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合同范例6篇

代购合同

代购合同范文1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费科目:

乙方在( )的湖南大学( )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中(招标编号为: ),中标下列设备/仪器: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产地列下表: ( 单位:人民币)

序号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

金额

原产地

合计金额:(大写) (¥: )

进口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合同金额: 进口设备(仪器)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便乙方及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和到银行开出信用证;余款5%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

[第四条]设备/仪器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湖南大学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设备/仪器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支付后( )天内交货。

[第六条]设备/仪器技术质量要求、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负责与国外供货商洽谈货物配置清单,并将与外商商谈确定后的货物配置清单及相关技术要求交乙方。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对外交涉。 合同货物到达甲方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及时向当地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商检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内(90天)对外交涉索赔。 负责将进出口机电产品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盖章后交乙方办理机电批文,并负责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免税报告。 若海关要求现场查货,甲方应派技术人员陪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负责对外签订外贸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负责办理对外购货合同的填单、开证,催货,审查单据,及时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 负责合同项目下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海关免税,商检和长沙报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负责办理对外索赔手续及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货物交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十。

[第九条] 索赔:

乙方应负责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采用下面一种或综合的方式理赔:

同意拒绝收货并且退还给甲方拒收货物的金额,同时承担所有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报关费、仓储费、对拒收货物的监管、保护费用等。 根据货物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程度,损坏的程度,甲方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替换新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一致的部件,承担所有的费用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在收到索赔30天后没有回复,则将视为乙方已经默许接受了甲方所提出的索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各项工作。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分,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合同附件: 甲方:湖南大学

乙方:

项目单位(院、系)领导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址:长沙岳麓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代购合同范文2

乙方:(政府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

3.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4.预算金额: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采购信息公告;

3.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4.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6.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7.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8.组织评审工作;

9.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10.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11.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8.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7.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服务费用.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购合同范文3

代 理 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相关产品商资格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法权益,规范关系及相应市场行为,就以下区域销售 牌

产品,乙方作为(金牌 普通 代销)签订如下协议:

一、定义

1.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由甲方生产的 。

2.商标:

3.区域:

二、合作方式及条件

1. 经销:乙方销售甲方 。

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和培训资料,乙方必须提供人员到甲方处进行培训,在甲方处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 甲方须保证乙方产品的供应。超过保质期未销售的产品 件以上甲方以成本费用回收。

4.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区域独家经销保证,乙方不得擅自在非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5. 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其它品牌同类产品,并维护好甲方品牌的良好声誉。

6. 乙方年销售量:金牌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

普通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代销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或项目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或处罚地区或项目;

2.销售区域和行业项目的划分及确定产品类别;

3.产品价格的决定;

4.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5.审核和支持乙方广告宣传与维护甲方利益的活动支持;

6.区域或项目营销模式的决定。

(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款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

3.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进行入围招标等工作的协助开展等;

5.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

6.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授权的区域或项目内甲方产品;

2.金牌商可共享甲方的销售文档与市场资料;

3.金牌商可在产品的资料上打上商的商标,但不得去掉甲方公司的商标;

4.放弃地区资格(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设有专门的经营场地、人员,并保证充裕的资金销售甲方的产品;

2.努力完成甲方制订的销售任务。乙方向甲方承诺:协议期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万元,并且每月任务不低于_______万元,如连续2个月完不成最低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取消乙方总资格。

3.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等;

4.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5.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6.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7.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8.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9.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0.在合作中所获知的甲方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11.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 个月将变更事项通报甲方,并在变更后 天内报甲方备案。

五、品牌所有权

甲方所供应产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标识之版权为甲方所拥有,乙方在行使商职责期间应对甲方品牌、形象及标识进行义务保护。

六、商行为规范:

1.在协议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被人)的利益,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2.乙方应自觉保护甲方产品权益。

3.价格规范:

(1)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2)乙方不能擅自进行降价销售,包括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

(3)乙方根据地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时应事先向甲方通报,在取得甲方认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4.销售定额:

(1)甲、乙双方根据地区市场或项目情况制定商销售定额,乙方无特别原因应完成规定的销售定额;

(2)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可视原因给予撤消资格的处理。

(3)乙方甲方产品:金牌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普通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代销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

5.制度的使用规范:

(1)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标准格式的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

(2)申请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有用户与商(乙方)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申请表须传真或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档,原件由乙方保存管理。

6.商利益协调:

甲方保证乙方的商利益,在范围内,金牌商享有优先权,双方在销售当中如遭遇相同客户时,由乙方完成跟进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甲方销售员可跟进这客户。

7.信息沟通:

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的工作报告,汇报业务发展情况,便于双方协调业务关系。

七、商资格授权:

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后,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内以甲方商的身份从事指定产品的销售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活动。甲方则以甲方提供《产品价格单》所列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

(一)加盟费用标准和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及销售保证金省会城市 万元、市级城市 万元、县级城市 万元整。合同期满,无售后服务投诉,甲方一次退还此保证金。

2、季度销售回款:所有商季度销售回款不得低于销售额的 %。

(二)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或????????项目行使其商的职责,不得跨区和跨范围操作。

2、如参与区域外业务时,应知会甲方,并由甲方与当地商协调处理。

(三)市场推广及商标使用

1.乙方负责区域内的市场销售活动,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为鼓励乙方的市场行为,甲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2.合约期间,乙方在区域内以“ 商”的身份从事销售产品的相关市场活动;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3.未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能使用甲方一切注册商标或被确认是甲方所有公司及产品的商标。

4.乙方如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标、披露双方合作关系或介绍甲方公司及产品时(名片、宣传资料等),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提供商标及文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后给予书面同意。

(四)商考察期制度

1.对于初次合作的商,甲方制定了商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 个月。

2.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察标准包括:乙方业绩情况、乙方相关公关能力、公司运作状况和商业信誉。

3.考察期满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资格转正申请,甲方在5天内确定是否授权相应的商资格,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五)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的,并被其视为秘密的技术、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此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护措施。)应予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六)违约条款:

1.甲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乙方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及补偿要求,甲方应在尊重事实及双方利益基础上尽快给予解决;

2.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有权通报相关的其它分销商;

3.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加价供货、某一时间内断货(在此期间由甲方直接向其二级分销商或客户供货)、取消资格等方式;

4.乙方经营严重不景气或不积极推销甲方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终止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5.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甲方决定取消乙方资格前 个月应书面通知乙方;

7.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消其资格起 个月内,双方结清往来帐务;

8.本条款未尽事项,参照甲方其他制度执行。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立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政策法规的变更等。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八、订货、发货及验货

1. 每次订货,乙方传真采购订单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回传乙方。甲方不得接受口头或其他形式订单。

2. 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地点、数量发货。

3. 倘若甲方所发货物与订单内容有产品名称、种类、数量、品质等不符者,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补正。

九、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保证质量。

2. 甲方的产品,免费保修壹年。

3.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售后服务标准进行售后服务,若有乙方客户投诉到甲方,甲方将直接派出人员给予客户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直接从乙方年终的维保费中扣出。

十、适用法律及正义的解决

1.本协议签署、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

2.甲、乙双方如发生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将提交甲方所在区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裁定为终极裁决,对双方均具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至少在协议期满前三十天给予另一方提前续约或到期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如双方在本协议到期时能达成续约合同,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涂改,本协议传真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甲 方: 乙 方:

代购合同范文4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甲方推出的汽车饰品经销制,在保证_________、商及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共同开拓市场促进双方合作。

签订协议如下:

一、资格认定

1.1 乙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2 乙方须为具有独立财务核算资格的企业或经销处。

1.3 乙方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甲方提供产品,以保证其合作之合法性。

1.4 乙方须具有一定市场推广经验(具有专职业务人员)。

二、乙方需提供之相关资料

2.1 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2.2 法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

2.3 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授权销售

3.1 甲方授权乙方_________网站上所展示的系列产品为_________经销商,销售范围以国家行政区域界定为准。

3.2 乙方有权设下级分销机构销售甲方上述产品,其销售范围和下级分销机构销售范围只能在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区域内进行。乙方对其下级分销机构的销售政策与甲方的同级分销政策发生矛盾时,原则上以甲方的政策为准。

3.3 乙方承诺当年向甲方采购金额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首批进货量需_________元以上的货物。

四、价格、供货方式及市场管理

4.1 产品的供货价格见附件。

4.2 乙方应遵守甲方之产品的市场批发及零售价格,以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如采取促销活动,必须先通知甲方同意后执行。

4.3 甲方按照每月为单位考核乙方的特约销售商资格,若乙方每月不能完成_________元则甲方有权在下一个月取消乙方的特约销售资格。

五、市场宣传及推广

5.1 乙方应积极有力地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发完善市场网络及负责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5.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促销活动。

5.3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技术支持、信息资料,以便于乙方开展销售及宣传工作。

5.4 甲方将为乙方免费限量提供宣传彩页,赠品等宣传资料,具体方案以甲方的安排为准。如乙方需求量太大,甲方将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以上宣传资料。甲方对宣传资料的发放拥有解释权。

5.5 乙方自行印制的宣传资料上,应注明“产品由中国_________网提供”字样。

5.6 乙方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和执行由甲方所规定的售后服务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品牌形象的伤害。否则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

六、售后服务

6.1 退货:产品因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

6.2 滞销产品:每月_________日是为换货期,按本月进货额的_________%换货,换货产品不计入销售量内。

6.3 质量问题:产品由于人为损坏所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问题,并与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4 乙方由于经营不当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经营,甲方可按进货额折扣购回。

七、产品品质

7.1 甲方对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不含任何欺诈行为。若因甲方产品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7.2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产品仿冒其它品牌相关产品,如有以上行为,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3 乙方不得销售甲方提供品牌的仿冒的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经销资格。

八、保密条款

8.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销售、市场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8.2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与产品相关的市场价格、规定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8.3 若其中一方违反以上两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

九、结算方式

9.1 订货方式: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产品库存,尽量保证乙方需求,但乙方如有较大需求量,则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提前通知甲方订货。乙方预订货物须预付_________%货款,否则甲方视为无效订货。

9.2 订货周期:_________天。

9.3 提货条件:款到发货,如预订的产品在正式订货时需结清余款_________%。

9.4 付款方式:电汇、信汇或转帐方式汇入甲方帐号。

9.5 交货地点:甲方的报价为_________交货价,甲方承担从厂商至甲方地的运费,甲方到乙方的运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可以指定货运站或由甲方合作的货运站统一配送至乙方所在地。

9.6 甲方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十、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或由甲、乙方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0.2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诉讼,仲裁地为甲方所在地。

10.4 经销期为_________年,起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购合同范文5

关键词: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念

网络跨境代购简言之,就是指消费者、代购商、销售者三方共同参与完成的跨地区购买商品的行为模式。网络跨境代购一般分为现货和非现货两种商品代购形式,前者指代购商家先买到境外商品再提高售价销售给消费者,赚取中间差价;后者指消费者根据代购商家网店中境外商品的名称、图片等选购下单,代购商家在境外为消费者购买,收取代购费。[1]与国内商品相比,国外商品有价格更高、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因此商家为了提高代购利益,保证代购安全,在交易中一般以非现货的商品代购为主。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网络跨境代购两种形式的法律性质。

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指由买家根据代购商在网上提供的商品信息而任意选择,选择合意商品并与其进行交易。此种形式中的代购商家与消费者形成了普通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现货商品则是两者间买卖合同的标的。而后者中消费者只是在代购者处购买了一种代购的服务,也就是说代购商家并未实际占有境外商品。[2]该种形式涉及到商品的运营者、代购商家、消费者三方当事人。其中前两者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作为跨境代购核心的后两者的法律关系则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着重分析下后者的运作原理,即消费者通过向代购商家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后,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商家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家从境外采购其所指示商品,并向消费者邮寄。[3]在代购商家为消费者采购商品的同时向实际销售者购买商品,该购买行为最终符合间接的法律性质,此间接权产生的基础便是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间接委托合同关系,即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家以代购的身份购买商品,代购结果直接归属于其自身,间接归属于最终消费者,而最终消费者则是委托人。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1)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网络跨境代购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

首先是人身安全。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一般能够通过近距离抚摸、仔细观察等实际感受来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鉴别,但跨境代购因其特殊性,消费者只能通过一些媒介资源了解所需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一些冒充正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不符合中国人体质的护肤品或药品等,必然会给消费者人身造成侵害。[4]

其次是财产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也潜在地危害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如计算机软硬件兼容性差、网络维护技术落后等等,这些对网络商业平台或支付系统造成的损害会对消费者的资金环境安全造成侵扰,一旦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中使用网络支付账号购买商品时,这些不安全的网络环境很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盗用消费者网银卡号及盗刷消费者信用卡等。

(2)消费者赔偿权缺乏合理保障。消费者赔偿权的行使会由于网络跨境代购的间接性及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均而缺乏合理保障,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明确的侵权责任。因在和消费者交流中,商家均使用网络平台账号等,难以确定商家实际身份情况,且跨境代购的商数量和质量等标准无法进行统一;

二是存在争议的管辖权认定。由于网络跨境代购是跨国的、开放的,跨境代购交易涉及到一系列国家或地区,如果管辖权的认定存在争议,消费者的维权其自身权利的成本也将进一步扩大。[5]

(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在实际跨境代购中经常出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况,比如:因复杂的境外交易链导致的商品无法如期到货,延迟了商家交货时间;消费者在收伪劣商品后往往不知投诉途径,商家也因售后服务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推卸其责任,从而使后续服务缺失。以上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网络代购一般都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与代购商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基于网络平台的拟好的格式合同进行约定。

四、对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的完善

(一)规范跨境代购的法律适用。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主要用来规范跨境代购行为,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传统交易安全,其触角尚未完全扩展至跨境代购这一新兴领域,而境外代购在许多方面又不同于传统购物,对这种新的交易形式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方法便是:与传统交易类似部分可利用我国现有法律,特殊之处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完善我国相关法规,如此便可对跨境代购有效约束。

(二)加大对跨境代购模式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实名制审查跨境代购的提供者,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跨境代购的网店要通过实名制认证,同时对消费者积极引导,使其养成在代购消费前确认商家资格情况的习惯,对存在诈骗等行为的跨境代购网店要有严厉处罚措施等。

(三)完善跨境代购的争议解决机构。应积极引导网络平台构建争议解决机构,便于消费者维权。同时因跨境购物的维权具有受众多、金额小等特点,消费者采用小额索赔的方式符合其经济利益,所以还应建立以网络平台自治的争议解决机构为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辅的制度。

(四)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6]后者以双方的信赖作为合作的基石,根据信赖的缺失与否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然而,这并不是说要限制解除所有有偿委托合同,应该联系实际考虑委托合同的情况,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使用任意解除权。

网络跨境代购的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委托。代购商家的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权利非但不能滥用,且要具体区分使用。如果代购商基于正当事由将代购职责无法履行事先告知消费者,且得到了消费者本人同意,此种情况下解除权是正当合理的。但代购商无正当理由任意解除委托,如因商品缺货未通知消费者擅自取消交易等,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那么应根据恶意违约条款,除了返还给消费者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外,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而额外支付的金额。

五、结束语

基于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规范跨境代购的法律适用、加强对跨境代购行业的监管、完善争议解决机构、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等法律方式来减少甚至消除网络跨境代购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只有做到“依法治网”,消费者才能真正享受到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益处,我国网络跨境代购才能健康蓬勃发展。(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D].复旦大学,2012.

[2] 程丽霞.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2012.

[3] 王杉杉.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4] 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2006.

代购合同范文6

[论文关键词]团购;法律关系;团购合同;风险防范

国内房价的飙升使得购房者希望以更优惠价格购得房产的心理期待出现,伴随着房地产开发商竞争力度的加大,资金快速回笼的需求增强,商品房团购这一现象应运而生。早在21世纪初的几年里,商品房团购已然在国内的一线城市悄然兴起。时至今日,团购已经蔚然成风,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商品房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团购又作为一项特殊的交易方式,其中的法律问题仍有待详细解析,尤其是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有待明白解析以便更好的防范。本文拟从商品房团购的特点、模式出发,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予以解析,理清商品房团购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而对团购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供读者参考。

一、商品房团购兴起的原因

商品房团购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项经济交易行为,它从产生到兴起,有着交易主体各方的利益考量。

对团购参与者来说,团购最大优势就是价格较低。房屋团购可以使买家能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的价格买到自己需要的房子。团购商品房的价格往往要比非团购的商品房的价格优惠10-30%。另外,团购对于购房者来说还有介入前期规划的优势。鉴于集团购买的地位,开发商一般都对团购单位的意见比较重视,团购单位可以代表团购者在规划阶段与开发商就团购商品房配套、位置、面积、户型、材料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所以团购的房屋更能满足团购单位和购房者的需要。

而对于开发商而言,让利也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首先,团购可以让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减少了融资成本。团购单位往往在开发商获得土地以后即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这为开发商减轻其融资的压力与负担。其次,由于单位团购往往数量庞大,开发商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销售成本和宣传成本。再次,团购对扩大楼盘的知名度有积极的作用。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商品房团购被开发商和购房者所接受,形成了商品房销售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商品房团购的几种模式及其评析

房屋团购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发起的主体上看,一般可以分为四种:

一种是购房者自发组团购房;一种是购房者所在单位组织职工组团购房;一种是房地产经纪公司或媒体等中介性机构组团购房;还有一种是开发商主动推出团购政策。

在以上四种模式中,实践中以第二种模式操作者居多。在这种模式中,从团购单位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角度来划分,团购操作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在团购协议中明确团购单位仅仅只是单位职工的受托人。这种模式下,团购单位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团购发生争议以后诉讼主体也不涉及团购单位。

另一种模式是团购单位成为团购合同的主体,团购单位承担团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团购单位承担支付预付款等责任。团购协议中往往约定单位职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团购单位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解除。

从团购单位的角度来讲,第一种模式团购单位的风险比较低,团购单位乐于采用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对团购单位来说团购单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愿意选择第二种模式。

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或媒体等中介性机构组团购房的模式,实务中也较多,目前以网络媒体作为一个组织平台进行团购的模式也渐趋成熟,比如在2011年8月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依托新浪乐居(house.sina.com.cn)网上房屋销售团购平台,公开团购销售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光谷新世界项目的商品房。其在网上公布了详细的参与规则及各方权利义务,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而对于第一种和第四种模式来说,由于是购房者自发组织或开发商自行组织,在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缺乏第三方的组织者参与,显然效果不如另两种好。其在实务操作中的成交量不理想,有时甚至组织后无法成功团购签约。

三、商品房团购参与各方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

商品房团购涉及到开发商、团购组织者与购房者三方,厘清各自的地位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避免三方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团购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目前对团购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关系的定性有不同的意见,分别有信托、委托、行纪、居间等不同的观点。那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可以先厘清各自的内涵。

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制度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委托受托人长期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行纪。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制度是行纪人以营利为目的,受委托人委托,在贸易活动中为其提供代买代卖服务的法律制度。

居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制度是居间人以营利为目的,受托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法律制度。

委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制度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其处理事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非常广泛,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中的某些做法,增加规定了间接制度,使我国的制度更加完整、全面,有利于制度的实践操作。

基于上述对信任、行纪、居间、委托制度的分析,结合团体购买商品房中各方之间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团购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应是委托关系。

团购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购房者是委托人,团购组织者是受托人。作为团购组织者来讲,购房者有集体购房的意向以后,为明确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权利义务和避免双方的纠纷,组织者与购房者之间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购房者的授权范围和义务。双方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开发商与团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开发商与团购房者之间的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是出卖方,团购房者是买受方。按照不同的团购模式,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前期有的并不会直接以甲乙双方的身份签订团购合同,而是由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但不管双方是否直接签订合同,二者在本质上就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自从国家取消公房私售制度后,单位不可以再向职工分房,各开发公司也清楚这一规定,况且团购合同中由于产权登记一户一证的要求,基本上也能明确单位所购房屋的委托人是职工。所以开发商知道委托人是很容易的。因此,单位或其他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的团购协议直接约束购房者与开发商。这为之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极好的法律依据。

而在现实中,团购合同往往都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开发商与团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往往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为尽快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团购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应当尽快与实际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团购组织者来讲,也应当促使购房者尽快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团购单位与开发商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团购组织者只是团购房者的人。实际操作中,由于团购房者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实际谈判和操作,所以有关商品房买卖的谈判实际上还是发生在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之间。在双方签订团购合同时应当明确团购组织者与团购房者的委托关系。

四、团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商品房团购合同不管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直接签订还是与团购组织者签订,其最终都将约束到开发商与购房者。那合同的性质到底如何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的预约合同?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分情况而定。

从法理上讲,预约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来订立某个特定的合同,因此,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区分二者在实务中是有现实意义的。当一方当事人怠于按照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本合同时,他方只能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但不能按照预定的本合同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

为此,签订团购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尽量从合同条款自身的表述上区分出合同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下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这就为实务操作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如果双方希望签订的是意向性合同,则表述必定相对模糊,而若希望签订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该尽量完善合同条款,使其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团购合同在实务中还涉及一个效力认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团购合同往往是在开发项目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签订的,特别是有的城中村项目的开发商甚至在拆迁尚未完成、规划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开发商与团购组织者就签订团购合同。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由此,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是不能进行房屋销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预售房屋。所以开发商无论以“认筹卡”、“会员卡”、“定金”、“诚意金”还是其他形式变相预售房屋和收取款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但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解释又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一些开发商即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仍大量开展预售活动,其胆量就来自于在纠纷产生之前他是有可能补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这样之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变相的预售合同如团购合同则是有效力的。

五、商品房团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因为团购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所以被许多购房者,尤其是投资型购房者的青睐。大多购房者眼里只有优惠和利益,感性胜过理性,忽视了团购的法律风险。风险与收益总是成正比的,所以团购的法律风险比一般的购房风险更大,尤其是“团购房”成为开发商非正规的融资手段时。

对于购房者来讲,由于购房者和组织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与开发商之间的信息更不对称,如果组织者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很容易损害购房人的实际利益。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支付的资金安全问题。如果支付出去的资金没有安全保障,很可能最终钱房两空。为此,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建立资金共管或者委托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很有必要;另外,如果团购数量较大,是成栋或更多成片的购买,团购方可以要求开发商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团购方,以作为后续如期交房的担保。

对于开发商来说,也有其自身的风险,如果团购合同签订后让利幅度确定的情况下,实际购房者多数违约未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成交量大幅下跌时,其利润是会受到影响的,此其一。其二,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团购合同收取“意向金”等名目的款项,有可能遭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为此,开发商在签订团购合同时,最好将“意向金”写明为“定金”,以便在将来发生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加大团购者违约的成本以减少违约的可能性。其次,要谨慎处理合同条款对自身的约束,提前约定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时的处理机制。

对于团购组织者来说,其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关系的明确以及授权范围的确定上。如果委托授权不明,很可能因谈判的条件不符合个别购房者的利益要求而遭致麻烦。另外,团购组织者在团购合同中的地位及责任最好用清晰的条款加以表述,如团购组织者就是购房人的受托人,其合同条款直接约束到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实务中,还有团购组织者厘不清自己的身份,主要是团购单位在没有获得职工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盲目地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合同,之后又硬性摊派给单位职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也是团购组织者要吸取的教训,实务中最好以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为好。

不管对于团购三方中的哪方来说,签订一份权责明晰的团购合同无疑是最重要的。对于一个双赢的团购行为,若有尽可能详细的权利义务的合同约束,应该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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