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例6篇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1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200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县人民政府将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乡镇也要相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口普查。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县普查办与县级挂钩到乡镇的成员单位共同对所挂钩联系的乡镇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各乡镇、村(社区)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营院内的,由*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大量的表册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组织普查员对本普查区范围内的小区之间进行自查、互查、议查,确保将差错控制在源头。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是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两员”素质的好坏事关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成败。“两员”的选调标准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熟悉普查小区的人口分布情况,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

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新闻宣传部门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二十六、县普查办要协调教育部门在全县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县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开展县级试点培训,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2010年5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流动人口变化情况;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对乡镇业务骨干的综合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综合试点,探索搞好人口普查工作和业务处理方法,达到培训骨干,锻炼普查队伍的目的。

二十八、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所有地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县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县乡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普查办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普查办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市普查办,县普查办将于2011年3月初快速汇总结果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乡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8月5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县普查办。县普查办于8月10日前完成全县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市普查办。

四十六、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普查办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县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并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2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3

为加强市直水利系统党员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现就在全体党员中实行党员星级管理,建立党员月考核制度、季评星制度、年登记制度“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通过实施党员星级管理建立“三项制度”,促使全局党员提高素质、敢于担当,创先争优、争先进位,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夯实基础,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全系统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为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和实现我市“十三五”发展目标提供精神强大动力。

2、基本原则。一是增强党性,锤炼品行。提高全体党员党性意识,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培养扎实作风,维护水利系统全体党员良好形象。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市水利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工作落实。三是结合实际,分类定星。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党员岗位特点,科学评定星级,建立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的星级管理机制。四是严格考核,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量化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严格考核审定,采取多元化的评定办法,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五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民主公开,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星级评定过程公平公正、评定结果真实准确。

二、主要内容

1、党员月考核制度。对党员一月的党内活动和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定量考察,引导党员主动积极参加党内生活。次月5日前,本支部党员将本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承办局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分解事项办理情况等,以书面汇报方式交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部成员会议,根据党员本人平时表现和支部意见,建立月考核动态管理写实台账。

2、季评星制度。对党员一个季度的综合表现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察,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当先锋做模范。设立党员五、四、三、二、一五个星级,95分以上为五星级,90—94分为四星级,80—89分为三星级,70—79分为二星级,60—69分以下为一星级。各基层党支部五星级党员比例不超过2%。年老体弱、长期病卧、身体残疾及其他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根据本人意愿并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不参与评星活动。不执行支部决定、不履行党员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参加非法组织或煽动参与集体上访的等情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不纳入党员星级评定范围。

每季度结束次月5日前,召开支部全体党员会议,采取党员现场汇报和全体党员、群众代表民主评议相结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类评星定星。评星标准由“学习进步星、联户帮扶星、遵规守纪星、道德品行星、先锋贡献星”五项内容组成。其中,“先锋贡献星”根据工作职责分类实行个性化考察。

3、年登记制度。对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掌握一年来党员流动变化情况,引导全体党员向合格党员标准看齐。各党支部党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到所属党支部报到,填写《xx市水利局共产党员登记表》,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是否愿意进行定期登记,总结本人一年在思想、学习、履职尽责等方面的表现。不愿登记的党员,由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登记的,由局党委批准后酌情处理。

结合局年度考核,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讨论并进行民主测评。党支部进行汇总,并结合党员实际表现和征求到的意见,作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评议,并作出给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初步决议。党支部作出初步决议后,将党员个人登记申请、征求意见情况、民主评议情况、支部初步决议等相关材料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备案。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自愿放弃登记的,由局机关党委汇总报局党委审批。局党委根据各党支部申报内容,专题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结合党员平时表现和实际情况,对党员作出给予登记、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员星级管理“三项制度”是深化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作风建设集体决策的最新成果,是局党委探索新常态下党建工作与水利中心工作融合发展的创新举措,也是保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效果的硬指标。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形成工作合力。月考核制度在局机关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在局直单位以局直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季评星制度在局机关由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实施,在局直单位以局直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局机关党委备案;年登记制度由局机关党委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4

一、各镇职责

(一)组织建设

1.各镇要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调整充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力量、专职工作人员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调动时需经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方可调动)。

3.各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要有专人负责收缴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调整、配置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

4.组织好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宣传工作

1.各镇要召开一场以上的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布置;各村民委员会召开一场村民参保动员大会,将新农保宣传材料分发到每个农户,同时做好新农保政策的答疑解惑工作。

2.各镇要在年8月10日前在主要街道悬挂4条以上横幅标语;各村民委员会要有1条以上固定标语。

3.各镇在固定的宣传板地刊登二期以上新农保专题;各村民委员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公示栏,及时将本村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和相关政策知识公示。

通过以上的宣传措施,使广大农户对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达100%。

(三)入户登记

1.各镇要组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深入农户进行入户登记,收取个人参保款,入户登记率达100%。

2.各镇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为其代缴对象落实工作,确保登记参保无遗漏。

3.对暂不愿参保的农户上门做思想工作至少三次以上,消除他们对新农保存在的种种误解和思想顾虑。

(四)组织参保

各镇要严抓参保登记工作。为确保我县10月份首期基础养老金如期发放,各镇、村要在8月25日前完成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的信息核查、参保登记和整理汇总,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报送县农保中心。8月底前将16~59周岁人口信息核查和参保登记造册(电子名册)报送县农保中心。

(五)资金管理

1.参保资金收缴安全率100%。

2.当天收缴的农村居民参保资金当天汇总,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入库及时率100%。

(六)收缴时间

集中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时间为年8月1日至年10月31日,以后个人到指定银行自己缴交。

(七)财政投入

各镇负责落实新农保的征收经费投入,标准为:征收经费=实际参保人数×(0.5~2元/人),作为征收人员的工作补贴,以调动镇、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县直有关单位职责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主管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过程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对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切实加强对县农保中心的领导,保证经办工作务实、有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县参保农村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县本级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划拨,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计生对象参加新农保,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新农保衔接。负责确认全县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人员或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户的夫妻名单和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名单的确认工作,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负责上述对象增加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工作,确保待遇的落实。

(四)县民政局:负责配合研究农村低保户缴费困难群体参保补助政策;负责确认全县农村低保户人员名单,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前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并做好低保、五保、社会优抚、救助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负责对死亡人员的登记汇总、确认后于每月5日前报县农保中心。

(五)县残联:负责研究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负责确认全县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前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研究农村户籍人员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身份证的办理,提供农村户籍管理相关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镇的奖惩措施

为顺利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将组织对各镇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办法如下:

1.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的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2.全年工作考核内容。对宣传效果好,措施得力,进展快,参保资金收取安全,上缴及时,参保率达90%及以上的镇给予10000元的奖励;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再评出前三名(铜陵镇除外),第一名再奖励10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

3.凡工作不落实,宣传措施不得力,影响工作进展的,考核参保率低于90%的镇予以经济处分3000元,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4.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挪用、挤占、扣压新农保基金和其它舞弊行为进行通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县直有关单位的奖惩措施

凡完成上述各项任务的,给予2000元奖励;凡工作不落实,影响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展的,予以经济处分3000元,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5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物遗产保护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广新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文广新局、统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发展局、地方志办、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广新局,主任由市文广新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任副主任。市普查办日常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承担。

市普查办的具体职责:(1)制定文物普查方案及具体要求;(2)组织全市普查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3)会同各县(市、区)工作组进行调查、登记、评估;(4)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建立原始档案;(5)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及相关图册、DVD等;(6)联系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推进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的建立。

市普查办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普查工作队。

工作组组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担任,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文物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专家组组长由市博物馆馆长担任,负责对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普查工作队队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分管副科长担任,队员从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市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队设在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普查工作队负责市普查办日常工作,具体有: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指导普查工作,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协调建立普查档案,汇总、编辑、出版普查成果等。

(三)各县(市、区)亦要相应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开展本地文物普查工作、汇总本辖区上报材料;进行文物调查、登记、评估;编写普查简报;进行当地普查成果的整理汇编等。

每个县(市、区)普查办要组织专业力量组成至少一个普查队,每个普查队至少配备3-5名工作人员,人员的构成为:队长1人,电子计算机操作、拍摄、绘图、纸质文本记录、档案保管等方面人员共2-4人。普查队的职责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四)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要指定1-2人作为普查联络员,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村(街道)文物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向县(市、区)普查办、普查队汇总上报;提供本村(街道)已存的相关文物资料、档案等;协助县(市、区)普查队开展实地普查工作。

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市普查办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分阶段予以实施。

(三)突出重点,明确单元。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点。

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

四、普查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年8月-2011年12月。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

(二)步骤与要求。

1、准备阶段(*年8月-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部署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和开展试点。

(1)成立各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文物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举办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年11月)。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7-10天。参加人员: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普查工作的领导(参加部分必要课程),普查办和普查队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普查的对象、要求及办法,掌握拟调查对象的文物性质、历史价值以及文物辨别的基础性知识,正确填写好录入普查数据。

市普查培训班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对本辖区内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的联络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文物基本知识、普查目的和要求。

(3)开展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市以端州区、星湖文管所为试点单位,在省普查办文物专家和市普查办的指导下先行开展普查工作。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文物调查工作。

(4)摸查文物线索。各县(市、区)普查办要按照省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至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联络员,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后,逐级报县(市、区)普查办汇总,为田野调查作准备。并将资料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备案。

(5)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市普查办工作组将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田野调查工作手册及相关工作表格。

2、实地调查登记阶段:(*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展开实地文物调查。

(1)基础资料报送。*年6月前,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要汇总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文化部门已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有正式公布文件)形成名录,(具体格式由省普查办制定)报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审核后印发各普查队,为普查队开展田野调查时界定“复查文物”或“新发现文物”提供依据。

(2)田野实地调查。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填写《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及相关资料的采集及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普查办将对各普查队所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复核,复核率应达到20%以上,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田野调查时需带齐文字记录工具、GPS定位仪、测量工具(皮尺、卷尺、红外测距仪等)、摄影器材、录像器材。普查队工作由队长统一负责,文字记录、拍摄、测量分别由专人负责,标识地图由队长负责。文字记录要全面、规范。

(3)抽查复核。省、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所报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市普查办将不定期对县(市、区)进行检查制度工作,每个县的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

(4)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队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各县(市、区)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资料的整理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办按照国家文物局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并将普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报请市政府公布《*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等。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组调查、登录。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和科学。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各县(市、区)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

七、普查宣传

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普查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及时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普查基础成果,报道《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范文6

一、普查的目的和要求

人口普查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20__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通过这次人口普查,还可以查清我市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农民工问题、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等,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规模

普查对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中国公民、中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本次普查填表登记的对象基本确定为现有人口加户籍外出人口,既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也包括普查时点未居住在本户、但户口在本户的人口。

普查范围:全市1440平方公里土地上有人居住的岛屿以及有人居住的船舶,都属于此次普查范围。

普查规模:全市近40万个家庭户、集体户,140多万登记人口(现有居住人口加户籍外出人口),以及7000左右的死亡人口。

普查区的划分和设置: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全市4个县(区)、普陀山、新城的43个乡(镇、街道)所管辖的434个村(居)委会,各设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300人左右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全覆盖全市。由于岛屿人员居住分散,全市约为6000个普查小区。

三、普查标准时间、登记原则和方式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加户籍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组织形式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普查需要投入的力量

根据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个市、县级普查办平均配备25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普查办平均配备12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区(村、居委会)平均配备5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或少于四个普查小区的村、居委会)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另外各县(区)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对外籍人员调查的专业普查员。据此测算,这次人口普查全市需投入的人数大约在1万人左右,约比第五次人口普查多4千人。上述人员包括专项编码员、录入、数据处理人员,未包括各普查小区带路上门的陪调人员。

六、普查的工作步骤

第六次人口普查全部工作用时3年多,分四个主要工作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__年10月至20__年10月底,历时1年。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和办公用房、人员;开展调研;制定工作规划和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进行各项普查试点;筹备普查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编制审核地址码本;培训乡镇(街道)以上业务骨干;选调和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整顿;绘制普查地图;进行清查摸底;进行长表的样本抽取;准备普查数据处理的机房、设备及安装,程序调试,培训技术人员等。

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复查阶段,从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11月30日,历时1个月。主要包括: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其中,11月1日至10日完成全面登记;11月11日至30日完成全面复查、验收。

第三阶段为编码和数据处理阶段,从20__年11月16日至20__年 11月,历时1年。主要包括:进行快速汇总;普查表编码;进行普查表光电录入;数据审核;对普查主要数据进行评估和上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编辑、转换、汇总、制表。其中, 20__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完成快速汇总并上报省;20__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短表的录入和主要数据的汇总;20__年6月底前完成对普查主要数据的评估,并主要数据公报;20__年11月底前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转换制表、存储等处理。

第四阶段为公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从20__年12月至20__年12月,历时1年。主要包括:普查全面数据公报;编印计算机汇总数据资料本;开发利用普查资料;总结普查工作。其中:20__年10月底前完成机器汇总数据的编辑、印刷、出版;20__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普查工作总结、技术业务总结、数据处理总结等,并进行总结表彰。

七、普查的主要措施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又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新形势下要高质量的完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各级领导重视是搞好人口普查的关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主动争取政府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政府领导,要把人口普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20__年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特别是在普查登记阶段更应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完成人口普查登记工作;要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经费、人员、办公用房等困难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抓县(区),县(区)抓乡(镇、街道),一级抓一级,明确责任,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精心准备,科学部署,力争人口普查工作达到较高水平。

2、建立、健全各级普查机构。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确定一位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选调德才兼备、积极负责、工作认真细致的各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从事调查、编码、宣传、综合、数据处理等工作,组建起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3、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同搞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公安部门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会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计生、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协调提出查准流动人口、水上人口、出入境人口的有关政策,并协助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的相关(来源:文秘站 )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行政区划的冻结,区划地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死亡火化登记信息的提供等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做好人口普查期间查准出生人口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普查的必要经费;宣传、文广新闻部门要主动协助人普办广泛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普查的社会动员工作,协助做好查准学龄人口的审核工作;民宗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宗教组织人口登记的配合协助工作;人劳社保部门要协助做好普查人员选调的有关政策及协调工作,做好有关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项目的审核工作;城建部门要负责协调提出查准住房项目的有关政策,提供房屋登记信息;外侨办、台办等部门要协 助做好有关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数据和资料的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在医疗机构出生、死亡人口的调查工作;各驻舟部队要做好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等等。总之,各有关部门都要通力合作,群策群力,共同把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4、开展广泛深入的人口普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20__年10月份,要组织好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在临近全面开展普查登记之前,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作一次电视、广播动员讲话。在普查登记期间,要大力宣传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普查登记的情况和广大普查工作者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精神。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白依法如实申报人口情况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并积极主动地如实申报人口情况。

5、切实做好社会力量的动员工作。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人口普查工作的成败。在社会力量动员中,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优势,又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普查人员抽调工作的实际影响,一级抓一级,全面动员,分类指导,精心组织,逐个落实,使人口普查的繁重任务由社会各界来共同分担。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力量中选调,或者面向社会招聘。配备的“两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等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