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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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1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企业重组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规划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税收筹划既是经济学范畴,也是管理学和法学范畴。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的科学,其假设提前是资源的稀缺性。税收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它对稀缺的资源配置会产生明显影响,纳税人在纳税中通过寻求有效资源配置的政策条件,选择收税政策,是经济学基本规律的应有之意,是符合经济学基本要求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中,开征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税收筹划是一种纳税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二、企业重组概述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企业的功能在于把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日益全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生存的内外环境的变动趋于加快,企业要在这种变动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地及时进行竞争力要素再组合,企业重组就是要素再组合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建立在企业核心竞争力基础之上的持久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保证,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连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发展。所以,通过企业内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组织的重新组合以及通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专长,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重组的最终目的。

三、企业重组的纳税策略与方法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是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企业重组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或目标选择,但是税收政策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或选择目标。其中,税收政策分为重组的长期目标选择和重组过程中的目标选择。企业重组的长期税收政策目标选择,主要是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的有关政策的选择问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选择,主要是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重组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

1.企业合并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合并对增值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①如果经测算税负,将原有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除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外,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实现这一目标。其中,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定形式合并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利益。②如果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继续生产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的,且长期存在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长期有较大留抵税额,一般是由于“计税差价减税”政策原因所导致,可以考虑将该企业与其他纳税较多的企业进行合并。

(2)企业合并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所属企业有比较多的亏损,可以考虑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合并必须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该规定,这种合并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以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为考量;②不以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作为合并的实质性内容;③必须是实质性的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分立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某些大企业通过分立,缩小企业规模,可以降低适用税率。

(2)企业分立对增值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①除生产货物同时提高建筑业务的可以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有混合销售业务且其中营业税业务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营业税业务分立出来,按规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明显降低税负。②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作材料的,通过将收购业务分立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可获得增值税返还,降低税负。③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自产农产品作材料生产产品的,通过将农产品的生产业务独立出去,变自产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增加抵扣的进项税,降低税负。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3

摘 要 纳税筹划对降低企业纳税负担,节约资金支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相关纳税筹划着手,对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改革 纳税筹划

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已经成为各界讨论的最热门话题,自从2011年11月起,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下发各城市地区“营改增”试点方案。目前,参加扩围试点的省市已达10个。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个内容,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允许下,通过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使其与企业税收筹划相结合,进而实现企业降低税收的主要财务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其根本与偷税、漏税等行为不同,它具有合法性、预见性以及目的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主要为,其一,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允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进行,所以,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相比较,纳税筹划的主要区别性特点就是其具有合法性。其二,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筹集与规划,具有对未来事项进行事先预见的主要特点。其三,纳税筹划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主要是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划,进而来达到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主要目的。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

“营改增”的初衷是在于合理的减税,这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一样的,但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任何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是无法进行的,且不容许存在的。因此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更需要有基本的社会环境来保驾护航。

(一)加强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我国采取税收法律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依据。完善税收法治的基础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立法。因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备,其一,将很难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对自身的这种行为是属于纳税筹划还是属于违法逃税等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如果国家的税收法律不健全,那么企业纳税人可能会通过法律的一些不足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本不用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对纳税筹划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对企业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社会环境。纳税筹划其自身就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负从轻的一项基本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人进行的一种强制征税。税收与捐款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同时,纳税人也没有多缴纳税款的必要,其所缴纳的金额是通过计算而得到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经济行为而进行缴纳,这即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国家下可选择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这样才会使纳税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如果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和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的纳税筹划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措施

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营改增实际上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方便的条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的特点,寻找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来选择纳税方案,实现节税目标、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达到企业财富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一)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要充分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营改增的政策当中所提到的营业税还会延续以前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进行筹划呢?首先,要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避免盲目扩大解释税收优惠范围并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免征的申请程序。其次,要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放弃减免税权利,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与此同时,营改增相关政策还对某些行业的适用税率进行了优惠调整,企业应当加以应用,更好的在纳税筹划中发挥作用。

(二)纳入筹划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把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身份其对应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这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有着不同的规划。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是一般纳税人交的税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多,我们先计算一个销售额的增值率即:指增值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些数学公式的运算,我们就可以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如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合理安排进行纳税筹划;其二,当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时,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核算制度,需培养和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最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相较为复杂,投入的财力和物力也需要较多,这些都会增加其相关的纳税成本。因此,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下,纳税筹划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纳税人的主要身份。

(三)结合经营,选择合适的采购渠道

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有较多个供应商,在向这些供应商购入原材料和所需材料时也存在着增值税。在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改革下,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是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选择渠道不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抵扣的比例也不同,将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筹划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因扣除率低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呢?可以通过计算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来选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销售价格(含税)折扣少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进货;如果折扣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则选择行小规模纳税人那进货。

另外,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作为进货渠道,使得税后收益最大。

(五)选择有利本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特别在营改增下,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也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优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采用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5、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6、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总结

目前,“营改增”尚处在试点阶段,对纳税人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但有必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条件,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勇,李文美.浅析“营改增”中的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财务与会计.2012(12).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4

在税收制度中,许多税收处理差异是以数量标准为依据的,由此形成了许多“质量互变”的边界,即无差别平衡点。无差别平衡点是指两个或更多个纳税方案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无差别平衡点分析方法在企业的几乎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中都有涉及,本文借鉴财务管理中盈亏平衡点分析的原理,对企业各个税种中的纳税行为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无差别平衡点,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二、企业税务筹划中适用无差别平衡点分析的情形及例解

第一,当税法对于同种应税对象由于不同价格(或者不同收入等)而规定不同税率时。如按消费税政策规定,卷烟消费税采取复合计税的办法,即先从量每标准箱(每箱250标准条)征收150元,再从价对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对每标准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高,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计算好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无差别平衡点分析步骤如下:

企业面临两种纳税方案:当企业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含50)时按45%的税率征收;对每标准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

变量 X 和 Y分别表示这两种方案下的税后利润。设销售数量为A标准箱卷烟;第一种方案下的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为P1;第二种方案下的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为P2;每标准箱的成本为C;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有:X=A×[250× P1-C- (150+ 250× P1× 45%)] ×(1-25%)。

Y=A×[250× P2-C- (150+ 250× P2× 30%)]×(1-25%)

令两种纳税方案的X与Y 在不同纳税方案下无差异,即 X=Y。解得P2/P1=1.273。其中P2/P1为无差别平衡点价格变动系数。

以上分析表明:当实际价格变动系数为无差别平衡点价格变动系数1.273时,两种纳税方案下的税后净收益相等;当实际价格变动系数大于无差别平衡点价格变动系数1.273时,企业卷烟价格的上升会带给企业税后净收益的增加;当实际价格变动系数小于无差别平衡点价格变动系数1.273时,企业卷烟价格的上升会带给企业税后净收益的减少。

例如某卷烟厂拟销售1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将每一标准条的销售价格从 48元提高到58.8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每一标准箱成本为2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调价前,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所得税税后净收益为:

应纳消费税=10×(150+250×48×30%)=37500元

税后净收益=10×(250×48-20×250-3750)×(1-25%)=24375元

而调价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所得税税后净收益为:

应纳消费税=10×(150+250×58.8×45%)=67650元

税后净收益=10×(250×58.8-5000-6765)×(1-25%)=22012.5元

每一标准条卷烟的价格虽然提高了10.8元,但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总额却下降了2362.50元,其原因就是每一标准条卷烟的实际价格变动系数(58.8/48=1.225)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价格变动系数1.272。

在税法条文中类似规定如在消费税税目中,每吨啤酒在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下同)不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20元,超过3000元时,定额税为250元(财税【2001】84号),又如对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所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等等。

第二,当税法条文中对纳税人行为、身份等规定有选择性税收条款时。选择性税收条款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事项,因其前提条件发生变化而可以选择适用迥然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使得同一纳税事项在一定环境下会出现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这往往会形成税负的差别。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企业到底采取哪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算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异平衡点分析步骤如下:假设应税销售额为B,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可抵扣项目金额为A,扣除率为17%,新增值税法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统一为3%。

企业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变量 X 和 Y分别表示应纳增值税税额。如果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则应纳增值税税额为X=(B-A)×17%;如果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应纳增值税税额为Y=B×3%

两个纳税方案的X与Y 在不同纳税方案下无差异,令X=Y,即(B-A)×17% =B×3%,解得(B-A)÷B=3%÷17%。其中(B-A)÷B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解得(B-A)÷B=17.65%。

以上分析表明:当实际增值率等于17.65%时,说明此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大于17.65%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从节税角度讲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当实际增值率小于17.65%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

例如新华公司是一家小型生产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公司想扩大规模,但这样会使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预计下年度不含税销售额198万元,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为29万,在该情况下新华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分析:首先计算出该案例中的增值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增值率=(B-A)÷B×100%=(198-29)/198×100%=85.35%

由以上计算分析可见:该案例中的增值率85.35%,明显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虹公司下一年度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98×17%-4.9=28.76(万元)

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虹公司下一年度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98×3%=5.94(万元)

该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比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多纳税22.82万元(28.76-5.94),所以应尽量保持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承担较低税负。如果扩大规模后无法保持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应考虑申请注册两家公司,两家同时生产,同时销售,年少纳增值税额22.82万元。

选择性条款在税制中普遍存在,如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税收政策、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选择以及合并、分立中的选择性税收政策等。

第三,当税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起征点时。起征点是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税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讲,各个税种的征收都有起征点。这里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分析方法来精确计算当纳税人营业额增加到多少时收益的提高足以弥补收益提高所增加的营业税税收负担。当纳税人预计取得营业额略高于起征点时,纳税人存在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可选择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二是纳税人充分利用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条款。

用X和Y分别表示第一、二种方案下的税后利润(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仅考虑营业税)。则X= X-X×5%,Y=999。

两个纳税方案的X与Y 在不同纳税方案下无差异,令X=Y,即X-X×5%=999,解得X=1052。

以上分析表明:当纳税人实际营业额等于1052时,说明此时纳税人税后收益与其充分利用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条款税后收益相等;当实际营业额大于1052时,说明只要纳税人获取的营业额收入越高,纳税人不必考虑享受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条款,其税后净收益至少为999元;当纳税人实际营业额收入处于[999,1052]之间时,纳税人收益的提高不足以弥补收益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意味着[999,1052]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

例如张某所在地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税1000元,2009年张某退休后为社会提供看护病人的服务,每月提供33小时的看护服务,每小时收入30元,张某每月的收入990元。2010年他每月提供35小时的看护服务,每小时收入不变,张某每月的收入1050元,略高于营业税起征点。

分析:2009年张某收入990元,由于低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税后收益990元;而2010年张某的收入略高于营业税起征点,应比照“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税后收益为1050-1050×5%=997.5元。2010年张某每月提供的看护服务比2009年增加了2个小时,其税后收益反而减少了,其原因就在于张某取得的收入刚好处于价格[999,1052]之间,纳税人收益的提高不足以弥补收益提高所增加的营业税税收负担。

此外在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该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第一级税率为0;第二级税率为20%.20%的增值率具有“起征点”的性质,属于“隐性起征点”。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高校财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95-0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高校而言,“营改增”之后,税负降低,税额相对减少有利学校发展,加快高校科研技术的转化。此次税改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都与高校的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目前各高校正逐步实行“营改增”工作,给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高校涉及的范围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的收入全额作为征税基础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机制最大不同表现在,增值税纳税人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基底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且取得成本费用的当前进项税的抵扣,因此增值税税收机制下的税收负担不但与纳税人收入有关,还取决于纳税人当前的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此次税改涉及到高校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范围。影响比较大的是高校横向科研收入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原来开具技贸发票缴纳5%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税合同,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免税发票改为由国家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二、“营改增”前后高校税负的对比

三、“营改增”后高校应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但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高校既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也可以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给高校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带来筹划的空间。

(一)测算高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税负高低的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高校在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时,采取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来计算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的。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即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此数值称为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

(二)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

高校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高校科研收入比重大于18.93%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使其税负下降。但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营改增”后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使高校财务核算复杂化。高校改革前缴纳营业税,相对而言营业税的核算简单,直接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革后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的核算比营业税较复杂。按规定应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二级账户下可设以下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在业务发生时,计提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只能冲减收入。

目前高校财务制度基本上采用收付实行制,对外承接科研课题,对方单位要求先见票后付款,造成高校存在开出发票后款项不能及时入账。在收付实行制下,就会造成无法确定收入、及时缴纳税款等问题。

2.“营改增”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对发票使用和管理产生的影响。“营改增”要求高校更加规范发票管理制度。高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相比起来,税务部门要求更严格。国税对发票的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及处罚措施。因此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时要综合高校的收益和成本、机会和风险等非税因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最优纳税方案。

(三)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当高校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高校科研收入比重少于18.9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其增值税核算方法相比一般纳税人简单,区分金额含税与不含税,按开票总额及时足额计缴增值税即可。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免去进项税额抄税、认证、申报一系列复杂的税务手续。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设置要简单得多,只需设置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不需要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简化了财务手续。但没有考虑到非税成本,因为高校也是现代服务产业中的一环,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关注上下游企业的反应,如果下游企业大部分是一般纳税人,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会影响到自己竞争优势,不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

四、总结

“营改增”对于高校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大部分高校可以降低税负,高校可以将节省出来的税款用于投资教学方面,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与硬件条件。同时“营改增”后,高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引起高校的高度关注;由于高校选择纳税人身份不同,其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等也有差异,这为高校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筹划提供空间;高校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明智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利于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促进高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X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