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到了教育范例6篇

我受到了教育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1

很久以前,洪水害得老百姓无家可归,大禹走遍了千山万水,察看水流和地形。带领老百姓挖通九条大河,劈开九座大山,他在外治水十三年,三次路过自己家门前,却一次也没有进去。洪水被制胜了,老老百姓过上了安定的日子,大家非常感激这位治水的伟大英雄。

看完后,我激动不已,我真佩服大禹这种一心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我想,今后我一定要好好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本领,长大后做一个像大禹一样对人民有用的人。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2

一天放学后,我走在农贸市场上,看见了一位卖笋的小姑娘。那位小姑娘看上去十一、二岁,扎了两个羊脚辫,肤黑红,穿着一件不合体的裤褂,脚上的凉鞋已变成拖鞋,手上挎着一个小竹篮,里面盛满了沉甸甸的笋。突然,一个声音从我身后传来,“我来二斤!要好的!”只见一位胖大嫂从人群中挤了出来,走到小姑娘面前,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竹篮,乱扒一通,过了一会儿,手上捧几个经过她精心筛选的孙。她把笋递给了小姑娘,小姑娘拿起放在身旁的秤,秤了秤,刚好两斤,计二元五分。胖大嫂皱起了眉头,唾沫飞溅:“什么?这么贵!便宜一点!”小姑娘想了想说:“好,就两元!”胖大嫂递给了小姑娘,就走了。

过了一会儿,只见那个胖大嫂怒气冲冲地走了过来,指着小姑娘的鼻子,大声嚷道:“你小小年纪就学会坑人!”小姑娘不解地说:“我没有啊?”“还敢说没有,我刚刚拿到平秤上一秤,竟少了三两!”小姑娘把目光投向了周围的人,希望从人群中得到一点儿帮助。这时一位大妈为小姑娘打抱不平,说:“我刚刚看到你买完了笋后在墙角把笋皮扒了!”“对,我也看到了!”“我也是!”……那位胖大嫂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正准备溜时,小姑娘说:“慢着!”我见了心想:对应该和她讲道理!可是只见小姑娘从口袋中掏出了三元钱,递给了胖大嫂,说:“你刚才把五元当成了两元给了我,这三元钱还给你。”胖大嫂愣了一下,不好意思地接过钱,灰溜溜地走了。“小姑娘你真棒!她要贪你的便宜,你却这么厚道!”一位操着浓重的天津口音的老爷爷对小姑娘说:“那人要占你的便宜,你为什么把多给的钱还给她呢?”小姑娘回答说:“我来这里时,娘嘱咐我不要赚昧良心的钱!”人们争先恐后地要买小姑娘的笋。

教育本是老师的责任,而这位小姑娘的一言一行就像老师教导一样,这位不是老师的老师教育我做人的道理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3

一次政治课上,刚上课不到十分钟,一位女同学突然肚子痛的厉害,我赶紧通知了家长,给其他学生安排了本节课的学习任务,就准备带这位同学到医院,走到校门口,家长已赶到,把学生交给家长后,我就返回教室,还没到教室,远远的就听到教室已吵成一团,我心里很生气,现在学生自觉性这么差?我加快了步伐,但很快调整了情绪,改变了想法,我不是正在给学生讲《珍惜学习机会》吗?我决定将今天同学的表现作为案例让大家去分析、讨论,然后完成本节课的教学任务。

二、案例过程

我推开教室门,教室里一下子寂静一片,学生们大概没想到我会这么快回来,我环视同学,很多人很不好意思的低下头。大家似乎等待我的爆发,我带着微笑接着上这节课。

师:在刚才我们学习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犯我们受教育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来维护。但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我们在享有教育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板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师:课前给同学们布置了调查祖父辈受教育的有关情况。下面请同学们说一说调查的结果。

生1: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居多。

生2:我爷爷13岁就当学徒工。

生3:。。。。。。。

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生1:当时他们家庭贫困。

生2:当时我国经济比较落后。

生3:当时社会战乱不断,政局动荡不安,这些客观因素使他们丧失了学习的机会。

。。。。。

让学生看教材63页的材料

师:你们父辈的情况和材料一中的学龄儿童的情况基本是一样的,同他们相比,我们有什么感受呢?

生1:同他们相比,我们幸福得多,我们可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为自己未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学习。

生2:新中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这来之不易。

……

师:第二则材料说明了什么呢?

生1:国家重视教育。

生2:我国兴办教育不容易,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不容易。

……

师:虽然我们国家现在的条件好了,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国情下办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很不容易。材料中那位学生家长擦皮鞋供孩子读书的事例说明了什么呢?

生:父母供子女读书很不容易。

师:我们的父母辛勤劳动供我们很不容易。刚才不是有同学还在说,有父母拾垃圾、乞讨供自己上大学吗?虽然我们大部分同学的家庭还不错,父母也不至于拾垃圾、乞讨供我们上学,但我们要理解父母的不易。

国家对义务教育如此重视,我们的父母供我们读书也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发展,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我们该怎么办呢?

生:我们一定要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努力学习。

板书:1要珍惜学习机会,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师:同学们表示要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那我们下面就来具体看一看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板书:2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多媒体显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师: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凡到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

生:按时入学。

师:按时入学,是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具体来说,所有适龄儿童,在每年秋季开学时,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凡修完小学课程的适龄少年,都必须按时进入初中学习。

师:从义务教育的第5条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出我们的另一个义务,那就是------

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

师:我们的义务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是九年,刚才说了,少数实行“五三制”的地方修完八年也算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凡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学制,学习到毕业,不能中途辍学。

除了上述两个义务外,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为什么这么说呢?

生1:如果学生没有好好学习,那么义务教育也就丧失了它的本来意义,教育既不能促进社会进步,也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

。。。。。

那么大家觉得自己的义务履行的如何呢?大家讨论一下。我看见有同学对视后不好意思地笑了。

学生议论纷纷,然后回答。

生1:老师,我和同桌刚才说话啦!我们没有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的义务。

生2:我也说啦,我们没想那么多,就。。。。。

生3:我们应该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行使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老师,请看我们的表现吧!

……

看着大家一张张可爱的、充满稚气的小脸,我也发出会心的微笑。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4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同时教育发展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现了一些教育混乱的现象,而且已经衍生成一种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乱收费,择校等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引起社会了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时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现行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说法有很多,其中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受教育权利说。这种学说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2、公民权利说。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关系之间,公民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他要求国家要有提供所需教育的能力。它强调国家应对教育提供保障。3、生存权说。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实际上就是使公民获得有关生存技能的教育,而这种权利是国家必须提供的。这一学说将受教育权理解为,国家具有提供教育资源供给的义务,公民有享受这种资源的权利,其内涵突出入学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平等、教育效果平等等精神。本人受教育权的义务阶段考虑,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是基本人权,是国家有提供教育资源供给的义务,公民有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和其他途径接受文化知识教育、获取科学文化、提高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普遍增强,对受教育权也越来越关注。2006年,我国实施了《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从2007年起,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这一教育政策惠及全国数以万计的中小学生,减轻了这些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可见国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的已经相当重视。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仍存在有不少不足之处。在新世纪新形势下,深刻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分析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民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形成相应的对策,对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意义重大,对于解决相关的教育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同时也能够引起相关的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足够的重视。我国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地方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违规行为及部分学校的乱收费。首先,一些学校所在的地方正方政府因存在财政困难或财政不足的问题就想通过向学生乱收费来获得一些财政收入或弥补政府的投入不足,少数学校也通过向学生乱收费来缓解办学经费的困难;其次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不够,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一些教育部门默认部分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并从中收取部分资金纳入地方财政。

2.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质量差异较大,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难以完全满足广大群众接受较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在中国,你可以看到拥有塑胶跑道、体育馆、外籍教师的中学、小学,也可以看到四面透风,只有几间土坯房、几名教师的乡村学校。教育质量差别明显。具体表现为: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科学文化素质以及开课能力上。一些地方政府对不同县、镇投入不同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资金投入、政策投入以及相应的关注等,导致教育的发展状况出现较大的差异,甚至有些学校生源紧缺,教育难以维持。从整体上看,我国教育的不平衡还体现在教育程度和地区差异上,数据显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明显要高于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东、中、西在教育的发展上处于明显的不均衡状态,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教育投入的差距也呈拉大趋势。1990年,东部、中部、西部教育经费之比为1:0.63:0.55,而到了1995年这一比例为1:050:0.36。

3.受教育对象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受教育者,由于受到家庭、生理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受教育权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些受教育者需要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农民工子女、残疾人、女性、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等等。尽管二十多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基础教育的普及率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都在逐年提高,但是由于城乡差别、贫富差别等原因所导致的教育不公仍然是阻碍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4.试验班和普通班的存在对义务教育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在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学校为了给所谓的尖子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将那些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或有特殊优势的学生单独跳出,专门组成一个班级,即“实验班”。说是为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受教育权的平等。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再分所谓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成绩优异的学生进入重点班,必然会给这些班配置优质的师资等,有违教育公平的基本精神,不利于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

5.择校现象十分严重。近些年来,每到考生考试结束,许多家长想方设法托关系、找门路,甚至有些家长直接拿钱 “敲”重点学校的门,而这些做法几乎被家长和学校看做比较正常的事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甚至是社会风气。而恰恰择校现象反应了教育资源分配的差异化和扭曲化。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一方面在中小学都是选择了走培养“尖子”的精英教育路线,每个年级都设置尖子班的教育制度,并且给这些尖子班配置优于其他班级的资源,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另一方面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导致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造成了大批“弱校”、差校”,并最终成为阻碍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障碍。 转贴于

三、解决公民受教育权的相关对策

正如上述等多种问题原因所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状况处于一个畸形的发展态势。要解决上述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许多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专家针对这些情况都做出了深入人心的思考和理论探索,并提出了比较有创新性的对策和理论指导。如旷乾提出的引入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发行教育券等方式,瞿瑛提出的义务教育据横发展政策等。在此基础上个人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和措施。

1.强化政府行为,理顺政府财政税收与义务教育经费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制观念,完善政策规定,推动治理工作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8]针对当地政府和部分学校乱收费的情况。国家立法部门要通过立法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的行为,并要求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知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受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乱收费的现象明显下降。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政府需要制定义务教育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甚至是区域范围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加大对城市郊区、农村薄弱学校的软硬件建设,对偏远地区硬件建设投入予以倾斜。同时,在政策方面,国家和政府部门要加大政策投入力度,除了在财政上支持外,还要对在那里进行教学任务的教职工给予足够的支持,鼓励大学生到贫困地区支教等,近年来国家减免实行12年义务教育,对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针对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问题,除了加大教育财政投入以外可以开征教育税,将普通财政和开征教育费结合起来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经费。这样不仅扩大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也可相应减轻国家的财政税收;同时可以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地区,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者,重要是的是这种方式可以相应缓解和弥补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况;最后,将普通财政和开征教育税结合起来还可以大力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和平衡城乡义务教育之间的差距,解决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投入不均等的问题。

4.加大教育监督处罚力度,规范办学行为。针对“择校”现象和对学生进行差别对待的问题,是针对弱势的受教育者,主要从三个方面保证其受教育权,一个方面是国家教育部门要针对弱势群体的受教育者给予专门的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并且制定相应的法规如“弱势群体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障法”;另外一方面,就是地方政府要对本地方的弱势群体进行第二层保障(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法规等);最后就是弱势群体受教育者所在学校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的政策法规,做到确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并有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做出监督和评估,如有违规操作的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5.对国家义务教育法的扭曲执行和忽视受教育权平等的行为,是基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刺激和驱动,是教育价值观的歪曲,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教育是一种公共行为,因此要加大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无论是在政策制定、执行上,还是对教育的效果和结果上都要加强监督,以保持教育在源头和终结上都处于良性循环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本通[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5

关键词:主体;客体;主体性;客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者;教育对象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2-0190-02

学习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这个专题的时候,从来没有质疑过对一些已经成文的说法还能有进一步的思考,头脑中就是固定思维,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基本要素。在老师的引导和启发下,笔者渐渐觉得对这两个基本要素,我们也是有深入讨论和研究的必要的,这对加强我们对整个学科的理解和了解学科前沿动态理论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一、相关概念

思想政治教育者是指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品德施加教育影响的个体或群体。换句话说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我们通常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者不仅是指专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教育者,还包含兼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同时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空间里对一定的特殊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人也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者。

思想政治活动的教育对象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所作用的对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所产生教育影响的影响对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受教育者。

主体与客体。哲学上的“主体”是特指个人和社会集团,个人和社会集团能正常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富有一定的创造力;哲学上的“客体”是实践活动中主体作用的对象,有可能是指人,也有可能是指事物,总之“客体”是实践的对象和结果。主体与客体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两者构成了认识过程的一对矛盾。

主体性和客体性。主体性与客体性是主体与客体在相互作用中各自体现出来的属性。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运用自身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是人的自觉能动性。客体性是指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与此同时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对应,客体性又更多地倾向于一种被动性。

二、当前理论界关于主客体关系的主要观点

(一)单主体说

“单主体说”,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它包括“教育者主体说”和“受教育者主体说”两种。“教育者主体说”这一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个实践活动里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承担者、发动者以及实施者,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受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接受者和受动者;“受教育者主体说”这一观点认为,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内因”,而教育者则只是发挥着“外因”的作用,教育者成了客体为受教育者的成长和发展服务,又或者说教育者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是充当中介的作用。

(二)双主体说

“双主体说”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作为主体,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相互支配并且相互制约。

(三)双向互动说

双向互动说认为,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里,教育者的地位非常重要且起着主导性的作用,而实践活动中的受教育者自身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动地接受教育者所实施的教育,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彼此互动、相互交流、形成合力。

(四)主体际说

主体际说认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彼此互动相互交往并且通过“主体―客体―主体”的转化过程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个实践活动,在这个转化的公式中可以看出“主体―主体”的关系存在于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而这种关系被称为主体际关系。

三、关于主客体关系主要观点的简要评价

就“单主体说”而言,“教育者主体说”和“受教育者主体说”都简单片面夸大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忽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结果肯定会阻碍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和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积极性的发挥。“教育者主体说”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注意到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还过分夸大教育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样使得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作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现实工作中,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往往忽视受教育者的需要和他们的思想状况,使得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满足不了受教育者自身的发展需求。同时,这一观点使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受教育者主体说”则片面夸大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忽视教育者在受教育者思想认识形成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盲目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则很容易导致实践活动中的自发性、盲目性,也很容易架空教育者的作用。

“双主体说”这一观点,虽然从表面上看既注意到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导性,也注意到了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受教育者的主动性,但是,这种并列的横向的表述却并没有很好地显示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及其特殊性,所以这种观点其实是很难揭示出二者关系的区别或联系的,也无法揭示两者的本质。从教育者角度来说,“双主体说”使得教育者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过程中扭曲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甚至定位不准自己的角色,这在某种程度上模糊甚至淡化了教育者的责任意识,使得教育者不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对自己的职责也不能很好地履行。与此同时,“双主体说”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主体,两者都是主体就势必弱化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性。但是从受教育者角度来看,受教育者成为主体的话容易让受教育者在整个教育实践中接受教育时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主忽视教育者的教授与引导作用,受教育者也容易形成不合理的需求,最终影响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者教育目标的确立、教育内容的正确制定和教育方法的合理选择。

“双向互动说”提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而这一差异性主要是一种横向水平上的差异性,且存在于两者的教育和发展上。而且在教育实践过程中,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存在着相互转化的情况。因而,这种观点和前面的两种观点比较,实则是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不过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这种观点简单粗糙地把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分成了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活动过程和接受教育过程,并且“双向互动说”认为教育活动过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接受教育过程则成为矛盾的次要方面,这种观点没有把握清楚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实质,也没有教育实践活动的主次矛盾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样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的施教过程和受教过程步调不一致难以协调,因此“双主体说”也具有一定局限性。

“主体际说”是很多学者普遍比较认同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影响也比较大。该说法承认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活动,同时也强调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需要平等与互动沟通。首先,“主体际说”承认了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性,这对于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分激发教育者实施教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其次,“主体际说”也承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性,这使得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得到了很好的激发同时也很好地尊重了受教育者,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不断被激发和充分展现,同时,这一观点还将教育对象的合理需要充分考虑在内,尊重和满足教育对象的合理要求,有利于培养教育对象的丰富个性,继而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提高。因此,“主体际说”为我们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及其关系这一领域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四、结论

就笔者自身而言,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和关系问题,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只是这个思想政治的教育者不是僵化的教育者,更不是不作为的教育者,而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教育者,也就是在教育过程中并不仅仅是把自己放置于教授者的位置,而是在过程中也能将自己置于接受教育的地位,即能积极向教育对象学习,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教育者是带有客体性的主体。同样的,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就是教育对象,而这个教育对象也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对象,即在教育过程中,教育对象不仅仅是把自己放置于一个完全被动的接受教育的位置,而是在实践过程中,能积极地自我学习,主动学习,这个时候教育对象便是具有主体性的客体,是发挥着主体性的客体。

我们不能将主客体和主客体性相互混淆,主客体属于实词,而主客体性属于属性类的词,实词和描述事物属性的属性词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不能将它们看作等同的,也不能在使用时将其认为是可以替换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和客体属于实词,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与客体性是属于属性类的词,属性类的词一般用于描述实体的相关属性。我们学习和理解它们的区别、联系和用法时,一定要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要在具体的情景中去理解,这样就能很清楚地辨别属性问题和实在的主客体问题了。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的争论很多都是由于没有将主客体与主客体性区分清晰和用法混淆。随着不同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会有相当多的学者提出很多新颖和有建设性的意见。

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对实践活动各方要素的理解和把握就应该将其置于实践活动本身。实践活动是一个动态的活动,不能将实践活动中的各个参与要素特别是“人”这个要素看成是静态的,更不能用静止的眼光去看待“人”在各实践活动中的所作所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着怎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都在实践的状态下去理解和把握,就不会把是什么的问题和怎么样的问题弄混甚至是等同了。这对于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我们更好把握这门学科指明了方法。

参考文献:

[1]郑永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时代性课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3(21).

[2]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邱杰,何海兵.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三重形态及其主体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3(12).

我受到了教育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① 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还有231个未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② 另外,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生;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互脱节,流入地难以摸清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质量都偏低,部分县乡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差,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一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型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以上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是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的,还有诸多需改善的地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个国家中是偏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后,仅占GDP的3%左右,③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巨大,我国西部地区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不够,师资力量欠缺。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受教育的质量严重不均衡。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时,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