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通报格式范例6篇

协查通报格式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1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1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包括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在内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促进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年5月18日,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69号),明确将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等六类商业欺诈行为纳入专项整治工作。*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及顺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制定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零售商的诚信兴商意识,使企业通过不正当促销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促销行为更加规范,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治理;建立公平、规范的促销环境,维护零售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分工

(一)制定有关规定,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商务部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在促销安全、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办法》,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整治的不规范促销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三)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将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检点。同时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价格诚信建设,引导零售商树立诚信兴商意识,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四)整治零售商虚假促销宣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制零售商的欺诈性促销宣传行为,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的,依法查处。

(五)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购买的促销商品因质量等正当原因要求退换货,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以及零售商将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过期或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的物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领导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建立全国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对口司(局)级领导组成。部际协调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并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需要,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部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处级干部组成。办公室根据部际协调工作会议的决议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汇总各地情况向部际协调小组报告。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二组(设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实效。零售商促销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要见成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协调管理、监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为主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法》及有关规定,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鼓励社会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保密。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举报人保密。

(四)加强信息沟通,对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欺诈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开展不规范促销活动的,负责查处的部门要依据《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情况予以汇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全国性报刊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受到处罚的零售商具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予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抓紧制定《办法》,争取10月底前联合。

各地根据本方案精神成立协调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9月30日前将协调小组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办法》颁布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贯彻《办法》。省级协调小组要结合前期调查摸底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确定下一步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将摸查情况、宣传贯彻《办法》情况、下一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

各地根据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及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沟通、认真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奠定基础。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2

一、领导重视

认真贯彻落各级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全面清除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覆盖排查整治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由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同志、同志任副组长,各股、所、室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股室完成各项专项行动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排查整治工作,推动我县行业协会商会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由领导小组组长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度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排查内容及工作开展内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底前,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四、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12315”举报平台,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四、检查结果

自7月14号开始,执法工作人员对全县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工作,并一对一的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进行谈话,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强制入会、强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情况存在。

截止10月14日未接到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3

二、手工协查应设置委托和受托台帐(见附件一),记录案件编号、协查日期、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发票数量、金额、税额、定性情况和查处结果以及结案时间、检查人员等综合信息。

三、协查案件的时限要求

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严格执行省局设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证、组卷、数据采集汇总、案件定性、结果反馈等协查任务。对于案情复杂、查处困难的案件,保证将已取得的证据资料归集并按时上报,待案件执行完毕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对于其它协查案件,如有时限要求就按要求办理;如委托方没有时限要求,在接到协查信息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将结果(包括协查报告、案卷资料等纸质资料)反馈对方。

四、协查案件如有取证要求,按照要求执行;如没有明确要求,按照《手工协查案件取证要求》(见附件二)执行。

五、对于市局交办的案件,各县(市)区稽查局每季度末将执行完毕案件的协查结果以《协查报告》形式上报市局,同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上报。

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协查,必须通过金税协查系统进行;对于其它类型发票(凭证)的委托协查,以手工协查方式进行。

七、发起手工委托协查,必须经主管协查工作的局长批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协查信函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协查要求、发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附后。

八、确定虚开的案件,委托发出方必须给受托方提供《确定虚开证明单》;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取证要求取证,并将取证资料、协查结果以及入库凭证邮寄给委托方。

九、对于受托的发票协查,检查人员必须出具《协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注销,注明注销的日期;如走逃,注明最后一次申报日期;如破产,注明法院公告日期),发票是否领购(取得),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认证或抵扣),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特别是货物的来源和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方向,发票的来源等),发票的定性情况(如虚开发票,开票方必需明确是“票货不一致”,还是“票款不一致”;受票方必须明确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和处理结果(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以及入库时间)。

十、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同时上报的除协查案卷、《协查报告》外,还有协查报表(见附件四),即《发票稽核检查情况明细表》(表一)、《发票稽核结果分类汇总表》(表二),如果省局下发报表式样,一律按省局要求执行;如果省局没有统一要求,一律按本规定附表样式执行。要求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特别是“发票稽核结果代码”代表着发票的定性结果,必须确保准确无误。

十一、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由市级国税机关对案件明确定性后,由市级公安经侦、税务稽查部门联合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局稽查局后,按照相关要求联合对外委托发起协查。

十二、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协查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上报省级公安经侦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请求协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办地已经查证虚开发票、偷税、骗税基本事实,需要其他相关地区协查印证;

(2)虚开发票金额在2000万以上或者偷税、骗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4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粤经贸交通〔2008〕552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经**省经贸委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和**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时间

2008年8月12日-31日。

四、检查应报送材料

(一)**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

主要内容:1.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2.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3.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4.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5.环保措施实施情况;6.煤炭购进量、销售量和期末库存量情况;7.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8.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9.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10.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现任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七)**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购买合同(附件2)及部分煤炭购买合同复印件;**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销售合同(附件3)及部分煤炭销售合同复印件。

(八)**年部分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上述各项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一式两分,装订成册。

**年度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工作委托**市能源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于8月31日前将检查资料、全面检查表、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的电子版和《煤炭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报送市能源协会。有关表格可到**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或登陆市经贸局网站——能源与综合利用——煤炭管理栏目下载(网址:)。

**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地址: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市能源行业协会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四)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年煤炭销售量不低于10000吨;

(六)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

(七)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煤炭批发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则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不合格的,责成其在半年期限内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对半年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管的,视为拒绝检查,依法取销煤炭经营资格。

(四)对取销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5

目前口岸通关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各地“大通关”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我省口岸发展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原因,“大通关”工作推进的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口岸管理法制不健全

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履行“协调、管理、监督、仲裁”的职责,但由于国家在对口岸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政策规定方面不足,使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履行这些职责时缺乏依据。目前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的政策依据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的文件,而这些文件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完善和修订。

(二)口岸查验机构和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设置复杂多样,口岸综合管理和协调力度不足

1.政府口岸综合管理和协调能力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模式不一,一定程度上存在上下脱节、对上对下渠道不通的问题,难于形成合力。部分地区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后,口岸机构合并,口岸管理人手减少,综合管理及协调口岸工作能力大大削弱。

2.我省口岸查验部门的机构设置情况复杂。海关分成7大关区;检验检疫分为3块管辖;海事分为2块管辖;边防分为5块:由省边防局(管辖实行兵役制的团级边防检查站18个)和实行职业化的边防检查总站4个管辖。除海关广东分署负有协调省内7大关区的职能外,其余的口岸查验单位在广东省缺乏统一协调。

3.一些市存在“一市两关”、“一市两检”的现象。如广州市有两个厅级海关,东莞市有五个处级海关,惠州市两个处级海关、两个处级检验检疫局。由于一些关区在报关系统、办公时间、受理时限、对进出口物品的审价、估价等方面标准不一致,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过长,转关程序繁杂,给企业跨关区结转、货物转关运输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不仅企业增加了成本,查验部门本身也难以适应。

(三)查验环节虽经不断整合,但仍不够方便,影响了通关速度

1.一些口岸旅客通关过程复杂化。一是从2005年7月1日起,海关对航空口岸实施旅客通关申报,入境旅客须填写海关的“货物申报单”,还要填写边检的“旅客入境卡”和检验检疫的“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三种;二是我省一些港口客运口岸旅客进出境查验也分设卫生查验台和动植物查验台,而且要求每个入境旅客必须填写“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对旅客证件逐个查对。而深圳、珠海等口岸的旅客入境并不需要填写,旅客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2.货物查验还未能完全做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近年有些地方对港口入出境船舶的联检已取消,如在茂名地区的港口当船舶抵港时,先由检验检疫查验,再由海关进行查验,一般情况下,一艘货轮查验需三至四小时。

(四)收费标准执行不一致,透明度不够

有些地方查验单位收费不统一,标准未公开,透明度低。一是检疫部门进口货物熏蒸费收取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按吨收费,有些地方按箱收费,差别较大;二是经营性收费种类多。各类中介、等机构都要收费,并且各地的收费种类和标准不统一,服务意识也较差;三是其他部门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对进出口货物提出新的收费项目。近期一些市区相继成立了港航局,也拟对进出口货物开征货物港务费,对此企业反映较为强烈。

(五)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紧密

1.各查验单位之间协调联动不足。一是有些地方查验单位对同一批进出口货物在口岸现场还不能都做到一次移箱、一次开箱、一次查验。按照先报检后报关的做法,进口货物首先由检验检疫部门拆箱检查,再由海关在放行前对货物进行重新拆箱查验,不但使货物容易受损,而且增加货主的经营成本;二是口岸查验部门工作时间不统一,不能满足企业对货物通关的要求。

2.各查验单位内部协调不到位。有些地方的海关内部多个部门在安排布控查验时未能做到统一,往往造成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要进行多次多种形式的查验;有些地方的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进出口查验工作方面,未能实行“六个一”的查验方式,还存在多次取样、多次检查等情况。

3.口岸通关流程不够科学。大多数口岸没有配套建设“一站式”报关、报检综合楼,口岸通关手续的办理是“多站式”的,企业要分别到多个部门办理手续,多次输入、多次往返,时间长,效率低。

(六)查验单位信息自成网络,资源难以实现共享

1.整合信息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各查验单位的联网监管尚未全面开展。目前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外汇、税务等部门都各自已全部实现进出口数据电子化管理,但这些部门之间的数据要么互相之间未能实现数据共享,要么是电子数据对碰缓慢,企业还未能充分体会到联网监管带来的好处。

2.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较慢。目前“一单两报”或“一单多报”还只是在广州港和深圳西部港区两个港口口岸试点,“一机多屏”也只是在珠海拱北口岸客车通道实施,其他类型的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较慢。

3.跨关区的清关时间较长。目前由于广东关区较多,货物在当地查验后,出口货物清关时间较长。

(七)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力度不够

1.报关员数量不足。全省经海关考试合格注册的报关员只占全国的20%左右,而我省的进出口业务量却占全国的36%。造成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也通过各种渠道从事报关业务,由于业务不熟悉,时有错填错报和单证不齐、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压货压港,直接影响通关效率。

2.对报关员的管理脱节。由于报关员的资格认证由海关负责,报关员的使用则由企业负责,造成认证与使用及管理脱节。

3.对报关行、船代、货代等缺乏规范的管理。一些报关行、船代、货代等中介服务组织由于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业务不熟悉,致使通关效率大为降低。

(八)补贴标准不统一

目前广东延长口岸开放时间以及新增口岸配套项目需查验单位给予协助的,由于查验单位人员编制不足,要求地方政府、企业解决加班、误餐等补贴,而对这项支出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相互攀比。

改进的办法和建议

为实现建设外经贸强省的战略目标提供安全、文明、高效、畅顺的口岸通关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口岸现代化建设和查验电子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使之合理、规范、畅通,以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费用,改善口岸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逐步把我省口岸建设成为功能齐全、服务优良、文明高效的口岸。

(一)推进口岸查验电子化的建设,提高查验手段的科技含量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审批便利化、口岸现代化、查验电子化、交通网络化”要求,要加快建立口岸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提高网络系统的传输速度,实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包括外经贸、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外管、税务、交通等部门统一联网,提高查验监管水平。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工作,加大系统的推广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办理手续烦琐的问题,加快通关速度,降低经营成本。

2.在口岸全面推行“一单两报”或“一单多报”的做法,加快“电子口岸”的实施和“电子执法系统”在各口岸部门之间的推广和应用。

3.简化口岸的进出口单证和货物流程,将有关环节及单证合并,检验检疫与海关实行一次查验(联合查验)或“一机两屏”,减少通关环节,以提高通关速度。

4.进一步完善边防检查部门试行的“出入境车辆自动检查系统”、“旅客自助式通关”和海关试行的“电子自动核放系统”,逐步实现全省陆路口岸车辆通道“一卡通”。目前在拱北、罗湖实施的旅客“自助式查验”对象是港澳同胞,应逐步扩大到国内居民,使国内居民也能享受到进出境国门的便利。

5.推广珠海拱北口岸客车通道“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应用和加快实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监管模式。

(二)推进口岸查验监管模式改革,简化手续

1.科学设置查验流程,进一步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各类业务规定。1995年深圳体制改革试点已明确“海关管物、边检管人”,这种做法特别是在旅检方面得到旅客的广泛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2003年“非典”期间各口岸旅检现场重新又设置了卫检和动检两道关口,我们认为从维护国家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安全出发,是必须加强的,但是这不等于就需要在口岸现场设立固定的关卡,通过海关、边检的配合做好衔接可以能达到同样目的。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在口岸现场只设边检一道关口,边检和检验检疫做好衔接配合工作,边检对来自疫区的人员重点防范,由检验检疫及时跟进。根据情况需要,如发生疫情预警,再采取设置临时查验台等相关措施;二是将海关关卡由闸口式变为敞开式,对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实行以抽查为主,同时通过一机两屏与检验检疫联接,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查验工作。

2.改革口岸通关作业流程。推进各地口岸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的联合办公方式,变“串联式”作业为“并联式”作业,对货物实行联合查验做到“同步开箱、同步查验、同步放行” ,实行集中报关报检,简化通关手续,为企业节省时间和人力。各查验单位应内部统一查验程序和内容,减少多次查验。

3.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前期预检和后续管理,减少在口岸的滞留时间。积极引导进出口企业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提前报关报检模式。海关应进一步推行风险分类管理,为更多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全面推行“提前报关、提前报检、实货放行”的做法。检验检疫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起适应站区作业特点和需要的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加快实货验放速度,积极推进“三电工程”步伐,逐步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电子报检、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业务,帮助一批产品质量好、讲信誉的进出口企业在口岸享受免检的“绿色通道”待遇。

4.目前随着预防“非典”工作已转入常态管理,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填写《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已意义不大,对入境旅客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填写《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和核对证件手续的做法可考虑暂时停止。

5.对通关过程中需填写的有关登记、申报卡,应实施“一卡制”,方便旅客。

(三)除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对目前各项出入境查验过程的收费应进行一次清理。对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

(四)要进一步落实口岸建设、维护、管理的正常资金来源问题

我省老口岸的改造和新口岸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地方财政负担过重,应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协查通报格式范文6

笔者从广州海关有关部门获悉,这九项措施包括:

一是加强区域海关税收合作,为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跟进2009年1月1日起启动《泛珠三角区域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及公式定价合同备案联系配合办法(试行)》的落实情况,发挥价格监控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区域海关关税资源,畅通反馈机制和渠道,有效打击低报、瞒报价格行为,提高区域整体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二是推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推广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和卡口联网。规范统一水运中转监管业务操作。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与跨境快速通关模式的联动;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区域内海关对内支线船舶中转业务的监管操作。

三是构筑海关旅检现场打击走私的共同防线。以《海关行邮现场查毒情况通报表》为载体,强化查毒信息交流共享,推进区域海关查毒互助。

四是继续积极推进保税物流监管“区域整合”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对区域经济的辐射作用。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网点布局规划,指导和督促已获批特殊监管区域的地方部门加快建设,促进新获批建设的特殊监管区域尽快运作和发挥实际效益;积极协助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保税货物流转办法》,促进区域间保税物流发展。

五是加强企业管理合作,探索AEO制度区域内的实现方法及途径。扩大互认守法企业范围,支持守法企业在更大区域内便利通关,积极探索开展区域内AEO制度的实现方法和途径。

六是积极推进泛珠区域海关风险管理协作,提高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能力。组织建立泛珠区域海关风险管理协作区和完善统一的协作机制,组织泛珠区域海关的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协作、风险信息和工作经验的交流、培训。

七是加强缉私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秩序。围绕2009年海关总署确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要点。加强区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培训,扩大情况、信息、经验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