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范例6篇

子女抚养范文1

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因_______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女儿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女儿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_______作见证人。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父亲_________(或母亲_________)抚养,直至年满16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母亲_________(或父亲_______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3.双方仍与儿子/女儿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子女抚养范文2

一切费用开支,并非父母都得承担

【案例】小林和小江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小林生活,小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时至2015年4月,由于受“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影响,小林决定将女儿送到私立学校就读,并同时为其报英语、钢琴、跆拳道等特长班。鉴于费用巨大,而自己无力承受,小林遂以小江也有义务承担为由要求小江支付。因被小江拒绝,双方引发诉讼。

【点评】小林的观点是错误的。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通常只是根据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基本需求,在合理和必要的基础上确定。而本案所涉巨额费用,超出了女儿的正常教育支出,明显属于不合理的高昂附加,小江自然有权拒绝。

抚养费用开销,并非包括对方补偿

【案例】法院在判决小张与小刘离婚的同时,判决6岁的儿子随小张生活,小刘每月支付70 0元抚养费。可事后小张觉得该抚养费中包括对自己没有工作、缺乏收入来源的补偿,因而往往将自己的开销也从中支出。由于入不敷出,2015年5月,小张遂以儿子法定人的身份提讼,要求增加儿子的抚养费。没有料到,她的诉讼却被法院驳回。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即意味着抚养费与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小张不应混淆。

抚养费用单列,并非其他款项另算

【案例】小杨与小邱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女儿由小杨抚养,小邱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5年6月,小杨以女儿法定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小邱支付女儿教育费,理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及女儿的教育费问题,如今女儿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小邱作为父亲理当承担对应费用。岂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抚养费包含教育费,不应该另行计算。

子女已上大学,并非必须照样支付

【案例】父母离婚时,小顾被法院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用。岂料,小顾考上一所三本大学后,父亲却拒绝继续承担任何抚养费用。2015年7月,已经就读大学一年级的小顾,无奈以自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却又确实需要上学费用为由,要求法院责令父亲继续担责并增加付费。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可享受抚养费的只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让探视孩子,并非可以拒绝付费

【案例】小邓与小钟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由小钟抚养,小邓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日,小邓可前往探望儿子。因事后小钟常常借故不让小邓探望,小邓出于“回敬”,便一再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小邓没有想到,小钟竟然于2015年8月以女儿的名义提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而法院不顾其抗辩,支持了对方的诉请。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者约束的。小钟不让小邓探望虽属不对,但面对拒绝,小邓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以毒攻毒”,拒绝支付抚养费。

经过法院判决,并非从此一成不变

子女抚养范文3

基本案情:

林某与吴某婚后多年未生养,便收养孤儿小华做养子。后来,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而离异,小华随养母林某生活。2003年3月林某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眼看小华就要到上学的年龄十分为难,便要求吴某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吴某以小华并非自己亲生加以拒绝。那么作为养父的吴某该支付养子的抚养费吗?

评析:

吴某应该支付养子小华的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养父母离异对于他们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影响,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抚养范文4

    冯超和妻子田云婚姻基础较差。结婚四年来,因生活琐事更是闹得不可开交,经过几次协商,两人选择了离婚这条路。家庭财产方面,两人没有太大争议,也商量好了儿子和田云一起生活,但就是在给付儿子抚养费的问题上,田云坚持要冯超每月支付400元,且须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当年的费用。可冯超月收入仅为900元,还要供养双亲,这么高的抚养费冯超很难承担。那么,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有何规定呢?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因冯超的月收入为900元,故冯超可在180元至270元之间支付儿子每月的抚养费,如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相信冯超和田云在了解了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后,是能够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的。

子女抚养范文5

出轨的女方是可以要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出轨对抚养权的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先协商而定,协商不了的,可以上诉法院。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条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全方位的考虑,会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如果孩子在两岁以内的,一般是由女方抚养,具体还是要根据双方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文章屋网 )

子女抚养范文6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