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范例6篇

代购代销范文1

关键词:代购代销;加价代销;筹划

一、案例资料

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初,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洗衣机10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1170元(不含税价为1000元),每销售一台,甲公司支付乙公司5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乙公司将每台洗衣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127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洗衣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9月末,乙公司销售完100台洗衣机并向甲公司开具了收取5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112000元汇至甲公司。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9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100000

2.9月末销售完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5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 100000

4.收到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销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

5.结转应收甲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收入5000

6.支付甲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甲公司112000

贷:银行存款 1120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

根据资料可见,乙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5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业缴纳5%的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乙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洗衣机的价税合计额,其中增值额为8547元,增值税额为1453元(8547×17%)。

二、代销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代销方想降低税负,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代销方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代销方为了降低税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方就加价部分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后,因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代销方就不会出现增加税负的现象了。但是这样要求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税额为100×100×17%/1.17=1453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所以,在委托方和代销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代销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代销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二)将加价改为手续费

如果代销方能将加价的部分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将其改为增加手续费,则就可以降低税负。如案例所述,乙公司将每台洗衣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乙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元。而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将每台洗衣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甲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洗衣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乙公司多收取的10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953元。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代销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三、代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如果代购代销中代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税,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照间接扣税法计税,则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时,如果双方协商,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改变为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给予代销方的报酬由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改为对代销方代销商品结算价格上的折让,则代销方的收益将由收取手续费形式体现为商品进销差价的实现,此时双方均能降低税负。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将支付代销手续费的方式改为将手续费直接在结算价格中扣除,即按照112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不再另外支付手续费。这样,对于甲公司而言,由于销售收入降低了5000元,其增值税销项税也会相应降低327元(5000×17%/1.17=327元)。对于乙公司而言,每台50元共计5000元的金额则一并体现在商品销售收入中(最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来实现),仅需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46元(5000×3%/1.03=146元),比采用按手续费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5000元)的税负下降了41.6%。即使委托方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少缴按照征收率缴纳的增值税(则少纳增值税税额为5000×3%/1.03=146元)。所以,在代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法对双方均非常有利。

参考文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代购代销范文2

关键词:网络团购;营销策略;市场机制

一、网络团购内涵概述

所谓团购,就是一个消费者团队向商家采购的一种商务模式,而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组织成团,以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其基本过程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上午模式有意识有组织的将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中起来,从而以最优惠的价格大批量的向商家购买某种商品。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同城商家的优惠商品和服务,并从中抽取佣金,消费者得到优惠的价格,而商家也从中赚取费用。

目前比较通行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上分三种:其一,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销售者在这种团购形式中往往是通过网络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其二,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在此类团购中都是消费者地位,作为消费者之一的组织者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其三,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在这种团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销售者,也不是消费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的一般营销流程及其策略现状分析

(一)网络团购的营销流程

1.消费者在团购制定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团购网站普遍实行会员制,只有注册成为网站会员,才能参加网站组织的团购优惠活动。迄今为止所有团购网站的注册基本都是免费的。

2.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品信息并确认订单。在订购之前消费者一般会先去实体市场上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信息,诸如性能、质量和价格,并通过对比各团购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确定购买意图。而在全面认真的对比选择考察决策,客户就会在相应的商品信息页面下单订购。订购后,消费者在严格遵守团购网站的诚信规范的前提下,并在确定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毫无问题时不轻易退单。

3.团购网站确认订单。团购网站收到订单后,并确认所订购商品并核实其型号、款式、数量、价格、交货信息等重要内容后会及时联系消费者。同时在会员的“订单记录”中填写订单处理状况。团购网站随即就会将定单发往供货商。

4.供货商进行定单确认并发货。供货商接到订单后再次联系消费者进行确认、核实,同时就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确认完相关信息之后,供货商按照协商内容将商品及时送达消费者,并完成签收、付款等事宜。

(二)当前网络团购的营销现状

1.营销手段的同质化倾向严重。同质化是营销的大忌。因为商品本身所具有的特色化使用价值难以突出,则需要具有特色化的营销手段和策略赋予同类型商品不同的营销效果和业绩。而网络团购营销模式一经出现就大肆复制抄袭,营销思路、策略、定位和市场供应群都存在着“扎堆”的倾向。而营销策略同质化的背后必然是大规模的低水平重复,大量激增的团购网站在互相抄袭的过程中导致其运作和组织都想当不规范,而能够提供出清晰的价格曲线的团购网站几乎不存在,而且为数众多的团购网站在不能保证消费者登录界面时就能够直观看到当前参与团购的人数、价格等重要信息,从而使得团购网站的实用性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大大降低。这种同质化倾向的原因在于网路团购的低门槛现状,缺乏一个较为合理的准入机制予以对网络团购商家的资质进行一个最基本的评估和准入。

2.缺少统一的约束机制和售后服务保障机制。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网络团购所依托的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和无形的平台,这就决定了网络团购必然要面临着难度更大的约束、管理和保障。就当前这种大肆泛滥的网络团购逐步趋于冷静观望的态势中,很多团购网站都开始进入了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即由于所依托的是一个一个虚拟的、缺乏制度约束力的环境下,而相关配套的约束和售后保障机制又是缺位的,从而大大降低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度。特别是对于非实体形式的服务型产品的团购,都有着极大的售后风险和设计缺陷。不同于实体产品,服务型产品从团购网上购买的是可以享受较大折扣的优惠券或代金券,然后凭此券在实体店里享受服务。很多消费者对此类型产品的团购缺乏安全感。而之后的服务满意度和投诉却无人关注和过问。对服务不满意的消费者也无法从团购网上进行退货,只能吃哑巴亏,从而对这种“一锤子买卖”深表失望。

三、现代网络团购营销策略改进对策

(一)确定目标消费群,形成明确的信用机制

网路团购无论具有多么前沿的营销形式,都不能回避一个最基本的商业法则,那就是质量和信用。质量和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基础,是消费者能够形成长期稳定消费行为的前提,这种稳定消费必然需要消费群对商家的一种信任,可以说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而多次的信任叠加沉淀必然会形成稳定的商业信用。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加入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他们预计其他成员同样期望团购网站所提供的上平和服务的价格将下降,并采取加入网络团购以达成降价目的的行动。这就要求在此类网络团购中注入一个临时的信任问题和一个长久的信用体系。临时的信任能够促进长久的信用机制,而长久的信用机制是建立在一个个临时信用的叠加沉淀基础上的。这种信任存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信任其他消费者也会信守其加入网络团购的承诺,同时也存在供货商与网络团购网站之间,即供货商会在团购成交后,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样,供需双方形成了信任,这样才可以长久地合作下去,消费者既能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优质的服务,网络团购的新的消费者也能源源不断,而老顾客也因为信任所购商品和服务愿意继续在团购网站,才使商家得以持续经营下去。

(二)高度重视团购网站的资格审查,建立高标准的准入机制

从本质上讲,团购网就是联结厂商或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地改

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双方更好地服务。目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团购网也是造成当前团购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网络团购在我国由于正处于发展阶段初期,尽管拥有者很大的市场潜力,但就是因为门槛太低,基本上就是电脑、服务器、几个员工加上几千元,就能够成立一个机构功能都健全的团购网站。也正因为这一点,大量的团购网激增且迅速泛滥。这种表面上的繁荣景象,往往内部呈现的是参差不齐的从业企业实力。就团购的组织形式来说,也多以自发为主,各大网站乱象丛生,而且私人组织的团购也不在少数,这样一来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团购产品陷阱、信用度不高、售后无法保障等等。必须明确的是,服务的效果好坏取决于团购网的资质。因此必须对与团购网相关的服务和辅助机构即网络交易平台和团购发起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降低当前团购网中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这样从网站建设本身和外界制度层面综合提高团购网的进入门槛,保证其质量和资质。

(三)提高服务便利性,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商家与客户之间的沟通

出于网络团购是高度信息密集型产业的属性,要高度重视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商家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多样化沟通。可以在网站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集中收集顾客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评价,了解固定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从中找出优缺点,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营销沟通,给消费者的服务带来更大的便利性,提高团购网站的营销能力和技巧,改善商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准,打响团购网站和商家的牌子,形成口碑营销。加强商家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并不意味着要每天进行沟通,可以是隔段时间的电话咨询、节假日的短信祝福、特殊时期的护理提示,长期坚持下去,顾客就会对商家有一个良好的形象,那么在进行产品营销的时候顾客就不会产生强制推销的反感心理,更容易接受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又间接地提高了顾客的忠诚度,与顾客建立关联,形成互助、互求、互需的关系,赢得长期而稳定的市场。

参考文献:

【1】钱大可,网络团购模式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1)

【2】肖红,网络团购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0)

【3】邵平,浅谈网络团购[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4)

代购代销范文3

[关键词]微信;海外代购;存在问题;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B

一、微信海外代购

(一)微信海外代购的概述

微信海外代购属于代购的一种类型,即在微信平台以订阅号,朋友圉等途径进行产品推广,接受订单,并从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指定商品,通过国际-陕递或者直接携带等方式带给消费者,从中收取一定代购费用的代购服务。代购的产品以奢侈品、奶粉、电子类产品为主,来源于美国、日本、韩国和部分欧洲国家,以关税折扣区为主。

(二)微信海外代购的特点

即时性。微信的信息推送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通过订阅号,朋友圉的产品推送信息可以达到秒回复,而且信息直接面向具有消费能力的终端消费者,这也是其他购物平台无法比拟的。

交互性。基于微信平台的营销推广通过产品的信息(图片,视频),可以直接在评论区进行“客我互动”,询价、渠道来源、评价、反馈等一系列问题。

差异性。朋友圈用户特征分析,针对于客户群体乐于接受的形式及消费偏好,有针对性进行产品推送,而不是一以贯之的产品信息。针对性的产品推广,人性化的客服体验,塑造差异化平台优势。

信任性。微信联系人中大约70%是家人、朋友等熟人群体,通过情感维系的人际关系紧密,信任感强。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购买行为具有成交率高,对于产品的不良体验承受能力强,复购率高的特点。

二、微信海外代购的发展现状

(一)海外代购发展的现状

受汇率、关税、价格保护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商品普便存在价格差额,尤其是部分国外奢饰品牌在中国专柜售价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时在当前网络信息全球化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获知其他地区同等产品的售价,品质……出于价格优势、商品稀缺、节约时间或质量差异等原因,找人帮忙购买所需要的商品。据2015年6月CNNIC的数据显示2014年消费者通过国内电商平台网站进行海外代购的比重占网购消费者比重的56.7%。海外代购在此前提下应运而生,逐步发展壮大,前景广阔。

(二)微信海外代购发展的现状

1.微信海外代购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众多海外代购在进行电商平台的营销模式下,逐渐开始尝试将附加费用极低的网络社交媒体作为营销突破口。通过广告直接或间接插入以达到营销的目的,微信营销随着微信这种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逐渐被微商海代所关注使用。但许多微商现阶段也是只是通过单纯的产品,活动信息来笼络消费者,并没有较为规范完备的经营流程。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这种及时快捷且拥有庞大用户群的社交平台,经过微商的大力推广,使很多商家获得意想不到的营销推广效果。

2.微信海外代购各项功能尚需完善。微信营销属于新型的营销模式,缺少平台支持,在商家准入(实名申请、身份认证、工商注册等)、产品信息整合分类、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维权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改进提升。目前还处于推广探索阶段的微信营销,在如何让商家微店能够持续的引人注目,产生病毒式的营销效果有待考量。在提升微信客户使用的便捷度、客户细分、差异化推广、虚假信息查处、售后服务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良。

三、微信海外代购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单一,未整合资源优势

微信营销中,大部分微商出于降低成本角度考虑,将实现产品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定立在微信平台。仅仅依靠微信作为微商的宣传平台,这是一种极不科学的营销方式。在当今的营销环境下,要想实现最终的营销目的,就必须整合各种资源,线上线下联合互动,进而实现微商的营销目的。

现阶段几乎所有的微商海代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微店,在第三方平台拥有自己的营销空间,并且达到数量可观的客户群体。微商海代适时地运用整合化跨媒介组合的营销方式,在多平台展开营销活动,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吸引其他平台用户的关注,提升客户活跃度,增强微商的认可度美誉度,进而提升客户粘性。这是相对于单一的微信营销效果难以比拟的。

(二)缺乏专业化、体系化的微信营销策划

微信作为微商产品推广以及形象塑造的主要渠道,长期专业化的营销策划至关重要。在大量碎片化的微商信息中想要给予用户以强烈的视觉冲击性和感染力,吸引用户的眼球,激发用户的购买欲望,专业化体系化的微信营销团队必不可少。

微信作为一个即时信息平台,又是一个机会平台。内容营销方式,抓住热点吸引眼球,需要敏捷地信息捕捉、细致专业的营销策划;病毒营销方式,不可预估及风险性等特点,需要专业整合化的营销策划体系,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专业化体系化的微信营销策划有助于微商精简化、精致化的营销推广,要侧重专业的微信团队的构建,运营整体性及长期维护。

(三)硬性广告推送,过度产品推广

微商开通微信的目的是进行产品的信息推广,扩大影响力知名度,吸引潜在消费者进行购买,实现增值。微信商家以何种形式传递何种内容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如果微信商家以硬性的广告推送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营销推广,文案冗长缺乏新意,商业色彩浓厚,从而降低微商活动的用户参与度,大大削弱营销效果。

微信平台是基于客我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只有符合客户胃口的营销推广方案才具有效用价值。微信用户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关注微商。因此,微信营销要具有技巧性,在短时间内吸引粉丝的眼球,尽量避免硬性的产品广告图片视频展示,以及打折促销,返券,参加活动赠送精美礼品等商业化的推广方式,致使刷屏满屏皆广告的现象发生。

(四)营销效果难以评估界定

微商海代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营销推广,但效果如何并没有一个真正行之有效的评估机制来衡量。微信营销评估效果指标仅仅是通过关注微商的用户数量来测算并不科学,微商注册微店门槛低,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添加好友致使粉丝泛滥,不足以成为衡量标准。另一个测评标准是通过微商推送浏览量的测算,由于用户点击微商订阅号或者朋友圉就会形成浏览量的提升,但真正对于用户产生的营销效果却无法量化。因此,微信平台营销效果评估难以进行有效的界定。

四、微信海外代购的策略:

(一)整合策略整合微信渠道资源

1.微信与新媒体整合。目前,在自媒体时代一种基于互联网用户关系进行分享传播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以其全球性的信息传播力量收到微商青睐。只需注册微博在网站上进行视频及平面广告的传输,吸引粉丝关注就可以直接面向全球的最终消费者。以及移动客户端中视频网站的APP广告推广,在视频内容中自行制作上传富于创意性娱乐化的产品宣传相关内容,注意应选择在目标用户群集中的视频节目中上进行推广,精准营销针对性更强。

2.微信与线下活动的整合。微商通过微信平台即将发起的线下品牌的活动宣传,以有效的忠实客户群体参与线下互动体验。在微商代购品牌产品在线下举办活动的同时在微信平台实时进行转播,线上线下内外联动。在线下活动现场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幸运客户的抽取赠送精美礼品。这种做法不但增强客户对于微商海代的认可度与信赖度,同时增强客户粘性,促进复购率的提升。

(二)管理策略;组建专业的营销团队,构建系统的营销策划

组建微商营销运营团队,必须选用专业的营销人员进行明确的定位分工,理想中的营销团队需要运营主管主要负责微商营销活动的整体运行策划,具备前瞻性的营销眼界,掌控恰当的营销推广方案;活动策划主要负责具体营销方案的策划执行,定期造势,进行多平台线上线下推广方案的设计、组织执行,对于营销效果进行跟踪观测,评估分析;文案编辑主要针对于微商代购产品与服务的特点,在图文、视频进行创新味性的内容梳理,进行编排。

(三)内容策略:优化微信营销内容

1.趣味性原则。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分析,人们已经从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过度到高层次的心理需要,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体验。在人们社交之余的碎片化时段增强营销内容的趣味性(对于用户有价值,创意的内容),有助于用户的喜爱与追捧,进而达到营销目的。

2.相关性原则。微商的信息应该具有实用性,与所宣传的产品密切相关。一方面微商可以品牌文化,产品排名,使用效果等相关信息使产品展示更加直观可信。买家的一些反馈截图、产品配图也可以添加一些有趣的感性文字来充分展示产品的优势,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个性化原则。企业最难以把控的原则无非就是个性化原则,个性往往意味着差异化与不可替代,才能在诸多的微商中脱颖而出。大到平面的设计,信息内容的编排,小到细节展示,回复方式都要做到不拘一格,自成体系。拥有独特性的微商海代推动着在客户粘性以及关注度方面长期的保持与增长。

(四)评估策略;评估微信营销效果

代购代销范文4

关键词:媒介融合 聚合营销 电视购物

当下,媒介融合呈现出诸多全新的特质,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媒介传输平台,传播方式和内容可以在不同媒体之间进行互动,最终导致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形成共同发展之势。电视购物多媒体聚合营销就是在这一媒介大融合的背景下得以产生并发展起来。

媒介聚合营销是指在数字化的时代,基于消费者身上出现的新科技和人类持久的行为习惯的聚合,企业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新科技、多渠道或多手段的组合,建立、保持和加强与顾客以及其他合作者的关系,以此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满足和融合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

一、媒介聚合营销推动电视购物产业升级

电视购物是虚拟通路的形态之一, 在各类虚拟通路产业日益兴盛的市场走向之下,电视购物节目也逐步开始掌控多元化的跨媒体平台,注重聚合营销,实现虚拟通路和实体通路的结合,在传统模式之中加入手机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态模式,以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传统媒介的权威优势的同时,将新的技术融入与产业的发展之中,逐步向多屏互动的局面迈进。

目前主要的电视购物媒介聚合发展模式为:电视购物频道为主体,配套网站销售为延伸,纸质型录为补充,移动终端、社交网络为扩展。多屏互动的电视购物聚合营销模式为电视购物实现销售环节的全覆盖提供了可能,经营者可以借助多媒体手段将商品销售出去,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推动了电视购物的产业升级。

目前,美国三大电视购物频道都已建立了适用于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的客户端,并通过社会化媒体与客户进行联系,包括了facebook、twitter、Youtube以及GOOGLE+。台湾东森集团同时拥有电视、型录、购物报、网络以及广播等五大通路,目前也已经开发了移动购物终端,推出了名为“ET Mall东森购物行动商城”的APP,用户可通过智能手机、iPad完成购物,并关注每日优惠商品资讯。

在中国大陆地区,全通路融合的电视购物经营模式也在逐渐普及。2006年以来,湖南快乐购网上商城、中视购物网站、家有购物网站等纷纷成立,借助电视通路的良好口碑,网站保持每年平稳较快增长;配套电视节目发行的型录购物也积极跟进,通过专业团队的制作,购物型录则将几百件精选商品精准呈现给一个目标消费者,通过图片、文字等平面呈现方式,集中推送商品,提供强大资讯。移动终端APP也成为大陆电视购物企业的竞争焦点,各大购物台纷纷推出适应不同操作系统的移动应用程序。此外,中视购物等还在新浪微博等开设主页,通过社交网络进行产品的延伸销售。

就整个电视购物行业的产业竞争形势来看,产业升级势必将推动电视购物由传统的电视平台延伸至网络、型录、购物电子报,甚至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兴传播科技上。媒介聚合营销平台虽然尚未完全建立,但也是大势所趋。电视购物行业需要将虚拟通路与实体通路的结合,整合资源,以最小成本在不同通路上发挥效用,实现多屏互动的营销形态。

二、台湾电视购物的媒介聚合营销发展经验

台湾电视产业长期以来经过市场的淘洗,已经逐步形成了日趋稳定的市场格局。电视购物与实体购物互相影响、有机融合,形成了一个形态多样、内容丰富、手段多元的综合购物产业链。

1.注重传播内容质量与营销基础建设行业的发展有赖于内容质量,因此,台湾电视购物业者十分重视内容生产质量,为媒介聚合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差异定位,强化经营力。在电视购物愈发追求“高大全”的大趋势下,如何能够突出重围,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是每一位频道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台湾的电视购物频道已经在差异化经营的道路上迈出了很大步伐。以美妆时尚产品为主营的VIVA,以个人护理为品牌的富邦MOMO,都是在日渐丰富产品种类的同时抓好经营主体,以求形成与其他频道差异明显的经营策略,成为在某一领域的“销售权威”。

注重频道建设,形成品牌力。频道文化建设是指一个电视频道的整体包装、节目风格、主持风格等等综合形成的整体印象,对于一个电视频道的接受度、认知度、收视情况、营销状况等起到重要作用。如何建设好电视购物频道,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是购物频道的必要考虑。与新闻台竞争新闻的时效与权威不同,购物台的竞争点主要在产品的选择、节目的包装、手段的调用、购物专家的风格以及镜头语言的运用风格等有关。只有各个方面综合运用得当,才能够实现频道品牌效益的最大化。台湾的电视购物频道十分注重频道品牌建设,在节目的安排、商品的分类、购物专家的搭配等方面都会针对频道形象有所侧重,为频道的整体形象建设综合运用各种元素。

加强品质监管,提升产品力。品质是电视购物频道发展的基点。鉴于电视购物曾经面临的严重诚信危机,现在的电视购物业者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的监管。从产品的选择开发开始,购物台商品部门就会与厂商展开全面的产品认证检查,确保销售的产品都能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除在商品开发前端进行品质监管外,现在通行的做法还有为商品投保、提高退换效率等,在节目中还会突出强化产品通过质检体系认证等元素,在销售全程保证商品品质。

2.实现多媒体形态聚合营销。

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和支付手段的迅速更新,电视购物呈现出了轻量化、移动化、实时化、发展趋势。台湾的电视购物业者十分重视将多媒体形态打通,形成辐射范围广、影响力大、用户接触度高的销售网络。

注重网络平台建设。目前,台湾四大电视购物平台都已经拥有运行稳定的网络平台作为对于电视购物内容的弥补。东森购物网、森森购物网、富邦购物网、美好购物(VIVA)网等成为电视购物的有效补充,吸纳了数百万网站购物会员,形成了电视购物营销的延伸效应,并且,通过网站独享优惠等刺激网络会员购买商品,部分商品的网络销售业绩甚至超过了电视直播节目。

重视移动交互终端应用。移动终端的发展为电视购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传播平台,消费者获知销售商品的时间、代号等信息后,除电话订货外,也可以直接在电视购物台的移动终端进行商品的信息查询与订购。目前东森购物已经开发了MOD购物终端,在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上进行简单操作就可以了解商品信息并订购商品。

实现虚实通路结合。台湾电视购物产业已经打破了固有的“电视直销+专柜销售”的产业模式,电视购物业者已经开始逐步走出屏幕走向实体购物。例如MOMO购物台不仅注重频道的发展,也在台湾开设了多家MOMO药妆店,配合电视频道和富邦MOMO购物网进行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这并不是电视购物向实体购物的“妥协”,而是电视购物打造全方位购物产业链的有效尝试。电视购物打造虚拟购物平台,实体购物弥补虚拟平台产品体验感不足的缺憾,这也是对于电视购物频道发展的有机促进。目前MOMO在台北忠孝东路开设的综合购物中心已经鸣锣开张,VIVA等越来越多的电视购物企业也开始逐步涉足实体购物。

依托多通路打造独家品牌。品牌是行销之本,电视购物作为一种视觉化的行销更要注重品牌的力量。随着电视购物产业链的日趋完善,品牌的打造也成为了电视购物节目的题中应有之义。越来越多的产品开始以电视购物节目为主要销售平台,在屏幕上形成热销品牌。如森森购物经独家营的某品牌女士内衣,仅在其电视频道以及森森购网站、型录、移动应用等销售,由于其质量上乘且价格较低,迅速拉拢人气成为热销品牌,产品经过多轮播出及网络延伸,不断更新换代,已经形成了依靠森森购物生存的内衣品牌,销量在四十分钟直播内就可达到上千组,在网络延伸营销中更是创造了销售神话。

台湾的电视购物行业只是媒介聚合营销的一个缩影,随着新媒体形态的不断涌现,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电视购物的聚合营销将朝着更加丰富多元、更加人性化、更加具有品牌号召力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代购代销范文5

【关键词】微信代购;法律适用;合同法;权益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由于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当中的一些规范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规范对于科技发展的适应更为重要。

按照代购商运营模式的不同,微信代购可分为零售模式和模式。零售模式代购,是指代购商主动把商品信息在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上,以此来寻找潜在的买家;模式代购,是指买家明知代购商从事代购活动,在与其联系后委托其代为购买某一特定的商品。由于在不同模式下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对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的论述,亦应当分别讨论。

一、零售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主要包含有经销商与买家间、经销商与子经销商间、以及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中最典型的法律关系,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最具代表性,在整个微信代购体系中可谓是居于“通则”地位。

1、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要约与承诺的互动过程。签订合同,涉及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内容。在微信代购当中,经销商的商品消息主要是以软文、广告等呈现,其中并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所以买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联系内容并不能构成承诺,经销商所的商品消息也不能称之为要约,而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

当买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了解欲购商品,随即向经销商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经销商可以就价格问题与其磋商并发出反要约。在我国,要约与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在微信代购中,当事人发出的“电子数据”即微信消息在到达对方“特定系统”即微信应用时生效。

2、买卖合同的履行

履行是买卖合同的核心,经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经销商义务、买家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问题。

第一,经销商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负有及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保证标的物质量即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会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等。第二,买家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负有及时支付价款、及时收取标的物、及时检验货物质量的义务等。第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经销商负担向买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微信代购中,代购标的物均为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微信代购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均为现实交付,交付的方式绝大多数都为邮寄,买受人负有及时接收标的物的义务。

(二)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方关系较为简单。对于这一类型的微信代购模式,本文仅讨论合同履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经销商、分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并不经过分销商,而是直接由经销商交付给买家,在此期间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是经销商基于与分销商的让与合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家,买家取得标的物占有后,分销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二次是基于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让与合意,买家已经占有标的物,故买家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在模式下的微信代购,总体上可将交易主体分为卖家、代购人和买家三类。其中,卖家与代购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代购人与买家成立委托合同和法律关系。

(一)委托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授权

代购人在朋友圈上信息,声称自己可以代购某种或某地区的商品,或买家主动寻找代购人请求其为自己代购商品,经过多次互动,代购人与买家订立委托合同,代购人为买家购买指定商品,买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与此同时,买家授权代购人权,允许其代替自己购买指定商品。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

代购人与买家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购买指定商品的特定行为,而在代购人履行义务时,往往不会使用买家的名义,所以实质上代购人的履行行为属于间接行为。依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推定,代购人与买家间的委托合同隐含预立的占有改定条款。即当代购人从卖家处取得标的物占有的同时,买家基于占有改定协议与让与合意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代购人应当及时将该标的物交付予买家。

三、结语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要尽可能的保护交易的便利。通过对前文的分析可知,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代购者与买家之间亦并非是只存在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或关系。对于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

吴正阳(1994-),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周猷(1995-),男,壮族,广西崇左,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代购代销范文6

关键词:促销 会计处理

一、购物送物

例:某服装品牌夏末推出了服装“买一赠一”活动,购买一件正价服饰,就可以获赠一件小于其价格的服饰。增值税税率为17%。某顾客购买了一件200元的上衣A,此上衣进价为100元,并获赠了一件标价100元的T恤B,进价为30元。

解析: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1.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 (170.94×200/300)113.96

主营业务收入――B (170.94×100/300)5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

贷:库存商品――A 100

库存商品――B 30

2.开票处理。需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折扣价格)和销售价格在同一发票上注明。A的销售价格为200元,折扣价格为113.96元,B的销售价格100元,折扣价格56.98元。否则税务机关将认定该行为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购物送券

购物赠券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顾客购买指定价格的商品以后,赠送一定数额的购物券,顾客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此购物券抵减相应数额的现金,也称代金券,但此购物券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使用。

例2:接上例,购物满200元送50元代金券,次日,客户使用50元代金券,50元现金购买进价30元,售价为100元的商品。有三种处理方法:

1.发放代金券做备查处理,使用代金券时注销代金券,即代金券丝毫不影响税收。

(1)只确认正常销售,发放代金券只做备查记录。

借:库存现金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收回代金券,做注销处理。

借:库存现金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7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贷:库存商品 30

2.送赠券销售其实质是降价销售,应将归属赠券的货款计入“递延收益”,使用赠券时再由“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库存现金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

递延收益 50.00

开票处理:备注赠送代金券。

借:递延收益 50.00

库存现金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3.送赠券意味着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认为是企业的一项负债,发放代金券时计入“预计负债”,使用代金券时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1)发放赠券:

借:销售费用 50

贷:预计负债――购物赠券 50

(2)使用赠券:

借:库存现金 50.00

预计负债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三种方式下,第一种方式销项税额为36.33元,第二种方式销售税额为50.85元,第三种方式销项税额为14.53元。

三、充值购物

先花钱买购物卡(或充值购物卡),再消费。比如先充值300元,再消费100元。

借:库存现金 300

贷:其他应付款――购物卡 3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四、购物送积分

商家为鼓励顾客消费,规定每消费1元,送积分1分,累计1 000分,送现金10元,即购买价值为100元的商品,只需要90元。相当于现金折扣销售。

借:库存现金 90.00

销售费用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五、 购物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商家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对消费者欲购买的物品提供相应的折扣,主要包括会员折扣、限时销售、降价销售、买满减现金等方式。即购买价值为100元的商品,现9折(90元)销售,且折扣后的金额和原金额反映在一张发票上。故按90元计征增值税。

借:库存现金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8

六、 购物抽奖

购物送抽奖券,公司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如公司对顾客赠送抽奖券,将抽取其中的2名消费者赠送价值2万元的韩国游。《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对中奖的顾客来说,韩国游属于“偶然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1.向旅游公司购买旅游支付费用。

借:销售费用 20 000

贷:库存现金 20 000

2.旅游赠送顾客。

借:销售费用 7 4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如抽奖的奖品为实物类赠品,如牙刷、肥皂、毛巾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奖品若由商家提供,应将赠品的赠出作为一种“销售费用”,在销售商品赠出物品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购进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税金为0。

但在某些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饮料瓶盖或数字、图案等,它会导致赠品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预计负债处理。

七、以旧换新

在苏宁电器购买海信电视一台5 500元,其中国家对旧电视可以补贴400元。将此笔业务分成以5 500元销售活动和以400元采购活动。

借:库存现金 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99

借:库存商品 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

贷:库存现金 400

八、 返利销售

针对经销商来说,当其销售量或销售额达到公司要求时,将有一定比例的返利额。如A公司1月份完成销售量10万件,单位售价10元,单位成本5元,2月返利比例为1%。

借:银行存款 1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月末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500 000

2月份以现金支付返利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九、还本销售

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此种销售的目的是将大量的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以便回收资金转投优势产品,或者是扩大销售额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如A企业生产销售A型电视机,每台制造成本1 0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售价为2 000元/件。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100台,售价为2 500元/件,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

1.实现销售收入时,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银行存款 29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 5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3.每年预提还本支出(以促销为目的):

借:销售费用――还本支出 58 500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58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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