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的重要性范例6篇

信誉的重要性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1

( 一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特征?

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⑴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人认为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单一客体说。有人认为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人认为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有人认为是商业人格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商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表现形态是无形的 ( 非物质的 ) ,属于知识产权范畴。⑵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商誉权不能等同于商誉,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商誉权与人格权、名誉权应严加区分。商誉权和名誉权在主体范围、评价内容、实现方式以及内容属性等方面均有区别。⑶因此,我们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之一应是他人的商誉权,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 二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1.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⑷“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概括而言,本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 ( 如新闻媒介 ) 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犯罪。⑸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

其一,通过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比性广告,是指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即通过选取某一个、某一类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者特征的广告。对比性广告可能在对自己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同时,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通过对自身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性宣传,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⑹声明性广告,是指含有声明性内容的广告,往往借夸大自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其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这种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议散布虚假言辞,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实施;既有经营者本人利用言辞实施,也有经营者指使、收买、唆使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实施此行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必须达到足以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业声誉,否则便不可能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刑法调控范围。?

其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恶意诉讼,又称滥用诉讼。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承认恶意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对受害方给予救济。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群众相信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大,应严厉惩处。?

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2.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对于诋毁商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退货损失、商品滞销损失、正名宣传花费。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减收的可得利益、滞销停产期间的设备闲置折旧费和贷款利息等。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重大损失”是否包括无形财产损失 ? 有观点认为,重大损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资产损失,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潜在损失。⑻对此观点,我们不敢苟同。我们认为,“重大损失”属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的物质性损失,客观存在且能够估量和测量。⑼因此,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何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有学者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经营陷入特别困境,被迫停产、停业、转产甚至破产的,等等,均可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⑽我们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 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 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4) 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着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 三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⑾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 四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⑿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⒀我们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本罪。一般而言,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特定的动机不是构成本罪必要构成条件,不影响定罪。?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

( 一 ) 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和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 ( 包括在报纸上刊登文章 ) 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 年 3 月 18 日 ) 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例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 二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其一,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 3 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其二,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多样,既可以是打击竞争对手实力,也可以是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一般是出于竞争的动机。其三,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必须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诋毁商誉行为属于经济违法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 三 ) 两种损害商誉行为的具体认定?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信托公司;声誉风险;经营管理;政策建议  

 

近年来,信托公司蓬勃发展,业务量激增,资产管理水平也有较大提高,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隐藏的声誉风险正在随业务扩张而逐渐暴露,成为摆在信托业发展面前的新问题。对此笔者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监管建议。 

一、声誉风险表现特点 

(一)声誉风险与传统风险的差异 

1.声誉风险是一种隐性风险并且难以量化。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经济环境、舆论导向等外界因素变化对信托公司社会认可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被动的,并且会隐藏在各类传统风险的背后;也正是由于声誉风险不易被发现,一旦风险爆发,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结果也难以估量。 

2.声誉风险具有累进效应,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是个体风险,不具有传染性,而声誉风险是市场认知风险,是主观判断的结论,因此具有累进性和传染性。某一产品出现风险,市场立即会对该产品和所属公司信任度下降,市场同类产品和该公司其他类产品也将受到连累。 

3.声誉风险随信托公司社会关注度提高成级数增加。信托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2009年以来,信托规模急剧增加,信托资产由年初几千亿迅速增长至2万亿以上,规模的翻倍增加令信托公司快速进入公众视野。无论个人或机构正在认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对信托公司的关注度也有史以来较高;信托发展方向由单兵作战向行业联合转化。关注度的提高,让信托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对市场口碑更为敏感;中国信托业又处在快速成长期,业内的风吹草动对产品、公司、行业均带来连锁反应,可以说声誉风险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 

(二)声誉风险在信托公司各类业务中均表现突出 

目前信托资产主要构成为证券类资产、银行类信贷及票据资产、投资类权益资产等。在各类资产类型中,信托公司需投入更多精力以防范交易的声誉风险。 

1.证券类业务声誉风险集中在投资顾问上。这类业务模式为结构化安排加投资顾问形式;风控手段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通过账户管理、止损设计、仓位控制等措施防控风险。风险是信托公司很难对投资顾问的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其不良行为很可能牵连信托计划及信托公司。如近期某信托项目因投资顾问受证监会纠察,上亿元资金的信托账户受牵连被冻结,信托计划可能延期兑付,信托公司的社会评价遭到负面影响,甚至此类信托产品的公众信誉都受到损失。信托公司为投资顾问过错向社会买单,可见其面临声誉风险较大。 

2.银行类资产声誉风险主要在通道业务上。自2008年以来银信合作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规模来源,这类业务以委托贷款、资产转让等形式为主,其特点是信托公司实质的资产管理责任比较小,只是作为通道实现银行资金使用目的,因此导致业务规模与信托收入不配比;信托实际责任和信托的舆论责任不对等,这就造成了信用风险不大,但声誉风险巨大的情况。2008年银信合作的平均信托报酬率不到0.1%,有甚至达到0.05%,远远低于其他同类金融合作费率。如此低费率,信托公司无法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一旦资产出险,虽然信托公司可能按规免责,但舆论导向却直指信托,造成信托名誉损失。今年上半年某类金融机构以存款资金充抵资本金,委托信托公司用于政府项目建设,被银监会叫停。此例中某类金融机构违规明显,且项目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强烈,而信托公司由于受托人身份原因被动牵涉其中,形象也受到损失。 

3.投资类资产声誉风险体现在股权控制上。股权投资是信托财产的存在形式,其权利的行使要遵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许多信托公司出于风控考虑,对投资企业采取资金、印章、人员等方式进行股权控制,但个别信托公司利用控制权利,违规进行操作,社会影响恶劣。如某信托公司违规向“四证”不全和资本金不足房地产项目融资,项目运行不畅,导致信托计划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受到媒体负面报道,这一事件是由传统风险爆发所引致潜在风险,造成声誉风险扩大,对信托公司名誉损害很大,也在业界造成不良示范后果。 

二、声誉风险逐渐突出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因素 

1.声誉风险意识不强,忽视隐性风险管理。部分信托公司尚未认识声誉重要性,战略上重视规模扩张,轻视风险防控,经营上重视现实风险、忽视潜在风险;部分公司政府背景较浓,存在官本位色彩,信托公司决策先考虑政府大股东意愿而非公司长远发展,对公司声誉、市场反响等无形因素考虑不多;部分公司缺乏有效手段应对新型风险类型,仅能依靠传统风控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隐性风控技术有待提高。 

2.尽职调查管理还不到位。由于声誉风险是一种隐性风险,其暴露往往是由传统风险所引致,尽职调查不到位,对操作风险造成疏漏。一是尽职管理跟不上业务发展,部分公司先展业、后调查,先有风险后弥补,未能做到制度先行;二是调查不细致,部分公司尽职调查停留在要件合规层面,容易忽视项目内在风险点;三是管理不成体系,部分公司调查仍依靠人员经验,定性考证与定量分析结合不好,未形成完备的尽职管理体系。前述银信合作的政府项目案例,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多数信托公司对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合规性只进行了政府财政实力等常规审查,未进行项目延伸合规审查,也未要求出具监管部门意见。 

3.规模导向的绩效考核助推声誉风险膨胀。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信托公司正处于快速成长期,据了解许多公司绩效考核也是围绕业务量开展的,甚至个别公司人员工资是按照业务量分成计酬的,在这种绩效导向下,展业时会重视业务规模、合规条款等硬条件,而忽视费率报酬、声誉风险等软约束,这种考核在光鲜背后就隐藏了大量的声誉风险,而声誉风险又存在累积效应,一旦爆发,容易波及其他业务和公司,成为行业风险。 

(二)客观因素 

1.信托制度本土化发展还需时日。信托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发展时日不长,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制度与中国实践的融合还并未完全顺畅,公众更容易将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列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类比较,而其由于发展历程、社会认同等原因与同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另外中国目前在信托财产登记、税收等方面缺乏配套法规,因此信托发展未能壮大,市场口碑尚未建立,声誉和信托品牌还处于初步萌芽阶段。 

2.信托公司的社会认知还有待提升。新两规对信托公司客户选择有明确要求。银信合作是普通客户了解信托公司的途径,从信访投诉看,公众对信托公司地位和责任较为模糊。今年上半年我局收到银信合作投诉一类是客户直接投诉商业银行,但由于信托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受托人角色,而常有被推诿责任的情况,这对信托公司形象有所影响;另一类是客户对信托公司主张权利,尽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信托交易对手是机构,并不直接面对公众,但仍有金融消费者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众对信托公司职责、功能等众多认识存在偏差,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理解还很不到位。信托资产的盈亏对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影响很大。这类投诉在全国范围内均存在。 

3.金融市场存在“坏孩子”假设。当交易者一旦被市场定义为“坏孩子”,日后所有的坏交易责任都容易指向这个坏孩子。中国信托业五次大的整顿是对信托业的重大洗礼,也是对前期部分信托公司不检行为的修正,但整顿后市场仍然残留对信托公司的先天指责和不信任,加上坏名声的传染性,信托公司一次被当成坏孩子后,将面临经常被怀疑成坏孩子的无奈。 

三、防范信托公司声誉风险的政策建议 

1.强化声誉风险意识,提升声誉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要把产品信誉、公司声誉当成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树立行业口碑,重视声誉风险,打造“百年老店”形象;高管层要树立声誉风险意识,要加强信托公司声誉管理能力,提高决策科学性。 

2.信托公司尽职调查,避免合同瑕疵。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尽职管理指引》,为信托业提供行业示范;信托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和特点,探索与此相关的尽职调查方法,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减少传统风险诱发的声誉风险可能。 

3.加强净资本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净资本管理办法》,体现原则导向,指导信托公司展业同时要保持适度的高流动性资本,以抵补现实和潜在的风险;信托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要注重业务扩张与净资本存量的匹配性,量化其抗风险能力,以提升社会信任度和美誉度。 

4.加强产品研发,提升品牌价值。创新永远是信托不变动力,产品研发不仅要标新立异,更重要的是要对产品的适应性、生命力等进行研究,塑造经典产品,提高信托品牌价值,这是增强信托声誉、增强社会信任的最直接途径。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3

Abstract: The building of library credibility and the evaluation of readers' credibility are the key problems propos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library management career. How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the credibility of the library,how to establish reader credibility evaluation system to maintain the credibility and loyalty of readers to the library are the main points of librar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and are also the important problems needed to be solved at the phase of library transition period.

关键词:图书馆信誉;读者信誉;忠诚度;图书馆使用效率

Key words: library reputation;readers reputation;loyalty;library utilization ratio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152-01

0引言

信誉,是当前最为热门的话题,不仅仅涉及到商品、个人与企业,同样适用于公共事业以及具有公益事业属性的图书馆。

1强化图书馆的信誉意识

1.1 图书馆信誉程度现状就我国目前各级图书馆的发展情况来看,公益宣传力度相对薄弱,信誉意识低下,图书馆工作还停留在固步自封的自我建设、自我管理阶段,社会服务性偏低。尽管,近年来图书馆的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各类馆藏书籍与数据资源显著增加,但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上还明显不足,闲置率较高,有些图书馆甚至不能满足读者的正当借阅和查询需求,空设机构。诸如此类的负面影响,使广大的读者绕过图书馆转而将原本属于图书馆工作或服务范围内的信息资源提供工作,转嫁到其他来源方式上。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打击图书馆的信誉度,降低了人们对图书馆的信任程度,因此,强化图书馆的信誉意识,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监督图书馆的服务工作,树立图书馆信息集散的形象,将信誉建立作为图书馆工作发展的推动力。

1.2 提高图书馆声望,建立信誉度意识信誉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声望与信任。认识到图书馆在社会上所处的尴尬境地,图书馆管理工作人员也开始反思造成图书馆声望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经过重新的审视图书馆工作的各个相关环节,可以看出,造成图书馆社会声望降低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无论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还是图书馆工作的内部管理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从而影响了图书馆的整体社会形象。从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来看,作为一名图书馆工作人员,首先要明确个人工作属性,第一是公共服务性;第二是信息资源管理性。其次要注重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包括信息素养的提高,对信息资源敏感度的培养和整理能力的增强和以及图书馆数据系统的熟悉程度等。通过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来对严格职业准入制度,甄选具有上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图书馆人力资源补充中来,对现有的在岗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现有的工作人员水平,从而提升整体的社会声望,树立图书馆信誉。

2建立读者信誉评价体系

2.1 读者信誉等级的评定对于图书馆的使用群体,也存在信誉度的问题,所借资料的按时返还、书籍资料的完整性保护程度以及读者的图书馆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等,都应当纳入读者信誉评价体系,系统的形成信誉监督制度,从而更好的划分用户群体,提升服务效率。在国外性用体系相当完善,图书馆的使用信誉度,也作为个人信誉的一部分,根据个人的身份ID来进行归类管理,从而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而在我国,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尚属起步阶段,图书馆的个人信用账户建立之路就显得更加漫长。2004年才在国内有读者信用体系研究类论文的出现,2008年杭州市图书馆首次将用户借书长期不还列入系统黑名单,建立了信用管理的雏形模式。然而,单一功能的实现并不能够代表信誉体系的实现,因此,在初步探索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完善图书馆的用户管理工作,从图书、资料的借阅、归还、保护和使用等方面构建一个完整的信誉评价系统。

2.2 开发高端读者群体根据读者信誉评价体系给出的信誉度结果,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对于信誉度高的用户,可以提供延长借阅期,赠阅免费资料,图书预定,定期参加图书馆相应活动等,用来鼓励用户保持个人信誉状态,提高用户的借阅素质,提升图书馆的整体工作效率。认真听取读者的反馈信息,丰富学术类文献、资料和书籍等,开发长期、稳定的高端读者群体,以高端读者群体为服务对象,带动信息资源水准的提高。通过高端读者群体的社会影响力,激发潜在的用户,以图书馆做为信息平台,从而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带动其他读者素质提高,提升整个社会的信息素质。

3读者信誉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3.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读者信誉体系建立的最基本原则,规定了图书馆对用户的管理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以尊重个人信息的隐私性与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基础。通过合理合法的制度来对读者进行信誉度的信息采集与管理,逐步建立用户资料数据库,优化图书馆管理工作流程。

3.2 “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读者信誉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值得特别关注的特殊原则,即图书馆在用户信用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尊重和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和精神需求,关注用户获取图书馆资源及服务的感受和评价,实现人文精神的渗透。图书馆传递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人文属性,此外,图书馆的服务大众的理念也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因此,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图书馆管理建设的中心内容。特别是对于读者的信誉度评价,是一项针对“人”来实施管理的手段,因此,要格外重视人的因素,做到公众精神至上,促进图书馆与读者间的和谐发展。

4结语

随着我国信息情报业的不断进步,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利用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读者信誉度评价上的缺失问题。未来图书馆建设不但要面向数据资源和功能性的开发,更要注重人性化的管理,一手抓图书馆社会信誉度的提高,一手抓用户信誉体系的建立,丰富图书馆的管理手段,真正意义上实现图书情报业的服务性职能。

参考文献:

[1]朱金德.试析在图书馆中实行读者信用制度[J].图书情报工作,2004(1):119-121.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商誉,商誉权,工商业标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并购大量涌现,商誉的重要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商誉权也成为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设立商誉权必要性;2、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本文也正是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从商誉说起

什么是商誉?商誉是商人基于良好的经营而取得的营业信誉,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它与营业场所、商品名称和商标密切联系,但其本质表明商人与其顾客的关系(出处一)。 商誉指企业信誉和交往关系所带来的利益,商誉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是通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长期诚实工作建立起来的(出处二)。 由此可见商誉是商事主体基于自身经营实践及其工作人员的长期的努力工作而获得社会(主要是其顾客和客户)的正面的肯定的赞誉,包括商事主体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风格、商业道德以及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它在本质上是商事主体与其顾客在经营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信任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商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它是商事主体参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因此,商誉一方面与商事主体自身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能够给商事主体带来经济利益。

由于商誉都是无形的,工商业标记天然地成为商誉所依附的主要载体。工商业标记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巨大的经济价值被人们熟知,但是有一点必须澄清一下:这只是表面现象,工商业标记是特定商事主体或其商品服务的标记,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商誉多集中在标记上,它反映着经营者的商誉,是商誉的主要载体,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来源不是对其自身的利用和支配,而是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商誉,它不产生商誉,它只是储存商誉价值的载体。商事主体花费大量的金钱围绕工商业标记做广告、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并非增加了工商业标记的价值,而是提高了商誉的价值,这种价值通过商誉的载体-工商业标记体现出来。所以工商业标记不过是商誉价值的所依附的符号,而非价值本身,工商业标记的价值只是商誉价值的反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标”与“本”、“流”与“源”的关系(出处三)。

二、设立商誉权的必要性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Macleod)所认为的那样:“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出处四)利、利益或所有权。”法律若不于客体之上赋予权利,自然客体本身并不能体现财产价值, 所以商誉本身并不能体现财产价值,只有以商誉为客体赋予商誉拥有者以商誉权,商誉的价值才能为充分体现出来。是否有必要设立商誉权,这要看通过对现有的权利体系中的各种权利主要是工商业标记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是否能够很好的保护商誉拥有者的商誉权益,如果能够很好的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益,就没必要在现有权利体系之外再单独设立商誉权;如果不能,那就需要在现有权利体系之外另设立商誉权,以求更好的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益。

商誉的主要载体是工商业标记。工商业标记包括商事主体为了区别主体本身与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而设立的表彰自己的名称,如商业名称;为区分自己经营和其他主体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而加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的各种标记符号,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现在以商业名称权为例,看是否可以通过对工商业标记权的保护,完成保护商誉权益的任务。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就自己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决定、改变、依法转让并不受干涉的权利,在一定的地域和行业范围内所享有的单独使用权以及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禁止其他经营者擅自使用、假冒、盗用、在一定地域和行业内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业名称,能够有效的保护因被侵害商业名称权而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权益,但其保护范围只限于此。对那些被其他方式的行为损害的商业信誉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比如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通过比较广告,来明示或暗示自己在某方面的优势地位,这时没有侵害商业名称权,却影响了商事主体在顾客心中的地位,使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这时就不能通过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来保护商业信誉权益。其他的工商业标记权亦受到这样的限制,另外如商标权还有时间性的限制。这时自然而然的会有人提出:是否可以通过对商事主体的名誉权的保护,来补充保护商事名称权所不能保护的那部分商誉权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商誉的构成因素十分复杂,商誉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甚至的定的电话号码(如国信寻呼126,127)都体现着商业信誉”(出处五),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商誉权的行为面前显得有些狭小而力不从心。另外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受损害的商誉权,保护的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正是因为如此,甚至有人建议引入商誉的概念来对企业的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鉴于现有的权利体系不能很好的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益,所以单独设立商誉权就十分必要。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也不乏保护商誉权的法律条文,例如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商誉包括两个方面:1、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针对商事主体自身的总体综合评价;2、商品信誉,商品信誉是社会对商事主体的商品服务的评价。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为商事主体带来经济效益与竞争优势 (出处六)。其实这只是商誉的两个主要方面,商誉的构成因素颇为复杂,远非这两个方面所能包含,对其全面保护是十分困难的,这说明我国法律还有待于完善,同时也为探讨商誉权法律保护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施展空间。

三、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商誉权属于民事法律权利,这一点没什么异议。至于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权的,鲜有在民、商法典中对商誉权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影响的民、商法典制定时间都比较早,那时商誉的重要性并没于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没规定商誉权,后来其他国家制定的民、商法典多是对其效仿,也没有商誉权的规定。随着商誉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商誉权在将来的民、商法典中一定会占据一席之地的。另外,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为保护法律权利而制定的,把商誉权放到什么法律中进行保护,这属于纯粹的立法处理或立法技术问题,丝毫影响不了商誉权是民事法律权利的性质。

对商誉权法律属性争议集中在它究竟属于民事法律权利的哪一种权利,目前理论界对此有以下几种看法。(一)人格权说,这里面又有两种观点:1、名誉权说,该说认为商誉属于法人名誉的一部分,商誉权属于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他们的区别,那就是“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既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名誉权被其竞争对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出处七)。 2、特别人格权说,该说认为商誉权虽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只有人格权才是它的本质属性,商誉权的客体包括精神利益与包含于商誉利益中的间接财产利益,商誉权是一种有别于相关权利的特殊人格权(出处八)。 (二)知识产权说,该说认为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而且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商誉权的,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出处九)(出处十) (三)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该说认为商誉与名誉是交叉关系,商誉权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产权属性,兼具人身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性质,侵犯商誉权是一种竞合侵权,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商品,表现为商品信誉;一是商誉主体,表现为商业信誉。当主要侵犯后者而竞合侵犯前者时,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商誉侵权视为名誉侵权;反之,商誉权表现为知识产权。 (四)财产权说,该说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其所生之权利当然为财产权。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学界、法律学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资产作为虚拟的,为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拥有投资的资产形式(出处十一)。

本文认为要准确界定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就要首先全面分析商誉权的特点与设立商誉权的目的,而不应该只是看到它的某一个或几个特点与某权利的特征吻合或不合而将其归入某权利体系中或排斥在某权利体系之外。如前文所述商誉是社会对商事主体的赞誉,在本质上体现了商事主体和社会(主要是其顾客客户和相关主体)的关系,它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付出许多代价逐步积累起来的,是稳固现有市场和开发潜在市场的重要筹码,当商誉受到损害时,其影响是深远的、长期的、不宜恢复的甚至是致命的。所以设立商誉权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商事主体通过努力而获得的在市场竞争中得的应有地位,必须说明的是它的这种地位“并非是直接的财产,商誉必须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获得其价值”(出处十二)。

关于商誉权的特点,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商誉权的主体限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允许其他主体拥有商誉权是毫无现实意义的,这是商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所在。在我国并不局限于个体工商户、合伙和公司,如果农村承包经营户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能够长期或季节性而不是偶然的在市场上销售,那么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成为商誉权的主体。2、商誉权开始于商事主体的产生,随主体的消亡而归于消灭,其取得并不需要经过申请、登记、审批、授予等程序。当商誉权主体终止后经过一段时间重新开业,在那段终止的时间内,虽然商誉作为社会的评价客观存在并没消失,但是商誉权由于权利主体的缺位而并不能存在。这说明了商誉权与商誉权主体自身的关系十分密切。3、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自身,是社会的评价和信任,而不是商誉利益。因为任何客体不论是无形的还是有形的,都必须都是客观存在的,商誉利益只是一种通过努力可能实现的利益,并不是必然存在,故不能成为商誉权的客体,商誉权的客体只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评价和信任,也就是商誉自身。这也说明商誉权有的只是间接的财产利益,并不首先是财产利益。4、商誉权具有可转让性。商誉权的转让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在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议》和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均规定了商誉权是可以投资的资产形式之一;在会计界更是把商誉归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了商誉权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并不可以因此认为商誉权在本质上是财产权,正象明星们用其姓名为商事主体或商品做广告而获得丰厚报酬但并不能认为姓名权是财产权一样。正因为如此,在转让商誉权时会有很多限制,比如要和商标权、商业名称权等,甚至要和营业一起转让。5、商誉权并不具有地域性。有人认为商誉权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围限于其经营活动的地域或者其已经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地域。这种认为是不对的,因为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和经济与人口流动的加剧,任何一个商事主体的商誉影响范围绝不仅仅局限于其活动的领域,认为商誉权具有地域性对商事主体的地域性经营扩张是十分不利的。6、商誉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局限于商誉的一部分。由于商誉的构成要素颇多,商于权的载体也是很复杂的,甚至可以说与商事主体有关的任何消息都可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因此对商誉权的保护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企业家 声誉 机制 经济学 分析

导  言

    对企业家声誉机制的研究,既往的学者往往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即管理学与经济学角度。从管理学角度看,企业家对声誉的追求基于麦克利兰(mcclland)成就需要理论,认为企业家具有一种追求高成就的需要;以及马斯洛(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企业家具有一种追求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看,在这方面以正规的经济学模型,讨论声誉机制对企业家行为决策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的有克瑞普斯、威尔森(kreps and wilson)米尔格罗姆、罗伯茨(milgrom and roberts)的声誉模型,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基于法玛(fama)思想建立的人市场--声誉模型。这种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企业家(人)声誉机制的理论假设,是建立在企业家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基础之上,认为企业家(人)追求良好声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奕的结果。上述两种角度的分析构成我们对企业家行为激励和约束分析的理论基础。在此,我旨在通过声誉机制对企业家行为方式的影响分析,讨论企业家成长机制中,如何通过声誉机制的作用解决“企业家不偷懒”的问题。

一、声誉:影响企业家努力的重要因素

    声誉(有的学者也称为信誉)是保证契约实施的最重要机制之一。经济学对声誉的分析有着悠久的历史。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在《关于公正、警察、税收和军队的演讲》一书中,曾对不同国家的商人的声誉进行过比较。他曾指出,荷兰人的声誉高于英格兰人,英格兰人的声誉又高于苏格兰人,生活在商业中心的人的声誉高于偏远地区的人。商业的业务量越大,交易频率越高,其声誉作用也就越大。

    尽管早期的经济学家已经关注到声誉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但迄今为止,在主流经济学中企业家声誉机制的研究并未获得应有的地位,虽说声誉问题随着博奕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注,但是在中国的经济学研究中,尤其是对企业家成长机制的研究中,声誉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实,企业家的声誉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家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问题。从理论讲,法律和声誉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当前法律的重要性已广泛被社会认同,但对声誉的重要性认识还远远不够。事实上,与法律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任何社会治理不规范的经济行为都是有成本的,从法律角度由政府治理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其付出的成本,远比当事人自我约束所付出的成本要大的多。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具有特质的“经济人”,作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熊彼特语)的企业家,其行为的规范表现在经济交易过程中“诚信”。任何社会交易行为的公平性,都必须以“信用”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商品交换者的“诚信”就没有市场机制。

    (一)经济学关于企业家声誉机制模型的说明

    旨在表明声誉对人的行为决策的影响,以及企业家声誉机制作用机理的正规经济学模型是我们前面提用的克瑞普斯、威尔森、米尔格罗姆、罗伯茨提出的声誉模型,以及霍姆斯特姆基于法玛思想建立的人市场—声誉模型。

    法玛认为,企业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实中可以用“时间”加以解决。他认为,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过去的经营绩效,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

    霍姆斯特姆用模型进一步阐述了法玛的思想,并加以严格的证明。而克瑞普斯,罗伯茨等人则建立了企业家声誉机制作用机理的经济模型。他们认为,良好的职业声誉增加了企业家在经理市场上讨价还价的博奕能力,对企业家行为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相反较坏的职业声誉会导致企业家生涯的结束,对企业家机会主义行为具有良好的约束作用。

    张维迎教授在讨论“人市场—声誉模型”和“棘轮效应”模型时,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是人市场--声誉模型证明在动态博奕中,激励问题至少部分地可以通过“隐性激励机制”得到缓解;而棘轮效应模型则证明,如果委托人使用人过去的业绩中获得的信息,人的工作积极性会相应降低。①他认为:在声誉效应模型中,根据人过去的业绩推断经理的经营能力将强化激励机制;在棘轮效应模型中,根据人过去业绩推断企业的内在生产率将弱化激励机制。引入相对业绩比较在两类模型中对激励机制的影响也正好相反。两类模型中动态激励机制的不同可以归因于过去的业绩所传递的信息的“所有权”不同。在声誉效应模型中,过去的业绩传递的是有关经理经营能力的信息,经营能力的所有权属于经理。经营业绩越好,市场所认为的经营能力越高,经理的报酬也越高,因此,经理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引入相对业绩比较弱化经理自己的业绩在评价经理经营能力上的作用,因而弱化激励机制。相反,在棘轮效应模型中,过去的业绩传递的是有关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信息,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经营业绩越好,委托人认为的企业内在生产能力越高,经理给委托人上缴的份额越高,因此,经理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越低。引入相对业绩比较弱化经理自己的业绩在评价企业内在生产能力上的作用,因而强化激励机制(弱化棘轮效应)。②

    声誉机制对职业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是和经理市场的竞争选聘机制紧密联系的。经理市场(或称人市场、职业企业家市场)的实质是经营者的竞争选聘机制,竞争选聘的目的在于将经营者的职位交给有能力和积极性的经营者候选人,而经营者候选人能力和努力程度的显示机制是基于候选人长期工作业绩建立的职业声誉。经理市场的“供方”为经营者候选人,“需方”是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的“虚位以待”的企业,在“供需双方”存在大量提供企业信息、评估经营者候选人能力和业绩的市场中介机构。如果把经营者的报酬作为经理市场上经营者的“价格”信号的话,那么经营者的声誉则是经理市场上经营者的“质量”信号。在经理市场上,经营者的声誉既是经营者长期成功经营企业的结果,又是经营者拥有的创新、开拓、经营管理能力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没有长期化的行为,也就没有职业声誉。声誉的核心是信任,信任是人们交往的前提。经营者只有通过长期化的努力经营建立良好的信任,才能成功地担当经营者的角色。没有良好的职业声誉,经理人员将不得不结束其职业经理生涯,因为没有人会信任他,把企业交给他去经营。正如亚当·斯密所论述“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托付给他们。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给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必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像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微不足道的人。”同样,作为企业所有者,把自己的企业委托给经营者经营管理时,“如此重大的信任”必然要求经营者具有良好的声誉,而不是“微不足道的人”。

    (二)管理学关于声誉机制的说明

    在管理学看来,追求良好声誉是企业家成就发展的需要,或归于马斯洛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就企业家的激励而言,期望理论认为,如果人们相信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可能性,即他们的努力会满意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奖酬的话,他们就会受到激励以付出自己的努力。这里内在的报酬包括具有挑战性和令人愉快的工作,责任或自尊,外在报酬包括工薪,赞扬和别人的尊敬。①对企业家而言,“内在报酬”体现在企业家经济行为的创新意识来自于对不断超越的挑战,当企业家的努力取得了预期效果时,会自发地从内心产生一种成功的喜悦感。这种成功不仅可以得到货币收入上的回报,同时会经营业绩的回报率赢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尊重。我们说企业家都有一种企图心,这种企图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成功的回报是自身经营才能得到实践的验证。美国学者麦克莱兰先生认为,商人,特别是企业家—经理人员怀有的成就感相对多于社会中其他可识别的群体。②

    根据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基本需要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五类,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企业家的需要往往更多的集中在后三个层次的需要。在西方企业中这三种需要可以归结为精神需要,以激励方式满足企业家精神需要的表现形式往往以赋予企业家重要的社会地位,以企业家良好声誉和价值观展现出企业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家声誉机制及其构成基础

    企业理论中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契约理论,都是旨在解决企业家激励和约束问题,也就是解决企业家努力问题。一般地讲,影响企业家努力的因素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企业家的报酬,企业家控制权,精神的激励,声誉机制以及约束机制等等。

    在此我们重点讨论声誉机制对企业家努力的影响。前面我们已经用较多的篇幅讨论了既往学者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对声誉机制的研究。为了便于我们作深入一步的分析,还有必要用解剖麻雀的方式对声誉机制作框架性阐述。

    (一)企业家声誉及声誉机制

    声誉简单地讲,指声望和名誉。企业家声誉是社会对企业家能力、经营业绩、公众关系以及履行承诺契约水平和社会地位的评价。

    企业家声誉包括两处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家的个人声誉,包括企业家个人信息的媒体披露的可靠性、企业家个人荣誉、企业家行为的道德水准等等。二是由企业家行为引发的企业社会声誉。(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企业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家,其个人声誉代表着企业声誉的公众形象)

    企业家声誉作为无形资产构成企业人为资本的一部分,其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家的知识信息。企业家是从事判断性决策的:“理性经济人”。企业家的知识信息向公众展示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因此,企业家的知识水平、经营业绩、职业经验构成企业家的管理才能。在经理市场上,这种管理才能构成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的基础。任何一个投资者在经理市场上选择管理自己资产的人的时候,总是希望找到最具备管理才能的专家,而反映管理才能的首先是知识信息。因此优秀的管理者总是因丰富的知识信息在经理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

    (2)企业家行为的道德水准。包括企业家在处理经济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外在表现之一,体现企业家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作为企业领袖人物的企业家,其言行融合到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中,体现出企业对市场、对消费者、供应高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承诺,当企业的诚信通过企业一系列社会承诺及企业管理哲学表现出来时,体现出企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鲜明的个性。

    (3)企业家公众形象。企业家声誉来自于社会公众对企业家的评价,这种评价主要通过三方面来进行。一是对契约的履行,无论是供应商、消费者、产权所有者、债权人、职工与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合约,这种合约的主要责任人是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家,当企业家以法人代表的名义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者缔结合约的时候,往往以企业家的个人信誉作为担保,同样,产权所有者以委托身份聘用了经营者,也构成一种合约。这也是建立在对企业家良好声誉信任的基础了。二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形成一种态度,从而构成对企业乃至企业家社会评价的内容。三是,企业家个人获得的各种荣誉。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家个人业绩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等等。

    (4)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企业家的社会地位通过公众关系反映出来,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企业家对尊重的需要体现出渴望名誉与声望,声望为来自别人的尊重,受人赏识、注意和欣赏。这些都是通过社交场合体现出来,获得受人尊重的地位来自于社会人对企业家声望的认同,企业家在社交场合因这种尊重需要的满足获得成就感。

    声誉机制指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评价的社会网络关系。声誉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家声誉的评价内容;二是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社会评价的机制。前者是一种静态的结果,对具体时上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后者是一个动态的机制,这种机制是具有声誉信息。传输系统的动能,它对整个市场上企业家信誉和企业家声誉的建立会产生深远地影响,对政府部分的而言,在企业家信誉机制的构建上,评定企业家个人信息的可靠性固然重要,但更重的是如何通过市场(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等)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推进社会公众和企业家对声誉的重视。

    (二)企业家声誉机制形成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法律和声誉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与法律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在任何一个社会,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总是有限的。一个市场经济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良好的声誉机制之上,而声誉机制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基础,法律环境和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道德的约束机制。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最优化往往与他的生命预期有关。对企业家声誉也是如此,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最主要的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奕的预期结果。企业家的预期越长,其行为就越规范。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的基础是重要的是产权制度。

    1、完善的产权制度。产权是市场博奕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完善的产权制度是构成市场交易行为的前提。企业家是经济能力的组织者,在生产性和交易性相统一的企业中,企业家的使命就是组织企业的生产和交易行为,这意味着企业家必须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只有具备完善的产权制度,达到产权清晰,才能使企业家在委托—关系中拥有真正的控制权,也才能有明确稳定、长期的预期制度,他才能在不受外界干扰的前提下,完成一次次重复博奕。

    2、规范的政府行为。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干预意味着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生产者的行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一般采取间接调控的手段。如果政府行为服从于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意味着只能在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行使特定的权力。这就要求政府在权力使用上必须有规范的行为。如果政府行为不规范,由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缺乏透明度,意味着大量的政府官员会随意放大滥用的权力干预企业行为,这种干预的后果意味着企业家行为没有稳定的预期,企业家个人预期越不稳定他就越会怕政策多变而产生短期行为,甚至利用现有的机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败德”行为会导致企业家声誉受损。

    3、良好的信息传输体制。我国地位辽阔,企业数量众多,且大多数规模不大,破产率高,企业间重点博奕的概率较小,声誉不好的企业经营者在一个地区搞不好可以到其他地区再重新办企业,以至于一部分劣质企业经营者到处行骗。因此,声誉传输体制对企业家声誉的确认至关重要。那些不遵守商业信用的企业经营者一旦记录在案,便会通过各种媒体臭名远扬,其在市场上再难找到合作伙伴。从这个意义上讲,声誉传输体制是约束企业家“败德”行为的有效手段。

    4、有效的法律环境。有效地法律环境意味着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企业家的行为。对企业家而言,违法,不讲信用,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法律约束会迫使企业家自觉的守法,自觉地在法律框架内兑现自己履约和承诺,这个角度上、法律环境会使企业家声誉机制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企业家扭曲行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5、宽松的政府管制。声誉机制靠市场的竞争形成。根据鲍莫尔的可竞争理论,市场上即使已有一个企业,如果进入的成本不高,这个企业的行为就会表现相当于一个竞争对手一样,否则追求垄断行为,就会有新的进入者进入,从而构成对这个企业的威胁。这是西方放松管制的理由。从政府角度看,管制的初衷是限制垄断,但由于严格的管制会将企业的行为垄断变成法定的垄断。当管制越严格,就越会导致声誉机制的表决。因为管制意味着政府抬高市场准入的门槛,而骗子会通过贿赂买通政府官员,从而取得低成本的垄断地位。

三、我国企业家声誉机制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经理市场而言,企业家声誉既是企业家长期成功经营企业的结果,又是企业家拥有创新、开拓、经营管理能力的一种重要证明。声誉机制可以作为经理市场中的关键信息报露机制,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一)企业家任期问题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声誉机制的作用基于一种长远预期的激励。其行为的最优选择是体现委托人对人的激励和委托人自身利益折衷的结果。对企业家(人)而言,任期太长会造成激励不足,任期太长会养成企业家的惰性。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最佳任期完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确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家任期的最高期限是比照一般国家干部的退休制度,其最高量限为60岁。这就是说一个企业经营者无论是的能力多强,精力如何充沛,到60岁将强制性退休,因此“59岁”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个“博奕”时期,这种失去未来预期的制度,在企业经营者退休的社会保障福利与在职时福利具有十分大的落差情况下,必然加大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乃至违法行为的概率。“59岁”现象反映了企业家在最后一个博奕时期对职业声誉的忽视,在“昔日的光环”即将失去的时候,利益的诱惑会迫使其“铤而走险”。

    从企业家任职年限看和任职企业数来看,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8年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企业经营者经营过1个企业的比例为58.5%,2个企业为23.8%,3个以上企业为17.7%,而在一个企业干过6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只有为56.6%,试想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只干过6年,他怎么可能去考虑企业的长远目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个人的预期越长,他的行为越规范,他就愿意坚持兑现自己的承诺,这就是声誉机制的作用,他要考虑在未来的重复填奕中声誉问题。正如张维迎指出,企业家的努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递减,越接近退休年龄,努力的声誉就应越小。①

    (二)声誉机制的效用

    企业家声誉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家声誉机制的作用。企业家声誉是体现其创新力、经营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以及努力程度、敬业精神中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的产生和传输,都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只有根据准确的声誉信息对经营者进行奖惩,才能体现声誉机制时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从目前我国信用机制看,据国务院法制办司司长青锋指出,目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竞有50%的经营合同带有欺诈性。②财政部公布的157家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上市公司中,竞有155家有着虚报利润的现象。③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7年《1992年企业经营者对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认识和建议》报告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制约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外部因素其中商业信用差总体占29.2%,而企业经营者遇到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占18.9%。由此可见,商业信用问题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不守信用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企业经营者。

    从声誉机制效用的另一角度看,社会公众对信用的重要性认识还远远不够,而且我国目前尚无科学的声誉评估机制,对声誉的认同程度还不高,这也是导致企业家不重视企业及个人声誉的重要原因。

四、我国企业家声誉机制的构建

    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发挥声誉对企业家的激励约束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但这并不是一件易事。从企业家声誉机制的基础来看,深化产权制度等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建立良好的声誉信息传输机制和有效的法律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就企业家个人声誉而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企业家长远预期制度

    保证企业家具有长远预期,是企业家声誉机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基础。长远预期意味着对企业家的激励必须坚持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结合,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企业经营者没有长远的预期制度,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晰和政企不分,政策多变等因素,企业家职位很不稳定,由于企业家对未来的预期难以把握,短期行为必然降低声誉效用。建立长远的预期制度意味着从激励企业家努力的角度出发,一是要给予企业家长远利益的激励,比如股份期权、控制权丧失补偿等等;二是任期制比如可以采取任期年限与经营目标相配合,达到一年目标可以连任的激励。

    1、企业家声誉的社会评估机制

    提高企业家声誉质量首先要建立科学的企业家声誉评价机制。在现代社会维护声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企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大量的中介组织。对企业家个人而言,生命是有限的,但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评价,而组织的评价依赖于他的信誉,个人就会注重声誉。

    企业家是企业组织中的最高统帅人物,如果企业家个人声誉不好将会败坏企业组织的声誉,如果社会评价机制无法识别个人行为的隐匿性“败德”行为,可以通过企业组织实施惩罚。因为个人的行为会损害整个组织的利益,从而会损害到组织内每个成部的利益,组织就会有积极性对其行为实施内部惩罚。

    从社会评价机制来看,要健全各类中介组织比如信誉评估公司,社会调查机构,各类咨询组织等等。通过这些中介组织监督和记录市场交易中企业家的行为,为现代社会声誉机制提供信息资源。可以中介组织收集、加工和传输的声誉信息对企业家声誉的传播其社会影响是巨大的。

    2、“经理市场”中声誉机制效用

    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保证企业家声誉“质量”最有效的措施,是避免声誉机制扭曲的根本保证。建立企业家的长期预期并不意味着保护企业家的惰性,而且要通过建立“经理市场”从外在构成对企业家努力的竞争压力,迫使企业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的良好的声誉,否则你有淘汰出局的危险。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应该积极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给予那些真正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而非政府及大众媒介人为树立的优秀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荣誉,通过声誉机制激励企业家的生产性和交易性行为,有效地发挥声誉机制的效用。

    3、声誉机制的法律互补性

    前文我们已经提及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现实中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家会遵纪守法,因此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家败德行为不发生。关键是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让劣质声誉的企业经营者在公众面前无投机的可能。让败坏企业声誉的经营者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而真正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赞赏。

    从一定意义上讲,声誉机制和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两个基本工具,又有互补的一面。企业家作为人与委托之间合约的形成靠企业声誉,靠委托人对人的信任作为基础,如果企业家声誉不可靠,法律的约束行为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树立良好声誉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尽管在声誉机制形成的过程中,法律有可能缺位,但法律维护声誉的底线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多数情况下,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使人更注重声誉。因此构建企业家声誉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 

2、刘奇中:〈信用,市场经济的灵魂〉《合肥晚报》逍遥律-特别报道2001年9月16日。 

信誉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集体信誉 科研信誉 项目依托单位 委托-理论 博弈理论

abstract:the reputation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irstly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reput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hen we also utilize the results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ory, principle-agent theory, and game theory.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solve the scientific location of the support organization in the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tation appraisal index system and the reputation file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keywords: collective reputation;science and research reputation;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principal-agent theory;game theory

1 引言

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在统筹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发展自身需求的基础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的资助格局,今天的科学基金具有比以往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导向性,科学基金的经费从创立之初的8000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70亿元左右,科学基金正临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过程。但是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频繁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自1998年成立至今,共收到1270余件科研不端行为指控,最终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案件220余件[1-2],科研不端行为涉及项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依托单位等多个科研主体,严重影响了科学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实施效果。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但是对于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如何建立,应包括哪些基本的内容?如何更新信誉档案信息,亟需深入研究。就构建信誉档案而言,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个体的,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所属单位所有科研工作者的,也即是所有科研工作者个体科研信誉信息的集成,是基于集体信誉。所谓集体信誉是指由多个个体形成,并为多个个体共享的共同标识。

信誉是对各类经济组织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以及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判断和评定,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对方的承诺[3-5],现代经济学把建立在重复博弈模型上的逆向选择问题称为信誉理论。经过kreps(1990),fudenberg和levine(1989、1992),tadelis(1999),horner(2001),cripps etal(2004a)等人的努力,人们认识到,信誉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信誉问题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张维迎(1996,2001a)系统地梳理了信誉理论的早期发展脉络,研究了法律制度与信誉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产权制度是影响信誉的重要因素,同时政府管制与信誉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蔡洪滨、张琥和严旭阳(2006)分析了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问题[6]。

然而,以往文献多是关注个体的信誉问题,而很少讨论由多个个体共同拥有的集体信誉问题。现实中集体信誉普遍存在,例如同属于一个项目依托单位,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截然不同的科研信誉,有的项目负责人认真负责,取得了很好的科研绩效,也同时具有了很好的科研信誉,而有的负责人则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因而具有较差的科研信誉。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等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科学界定;随后从经济学角度讨论科研活动也是一种投入产出过程,并且指出它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再次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在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之间的多重委托关系,指出通过引入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可以明显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在申请者与依托单位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通过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申请者个体的科研信誉,使得将申请者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依托单位的重复博弈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2 相关概念界定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其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并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和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科技信誉[7]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项目依托单位科技信誉是指对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阶段的组织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结题管理、项目经费管理中履行职责、遵守学术道德的综合评价。

如果将依托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质量(“后评估”结果的优良率)作为衡量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发现,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与其整体研究实力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获资助项数多可以体现出依托单位的整体科研实力较强,但是整体科研实力强并不意味着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状况就好。表1表明,在2008年基金委管理学部开展的,针对2003年资助项目的“后评估”中,获资助项目排名前5的依托单位基本都没有进入按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率排序的前5名,这说明获得资助项目数量多的依托单位,因管理问题等原因难于较高质量地完成基金项目。反之,科研整体实力不是很强的单位,却高质量的完成了研究项目。

3 科研活动的本质特征

科研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科研主体有意识地投入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中间形态的知识资本进行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过程,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更高一级的知识产品为目标。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科研活动作为一种广义的生产过程[9]。但是科研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过程与普通的生产活动着本质的区别:科研活动的探索性和成果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价值的难测性、科技主体行为的不可观察性、科技活动的长期性。科研活动上述特性使得科研活动的委托者和承担者之间的约定(如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等)具备了更为明显的不完备性契约的特征。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刚性内容不多、可测性和可考核性较弱,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的约束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合同任务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是不充分的,还需要通过科研信誉管理机制这种隐性的激励手段进行管理。

4 项目依托单位信誉管理体系的理论分析

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誉问题就越重要。经济学意义上的科技活动也是一种信息具有高度不对称性的交易,因而科技信誉管理也具备这样的特征。通常作为受信方的科技活动主体(基金项目申请人、负责人、评审专家)对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等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相比之下,科技活动管理机构(基金委)则难以充分掌握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的私人信息,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由于这种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可能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如基金申请者、负责人提供一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研究基础等)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如项目负责人的“重申请、轻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技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科技活动成果的质量。

“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10]。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基于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管理体系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降低这种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条例》非常看重依托单位的枢纽作用。相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更加了解,此外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依托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因而依托单位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降低,从而减少了项目执行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档案,通过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把那些失信者的不良记录适当放大,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有效的阻止项目执行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与效果。

4.2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理论。它是掌握较多信息(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人与掌握较少信息(或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信息博弈[11]。

科研活动的失信问题与科研活动相关行为主体存在的委托—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基于委托—关系的基本定义,我们可以分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委托关系。《条例》中指出科学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包括:申请人、基金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四个参与主体,他们之间构成多级委托-关系。

(1)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人(基金项目申请者)等根据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研究兴趣提交项目申请书,构成第一层次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委托评审专家就项目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遴选出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

(3)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考虑到科学基金管理的幅度、环节、时间等因素,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管理好如此众多的各类基金项目,因此,在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与人(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委托链上又加入了“项目依托单位”这一层委托-关系,由此构成第三层次的委托-关系。

(4)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项目依托单位在申请人资格审查、信息真实性、经费管理等方面要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同时组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保障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由此构成了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即第四层次的委托关系。上述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要防止科研活动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科研管理机构必须要设计一种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考虑到科研活动的特点(科研成果难以衡量和验证),显性激励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故我们考虑采用隐性激励机制,也即“信誉机制”。信誉机制的作用机理是,行为主体基于未来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的行为,对“偷懒”的惩罚不是来自合同规定或法律制裁,而是来自未来合作机会的中断。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各个参与主体(申请者、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信誉档案中的信誉信息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未来获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评价,信誉级别高的科技活动主体在未来将容易通过科技活动申报、立项;信誉级别低的科技活动主体则会遇到困难,甚至被取消申报资格,从而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建立一种“自律”的机制(“第一方监督”)。

4.3 博弈理论

博弈理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科学基金的相关科研活动主体(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追求良好科研信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12-14]。在信誉环境良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健全、信誉信息传输渠道通畅社会,科研活动主体的某次科研失信科研失信信息广为流传科研机构采取惩罚措施科研活动主体采取诚实守信为其最优选择科研信誉环境的改良;反之,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科研机构无法获取其科研失信信息而无法采取惩罚措施科研失信主体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科研主体采取科研失信是其最优选择其他科研主体也采取科研失信行为科研信誉环境的恶化。

因此要想相关科研活动主体产生良好的科研信誉行为,借助于博弈理论的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5]:(1)对于相关科研活动主体而言,科研守信产生的长远利益大于失信产生的短期利益;(2)有完备的信息系统使相关科研活动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能够广为人知;(3)相关利益主体有积极性严厉惩罚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4)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充分的竞争。

借助于上述提出的科研守信行为的条件,我们需要建立一种重复博弈的机制,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就是这样一种机制。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度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企业组织、社团组织、中介组织)[16]。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集体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因此我们可以把依托单位看成是一个由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组成的组织,依托单位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集体信誉的载体。在依托单位信誉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也即依托单位的信誉是所有隶属于该依托单位的科技工作中个体信誉的综合集成,通过依托单位的信誉来约束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也即通过“庙”的声誉来约束“和尚”的行为(张维迎,2001),有了项目依托单位这样一个组织,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更容易被广而告之,从而使得信誉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从而项目依托单位起到了一个信誉信息的传递作用,也使得项目依托单位更有积极性维护集体信誉,因为依托单位的任何一个成员的科研失信行为都会对依托单位的声誉造成损害,如果项目依托单位关心自己的科研信誉,它就会有积极性来监督约束其成员的行为。

5 结论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基础研究能力的不断增强,科学基金申请数和资助项目数不断增加,这对基金委和基金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和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对依托单位信誉管理在整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誉管理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委托链中引入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科研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并且通过将依托单位的信誉与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个人信誉建立一定的关联性,通过“庙”(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和尚”(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的个体信誉,可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信誉管理制度,改善目前的科研信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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