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例6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县城(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征地而失去法定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人口为准)超过80%(含80%)且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在册农业人口(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两劳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县劳动保障部门为确定的对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卡》。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县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所有被征土地村(组)集体留存土地补偿费中提取50%,参保个人出资部分自筹解决。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置3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一档3600元、二档5850元、三档8190元。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乡镇统一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个人出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中列支,个人帐户支完后,由县级统筹资金支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他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属现役士兵退役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专在校生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的或户口迁出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终止。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被征地农民应在土地被征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个人帐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已缴清养老保险资金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保险金根据缴费情况月发放标准为一档100元、二档130元、三档150元。

第十一条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两劳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领取养老保险金,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恢复领取养老保险金,服刑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

第十三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隐瞒个人申报情况冒领养老保险金及其它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个人,将依法追缴不当所得,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参保时尚在劳改和劳教期间的人员回归后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及时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回归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个人帐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2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

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4)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5)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6)公示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

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予以指导协助),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1.享受条件: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且必须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含征地安置基准日当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凭《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100元。

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的档次分为:a档每人每月150元、b档每人每月170元、c档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为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a档每人每月50元、b档每人每月70元、c档每人每月110元。

3.发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共同负责,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措

1.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收缴,交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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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基础

1.参保范围的衔接

《指导意见》对被征地农民做了具体界定,指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规定年满16周岁-60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才能参保。这正好从属于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二者在参保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

2.筹资模式的衔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构成(详见图1)。新农保基金同样是以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的模式构成,分为五个缴费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年,因此,从筹资模式上两种制度是可以完全重合的。但是,由于两种制度的分档缴费的额度标准和政府、集体资助标准不同,直接造成在养老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将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对接中的一大隐。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水平明显高于新农保制度,将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向新农保制度的转换。

3.基金运行模式的衔接

两种制度均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将政府补贴部分作为社会统筹账户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两种制度的参保者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这种基金的运行模式,实行实账管理,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责任清楚明了,养老金计算办法简单,农民可以了解到自己的账户情况,看得见、摸得着,符合农民的思维方式,农民容易理解和接受。相同的基金运行模式和运作模式,有利于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互相贯通和转移。

4.养老金待遇的衔接

根据《指导意见》,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直接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新农保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但是养老金待遇却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待遇中存在基础养老金,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中没有这部分养老金,在两种制度衔接中易引发“是否公平”问题,如何处理好基础养老金问题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对接中的一大显。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1.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太低

根据河北省新农保实施意见,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当然个人缴费越多,养老账户资金越多,个人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但是,对于目前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民,仅仅给予基本养老金660元/年,难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低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2011年1月,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达到每月340元。而同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因此,相对征地农民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显然设置的过低。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远低于同期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3月,河北省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超过了1000元,达到1756元。两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太低。

2.新农保缴费档次低、差距小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过低的重要原因,是个人缴费档次不高,同时各档次之间的差距太小。根据新农保规定,缴费档次每年以100为极差,设100到500元五个档次,最低档次每个月缴费不足10元。尽管一些试点地区提高了个人缴费档次金额,但基数仍然不高。缴费档次标准普遍不高,不仅导致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还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

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看,每档均高于农保的缴费档次。当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农保后,由于缴费水平降低势必导致养老金待遇水平降低,如果想提高养老金待遇只能通过延长缴费年限这一办法,因此,调查中大多数被征地农民不愿意转入农保。

3.集体补贴缺乏约束

根据河北省农保政策,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是,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根本拿不出补助,而且政策又没有硬性规定村集体必须要给予补助,所以村集体的补助在很多地方可能就是一句空话。即使村集体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也会非常少。以秦皇岛市青龙县八道河乡二道沟村为例,参保的748人截至2009年末个人共缴保费14.4万元,村集体筹集养老金33 792元,县财政补贴51 480元。可以看到即使是试点村,村集体筹措的养老金比县政府补贴的还少将近一半。所以,在河北省绝大部分地方,村集体即使补助也是非常有限的。

4.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未惠全部农民

新农保实行的是“自愿参与”原则,有部分农民尤其是年轻的农民不愿意参保。这是因为,根据现行制度测算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太低。养老金替代率是评价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用以衡量居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其受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社会消费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历史经验表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高低会对养老金制度的缴费率、政府财政补贴比例及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如果太高,不仅会减少劳动力供给,而且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如果太低,则会造成老年人口无法满足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形成老无所依的境地。

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不能够满足年轻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以往的文献综述,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下限应为45%~50%,用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保险精算,16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到其退休时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只有2%左右,完全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因为目前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考虑待遇调整时只考虑了预定利率这一单一因素,对于物价调整、收入增长、利率水平提高等因素都没有考虑,导致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利于激励年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激励机制存在设计的漏洞,因此,政府应尽快调整现行的被征地农民制度的不合理因素,如预定利率的提高、与物价因素挂钩等,用以提高年轻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率。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财政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出水平

保障力度不足,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是新农保的一大问题。各级政府对新农保制度的补贴包括四级财政:中央财政、河北省财政、各市财政以及县(市)级财政。中央财政补贴新农保制度符合领取年龄的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为55元/人,2010年中央财政补贴新农保的数额占中央总财政收入的1.64%,数额比较小,中央财政完全负担的起,有能力承担对新农保农民的补助。河北省新农保支出占省财政的比例也不过0.34%。同理,可计算出新农保支出占市级财政收入比例平均为0.25%。各县级财政补贴比例相对河北省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最高,平均为1.17%。由于河北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县(市)财政收入的差距,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收支对新农保支出的压力很大。因此,建议河北省政府在拨款时可参考各市的财政收入、农村人口数和当地年龄结构水平,对于财政压力较大的市可适当予以倾斜。而各市根据地区差异水平也应对较贫困的县(市)适当照顾。否则,将会出现越是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地区,财政补贴也越高;越是经济落后、农民收入较低的地区,财政补贴越少,这样将会加剧农村的两级分化现象。

增加财政对新农保的支出不仅在于提高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力,增加新农保吸引力上,而且还在于能够弥补城乡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中的差距,减少衔接上的障碍。

2.优化社保机构的管理系统

新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区的试点上,社保机构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而是实行多头管理,这反映了基层社保机构的缺失和大量业务需求之间存在着的矛盾,不仅影响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而且对城乡衔接中的管理绩效难有保证。因此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要求加快部署和重构基层社保机构尤为重要。

设立村级农保管理员制度。在各个行政村设立农保管理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对农村社保管理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增强对社保政策的认知和解读能力,掌握和培养对社保业务的经办和管理能力。对农保管理员给予政府补助,所需经费可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另外,在新农保自愿参加的原则之下,对农保管理员建立奖励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建立和重构乡镇劳保所。我国乡镇级的劳保所数量远落后于需求,全国有一半的乡镇还没有设立。乡镇劳保所是县乡村三级社保架构中的关键环节。它负责着对村级上报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上报,而且对村级农保管理承担监督责任。因此,可在原先的体制要求上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施重构或设立乡镇社保所。只有通过建立起县乡村三级社保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突出在业务经办中社保机构的权责,才能使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才能使新农保政策在执行上实现更高的绩效。

3.加强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在新农保推行过程当中,地方政府虽然对政策的实施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充分组织,配置了足够的行政资源,但这类行为措施并不是一种统一确定的规范制度,而只是一时的领导安排,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目前相关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是依靠政策文件来推行,立法层次低,缺乏稳定性,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就难以依据法律进行规范化、长期化的操作,农民就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统筹城乡发展,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调整两种制度的长期激励机制

建立市场价格——养老金待遇调整的价格联动机制。现在河北省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包括谷类、豆类、蔬菜类、水果类、肉类、水产品类及烹饪油类等)每日的批发市场价格都做到了实时公开,每天都会在网上更新,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每日农产品的价格建立养老金待遇的联动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及时的调整低保待遇水平,满足被征地农民及低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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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主要是指本意见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无意见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以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对象条件。

二、补贴办法

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和征地规模进行提取。每次征地的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

三、参保办法

各级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四、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二)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五、实施方案核批

(一)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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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统筹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统筹资金的具体筹资办法自行制定。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需经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两区财政专户。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账户资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账户资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本意见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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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作者简介:卢驰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保险统筹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权各地方政府建立农村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导致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重复建设,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社会保障资源的极大浪费。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大体分为两类方案:第一,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综合保险制度。上海、成都和大连等市实行了综合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城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同一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可这些城市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还是有区别的。第二,基本上与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种模式。尽管北京、南京、广州、南昌等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职工大体相同的社会保险模式,但各地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案和城镇职工的还是有较大区别。由于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力下放到各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对设计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看法和目标不一致,所以设计出来的方案五花八门。这些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卢海远,2004)。

其次,各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也很大。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样。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低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区政府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比如:青岛城阳区按照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仿城”模式,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北京市大兴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创建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有些地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由此可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多种多样,这说明全国各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太规范,难以真正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千差万别,说明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做法,难以得到广大农民拥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有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作为制度基础,但各县都根据本县实际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2000多个县(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样。由于没有明确的集体补助标准,导致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出现同一单位集体补助过分悬殊,遭到一些农民的抵触。“从10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经济绩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庹国柱、王国军,2002)。”

最后,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给是社会保障资源的一种浪费”(杨翠迎,2005)。

农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复建设和相互割离,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利益。目前,国家在农村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北京市对外来农民工也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但对发生在北京市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而国家正推行的大病统筹制度正是按照户籍制度进行的,也有严格转院治疗程序,没有通过正规的转院程序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假设:一个在北京打工的四川农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选择在北京治疗,就很可能无法享受四川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如果他选择在四川治疗,就无法作为农民工享受北京的医疗保险,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费,还可能耽误病情。北京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以他劳动报酬一部分参加的社会保险,按理这个四川农民工应该享受这种保险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乡四川也参加了国家推行的大病保险,不仅国家一年为他拨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国家没有统筹建立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利益受损。

浙江的城市化进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设一个浙江农民参加了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缴费8年,包括集体补助共缴费4000元;他又在广州的一个企业打工并参加了6年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广州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城镇职工相同,6年共缴纳养老保险费28000元(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此时,这个农民的1亩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但必须从征地补偿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补交社会保险费。一般选择最低标准,即以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占8%,统筹部分为20%,便于计算以平均工资为1000元计,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这个农民一次性要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是统筹建立的,那么这个农民就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充抵,抵扣补交款后还有1760元剩余。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分割独立的,特别是统筹部分不转移,导致这个农民处境尴尬。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必须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30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26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正是因为他感到有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可能会盲目地退出农民工社会保险,不过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统筹部分20000元就无法再享受。退一步说,即使不盲目退保,如这个浙江农民在广州不能缴费满15年,也同样不能享受广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换句话,即使这个农

民不退保,由于流动性就业,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广州农民工统筹部分。可见,统筹建立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维护农民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统一同类群体社会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把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加以规划,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孟醒,2005)”。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运行。为了避免社会保险制度的五花八门和相互割离,为了搞好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国家在深化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必须对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

首先,统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统一,只是各类基金的管理层次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也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改革。

其次,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全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等方面的统一。第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该和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由中央负责统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第二,医疗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费,大概为工资的4%,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账户,不建个人账户。第三,不设农民工失业保险项目。鉴于全国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低各不一样,建立中央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建议给予各统筹地区几年的过渡期,允许各地逐渐调高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按以下档次逐步调高,第一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4%;第二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6%;第三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资金数量关系的推算。我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如北京、广州、福州等)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完全一样,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笔者更主张一步到位。

再次,统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农民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人数较少,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农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也会减少。尽管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可能会减少,但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国家应统一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等。缴费基数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还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都需要国家给予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还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国家也要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以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准,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鉴于被征地农民人数众多,以最小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比例,以最少缴费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样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会拉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水平。2005年12月国务院对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调整,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待遇挂钩的制度。城镇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不会满足于缴费累计15年。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职工也未必一辈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个体工商户也未必满足于缴费累计满15年,并非各地都允许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为了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价格,也为了保护其他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国家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基础养老金与对统筹账户贡献的正相关度将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也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须事先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案上报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征地补偿时优先补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否则,不能实施开发计划。

最后,统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缴费比例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养老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18%,为帮工缴付10%;帮工自己缴付8%。(2)医疗保险――个体业主为本人缴费的比例为8%,为其帮工缴费的比例为7%;帮工自己的缴费比例为1%。(3)失业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3%,为帮工缴付2%;帮工自己缴付1%。江苏省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统一,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缴费基数标准究竟是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是以上一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还是否与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统一的规定。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属于个体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过,这两大保险事业都需要政府的财政补助才能办好。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农村的两大保险制度还属于起步阶段,只是少数发达地区推行得比较好,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推行困难重重;进一步而言,即使在发达地区,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均保费相比,农村的两大社会保险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随着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增强,随着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增强,这两大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险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相互

衔接的制度。目前农村社会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农民可以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单独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确实需要把强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内容之中;可是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相比较起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远远大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孤立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然认为强制性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保险项目,而且其对农民工健康保障作用远远大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大多数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只有统筹账户,而且缴费比例也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农政策。一些地区政府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了财政补助。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工作又不稳定,如何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就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给每个公民发放一个社会保险号和一张社会保险卡。政府给予农民社会保险财政补助之前,农民必须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政府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也在社会保险卡上做记录。凭此卡可以查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信息,也可查询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信息,还可以查询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农民工必须至少参加一种,不过,允许农民优先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必须参加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农民工老年基本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只是补贴老年农民的生活。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之间,农民工养老保险则成为强制性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成为自愿参加的保险,而且农民(包括农民工)至少要参加其中的一种。在农民没有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为强制性的保险,当地政府有义务促使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农民的缴费情况,无论农民在家还是外出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县政府部门,都能了解辖区内的农民的缴费信息,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如农民工既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他没有缴满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可以作为一次性补缴费用,转入他的农民工养老金账户;若还不够,可以补缴现金。补缴资金当然要分成两部分,即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