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方法范例6篇

修辞方法

修辞方法范文1

关键词:修辞,《非诚勿扰》,台词,修辞方法

 

1. 引言

冯小刚执导的贺岁片《非诚勿扰》公映后得到了广大影迷和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电影中的台词成为广大影迷讨论的热点,其中的经典对话更是受到影迷的认可和追捧。影片不俗的票房业绩除了与葛优、舒淇等明星的加盟和倾情演绎分不开之外,创作团队对台词的精雕细琢也是影片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影片的幽默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台词制造出来的幽默效果,而台词中的修辞则是成就影片台词的关键因素:这些修辞成就了葛优和影片的幽默,也成就了冯小刚。

2. 台词中的修辞

韩荔华(2005)在对修辞格进行讨论的时候把修辞分成了语音、语义、词、文字、词语和句子六个层面。陈望道(2005)则把修辞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进而把积极修辞分为材料上的辞格、意境上的辞格、词语上的辞格和章句上的辞格。本文对电影台词中辞格的讨论将沿用韩荔华的宏观分类。

2.1 语义方面的修辞技巧

语义方面的修辞技巧包括变文、降用、联用、换义、双关、列锦、反语、对顶、绘色、添色、摹状、增动、体变、移时、易色、饰词、婉约、顾名、别解、体变和曲解。电影台词中用到了上述辞格中较多的修辞方式。

2.1.1 双关

主人公秦奋的名字带有一语双关的意味:“秦奋”同时还喻指“勤奋”,说明主人公是一个“勤奋”的人。主人公在介绍自己时,总是说“秦朝的秦,奋斗的奋”,让人觉得名字的主人应该是一个大气而勤勉的人。但实际上,秦奋却并不勤奋,在国外呆了十多年既没有拿到学历,也没有掘到金子。直到后来靠一个不靠谱的发明赚了一大笔钱之后依然过的是不勤奋的生活。但秦奋确有勤奋的一面,他在征婚谈对象和追求自己喜欢的女孩上面下足了功夫。主人公的名字本身已然给十分幽默的台词增加了一丝幽默。

2.1.2 列锦

列锦是一种化简为繁的辞格,是将几个名词性词语或名词性词组直接组合到一起,构成一种非主谓独构句式,通过读者的联想和补充,形成一个画面,具有鲜明的写景、状物、叙事和抒情的功能。论文参考网。(韩荔华,2005:302-303)列锦在古诗词中运用较多,在现代汉语中也时有运用。电影台词中用到的“锤子 剪子 布”是一种儿童游戏的名称,其中锤子、剪子和布之间没有冗余成分,不存在主谓关系,三个并列的名词之间凸显了一种相克关系,和酒席上行令用的“老虎虫子 杠子 鸡”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锤子 剪子布”不同于传统和经典的列锦,与其大雅相比,是明显的大俗。但正是因为其大俗,才体现了这一游戏根植民间广为流传的特点。这个游戏是秦奋的发明灵感,成就了秦奋和他的爱情。

2.2 词语方面的技巧

词语方面的技巧包括拆词、断取、仿拟、飞白、借代、拈连、比拟、移就和异语等。电影台词中这方面的辞格运用最多。论文参考网。

2.2.1 拆词

拆词是把一个结构固定的词语拆开后再变形活用的技巧。电影中笑笑问秦奋“你听说过一见钟情吗?”秦答,“我一见你就钟情了。”秦把一见钟情拆开来用,使得表达活泼而富有生趣。拆词的运用表达了秦对笑笑的感情,笑笑心知肚明,可此刻却无法摆脱原来的那段情缘。

2.2.2 仿拟

仿拟是对既成语言形式或腔调的模仿。电影开头便是对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想》中片段的模仿,

我梦想有一天

有一样东西能将世界上所有的争端都化为无形

刀枪入库 铸剑为犁

我梦想有一天

有一个方法能解决人类所有的分歧

大地鲜花盛开 孩子梦重展笑颜

这段仿拟亦庄亦谐,梦想虽然很美,但实现起来困难重重。秦奋的发明很显然无法解决人类的争端,但却为自己带来了好运。接下来有关秦奋分歧终端机的推介词更是仿拟了时下流行的对各类产品的推介,“分歧终端机的问世,一举攻克了这个难题。”和“分歧终端机广泛应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是一个化时代的产品。”让来听来似曾相识却又忍俊不禁,因为秦奋的产品和同类广告所推介的产品一样,都是名副其实的东西。及至后来秦奋和笑笑见面时谈到一见钟情时,笑笑对秦奋说,“咱们三见也钟不了情。”“三见钟不了情”是对一见钟情的仿拟,表明笑笑当时对秦奋没好感。

2.2.3 飞白

飞白是一种明知其错故意仿效的辞格。秦奋在征婚时说自己是“一只没有公司 没有股票 没有学位的三无伪海龟。”该句评论除了是对时下质监部门对三无产品的坚定结论的仿拟外,海龟的确切写法应是“海归”,因为网络盛行用“海龟”,所以秦将错就错,飞白由此产生。词句可以说是对秦奋这些年在海外“奋斗”结果的真实写照。

2.3 句子方面的修辞技巧

句子方面的修辞技巧包括排比、对偶、顶真、回文、顿跌、同语、层递、反复、设问、反问、比喻、夸张、引用、穷举等修辞手法,电影台词中用到了较多句子方面的修辞技巧,取得了很好的修辞效果。

2.3.1 顶真

顶真在电影台词中也有运用。伤心的秦奋对笑笑说,“别人折磨你,你又折磨我,这就是命中注定。”这一顶真清楚地显示了当前的关系,笑笑和秦奋都为情所困,笑笑的伤心由别人造成,秦奋的伤心由笑笑造成,难怪秦奋在近乎绝望时称这段情缘为“孽缘”。

2.3.2 顿跌

征婚中秦奋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自嘲,他是一个没有魄力但却很善良的人。他说,“杀人不犯法,我也下不去手。”秦奋所列的条件骇人听闻,但倘若变成现实,挟私报复的人应该大有人在。秦奋的善良是其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其最终赢得笑笑芳心的决定性因素。

3. 类比

电影中类比的运用取得了较强的幽默效果,对塑造人物起到了重要作用。谈到自己的征婚策略时,秦奋说,“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把征婚和大枣进行比较,不管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总有盼头。征婚不管有戏没戏,见了再说。论文参考网。秦奋的幽默和近乎大跃进式的征婚让观众几乎笑掉大牙。秦奋在杭州和台湾“身怀鬼胎”女孩见面,当得知女孩怀孕后,秦奋用类比很委婉地拒绝了女孩,“宝马车头上插一奔驰的标”,“可要是出了故障,奔驰的零件配不上,宝马又不管修。”秦奋,象其他男人一样,都不愿养别人的孩子。可他又不愿说得太白了,就打了比方,幽默风趣还顾及了女孩的颜面。秦奋和炒股女可以说是都是用类比的高手,整个见面过程都是在用类比这样的“隐语”在交流,让观众拍手叫绝。

炒股女的精明和秦奋的诚实通过类比都揭示得相当清楚,秦奋一开始就意识到他们不是一类人,所以就打算不见了,所以今天就“停盘”。不过对待交友两个人的观点却有相似之处,“不能着急,多观望观望。”

4. 结语

现代修辞中的大部分辞格在该片中都得到了较好运用,电影台词本身就是修辞的盛宴。一部电影的成功与否与电影的宣传,演员的阵容及演绎,剧本以及投资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有关系。而剧本是拍好电影的基础,剧本的基础是故事和台词。《非诚勿扰》的台词风趣幽默,对塑造人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风趣幽默的语言往往离不开修辞,台词中众多修辞方式的运用成就了现在的《非诚勿扰》。有人认为,影片的主要元素为小品、相声和广告,有一定的道理。电影延续了冯小刚贺岁片的幽默传统,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浪潮中,也“和谐”了一把。

参考文献

1.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韩荔华. 汉语修辞技巧教程. 华文出版社,2005.

修辞方法范文2

    根据法律商谈理论,法治理论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回答,就是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合法律性”本身不能为法律自身提供正当性依据,自然也不能作为人们自愿遵守法律的理由。那么,法律的正当性应如何建立?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建立在商谈和论辩的基础上的,即应以基本的共识为基础。在这一点上,商谈理论与新修辞学是殊途同归的。③作为新修辞学的代表人物,佩雷尔曼也认为,单纯的暴力不仅不能成为良法的理由,而且还会使立法权威的地位岌岌可危。当立法者认识到他所制定的法律并未达到不证自明的程度,而且立法也不能武断地强行通过时,他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使民众得以自愿接受。④而通过提供可信的理由进行说服正是修辞的功能所在,如此,立法过程也为修辞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新修辞学本身就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将修辞与立法学结合,对于我们探讨提高立法质量,从而提升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或许是一条可探索的进路。

    一、何谓立法修辞

    当今学界关于修辞概念的阐述可谓迷雾重重。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修辞进行了界定和研究。例如,Bitzer和Black将修辞界定为“象征或象征系统借以对信念、价值、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的那个过程”。⑤伯克认为修辞是“人类施事者通过词语的使用促使其他人类施事者形成一定的态度或采取某种行动”。⑥当代行为主义修辞学家杰拉德·豪斯(Gerald A. Hauser)认为修辞是一种力图促进社会合作和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交际行为,是有意识地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取得预期效果的言语交际,是为了促进社会合作而对语言符号的运用。⑦我国学者邓志勇将修辞界定为“对可利用的明智地处理社会问题的话语手段的寻求”。⑧

    虽然这些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学者们在对修辞概念的界定中表现出了共同性,即修辞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语言表达的技巧,它们已经将关注的重点放到对人类相互行为的研究之上。修辞学的这种发展与语言学的转向具有密切联系,正是在语言学尤其是语言哲学的关照下,修辞获得了超越纯粹语言、超越工具技巧的内涵。虽然新修辞学与语言学关系密切,但从西方修辞学的发展历程来看,修辞学与语言学似乎却有渐行渐远的趋势。“修辞学界作为一个整体倾向于将语言学看成是与自己存有深刻而带根本性分歧的异己学科。”⑨可见,修辞理论虽然一直都在关注语言的策略性使用,但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语言使用技巧。人们已经形成共识,修辞不仅仅是语言上的修饰,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论证者提出并争取相对方接受的论题。从这一意义上说,修辞是一种实用的技术和方法,它主要并不是进行文体、文采的研究,也不仅仅是一种修饰语言的艺术或者技能,而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技术,它挖掘了语言中所蕴含的巨大力量。

    在这一前提下,修辞范围究竟有多大,学界仍论争不断,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了大小修辞理论的论争。简单来说,赞成“大修辞”者往往将目光投向“一切象征和语言的应用”,认为“所有说服性行为都是修辞行为,一切象征和语言的应用都是说服性的,因而都具有修辞本质”。大修辞理论其实是将修辞上升到本体存在的高度。而提倡“小修辞”者则认为不应该把什么都看成是修辞,如果这样世间也就不存在任何“非修辞”,这就会造成修辞无所不在却又什么地方都不存在的吊诡局面;而且,从学术评估的角度看,修辞研究的涵盖面越广,它的功能也就会越小。⑩由此,根据大小修辞理论所确立的定义模式,狭义的修辞主要是指一种使用语言的技巧和方法,是对语言的加工活动。具体到立法修辞则是指立法者根据制定规范的需要,选择、配置最佳语言形式,提高表达的准确性,并借以增加表达效果的活动。广义的修辞则不仅是文本上的修辞手法,还包括逻辑推理以及立法过程中所有用以增强说服力的手段。如果我们把立法的过程认定为生产法律产品的过程,那么立法修辞则是这一产品的外包装和促销手段。在此,本文将取修辞的广义范围。立法修辞就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获得人们对法律内容的认同而采取说服性手段的行为,这不仅包括立法者对立法语言的选择、加工、润色,还包括立法者为在立法论证、立法报告以及其他立法过程中所使用的说服性方法和策略。立法修辞不仅是立法过程中语言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也是一种理性论证说服的方式。

    笔者虽将立法修辞概念的外延界定得比较广泛,但其与所谓的“大修辞”仍有所区别。立法修辞是一种提升立法质量的方法行为,并没有其成为一种本体的生存方式和状态,即区别于本体论的修辞学。因为,过于夸张的修辞无助于我们理解修辞的本质。(11)当我们讨论法律领域的修辞方法时,把修辞视为与其他方法并列的一种具体方法更为妥当,这样一来就可以将修辞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也使得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为了使立法修辞的内涵更加明晰,我们有必要将立法修辞与相近概念立法技术进行基本的区分。关于立法技术的概念,学界普遍认为,其可以进行广狭两种意义上的界定。狭义的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立法系统化技术”。(12)广义的立法技术则包括“立法机关的组织技术、立法程序的设计技术、法律构造技术和立法结果的评价技术”。(13)有的学者还认为,立法技术本身并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应用问题,其也包含立法的技术伦理问题。(14)由此可见,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来说,立法技术涉及多个层次,而立法修辞则主要是语言方面的,而且主要是借助于书面语言实现的。然而,立法修辞虽主要借助于语言,但是其并不能等同于立法过程中语言的使用技术,因为它以获得公众对法律的接受为最终目标。可见,立法修辞与作为立法技术的立法语言表达技 术具有重合之处,但是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有不同的内容,或者说各有侧重。立法修辞强调其作为一种实现说服、达致“同一”目标的方法和策略,而立法技术则强调其具体的操作。立法者通过立法修辞以增强待颁布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并期望以此来获得人们普遍、一致的信仰与服从。

    二、权威:立法修辞的起点

    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国家强制性,但是,随着立法民主化的趋势日益加强,现代任何法治国家都无法单纯依赖国家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要获得良好的实际效力,必须获得人们的心理认同和接受,这便是立法修辞要做的工作。那么在选择具体的修辞方法之前,我们应如何看待立法者背后的国家强力,从立法修辞的角度来说,这种强力带给了立法者怎样的处境、立法过程中的权威会成为修辞的障碍还是优势等问题,正是我们需要首先面对的问题。

    对立法的权威我们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立法者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威,二是立法内容的权威性。从权力来源上说,作为一项民主性的权力,可以认为立法者的权威来自人民授权,立法权是一项民主权力,其一旦成为国家权力,也就具有了强制特征。作为立法者的立法成果的法律,一经作出,也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具有了特定的权威。但是立法内容的权威与立法者的权威是不同的。如果套用弗里德曼关于权威分类的理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权力是首要的合法性权威,它无需提供理由。但法律内容的权威性,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威,它们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或需要表明与更高的权威或更高的合法性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这样的一种联系是需要借助于带有理由的意见来表达的。(15)在此,我们已经明确,我们要求立法修辞所工作的领域主要不是论证立法者立法权的正当性,而是论证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或者其与首要权威之间的关联。这样,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什么一些学者在权威能否作为修辞的起点上存在争议了。

    根据汉娜·阿伦特的观点,权威的本质特征不是别的,恰恰是“与说服不相容”。用她的话说,任何情况下只要人们就任何宣认“提出理由,权威就靠边了”。(16)美国当代学者布鲁斯·林肯把这一点讲得更为透彻:“当人们要求权威进行自我解释而权威对此的回应是认真举出[关于自己为什么应该被尊为权威的]理由,而不是断然再次坚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它在这么做的那一瞬间马上转化为说服(或说服企图),不再成其为权威。”(17)其实,权威与说服是不矛盾的。只要我们不将立法仅仅视为国家权威的宣示,其追求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就是应该追求的目标。很多时候,权威本身还是作为说服手段的修辞策略中的积极因素。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里,他将修辞者的“人格”作为修辞的首要手段。(18)亚里士多德这里说的“人格”主要是指修辞者的人格威信。在现代法治国家,立法主要是一种民主性权力,立法者大都是因具有优秀的品格和突出的能力而经由民选而产生的,由此我们可以推论,他已经具有了亚里士多德说的人格威信。同时我们也发现,立法者的人格威信与“权威”可能是无法严格区分的,因为我们无法作出这样的论断,即立法者之所以具有人格威信仅仅是由于他的品格和能力,而与其掌握的立法权无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威信本身就是由权威和可信性两部分构成的。(19)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布迪厄走得更远。他将权威视为说服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认为言辞具有的或者发挥的任何力量都是外加的而不是内在的,这一力量的大小取决于发言人从所属社会机构得到多少“授权”,而发言人所获权的多寡又是由他在所属机构中享有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如果某一施为言语“出自一个‘无权’说这话的人之口,它注定不能成功”。因此,所有有效的说服手段事实上都已先已得到授权,或者归根结底地说,都是话语权威的不同表现形式,说服离不开权威。(20)当然,如果把修辞的成败最终仅归结于权威问题,可能是过于简化了修辞过程,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立法者拥有的权威不仅不会成为说服的障碍,而且还可以帮助其增强说服的效果。

    在拥有了特定的权威之后,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还可以通过特定的技术,提升立法本身的权威。例如,在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中,经常使用肯定句式中的长句和复杂句,这不仅是因为这种句式容量较大,易于达到表意周密的效果,还在于这种句式有表意明确的效果,正好能体现法律规定不容商量的权威性。(21)一个更为突出的例子,我国的很多与宪法关系密切的法律都在第一条写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一个国家中,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高于其他法律的优越地位,它提供了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不仅是承认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母法地位,更是表明本法与宪法之间的关联,从而提升自身的权威性,继而获得社会接受的可能。事实上,无论法律条文中是否写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内容都是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我国《婚姻法》中就没有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是我们通常都不会认为其涉嫌违宪,因为其内容是符合宪法的。在这一意义上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身就是一种提高立法认同度和正当性的修辞策略。这种立法的方法不仅现在有,根据哈耶克的说法,“用一项更高级的法律支配常规立法的观念,乃是这一渊源极为深远的观念,在18世纪,此更高一级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上帝之法、自然之法或理性之法”。(22)

    虽然权威对提升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很多时候,单纯的权威并不能成为正当性的理由。“正如权威观念在此前就已经表明的那样,它既不能满足人们对建立一种完美无缺而又恒定不变的法律的欲求,也不足以向人类证明这样一个道理,即由于法律赖以为基础的某种东西要比人的意志更稳定,要比人们实现公平待遇的欲求更恒久,要比人类的智慧更值得信赖,因此它可以要求人类完全且无条件服从。”(23)因此,立法修辞质量的提升还需要考察其他要素。

    三、听众:立法修辞的中心

    根据新修辞学的观点,交际的必要是修辞适用的前提,说话者所企图影响的人就是 听众,修辞者应根据不同的听众采取不同的修辞策略。在此,听众的存在不是作为修辞的单纯受众,而是与修辞者一起构成了一对修辞关系中的双方主体而成为修辞活动的中心。

    普泛听众和特定听众是新修辞学对听众的基本分类。普泛听众是在特定领域内的广泛群体,其特点是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和较高的理性,普泛听众也被称为理想听众;特殊听众则是处于特定语境中的听众,是实际言谈所直接面对的听众。与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不同,立法者面对的对象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我们可以将立法者所面对的听众称为“混成听众”,听众的成员在身份、地位、职业、性格等方面各不相同。“想要赢得不同听众的认可,说话者便须使用复合论点。”(24)要说服这样的复杂听众群体,立法者应首先对听众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听众采取不同的修辞策略和方法。当然,这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对不同的听众,立法者最终所能呈现的也只能是统一的规范文本。虽然立法者所面对的听众的确是一些有名有姓、有自己独特经历和思想感情的真实的个人,但立法者必须将其当作由一个国家内的一切“有理性”或“通情达理”的人构成的那个受众集合即“普泛听众”的成员来看待。(25)这样,立法者首先要关注的就是占据听众比例较大的一部分听众的意见,因为他们构成了“普泛听众”中的大多数。例如,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第五十八条使用了“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这一概念,正式文本中则改为“病历资料”。很明显,后一种表述更为简洁且通俗易懂,有利于更广泛听众的理解和接受。

    与此同时,对普泛听众的关注还意味着,立法者所建立的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其对于特定社会中出于任何语境内的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成立,其具有一定的“真理”的性质。换句话说,诉诸普泛听众的修辞至少在理论上应该“使读者确信其理由的正确性是绝对和永恒的,它超越了一切具有地方性和历史性的偶然事态,所以是任何人都不能不接受的”。(26)如果立法者通过这种普世诉求成功地造成一种印象,即自己的论证具有“基于理性的不证自明性”(27),或者具有超越时空因素的有效性,那就会给听众传达这样的信息,即他所面对的是不得不服从的真理,这样,虽然听众作为个人具有思考和选择的自由,但是他已认识到无需再对法律文本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进行辨别,在这意义上来说,理性也具有给人施加压力的效果。(28)虽然任何立法过程的背后都有无数的伦理和政治的争议,但立法却不直接处理待决行为本身的善恶问题,在法律文本中也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证,而是以庄重而简洁的语言给我们传达这样的信息:无论政治或伦理上有何争议,法律的规定就是如此,而且本该如此。在这一过程中,严密的逻辑扮演了重要角色。“对普泛听众而言,最有效的修辞正是通过形式逻辑的证明。”(29)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无不遵守严格的逻辑规则。立法者通过严密的逻辑使得立法的内容看起来更符合理性、更不容置疑。因此,立法者虽然没有办法根据特定的听众来采取最有针对性的不同修辞策略,但是,其抽象、简洁的语言风格会提升其整体的修辞效果。

    此外,要获得普泛听众的认可,不仅需从修辞方法上着手,还应关乎立法的内容,因为关注听众的关键就是选择合适的共识作为修辞的基础。佩雷尔曼指出,说话者最为有力的支持,便是心理与社会上的惯性因素。此惯性乃是假定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原本所有的态度——亦即表现出来的意见、亦即所喜好的行为,因为对于一致性的期待,或是来自于习惯的强制而使其在未来将会持续。(30)从社会学上讲,这种价值观是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的。但是佩雷尔曼认为,事实不是某种客观的存在,事实的特性,就是人们对于某些特定的资料所具有的共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为普泛听众所认可,并且这种认同接受的程度已经毋需再予以强化的东西就是事实。(31)普泛听众所能认同的意见,其予社会法学上的意义,即是形成“压倒性社会优势力量”的意见。(32)要违背社会形成的共识,则就给自己设置了沉重的论证负担。佩雷尔曼认为:“谁要怀疑或批评什么,则必须告之其怀疑或批评的理由。进而言之,它对禁止漫无边际的怀疑提出了正当化的论证。据此需要证成的领域,在相当程度上是加以限制的。它并不要求对一切东西进行证成,所要证成的只是那些有理由加以怀疑的东西。这不仅意味着在相当程度上减轻论证的负担,而且它也使论证活动在根本上能够得以进行。假如不能以此为前提,就根本不可能开始进行论证(论辩)。”(33)这里我们就可以从侧面论证为什么当一个社会法律权威不足的时候,将风俗习惯写进法律是一种稳妥又明智的做法了。从习惯上升为立法,立法者就减少了自己的论证负担,因为一种行为方式一旦成为习惯,就意味着其已经具有了社会惯性,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正当性,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在立法领域,另一个受到特别关注的群体是精英听众。无论立法者采取什么样的修辞策略,他都没有办法真正完全说服普泛听众。在这样一个价值观越来越多元的社会中,任何一个东西想要获得普泛听众的接受是极其困难的。这时我们仿佛又回到了原点。既然普泛听众的接受是无法实现的,那么立法者还是需要把目光投向一些特定的听众。此时,精英听众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群体。

    事实上,对于立法者所的法律,普通民众可能根本无法真正理解其具体内容。而一部法律能否为大众所接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众对一些精英群体意见的跟随。这不仅是因为普通民众与立法者之间不具有充足的共识以作为交流的基础,还在于,要理解各个法律文本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毕竟,一个经过法科四年学习的学生都无法掌握所有法律。因此对普通公众来说,比较经济也是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跟从精英听众的意见。因为精英听众经常被视为一种典范,为了对自己的名声能够当之无愧,他通常持有某些观念确信,换句话说,精英听众能够为每个人来设立行为规范。在此,精英听众就成为被所有人遵从的先驱。(34)在大部分情况中,我们无法对所有的听众提出理由,而只能关注某一关键的个人或是关键的一群人。而这个人或这群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具 有决策的能力。然而较为困难的是通常此关键人较不会轻易地表达其好恶或支持与否。(35)

    正因为精英听众不会轻易发表意见,而且由于其对自身掌握信息的自信,他也不会轻易被说服。如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现象:大量的立法论证所针对的对象是精英听众,这些听众包括法律专家、政府官员,甚至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会关注一些立法专家的论战,并自觉或不自觉加入其中一方的阵营。通常人们会认为,一部法律,如果在人大表决时以高票通过,法律学者们都认为这是一部好的法律,那么,公众也会跟着接受。因为公众在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作出独立判断,也没有发言权的。一个法律草案最终能否通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专家即精英听众的意见。这样,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精英听众或针对精英听众来进行的。例如,立法领域充满了法律术语,其中有些是晦涩难懂的,这些术语的使用,造成了一种专业壁垒,在精英听众和普泛听众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距离,而这种距离是精英听众所期待的。(36)这一方面增加了立法过程与普泛听众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得立法过程具有了神秘感,另一方面也巩固了精英听众之间共识的强度,提升了精英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威。一旦这种权威被接受,那么追随权威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草案中出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因其晦涩难懂而备受争议。该法起草专家之一的陈华彬研究员曾撰文辩解,其重要理由就是这个概念已经被民法学术研究者以及立法者(至少是起草者)所接受。(37)我们看到,虽然这个概念可能连不熟悉民法的法学专家都不一定能理解,其还是被保留到了最终的法律文本中,这也表明,精英听众的确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根据新修辞学的理论,听众通常有两项特点:一是听众的多元性,二是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38)因此在我们关注了听众的多元性后,还要考虑听众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立法者要根据语境的不同随时修正修辞策略,以满足听众的需要。与其他修辞所不同,立法者与听众之间的互动是非常有限的。立法文本的写作过程中,立法者无法获得听众的直接回应,从而也就无法根据听众的反馈来选择后续的修辞策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立法的论述是纯粹单向的,立法者总是在想象中设定各种可能的问题,并在论述中一步步回答这些问题,从而在法律文本这样一种静态的中介中完成与听众的互动。在此过程中,修辞策略和技术就成为立法者从对听众的选择到实现听众接受之间的关键因素。

    四、方法:立法修辞的关键

    如前所述,选择适当的听众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听众的认可,要说服听众,立法者必须结合语境来采取适当的修辞策略和方法。从某种角度来说,立法本质上就是要把复杂的社会事实分成很多类,同种类的事实会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哪些事实需要归为一类,而哪些事实需要分开,则需根据修辞目的来选择。这一过程其实也就是构筑认同和区分的过程,这是修辞最基本的作用方式。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实,对于两件事情,如果我们说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则往往内含着它们在事实上是不同实体的吊诡含义。(39)对这两种事实究竟描述为“结合”还是“分离”,就需要按照具体修辞的情境来决定。

    佩雷尔曼将修辞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结合类与分离类。所谓结合类,乃是将原本分开的原素予以组合,并使我们得以建立其间的一个结合体,而其目的在于将其组织或予以评价,无论是肯定或是否定。而所谓分离类,则是将某种体系或思想中原本结合的原素予以分离或区分的技法,此方法对于原体系的修正方法乃是将某些构成该体系的基本要素之概念予以修正。(40)举例来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第三条的内容是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其实是将“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刑法已经规定了不能执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归于了一类,从而使得“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死刑。但是,最终的正式文本并没有采取这种归类方式,它将“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作了单独的规定,即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修辞方法上来说,它是将犯罪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与其他两种情形区别开来了。尤其是它作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特别规定更强化了这种区分。其实,刑法无论是否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免于死刑,都不改变这两种社会事实的存在,而且很明显地,这两种情形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通过结合的方法将这两种情形归为一类,即都不应适用死刑,它们就具有了超越于表象的共同的东西。而立法最终将其分离,则表明立法者认为两种事实之间的共同的东西尚不足以促使立法将其归为一类。在此我们就更清晰地体会到,修辞本身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更涉及立法的内容。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我们将忽略了其真正的困难所在,那就是以何种标准,来决定什么是‘根本上类似的’,以分配人的等级。”(41)与是否应该规定老年人免于死刑这个问题相比,更重要的应该是我们根据何种标准来确定老年人是否应免于死刑。是否应该规定老年人免于死刑,以及应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老年人是否免于死刑,这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伦理的问题。在此,修辞的方法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技术问题,修辞方法的背后,是立法的政治以及伦理正当性问题。

    当立法者已经确定将某些社会事实进行结合还是分离后,他所要做的,就是将这种观点传递给听众。那么,何种表述方式最有利于听众接受自己的观点,按照廖义铭的说法,“当说服他人时,最好不要一次将全部的论点灌输到听者身上,而必须将其分成几个阶段。因为如此在实践上,方不致导致过大的反弹”。(42)此时,立法即便是将一些事实归于一大类,在这一大类中根据程度不同而又有所区分的时候,往往需要采取递进的方式来进行。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 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看出,它是采用了递进式的修辞方式的,通常来说,这有利于听众比较顺畅自然地接受该命题。而刑法在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时,则没有按照从轻到重的方式,而是选择了从重到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表述方式一方面增加了刑法的震慑力,另一方面也与人们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相吻合,从而比递进式的表达方式能取得更好的修辞效果。

    我们再以《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式法律文本中这一条修改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首先,从直观的感受来看,正式文本的表述方式显然比草案中更为简洁。其次,正式文本没有提到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各种影响因素,从而排除了草案中列举方式所可能存在的不周延性。再次,在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影响死亡赔偿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户籍,而正式法律文本回避了这个敏感的问题,将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转化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其实,草案与正式文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对听众而言,两种表述方式则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它以回避敏感问题、整齐划一的表述,增强了其可接受性。

    修辞的前提是语言的交际行为,这一过程充满了思想和情感的互动。立法修辞的方法也要体现其对听众和语境的适应。在这一意义上说,立法修辞方法的运用也必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虽然立法者无法像法庭辩论那样随时根据对话过程而不断调整修辞手段、变化修辞方式,也无法像法官那样对当事人、律师或其他法官可能提到的问题都在判决书里有条理地解答回应,但是立法者仍需要实现考虑预期受众的可能反应并作出应对。这种应对无论是明显的还是不易觉察的,都是成功的立法修辞技术所应包括的内容。

    举例来说,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认为,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好像是说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而且在现实的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实践中,不时有法院和法官因受法律外因素影响,作出偏袒医疗机构的判决。第二款的规定,不仅不利于此种偏袒倾向的纠正,而且还可能起反作用,为医疗机构逃脱法律责任提供借口。(43)他们建议删去第二款。这其实是参加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将自己放在听众的位置上,在当前社会的现实环境下,设想听众可能存在的意见,由此而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这一建议被采纳,该条被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新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其实就是对近几年在我国出现的多例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回应。然而,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立法过程对听众的回应是应该有限度的。有时立法者过于迁就听众,尤其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的网络媒体时,就可能会造成权威不足的表现。用佩雷尔曼的话说,对某些技巧的放弃或使用不迎合听众的论点,也可能会有反效果。有时候不是完全迎合听众的论点,才是最好的论点。(44)“信息压力型立法”(45)不仅是立法者信息能力不足的体现,也会影响立法权威。

    五、结语

    总之,立法过程的修辞目的在于使听众接受立法者所建构的法律规范,进而自觉地遵守这一规范。法律规范的建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宣示权威的过程,而更应是一个倚赖权威进而追求说服效果的过程。法律规范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无须质疑,但即便对违法者发出暴力的威胁也应始终保持合理的外表。(46)这不是一种虚伪的表示,而是一种更为民主化的体现。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建构的过程,也是一个修辞的过程。“修辞学是一切理性行为的本质方面。”(47)通过修辞,提升立法质量,继而使人们在更大范围内接受法律的规制,这是立法修辞重要的价值所在;对立法权来说,提升立法质量的修辞学进路也符合它作为一种民主权力的性质和要求。

    注释:

    ①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168页。

    ②法律规范的建构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赖于立法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依赖于判例法。由于判例中确立规范的过程也是裁判的过程,与成文法的制定过程有很大差异,为便于区分,也为行文方便,在此,笔者仅就通过制定成文法建构法律规范的情形进行论述。

    ③如阿列克西所说:“在佩雷尔曼那里被称为普泛听众认同的东西,在哈贝马斯那里就被称为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达成共识的东西。”[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④Chaim Perelman, Law and Rhetoric, op. cit., p120.另可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⑤⑩刘亚猛:《当代西方修辞学科建设:迷惘与希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⑥(16)(17)(20)(39)(46)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20页,第181页,第182页,第187-192页,第112页,第117页。

    ⑦Hauser, G. A. Introduction to Rhetorical Theory. Waveland Press, Inc, 1991. p2-3.转引自鞠玉梅:《修辞的本质与功能——兼论修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⑧邓志勇:《西 方“新修辞学”及其主要特点》,《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⑨参见刘亚猛:《当代西方修辞研究的两个特点及其缘由》,《当代修辞学》2010年第2期。

    (11)波斯纳说,在尼斯·伯克(Kenneth Burke)和切姆·佩雷尔曼(Chain Perelmann)的著作中,“修辞”这个学科被夸张得让人认不出来了。[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页。

    (12)胡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立法技术的运用》,《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

    (13)(14)刘爱龙:《“法律的内在道德”抑或“立法技术的伦理正当性”——从“富勒困境”谈起》,《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

    (15)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页。

    (18)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载《罗念生全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19)参见赵静:《修辞学视域下的古代判词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160页。

    (21)参见吴礼权:《基于计算分析的法律语体修辞特征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2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4页。

    (2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4)(26)(27)(29)(30)(31)(34)(36)(44)Chaim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69, p. 22. p.31. p.32. p.32. p.104-106. p.67. p.34. p. 34.p.451.

    (25)参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8-329页。其实这仍然是相对而言的,具体到不同的国家,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立法者仍会自觉不自觉的对听众的考虑有所偏向。例如《德国民法典》晦涩艰深,而《法国民法典》则通俗易懂,是因为它们设定的听众不同,采取的语言风格也不同。

    (28)社会成员“就将由于所面对的显然是使人不得不从的真理而中断自己就是否接受论点进行思考,论辩过程也就不再发挥作用。受众成员作为个人虽然有思考和选择的自由,却屈从于理性施加的强制性限制,听任理性剥夺了他[对论辩]可能抱有的一切疑问”。Chaim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 31-32.。另可参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8-329页

    (32)(35)(38)(42)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页,第59页,第51页,第125页。

    (3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37)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此后陈华彬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的阐述。参见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学者草案的立场与〈物权法〉的规定》,《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0)Chaim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190.另可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41)Julius Stone, Human Law and Human Justice, op. cit., p. 326.转引自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43)梁慧星:《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修辞方法范文3

一、与汉字字音特点相关的修辞手法

从记音方式看,现在汉字是记录声、韵、调三位一体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方块汉字总是记录汉语一个音节的。从记录语言单位看,汉字是记录语素的。无论是古代汉字还是现代汉字,大部分都是语义的承担者。在现代汉字中,它更多的记录的是语素。这是由于现代汉字中的大多数词都是双音节或多音节的。但是,汉语的语素仍然以单音节占主体,有许多修辞方式是利用语音条件,体现修辞效果的。语音在增强音律美和突出语义方面为修辞提供条件,丰富了修辞方式的内容;修辞通过积极调动语音因素扩大了语音的功用。语音修辞是修辞的一个重要方面,优美的语音韵律能给人以美感。

(一)力求音韵的和谐。声音美同押韵有密切的关系,诗歌是讲究押韵的。音节匀称、整齐就有节奏感,有些散文是当诗来写的,为了加强表达效果,也很讲究押韵。试看《十里长街送总理》: 泪水模糊了我们的双眼,灵车隔断了我们的视线。敬爱的总理呀!我们想再看一看您,看一看您哪! …… 长夜无言,天地同悲。只见灵车去,不见总理归。这几段词句,于疏散自然中显示出整齐严密的美,韵随意转,声音回环。表现出了万众哀思潮涌,悲痛欲绝的情景。

(二)注意声调的平仄相间。在律诗中,平仄在本句中是重叠交替的,在对偶句中是相互对立的,这两大类声调在诗句中有规律的交替使用,也造就成了诗词音调抑扬顿挫,悦耳动听。

(三)巧用谐音字。使语句同时关顾谐音双关,利用语音条件同时关顾表面和内里两种意思,言在此而意在彼。如的《蝶恋花·答李淑一》中有: 我失骄杨君失柳, 杨柳轻飏直上重霄九。 杨柳”表面上指的是杨花、柳絮,实际上同志指的是、柳直荀两位烈士。这里使用了谐音双关的修辞手法,高度赞扬了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英勇献身的杨、柳两位烈士。

(四)巧用多音字。多音字的巧用,也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此外,对偶,拈连、摹声、借代等修辞手法和汉字的语音有很大的联系。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二、与汉字字义特点相关的修辞

汉字是表义性质的文字,我们根据现代汉字的表意功能可以把现代汉字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词字,指可以单独表示现代汉语的一个词的字,这些字的意义明确。如:人、山、水、马、牛等。第二、语素字只能表示一个现代语素的现代汉字,这些字得意义不够明确、固定。如:伟、研、勇等。第三、音节字只表示一个音节的现代汉字,这些字只有和别的字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和汉字字义特点相关的修辞主要是就有意义的词字和语素字而言的。从意义入手选用、锤炼这两种汉字,才会准确、鲜明和生动,在表达上产生精当贴切、含蓄深厚的效果。王安石的《泊船瓜洲》中有这样两句:“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绿”字是点睛之笔,据说先后改掉了“到”、“入”、“过”等字,既有动态又有静态之美,更有比拟的修辞效果。写出了生机勃勃,春满江南的形象,也表达出了作者的心境。张继的《枫桥夜泊》中“夜半钟声到客船”的“到”字用得传神。夜半寒山寺的钟声传到客船上,更增添了羁旅之人的愁绪。比拟手法的运用恰到好处,和“绿”字有异曲同工之妙。

通过对词字、语素字(这些字都表示一定的意义)的精练,在修辞上可产生鲜明、生动的效果,在语言运用上也会较好的达到语用的目的。

三、和汉字字形特点密切相关的修辞

从文字形体结构来看,汉字呈平面组合的方块形,汉字在外部形体结构上是独特的,是平面组合的方块形体,所以汉字又叫“方块字”。方块汉字是由三级形体结构密集组合而成的。这三级形体结构是:笔画、部件和整字。笔画是成形的要素,基本笔画是可数的,一般认为有五种(横、竖、撇、点、折),变化的笔画有几十个。部件包括成字部件和不成字部件,不重复的部件约有六百多个。几十个笔画组成几百个部件,而几百个部件按不同排列方式,沿着纵向、横向双向展开,构成成分不管有多少,都要密集的、向心的、均衡的分布在一个方正的框架结构内,构成了成千上万的整字。汉字既可以前后拆合,也可以上下拆合,甚至可以只拆出字体的一个部分。大大丰富了修辞方式。

(一)拆字的运用。一般是将一个合体字拆分成或拆出一个或几个可独立成字的部件,具有一定的有理性,使人读来意味十足。鲁迅先生也用过拆字的方法。他的《且介亭杂文集》中的“且介”二字就是从“租界”中拆出来的。这样既揭露了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又表现了鲁迅先生和白色恐怖不屈不挠斗争到底的精神。

(二)合字的运用。将几个汉字合成一个汉字,表达某种特定的含义。如《三国演义》中又这样一段记载:“操尝造花园一所;造成,操往观之,不置褒贬。只取笔于门上书一‘活’字而去,人皆不晓其意。修曰:‘门内添活字,乃阔字也。丞相嫌门口阔耳。’于是再筑墙围,改造停当,又请操往观之,操大喜。”

(三)拆、合字的综合运用。在人们的实际语言运用中,会出现拆字和合字的方法综合起来运用的现象,以求达到理想的表达效果。如: 或入園中,推出老袁还我國; 余行道上,不堪回首问前途。这里就是综合运用了拆、合字的方法,将“或”字加上“囗”成为“國”,“園”字去掉“囗”成为“袁”;“余”加上“辶”成为“途”,“道”去掉“辶”成为“首”,拆字、合字都运用的十分灵活,在意义的表达上也十分清晰。深刻的反映了此联的作者对于袁世凯复辟帝制、祸国殃民的痛恨之情,对国家的前途命运也是一片渺茫。通过一副“拆合字”的对联,表现的淋漓尽致。

修辞方法范文4

【关键词】修辞 新词语 比喻 借代 仿拟

新词新语是观察社会生活的晴雨表,是反映现实的一面镜子。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其人文景观绚丽多彩。改革的大门开放以后,国外文化蜂拥而来。诸如“的士”、“酒吧”等词语纷至沓来。国内国外文化相互碰撞,彼此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产生了一批反映时代变革的新词新语。随着国内旅游热兴起,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许多农村人口投身于旅游景点的商业服务,于是便在原先的交通工具上精心修饰,仿照“的士”,出现了“马的”、“驴的”、“轿的”、“摩的”、“板的”等系列新词。这种由修辞方式构成的新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旅游文化的发展,农业文明开始向现代文明转换。研究这种新词新语具有广义文化学的意义。研究这种新词语还有社会学的意义。比如“下岗”一词,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不存在的。进入90年代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严酷的竞争机制,必然使有的企业破产,有的工厂倒闭,职工下岗不可避免。与“下岗”相对应,运用对义仿拟手段出现了“上岗”这个新词语。此外,“绿灯”、“黄昏恋”等等,都反映了这一特定时期的重要社会问题。

最重要的是研究这种新词具有语言学的意义。语言同社会生活联系密切,反映生活也最为迅速。如“绿色工程”“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绿色产业”“绿色农业”“绿色事业”、“套书”“套裙”“套餐”“套会”“套票”等系列套词反映了修辞构词的灵活性、形象性和系统性。语言的活跃,反映思想的活跃,是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的结果。研究由修辞构成的新词语是要寻找其规律,预测其走向趋势,引导正确理解和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语言规范标准化。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时代全球化国际交往的需要。

一、“修辞学造词法”诠释

词汇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新词的产生概括的说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是构造新词,二是吸收外来词。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新的事物、新的现象不断出现,由此导致了人们的新观念、新感受的不断产生,面对这种现象,原有的词汇难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于是人们便倾向于寻求各种造词手段来对客观世界大量的空符号作及时有效的补充。产生新词新语的方式很多,有新外来词语的吸收、旧词语的复活、方言词语的吸收等等。我们着重要谈的是以修辞方式构成的新词的研究。任学良先生曾提出“修辞学造词法”,就是运用修辞手法(即所谓的辞格)来创造新词的方法。新词语有不少正是利用这种方式产生的。比如用“鞭打快牛”来喻指对贡献大的人或企业过度加码,使其做更大的贡献;用演员出台表演的“出台”来喻指一系列成套的政策措施跟群众公开见面,即形象又生动。

二、比喻造词法

从结构上看,新词新语里运用比喻这种修辞格的,大体有以下几类:

⑴、以喻体作修饰成分,本体类属作中心词,构成新词语。如:

龙头企业拳头产品窗口行业星火计划胡子工程尾巴工程

这类新词的喻体一般都具有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特点,取譬的着眼点也多种多样,其突出之处是使得语言表达简洁明快。如:

草根工业:喻指植根于乡村土地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

龙头企业:像龙头一样能带动全局和其他企业前进或发展的企业。

尾巴工程:指某一工程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但尚有某些收尾项目未曾完成,好像拖了个尾巴。

⑵、以喻体代指本体,也就是赋予某些词语以新的比喻义。如:

绿灯窗口龙头新星拳头黄牌气候余热婆婆短平快

在这类词语中,由一些本来是普通语词,如“婆婆”、“窗口”、“拳头”;有的本来是专业、行业用语,如“绿灯”、“黄牌”,作为新词语,它们被赋予了新的比喻义,使用范围扩大了。而且有的新词语还可以作为构词成分,组成相关的新词语。如:

气候:大气候小气候新星:网坛新星影坛新星诗坛新星在这其中的“窗口”、“龙头”、“拳头”与前头所说的第⑴类关系密切或是由⑴类省略本体类属词形成的。比如“龙头”据一些语言研究者考察,在报刊杂志中先是出现“龙头产品”、“龙头企业”等短语,随后才出现“龙头”单独使用的情况。如:科学技术是脱贫致富的“龙头”。或是先出现喻体单独使用的情况,然后扩展成⑴类词语,像“窗口”,举个例子来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是社会文明风尚的窗口。由此产生了把这些行业总称为“窗口行业”的说法。这两类词语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在口语中“窗口”、“龙头”、“拳头”等词语的比喻说法是早已存在的,当它们进入书面语后,很快就被推而广之了。

这一类单音节词具有较强的构词能力,使用范围比较广,但它们能不能被认为是后缀成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首先,一般后缀成分如“子、头、儿”等本身已无实词意义,它们的词义已经虚化或消失了。而“坛、星、霸、风、热”这一类单音节词,仍保留一定的实词意义。例如“热”,指受很多人欢迎的或很多人热衷的某一社会现象。“坛”,在词典中早已说明指的是体育界或文艺界,只不过由它构成的新词更多了,而“坛”的词义并未消失。至于“风”本指一种自然现象,但自古至今就被喻指社会风气或作风,如“党风”、“世风”、“校风”、“学风”等,近年来产生的“吃喝风”、“麻将风”仍是这个意思。

其次,“子、儿、头”等后缀成分须依附于前边的词语存在,是名词的标志,而“热、坛、风”这一类单音节词,则勿须依附前边词语存在,可以单独使用。再次,在修饰性词语和这些单音节词之间,结构较松散,有的也可以插入其它词语。修饰这些单音节词的成分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没有一定限制。由于这类单音节词确实存在一种后缀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称其为类后缀成份。

⑷有的新词语,从它开始使用,就作为一种比喻用法。如:

大锅饭:喻指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修辞方法范文5

数十年来,诗人艾青的作品之所以受到中外广大读者的欢迎,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形象性和创作过程中的形象思维,使人们读后或听后能在头脑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他在《形象思维和艺术魅力》中说:“形象思维的方法,是诗,也是一切文学创作的基本方法。”可见作品的形象性和诗人运用形象思维的重要。然而创造多种艺术形象的手段又离不开语言的表达,而要使语言增强形象性又和各种修辞手法的运用分不开。

艾青诗作中的修辞手法丰富多彩,概况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广泛地运用比喻。何谓比喻?宋代朱熹在《诗集传》注释中说:“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为了增加诗句的形象性,能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诗人常采用以彼物(多是形象具体的)来比此物(又常是较为抽象和广泛的)。如艾青的名篇《冬天的池沼》:“冬天的池沼,/寂寞得像老人的心―/饱历了人世的辛酸的心;/冬天的池沼,/枯干得像老人的眼―/被劳苦磨失了光辉的眼;/冬天的池沼,/荒芜得像老人的发―/像霜草般稀疏而又灰白的发;/冬天的池沼,/阴郁得像一个悲哀的老人―/佝偻在阴郁的天幕下的老人。”作者先用了三个具体的意象比喻冬天的池沼像老人的心、眼、头发,最后又用了一个概括性的意象把这个荒凉、没有生气的冬日池沼比成佝偻在阴郁的天幕下的一个悲哀的老人。比喻不仅准确、形象,而且透射出作者同情一切孤独无助的老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让人读后也产生悲凉之感。此外,在艾青写都市生活的诗中,也有许多生动的比喻,如:《马赛》中,把高高的烟囱比喻为“资本所奸淫了的女子”,把黑色的煤烟比喻为“弃妇之披发”,把大邮轮比成“世界上最堂皇的绑匪”;在上世纪五十年的《维也纳》中,把这座美、英、法和前苏联分管的都市比喻成“患了风湿症的少妇/面貌清秀而四肢瘫痪”,又写维也纳像“坏了一半键盘的钢琴”和“烂了半盘的樱桃”。今天且不说东西方共管的现实评价是否准确,但从诗艺和修辞手段来讲,这些比喻实在是非常精当而又有形象上的质感。

暗喻有时和作者运用的象征手法分不开。所谓象征,照西方象征派诗人所说,是指大自然和诗人心灵的一种对应关系,也即诗人梁宗岱所说:“譬如:一片自然风景映进我们底眼帘的时候,我们猛然感到它和我们当时或喜,或忧,或哀伤,或恬适的心情相仿佛,相逼肖,相会合。我们不摹拟我们底心情而把那片自然风景作传达心情的符号,或者,较准确一点,把我们底心情印上那片风景去,这就是象征。”可见,他所说的象征是特指一种艺术手段和修辞方法,也即是说,诗人笔下的景物,其含义并非这景物本身,而是另有所指。如艾青写于抗战时期的《树》:“一棵树,一棵树/彼此孤离地兀立着/风与空气/告诉着它们的距离//但是在泥土的覆盖下/它们的根伸长着/在看不见的深处/它们把根须纠缠在一起”。这儿表面写的是大地上互不接触但地底下根须都纠缠在一起的树,但暗地里作者却另有所指。据艾青自己说:“这样就把没有关联的东西紧紧地纠结在一起了。人与人之间,外表上是分离的,但在心灵深处总是相通的。从这首诗写作的年月看,还是抗日战争的相持阶段。”显然,这首诗是用盘根错结又紧密相联的树象征抗日战争中互相团结的抗日军民,这比直说就更为感人。又如:《礁石》,这是写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首短诗:“一个浪,一个浪/无休止地扑过来/每一个浪都在它脚下/被打成碎沫、散开……//它的脸上和身上//像刀砍过的一样/但它依然站在那里/含着微笑,看着海洋……”显然,作者也不是单纯地写景,而是用一种象征或说是暗喻,写我们伟大的民族经过火与血的考验,仍然坚强地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再广义地引申,也可以说是写经过种种艰难困苦的磨炼,仍然坚毅地生活在世上的人们的一种伟大人格力量。这种用独特的修辞方法描绘出的独特的艺术形象,感人至深。它没有丝毫的说教和赘语,既意象鲜明,又语言精粹,堪为学习诗歌创作的范例。

修辞方法范文6

(一)对修辞学的理解

鲁迅在《书信集致李桦》中写瓢正如作文的人,因为不能修辞,于是也就不能达意。不难看出,修辞即对言语的修饰,其目的是让文书或语言达到最好的表达效果。从法学领域来看,修辞就是将法律语言加以修饰,以便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使其产生认同感进而接受法律判断或者结论。在法律活动中使用合理的修辞比生硬刻板的言论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有利于矛盾和争议平和地处理,因此修辞也逐渐成为司法判决中重要的一环。

(二)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含义

司法裁判是法院对当事人具体争议的判断和处理,其标志着法庭审判活动的终结。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是指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在社会民众之中的认可程度。当然这里的社会民众既包括法律人又包括普通民众。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表达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理性判断,并且法官作出的每一判断都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但是,一个完全依照法律作出的裁判在现实中却并不一定得到普通民众的接受。诸如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从法律人角度看,药家鑫的却有从轻情节,杀人手段也并不残忍,笔者当时也认为最多会判到死缓。可是当事情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网民情绪异常愤怒的情况下民意将药家鑫送上了死亡之路。试想,在风口浪尖上的药家鑫案如果没有按所谓的民意处理,会不会产生诸如上访,闹事等恶劣的社会后果。总之,司法判决可接受性需要兼顾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

(三)研究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意义

现代公权力的运作,不管司法、立法还是行政中,都应考虑可接受性,公权力运作中应充分建立在商谈理性的基础之上,司法审判也应朝这个方向发展,这适应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潮流。从现实来看,很多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满意并非处在合法性、公正性的问题,当事人多次上访或申诉,这也要求不得不研究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从理论上看,虽然合法性、公正性是司法重要的价值目标,但不是司法惟一的目标。良善司法应当具有多面向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要回应这种要求,必须研究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问题。合法性、公正性不能涵盖司法的所有价值,合法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事,更多的适应了法律形式正义的要求。法律本身是不完善的,立法的优点和缺点是联系在一起的,缺点是优点的延长。如果仅仅以合法性为标准很难使一个案件做到尽善尽美。公正性不能涵盖可接受性,公正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公正只是公众最大的公约数而己。

二、修辞在我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发展及其对判决可接受性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判决中修辞手法的使用可以追诉到古代。从汉代的司法实践上来看,司法者在进行判断时,不仅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更是引入儒家经典来进行断案,甚至经义与法律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儒家经义。同样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不一样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引经入律的形式也对后世的司法裁判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根据笔者的推断,这种风格影响者司法判决的说理手法,增加其可接受性。

真正有史料记载的在司法判决中出现修辞的是在唐代时期,只是最初在司法判决中出现的种种说理性修辞是出于对上级汇报的目的。南宋之后的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修辞的受众开始面向普通民众。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中,司法者在作出裁判时更加考虑普通民众对裁判的接受和服从程度。

南宋时期是我国司法判决说理性修辞技巧发展的巅峰时期,在延续唐判的重分析、说理的技巧外,南宋判决在注重对案件基本情节和事实的描述前提下,注重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辅以推理论证以及强化对不同情节的说明,来增加其判决的可接受性。其次,南宋判决在法条援引上避免了生搬硬套的引用方式,将法条的援引与司法判决说理相结合,达到情理法三者结合。再者,南宋的司法判决注重寓教化于判决。其不仅使司法判决在文本表述上显得更合理,使民众更易接受,同时也在司法判决履行过程中教化民众。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民众在理解和接受判决不仅仅是惧怕法律的强制力,而是认可法律,知晓自己的行为的不当之处,自愿服从法律的处罚。

三、影响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技巧

修辞是关于话语者、受众和话语方式的问题。修辞方法己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在法律领域话语者是固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所以在选择修辞方法的适用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话语的受众,也就是言辞的接收者:而后是言辞所处的语境,也即言辞在什么情形下表达。

(一)根据受众的差异选择不同的表达形式

亚里士多德是古典修辞学的创立者,其修辞学说很注重根据听众的年龄、财富等不同情况的划分,对其采取不同的对话形式。这里我们所说的听众就相当于司法判决书中的受众。对于司法判决书来说,要提高司法判决书的可接受性必须从把握司法判决书的受众上做起。

首先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看。在判决书中,法官需要通过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同时决定支持还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或者主张的事实是大量且复杂的,这些信息并不是都与案件争议密切联系,审判者必须经过分析和总结,将必要的信息挑选出来,将复杂的事实情节转化成简单的法律关系。这种化繁为简,化事实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对判决叙事的修辞。审判者在这种裁剪修辞中,可以通过控制裁剪的内容从而控制受众的信息获知,以影响受众对案件的判断,最终使受众更加容易接受审判者对案件的解读和裁判。但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分析和总结的裁剪修辞中必须以案件基本事实为准,不能故意将有利于一方的事实删去。在一些案件中,审判者片面地压制一方的有利证据的出示,只顾为自己的言论做说客,而丝毫不立足于案件的事实。这种企图利用裁剪修辞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必然会遭到当事人的强烈反对,自然不是有效的修辞方式,达不到使当事人服从和接受的目的。

其次,案件的关注群体也是影响司法判决修辞的重要受众因素。受众可以依据年龄、智力、文化程度、职业和个人修养等等各个因素划分,对不同的受众应当选择不同的修辞技巧。信息时代的案件的关注群体己经完全不同于传统关注群体,一个重大案件的关注群体甚至涉及各个层级的受众,司法判决想要让每一类受众都接受认可是不可能达成的任务。所以裁判者必须判断不同受众对案件的影响能力,关注受众本身在社会中的话语权问题。意思很简单,裁判者在不能说服所以受众的情形下,挑选出那些关注案件且经常性表看法和意见的民众,特别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话语者,比如微博名人,著名评论家等等。所以在司法判决的行文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判决受众的分析,来获得法律和社会共同的接受,达到司法判决合情于理法,集制裁与教育一体的目标。

(二)根据语境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修辞方式

语境分析是修辞的重中之重,说服的有效性也主要体现为语境的价值关注。所谓说服就是在话语者与受众之间产生共鸣,并且这种共识可以在受众差异化的情形下依然存在。这种体现语境的修辞情景对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法律修辞领域,修辞情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语境,这种修辞情境可以表现为案件之中各种事实的变化情况,同样也可以表现为涉及听众的行为与决定的影响修辞者将特定观点展现于听众的那些特殊因素。由此可见,这种情境关注不代表无休止的对现实进行迁就,而是抛弃了既定的客观事实,进而将大部分的表达倾向于用语言描述可以解决的部分。就像是汉克斯曼和范爱莫伦提出的理论所描述的那样:修辞论证是一种言辞的、社会的、理性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陈述来证成某一立场并使理性批判者相信这一立场的可接受性。所以,要使用修辞来说服一方的时候,修辞虽然并不像直入主题的分析那样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但是在具体的论辩场合,要说服听众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使用修辞情境来加强自己的语境。好比在判决最终形成的时候,传统逻辑和经典逻辑仅仅通过分析推理与论证的结构形式,相比之下新修辞学主张的非形式逻辑更加倾向于实质要求中推理的语境等相关方面。

在修辞学中,成功说服听众的标示就是使其都达到一个共识,是所有演说者的最终目的,当然修辞学的目的也是如此。尽管根据特点不同的依据会产生不同的分类,但当这些应用适用于司法过程中时,都必须在具体的情境中体现出证据、事实、标的等,所有主体达成的共识必须有一定的关联,可以是互相的理解、对知识的共享、或者双方完全达成一致。由此可见,在判决中若是希望清楚明了的对法律进行讲解,通过特定的情境来表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分析受众的情况而达成共识,再使用各种修辞论辩的方式,并且合理的衡量价值因素在司法中的体现。

在哈贝马斯等学者的眼中,法律本身就与修辞学密不可分。法律是一种以说服为目的论辩手段,法律解释和推理等众多法律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价值缺位,而法律修辞的方法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价值缺位的部分。这种认可法律修辞方法价值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肯定修辞对说服受众的重要作用,修辞说服本身就是一种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语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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