攸县利乡有“反盗”,令史 与义前后三次征发“新黔首”(大概指新征服地区的百姓)前往镇压,其中有两批打了败仗(“其二辈战北”),令史义战死。按照秦律,战败者将以“儋乏不斗律论”,然而令史 将前后所征发的三批人员的名籍混在一起,无从分别其征发的先后次序,当然也就无从知道哪些人属于战败者;与此同时,“新黔首”为逃避法律制裁,持兵器藏匿山中,人数很多,官府无可奈何。就在此时, 被任命为攸令,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为安抚民心, 希望“不以法论之”,上书要求“财(裁)新黔首罪”。结果 以“篡遂纵囚、死罪囚”的罪名被耐为鬼薪。[14]在这一案例中, 为“攸令”,这是秦县长官称“令”的又一明显证据。而且在 上任之前,攸县还有守媱和丞魁,说明丞并非县之长官。至于“守”,有可能是 上任之前的县令,也可能另有含义,待考。[15]

这一案例出自汉简的记录,是否存在汉朝人以汉制逆推秦制的可能呢?我们注意到,在同一批《奏谳书》中,还有一段简文记录了鲁国的一个案例和若干条鲁国的法律条文,并注明:“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16]把鲁国刑名与“今律”刑名的对应关系加以说明,而不是直接用“今律”的刑名取代鲁国法律中的刑名,这一例证应该能够帮助我们打消上述怀疑。张家山汉简出自西汉早期(吕后二年或稍后),[17]简牍文书的成书时间或更早,应当不存在当时人不了解秦朝县制的问题。

事实上,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也有一条资料提到县令,见简J1⑧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面)

启陵乡要任用成里士伍成为里典、匄为邮人,向上级官府请示。值得注意的是“谒令、尉以从事”一语——如果启陵乡所请示的上级官府是县,则这句话中所提到的令、尉必然是县令和县尉无疑。该简背面的文字恰恰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背面)

这是来自迁陵县的批复,县丞根据县尉的意见,把成和匄都任用为启陵邮人。由此可以肯定,该简正面“谒令、尉以从事”一语中的令和尉,正是指县令和县尉。这枚简告诉我们,秦朝的迁陵县,其主要官员县令、县丞和县尉,一个也不少。

此外,里耶秦简J1⑨1-12是一组与阳陵县有关的文书,其中提到阳陵官吏包括:司空腾,守丞厨、恬、欣、 ,守庆,此外还有一个名叫速的,简文中没有提到其官职名称。据李学勤先生考证,这个名叫速的人系阳陵县令。[18]

综上所述,“县令”一称属于秦制,无可置疑,传统说法不宜轻易否定。

[1] 参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5《秦本纪》,页203。一说“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见《史记》,卷68《商君列传》,页2232。

[2] 参见《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页742及《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3。

[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3正文及页14注2。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1: 8-25。

[5] 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2: 51-57/76。

[6] 《史记》,卷6《高祖本纪》,页344、349。

[7]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2。

[8] 《史记》,卷94《田儋列传》,页2643。

[9] 《史记》,卷48《陈涉世家》,页1956。

[10] 参见明·董说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不赘引。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3-15。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58、72。

[13] 裘锡圭,《啬夫初探》,载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页430-523。相关论述见页431及页455以下。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223-224。

[15] 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5注10。

[1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26-227。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4

本文拟就当前《清史·史表》的纂修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与功能

 

自司马迁撰著《史记》之后,千百年来,“史表”作为纪传体史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裁体例不断发展、完善,后人对其功能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史记》作十表,昉于周之谱牒。《史记正义》载:“谱,布也,列其事也。”唐刘知几曰:“盖谱之建名,起于周代;表之所作,因谱象形。”所以自古以来即有“谱表”、“表谱”并列之称。明于此,即可理解为什么《史记》以来,历朝作表,繁简不一,无一定之格式,均以内容需要而定,与今日之表格记事,相去甚远。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于“表”之功能,纪传体中纪、志、表、传各部之间的关系如何?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曾言:“《礼》有《表记》,而郑玄云:‘表,明也’,谓事微而不著,须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说,司马贞认为,表之功能,在于将不显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来。

唐刘知几曾提出:纪传体史书中“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其所以为长也。”既明确了纪、志、表、传之间的相互关系,又点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谱列年爵”。

《明史》总裁王鸿绪则曰:“纪、传、志、表本属一贯。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

这里,王鸿绪又强调了“史表”的另一个功能,即通过“谱列年爵”来总结历代君主用人是否得当。

此外,史家赵翼在论《史记》中亦指出:“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史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志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编之中。”也同样在论述纪、志、表、传之关系中,点明了“表”之作用,在于“以系时事”。

就上述诸家所言,明确纪、志、表、传本属一体,互为弥补,各有侧重,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系备者,亦于表中见之”。将史表之功能,仅看作“用人贤否,以资考义”的工具; 或将表作为拾遗补缺,其罗列之内容仅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颇。

罗尔纲先生在总结《太平天国史》体裁时,曾批评司马贞,认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并引用梁启超的观点,说明史表亦可驾御史之大事,即“凡遇复杂之史迹,以表驭之,什九皆可就范”,故表可将“复杂繁赜的史事为整饬,化乱芜的文章为简洁,且使读者一目了然,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更将史表的作用提到一个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为此,我们可将“史表”在纪传体史书中的功能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提纲挈领,为全书之纲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为用,“不仅旁行斜上,而在乎钩玄提要”,系“一代之纲纪”。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两卷,在通纪8卷、典志39卷、传记22卷中,确应发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的作用。

2.补纪、传之不足。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故万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表立而后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了然。由于史表体裁之特点,前述梁启超语,史表亦能将史事“化繁赜为整饬,化乱芜为简洁,使读者一目了然”,与全祖望在建议《明史》中增设“属国表”、“土司表”时所言,“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4.准确完备,便于检索,为读清史者之工具书。章学诚在论述纪传体史书时曾言:“至于人名事类,合于本末之中,难于稽检,则别编为表。”正因为史表全、简、确、明的功能和特点,所以古往今来好的史表著作,均为人们案头的必备辞书。

5.文省事赅,节约篇幅。如果说,完整、准确是史表之生命,那简约无赘,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风格。因此,简明划一、文省事赅,亦应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伦所言:“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编纂的几个问题

 

由于史学界同仁和史表编纂者对纪传体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一或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纠偏补课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现代章节体史书的盛行,史学界用纪传体体裁编写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于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写过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这就使得清史项目启动以来,史表撰写体裁的调研工作明显不足,遴选史表项目主持人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之后,各类史表虽已大部分立项,但包括史表组成员和各史表项目主持人在内的史表撰写人员,都还存在一个“纠偏补课”的问题。所谓“纠偏补课”,即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传统史表的研究与撰写,改变以往或轻视史表,或只能查阅而不会编纂的窘况。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史表”?传统史书中“表”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传统史表与当代学者所著之史表(如台湾魏秀梅女士《清季职官表》)的差异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应如何确定“史表”的地位?史表与通纪、典志、传记、图录等部分的关系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类职官表、封爵表之简称,下同)应如何创新;“事表”(即《史事年表》与各类以个案为表列对象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该怎样书写,才能反映出新世纪清史的最高学术水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2.关于换位研究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史表”项目主持人并未深入地研究过纪传体史书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现用已习惯的现代章节体史书的写法来作史表,这在某些“事表”项目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所以如何从纂修宗旨、体裁体例、选材界定、文字表达等各方面,从“史书”“史论”的思路,转化到传统“史表”的思路。即从专题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条约史、清季报刊史等,换位到用传统史表对某一专题的史实作表列概述。“史论”与“史表”,二者间多有不同,如前者为章节体或纪事本末体,突出的是观点和立论,要求是史料愈丰富愈好,论述愈缜密愈好;而后者则为纪传体中的史表,栏目、要素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舍,表列的是同类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3.关于《清史》各部件的关系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史表”项目,总想在自己的表中解决更多的问题,故栏目设置过多,内容过于复杂,结果作了通纪、典志、传记该做的事情,自己的精华反倒被掩盖了。因此,明确《清史》各部门的功能和特点,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是完成“史表”项目,避免大清史内容重复、叠床架屋的关键之一。

4.关于篇幅字数的问题。

不论“人表”还是“事表”,在立项之前,其成果的数字估算,颇为费事。因“史表”与纪传不同,其计算字数系以页面为准,又受到版本和栏目的制约,故其具体字数很难估计。但整个《清史》项目要求有一个字数的规划,并将其写入每个项目的合同书中。以致后来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项目即将合同上的最终成果字数,有计划地分配到各阶段、各栏目,以便“圆满”完成合同任务。按说,事先规定各项成果的字数,是不科学的,如果再不科学地设置栏目、界定选材、简明书写,那带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强调篇幅字数必须服从学术质量,各项成果愈严谨、愈精练愈好;另一方面在各类史表的编纂过程中,注意适当调整字数,修改合同,以期在过程中解决问题。

5.由于《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许多表事属首创,加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到位,史表体裁的确立相对滞后,所以有些表在立项时,对其实际内容和工作量估计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项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恐怕困难较大。因此,为保证《清史·史表》的质量,这些史表完成的周期,亦应相对调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应如何创新

 

按传统的“史表”体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类别而论,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别。今《清史目录》第六稿中的“人表”,则囊括职官表(包括中央与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为传统史表中内容最丰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与当代学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职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内的职官表和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的体例均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按年索阅,眉目清晰,便于查找同一年同类横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年之军机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书、同一年之总督,皆言简事赅,一目了然。但由于清代官员往往连年而任,故其职官年表中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费太大。如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煌煌四大册,除附录人名录外,共3124页,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满汉侍郎表、满缺侍郎表共726页,几占钱表的四分之一。而钱表的全部职官表亦仅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钱表无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等),故囿于《清史·史表》字数的限制,史表组拟将《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表》等,这些统称的职官表及《清末内阁表》(因此表历时较短,内容繁杂),不能不用年表的体例外,其余的职官表,则借鉴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辅表》、《清代督抚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职官表》体例(萧表的《军机大臣表》和魏表的《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亦均为年表),采取一职一表的方式。

严格地讲,这种一职一表的方式,并非传统纪传体中的“表”,因从《史记》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内的职官表,除《史记》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际月表》和《清史稿》内的各类世表外,其余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萧一山《清代督抚表》以职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抚表内分四阶段,以顺康雍乾嘉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上”;以道咸同光宣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下”,巡抚亦同样分为上下两部分;某职下以各朝分栏,一朝一栏,一栏数人,连续书写;如顺康雍乾嘉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上”某页见之,道咸同光宣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下”某页见之)的体例之下,改为一职一表,即以职系人,以人系事,每栏一人,中分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备注等六格。魏表体例的优点,主要有四:一是节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栏,任离职时间及类别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三是其内容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表、钱表等更为丰富;四是与前述职官年表相反,其便于查找同类纵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职官的吏部尚书、同一职官的总督、同一职官的布政使,从前至后,亦可一目了然。但缺点是分格较多,略嫌琐碎,不便按年索阅,如欲查阅某年六部尚书为何人,某年各地总督为何人,均不能一览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见的基础上,《清史》“人表”该如何取长补短,有所创新?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车之鉴。前人曾指出总结传统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质相同,而体式不一者”;(2)“有分别项目,本无一定标准者”;(3)“有因横格太多,分截转行,而反使系统惑乱者”;(4)“亦有本无纵横关系,而漫为添格者,淆乱分错,先后异辙”;(5)“至于空格辽阔,浪费纸幅,抑又其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1)(2)问题,在《清史》各类史表的凡例和内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对(3)(4)(5)之弊端,则重点从体裁体例和栏目的设置上加以解决,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鉴于史表的功能和特点,清史史表的体裁体例和栏目设置应以简约为上。就当代的史表编纂成果而论,目前“以职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体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钱表体裁,是清史史表比较成功的两种类型。针对魏表失之琐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确“人表”栏内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如职官表中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然后用通栏的办法,即一人一栏;其中姓名一格,任职时间及类别、离职时间及原因一格,这样通过减少中间的竖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针对魏表不便按年索阅的问题,主要考虑如何解决横向的职官联系,是否可将魏表中官员的任职年号提出,放置每页清帝年号第一次出现的表腰位置为注,栏内则直书某年某月某日。同时在每页页眉或表头位置上,加注本页所录官员任职的始末时间及职官称谓,如“道光2年——咸丰3年直隶总督”等。如此,既可节省字数,又能减轻查阅有关同年同类职官的负担。

其四,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无疑是迄今各种清史职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学习的过程中,清史史表组的研究人员已借鉴了其超越前人的诸多优点,如职官表中除任、离职时间外,还要有来因与去职两大要素,并注意官员职位变化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在时间的书写上,以干支注明实际日期,并用阿拉伯字加注公元时间于后,以及大学士表、部院大臣表均采取满汉分栏(表)之法等。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史》的撰写宗旨与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并不一样,故钱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钱表用特别符号代表某官兼某职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乱,初识者还须翻阅凡例,反到费时费力,不如用简明文字替代。(2)有关官名与地名的缩写问题。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区划,前后不一,其职官之管辖与称谓亦多有变化,如直隶省原称北直隶,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六年(1649)置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其后两次裁复,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终清未变。因此,清代的官名与地名之缩写,应十分慎重,稍有不当,便会造成混乱。(3)清代文武官员之升迁降调等情,内容十分复杂,其表达之属词多达近百种,钱表于此一律简化,自然掩盖了不少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同一“处死”,清时就有“弃市”、“正法”、“斩”、“枭首”、“赐自尽”等,如均用一“杀”字,则不能完全说明当时的历史事实,而上述词语之差异,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层次和统治者的政策差别。类似这些与职官和封爵变迁有关的属词,我们认为应本着“要而不繁,准确划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保留属词背后的历史信息和学术含量。

其五,除体裁体例外,今清史职官表还可在表的内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这其中除了校勘补正之外(囿于当时之历史条件,钱表编纂难免有诸多讹误阙漏之处),某些极有价值的学术信息,亦可增添列入。如两任官员及官员在任期间的属护问题,是清代官制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但其在钱表中显有遗漏。再如钱表各类职官的任、离职时间,均以上谕的时间为准,但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员甚至从未到任。如果依据相关档案文献,添录各类职官实际到、离任的时间,则对读者帮助更大。

至于《清史稿·表》的设置及其表中的缺漏与不足,容作者专文另议,此不赘。

 

四、《清史·史表》“事表”该如何撰写

 

《史记》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内容者几占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之际月表”四表外,“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则既有大事记,又存有将相大夫等职官栏目,可谓人表事表合璧。其后历朝之史,或无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无“事表”。今《清史》拟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占总“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设置,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亦是《清史·史表》成功与否、学术水平高低的一大关键。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类个案排列为序的各种“事表”,如《中外约章表》、《教案表》、《文祸表》、《报刊表》等。两类“事表”均以“事”为中心,故与突出职官、封爵要素,准确布列的“人表”不同。至于如何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上述两类“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议》中曾言:欲修好明史,应“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因“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申,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总裁官徐乾学在《修史条议序》中则更具体地指出,在史料方面,应广搜博采,“集众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则“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在史记方面,则提出“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叙事标准。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觉得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事表”所录个案的界定问题。“事表”与“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准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录之人,不仅内容要准确、精当,不能缺失有误,而且人物要完整,一个都不能少。而“事表”内容庞杂,层次不一,其间多有模糊之处。因此,首要解决的是界定问题,即何谓“教案”,何谓“文祸”。如清代教案,史学界有几十、上百直至两千件之说,如何界定取舍,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只有科学的界定及明确的撰写凡例,并以此严格取舍,才能使诸多个案集成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阙不滥。

2.“事表”所录个案的取舍问题。“事表”的另一特点就是有些表需收录的内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极广,即凡有关国之兴亡,世之治乱,统治阶级内部之纷争,内忧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经济文化之变迁,军事活动之始末,行政机构之变更,重要官员之升黜,各类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针之实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义举,对外关系之冲突变化,以及重大科技之发明,重要学者之活动,重要学术著作之问世,重要官书之编定,重大自然灾害之发生,以及必要之统计数字等等,均需收录。如此庞杂的内容,在一个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该取,何者该舍,自然是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

3.“事表”的体例和栏目设置问题。传统“史表”与今日表格记事不同,其实质就是仿照谱牒,分类排列,按年次或类别列记复杂事件的一种文体,其功能和特点尤在简明。故我们设想,是否应尽量减少中间的竖格,统一采取一事一栏的办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栏),如《中外约章表》,名称一格,签约时间、地点、人物、语种、主要内容为一格,前边各要素之间,或中间空一字,或用黑体字,以显突出。

4.“事表”的书法问题。“事表”的内容一般均为个案史实的简约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农民起义与对外关系等内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祸表》、《中外约章表》、《报刊表》等,而所依据的档案史料又大都为封建官书。因此,如何“秉笔欲直,持论欲平”,“不扬善,不隐恶”,又能正确地反映国家清史编委会的立场和观点,是“事表”、也是整个《清史》的难点与重点。鉴于史表与历史文章和专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无须注明出处,故原始档案中的诸多封建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5

一、《史记》语言晓畅,《汉书》语言典雅

《史记》行文流畅,明白易懂。《汉书》则古雅严整,规范整饬,刘知几评论《汉书》的赞:“辞惟温雅,理多惬当,其尤美者,有典诰之风,翩翩奕奕,良可咏也。”[2]82《汉书》之典雅在论赞中尤其突出。大体看来,《史记》之晓畅与《汉书》之古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史记》多用俗字,《汉书》刻意仿古。郑鹤声言:“《史记》多俗字,《汉书》多古字,俗字多则阅者易识,古字多则雅而有致。”[3]163先秦典籍传到汉代,其中有许多古奥难懂之词句,司马迁写《史记》“不拘于史法,不囿于字句,发于情,肆于心而为文”[4]53,为了表情达意,不避俗语口语,对于先秦已有的文献资料,往往采用流行的语言来代替艰深的古文字。下面试举两例:《史记•五帝本纪》: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又曰:“谁可者?”讙兜曰:“共工旁聚布功,可用。”尧曰:“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鲧可。”尧曰:“鲧负命毁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於是听岳用鲧。九岁,功用不成。《尚书•尧典》:帝曰:“畴咨若时登庸?”放齐曰:“胤子朱启明。”帝曰:“吁,嚚讼可乎?”帝曰:“畴咨若予采?”讙兜曰:“都,共工方鸠布功。”帝曰:“吁,靖言庸违,象恭滔天。”帝曰:“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乂?”佥曰:“于,鲧哉!”帝曰:“吁,咈哉,方命圯族。”岳曰:“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九载绩用弗成。”《史记•五帝本纪》:象与其父母分,于是曰:“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孟子•万章上》:象曰:“谟盖都君咸我绩,牛羊父母,仓廪父母,干戈朕,琴朕,弤朕,二嫂使治朕栖。”由上面几段文字的对比可以看出,《史记》摘引前代史料的文字时,意思上虽然保持原文特色,语言上则多加润饰,将原本古奥难懂之文变成浅显通俗的今文。现代学者张舜徽在《广校雠略》中也指出:“编述体例之善,未有逾于《太史公》者也。其善奚在?一言以蔽之,曰:能以当代语言文字翻译古书而已……今观《太史公》所载《尚书》文字,如《五帝本纪》之引《尧典》,《夏本纪》之引《禹贡》……莫不代奇词以浅语,易古文为今字。其于《左传》、《国语》、《礼记》、《论语》之属,靡不皆然。”[5]10可见,研究者也看到了司马迁常用当代语言翻译古文这一文学事实。与司马迁翻译古文字不同的是,班固偏好古文奇字,如将《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赞中“夫婢妾感慨而自杀者”的“慨”改为“槩”。王鸣盛《十七史商榷》言:“《史记•自序》:‘小子何敢让焉’,而《汉书》‘让’做‘攘’。《汉书•艺文志》亦云:‘尧之克攘’,今《尚书•尧典》云:‘允恭克让’,此晋人所改。”[6]239对于《汉书》好用古字的情况,安作璋在《班固〈汉书〉评述》中作过简单的总结:“《汉书》好用古字古义,当时人就有此种非议。如供给的‘供’,《史记》作‘供’,《汉书》作‘共’;嗜好的‘嗜’,《史记》作‘嗜’,《汉书》作‘耆’;踪迹的‘踪’,《史记》作‘踪’,《汉书》作‘纵’;谦让的‘让’,《史记》作‘让’,《汉书》作‘攘’,等等,不胜枚举。故‘《汉书》始出,多未能通者’。非有文字学素养的人,确实不易看懂。”[7]《汉书》之好用古字,导致它一问世,即被公认为是一部难读的书,需口耳相传才能明其义,《后汉书•曹世叔妻传》言:“时《汉书》始出,多未能通者。同郡马融伏于阁下,从昭就读。”[8]818《三国志•孙登传》载:“权欲登读《汉书》,习知近代之事,以张昭有师法,重烦劳之,乃令休从昭受读,还以授登。”

(二)《史记》多引人物口语,保持原汁原味,《汉书》多用书面化语言。《史记》之通俗晓畅还在于它的口语化倾向,书中常直接摘录人物的口头语;班固《汉书》则很少使用俗语方言,多用书面化的语言进行描写,多叙述语言。典型的例子有:《史记•陈涉世家》:夥颐!涉之为王沈沈者![10]1960《汉书•陈胜传》:夥,涉之为王沈沈者![11]1795《汉书》省却一个“颐”字,口语色彩大减。“夥颐”两字系楚语,夥,指多;颐,助词,加在一起即“好多啊!”《汉书》省却后,失去方言中原有情貌。《史记》对史料中的口语化痕迹往往加以保留,如《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以及先秦各世家的行文中,往往有“我”字,这是依据各国史记写作时的遗留,《史记》保留“我”字,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摘录原书,另一方面更显亲切,表明是原来本国史料身份的残存。《汉书》语言雅正,很少口语化痕迹,即使写人物语言也多有加工,如《外戚传》中李夫人对姐妹们陈述“不见武帝”的情由:“所以不欲见帝者,乃欲以深托兄弟也。我以容貌之好,得从微贱爱幸于上。夫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爱弛则恩绝。上所以挛挛顾念我者,乃以平生容貌也。今见我毁坏,颜色非故,必畏恶吐弃我,意尚肯复追思闵录其兄弟哉!”[11]3952“色衰而爱弛,爱驰而恩绝”,语言工整,虽然出自李夫人之口,却无一丝口语痕迹,倒似班固自己的总结。刘知几曾批评班固“怯书今语,勇效昔言”,认为《汉书》刻意仿古,失去天然风味,这一批评是中肯的。《史记》之所以呈现口语化倾向,与司马迁的经历密切相关。司马迁一生行万里路,破万卷书,游历甚广,注重吸收民间文化营养,早年的漫游经历不仅为他写《史记》搜集了许多历史资料,也为书中语言增添了许多民间色彩。班固缺少司马迁的实践经历,他的出身、经历以及时代都将他局限在书本,他只能做一个宫廷史家,这也是班固《汉书》更重文献,多收典雅之文的重要原因。

(三)《史记》善用虚词,《汉书》崇尚实词。在1987年黑龙江省教委主持的鉴定会上,根据微机统计,《史记》全书单字4974个,“之”字13659个,句子116567个,最长的句子有43个字,可知《史记》多用虚词。清人刘大櫆在《论文偶记》中说:“上古实字多,虚字少,典、谟、训、诰,何等简略,然文法自是未备。孔子时虚字详备,左氏情韵并美,至先秦更加疏纵。汉人敛之,稍归劲质,唯子长集其大成。”[12]8《汉书》崇尚实词的运用,较少使用虚词。杨树达在《汉书窥管》卷六中言:“孟坚于《史记》虚助之字往往节去。”[13]431指出《汉书》往往删去《史记》中的虚词。当然,有些删改是必要的,如《史记•项羽本纪》“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汉书•项籍传》改为“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去掉一个“也”字,干净利落,语势增强。前人多以富赡形容《汉书》,《汉书》中词汇不断变换,同一个意思往往用不同的词表达,如《傅常郑甘陈段传赞》:“廉褒以恩信称,郭舜以廉平著,孙建用威重显。”[11]3032“称”、“著”、“显”三个字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实词的变化反映出班固语言的丰赡。

二、《史记》用字不避繁复,《汉书》力求简洁

对于《史记》、《汉书》用字之繁简,历来学者都有所论述,班彪认为《史记》“尚有盈辞,多不齐一”[8],《汉书》中欲使文字整饬,删削了许多所谓的“盈辞”。牛运震言:“它史之妙,妙在能简;《史记》之妙,妙在能复。”(《史记评注》卷一)所谓“复”,即指司马迁喜欢反复使用相同的句子或词语来增强文章的表达效果。如:《匈奴列传》赞语:且欲兴圣统,唯在择任将相哉!唯在择任将相哉![10]2919《太史公自序》: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10]3300叠句的使用有增强文势的效果。重复陈词,使作者之胸臆与悲慨尽显纸上。班固为追求谨严,多所删削,往往把叠句删改为一句,如将《太史公自序》中这段话改为“是余之罪夫!身亏不用矣”。两相比较,《汉书》语势大减,情感也平淡许多。除了这种句子的直接重复,《史记》中还有许多字词呈间隔重复,如《史记•项羽本纪》描写巨鹿之战时云:及楚击秦,诸将皆从壁上观。楚战士无不一以当十,楚兵呼声动天,诸侯军无不人人惴恐。於是已破秦军,项羽召见诸侯将,入辕门,无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视。[10]307三个“无不”连用,楚军之英勇无畏、项羽之威名赫赫、各诸侯军诚惶诚恐之态都跃然纸上。而到《汉书•项籍传》中,却删除了后面两个“无不”,神理顿失,句子语势减损。钱钟书引前人语评价:《考证》:“陈仁锡曰:‘叠用三无不字,有精神;《汉书》去其二,遂乏气魄。’”按陈氏评是,数语有如火如荼之观。……倘病其冗复而削去“无不”,则三叠减一,声势随杀;苟删“人人”而存“无不”,以保三叠,则它两句皆六字,此句仅余四字,失其平衡,如鼎折足而将覆悚,别须拆补之词,仍著涂附之迹。宁留小眚,以全大体……《汉书•项籍传》作“诸侯军人人惴恐”、“膝行而前”;盖知删一“无不”,即坏却累叠之势,何若径删两“不有”,勿复示此形之为愈矣。[14]272肯定《史记》中叠字的运用,对《汉书》删削叠字表示不满。我们在体会《史记》中叠字叠句的精妙时,还应看到《史记》确实存在繁冗的毛病,如《汉书•袁盎晁错传》“从史盗盎侍儿”比之《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中“尝有从史尝盗盎侍儿”要简洁。刘知几曾举例批评《史记》之繁琐:孟坚又云: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服其善叙事。岂时无英秀,易为雄霸者乎?不然,何虚誉之甚也。《史记•邓通传》云:“文帝崩,景帝立。”向若但云“景帝立”,不言“文帝崩”,斯亦可知矣,何用兼书其事乎?又《仓公传》称其“传黄帝、扁鹊之脉书,五色诊病,知人死生,决嫌疑,定可治。”诏召问其所长,对曰:“传黄帝、扁鹊之脉书。”以下他文,尽同上说。夫上既有其事,下又载其言,言事虽殊,委曲何别?案迁之所述,多有此类,而刘、扬服其善叙事也,何哉?[2]457—458对《史记》行文之繁琐非常不满。刘知几《史通•点烦》中史传文当“除字”的十四个例子中,《史记》占了九例,可见刘知几对《史记》的繁冗很不满意。《汉书》力求简洁,对《史记》多有省略,但有些省略并非必要。宋赵彦卫云:“《史记•高帝纪》云:‘高祖尝繇咸阳,纵观,观秦皇帝。’班固删去一‘观’字,失多少意思。”[10]19安作璋也说:“班固又好省字,如《李广传》、《窦田灌韩传》、《酷吏传》等,大多袭用《史记》原文,‘所争只在二三字,却失语气之重。’有时甚至文理不通。如《史记•宁成传》:‘操下如束湿薪’。《汉书》则作‘操下急如束湿’。增一‘急’字去一‘薪’字,则不知所束为何物。《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之。’《汉书》但云:‘令求盗之薛治’,删一‘之’字,则文义不明。”[7]总而言之,《史记》语言恣肆,不拘一格,多用虚字,不避叠字叠句,常有一气呵成之感。《汉书》对《史记》多所删改,力求雅正,有时反失《史记》之气势和生动,胡应麟说:“子长叙事喜驰骋,故其词芜蔓者多。谓繁于孟坚可也,然而胜孟坚者,以其驰骋也。孟坚叙事尚剪裁,故其词芜蔓者寡,谓简于子长可也,然而逊于子长者,以其剪裁也。”[16]129繁简都是相对的,当详则详,当简则简,一味求简,反失却原书意趣,可谓得不偿失。

三、《史记》多散句,《汉书》多骈偶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6

本文从研究史的角度对屈原职掌、关系、任职先后等问题予以梳理,通过传统文献与考古发现互证的方法进一步考释:“左徒”即登徒之说,仍然是一种推测;王逸关于“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的记叙是可信的;将“左徒”、“三闾大夫”职务职掌的简单等同,存在着方法论的明显缺憾。王逸关于“三闾大夫”为“故官”之说值得重视,屈原政治生涯的高峰是任“左徒”之职;短暂的“辉煌”导致了屈原一生巨大的失落;而“三闾大夫”之职,则与屈原政治生涯相始终。

有关文献记载,屈原曾担任过左徒、三闾大夫。主要材料来源有四:

1、屈原既放,游于江潭,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至于斯?”(《楚辞·渔父》)

2、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3、屈原至于江滨,被发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而至此?”屈原曰:“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4、屈原与楚同姓,仕于怀王,为三闾大夫。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入则与王图议政事,决定嫌疑;出则监察群下,应对诸侯。谋行职修,王甚珍之。(王逸《楚辞章句·离骚经序》)

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以后的两汉学者介绍屈原生平时往往不提“左徒”一职,如刘向《新序·节士》仅称屈原为“楚之同姓大夫”;班固《离骚序》说屈原“初事怀王,甚见信任”;只有王逸《楚辞章句·离骚经序》较详。

这样就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左徒”、“三闾大夫”的职掌是什么?其二,“左徒”、“三闾大夫”在屈原仕途中孰先孰后?不少学者往往含糊其辞,一笔带过,而大部分学者则习惯于这样来理解司马迁、王逸的记载:1、生平事迹多从司马迁的记载;2、对“三闾大夫”的职掌,往往取王逸说的前半部分,即“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3、屈原先任左徒,被谗见疏后才任三闾大夫。游国恩、林庚、詹安泰、马茂元等均持此说。由此可见,对于屈原的仕履问题,还是一个历史的疑案。

“左徒”考

一、谏官说。唐代张守节《史记·屈原列传正义》曰:“左徒盖今左右拾遗之类。”左右拾遗,从八品谏官,地位不高,后人多不取此说。如,游国恩先生以为,“左右拾遗在唐代与补阙同为谏官,分属中书门下两省,职位很低,不过从八品。而左徒对内得图议国事,命令,对外接待宾客,应对诸侯等等,那就负着国家重大的责任了” ①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张守节用一“盖”字,表示推测之意;其二,级别不对,左徒为卿级官员,而拾遗级别太低;其三,根据楚国官制,楚有谏官,如“箴尹”或“缄尹” ② 。其中《左传·宣公四年》、《左传·哀公十六年》作“箴尹”,《左传·定公四年》作“鍼尹”,其人有:克黄、追舒、宜咎、固。鄂君启节有“鍼尹”,据商承祚释,“鍼尹”即“箴尹”。《吕氏春秋·勿躬》高诱注:“楚有箴尹之官,亦谏臣也。”《国语·周语》韦昭注师箴为“箴刺王缺以正得失”。

二、令尹副职说。关于左徒的职掌,文献只有一处记载:

二十三年,襄王乃收东地兵,得十余万,复西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为郡,距秦。二十七年,使三万人助三晋伐燕。复与秦平,而入太子为质于秦。楚使左徒傅太子于秦。三十六年,顷襄王病,太子亡归。秋,顷襄王卒,太子熊元代立,是为考烈王。考烈王以左徒为令尹,封以吴,号春申君。(《史记·楚世家》)

有人据春申君由左徒晋升令尹这一史实,以为左徒之职仅次于最高行政长官令尹。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五曰:“黄歇 由左徒为令尹,则左徒亦楚之贵臣矣。” ③ 此说影响颇大,如游国恩先生推测:

据《史记·楚世家》“考烈王以左徒为令尹,封以吴,号春申君”的记载来看,则左徒之职似乎仅次于地位最高的令尹;也许就是令尹的副职 ④ 。

关于令尹,齐思和曰:“楚终战国之世,仍如春秋之旧,以令尹理国事,并未置相也。” ⑤ 属于战国早期的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竹简上,记车马赠赠者中有楚国的令尹,可视为战国时楚设置令尹的物证。黄歇晋升令尹,是一个典型的个案,也不排斥越级提升的可能,至少可以说明左徒之职前景灿烂,有提升令尹的可能。但说“左徒”是“令尹”的副职则根据不足,因为令尹之下,还有左尹、右尹之职;而左尹、右尹之职,显然在左徒之上。

三、莫敖说。姜亮夫《〈史记·屈原列传〉疏证》推测,左徒“盖近内官,其职颇与汉制太常相似”,“余疑即春秋以来之所谓莫敖也”。其理由为,第一,莫敖亦卿阶,屈建以莫敖为令尹,与春申君以左徒为令尹事相合;第二,“莫敖为近内官,入则禁御左右,出则应对诸侯,主为盟会之事,与原传‘图议国事,接遇宾客’之语合”;第三,“楚自鲁桓公十二年之后,始有莫敖之官,直至春秋末屈瑕、屈重、屈完、屈荡、屈到、屈建、屈生七世相承为之,为莫敖者更无他姓人”,“楚无二屈,官制容有小变,不容有大更,则原世其官,本极可能”;第四,战国以来楚之为左徒者,仅原与春申君二人,按春申君亦本楚之近亲(《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以春申君为楚庄王弟),则左徒必以亲族为之,与莫敖之制同 ⑥ 。姜亮夫《楚文化与文明点滴钩沉》云:“考春秋战国以来,莫敖皆宗亲为之,而往往升为令尹,与春申君以左徒为令尹之事正合,则莫敖当即左徒。盖莫敖为楚故习,为楚最早之高官,乃更加令尹之上为主军国大事。则莫敖者,楚在氏族制未破坏前主国事之重臣,保存其较原始之氏族,语言之含义可解为祭司长之类。左徒则战国以后益加文饰之名矣。” ⑦

但据宋公文考出,在已知为楚人的42个令尹中,19人可确知官位,其中位左卿士的司马或柱国7人,有莫敖、左徒、师保、左右尹、右司马、军将等卿级官员7人。卿士和其他卿级官员各占37%。由是得出结论,“卿级官员是楚选任令尹的主要对象,官爵越高,被选任的可能性越大” ⑧ 。其中,先后例举:莫敖屈建曾经晋升令尹,左徒黄歇曾经晋升令尹。童书业曰:“春秋初年楚武之时,楚之执政者为莫敖”,“春秋中叶以后莫敖降到令尹、右尹及大左右司马之下,此盖亦反映社会制度之渐变。” ⑨ 又,“莫敖”亦见于包山楚墓竹简,作“莫嚣”,“莫嚣”不可能与“左徒”为同一职务,因为除中央有莫敖之官外,地方政权中亦有莫敖官职。这些材料最多只能说明,战国时期“莫敖”与“左徒”同为卿级官员,一般由王族同姓担任,同样具有晋升令尹的可能。

四、司徒或司徒副职说。路百占以为,“左徒”即“左司徒”的省称 ⑩ 。段熙仲以为,“比例之令尹之下有左尹、右尹,司马之下有左右司马,司徒之下可能有左徒为其佐贰” 11 。此说亦难成立,理由为:其一,“左徒”与“左司徒”之间的等同关系,没有文献与考古的依据;其二,楚国官制本来就比较复杂,左尹、右尹未必是令尹属官;左右司马更不是司马的属官;其三,楚本有“司徒”之官,《左传·宣公十一年》:“令尹蔫艾猎城沂,使封人虑事,以授司徒。”杜预注:“艾猎,孙叔敖也。司徒掌役。”司徒之下是否有左右司徒,则属于臆测。

五、左史说。王汝弼提出,“左徒之职,当即《礼记·玉藻》、《汉书·艺文志》之所谓 ‘左史’。何以知其然也?《玉藻》云:‘天子 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艺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王氏以为:“徒当为史字的楚译”,“楚史谓之祷杌,疾读之成徒。” 12 案:楚设左史之官,《左传·昭公十二年》记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国语·楚语》下记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又能上下说于鬼神”,说明楚国左史除记载史实外,还能读古籍,道训典,通鬼神,以其广博的专业知识,在一些问题上出谋划策。而在楚惠王四年(前485),左史老曾佐司马子期伐陈。惠王十一年(前478),楚又拟伐陈,鉴于左史老曾参与伐陈,太师子谷推荐其为伐陈主帅。因有争论,最后卜定由公孙朝率师伐陈。鉴此,楚“左史”的职掌与《礼记·玉藻》、《汉书·艺文志》之所谓“左史”,既有相同处,亦有不同处,不能等同。而且,楚之“左史”职掌,与“左徒”的职掌“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不合。

六、太子傅说。林庚则说:“左徒所以是宫廷的亲信。因为亲信,所以侍从太子,其情形大约如贾谊之为‘长沙王傅’,秦因此也称黄歇为‘太子之傅’。” 13 吴郁芳说:“屈子职为左徒,于史有载。而楚人以左徒为太子之傅,于是亦有载。《史记·楚世家》‘楚使左徒侍太子于秦。’然而《春申君传》中,秦人径称这位侍太子的左徒为‘楚太子之傅’。” 14 黄歇担任过太子之傅是实,但不能据此推理:黄歇担任过左徒,屈原也担任过左徒;担任过左徒的黄歇曾为太子之傅,担任过左徒的屈原也可能做过太子之傅;因此左徒的职掌为太子之傅。

七、登徒说。汤炳正《“左徒”与“登徒”》一文,利用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文字,提出“左徒”与“登徒”是一个官职的两种不同的简称。“左徒”即“左登徒”的省称,而“登徒”即为“左登徒”或“右登徒”的省称。“左徒”很可能是上大夫之职,虽兼管内政、外交,但主要活动在外交方面 15 。案:此说始于裘锡圭先生,裘氏指出,在曾侯乙墓简文所记的赠马者中间,也可以看到很多楚国类型的官名,如左尹、右尹、大工尹、尹、新造尹、宫厩尹、太宰、少师、左司马、右司马等,这些楚国官名分别见于《左传》、《战国策》、鄂君启节,符合纸上文献与地下文物互证的要求。但还有两个官名裘氏没有把握,作了这样的推测:

左(?)徒、右(徒)——左徒疑即见于《史记》的《楚世家》、《屈原列传》等篇的左徒 16 。

案:裘氏引文并不确定,所以用问号表示犹豫和疑问;而“徒”之所以括注,主要是用了曾211号简,这支简在“右”字下字模糊不清,只有一点点笔迹,根据上下文推测为“徒”字,所以用括注 17 。

汤炳正先生认为“”当即“升”的本字。“升”或加足作“”。而“升”字古音跟“登”字完全相同,故得互相通假。于是,汤先生推论,“左徒”即“左登徒”;“左徒”即“左登徒”之省称;“左徒”与“登徒”是一个官职的两种不同的简称。裘氏在曾考释中又采纳了汤氏“登徒”之释 18 。

赵逵夫进而提出,“”是“登”的异体字,应读为“登”。根据山东泰安出土铜缶铭文“右征尹”的研究,认为“徒”、“尹”二字亦可双声假借。则“右征尹”即“右登徒”,亦即“右徒”。“左征尹”、“右征尹”是战国中期以前的称谓,“左”、“右徒”是战国后期的称谓。楚之“征尹”、“(登)徒”即中原国家的“行人”。上官大夫的职掌应是右徒——右登徒 19 。

随着考古发掘的新进展,有了进一步研究这一命题的条件。曾侯乙墓竹简原字形分别见曾150、曾152、曾211;郭店楚简有“升”字为证,见《唐虞之道》16、17。而相关的字形也可以作辅证,如:包2.137反 20 、包2.138 21 、包2.138反、包2.138反 22 ;郭店楚简《性自命出》22、60,《成之闻之》31 23 ,《集韵·蒸韵》:“陧,登也。或省,亦从足。”所以,汤氏以为“”即“升”通“登”的理解,仅仅是一种推测。疑问有三:第一,楚简有“登”字,如包2.15、包2.26、包2.38、包2.58、包2.66、望1 24 ;第二,由三字组成的楚国官名用“省中字”来表示的,还没有实证。汤氏所举两例,“大(攻)工尹”,《左传》省左字为“工尹”;“新造尹”,楚铜戈铭省右字为“新造”。皆为秦汉时的资料,作旁证尚可,不能作为主证。第三,楚国官制比较复杂,出土文献昭示我们,大量的楚国官名是我们目前无法知道的,有相当多的官名不见于传统文献。因此,不能完全从历史文献出发,去解读出土文献。 楚国部分职官关系表

序号

职务

系列一:右

系列二:左

1

令尹:《左传·庄公四年》、曾侯乙墓楚简、

右尹:《左传·襄公十五年》

左尹:《左传·宣公十一年》、曾侯乙墓墓主邵氏任此职,主管司法

2

司马(大司马)《左传·僖公六年》

右司马:《左传·襄公十五年》、包山楚简119、182

左司马《左传·襄公十五年》、包山楚简129、152

3

右徒:曾侯乙墓竹简150

左徒:曾侯乙墓竹简152、

4

左徒:《史记·楚世家》、《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左徒戈》铭文

5

右领(右令):《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左传·哀公十七年》、曾侯乙墓竹简

6

左史:《左传·昭公十二年》、《国语·楚语》下

7

左令:包山楚简152、曾侯乙墓竹简

8

左关尹:包山楚简138

9

左乔尹:楚地方官名,包山楚简49

10

右征尹:《楚高罍1》铭文

11

右冶:《造府之右冶鼎》铭文

12

斯政:《后汉书·郑玄传》

右斯政:《古玺汇编》0280

八、祝宗说。吴郁芳赞同裘锡圭、汤炳正“登徒”、“左徒”说,复用于省吾之释,提出,登徒即古之烝,为职掌宗庙、辅弼君王的祝宗卜史之人 25 。过常宝采用姜亮夫西汉时“太常”、王莽时“秩宗”的推测,以为,所谓“秩宗”,约相当于《周礼》之“宗伯”或《楚语》观射父所谓“祝、宗”,以为两者皆由巫史发展而来。考虑“内宗”、“外宗”及诸“史”的职责,可以大略反映宗伯的职掌。“宗伯或祝、宗的职事主要包括两部分:宗族氏姓和祭祀礼仪,他们其实都是相当于负责王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长官。” 26 由于吴郁芳、过常宝二氏将“左徒”、“三闾大夫”等同看待,所以此处论述的职掌似乎更接近“三闾大夫”的职掌,而与“左徒”的职掌距离较远。本文第三部分将作探讨,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是:曾侯乙墓竹简的官名为“左徒”、“右徒”,与“登徒”没有等同关系;“左徒”的职掌只能依据现有资料来作分析:1、由楚王同姓宗亲担任。而楚王同姓宗亲者晋升令尹的可能性较大,童书业云:“楚令尹见传者二十八人,惟彭仲爽为申俘,以贤进用,余皆王族也。” 27 宋公文认为,可以考见的楚令尹46人,对他们的“出身籍贯”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楚人42名,占91%;“在42名楚人中,已知出身的39人,一无例外地全部出自王族血统” 28 。2、以才学见称。3、为王室的近臣,颇得楚王信任。4、负责内政外交,尤其是外交事务。

案:“左徒”的古文字资料已经发现:1983年3月,在山东省莒南县小窑大队发现了一件青铜戈,援长13.2厘米,内长6.6厘米,胡残5厘米。胡上有阴文“左徒戈”三字 29 。刘彬徽认为:“此为楚某一左徒之戈。年代约为战国晚期。” 30 又,从字形比较来看,可与其他出土文献资料互证,见古玺汇编3737、九店楚墓M 56 竹简30、鄂君启节、曾侯乙墓竹简150、包山楚简226,《楚文字编》亦已收录此戈文字 31 。所以,考古发现再次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第一,“左徒”为楚国官职,既见于文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又见于青铜器铭文,有“二重证据”;第二,“左徒”就是“左徒”,与曾侯乙墓“左徒”、“右徒”、“登徒”、“右征尹”、“左征尹”没有关系。

“三闾大夫”考

一、“公族大夫”说(取王逸论述职掌之前半而推论)。王逸原文为:“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入则与王图议政事,决定嫌疑;出则监察群下,应对诸侯。”但一般学者仅取前半,即“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屈原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如姜亮夫《屈原列传疏证》云:“三闾之职盖专守宗姓之事,而以教胄子为主。”其《楚辞通故》“制度部第六·三闾大夫”条云:“按三闾之职,王逸以为掌昭、屈、景,则即列国之公族。”次引宋代程公说《春秋分纪》“公族大夫”条“公族大夫掌公族及卿大夫子弟之官,凡卿之适子属焉”、“公族专主教诲也”、“就闲官”等,复云:“举屈子一生事迹,教胄子固为其最重之职,则与晋之公族大夫,正相类矣。且晋之公族,皆晋之同姓,则与屈氏为同姓之义亦合。” 32

詹安泰曾经指出,此说源于全祖望。全氏以为三闾大夫“盖公族大夫之职” 33 ;其次,詹安泰认为,“公族”说怕也是一种类似的说法,“三闾大夫不等同于公族大夫” 34 。但“公族大夫”说还颇有市场,比如赵逵夫《屈氏先世与句直王熊伯庸——兼论三闾大夫的职掌》以为王逸后半部分的论述,即“入则与王图议政事,决定嫌疑;出则监察群下,应对诸侯”这段文字,“实际上是用《屈原列传》中说明屈原任左徒之职时情况的文字来解说三闾之职”的;“王逸是把前人关于屈原任三闾大夫的记载同《史记》关于屈原任左徒时情况的记载杂糅在一起”,只有“‘屈原序其(按指公族及卿大夫)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才是三闾大夫职责的正确记载”。关于三闾大夫的性质,赵逵夫亦引用宋代程公说《春秋分纪》“公族大夫”条的解释,强调:1、“掌公族及卿大夫子弟之官,凡卿之适子属焉”;2、“专主教诲也”;3、是一个“闲官”。故亦以为

“三闾大夫即公族大夫”。 与姜亮夫解说不同,赵氏认为王逸“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是有根据的,而关于“昭屈景”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其实,昭屈景这三姓有的产生早(屈氏),有的产生迟(昭氏),有的则是否是楚王族,尚难以肯定;“战国时代,楚国和其他国家也没有因几个氏成了大族而设专职统管的事。至于以昭屈景三氏代表楚王族,更说不通。我以为三闾当同楚王族最早的三王有关。因为三王是楚国早期历史上最盛阶段分出的三族的祖先,举这三族也可以概括楚王族”,“三闾在这里实际上是公族的代名词”,“这王族三姓本指熊渠所封楚三王的后代” 35 。

案:清代陈厚耀《春秋氏族谱》卷下述楚国公族有:“鬬”、“成”、“屈”、“蔫”、“熊”、“阳”、“申叔”、“申”、“伍”、“潘”、“沈”、“观”、“伯”等族;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十二下《春秋列国卿大夫世系表》的“楚表”列出:“鬬”、“成”、“屈”、“蔫”、“阳”、“囊”、“申”、“潘”、“伍”等族。而且春秋时期楚国官员很多出自“鬬”、“成”、“屈”、“蔫”四族,可见“鬬”、“成”、“屈”、“蔫”是楚国公族中的显族。战国时期的楚国名臣和高官,很多出自“昭”、“屈”、“景”三族,如见于包山楚简的昭(劭)氏10人,屈氏11人,景(兢)氏11人 36 ,这三族都是楚国王族的分支。李零通过考古材料考释:屈氏是楚武王之后;昭氏是楚昭王之后;景氏是楚平王之后 37 。基此可说明两点:第一,王逸关于“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的记叙是可信的。昭、屈、景三族的确是战国时期楚国王族的大姓;第二,三闾大夫的职掌“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与中原的“公族大夫”的职掌是比较相近的。

二、宗伯宗祝说。吴永章《楚官考》提出,“三闾大夫职掌王之宗族,与周的春官宗伯和秦的宗正类” 38 。吴郁芳认为楚之三闾大夫即是《周礼》中的小宗伯,宗伯就是宗祝或谓祝宗;屈原的职业是主持宗庙祭祀的宗祝,是祝宗卜史 39 。其说亦不可信:其一,周的宗伯、秦的宗正、汉的太常等,只是在职掌职能上与三闾大夫相近相类,但不能等同。其二,宗伯与巫、祝、卜、史不是等同关系,它们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其地位悬殊 40 。其三,巫、祝、卜、史在社会发展史上发挥过作用,但在屈原时代,已经逐步淡出政治中心,见于文献与考古的类似职务只有“太卜”一职。

三、多种职能说(取王逸论述职掌之全部而推论)。李诚提出,王逸《楚辞章句》明确了“三闾大夫”的职能,“以今天眼光看,屈原这一职务竟包含有教育、内政、监察、外交等多种职能,而‘序其谱属’更说明这一职务甚至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颇有些不伦不类。但是只要以历史的眼光看问题,王逸的说法,应当有一定的来历而非凭想象虚构。屈原先祖鬻熊曾任周文王之‘师’一职,其职主要为君王提供治理国家的历史经验教训及措施;协同君王处理战争、祭祀、外交的等重大事宜;负责督促贵族子弟学习、修养等。十分清楚,‘三闾大夫’正与‘师’有明显的继承性,故其职能颇多一致。就此而言,‘三闾大夫’并非学术界所惯认的相当于北方‘公族大夫”。“王逸多出司马迁的‘掌王族三姓’、‘监察群下’等几句话,正是最能与‘师’的职责相互发明”,“王逸《离骚序》对屈原职责的记载不是抄撮《史记》的结果,而是有自己的接受源流”。“三闾一职具更多内涵,其职责涵盖左徒,而左徒职责更专施于外交领域” 41 。

四、三闾为邑名说。钱穆《屈原居汉北为三闾大夫考》认为,“三闾乃邑名”,三闾大夫是“以公邑称大夫”;三闾即“丹析之三户,实楚人开国发祥之地” 42 。钱氏的根 据是,应劭《风俗通》“三闾大夫屈原之后有三闾氏”、《元和姓纂》称屈原后嗣以“屈南”、“三闾”为氏。饶宗颐先生尝驳之,以为昭、屈、景,楚之三大公族,其始与楚之发迹无涉。此三族皆芈姓之后,为楚王族之强者,故合称之曰“三闾”,掌此三姓之官,谓之“三闾大夫” 43 。而且通观古今记载,无有“屈南”、“三闾”二氏人物,《姓纂》之说,殊不可信。故三闾非邑名,而屈原当无子嗣。通过以上考释可知:王逸关于“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的记叙是可信的,昭、屈、景三族的确是战国时期楚国王族的大姓;三闾大夫的职掌即为“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而“入则与王图议政事,决定嫌疑;出则监察群下,应对诸侯”一段文字,是王逸将前人关于屈原任三闾大夫的记载与《史记》关于屈原任左徒的记载杂糅在一起而造成的误解 44 ,应从“三闾大夫”的职掌中剔除出去;“三闾大夫”的职掌与中原的“公族大夫”的职掌是比较相近的。

“左徒”、“三闾大夫”关系考

一、左徒、三闾大夫即莫敖说。左言东认为,“为了更有利于君权的集中和行使,楚武王最后几年建了可随时任命与撤换的令尹制,令尹的权力在莫敖之上。后来又有司马的设置,莫敖亦在其下。随着君权的提高,莫敖的地位与权势日益削弱。春秋前期尚可领兵作战,受王命参与会盟;后来成为只管王族事务”。其后裔屈原曾继任为三闾大夫,管理王族屈、景、昭三大姓的门闾,“三闾大夫当是莫敖的俗称,与周族的宗伯相近” 45 。刘先枚也提出,莫敖即三闾大夫,官阶在卿位。其区别仅仅是时代的差异:“莫敖之称,盛行于春秋之世,至战国楚威王时尚称莫敖,至怀王时只见三闾大夫” 46 。左言东从而得出结论:“楚国职官”有“莫敖”,其别称为“左徒、三闾大夫”,其“职掌”为“掌王族事务”,“任职人举例”为“屈原、黄歇” 47 。

赵逵夫曾经指出,“春秋时莫敖之职都是由屈氏充任的。有的屈氏人物由莫敖升任令尹之后,其原职仍由屈氏其他人接替;有的屈氏人物以莫敖终其身”,“莫敖显然是世袭职务。同时,因为它主要负责北部防卫,故有时由息公兼任之”。“春秋之时地位仅次于王族的屈氏,到战国时代已衰微下来。作为世职的莫敖,已不再是屈氏所专任了;任令尹、司马等要职的现象,再没有了;其地位远在昭氏之下,也在景氏之下”。据赵氏所考,“左徒”、“三闾大夫”的职掌应与“莫敖”没有关系 48 。

二、左徒、三闾大夫即祝史说。吴郁芳以为“左徒”即“三闾”,三闾职掌即宗祝、祝宗、祝史;三闾当是楚人的俗称,左徒为官方职称,左徒是其全称;屈原终身职在三闾 49 。三、左徒、三闾大夫即左史说。过常宝认为左史、“三闾大夫”和“左徒”之职掌相近,皆为王族宗族事务,那么,“三闾大夫”或者就是“左徒”的别称?不管如何,屈原的职掌是王族宗族长官,类似于《周礼》中之“宗伯”;而“左史倚相”的职责也类似于周之“宗伯”,所以“屈原之职掌与左史倚相之职掌是相同的” 50 。

这一研究的最大问题是,将“左徒”、“三闾大夫”的职务职掌等同起来,作为研究的前提,从而有“莫敖”、“祝史”、“左史”诸说。如果略作辨析,“莫敖”说源于“左徒”莫敖说,进而将“左徒”、“莫敖”、“三闾大夫”等同起来。“祝史”、“左史”说的前提是,“三闾大夫”的职掌与“宗伯”相近相类,于是吴郁芳推出“三闾大夫”祝宗(或祝史)说,进而将“三闾大夫”、“祝 史”、“左徒”等同起来;过常宝则首先将“左徒”、“三闾大夫”等同,进而将“三闾大夫”与“宗伯”等同,其次将“左史”职掌与“宗伯”等同,最后将“左徒”、“三闾大夫”与“左史”等同。但关于“左徒”、“三闾大夫”等同的考述,是他们共同的薄弱点,没有文献与考古的任何依据,用的只是凭空推论的方法。而事实上,“左徒”就是“左徒”,“三闾大大”就是“三闾大夫”,即使在文献记载中也是分得清清楚楚的,岂能如此随意划上等号?既然这一前提并不存在,这种研究也就显得毫无疑义,而且反而增添了问题的复杂性。

左徒”、“三闾大夫”任职先后考

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关于屈原任左徒、三闾大夫的记载过于简略,造成后人理解上的困难。目前关于屈原生平的介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屈原先任左徒,被谗见疏后才任三闾大夫。一些著名楚辞专家如游国恩、林庚、詹安泰、马茂元等均持此说。因为“三闾之职管教楚王同姓宗亲子弟,虽亦显贵,但不能预闻政事,只是一个闲官。这与屈原见疏之后的处境是相吻合的,或许正是由于这一点,那些学者才作出左徒去职之后任三闾的论断” 51 。

对此,我们有必要予以重新考释。王逸《楚辞章句》注《渔父》“子非三闾大夫欤”句云“谓其故官”。[日]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云,“王逸曰,三闾大夫,谓其故官”。“故官”之义有多解,第一解:为曾任而被免之职,即屈原既被免去左徒之职,又被免去三闾大夫之职,故谓其“故官”;何以不称之为“左徒”?由于三闾大夫的任期较长,以“三闾大夫”称之。第二解:为最后所任之官职,即被流放前任三闾大夫。第三解:屈原先任三闾大夫,后晋升为左徒;任左徒不久被免,退任三闾大夫,故以“三闾大夫”称之。尽管《渔父》篇的著作权还有争议,但无论屈原自作,还是楚人传说、后人悼念,都反映了一个事实:屈原以三闾大夫之职而闻名。

于是在清代就有了“先三闾后左徒”之说,至陈 《屈子生卒年月考》更为明确,以三闾大夫为始仕之官,怀王六至十六年,擢为左徒,至张仪诈楚而绌 52 。陈子展《〈屈原传〉评注》亦采其说,“盖屈原初仕为三闾大夫,旋仕为左徒” 53 。金开诚则对屈原任“三闾大夫”、“左徒”的任期作了探讨,“屈原当三闾大夫是在当左徒之前,时间不会很短,所以他在楚国是以三闾大夫闻名的”。进而据《史记·楚世家》记载张仪第一次到楚国是在怀王十六年(前313),第二次到楚国是在怀王十八年(前311),而《屈原列传》两次标明“屈平既绌”、“屈平既疏,不复在位”,推测屈原约在楚怀王五年(前324)至怀王十年(前319)期间任三闾大夫,在楚怀王十年(前319)至怀王十五年(前314)期间任左徒 54 。

而姜亮夫则采用以上“故官”之“第三解”:认为三闾大夫是屈氏世袭之职,屈原任左徒被疏后,“盖退守其世职之三闾大夫也”。又说,“左徒或即三闾大夫之主官,而三闾为其从属大夫专掌昭、屈等三姓者”。于“王怒而疏屈平”句疏云,“此言疏谓疏远之,非放逐之也。左徒为守宗之主职,为近内官,疏之用远,盖退守其世职之三闾大夫也。疏者投闲置散之意,非谓去之也。……三闾之职盖专守宗姓之事,而以教胄子为主。是原政治上地位虽失败,无政治上之权力,而宗姓之职,固未曾替也,则尊甚”;于“顷襄王怒而迁之”句疏云,“怀王疏原,不过夺其在朝之位,而未废其族姓世守之职,此时原固为三闾大夫如故也” 55 。

此外,李诚之说也与众不同:“屈原应 当是先担任职责比较广泛的‘三闾大夫’一职,然后转而担任‘左徒’一职的”。“屈原是从‘三闾大夫’贬而任‘左徒’的”。“三闾大夫’一职与‘左徒’级别相当,其职能更为全面。屈原开始在各方面都负有较大责任,后来被疏远后,才比较多地负责外交工作” 56 。李诚采用了“先三闾后左徒”的框架,但对“三闾大夫”、“左徒”职掌的解说,则值得探讨:第一,“三闾大夫”与“左徒”级别并不相当,“左徒”应高于“三闾大夫”;第二,即使“三闾大夫”与“左徒”级别相当,其职掌、前景无法等同,至少“左徒”有晋升“令尹”的先例,而“三闾大夫”没有;第三,“左徒”与“三闾大夫”的职掌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前者是“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入则与王图议政事,决定嫌疑;出则监察群下,应对诸侯”。后者是“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因此,任职先后的研究,离不开对“左徒”、“三闾大夫”职掌的认定,前提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总之,王逸“故官”说值得重视,屈原政治生涯的高峰是任“左徒”之职;而短暂的“辉煌”导致了屈原一生巨大的失落;而“三闾大夫”之职,则与屈原政治生涯相始终;屈原以“三闾大夫”而闻名。这些看法,既与文献记载相合,亦有屈原作品之内证。

注释

①④游国恩《屈原》,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页。

②47左言东《先秦职官表》,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5—336页、第405页。

③38缪文远《七国考订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2-83页、第77页。

⑤见《史学年报》1938年第二卷第5期。

⑥⑦55姜亮夫《楚辞学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第143页。

⑧28宋公文《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0-91页、第75-81页。

⑨27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176页、第177页。

⑩路百占《楚辞发微》,上卷,河南省镇平禹廷中学石印本,1944年。

11段熙仲《左徒新解》,《南京师院学报》1964第1期。

12王汝弼《左徒考——屈赋发微之一》,《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学术季刊》第2期,1946年1月。

13林庚《民族诗人屈原传·说“左徒”》,《诗人屈原及其作品研究》,上海棠棣出版社1952年版。

14吴郁芳《也说屈子为傅》,《江汉论坛》1989第4期。

15汤炳正《屈赋新探》,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48-54页。汤炳正《“左徒”与“登徒”》,《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81年。

16裘锡圭《谈谈随县曾侯乙墓的文字资料》,《文物》1979第1期。

17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图版230。

18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487-526页。

19354448赵逵夫《屈原与他的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版,第143—157页、13-17页、35-55页。赵逵夫《“左徒”新考》,《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0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6页、第40页。

21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2页。

22李零《读〈楚系简帛文字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五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23张光裕、袁国华《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99年版,第567页。刘信芳《郭店简文字例解三则》,[台]《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一本,第四分,2000年12月,第934-936页。

24杨子范《山东泰安发现的战国铜器》,《文物参考 资料》1956第6期

2549吴郁芳《“徒”考》,《江汉考古》1985年第1期。

2650过常宝《楚辞与原始宗教》,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9蕴章·瑞吉《山东莒南小窑发现“左徒戈”》,《文物》1985年第10期。

30刘彬徽《楚系青铜器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68-369页。

31李守奎《楚文字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姜亮夫《楚辞通故》,第二辑,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884-887页。

3334詹安泰《屈原》,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36李零《楚景平王与古多字谥》,《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年第6期。

37李零《“三闾大夫”考——兼论楚国公族的兴衰》,“简帛研究”网站首发。

39吴郁芳《屈原职业考》,《江汉论坛》1982年第11期。

40赵沛霖《〈屈原职业考〉质疑》,《江汉论坛》1984年第9期。

41 56李诚《楚辞文心管窥》,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4页、84-87页。

42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3-449页。

43饶宗颐《楚辞地理考》,台北九思出版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41-46页。

45左言东《楚国官职考》,《求索》1982年第1期。46刘先枚《楚官源流考索》,《江汉论坛》1982年第8期。

51赵沛霖《屈赋研究论衡》,天津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52陈 《屈子生卒年月考》,清光绪二年(1876)黎阳端木 刊巾箱本《楚辞》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