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例6篇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税改政策;影响;税收策划

随中央不断深化落实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断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不断优化税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等。营改增税收政策现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有望在全国铺展开来,营改增税收政策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实施的经济政策中的焦点。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必要性

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这两个流转领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通常应用于制造业,对本国针对企业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加工制造实现其附加值为计算基础的征收的税。营业税则应用于服务业,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增值税没有出现过重复征税而且税负比较轻,但营业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税负相比增值税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体制的缺陷日益显露:征收范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抵扣的制度没有完善,如不同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服务等不能抵扣;专业化发展受到阻碍,一些企业出现自己企业生产内部化不同其他企业产生交流合作,不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出口税阻碍企业的跨国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包括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模糊,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面临新的问题。面对现阶段我国在税收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适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工作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有助于完成企业专业化,不断促进企业精细化分工;有助于给企业减负,激励企业不断发展;有助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营改增税收政策是积极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特殊行业等,营改增的核心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保证试点区域的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并没有较大的变化不增或者略有降低,并且努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正式开始,从而极大地改变现阶段中国的流转税制度,中国流转税制度将更加趋于完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基础进行实施的,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更好的发展,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避免企业被重复收税、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商品和服务这两大流转行业具有统一的税收标准,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2.1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进行收税的标准来看,增值税通常是受几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由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而营业税税额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推断出营改增收税政策对企业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水平、毛利率和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方面。例如以某个公司为例税改前根据以上内容的各种推算可能需要交纳营业税20万,但营改增税改后,仅需缴纳增值税12万元,从而使企业经历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少承担近8万块的税,税负得到明显降低。并且,在不进行重复征税的前提下,营改增税收政策确定的11%与6%两档税率,这样针对不同毛利率和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的企业可以有适当的税收变化,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企业被重复征税,而且能够让适用增值税税率低、毛利率较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行业的税负较税改前大大降低。

2.2营改增税收使大中型企业受益,但损害小企业利益。营改增针对各个企业存在差异性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少成本,提高收益。但从其他方面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增值额越小,税款交纳越少,但针对增值税抵扣较少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却增加纳税人税负。所以说,企业规模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后果大不相同。从一般企业与小企业来看,税改前增值税一般企业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但对小企业来说,这次进行试点的小企业的税负都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只是下降的程度不一致,因为在税改之前,小企业在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2.3企业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对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影响是积极的,这次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对第三产业的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进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收益。税改之前,营业税覆盖范围广不断出现重复征税还出现全额征收,这就造成税负繁重,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往往被沉重的税负牢牢的卡住了发展的脖子,导致第三产业市场不活跃。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来说,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还促进了第三产业分工更加专业化、更加细化,从而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增加收益,从而扩大内需,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向前发展。但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剧了以重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税负。

2.4给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带来较大困难。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企业实施增值税通常以6%计算,但公司的劳动成本包括工人工资、社保等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根据传导机制,税收负担最后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增加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往往前期投入过大,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从而导致税负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增加,因为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材料、人工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

2.5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巨大挑战。?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税改前会计核算的科目相对单一,计提时,借方记“营业税金及附”,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支付时,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贷方记“银行存款”即可。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以来,例如,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较以往会更加精细,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下设九栏: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扣应交税额)、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并且企业在购买商品时,科目(增值税发票上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采购”,科目(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付或实付货物总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不但会计科目发生巨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对会计账务处理产生巨大影响。

三、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策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企业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成本压力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不同,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的税负减少或增加两种情况的出现。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和各大企业应该深入了解这项政策,做好全方面的准备措施,以更好的应对此项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以便借助营改增这股东风企业进行更好的发展。但是,通过试点工程发现,部分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过少或操作失当致使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果不佳。因此,企业应该更加全面分析营改增税收政策,积极在企业管理中调整以往不符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地方,对企业税收进行新一轮的布局、策划是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中之重。

3.1各大企业要充分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只有对税收政策研究透彻,才能搭上税改的快车,特别是要了解关于本行业、自己企业涉及到的相关领域的规定,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让营改增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减少企业带的压力和挑战。

3.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变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是3%。针对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相同交易使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要高。因此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把一般纳税人企业变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把公司的大业务转变为多个小业务从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采用3%的税率,以便减少企业的税负。

3.3改变以往各种业务企业内部解决一体式的经营模式,转而向细分化和专业化模式发展,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以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为例,服务企业在企业发展时,从外面企业雇佣过来的劳动力需要帮助外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这样交付的营业税以及雇佣费之和远远高于自身企业劳力内部自身承担的费用,这就促使部分企业选择放弃专业细分化,不进行劳务外包,而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消化以便节约生产成本。但现阶段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再选择以往的经营手段会增加税负,所以企业在应对税制改革时,放弃内部消化转而投向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以便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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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是以5%的营业税和3%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的,而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之后,不符合增值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额从原来的按5%改为了3%,而这就使多一半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降低。由此可见,“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实施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大喜讯,一方面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价值予以了充分肯定。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均属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提出,一般纳税人的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由进项税额抵扣的,这三者之间又有了较大的差别。对于服务型企业而言,作为其第一资源的人力资本在其企业资本中占着很大的比例,而这也正是服务型企业最为突出的特点。服务型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提供服务来创造,其盈利类型完全属于服务盈利,这就导致企业不能通过其它收入产生的成本而引进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有了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服务型企业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税负明显增加。相比于服务型企业,对于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而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还是有一定的益处的,这是因为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有一定的进项税额,在用这些税额抵扣了部分增值税额后,企业整体的税务是减少的。

3.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收的影响

对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其成本主要由能源燃料、人工费用、修理设备的费用、零件更新所用费用以及道路桥梁费用等几部分构成,而在这些费用中,能够用于引进进项税额的成本却不多,这主要是由于交通运输工具的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并不需要每年都购置设备,而企业用于修理设备、更新零件的费用又不是很多,因而交通运输企业几乎只有在购买设备之初才能有一部分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因此可以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实际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的金额是非常有限的,而这也就会导致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以公交、出租、轮渡等企业为代表的交通运输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通过简易计税来计算的,但从总体上说,我国对交通运输企业收取的税额还是比较高的,因而我国的交通运输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仍旧比较严峻。

二、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1.加强培训与引导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是有着质的区别的,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由“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改变,企业应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要求对财务进行培训与指导,以保证财务在“营改增”政策下也能顺利完成工作。此外,能够由税收政策改革而获利的企业要紧紧把握住这次机会,用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来实现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2.及时对企业经营策略进行调整

虽然“营改增”税收政策并没有在我国全面落实,但企业仍需提前最好准备,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要求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适当对企业的经营策略进行调整,以使企业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背景下不仅能正常发展,而且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效率明显提高。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税负是一项重要成本,而税收制度的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会使企业的税负大幅度改变,此时企业便需要对公司内部资金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以减小由“营改增”对企业税收产生的不利影响,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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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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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上海是首个“营改增”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0个省,全国掀起了“营改增”的热潮。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为目的的“营改增”实则处于实施初期,政策上的不完善、内容上的缺失和分散给部分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和困扰。鉴于地域性、行业性因素,不同企业在产业规模和业务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该税收政策出台后,并非所有企业都享受到了减税的甜头。部分行业的企业由于税率增大、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税负不减反增现象严重。那么,如何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借税改的东风,实现企业减税目的,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燃眉之急。

二、税务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为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购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即就增值额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以一定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为纳税金额。有关规定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畴。因此,以上政策为企业的纳税安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纳税人可分别从经营规模和经营类别两个角度入手以达到筹划的目的。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依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1),当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进项抵扣的作用较大,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然而,随着增值率的增长,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的优势显现,当增值率超过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明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当灵活甄别经营类别,得以掌握身份选择的主动权,同时,及时进行合并和分立,有效减少税收负担。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筹划。一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一种税,显然,不同的税种纳税负担是各异的,这就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遇。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一般可以根据对销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2)的判别展开,当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营业税可节税;反之,当实际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增值税较为妥当。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分析经济状况,扩大或者缩减增值税和营业税经营业务所占的比重,或者进行分立、合并,以改变企业规模的形式达到节税的意图。二是兼营行为。就兼营行为而言,无论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还是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分开核算、分别计税,以防止从高计税所徒增的企业税负。

(二)采购业务筹划

(1)采购对象选择。针对供应链中多方供应商的选择问题,试点企业不能仅从价格或者可抵扣与否单角度着手,盲目迷信于低价格供应商或者进项可抵扣的供应商。首先,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选择质量可靠、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最佳。其次,就一般纳税人而言,明智的做法为,在质量和价格居于同一水平的条件下,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此处可引入价格优惠临界点的概念(见表3),如若小规模纳税人折让后的销售价格小于价格折让临界点的销售价格,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2)采购时间选择。采购时间的选择可从三个层面布局筹划的思路。首先,出于现金流动性考虑。如若经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判断,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销售价款的支出与可抵扣金额的抵扣有一定的时间差,处于流动现金紧张的企业仍需慎重决择。其次,采购时间的把握。如今,营改增进行得如火如荼、实行状况良好,那么,企业可适当推迟相应设备和应税劳务的购进,等待享受抵扣额的时机。再者,企业应当在购进业务发生后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当月完成抵扣工作,从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销售业务筹划

(1)劳务外包筹划。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势,将承担的劳务业务分包给试点地区的同行,从中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而以该模式实现企业税费的合理化,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具体的规定如下:采购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允许按照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若采购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或外地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乘以7%征收率的金额。

(2)结算方式筹划。试点企业为延迟税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可考虑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中谋求利益。税法中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可见,企业可变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销等方式等其他多种方式,分摊、推迟当下的税收负担,进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化企业资金布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经营模式筹划。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为上述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配备专用人员,从而变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从原来的17%降低到11%,为企业节省了6%的税收差额。

对于跨年度租赁,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明智的企业会选择在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一次性的租赁合同,以延续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避免17%的增值税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因此,不同的经营模式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应当适当调整经营策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规避高税率给企业徒增的税收压力。

(四)优惠政策筹划

(1)优惠政策延续的筹划。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只有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才予以取消。因此,试点企业应详细研读“营改增”的过渡政策,探讨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充分利用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

(2)差额征税的筹划。根据财税 [2011]111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差额纳税可一定程度增加进项的抵扣额,从而达到相应的节税目的。因此,没有被纳入差额纳税优惠名单的企业应当尽量向名单靠拢,争取早日纳入差额纳税的范畴,为企业的税收减轻负担。

(3)免税项目的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的免税条款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依靠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选择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利用该优惠政策取得价格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的同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此外,身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加之对其客户进项可抵扣的优势,势必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纳税申报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可见,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当精确计算合并申报与各自申报的税额,比较两者的数值大小,从而做出合理的纳税决策。

三、税务筹划注意事项

(一)注重筹划策略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缴税程序及分立与合并方面财力、物力、人力成本较高,需从税负和成本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和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二是销售业务中结算方式的筹划,为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三是销售业务中经营模式的筹划。在为光租和干租配备专业人员、转变经营模式的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承受能力和成本控制状况,即人员的增加能否为企业真正谋福利,不能一味追求税收上的利益而无视于企业整体效益。

(二)注重统筹安排 作为集专业性、综合性于一身的系统性活动,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做好良好的计划和统筹工作,切实落实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筹划意识和专业素养,有效借助中介或者专业人士的力量,从而实现企业涉税零风险的目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关注税收要求的变化趋势,提高对税收政策的敏锐度和应变能力,进而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及时的有效信息。妥善做好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工作,以保证开票低风险、抵扣及时有效。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5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产品、劳务及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范围,不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流转税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我国税收收入41%。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是“3+7”模式(“3”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即现代服务业的7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2015年“营改增”将重点向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推广,力争年底全面完成“营改增”。

“营改增”主要是在增值税的税率17%、13%基础上增设两档低税率11%、6%,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基础电信服务适用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的7个行业适用于6%的税率。同时,增设3%的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3%较之前的营业税率5%下降40%,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也随之降低。“营改增”使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收益,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中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呈下降趋势,但部分企业税负呈增长趋势。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中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扩大,即营改增业务,应纳税额下降,附加税费亦相应下降,效益显著。

涉及“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影响因行业差异而不尽相同,下面主要从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四个大类进项分析。

1.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3%明显增长。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涉及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政策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交客运、出租车)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公共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或维持不变;其他运输企业部分存在税负增长现象,主要因为不能充分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票造成税负增加,“营改增”政策未全行业实现覆盖,增值税抵扣链条未完全贯通。根据测算企业至少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70%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能实现税负的下降。

2. 电信业

电信业“营改增”设置两档税率:基础电信业务11%,增值电信业务6%,税率设置均较前期的营业税率3%增幅明显。但基础电信主要是基础通讯设施,其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按照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1:1的业务量测算, 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67%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实现税负减少。而目前电信业三大运营商税负均显示增加,主要因为其运营成本难以取得上游的增值税票,无法抵扣。

3.邮政业

邮政业分为三类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其他邮政服务。“营改增”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及邮政特殊服务、报刊发行收入、代办保险业务收入全额免税,仅对增值业务征收增值税,邮政业从原来的3%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变更为11%税率的增值税,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目前邮政业企业实施“营改增”中显示税负成本降低,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专业化分工。

4.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7个行业由营业税率5%变更为增值税率6%,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采购环节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表面税率增长,实际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

二、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正视“营改增”政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目前阶段是“营改增”的过渡期,部分企业的税负增长只是暂时现象,随着“营改增”的全行业化,增值税链条的贯通,税收政策的完善,企业取得进项税票只是时间问题,企业税负会逐渐下降。现阶段是“营改增”的第一轮税改,还有接下来的新一轮政策调整,各行业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应对策略,顺应国家政策的要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结合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

(三)加强政策学习,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企业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业务能力。“营改增”之后,各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计税方法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增值税的核算愈加复杂,政策规定愈加明细,需要企业熟练掌握并精确的把握政策,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降低纳税风险。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随着“营改增”在各行业的不断深入实施,给各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成本利润等都带来很大的冲击,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改进税务管理模式,贴合政府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完善的纳税规章体系,保障企业的“营改增”纳税业务顺利开展,并及时测算“营改增”对企业利润、产品价格及资金链的影响,提出合理的产品定价、营销策略及筹融资计划,保障企业经营管理顺畅。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筹划;税收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合理并合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符合我国当前税法和基本国情的。

一,开展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1.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可以减轻企业成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税务执法部门的意图。企业在充分权衡资金成本与得失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做到既执行了税收法规,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的lO%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购进的免税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在购进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采购的是非农产品的免税产品不但垫付了进项税,而且垫付的增值税额不能转嫁,得不偿失。纳税企业在发生这类业务时应吃透税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3.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和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纳税统筹的必然条件。首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是顺应时展的前提条件

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

3.健全税收优惠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瓷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5.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其次,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

6.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7.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