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立业范例6篇

安家立业范文1

1、你们父子帮助我安家立业,我一辈子也忘不了。

2、他很爱她,但是他自己也不清楚他现在是否已经准备安家立业了。

3、我喜爱高山之上的野花,它们随风落地生根开花,无人栽花花自开,自得其乐的开怀开心,随处安家立业,点缀山林山野,点燃春日的激情。

4、为了我们,他们在工厂里出卖血汗,在西部安家立业;在皮鞭下忍辱负重,在贫瘠的土地上辛勤耕耘。

5、还有些人买房子安家立业,长时间后不知不觉的就成了百万富翁。

6、随着人们迁往城市安家立业,建筑商们在激起他们对建立一个梦想之家的渴望。

7、的确,从校园踏入社会,大多毕业生们都已二十多岁,找份工作立业,购套房子安家,也在情理之中。

8、她自尊、内敛、坚强,在美国安家立业的无以数计的伊朗女性都具备这些令我肃然起敬的品质。

9、我妻子刚刚生下我们的儿子,这是“正常”人保持现状、安家立业的时候。

10、如果你想安家立业,而他却想云游四方,无拘无束;那么你们并不在一条道上。

11、他的身份反正很明确,他叫亨利,约翰·梭罗的儿子,从来没有安家立业的念头。

12、来到加拿大,开始安家立业,那是我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13、我们的祖先选择移居,到南洋来打拼,最终在这里安家立业。

14、这句话的意思是:“和我同房间住的那个朋友前思后想了几个星期,考虑到底要不要向他的女朋友求婚。()他很爱她,但是他自己也不清楚他现在是否已经准备安家立业了。”

15、满怀信心,是因为我们深信有能力建设一个更美好的将来,让我们的子子孙孙能够安家立业。

16、我们有信心建设一个更美好的城市,让我们的子子孙孙能够安家立业。

17、他从国外回来安家立业。

18、但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大部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都很难真正在城市安家立业,因此,让那些进城农民在务工经商不特别成功时可以选择返回村庄,且可以过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就可以安抚中国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大多数农民,从而可能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农村基础。

19、具有更多的融入城市的冲动,正逐渐习惯于城市的繁华和快节奏的生活方式,部分人开始试着去认同流入地社会。然而城市却难以满足他们安家立业的正常要求,他们不得不走的是一条比城市人艰难百倍的求生与发展之路。然而城市却难以满足他们安家立业的正常要求,他们不得不走的是一条比城市人艰难百倍的求生与发展之路。

20、如参加当地社会组织的一些集体活动,与当地人建立经常性的交往关系,甚至加入当地的一些社会组织等,想在城市安家立业,但自己的根仍在农村,矛盾心理异常突出。

安家立业范文2

【关键词】安全生产;以人为本;长效机制

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是煤炭企业根据煤矿工作的长期实践,独立创造的一种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好形式,也是动员全体女工家属参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具有行业特点的重要内容。只有真正从认识上把它重视起来,把它纳入煤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安全人文环境,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为此,煤矿企业工会要在落实人性化管理中不断探索,以职工家属为主,充分发挥煤矿女性的优势和特长,把女性的柔美、亲情的关爱融入到协安活动中,筑牢安全第二道防线,助推企业安全、健康、和谐发展。创建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机制,是煤矿企业工会安全协管工作的重头戏。如何建立女工家属协管安全的长效机制,使女工家属在煤矿安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 以自身建设为根本,增强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战斗力

女工家属协管会从组织上讲是一个地道的群众组织,协管员的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高低不一。所以,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女工家属协管员队伍,对于搞好安全协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要把素质好、懂安全、热情高、热爱家属协管工作的女职工和家属选拔到协管员队伍当中,充实女职工家属协管队伍。制定培训计划,以协安例会、培训班为主要形式,组织协安员学习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文化建设相关内容以及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单位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协安骨干到其他单位学习交流取经,提高广大协安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构建安全协管网络上,要不断健全完善安全协管的各种制度,要始终牢牢抓住宣传教育这个关键环节,运用好各种切实有效方法,并用典型的事故案例教育职工,从而提高女工协管员的安全意识,以用亲情嘱语系牢安全弦,来树立安全第一理念。

2 以完善制度为基础,提高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服务质量

煤矿企业工会和协管组织要建立健全女工家属安全协管工作制度,制定《协管工作条例》,明确协管组织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协管会培训制度、安全帮教制度、协管活动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尤其是制定协管工作考核办法,要对协管组织的工作情况尽量做到考核项目的细化和量化,协管工作状况和工作效果要同津贴待遇直接挂钩。要能有效地调动女职工家属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协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要组织召开协管工作例会,来总结工作,查漏补缺,交流工作经验;来更好地维护亲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把事故不安全因素和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一线生产筑牢安全根基。

3 以营造氛围为载体,调动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积极性

开展以娱乐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是提高员工自保意识和互保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女工家属协管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活动形式,让员工在方方面面都能进一步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安全生产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各项娱乐活动为载体,以提高人的潜意识为出发点,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广泛调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安全生产尽力尽责。女工家属协管员在协管会有安排、有组织的情况下,通过演出文艺节目、送安全茶水、送安全鞋垫、缝补衣服等点点滴滴的小事,拉近职工与家属的距离,温暖了职工的心,她们送去的不仅仅是一杯简单的茶水,而是一片真情实意。在安全形势处于低潮之时,家属协管员走家访户,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稳定职工的情绪;对于有困难的家庭,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使职工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协管员的一片温暖之情,从而激发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4 以亲情感化为重点,提高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实效性

为了充分体现女工家属在安全生产中协管作用,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要利用女工亲情关系,用父母爱、夫妻情、儿女心的特殊感情去做工作,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父母一声嘱咐、妻子一句劝慰,都是化解心理焦虑,舒缓工作压力的一剂良药。在亲情感化工作中,一是要开展安全结对子活动,利用安全活动日,参加安全会议,掌握安全信息和工作动态,帮教“三违”人员,结对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二是开展安全座谈会活动,在员工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将重点人员、生产骨干以及一些家属代表请到班中,大家坐下来共同畅谈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安全等。三是女工家属协管员要在茶前饭后多讲安全,吹好枕边风,下井前多提安全嘱咐,升井后多给体贴关怀。并注意平时教育其它职工家属用亲情感染职工,使职工时刻想到亲人的期盼,高高兴兴下井去,安安全全回家来。

5 以说服帮教为动力,增强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主动性

开展以女工家属为主的说服帮教活动,增强女工家属协管工作的主动性,是保持矿井良好安全态势的有力措施,是区队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的有效载体,是女工家属协管员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形式,拓宽安全教育领域的特殊方式。说服帮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遏制“三违”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仅仅是从制度上、从数字上抓“三违”,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对于出现“三违”现象的员工,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思想上不重视,习惯性作业,图省事工作中没有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对于这些员工,靠简单的罚款或者办学习班很难奏效。而女工家属安全协管员坚持开展“三违”帮教活动,对抓好员工思想的转化和抑制“三违”出现,切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出现的“三违”人员,协管员登门走访,让其亲人了解事实真相,共同分析思想状况和不堪预测的事故后果,探明诱发“三违”的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和思想认识工作,做到出现一个转化一个,不断推进和巩固,深化安全秩序整治,让企业始终保持安全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提升员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使“三违”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6 以典型引路为优势,推动女工家属协管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安家立业范文3

关键词:权力解构;专属立法权;剩余立法权;规制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094-04

一、立法权解构与规制竞合的关系

解构,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术语,原意为分解、消解或拆解之意。立法权解构其意则指对立法主体的权力进行分解,旨在对立法的规制效率进行优化,有效实现立法的真实意图。立法权是一个国家中拥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职能的主体做出法律创制活动的能力。在世界范围内,立法权配置的体制通常分为一元立法体制和多元立法体制。实行一元立法体制的国家。其立法机关立法权高于行政机关立法权,但囿于立法事务的专业性,立法机关通常需要将除专属立法职能之外的剩余立法权有条件授予给国家的行政机关,使其具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而这种立法权按其来源不同。又可以分为职权性立法权与授权性立法权两种不同的类型。职权性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立法,而授权性立法则是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而进行的立法。不同的法律形式都是在不同机构之间对其剩余立法权进行的解构与配置。以最优化地实现立法活动的完备性。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效率取决于立法权力对社会权利保护的完备性。职业健康安全的社会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有的享有健康与安全的空间。为确保健康与安全的自由权利能够存在下去并发挥应有作用。规制立法权就成为了保护健康与安全权利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法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立法权的解构也承担着保障健康与安全权利的职责,立法权力解构的程度决定着社会权利保护的强弱。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权利在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立法权面前,永远处于分散、弱小的地位。职业健康和安全规制的效率取决于专属立法权与剩余立法权的解构与规制竞合,即在什么情况下,将什么样的剩余立法权分配给行政机关是最优的。专属立法权与剩余立法权之间如何协调。以提高立法规制的效率?

“竞合”一词是指“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立法权的解构与竞合是指涉及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的立法职权如何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配置,不同属性的两种立法权之间又如何展开竞争与合作。以实现立法的完备性。对于专属立法权而言。其法律位阶高于剩余立法权的法律位阶。剩余立法权应对涉及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的特别条款和实施标准进行规范。从最佳立法权配置的角度来看。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完备性取决于立法权在不同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分配,而分配优化的关键则取决于权力解构的标准化与权利损害的预期程度两个要素。前者是指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立法权的配置标准与协调关系,后者则是指立法权配置的失当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害。

在立法权竞合问题上,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行使专属立法权与剩余立法权的范围及程序应有不同,专属立法权应涉及对立法体制、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涉及法律实施的安全标准、听证程序、执法权、司法救济权等要素的确定和明晰,它关系着全体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权利,是对职业健康和安全权利宏观层次的保护,具有基本法的地位。相比较而言,剩余立法权则应侧重灵活、及时地应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社会自身发展过程中因自然、技术等因素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因素不可预见。立法机构无法事先给予法律的创制,因此需要将这部分规制的立法权限解构给近距离的行政机构。进行事中或事后的补充性立法规制。这样的一种解构方式可以提升两者之间规制竞合的效率,前者是对立法机关专属性、稳固性法律创制功能的发挥,后者则是对行政机构专业性、灵活性行政功能的发挥。无论是专属立法权还是剩余立法权标准的确定,决定其优化配置的标准需要考虑立法活动的事先预见性及立法活动带来的预期损害程度两方面因素,对于事先立法和立法预期损害程度大、影响范围广泛的应配置给专属立法机构,对于事中立法和事后补充性立法及立法预期损害程度小、影响范围窄的应配置给具有剩余立法权的行政机构。这为我们研究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模式提供了关键的理论架构。

二、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立法权的解构类型

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力配置不当。可能会出现立法权过于集中或立法权过于分散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由于管制机构本身的惰性或者顽固性,往往很难做到适度管制的要求,而表现出管制不足或管制过度的现象。无论是出现哪一种状况,立法规制都会对社会权利的保护带来效率损失,导致立法的低效。对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而言,西方国家不同于中国的是,西方国家在进行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之初就确立了平衡健康安全权利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之间关系,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目标,以“权利”为本位来制约立法权力配置的失灵。…在宪法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有关健康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判例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而在中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初衷即以“行政干预权”为本位。以保障国家经济战略、政治运行或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为目标,在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基础之上,进行着大量的行政法规的创制,以“成文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这样就很难保障健康与安全权利在管制立法中的权力与权利平衡。

西方国家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问题上崇尚议会至上的原则,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立法权本质上归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基于社会治理事务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而获得部分对议会立法权解构出来的“剩余立法权”,制订行之有效的规避各种自然、技术或社会因素引起的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法律规范;而东方国家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问题上,则崇尚行政至上的原则。行政机关与管制机关通过组织法的规定获得职权性立法权,进行积极的行政立法活动,并突显部门权力与部门利益的重要性,对有利可图的管制事项具有较大动能去行使立法职能,表现出管制过度的现象;而对无利可图的事项则尽量推诿责任、弱化监管,以表现出管制不足的现象。体现了行政立法权相对议会立法权间规制竞合效率的低效。

世界上有两种类型的立法权解构模式,一类是立法

机关立法权占主导地位,行政立法权与司法制衡力量相对均衡的立法权解构模式;另一类是行政立法权占主导地位,立法机关立法权与司法系统力量相对弱小的立法权解构模式,这样的分类其实质是对应着国家权力相互制衡与社会力量的此消彼涨。在中国,立法机构的权力从来就没有达到过西方国家议会立法权的水平,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实行单一制的结构形态,各级政府及其所代表的政党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中。代议机关权力的影响力与完备而庞大的党政体制相比。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党委成为了各级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领导核心,领导着对健康与安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由于长期受党委与行政机关控制思维的影响,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是被控制、被管制的客体。劳动者被认为是不成熟的,再加上我国“重生产、轻安全”经济发展战略的导向,在职业健康与安全上普遍存在着劳动者权利被忽视。话语权被剥夺的现象,很少有劳动者参与到管制立法的过程,而当真切的职业伤害发生时,劳动者的申诉与救济途径又变得微不足道的模糊,从而进一步凸显了行政立法权(或剩余立法权)相对占优的规制竞合局面。

三、中西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权解构的现实应对

在西方,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通常由议会统一进行专属性立法。将健康权利与安全权利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并施行立法为先、行政在后的管制策略,然后有条件地将部分剩余立法权授予给管制机构或地方各州,进行施行标准、执行程序等内容的创制,但这些创制性立法必须受到来自议会系统与司法系统的严格审查与监督,因为,它是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中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具体体现。如,美国各州就具有对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独立立法权。而且,州的立法标准通常还会高于联邦的立法标准;美国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管制机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则具有相对的施行标准的制订权。西方国家的这种立法权解构模式有效地抑制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委托――中潜在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它以社会权利的保护为核心。构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多重保护机制,一是从宏观层面从立法权解构的角度确保职业健康和安全规制的立法权配置正义,从机制上消除管制合谋现象发生的可能;二是从微观层面从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约的角度确保社会力量能对行政管制主体形成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包括司法诉讼机制来进行自我保护。

中国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通常是先由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的创制活动,然后以两种形式予以颁布:一种是以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形式;另一种则是以草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中国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部委曾一度达到1993年的87个之多,2008年实行大部制改革后,仍有28个之多,众多的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所赋予的职能进行着广泛的职权性立法。对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而言,卫生部、安监局、质检局、特种设备监督局等部门都具有进行行政立法规制的职权。如此一来又出现了行政管制机构间立法权的竞合问题,从而形成了相对分散、竞争的立法规范。中国施行“行政为先、立法在后”的立法规制策略,这种立法体制遭遇分散管制带来的职责交叉、责任推诿、部门利益、权力合谋等规制失灵问题。并进而削弱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有效性。造成时下中国频繁发生的矿难、职业病等职业伤害事件。当然,我们知道隶属于政府机构的管制主体在执行管制行为过程中,相对于司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而言,具有相对优异的主动性与时效性特点,由于中国司法系统对行政管制机构的制约性存在着体制性的缺陷,司法系统的行政色彩亦较浓,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机构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强力管制、行政裁量和适用法律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司法诉讼的某些功能。这就造成了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在现实实践中普遍遭遇低效、公信力下降、管制合谋、领导干预执法等诸多现象,而民众在求助于法律诉讼机制方面,却往往陷于相对被动的无奈境地。

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条文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侧重于建构于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经济性”,这种立法精神的差异反映了我国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仍属于行政权占主导地位的立法阶段。其次,西方国家通常是先通过健康与安全立法。再来建立管制机构,强调对劳动者与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社会性”保护,注重对立法权力的解构,以实现健康与安全权利预期损害的最小化。法律明确规定着管制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且行政程序严格,管制机构通常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强调立法权对管制权的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降低预期损害的具体体现。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是依《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而成立的管制机构。而中国通常则是先建立行政机构,再制订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行政性立法来实现行政目标,且法律执行的程序性较差。

四、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立法权解构的转向策略

立法规制的权力是理性的。缺乏制约的剩余立法权将导致立法活动的合谋与滥用,而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客体却是多元的。如何通过对具有理性特征的规制权进行合理解构,并降低权力对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的控制,转而追求一种社会权利一立法权力之间的动态制约平衡将是完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的变革方向。然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模式没有绝然好坏的标准,唯有与一个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模式才是最佳的立法形态。注重对立法权力的解构与配置,优化不同立法权力所带来的立法效率。减少职业健康与安全立法权力的滥用与合谋。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权利带来的预期伤害,以实现对职业健康与安全权利保护的平衡将是世界各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立法转向的目标所在。

在中国的政治系统内。如何寻求行政权力、立法权力与司法权力供给的相对平衡,优化管制效率成为我们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立法权重构研究的目标所在。中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一体均衡与分散失控的两个阶段。一体均衡阶段是对应1978年经济改革前的计划指令时期,该时期,国家对职业健康与安全实行由劳动部统一进行规制立法的模式。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可以很好地将企业利润、劳工权利与政府职责控制在大体均衡的格局之内,这一时期。国家面对经济基础薄弱的经济环境。大力推行重工业发展战略。但这一时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工作却可以有效控制在范围之内。分散失控阶段则对应着1978年市场经济改革之后的市场竞争时期,在该时期。国家对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制随着机构改革的职能分拆。原由劳动部统一行使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制职能一分为四,分别赋予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四类机构,实行多元化的管制模式,但这种模式常常由于缺乏各管制主体间的有效整合机制。致使管制过程中出现

行政性立法权占优、多头立法、立法边界不清、管制职责交叉、管制标准不一等问题。在国家经济改革进程中。随着我国政府逐渐退出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我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对劳动者、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权利的保护责任主要交托给企业负责,倡导企业自主经营、自负权益保护责任的发展理念,结果反而导致了这一时期大量职业健康与安全伤害事件的频发,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矿难、职业病事件屡屡发生,健康与安全的规制陷于分散失控的格局之中。

多元分散管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多个机构共同管制的特征,其执法成本显著提高,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出现相对低效。自2000年以来,我国频发的矿难事故与职业病伤害事故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管制机构间协调性差、管制合谋现象普遍、管制弱化等弊端。同时,由于我国立法过程中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导致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立法的标准不清、立法遭曲解、法案无法执行等问题。当然,我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部门执法形式在现行的体制之下,仍然是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重要形式,而负责具体施行管制标准立法和管制法案执行的行政部门,通常与部分管制执法对象之间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联,如此一来,部门利益对法律权威的干扰就会真切地发生。相对而言,多数西方国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管制实行的是独立综合型一元管制模式,即职业健康和安全管制的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该部门成员由商务部、卫生部、劳工部等部门成员综合组成,由该部门独立行政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管制工作,如,美国,国会具有专属立法权,先行制定具有基本法意义上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确定管制的标准、程序及方法,而设在劳动部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则具有剩余立法权,主要从如何有效规避各类不可预见性的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角度独立地制定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管制措施,施行事前立法在国会。事中、事后立法在管制机构的原则。这为我国管制立法权配置供给提供了借鉴经验。

安家立业范文4

关键词:企业;质量安全;发展;管理;问题;监管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3601

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当今世界,竞争已逐步白热化。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企业要想在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中有一席之地,立于不败之地,无疑只有两个方面上要比对手更过硬,一方面就是产品的质量,这是最基本的,另一方面就是服务,这必须是建立在自己产品质量好的基础上的。然而,产品的质量是最根本的保障,没有好的产品质量,服务更是无从谈起,质量是服务的基础,服务是建立在好的质量基础之上而进行的。因此,归根到底,产品质量的好坏才是企业成功与否的最基本标准。

对企业而言:质量就是生命,没有质量安全做基础,企业的质量水平就得不到提高,而质量又是其进行市场竞争的最有力的武器;对消费者而言:质量安全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和国家而言:质量安全管理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因此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减少因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这种隐患对社会和国家的环境,人身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的威胁程度,优化社会的环境,提供了基本的人身财产保障,更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也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营造了更为安全,稳定,健康的政治环境。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总体来说,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混乱,管理的水平低下,远达不到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要求,豆腐渣工程,假药,严重的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现象是层出不穷,严重的触及到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综合我国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企业在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众多企业缺乏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设备,缺乏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2)许多生产加工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较低。

(3)对于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不能够引起重视和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相同的错误一犯再犯。

(4)企业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安全隐患突出。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漏洞叠出。

(2)国家和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标准化生产。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4)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大。

(5)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把关。

(6)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4企业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的途径探讨

(1)加大立法力度,健全法律法规。

建立源头监管责任制,加大立法的力度,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企业的责任,必须要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2)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和逐步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给企业管理的标准和要达到的目的,明确企业的责任,通过体系的建立,让企业清楚质量安全管理的方法和过程,以促进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强化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产品的质量安全很重要,光有上级领导的质量安全意识是完全不够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全员管理的过程,是离不开最广大的员工的,只有让广大员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以质量求效益、求发展的观念,才能调动他们自觉参与安全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4)加强企业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产品的生产过程复杂,因此在质量安全管理上必须要认真谨慎,每一个细节都要全神贯注,以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一是在基层的管理上,依托采购、品检等部门,建立基层定期监测制度,提出质量安全措施,控制采购上的质量安全和生产上的质量安全,通过对对生产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连续的监测评价,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标准;二是在企业原材料的投入品使用上,推广高效、安全、环保,全面禁止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资物料;三是在生产过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基层负责人的各项责任,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5)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监管。

在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只是起了一个监督管制的作用,但是政府还是要明确自身的重任,不能够松懈,加大监管的力度,积极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严格把关。

(6)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管。

①建立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在本单位公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产品备案执行标准、质监部门抽检结果登记、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项目资助;武汉工程大学教研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郑玲莉(1971-),女,湖北黄陂人,武汉工程大学,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企业监管人员名单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

②加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监管。新闻报纸,电视台等不仅作为社会的大众信息传播媒体,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也要发挥其监督的作用。

③注重企业自我管理与政府和社会大众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安家立业范文5

关键词:安全监察 矿山监察体制 对策建议

1982年,国务院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矿山安全法制,对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3年以来仅仅五个月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发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煤矿监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矿山安全现状整体是进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频发,矿山安全事故仍是关系我国安全卫生大局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相关监察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还存在差距。安全生产法规因配套规章滞后、新旧职能移交衔接不当、部分条款合理性不够,给具体执行造成困难,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没有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很难步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的轨道。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职责的划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日常性监察执法,可以弥补国家监察力量的不足,但实际上却削弱了国家监察的独立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本是一项工作,却人为的割裂开,由两个机构去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官僚现象,必然导致最后无人真正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缺乏独立性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生产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监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监察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作为矿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监管保障的机关在执法上仅享有建议权,安全监察缺乏相应的执法力度。

(4)工会安全监督权的设置形同虚设

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企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这三种情况时,工会对此享有建议权。但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工会的建议。如果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一意孤行,漠视上报的危险情况工会行使权利,因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而力不从心是可以理解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来源于企业,依靠企业维持生计,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当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工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5)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影响我国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矿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体内容上仍然不够细致,且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而且监察领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包括有,监察制度设计不科学,监察体系不完善,以及多种监察规定重叠导致监察执行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善在矿业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体系周密。除了制定矿业基本安全卫生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

(二)确立可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一种原则性强,具体规定简单粗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实际意义不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独立实施。安全监察机关只有通过对煤矿进行日常的、定期的检查,才能知悉具体、可靠的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因此,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形下,责任就会明晰,结果必然会促使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发挥其预防机制的作用。

(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监察机构

要通过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和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也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就保证了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近些年来,因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变化,我国负责煤矿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的机构多次变化,这就导致了很长时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2005 年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也存在多部门相互扯皮、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要确立严密完整的煤矿监察制度立法体系, 监察的条例权威统一、可操作性强,监察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参考文献:

安家立业范文6

【关键词】 安全投入  技术改造  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总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现上升的趋势。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监察体制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和国家企业安全投入强度较低之外,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一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隐患,时时威胁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已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瓶颈。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企业本质安全现状无法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很难保障,也不利于尽快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 

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应是:以企业为主体,以控制重大危险源,治理事故隐患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安全技术装备筹资结构,努力提高我国工业系统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安全技术装备发展应坚持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 

支持的重点应是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具有有重大影响的高风险行业,主要目标是国内广泛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或安全措施,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急需关键设备。对一些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技术或产品,应将其作为近期的发展重点。集中资金与技术力量,重点解决问题突出、危害严重,受益面较大的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项目。与此同时,要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一般情况下不搞填平补齐和以扩大产量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性改造。通过支持优势企业上能力、上水平、上质量,推进安全技术装备结构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 

2、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支持具有工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术的联合开发。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相对成熟的技术装备。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增如必要投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开发、维护和管理水平。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基础工业、制造业和其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传统产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对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安全技术装备的改造力度,优化产品和技术的安全技术装备现代化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以技术进步推进安全生产能力。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生产实际发展本质安全型产品,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3、深化改革和全面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安全技术改造应与行业和企业的工艺改革、设备更新及产品更新换代密切结合。争取做到能够同时计划投资、同时设计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通过企业的深化改革和全面技术改造,完善技术改造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加大安全技术改造的规模,促进安全技术装备整体水平提升。 

4、以企业投入。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投入必须得到保证和必须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其中包括对安全技术设备、使用、更新、改造和完善等。企业要保证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应把安全技术装备资金投入纳入生产的成本和全面的生产规划之中,通过对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防止事故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5、坚持市场导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供给制约”转变为“需求制约”。买方市场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工业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环境,经济发展过渡到新的阶段。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必须加强市场环境的分析,预测国内、国际技术经济发展趋势,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 

6、注意协调发展原则。 

在国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注重发挥工业行业整体优势,提高重大安全技术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满足其它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努力建立从设计、制造到推广使用的技术装备体系,并尽早形成产业化规模,拉动国内经济需求;加大技术攻关和改造力度,注重消除产业链中影响整体竞争力的“瓶颈”约束;充分利用国内外技术资金和管理资源,为安全技术装备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引导东、中、西部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协调发展,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地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为加快我国安全技术改造的步伐,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安全技术装备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到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等许多方方面面和计划、财政、科技、经营管理等各个领域。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利益,保证安全技术装备工作能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尽早制定有关安全技术装备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安全技术装备计划、投资、组织、监管等各种功能,以及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推广等各类活动的行为。这些法规应包括《国家安全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安全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全技术装备重点项目、评价、验收技术准则》等一系列综合或专项的管理制度。 

这些法规严格安全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程序,从立项、审批、组织和监管及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计划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积极营造一个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环境条件。 

2、研究提出《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指南》 

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并比较借鉴国外安全技术装备方面的先进技术,由国家安监局每年应研究提出年度的《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在该技术指南中应提出:我国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点领域;继续解决的关键技术与装备;采用先进技术的推广计划和淘汰落后生产力、不安全生产设备的清单,并列出优先选择的项目类别与范围等。技术指南还应提供专业附录,具体介绍一些先进技术,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设备或在这个领域中成功的运行经验。技术指南既是安全技术装备发展战略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又是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安全技术装备计划和申请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3、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项目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国家财政部等有关单位支持协调下,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改造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地方与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装备的需求和市场导向,以及资金,技术等资源配置的能力,提出当前或中长期的安全技术装备规划,要求做到计划清晰,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从国家与企业两个方面列出项目的具体内容与资源配置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工作的实施计划是推及安全技术装备工作中项目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4、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改造运行机制 

注意总结多年来我国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经费合理经验,充分借鉴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筹资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金筹集和运作机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较短,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技术装备基础较差,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历史欠账太多,且安全技术装备又是涉及到千万职工安全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我国应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基金,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科目,由国家拨款,专款专用。国家安全技术装备基金,由国家拨款和贴息贷款构成,年度拨款数额应在2.0亿元以上,地方年度拨款全国累计也应在3.0亿元以上,贴息贷款的总强度应不少30.0亿。该项基金主要用于: 

1、支持一批技术创新性的推广价值大,示范作用强,且投资少,见效快,影响大的重点项目。 

2、主要面向一些安全技术装备欠账太多的隐患突出,且在国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和企业。 

3、着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中一些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该项基金不能用一般扩大生产规模和主要目的是提高生产力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