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管理制度范例6篇

农用地管理制度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1

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3、《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马建华张卫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2

“三农”工作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三农”投入,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涉农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方针政策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因此,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是我们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方针政策的具体行动和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涉农资金管理力度,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各项“三农”方针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是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涉农资金管理的好坏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我市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困难,而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又十分繁重。因此,筹集好、使用好、管理好有限的建设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益,对我市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也十分必要。

(三)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是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业资源十分丰富。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可以有重点地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效农业,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通过扶持农民增收项目,可逐步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稳步提高农民收入;通过扶持农村基础建设,可以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为农业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加大资金投入是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前提和保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是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和保证。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强化涉农资金管理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我市农业发展大局。

二、进一步明确涉农资金管理的范围

涉农资金范围很广,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拨付和筹集的所有用于“三农”工作的资金和实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省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用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方面各类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农机、气象、交通、国土资源、民政、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抗灾救济、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国债专项等项目资金、补助和实物;

二是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或用其它经费安排用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各类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渔业、农机、气象、交通、国土资源、民政、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抗灾救济、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国债专项等项目资金、补助和实物;

三是市、县(市、区)征收和上级返还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重金”、易地调剂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部分)等农业专项资金。

三、全方位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一)强化涉农项目管理。1建立完善涉农项目库。对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农桥建设、河道疏浚等有条件的涉农项目均应建立和完善项目库。2严格涉农项目申报。涉农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论证,择优申报项目;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涉农项目申报指南及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和条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应予剔除,不得上报。3严格实行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对农桥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河道疏浚、村级扶贫等项目继续使用GPS卫星定位仪实行“定点定位”管理,对有条件的涉农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对粮食直补、良种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扶贫、抗灾救济等涉及农民补偿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4狠抓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进度、实施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建立完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期中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5严格决算审核和项目验收制度。对投资额较大的涉农项目,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决算制度,对不合规支出坚决予以核减;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帐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6完善建后项目管护制度。对已完成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涉农项目,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7建立涉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要建立涉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涉农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认真的考核和评价,将项目实施效果与以后的项目申报挂钩。

(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1对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和专帐核算。财政部门、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涉农资金用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现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对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和专帐核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违规列支涉农资金;对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已经明确专门会计制度的涉农项目资金,按规定进行专帐核算;对没有明确专门会计制度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涉农资金,要在专款收支科目中进行核算,不得将其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补助收入。2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涉农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应实行财政报帐制的涉农项目资金,要严格报帐手续,规范报帐程序,完善报帐资料,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预留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规定要求和内容实施项目、未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的涉农项目,可采取停止拨款、追回涉农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3加大涉农资金审计监督力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针对当地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涉农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意见,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涉农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意见和制度。

四、认真执行各项财政支农政策

(一)认真落实“四个高于”。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优先安排和增加农业支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农民最终得到的实惠要高于上年;在预算执行中,要优先调度、拨付支农资金,确保全年支农支出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

(二)认真落实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年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年105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严禁违规减免。要按规定的缴库科目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与其它土地出让金分开缴库,按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用途和使用比例,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

(三)认真落实“三补”政策。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出台的粮食直补、水稻和小麦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这三项补贴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兑现给农户。

(四)认真落实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年60号文件精神,逐年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占当年可用财力2—4%的比例,做好此项政策的到位工作。

(五)认真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年1号文件精神,确保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认真落实农技推广机构经费。对公益性农技推广经费,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免疫注射补助经费和有关防控工作经费。

(七)认真落实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及时、足额落实有关配套资金。

(八)认真落实农民社会保障投入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及时、足额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配套资金。

(九)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机制。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村级运转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

(十)及时、足额落实涉农项目配套资金。各地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想方设法,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各项涉农项目配套资金。

(十一)加大农业专项基金征管力度。各地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加大对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农业专项基金的征管、筹措力度,确保筹足征齐专项基金,为我市新农村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五、建立涉农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我市的涉农资金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农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同时,将涉农资金管理列为市委、市政府年度农村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贪污、截留、挪用、违规列支涉农资金,未按规定落实涉农项目配套资金,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文本和资料骗取、套取涉农项目资金、补助、补贴和实物,擅自调整涉农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涉农项目建设任务,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验收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未按规定实行财政报帐制,未按规定的农业园区等会计制度进行规范核算,对涉农资金未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和专款专用,因工作不力未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农项目检查验收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问题分析;解决对策;研究探讨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是一项对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以及管理的各种资产情况进行统筹核算的重要财务活动。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管理资金额度不仅呈现出日益攀升的趋势,而且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相对,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就要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这样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全民奔小康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可以有利于政府对一切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以及管理的各种资产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控制,进而真正提高农村“三资”的利用价值,使其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其次,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可以实现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全面完善,进而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水平,彻底规避以往存在的农村基层账目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的产生。最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基层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不仅可以规范农村经济活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抵制各种不良财务管理行为,进而在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基础上,全面维护党群、干群关系。

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直以来,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都是发展农业经济的根本所在,因此,只有对农村“三资”进行科学完善的管理,才能提高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长期发展目标。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很多农村基层组织由于自身财务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导致最终的农村“三资”管理效果也是大打折扣,具体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去体现。

(一)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现如今,仍有一部分农村地区因为自身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而导致很多额度较大的农村“三资”未经过集体的同意和研究就被随意支出和占有,再加上相关凭证和手续的不完善,从而不仅给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阻碍,而且还侵害到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得农村“三资”的利用价值大大降低。

(二)缺少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目前,一些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缺少专业化管理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忽视相关管理规范的重要性,抱着随意的态度来开展财务管理活动,其不仅依然按照传统的工作方式来开展核算和记账工作,而且对于资产台账的有效建立也是极为忽视,进而使得农村“三资”管理中出现很多模糊不清的账目,这种情况既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诱发一些不必要的农村资产损失。

(三)缺少一定的财务公开力度从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现状来看,一些乡镇组织虽然对于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度,并针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公布,但实际工作情况却与相应的规范要求存有一定的差距,不仅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工作存在严重的形式化主义,而且广大农村群众对于财务信息公开的重视度也是比较淡薄,这在某种程度上既降低了农村财务信息的公开力度,损害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为各种不良财务管理行为的产生埋下了较大的隐患。

(四)缺少严格的财务监督机制当下,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由于自身缺少严格的财务监督机制和控制体系,所以导致农村“三资”管理中也是出现很多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甚至个别财务管理人员还会因为一己之利而触犯到国家相应的法规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基层干部和党组织的形象,给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构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水平,实现农村“三资”的合理利用,各地农村基层组织就要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同时,还要对这些制度进行细化,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力争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一目了然、全面掌握,这样才能有利于基层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农村“三资”的利用价值。此外,相关工作人员还要在大范围内对这些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积极宣传,以便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的认知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明白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通过积极地参与、配合、监督等行为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使其可以真正发挥出职能作用,对农村资产、资金、资源等进行科学管理,这样才能提高基层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各地农村基层组织应对财务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给予高度的重视,不仅要适当提高用人标准,引进高素质、高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而且还要定期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思想教育培训,以便使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能够正确认知规范本职工作的重要性,进而树立一定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良管理行为的发生。其次,各地农村基层组织要统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财务票据,并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以便可以很好地对农村“三资”进行监督和管控,确保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这样才能有效抵制各种模糊不清的账目出现,发挥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作用。最后,农村基层组织要对农村“三资”支付方式、预算方式、限额方式、用途、金额等进行充分的明确,并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要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大额支付等必须经集体的决策或联签才能进行支出,同时,还要提供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三资”的合理管控,使其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三)大力提升农村财务公开力度首先,各地农村基层组织要对现有的民主管理制度与财务公开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并建立健全的民主理财小组,由集体选举推荐的村民担任小组成员,这样才能发挥出有效发挥出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三资”的合理利用。其次,各地农村基层组织要对村务财务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以及相关内容等进行充分的明确,并通过多元化的手段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公布,以便让所有村民都能对集体财务信息进行了解,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加强民众的参与性和监督力度,进而为控制各种不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的产生奠定良好的基础。(四)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认识度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促进农村经济活动开展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增强农村经济实力、改善农村财政情况的核心基础,因此,这就需要各地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对该项工作的细化开展给予高度的重视。首先,各级村委干部要树立一定的财务管理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并积极学习提出的系列讲话精神,进而围绕人民的利益,立足于实际,制定出一套适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财务管理策略和财务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切实的维护党群、干群关系,缓解以往所滞留的矛盾冲突问题。其次,各地农村基层组织还要健全自身的财务管理领导机制,并对相应的财务管理职权、责任等进行充分的明确,进而以村级管理制度为基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农村“三资”管理方案,并将其贯彻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减少不良财务管理行为的发生,保障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优化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技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优化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这就需要各地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从技术层面出发来提升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不仅要引入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如:会计电算化,而且还要提高基层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使其能够秉着严肃认真、规范有序的态度来开展农村“三资”的核算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确保各项财务管理类目、格式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进而在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有效控制一切不良财务管理行为的发生,为提高区域经济做出相应的贡献。

(六)积极完善农村财务监督审查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规范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相应的村组织机构还要对农村财务监督审查机制的合理构建给予相应的重视,以确保各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都能处在健康、理想的监督环境中,这样才能提高资金、资产以及资源的利用价值,最大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还要不断加大农村内部监督机制的管理作用,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管理意识,以便可以真正做到民主化监督、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审查,从而全面提升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使其可以达到相应的财务管理监督标准。同时,各地镇政府及村委还要建立定期监督审查制度,并构建以镇党委书记为核心的监督审查机构,以便可以最大化提高各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其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尽管当前我国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水平较以往有着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在某些方面仍存有一定的不足,因此,要想改善现状,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就要对现有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完善,不仅要构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审查机制,提高全民的财务管理意识,而且还要大力提升农村财务公开力度,优化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技术,这样才能保障农村“三资”安全,为大力发展新型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祥晓,安存红.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8(2):395-398.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4

新农村建设是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工作。新农村建设不仅是要对我国传统农业的发展进行改革,还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不断加强农业的基础设施,并且寻求科学合理的手段来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另外,相关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格局进行调整,建立节约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加快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的开展,保护林业、牧业、渔业等资源,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态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是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内容。第一,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合理的农村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尤其应当注意对农村集体的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务必保证三资管理的公开、透明,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第二,结合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适的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指引方向,在制定经济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尽量减小农民的压力,保证农村的和谐发展。第三,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国家的新增政策,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政策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2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其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涉及的资金方面的工作内容比较繁琐,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而由于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每个方面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妨碍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资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农村资金存在使用不当、资金被侵占等行为,不仅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2]。

2.2对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

新农村建设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农村人口在我国人口数量中占着非常大的比重,因此只有通过新农村建设让农村人民过上小康生活,才有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部分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不能主动寻找并发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别说对其进行改进了,这种行为使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不能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应有的支持,妨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

2.3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有待强化

当前,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这也是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原因。比如,部分农民或者土地承包人员不能严格遵守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在规划为农田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土地承包流转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而且相关的调解制度不够健全,在出现相关的土地承包流转问题时,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调节,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发展[3]。上述原因影响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强化措施

3.1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农村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管理,为新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时,应当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村资金管理的具体流程制定涵盖整个流程的资金管理制度。对每一笔筹集、使用的资金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且根据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制定资金使用预算,将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且建立经济审计制度,由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2强化对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认知

为了保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自身工作的认识,充分认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使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当中,主动寻找并发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改进,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应有的支持,从而保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应当加强对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能够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当中[4]。

3.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针对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保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民或者土地承包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划情况使用农村土地;保证土地承包流转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并且健全农村的调解制度,及时调解出现的土地承包流转问题,保证农村的和谐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农民能够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5

农村三资包括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是农民集体劳动的成果,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农村三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在不断壮大。资产利用多样化、资金运营多元化、资源开发产业化已成为农村三资发展的明显趋势,加强三资管理就是为了管好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和挖掘集体资源潜力,以实现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已成为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成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新形势下农村三资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衍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损害了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1 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指出了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向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的方向。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广大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于农村三资方面的信访件也在不断增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能够有效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能够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有效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表现,有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巩固社会新农村的建设成果,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农村三资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农村干部对三资管理的认知不足,认为农村的经济发展较慢,资产积累得少,可利用的资源也少,没有必要专门实行三资管理。由于历史或地域等原因,各地发展相对不平衡,有的对三资管理较为自觉,而有的则不够重视或只注重了一个方面的管理,如只注重资金的管理,而忽视了资产与资源的管理。由于缺乏对农村三资管理足够的认识及重视,使三资管理中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也导致了一些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农村三资管理的制度,但仍不全面,缺乏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也没有明确的监督考核制度,这相应地就增加了农村三资管理难度。在管理体制方面,农村三资管理主要由经营管理站负责,但是实际上,农村经管站却没有实质上的职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都另外有主管部门,经管站只具有协调作用,整个管理体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2.3 农村三资管理的财务管理不规范

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台账管理存在着缺陷和漏洞,现金的管理不规范,账目记录不完整,部分基层工作者直接用支出冲抵收入,支出与收入均不入账,还存在公私不分,挪用公款的现象。在农村资产、资源的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记录不准确甚至漏记现象。另外,农村三资管理的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公示的财务信息量少,公示的载体及方式较少,账务公开流于形式,这些现象的存在降低了群众对农村三资管理的信任程度,影响了干群关系,也影响了农村三资管理的顺利开展。

2.4 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程序不完善

农村的集体资产与资源主要有矿产、山林、土地、果园、鱼塘等,村干部在承包或出租这些集体资产时,存在严重的违规现象。在公开招投标时存在着不公平竞争情况,在合同制定上存在着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有的甚至只有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的合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容易导致职权不明的情况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农村工作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会无视集体的共同决定,违法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与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未收取承包费用,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利益。

2.5 农村三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与资源的处置往往由村支书、村主任私自制定计划,没有通过村集体成员的共同商讨,村监委会在农村三资管理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乡镇经营管理站也仅仅履行了记账的职责,没有核实农村业务开支的真实性,因此使得农村三资管理中出现了漏报收入、私开单据、公款私用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感。

3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地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村民和村干部充分认识到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还应该把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之中,以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视程度。

3.2 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规范其操作

要完善资产评估资源登记制度、村级委托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农村三资的民主监管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目标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化,使得三资管理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中的各种操作行为。

3.3 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情况

政府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有名无实的资产予以冲销,对漏记的资产予以补登入账,通过全面的调查盘点,确保各项数据的客观准确,真正摸清农村集体资产情况,为规范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4 加强学习与培训,全面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水平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提高村干部及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与业务能力,通过农村财务会计制度、三资管理制度、软件操作程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其规范操作的能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来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3.5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功能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6

(一)全面实施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农村集体财务监管中心职能,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管,21个镇街要加快实施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进程,全部统一使用新的财务软件,实行网上记账,实现市、镇两级网络监控。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市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重点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公开等制度建设,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在资产管理方面,重点加强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和经营等制度建设,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在资源管理方面,重点加强资源的承包、出让管理,建立公开协商、招投标、拍卖等制度,确保资源高效合理利用。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年内有所突破。

(三)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坚持“三年轮审”制度,按照实施村级财务审计阶段性终结制要求,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力争村级换届前全部轮审一遍。重点抓好2010年村级换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专项审计,确保集体财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益。

(四)加强村级公章统一委托代管规范服务。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继续抓好村级公章统一委托代管,从源头上强化村级重大事务监管,确保农村基层权力规范健康运行。加强对村级公章委托代管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五)认真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工作。按照农经统计报表制度新要求,扎实做好农经统计各项工作,抓好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统计调查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数据采集填报制度,坚持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为各级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等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六)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基础管理。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要求,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确保2010年将全市所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发放到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适时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把承包地块空间位置落实到户,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七)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流转“十项”规范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健全村有信息员、镇有中心、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三级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抓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充分利用《*市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重点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按照“企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基地+农户”的模式,实施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八)深化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按照枣庄市政府深化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继续抓好9个试点镇、20个试点合作社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颁发、使用产权交易和抵押贷款等工作,加快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融资难题。

(九)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继续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培训,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监督执行好“四补”(种粮直补、农资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项强农惠民政策落实,防止利用“四补”政策套取补贴资金,防止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确保农民应得的利益按时足额拿到手。

(十一)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和集资摊派项目;坚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坚持完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提高监测质量和实效;坚持完善农民负担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二)认真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清理查处和纠正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随意调整土地、向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农村公费订阅报刊乱摊派及其他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有效遏制“三乱”行为。坚持涉农“接访、登记、批转、督办、查处、通报、责任追究”等项制度,认真及时地抓好涉农案(事)件的查处,坚决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三)积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积极争取列入2010年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市(县),本着“积极稳妥、先议后批、先批后建、先建后补和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全面实施”的工作思路,在2009年初步试点基础上,2010年在全市21个镇街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逐步建立以村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政府奖补资金为手段、社会捐资为补充,筹、奖、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十四)不断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继续通过宣传培训、强化服务、典型引导、加大扶持等措施,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规范设立发展,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内部分配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注重合作社发展质量。2010年全市计划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0家,累计达到450家以上。

(十五)继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为重点,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年内每个镇街至少培植2家示范合作社,全年新培植*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40家以上。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扶持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十六)加快“农超对接”试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组织动员有条件的合作社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农产品交易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积极为超市和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疏通拓宽对接渠道,力争有更多的大型超市(企业)与合作社“联姻”,争取有更多的合作社加入“农超对接”试点行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提供发展机遇。

五、进一步加快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努力实现转化目标

(十七)加快发展转化步伐。按照《关于加快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和全市经济薄弱村发展现场会议要求,以新上经济薄弱村项目、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为重点,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充分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兑现好2009年度经济薄弱村新上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继续落实帮扶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督导和调度,实施典型带动等措施,促进有更多项目落户薄弱村,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转化步伐,力争2010年全市经济薄弱村全部得到转化。

六、进一步加强农经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农经工作基础

(十八)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型农经队伍建设,抓好农经系统干部日常政治业务知识学习,突出抓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深化农经干部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研讨,准确把握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

(十九)狠抓落实,增强执行能力。继续坚持完善好局务会制度、重点工作立项督查制度、月工作报告制度、考勤签到通报制度等,同时,坚持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逐步建立健全农经系统日常工作计分考评与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以此激励广大农经干部勇于突破难点,善于化解矛盾,有效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