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例6篇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1

2014年,我处转变了管理模式,积极调整管理职能,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圆满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亚运的正常有效进行。2014年,共出台5个规范性文件,1个政府通告,并修订上报1部法规,派出检查人员11833人次,检查工地5511个次、车辆854台次,其中查处违章工地142个次,违章车辆199台次,配合锁车处理127台次,截至11月份,共审验车辆2014台次,审批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1465个次,全市共办理排放手续513宗、排放量十1503万立方米,受纳手续9宗、受纳量十35万立方米。

(二)取得的成绩

1.坚持强化法制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今年以来,我处按照委领导的指示要求,从抓建筑废弃物长效机制建设入手,着力调整规范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秩序。特别是6月份出台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权限调整暂行实施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初步解决了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法规滞后的问题,初步形成了政府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同时为确保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顺利举办,配合委研究起草了《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秩序,有效杜绝了亚运期间偷倒、洒漏污染等问题,使得我处的管理长效机制得到了有效提升。

2.坚持按程序办事,管理秩序明显转好。我处坚持按规定程序办事,依法办理许可业务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排放(受纳)业务审批,初步解决了权限调整前区所办证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高了办证效率,规范了排放秩序;二是启动了运输企业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程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查、考试考核、拍照存档等方法,在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达到了改变运输行业“重效益、轻管理”的现状;三是配合联合执法,巩固专项整治效果,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加大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监管力度,确保了专项整治效果。这些有效措施的正常开展,使得我处的管理秩序明显转好。

3.坚持创新思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有突破。工作中创新了思路,先后多次对市周边的石矿场、码头、山地、砖厂等进行现场勘查,启动了临时受纳场建设的筹划工作;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开展水上运输的指示精神,我处对水上运输进行了调研,并协调筹备水上运输试点工作;今年,还先后两次组织了骨干力量赴上海、杭州、成都等地,参加建筑固废资源化学术研讨会暨地震建筑固废处置与资源化经验交流会,积极探索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思路;同时为了确保亚运的特色服务,我处范零星建筑废弃物管理,清理了无主建筑废弃物,通过“文明服务、唱响亚运”活动,加强宣传,提高了社会认同度,使平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了突破。

4.坚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干班队力量明显增强。我处注重把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制订的政治教育计划进行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增强了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班作用;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交心谈心等方式加强全处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建设和组织文化建设,强化了全处的组织纪律性,突出了“有为才有位”的思想意识,有效激发了工作热情;着力培养新人,优化人才结构,保证了全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又锻炼了年轻的领干班队;还坚持做好廉洁自律表率,带头遵守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打造了廉洁行政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还较传统,创新力度仍然不够。2.管理手段不够灵活,有些方面管理效果不明显。3.没有完全发挥我处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和改进作用。

(四)2015年的规划

2015年我处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党委的整体思路,继续开拓创新,以法规建设为重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推动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1.继续配合完成新《条例》立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最新讨论形成的立法思路,配合立法机关完成新《条例》的立法工作。按立法进程,待新《条例》出台后,配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尽快修改完善,出台实施。

2.创新管理理念,丰富管理手段,改革管理模式,实现管理的科技化、高效化和规范化。认真研究,重新审视排放工地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新模式,逐步完善新模式并落实从源头上管好,同时参照公安部门对车辆年审的管理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审验工作,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共享审验结果,提高车辆审验效率,并结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记录综合审核,开创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3.调整管理重心,改善监管效果。一是尝试启动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机制,通过工作简报、定期例会等工作措施,调动区所的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通过公司核准检查,改变工作重点,将车辆审验工作牵制的人力和物力转移到如何加强公司管理的工作重心中来。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五条县城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第六条县城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区设置标语、横幅和张贴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定点定位悬挂、张贴。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街道或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严禁在县城主要街道、桥梁、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

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各种车辆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批准,各种车辆应在划定的泊位和标线内按规定有序停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因建设需要挖掘的,必须凭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九条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改造;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树穴等。

第十条在城区设立从事废旧收购经营场所和车辆清洗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并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

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县城规划布点要求,注册登记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得在县城中心控制区域内注册登记新的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区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1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和《运输保洁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运输保洁责任书》。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据实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六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七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工程施工场地必须做到: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挡,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所收款项全额上交县财政,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实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二十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

(三)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进行运输资格审验;

(四)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二)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证》或未办理流散体申请备案手续的运输业务;

(三)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第二十四条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流散货物泄漏、散落或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以保持周围场地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将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场地的设置应具有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施工工地,应当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九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城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应随城市发展需要按标准配置并逐步更新,布局合理;鼓励社会资本融资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县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之中。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必须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按照先建后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区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居住区由所属居委会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包干区(责任区)的卫生管理,爱卫办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全县国卫生大扫除活动,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实行每月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城集贸市场,由市场服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扫、保洁,并负责垃圾清运、处理。

第三十九条街道绿化带、花坛绿地内的垃圾以及修剪树枝产生的垃圾,由绿化养护部门负责清理。

第四十条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街道两旁固定店面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不影响公共卫生的地点,由环卫专业部门定时上门收集,不得将废弃物倾(扫、倒)入人行道、街道或绿地等公用设施内;各种零摊点经营者应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圈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处理带有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工业废渣,应当向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按指定的线路、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者焚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环卫专业单位统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四条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二)乱倒粪便、垃圾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未经处理排放污水;

(四)随地堆放、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五)其他污染城区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货物、箱筐等;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当设置护栏,设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洁净。集贸市场逐步推行蔬菜净菜上市。

第四十六条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现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完好、洁净,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四十七条大力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一次性收集、一次性装运,严禁将垃圾遗落街道。

第四十八条凡从事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性收运服务。

第四十九条个人、单位、经营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装入垃圾专用袋严密封装,按规定投(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屋或收集点,由环卫专业部门统一负责清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负责袋装收集,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第五十条对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应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组织专项收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五十二条不准扒拣垃圾容器内的垃圾,禁止随意点火燃烧垃圾容器内的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五十四条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交财政专户。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3

【论文关键词】暴露垃圾;处理

【论文摘要】所谓垃圾不暴露,是指市民倾倒垃圾后,垃圾不再暴露在人们的视线里。过去,无论生活还是医疗等垃圾,人们都将这些污染严重的残剩物倾倒在垃圾池,甚至随意倾倒在路边、河边甚至房前屋后。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垃圾被越来越严厉地“管制”起来。如何治理暴露垃圾也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暴露垃圾的简介

1、暴露垃圾的分类

暴露垃圾是指在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处随意弃置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垃圾。

根据暴露垃圾性质,可以分为: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渣土、道路施工残留垃圾、混合垃圾、大件垃圾等;

根据暴露面积,可以分为:零星暴露,指污染面积在0.2m2以下的零星堆点;成堆暴露,指垃圾已经形成堆积,面积超过0.2m2,少于5m2的垃圾暴露;成片暴露,污染面积超过5m2的垃圾暴露

2、暴露垃圾的产生

暴露垃圾是由少数单位和个人乱弃废物行为所造成。

3、暴露垃圾的危害

破坏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暴露垃圾堆积,易产生恶臭,孳生蚊蝇,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民的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暴露垃圾的责任划分

暴露垃圾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体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管理效应,以块为主、条块配合治理的办法,明确责任边界范围,集中力量管好社区、管好公共区域,全面实现暴露垃圾治理机制有效运行。

按行政属地化明确管理责任:暴露垃圾治理由区域政府负责,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管理责任。下一级失职由上一级承担责任,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部门必须履行管理责任,保证暴露垃圾治理达到无缝隙管理;暴露垃圾乱弃者不明,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承担清除责任。承担清除责任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查明乱弃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管理现状和问题

1、历年来市场化的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过几轮事权下放,形成了目前以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推进市场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市和区(县)所属作业服务单位积极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理和作业”四分开。二是探索服务市场开放。各区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共保洁领域已开始实施内部招投标选择作业服务单位,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三是社会资本加入。已建成运营垃圾中转站。四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公司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和实践。或转制为保洁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或实行民营化改制。

2、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仍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市、区(县)职责和事权调整滞后。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产业链被管理体制分割,区(县)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源头减量动力不足,统一、开放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二是作业单位的事业性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绝大部分作业单位仍为事业性质,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缺少竞争与淘汰机制。同时,环卫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现有作业单位富余人员现象严重。三是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相对封闭。缺乏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现有的部分作业招投标仅局限区域内部范围,垃圾清运、道路保洁作业服务招标的比例不足5%,垃圾水运作业服务则是独家经营。四是市场监管仍沿袭传统模式。市、区两级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不明晰,职责界面不清。由于环卫作业分散性、流动性、时效性,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管理部门缺少管理经验,缺乏监管手段,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也不完善。

四、暴露垃圾的治理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等。通过面向社会的招投标组织采购,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建立作业服务交易有形市场。在市市容环卫局建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办公室,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建立作业服务交易市场,有计划地提高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比例。

3、加强政府对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卫质量监管和环境监察的综合管理;同时,制订和完善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咨询、评审制度,推动设施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暴露垃圾的治理步骤

暴露垃圾治理实施步骤,原则上先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再渣土垃圾,然后其他性质垃圾;先内环和中环,再外环以内,最后其他区域;先市政道路(不包括弄堂,社区内道路等),再居住区;先市级层面启动,再区级层面启动,然后街道、镇级层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生活垃圾、居民装潢垃圾等城市垃圾;区域范围为内环线以内。

第二步:扩大到近期产生的全部倾倒垃圾;范围扩大到中环线以内。

第三步:再扩大到一年左右所产生的暴露垃圾;范围扩大到全市城市化地区。

第四步:对历史上形成的垃圾堆点、仍存在污染和市民反映大的垃圾堆点进行治理。

(三)推进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结合实际,分步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拟先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然后逐步在居民中推行,促进源头减量,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四)暴露垃圾治理实施归口管理

1、暴露垃圾信息处理,市级行政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

2、市局环卫管理处与废弃物管理处对暴露垃圾信息处理采取信息在线对接。

3、在信息处理中,超出废弃物管理处处理权限的部分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局环卫管理处,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按照快速处理原则,视情况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4、对重大的、敏感的处理结果信息,由市废弃物管理处报市局环卫管理处或市局办公室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五)加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信息处理

1、对暴露垃圾专项信息,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市废弃物管理处直接对接。

2、区领导对暴露垃圾处理批注意见的信息,应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同时转市废弃物管理处的,应注明已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每个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环境卫生由乡政府委托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管理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乡政府购买垃圾清运车,实行社会化服务,依法收费管理,指派专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乡政府指定地点倾倒。

(一)所有门店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装袋(桶)后由卫生清扫人员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各单位要在机关院内设置垃圾仓,统一收集管理,由工作人员进行清运。

(三)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袋装后送指定垃圾点。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与乡街道办积极协调,由街道办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街道办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每年***元,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元,⑶街道居民门店户每月**元。卫生服务费由乡街道办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集会收费标准为:摊位占地2米以内每次收取2元,4米以内收取3元,以次类推。

第九条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县城管部门配合乡政府进行强制征收。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5

1生物安全是在生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由于在生物技术研发、生产或应用过程中频繁使用的各类基因、细菌、病毒、抗生素、催化剂等物质向环境释放,以及转基因生物的转移,往往会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安全风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物安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大力推动和扶持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目前拥有以张江生物医药基地为核心的生物医药科技园3个,以中科院生命科学研究院和高校为龙头的研发机构30多家,具一定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约250多家,已经成为国内外重要的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基地。与此同时,上海市生物安全极其管理问题也逐步凸现。本文从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出发,以上海市为分析对象,探讨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发展、现状、不足以及对策建议。 2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2.1发展概况 由于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长期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人们对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有一个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起,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引起了某些国家的关注,1976年,美国制定了《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此后,相继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此类法规或准则[’,“]。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注意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3]。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组成了非正式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组织。1986年和1992年又连续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n]。1992年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后国际上开始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予以特别重视,并在此推动下,1995年12月通过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准则》,2000年1月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是目前国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151,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 我国生物科技发展较快,但是生物安全管理却相对滞后。1990年制定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和办法。1993年国家科委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颁发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增加了对新生物制品审批、新药审批、动植物检疫方法方面的生物安全管理。2000年,我国政府将生物安全列为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新领域。同年5月,颁布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并在8月8日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到目前,中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出台的法规标准已经超过了10个。 2.2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近年来,上海的生物技术发展迅速,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数量庞大、分布密集,产业规模和科研水平也不断提升。上海市生物安全管理也已经起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总体上,上海生物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还不够。 从上海目前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来看,除了国际和国家通用的法规政策以外,上海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生物安全的法规。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实施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6月由上海市政府正式了《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国内生物环境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引人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开放环境微生物菌剂的领域应用备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微生物菌剂环境保护应用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规定了微生物菌剂要进人上海市,须通过人体安全关、生态安全关、小动物实验关。但该办法只适用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微生物菌种及其制剂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转基因微生物菌剂则不属其管辖范围。另外,上海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制定《上海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重点行业(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上海生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来看,上海市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废弃物,均未建立专门化或专业化的处理公共设施,只是将此类废弃物归属于危险废弃物,其评估咨询系统、分类贮存系统、收集系统和处理处置系统相应地纳入到上海市危险废弃物的相关系统中。通过调查,目前上海具有资质、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动物焚烧处置单位只有1家,并且其每年处理规模,还明显无法与上海生物技术产业产生的废弃生物量规模配套。 从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具体执行情况来看,上海生物安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生物技术企业及研究机构两个部分。目前,上海的生物技术企业主要是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和酶工程等技术手段的生物制药企业,产品包括治疗药物、诊断试剂等。其废弃物主要为生产性废水、废气、废渣,发酵工程制药的产生量最大。上海市绝大多数生物技术企业,均选择将生物废水与其它种类废水混合后集中处理,采用的工艺多为物化+好氧生物处理或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而上海研究机构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尽管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I9489一2004)之前,参照我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一2002)并结合自身科研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了分级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废弃物管理上,上海的各类生命科学研究机构产生的废水和废物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类收集、储运、处理处置系统。其中废水和固废基本上是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合并收集,并分别输运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试验动物尸体一般自行寻找出路进行焚烧。而产生的废气绝大多数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没有相应净化设施。 3存在的问题 3.1对现状及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目前,除了环保局监控的若干大型生物制药企业外,上海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他生物技术企业,使用的各类制剂,产生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这些废弃物可能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带来的哪些威胁、危害程度等,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科学的评估。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各个高校、中科院系统等科研机构,因其研究内容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动性,管理部门对它们在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危害等情况更是缺乏应有的了解。#p#分页标题#e# 同时,管理部门以及研究人员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足,且不够系统,对生物技术发展与应用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风险性和危害性还只有感性的、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认识。受目前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限制,人们对生物安全领域还存在一些未知的或认识不清的领域,一些生物科技应用成果的安全性,国际上仍存在较大争论,比如一些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2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不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 由于国内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上海建立完整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还缺乏一个宏观的依据和指导。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也制定不全。目前,尽管上海在基因工程、农业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已经有了基本的管理法规标准可以遵循,但是依然没有将生物废弃物明确作为污染源进行环保管理和监督,没有具体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措施,更不要说提高到生物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高度进行重点管理。至今,已颁布的各个不同的标准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统一,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从管理法规微观层面看,首先,对不同种类的生物废弃物缺乏相应的回收管理制度(模式),其次,一些已经出台的管理制度内容制定还不够完善,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虽然有登记制度和进出口的审批制度等,但是缺乏对其研究、实验、保管、运输、进口、出口、应用、推广、废弃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与标 由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再加上相关人员对现代生物安全的危害性、严重性等认识浅薄,缺乏环境风险意识,导致生物技术企业和研究实验室相关人员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试剂瓶、培养基等生物废弃物随处丢弃、实验废水经处理直接进人下水道,大量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诱变剂、环境激素等成分随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生活污水系统;企业生物废弃物排放管理散漫,部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或未按要求运行。 3.3处理设施、技术手段不到位,处理处置能力不足 首先,上海总体上还缺乏技术可靠的生物废弃物处理公共设施,尤其是畜禽动物焚烧能力还远远未达到上海生物科学研究与生产产生的量;其次,上海许多生物技术企业污水、废弃物等处理设施存在设备技术落后、应变能力差、处理设施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上海目前相当一部分早期生物技术企业由于受到当时水平的限制,设计标准偏低,技术手段落后,加上后期技术转型、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从而造成处理设施运行不良,出水超标。而搞研究的生物实验室大都没有相应的针对性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或技术,而且其中回收、储存和运输等环节技术更为薄弱。 3.4管理监督机构设置不明、程序不统一 目前,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各个部门分散立法,分头管理的问题。管理涉及环保、卫生、农业和进出口检疫等部门,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各个分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衔接。由于政出多「〕,各个部门的规定在管理程序上又不统一,使得被管理人在接受管理时无所适从,出现重复登记、审批现象,降低办事效率和效果。 4管理对策与建议 4.1加强教育与培训I6],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生物安全观加强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建立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帮助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和生物安全观,重视和防范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建立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4.2尽快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生物废弃物调查和生物安全现状评价通过开展上海生物废弃物调查,摸清上海市生物科技研究和产业的发展及其废弃物排放、收集、处理管理现状,分析和评估对上海城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已有和潜在的威胁与风险,为全面启动上海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4.3完善生物安全法规制度,制定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上海现行的有关生物废弃物排放的法规与技术标准进行调研分析,找到不足和缺陷,完善相应的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包括完善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形成完善的上海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4.4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生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针对目前上海生物技术企业废物处理设施技术落后、运行效果不佳的现状,通过深人研究净化原理,探讨处理工艺参数、应用条件、结构形式、运行方法和控制系统等,积极研究开发生物废弃物的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4.5建立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与制度针对目前上海生命科学研究实验室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废弃物的性质复杂、排放管理混乱、处理处置设施缺乏的现状,成立的生物废弃物公共集中处理设施,并建立相应的生物废弃物收集、排放、运输、处理机构和制度,对生命科学实验室排放废弃物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4.6成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打破分散管理现状,理清各个管理机构职能,理顺关系,成立统一的上海生物废弃物管理监督专职机构,对上海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控制和协调,从而加强对生物安全管理控制,提高管理效率。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6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实现河道内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泥石流沟道整治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2011〕55号),结合“3.22”《水法》宣传和汛前河道检查,对现有河道沟道内采砂取石点及铁路、水电站建设弃渣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河道沟道内砂石粘土的开采行为,制止乱占、乱采、乱挖和乱堆、乱倒砂石废料和弃渣行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汛安全。

二、整治的内容

1、对现有河道内采砂和乱堆乱放砂石、废料点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办理了挂牌转让手续的采砂点,指导规范其开采行为,改进和完善防洪措施,纠正在河道内乱堆乱放砂石废料行为,督其平整河道,进行依法、有序、合理开采,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2、全面清理采砂权转让情况,收缴所欠的转让费和河道采砂保证金,办理相关开采手续。对持证开采点在河道沟道内乱堆乱放、乱采乱挖行为严重的,进行处罚,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停产进行限期整改,做到以销定产,整平河道,整改不达标,不准恢复生产。

3、对抢占河道,不按县上规定办理采砂权转让手续,私自乱采乱挖砂石粘土的非法采砂点,依法取缔关停,下发拆除通知书,限期业主拆除设施,恢复河道畅通。

4、铁路、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在河道沟道堆放废渣废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河道占用许可证;对占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河道治理,并视情节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整治的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掌握情况阶段。结合《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宣传,进行汛前河道沟道检查,全面掌握情况。此阶段工作由县水利局领导带队,带领县防汛办、水政监察大队人员进行。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此阶段工作由抽调的县联合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组进行实施。联合整顿治理工作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乡企局、环保局、水保局、电力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阶段:巩固整顿成果阶段。在联合清理整顿结束后进行。此阶段由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定期对河道进行检查,并解决联合整顿时留下的其它问题,加强对河道沟道的管理,确保整顿成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县上将对河道沟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上成立河道采砂整顿治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局、乡企局、环保局、水保局、电力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河道沟道整治工作,依法对现有采砂点和铁路、水电站弃渣点进行整顿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