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例6篇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1

关键词:高标准;农业;对策

中图分类号:S2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039

高标准农田是指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集中连片、高产稳产、设施配套、抗灾能力强、生态良好、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符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需要增加宣传力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并且要严格选择规划单位,加大规划人员的培训,增强业务水平,避免低水平设计所造成的问题。规划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现场勘察情况,尊重生产者的意见,在充分了解当前形势的基础上,开展项目规划工作。

1 高标准农田建设面临困境

1.1 权属调整阻力大

当中国颁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追求的是“绝对公平”的原则,而且分土地的时候也考虑到土地质量好坏、土地到家庭距离等多重因素,从而土地被认为分隔化、破碎化。而建设高标准农田就要打破原有的田块、地块破碎的局面,并且需要在田地增加灌排水设施,在田间修建耕作道路,而这又占据了部分耕地面积,因此需要相应地调整耕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地,是生活的根本保障,调整耕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到农民的根本权利,因此,开展工作麻烦进展缓慢,这又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最大难点。

1.2 建设资金分散

国家农业部对耕地推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土部门实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等多个部门都已经开展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但这些部门相互之间没有遵守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相互交流和相互沟通原则,使各部门之间由于缺少沟通和缺乏协调合作而各自为政,并且每个部门的工作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国家国土部门的土地整治要求是对田地、田地的小路、田地里面的沟渠等进行系统的整改,从而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而国家农业部门则是把重点放在了中低产田的改造上,以至于项目之间常常脱节,严重导致了重复建设、重置等现象。

1.3 村民阻止施工

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是土地的主人。无论是否建设高标准农田,农民都有发言的权力,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是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可以满足农业生产的关键。因为只有当农民了解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实际情况,拥有是否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选择权、获得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的话语权的时候,才能真真正正地征询到农民的意见,才能设计出符合实际、满足农民的建设规划。然而这些却没能在实际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全部实现。

2 高标准农田建设面临困境的对策探讨

2.1 制定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范制度

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关键就是规划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章制度。由于中国土地宽广、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等诸多原因,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生态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农业生产活动的发展前提下需要制定出不同的高标准的农田建设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进行细化。

2.2 实施土地轮流机制

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是耕地规模经营,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表现恰恰也是耕地规模经营,这就说明建设高标准农田是推进农业现代建设发展的关键。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根据耕地产能对等交换的原则,实现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轮转。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来避免土地分隔化、破碎化现象的出现,杜绝因农民外出打工而使耕地荒废现象的发生。

2.3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目的是保障r民主体地位不受侵害,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以便农民不再阻止高标准农田建设,并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法规适合当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广和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手段让农民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意义和内容,让农民知道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对自身利益的改变,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时候,要想提高农民参与的效果,就必须要突出农民参与的具体细节。农民必须切实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对田地进行现场勘测、实施建设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并且表达自己的意见。为保证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就必须完善农民参与制度化的条令,对农民在参与过程中所提出的要求、原则等必须作出相关规定。

3 结束语

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状况,是一件造福子孙万代的事业,对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我国农产品产量与质量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只有农民有效地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当中去,充分发挥参与的积极性,不阻止施工的时候,才能有效落实、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

参考文献

[1]黄玉娇,陈美球,刘志鹏.高标准农田建设面临困境与对策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11):28-39.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2

《规范》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则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规范》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五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区域则禁止建设。

《规范》强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规范》还规定了各项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如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等。

公众如何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规范》要求,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群众全程参与;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3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设计要点

1.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是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的工程,在建设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水利部门应该严抓、严管工程的设计工作,以发展农业,建设农场,利惠农民为基本指导方针,设计出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水利灌溉工程。通过灌溉规划,选择合适的灌溉设计标准,正确地决定灌溉工程的布局,并进行灌溉工程的设计,对于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灌区的经济开发有重要意义。

2.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

受河流的径流量与农作物种类的不断变化,农田水利灌溉也随着四季的变化不断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每年的来水与用水量都存在差距,因此,农田水利灌溉不能依照以往经验进行,而要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标准,以此为依据,确保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农田水利设计标准一般是以现有水利设施状况、灌区水源的来水状况、当地经济条件以及农业发展的要求等要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的。如果一开始的设计标准高,农田水利的保证程度就高,且设计标准直接影响农田水利工程规模的大小。从目前来看,水利部门主要从抗旱天数和灌溉设计保证率两方面制定标准。

2.1 农田水利抗旱天数

抗旱天数指的是以灌溉设施(塘坝、小水库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以连续无雨和降雨很少的情况下,可满足农作物用水需要的天数作为标准。例如,如果灌溉设施中的水可以确保连续无雨80天的用水,那么,该水利规划设计的标准就是80天,以上抗旱天数的确定是以规定时间内当地农作物需水迫切的时期为标准,另外再设计中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2 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3.1 预测分析规划设计的建设规模

在进行规划设计前,首先要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进行预测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小型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要求,在充分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以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为前提,在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分析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需求,然后才能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各项目的规模。第二,分析可供灌溉利用的水资源对小型农田灌溉面积的潜力,从水源角度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进行论证,以县为单位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复核。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使用情况及其控制指标等因素,对农业生产内部对水资源的总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小型农田规划区域水资源的供求平衡状况。第三,分析区域耕地资源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素质潜力,主要是根据当地的耕地资源状况,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与素质进行分析。第四,预测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发展的规模,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节水改造规模、水资源供求平衡进行分析,确定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及可发展的灌溉面积的大小。

3.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3.2.1 取水方式的设计。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取水方式的设计,取水方式的设计方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灌溉水源来确定,灌溉水源一般分为两类,即提水取水灌溉和自流取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取水设计主要针对这两种水源进行设计。下面主要是对自流取水灌溉进行介绍,以河流为主要水源的灌溉方式为自流取水灌溉,其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有坝取水,采用这种方式取水,主要是农田水利规划所在地水位地势较低,虽然水量充足,但是不能自流到所需农田中,为确保灌溉的正常,采用在河道上修低坝或节制闸的方式,将水资源引入农田。这种取水方式虽然会因为筑坝而增加工程的投资费用,但是由于引水口位置离农田较近,大大缩短了引水干渠的长度,减少了土石方的工程量。二是无坝取水,无坝取水方式的设计又分为有建闸与不建闸两类,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没有建闸而在洪水期无法控制水流量,使渠道被洪水冲毁,农田被淹,再设计时都进行有建闸设计,以保证水流平稳,减轻对水流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3.2.2 灌溉渠系的设计原则。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灌溉渠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国土、农田、林业、道路等规划方案,另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用水情况,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便于管理,做到充分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完美结合。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遵守安全为主的设计原则。安全是一切工程的最低目标,对于农田水利渠道建设来讲,应尽可能避免高填方、深挖方以及难工险段的渠道工程,另外还要尽量避免沿河布置,以防止被山洪冲毁,沿渠应有合适的泄洪与排洪设施,如泄水闸等。第二,遵守地形条件的原则。在进行灌溉渠道设计时,应将排水沟道布置在低处,灌溉渠道布置在高处,这样可进行自流灌溉与排水,并形成独立的灌排系统,同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灌溉渠线的布置尽可能的直、顺,减少交叉建筑物的存在。第三,遵守综合利用的原则。灌溉渠道应利用集中落差,并结合水力加工,进行多种经营的开展,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还应考虑采用河水与井水相灌溉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运用的灌溉系统。

另外,在对干、支渠的布置方案进行确定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依据当地的实际的地形地貌情况进行设计。在这个布置方案中,主要考虑两种地形的设计,一是中积平原型灌区,在设计时设计人员应针对这类地形,分析工程的地理位置条件,采用灌排分开布置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位于地面水丰富、排水条件好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排水沟道进行防渍、除涝以及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灌溉渠道主要进行冲洗压盐与灌溉;二是平原型灌区,当水利工程位于河流的中、下游平原地区时,由于当地的地形比较开阔,耕地面积大,在进行水利工程设计时,可将地形条件与洪、涝、渍、旱等灾情的发生情况及发生程度相结合,用于干、支渠的布置。

4.结束语

农田水利灌溉在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工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应深入贯彻实行正确的管理规划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好、关好、保护好水利资源,规划出高效安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对某一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水利运行体制,对于用水过程中出现的供给矛盾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水资源供求平衡,为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基础,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4

关键词:基本农田;基准农田;耕地保护规模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7-2

1 基准农田的概念和作用

1.1 耕地保护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耕地保护包含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在数量方面要做到不减少,在质量方面要达到不降低,以此保障耕地的生产能力不减退。为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实现总量上和质量上的综合平衡指标,可以通过“基准农田”指标的落实和保护措施运用,最大限度实现耕地生产能力的保障,为经济的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方法。

1.2 基准农田的概念

耕地总量,主要包括耕地的数量、耕地的质量和耕地产出水平等,为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对耕地的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以最终的粮食产出水平补充反映其产出的质量水平,我们采用了“基准农田”这一测算和计量方法,用公式形式表示:“基准农田”数=该地块实际产出水平×该地块面积/标准产量水平。因此,若将农田的粮食产出数量予以计算和确定,就可以倒推出基准农田的数量,也就等于是以确定粮食的预估产出量。以“基准农田”方式测算和计量的结果,可参考用于预测和推算补充耕地的数量,即根据基准农田的产能与补充耕地的比例,确定补充耕地应增加或应减少的数量。

2 保护规模预测

2.1 基准农田测算

在确定“基准农田”的概念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基准农田保护规模的预测方法,进而明确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量方法推算出的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基准农田的预测和计量,是根据规划期间的人口数以及人均粮食消费量和粮食自给率等为基数,综合推算出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并以此为基数结合粮食实播单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比重以及粮食作物复种指数等条件,最后推算出“基准农田”面积。该测算方法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粮食种植面积=(人均粮食消费水平×人口×粮食自给率)/预测期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基准农田面积=粮食耕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农作物复种指数)

2.2 有关预测指标

在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算的方法中,涉及有关指标的确定及其计算。

2.2.1 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的确定 根据1996-2005年间的粮食生产数据进行平均计算和确定,经过计算其每公顷产量平均约为8223kg,因此,确定取值8220kg/hm2。

2.2.2 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粮食自给率的确定 梅河口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粮食年产量在50万t以上,根据历年粮食总产量与人口的比值,可以得到人均粮食消费水平约为797kg/人•年。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研究,2010年我国全面达到小康水平的人均粮食需求量为每人每年420kg,2030年人均粮食需求量为440kg/人•年。2020年采用430kg/人•年的标准。根据该市历年实际的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确定的2010年43kg/人•年的比值计算,该市的粮食自给率较高,皆达到100%以上,对2020年全市粮食自给率取值确定为1.29。

2.2.3 粮食作物播种 面积比重和复种指数预测复种指数设定为1,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根据历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确定平均值为0.923。

2.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预测

将上述各项指标代入公式后,可预测出粮食耕种面积和基准农田保护面积。计算得出,粮食耕种面积约为80892hm2,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约为87640hm2。

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的确定

3.1 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的确定

按照基准农田的定义和上述计算方法,在标准产量确定为8220kg/hm2时,测算出2020年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约为87640hm2,即只有保持这样数量的的基准农田,才会保障该地区的粮食供给,也会确保该地区的粮食安全。

3.2 法律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市、区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该区域现有耕地面积的80%”,因此,以梅河口市2005年耕地面积总数为基数,来计算出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下限,即耕地面积总数99622.85hm2×80%=79698.28hm2。

3.3 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通过以上计算和预测,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该指标大大高于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数量79698.28hm2下限,达到了法定要求,同时,从基准农田的数量上又比照2005年的基本农田有所减少,为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伸缩空间,还能保障粮食产出的数量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另外,结合国家在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上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以“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有力和有效的措施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尽管随着梅河口市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中会出现一定情况的占用基本农田情况,但从总体上不会产生根本影响。因此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既切合实际,又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4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测算,以梅河口现有和历史基本农田状况和数据为基础,特别是运用了“基准农田”测算和计量方法,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规模进行了预测,为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基本数据,对梅河口市未来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确保该地区内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以及粮食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S].1989,12.

[3]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S].2002.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S].2009,1.

[5] 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S].2006-2020.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5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要求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因此,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仍然是这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目的。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既保障大连市全面振兴并实现跨越式发展,又确保我市的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刚性指标约束,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保驾护航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下达给大连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定为刚性指标,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别保持在351343公顷和297800公顷以上,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这些刚性指标是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红线”。

同时,为确保刚性指标的落实,将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下达到了各县区。

二、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助推土地整治,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为保证大连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从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全局入手,提出了“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措施。

《规划》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的措施:一是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制度,到2020年,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400公顷以内;二是引导农业结构向有利于增加耕地方向调整,避免破坏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到2020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净减少耕地规模控制在8117公顷以内;三是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规划期内,通过完善水利设施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加大耕地抗灾能力的建设,及时复垦灾毁耕地,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到2020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800公顷以内。

《规划》从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入手,提出了补充耕地的具体措施:一是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环境和大连市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的制约,以及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序开展土地整理复垦,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规划》提出要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统筹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途径为:一是明确各县(市、区)补充耕地的目标,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原则上在本行政辖区内平衡;二是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研究成果,制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的实施办法,通过提高建设占用耕地补偿费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三是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后备耕地资源潜力相对丰富、完成本地耕地补充目标尚有节余的区市县,要按照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补充目标增加补充耕地任务;四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后备耕地资源潜力有限、补充耕地确实有困难的区市县,以及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任务,经批准,可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全市范围内异地平衡;五是积极探索通过经济合作、产业互补等有偿机制,对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任务,经批准,实现省域范围内异地平衡,完成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四、基于优质耕地分布现状,科学调划基本农田布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规划》提出,按照大连市优质耕地的分布状况,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科学调划。全市基本农田调整面积占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15.57%,低于国家调整比例不超过20%的要求。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全部是耕地;调整后基本农田地类构成中,耕地所占比例提高5.04%;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

五、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助推标准化农田建设

为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提出,结合大连市区域土地功能区定位,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地区,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施重点保护和集中建设。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位置。

规划期间,大连市将在大丹高速公路两侧沿黄海滨海平原和沈大高速公路两侧共划定10个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总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4.15%;其中基本农田占规划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的59%,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各块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均大于50%。

六、发挥耕地多重功能,将城镇周边优质耕地纳入基本农田

为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隔断城乡建设用地的摊大饼式的拓展,合理划定不同城市组团,为城乡建设用地的管控提供屏障,《规划》提出,充分发挥耕地所具有生态、景观和绿隔等多重功能,将部分分布在城镇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纳入绿色空间系统,在城镇间穿插隔离,提供绿色隔离带和生态走廊。

高标准农田具体要求范文6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展

    目前高标准农田尚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开展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有关的国土、农业、水利、农发办等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既有交叉又各有侧重。在地方层面,部分省份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如四川、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综合看来,高标准农田应具备以下特征:水资源有保证,农田集中连片且单片规模较大,灌排等农田水利设施达到一定标准,道路通达率较高,林网健全,便于机械化操作、土壤肥沃、农业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突出等。多年来,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的连续投入,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优化了农用地利用结构,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耕地等级和产能。据统计,我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从1999年的0.53亿hm2增加到2009年的0.59亿hm2,节水灌溉面积从2000年的0.16万hm2提高到2009年的0.26万hm2,粮食单产从1999年的4687.5kg/hm2增加到2009年的4875kg/hm2①。1999—2010年,全国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0.13亿hm2,补充耕地的约340万hm2,农田产出率提高10%!20%,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2]。

    2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亟须破解的关键问题

    2.1资金投入与耕地资源禀赋不匹配当前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涉农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和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10%土地出让收益等,上述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其中,除中央分成的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外,大部分资金由各地自行使用。据统计,2009年全国2/3的土地出让收入来源于沿海省份[3]。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历年排在前列[4],这些地区耕地面积小,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例、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粮食单产较高(表1),因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少,资金富余。而河南、黑龙江、吉林、湖北、湖南、新疆等省份土地出让收入较低,耕地面积大或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农田水利和交通设施不健全,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比例、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粮食单产较低,这些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资金缺口大。由此形成了区域间的资金投入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倒挂”现象。

    2.2田块破碎度大,权属状况复杂我国耕地形态细碎、零乱,田坎比例超过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一倍以上[2],耕地平均地块大小仅为0.087hm2,是荷兰平均地块大小的3.8%。如四川省金堂县的1个土地整治项目区,1农户家庭3口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共0.24hm2,却有37块耕地,平均每块不足0.0067hm2[5],不仅不适合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开展规模化作业,对于农户自身来说,由于其承包的耕地零星分布在不同区位,耕种起来也极为不便。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也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面临的巨大障碍。一方面,为减小田块破碎程度,提高灌溉保证率,确保道路通畅,则必须降低田坎系数、小田并大田,同时修建的灌排设施和道路要占用原有耕地,所有这些都涉及到权属调整工作,牵涉到农民土地权益,十分敏感和复杂,为避免产生纠纷,一些地方开展有关工作时,仅对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占用土地进行权属调整,项目区田块较为破碎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土地整治完成了权属调整,形成了规范的格网条田,但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较小,户与户之间又重新筑田埂做界址,土地重新破碎化,有效耕地数量因此减少[6-8]。

    2.3投资分散,综合效益难以发挥按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开展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工作,包括:国土部门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主要目标;农业综合开发办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农业部门安排的高产创建项目,主要包括推广优良品种、集成高产技术、综合防控病虫草害、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和推进机械化生产等内容;水利部门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目前,除江苏等少数省份整合上述专项资金集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外,多数地区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投资分散,投资标准低,难以发挥综合效益。此外,近年来农民外出打工现象日益普遍,农村劳动力减少导致部分地区农民降低复种指数,或将原来的精耕细作改为粗放式经营,更有甚者撂荒耕地[9-10],这些地区农民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愿非常高,希望借此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加大机械化作业,在有效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能够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但村集体等基层组织怕麻烦,意愿不大,没有及时争取相关部门资金。2.4与新农村建设协调不够多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重心放在农田建设方面,对村庄整治、农村环境、交通建设等方面关注度不高。在一些项目区,常常能够看到农田配有建设标准较高的混凝土质田间道,而与田间道对接的村庄道路则高低不平、损毁严重,也常能看到杂树、杂草,垃圾乱倒乱堆等环境不良现象,与新农村建设不相协调[11],且长久下来势必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造成不良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内涵需进一步丰富,有必要与农村公路、沼气建设、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筹开展[12]。

    3针对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建议

    3.1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结合在不改变耕地用途,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适度流转。在此基础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够真正做到降低田坎系数和田块破碎化程度,建设集中连片的格网条田,进而保障农业规模化作业和经营。此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结合,可以有效破解由于农民外出打工造成的复种指数降低、耕地被撂荒等问题,并充分利用在农村留守的有效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