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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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1

该公司售后服务业务包括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维修费用等,由于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执行17%增值税率,一般备件的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备件采购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厂家处采购,支付17%的进项税额。为了能够减少增值税税额,该公司计划把售后服务业务分离出去,办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按照6%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但是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原因如下:

假设单以备件销售业务为例,本月采购备件1,000件,每件10元,共计10,000元。本月同时销售备件1,000件,每件保持利润率为20%,即售价为12元/件,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现在分别计算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本月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及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7%=1,700元

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2*17%=2,040元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10*(1+17%)=11,700元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借:原材料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销售收入=数量*单价=1,000*12=12,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售价*6%=1,000*12*6%=720元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2,720中国大学排名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2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1,700

贷:库存商品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

第三,应交增值税额比较

差额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380元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2

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定

(一)新套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年末“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尚未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反映。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薪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研发活动不跨年度且成功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新技术,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技术已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lO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会计利润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研发费用中符合准则规定资本化条件的为600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为4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应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万元,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万元,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000万元。项目年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以年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的40037元转入“管理费用”,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37元转入“无形资产”项目。

(2)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2007年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期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400万元,但当期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10037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29737元。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98万元(600×33%)。所以,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7万元,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198万元。

(3)2008年及以后该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则2008年摊销记入费用的金额为60万元。研发费用在2007年已经扣除,2008年不能再扣除,所以,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2000万的基础上调增60万元,当年应实际缴纳所得税515(万元)(2060×25%)。2008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54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54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35万元(540×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198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所以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52万,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5万元。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保持不变,则从2009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为15(万元)(60×25%),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15×9=198(万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198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已经全额转回。

(二)研发活动不跨年度且失败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2:假设资料1中的研究项目2007年12月31日发现研发失败,其他条件相同。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该项研究失败,意味着为该项研究发生的支出均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发生时记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需在年末转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和资料1相同,年末,“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余额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都转入“管理费用”。

(2)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2007年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1000万元,但当期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500万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495万元,这500万元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所以,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5万元。

(3)2008年一般账务处理。该项研发活动2007年已经失败,2008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三)研发活动跨年度且开发成功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3:假设资料1中的研究项目到2008年12月31日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08年新发生费用3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为25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研发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同资料1,不同之处在于年末,“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余额400万元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60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的“研发支出”项目中反映。

(2)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当期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400万元,但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100万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297万元。

但是,对于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研发支出”项目中反映的600万元,是否应该在当年形成递延负债,尚未有资料对其进行说明。笔者认为,该项目2007年12月31日并不知道未来能不能成功,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在发生时先确认为递延负债,等实际确认失败或者成功的时候,再转回或者冲减当年的费用,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直交所得税”297万元,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198万元。

(3)2008年一般账务处理。发生研发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0万元,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50万元,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300万元。项目2008年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年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的50万元转入“管理费用”,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50万元转入“无形资产”项目。

(4)2008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资料中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850万元,其中的600万元在2007年时已经税前扣除,形成递延负债。但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法规定,2008年资本化的250万元,应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是,同一项无形资产一部分费用直接税前扣除,另外一部分却需要按年摊销,违背一致性原则。目前衔接处理办法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如果不违背一致性原则,需要按照研发活动开始时间选择适用的所得税法,即对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研发项目按照新规定处理。所以,2008年12月31日的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当年实际应缴纳税款400万元(1600×25%)。形成无形资产的250万元需要形成递延负债62.5万元(250×25%),但是该项无形资产总计形成的递延负债应该为212.5万元(850×25%),2007年12月31日,递延负债的余额为198万元,所以,2008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14.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0万元,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14.5元。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保持不变,以后年度的处理同资料1中的2008年以后年度的处理。

(四)研发活动跨年度且研发失败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4:假设资料3中2008年12月31日发现研发失败,其他条件相同。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14-01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申报,一种是代扣代缴。目前广泛使用的方法是第二种,即由自然纳税人所在单位对个人的支付应纳税所得时行缴税扣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报表;与自行申报方式相比,代扣代缴方式更利于税源的控制,有效防止漏税、逃税的发生。从企事业单位会计层面讲,企事业单位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需要企事业半位进行相关纳税的会计账务处理。笔者欲就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计事务处理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概述

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体现在员工工资发放过程;一般发生于向员工发放工资时,对于员工工资有两种情况:一是税前工资,一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指含有由员工应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进行代扣代缴之前的工资数额;税后工资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完成了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之后的净所得。对于企事业单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员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分歧较多,目前处理的方法有五种:第一种,视为企事业单位当期费用,计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费用”;第二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一项福利,计为企事业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第三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利润分配内容,计为企事业单位的“利润分配”;第四种,视为与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无关支出,计为企事业单位“营业外收入”,并且列为企事业单位收入的税后项目;第五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计为“应付工资”等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笔者人为,前四种方法都有其不妥之处,相对合理的方法是第五种。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账务处理工作

(一)扣缴前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不变

无论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这一过程中的税收法律关系不变。员工是依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事业单位则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前工资中含有员工支付应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数额,由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予以代扣代缴;税后工资是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净所得或者称为税后所得,企事业单位提胆为员工完成个人所得税支付,实质上是员工与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员工税后收入协议,不改变税收义务人关系,员工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法律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企事业单位也仍然是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出现,向税务部门履行的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扣缴前后个人所得税都应该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事业员工工资由两部分组成,税后所得和应纳税额。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应纳税额是不是有计入或者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之分,为此国家为了保证工资的统一的统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为了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以及合理化工资管理,为了能正确反映企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专门制定了企事业单位统一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依据我国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中第三条对工资总额进行了界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为主要参考依据;其第四条对工资总额的构成进行细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是按着工资的经济内容来划分的,应纳税额应该包含在单位的工资总额中。不能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主体是员工或者是企事业单位就实行双重计算标准,人为的分为计入、不计入之分。因此,无论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都应该包含在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账务中。

(三)严格单位会计制度,规范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核算范围

从会计科目使用看,前述除了第五种方法,前四种方法关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入的会计科目都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利润分配和营业外支出的任何一处科目。前四种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方法存在违规情况。由于个人所得税不论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员工个人支付,最终的负担者都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事业单位代为负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为单位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项目,具体到账务处理上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列入会计科目中的“应付工资”科目。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4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戴德明等:《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侯立新:《增值税业务有问必答》,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cpa考试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5

关键词:消费税 押金 增值税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52-02

在会计核算中,包装物核算时一个不可忽视的会计账务处理,尤其是涉及到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首先对包装物概念的正确理解,包装物是为包装特定单位会计主体产品、商品而准备的器具、器皿,如坛、袋、瓶、桶、罐、箱等。包装物在企业中主要是为促进产品销售而必须或附带的,所以可以单独和附属处理,如随产品销售、出借、出租等。在这些过程会或多或少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以下是烟产品包装物、非烟产品包装物两种情况下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烟类产品包装物中增值税、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包装物随烟类产品出租、出借、出售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与烟类包装物的用途十分密切,作用不同账务处理方法也不同。但是在押金计税的账务处理有差别。

(一)除烟丝以外的其他烟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除销售烟丝之外的其他烟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押金,在会计核算中不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中,按照烟类产品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在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烟类包装物押金到归还包装物退还押金过程中,企业都要额外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笔税款。在一些教材中将包装物涉及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笔税款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笔者认为不妥。根据新会计法律制度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主要核算城建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不包括增值税。而根据新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包装物押金缴纳税款与包装物押金是否归还无关,即只要收取包装物押金就要缴税,因为包装物押金是伴随着销售而进行的,与销售密切联系的,企业实现了销售付出代价之一就是向国家缴纳税款,上缴税款作为销售费用科目列支。在发出包装物后如果一年及一年以上尚未退还包装物的,则收取的押金不用退还也不用再纳税,以免重复计税。

例1.某卷烟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本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暂收包装物押金5260元,款项收存银行,并向购货方签订了押金合同,合同规定规定的卷烟包装物回收期为三个月(注: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6%)。

卷烟押金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526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260

(2)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与增值税:

该包装物押金应交的消费税额=5260/(1+17%)*36%=1619(元)

该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260/(1+17%)*17%=764(元)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161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19

借:销售费用 7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4

(3)三个月后,购货方尚未归还包装物,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260

贷:销售费用 5260

(二)烟丝产品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新增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这一环节,在随同产品(应税消费品)销售包装物的应就该包装物和应税消费品一起缴纳消费税。因此,对烟丝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适用从价定率。烟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烟丝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再缴纳消费税,也即是无论期限多长都不用缴纳消费税,但是规定有超过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期限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账务处理时,没收的包装物押金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例2.甲烟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本月销售烟丝一批,收取烟丝包装物押金5260元,款项存入银行,同时签订三个月的包装物回收期合同。则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526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260

(2)三个月后,购货方尚未归还包装物,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该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5260/(1+17%)*17%=764(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2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4

销售费用 4496

二、非烟类产品包装物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非烟类产品包装物有关“两税”的核算与该包装物的使用用途紧密联系,用途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

(一)非烟类产品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的账务处理

公司因出售产品的需要,包装物常常和商品一起销售,以便促进销售,但是该包装物伴随出售中存在两种计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不单独计价销售。

(1)销售收入。对于包装随同产品销售不单独计价,也即是在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包装物的价格在里面,只计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无需另外就包装物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押金收入。根据新的税法规定,对于超过了合同期限(或一年及以上)仍未归还的包装物,对押金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销售不确认包装物收入,而包装物成本计入销售费用,超过期限未归还没收押金,包装物押金应冲减销售费用。

2.单独计价销售。

(1)出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包装物不随同产品出售给购货方而单独计价的要缴纳增值税,应当如同视同销售材料处理。对实现销售的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产品实行从价定率,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装消费品的包装物应一并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根据新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于超过期限或者超过一年及以上尚未归还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按照适用的税率并入产品销售额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例外情况下,产品销售中包装物已经计税,但是为了尽快促进收回包装物又额外加上一定的押金。这种押金属于暂收应付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到购货方退还包装物时,销售方才退还押金,若超过期限未退还包装物的则没收押金,这时的押金属于偶然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账务处理时,还要将额外的含税押金还原为不含税冲减“两税”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3.某工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本月出售应税消费品一批,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列明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伴随出售的包装物价值1170元,另外就该包装物收取押金585元,通过银行转账收讫,同时合同规定包装物的回收期为三个月。(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为15%)

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

该产品对应的包装物应交增值税=1170/(1+17%)*17%=170(元)

借:银行存款 36855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7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

(2)三个月后,销售方尚未收到包装物,没收押金:

该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包装物押金应交的消费税=585/(1+17%)*15%=75(元)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

贷:营业外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 4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消费税 75

参考文献:

1.赵建新.包装物核算的地位问题探析[J].经济师,2008(6)

2.孙雪莲,李士涛.包装物核算中缴纳“两税”会计处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0(10)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李金茹.新编财务会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一般纳税的账务处理范文6

摘要:文章结合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对事业单位“营改增”的账务处理展开探讨,最后提出几点建议,为事业单位的账沾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 营改增 账务处理

为逐步完善我国税制体制,国家选择将“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大方向。全面推进“营改增”,实现增值税对营业税的完全替代,已成为中国“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目前,“营改增”正在兼顾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向前推进。

一、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

事业单位日常运转涉及到营业税的收入,主要包括服务性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事业单位服务性收入是以其他单位支付的课题(项目)经费和其他服务性收入为主要来源,是否需要缴税要根据收入的来源属性不同而加以区别。

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大部分课题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如基金委、科技厅、省局等)提供支持,这一类课题称为纵向课题,该类课题不涉税,凭银行到账单入账即可;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联合申请课题,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资金的,其名单在总项目任务书中有列明,从项目总负责人单位转拨过来的项目(课题)经费收入,不用缴税。根据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在总项目任务书中有列示的课题承担单位,不用再从财务开具相关的票据,收款单位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付款单位凭银行支付票据入账。但是,各种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则为横向科研,属于涉税项目,应当开具税务发票,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此外,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等(简称“四技”)的收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范围的,需要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现在免征增值税。

二、事业单位“营改增”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即使在同一会计业务的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而在纳税处理方式上的差异则更为明显: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商品、物品,需考虑企业利润,主要核算其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能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业务较多;而事业单位以服务、咨询类的项目(课题)形式存在,偏重基础性与应用性研究工作,体现服务职能;一般为国家制定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具有公益性质。现针对事业单位在“营改增”的不同阶段,对税金的账务处理展开探讨。

(一)营业税核算。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事业单位服务、咨询类项目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实行税率为5%。事业单位在每个月缴纳营业税时直接列支到项目(课题)支出,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年底直接将支出结转到合同预收款的借方进行核算。

1.根据发票金额,计提缴纳营业税。

借:项目(课题)支出

贷:银行存款

2.年底结转支出到合同预收款。

借:合同预收款

贷:项目(课题)支出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容易操作;但营业税是属于流转税的一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落实“营改增”政策以前,事业单位主要为营业税业务,在落实这项政策之后,事业单位上报增值税。

(二)增值税核算。2012年11月“营改增”在广东省试点,增值税改在国税征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界限是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事业单位为科研项目经费金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含)为标准,未超过500万元则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则为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在补充规定实施前,非企业性单位即使应税服务年超过500万元(含),仍然允许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事业单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法缴纳增值税。事业单位在收到项目(课题)经费时,并不是直接将到账金额全部作为收入处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度根据累计支出金额,年底做财务决算时冲减合同预收款。税金则在收到款项、开出发票的第二个月缴纳。因科研项目在签订合同书时是以项目总金额(即含税价格)签订,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倒推计算出不含税价格及增值税,增值税=项目(课题)总金额/1.03×3%计算。

(1)项目(课题)经费到账时,放入合同预收款,进行项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预收款

(2)根据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

借:合同预收款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3)按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核算。2013年8月,为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做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如事业单位等)上:原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文件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此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长,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化,很多单位2014年度逐步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当事业单位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其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1)先开发票,项目(课题)经费未到账。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预收款

(2)计提增值税,因合同预收款是项目(课题)核算,在年度决算再进行结转,平时在计提增值税时。冲减合同预收款。

借:合同预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项目(课题)经费,冲减应收账款。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项目(课题)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按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6)年底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年底调整后为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累计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累计数)

事业单位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会计分录稍显复杂,因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有所不同,每个项目结题、验收需要单独核算收支情况。因此,在每个月计提缴纳增值税时直接冲减合同预收款,清晰地显示项目(课题)收支结余情况,可以方便项目负责人查询预算执行进度,避免在年底项目(课题)核算时出现混乱,为整个项目(课题)执行奠定良好的财务基础。事业单位“营改增”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尽管销项税额的税率比以前提高了三个百分点,但单位总体税负是在降低,也逐渐被科研人员理解。

三、对事业单位“营改增”账务处理的建议

事业单位实行“营改增”,需要注意四方面:

一是因增值税的申报程序较为复杂,管理也较为严格,致使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地对自身的税制制度进行调整,适应新的税收体系。事业单位应对单位内部报税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升税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二是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应对能力,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管理,设置AB税务复核岗。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较营业税严格很多,严禁委托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且不能进行税务外包,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三是规范管理流程,在单位内部控制中加入税务管理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计划。在购买材料时,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合作,尽可能多地获取可以用作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进而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成本。

四是要做好国税和地税业务账务处理的衔接。“营改增”之后,因劳务费、咨询费等个人业务,发票在国税局代开,但是相应的个税在地税局缴纳,因财政项目(课题)经费不能在税局代扣代缴,也不能直接划扣,所以项目负责人报销代开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分两步账务处理,先挂账,然后再付款。

“营改增”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实行之后,使事业单位整体经济效益得到了提升,得到了很多事业单位的肯定,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不断地完善国家的税收、征税制度,推动我国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Z

⒖嘉南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