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竞争范例6篇

良性竞争

良性竞争范文1

近日,互联网战场又起硝烟。在腾讯投资搜狗几天后,搜狗与360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并提出千万元级别的索赔。搜狗称360篡改用户默认设置,360则称搜狗不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金山、百度、腾讯、小米、联想等企业也加入战局,指责360手机助手恶意竞争。

姑且不论几家企业孰是孰非。互联网领域内发生无视竞争规则、商业道德和广大用户利益,肆意发起不正当竞争的乱象,近几年时有出现。其中,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尤为频繁。

一是利用虚假宣传等恶意公关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商业形象,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从而使自己的服务和产品在竞争中受益。二是利用自己的产品干扰用户终端上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误导或强迫用户不使用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三是利用垄断地位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或强行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强迫用户做出选择。四是抄袭,侵犯知识产权。

恶意竞争事件的发生既损害了互联网用户和当事公司的正常权益,也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消极影响。因此,我国互联网竞争迫切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规则,保障产业健康快速成长。

第一,聚焦产品而非恶意公关。互联网企业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产品的创新与精益求精上,而不是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处理上。尤其是利用网络水军、虚假宣传等恶意公关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赶超对手而非破坏对手。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企业吸引用户、争取市场、赶超对手的根本途径,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对手,使自己因为没有竞争对手而成为用户不得不选用的对象的行为舍本求末,只能使自己暂时得利,但最终必然会被用户抛弃。

第三,服务用户而非绑架用户。得益于政府的支持和良好的产业环境,我国互联网行业获得了高速发展,产生了很多大型公司,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了寡头垄断的现象。这些大型企业拥有大量互联网用户,欺骗、挟持和绑架这些用户去打压竞争对手无疑会给对手造成毁灭性打击。但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严重影响互联网生态发展,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给互联网用户的正当权益造成巨大伤害。

第四,依靠创新而非抄袭。有些互联网企业间存在相互抄袭的现象。长此以往,我国互联网产业将丧失创新能力,形成恶劣竞争环境。因此,互联网竞争必须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抄袭等不正当行为,加强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

良性竞争范文2

【关键词】分税制 政府 税收竞争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可以说是我国税制建设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举措,经过此次税制改革,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体系,这也就意味着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一定的财权与事权。但分税制改革后,仍然是中央政府享有税收的立法权,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也可以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不是一次彻底的、完善的税制改革。但总体来说,我国还是迈入了财税分权的发展阶段,而在这一阶段中,各级政府拥有自己的财税收支权,这也就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分税制也引来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并且愈演愈烈。

政府间良性税收竞争构建的意义

首先,从政府制度创新来看,分税制的改革所带来的税收竞争,其能够有效地促使政府在税收的政策制定、税种的设计、征管方式以及手段上进行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在税收竞争中,政府只有保持低成本的政府制度系统才能使得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各级地方政府都会有意识地对自身制度系统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一系列有利于税收增加的创新制度,而这种创新主要就表现在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制定、税种设计的创新以及征管方式的创新三个方面。

其次,从生产要素流动来看,税收竞争还有利于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地区间的流动,从而进一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之间的竞争会促使各种生产要素由税收环境劣势地区进入到优势地区去,从而使得社会资源在优势地区得到更好的发挥利用,促进地区发展。

再次,从公共产品供给来看,税收的竞争还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提高自己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一定的税收竞争能够促进地方政府发挥自身的优势吸引更多税收,从而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力支持。此外,财政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刺激政府行政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公众提高更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最后,从地方辖区居民的福利来看,税收竞争能够有效地降低政府浪费,提高辖区居民的福利。公共选择理论表明,政府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因此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权力寻租。但当政府间存在税收竞争时,这反而是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约束力,能够有效限制其权力寻租的活动范围和规模,并让其树立起廉洁奉公的思想,这就有利于政府更多为社会大众考虑,从而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确保居民和生产要素不流出本辖区。

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设定,我国的税收种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种的划分也明确了税收中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将政府间税收资金的上解与下拨的关系进行了硬化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在税收上自动平衡的水平,地方政府自收自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政策。1994年的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便是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维护其财权,而其制度的设计便缺乏对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额度的深入分析与合理预测,这导致了后来地方政府的税收规模缩小,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健全,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转型,其事权逐步扩大,在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上,地方政府处于事权下放而财权向上集中的整体大环境中,因而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这种状况也为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税收竞争提供了动机与必然性。当时,各个地方政府拥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减免权,也拥有筵席税、屠宰税的征收权,而且各个省份在这些税收上采取了一定的区别策略,但这些税种所对应的税基流动性较差,因而地方政府很难在这些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上形成税收竞争。

1997年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与权限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交由地方省市政府的税务局进行审批,这为地方政府进行横向的税收竞争提供了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所得税减免主要是根据地域的不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的减免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变通空间,这也是地方政府间进行税收竞争的空间之一。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税收竞争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制定各种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在不受中央税收政策影响下,一些地方会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或是经济开发区建设,这样政府便有权对这一区域内的企业进行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措施。二是政府可以通过放宽审批标准来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例如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以及森工、福利企业等进行税收的优惠,而地方政府在接受一些这类企业申请时,便放宽了审批标准,这就使其辖区内有更多的税收优惠适用对象。三是通过“定税”、“包税”等纳税形式来实现缓征,允许企业延迟纳税。四是通过各种形式来对纳税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五是政府通过改善综合配套服务等措施,向特定方向增加公共支出或减少本应收取的费用。我国目前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时往往是本末倒置,与公共服务关系密切的居民反而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而官僚意志却直接决定政府的公共行为,政府则忽视居民的意见而自行选择,这也为现代税收体制产生恶性竞争提供可能,因为当居民对政府的监督渠道消失,官僚的自身利益往往驱动政府行为,这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服从上级而非法律、注重自身面子工程建设而非实际效益以及追求个人私利而非社会公益等腐败现象。国家为了防止这种腐败的发生空间已于2001年初下发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个地区纠正其所出台的各种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制定了一定的惩罚措施。

2008年国家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项目不再包括地区,而转为产业类型,因而地方政府间传统的税收竞争途径消失。因此可以说,从法律上我国地方政府失去了采用提供税收优惠、降低税率等手段进行税收竞争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各地区政府税收竞争的状态,稳定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支关系。

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竞争所得税基稳定性较差;二是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伴随较多的非规范性;三是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含有较大的变相性。但无论政府是擅自在中央税收规定之外进行税收减免或财政返还奖励等行为,还是地方政府通过地方保护主义来防止税源外流等做法,这些都不利于健康的财政税收竞争的形成,需要进行制止并逐渐消除。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存在问题

首先,损害了税法的刚性。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自己的税收收入,便无视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或钻税收法律的空子,私自更改税率、扩大税收管辖范围,这就阻碍了全国性的税法具体落实,也不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来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法作为一种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被弱化。而且尽管这种恶性的税收竞争措施的出台并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此并无过多的了解,这就很难保持税收关系的稳定性,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其次,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恶性的税收竞争削减了税收的强制性与严肃性,使得税收的征管脱离了正常的法律状态,而成为一种利益交换的市场关系,而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中,纳税人形成了卖方市场,其税收行为可以讨价还价而非一种法定义务,而纳税机关则成了消费纳税人“持税”的买方市场,这种关系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有报告指出,单就国家税法中对外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一项在1997年就造成1100亿元的税收流失,相当于当年GDP的1.5%~2%,若将各个地区自行制定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奖励”、“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算入,这一数字无疑是巨大的。

再次,破坏了依法纳税的环境,违背了税负中性和公平的原则。各级政府为了局部税收的增加而制定了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这实际上是破坏了税收的权威性,使之对企业的影响力下降。许多地区为了竞争而努力吸引外资和外地企业,其手段便是进行税收的优惠,这就影响了内地和本地区企业投资的热情,破坏了本地市场税收的公平性,抑制了内地企业和本地区企业的发展。政府的这种差别化税收管理破坏了税负公平、公正的特性,影响了地区的法制环境,并为一些不法之徒的逃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政府间税收的竞争还影响到生产要素按市场需求而流动的规律,这就不利于资源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有效的配置。

第四,违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扰乱财政分的秩序。分税制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企业缴税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这也使得企业的市场经济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这就违背了税收所承担的公共财政的功能,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政企分开政策的贯彻,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恶意的政府税收竞争,其常常是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本辖区之外的税源进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内,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辖区的财税权力,扰乱了原本有序的财政收支体系。而且从目前的税收竞争来看,东部地区往往因为自身财力雄厚而通过大量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税源进入东部地区,这使得其在税收竞争中一直保持优势地位,形成了“马太效应”,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进而导致腐败现象。各级政府在进行税收竞争中往往会有各类的优惠政策,而这类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并没有严格的执行体系,很多地方在执行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往往由主持官员采取“一对一谈判”的形式,而官员便拥有了自由裁量的权力,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一般来说在恶性的税收竞争中会产生两种腐败行为,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财税官员拥有了自由量裁纳税额度的权力时,纳税人往往会通过给予权力主体一定利益的方式来换取缴税方面的优惠;二是一些税收官员往往在本地区税源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将本地的一些税源让渡给其他辖区,从而换取个人利益。而且我国目前的财税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和有效,这导致权力寻租成本低,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税务腐败。

分税制视角下良性税收竞争策略的构建

第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目前的分税制中,税权更多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所拥有权限较小,这也就造成了地方政府难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来通过税收发挥调节的作用。除此之外,这种税权的划分不均还造成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税收的增加而私自来设置名目繁多的税收和基金等,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的问题,必须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税利益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税权。

在税权的划分上应该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立法权限,首先,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应由中央政府掌控,而地方政府对于共享税则没有解释权。其次,对我国宏观经济有着较大影响并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应该由中央来统一制定其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但部分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可以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既能够明确地方与中央的税权关系又能够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条件进行税收微调。最后是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税基不易转移且税源较为普遍的税种,中央只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基本法制定,而具体的实施和税目调整则可以交由地方政府去处理。

通过对税权的划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其财税权也被限制在财政外部性很小的税种上,但这给地方政府明确了自主确定财政收入规模的正规渠道,保证了其一定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也就无需过度开展税收竞争。

第二,依法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首先,政府间财权分配方案的制定应该体现出公平、公正、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应该改变自己制定税收规则又不断改变的做法。在财权的分配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开展中央政府应该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多边谈判,这种多边谈判的结果不是由中央政府主导,而应该是多方利益的博弈与妥协的最终结果,并最终将这种谈判结果置于法律框架内,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的财权分配谈判过程中,应该由各省派出相关的代表来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这能够保证财政分权方案讨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其次,由专门的委员会达成的财政分权方案应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确保其不危及国家统一,不会造成地方分割,也不存在削弱中央权威的因素,则可以促使这一协议方案进入法律化进程。再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财权分配方案即使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写入宪法,其也应该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进行制定、公布和实施。最后,对已经成为法律的政府间财权分配方案,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应该严格遵守,尤其是中央政府要改变以往作为税收政策制定者而随意改变税收政策保证自身竞争优势的做法,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没有通过协商和法定程序之前都没有权力单方改变既定的财权分配方案。这就避免了上级政府越权决定的可能,并保证各级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财权范围内作为,而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突破财权划分规制。

将政府间的财权关系通过法律来稳定,这减少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会主义和市场化的倾向,也就较好地避免了由此引发的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便在于实现财政的均衡化,这主要是要我国的财政收支能够保持一种既均衡发展又存在竞争的状态,一方面通过财税收入的差距来给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发展压力,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另一方面又要使这种差异竞争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差异过大而造成地方发展差距扩大。由此可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为了让税收竞争兼顾效率和公平,保证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

要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是要进行科学的转移制度构建,要以地方的客观性因素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从而保证转移支付额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是要建立复合型的转移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问题来选择适宜的转移支付方式,保证转移支付的效率。再次是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的转移力度较小,这造成下级政府财力不足,难以进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因此要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转移额度,也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最后还要将转移支付法制化,保证各级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权利与责任的明确划分,有利于实现转移支付促进地区均衡发展的目的。

良性竞争范文3

易观报告称QQ浏览器在品牌份额超过UC浏览器成为第一;CNNIC《中国手机浏览器发展状况研究报告》(2011年9月版)称,QQ浏览器在使用率方面已经超过老牌手机浏览器厂商UC浏览器,但其计算方法中,QQ浏览器的比例包含通过手机QQ访问链接网页的量;艾瑞调研数据则显示,2011年中国手机浏览器用户手机上网途径中,手机QQ浏览器及相关产品、UC浏览器和系统自带手机浏览器占据主体地位,其中,使用过和最常使用手机QQ浏览器及相关产品的用户最多,比例分别为72.0%和38.3%;其次是UC浏览器,上述比例分别为53.0%和37.1%;系统自带浏览器位居第三,相应用户比例分别为44.5%和22.4%。

从上面这组数据看出,手机QQ浏览器市场第一的报告,分别来自于易观、CNNIC、艾瑞等国内三大权威调研机构,并非来自于腾讯公司自身。必须要承认这些报告的数据是权威而又客观的,并非腾讯一家公司可以操控的。而且这些报告中也很客观地指出了计算手机QQ浏览器市场份额中都包括手机QQ浏览器的相关产品或者说通过手机QQ访问链接网页的量。

每家调研机构对于市场数据都有着不同的解读、调研和统计方式,也就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市场排名。相关的企业应该有着一种平静和客观的态度去对待各种报告中的不同数据。正如腾讯一直在专注于做移动互联网的产品,提高用户体验度,并没有主动传播过这些报告。相比之下,作为老牌的手机浏览器厂商UC看到这些报告中称自己的市场份额在下降,而挑出来指责竞争对手的态度很明显是不理性的。

UC此时不理性的举动,开打“口水仗”,故意指责腾讯。往往行业的领先者会成为其竞争对手的攻击对象。故意捏造事实攻击竞争对手,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得到规范与制止,否则UC的行为有可能将移动互联网产业引向无序竞争。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产业只有良性竞争才可能有未来。UC为何有这种举动?这恐怕更多是上市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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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制度下的地方行政架构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话语中被称之为“郡县”,而与“封建”相对立。两千多年来,除了那些分裂时期外,被郡县制所框定和局限的中国地方很少有独立自主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郡县制把所有的权力、资源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是为了实现中央的施政目标而存在,它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目标,也不允许有这样的目标。当然,即便它有这样的目标,它也没有实现这种目标的资源和手段。

郡县制的好处是很明显的,它帮助中国维持了两千多年的大一统局面(这一“成就”在人类文明史上是独一无二的),避免了地方封建割据以及由此引起的战乱与纷争。但是郡县制的弊端也很明显,它剥夺了地方发展的机会,窒息了地方发展的活力,而这恰恰是它的对立面“封建”所能给予地方的。所谓封建,是相对于大一统中央集权体制的地方分权自治的制度安排。这种体制安排以保护和促进本地利益为最大诉求,但对大一统的帝制来说则是离心分裂的力量。于是郡县所强调的政治统一和封建所追求的地方利益始终是中国历史上冲突对立的价值目标。反映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关于“封建”和“郡县”的是非优劣之争因此长期以来主导了关于政治体制的争论。明末清初,顾炎武提出了“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主张,就是要把(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封建)结合到中央集权(郡县)的框架之中。顾炎武相信把封建制和郡县制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对天下的有效治理。他认为即使圣人再世其所能做的也是如此。

但是一直到改革开放前,这样的局面并没有在中国出现。民国时期曾经有过短暂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但是因为抗日战争和内战,这样的分权并没有真正实现。一直到改革开放,中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独立的财权和事权,可以代表地方利益来谋求地方发展。这个改革实际上释放出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被压抑的地方发展的潜能,使其史无前例地爆发出来。如史正富在书中所强调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所实现“超常增长”其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这里,来自于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而进行的持续而激烈的竞争。

把中国的经验放在近代世界历史的背景下,我们对地方政府在中国近三十多年来发展中的作用可以有更深的了解。受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人们常常把西方近代化的经验简单地理解为私有企业、自由市场和放任的政府,其典型代表就是英美的发展道路。由主流经济学构建出来的这种近代化叙事实际上遮蔽了许多重要的历史面相。因为实际上推动西方近代化的并不只是私营企业在“自由市场”上进行的个体水平的“公平竞争”。在个体水平的竞争之上,还有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而且后者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者。研究近代经济史的人不会不知道所谓的德日道路。德国和日本是后起国家,要赶超英美这样的先进国家,冲破它们对后起国家设置的种种有形无形的壁垒和障碍,不得不依靠国家的力量。所以国家在德日等后起民族的赶超过程中起了很重要的主导的作用。德日道路的经验告诉我们,在西方几百年的近代化过程中,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和动力,其重要性甚至超出企业之间的个体竞争。而明清以来中国与西方相比逐渐落伍,不能自主地进入近代,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因为中国的地区之间没有类似西方民族国家之间那样的竞争?而中国近三十多年来地方政府为发展而进行的竞争,是否就类似于西方近代史上民族国家之间的那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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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价格竞争;价格监管

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已于2007年4月日起正式启用。以“同质同价”为特征的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的推出,主要目的是扼制近年来车险市场价格主导的恶性竞争,提升我国财产险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一方面。我国车险费率经历了从管制到放开再到管制的历程。另一方面。升息的压力使得我国寿险费率市场化迈开了步伐面对价格监管环的不断变化,我国保险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价格竞争策略才能有利于自身的成长和我保险市场的发展?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变迁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一家,国家对其费率管制是通过指导性限制实现的即保险公司可以在其总公司制定的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90年代中后期,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主要体现在费率的竞争上)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管制进入了严格监管的阶段。

2003年之前,我国保险产品执行中国保监会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这一阶段,费率由政府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值,使国内保险公司均有较大的盈利空间,从而有比较大的降价空间。2003年1月1日,车险改革在中国保险市场正式实施,车险成为第一种费率市场化的险种。车险改革后,恶性的价格竞争导致产险市场的平均价格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严重削弱其竞争力,甚至威胁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制止恶性价格竞争,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应运而生。车险进入了“新管制时代”即“同质同价”的新阶段。

寿险市场方面,随着保险投资渠道日渐扩宽,保险公司间投资收益水平也逐步拉开差距,监管部门预定利率最高为2.5%的约束,阻碍了投资收益率高的公司在产品定价上降低费率、体现价格优势。对于利率步人升息周期的强烈预期也成为了寿险费率市场化提速的一个重要催化剂。在市场的呼吁下,2006年1月1日新《生命表》生效,我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生命表》放开后,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受保人群的不同、公司核保技术的不同以及市场策略的需要,使用不同的生命表。2006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成立了“费率市场化课题组”,对寿险费率市场化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寿险费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的变迁有其独特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的变迁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价格监管的变迁实际上代表了我国保险市场对价格竞争这种自然和固有的市场经济状态的认知和适应过程。然而。无论何种形式的价格监管,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都是不可避免的。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的目的并不是阻止价格竞争,而是限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引导良性价格竞争的开展。

二、在我国保险市场引导良性价格竞争的必要性

价格竞争有两类:一类是良性的,一类是恶性的。价格竞争的良性和恶性不能简单的由竞争范围和程度决定,更重要的是价格竞争策略是否有利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的成长。是否能够增加股东价值。

本文将良性价格竞争定义为:在真实实力支持下的、合理的、有科学依据的,基于成本下降或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有利于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理性的价格竞争行为良性价格竞争对于任何市场都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够激发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还会增加顾客让渡价值,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

相反,恶性价格竞争是指不顾企业的长期利益,没有科学决策支持的,不惜大幅降低利润甚至亏损,仅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的非理性的降价行为。恶性价格竞争会严重损害行业发展和市场平衡。尤其是在那些企业数量少、买方信息灵通的市场,同质产品市场和发展不成熟的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行为一旦出现,这就会迫使其他企业跟进,形成恶性降价,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其市场主体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仍然有限,保险人和经纪人的存在使得保险市场具有买者消息灵通的特征,再加上我国保险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有限使得产品大同小异,因此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恶性价格竞争敏感市场。过去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我国保险市场对于恶性价格竞争又具有显著的敏感性。因此,为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自身利益,我国保险企业应该使用良性价格竞争策略理性竞争,避免恶性价格竞争行为挑起的“价格战”另外,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该正确认识价格竞争,以政府公共政策来鼓励和培育良性价格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氛围,而不是绝对的阻止价格竞争。从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的变迁也可以体会到监管部门在这~方向上的努力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应该认识到不论价格监管政策如何变动,价格竞争都客观存在,而且只有良性价格竞争才有利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不能认为价格管制就意味着没有价格竞争,价格放开就可以随意采取价格策略。只有良性价格竞争策略才是应对环境变化的制胜之道。

三、我国保险企业良性价格竞争策略

1.科学定价。保险企业应该综合考虑环境因素、人为因素和标的属性。以精算技术、信息积累、规范管理为支撑实施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灵活制定经验费率。科学定价不仅可以促进产品销售,确保企业的盈利,更重要的是区分客户群吸引低风险投保人,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费率厘定的科学性是保险企业技术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我国保险企业应该在精算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上加大投入,以科学定价指导价格竞争。

2.创新产品。保险产品易于复制和复制成本低廉的特性使得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不能形成保险企业长久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应对自身各险种的历史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细致的分析,对保险市场进行系统的研究根据保险市场中的不同需求和投保人的特征进行市场细分综合开发出具有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的保险产品组合,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满足社会各阶层、单位和家庭的不同保险需求,避免产品同质性造成的价格敏感。丰富多样的新险种不但可以成为保险企业重要的业务增长点,更重要的是使其在市场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把握着价格竞争的主动权。

3.增加服务。现代营销学认为,顾客将从那些他们认为能够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企业购买商品。提高服务实际上是在相同价格下增加顾客让渡价值。通过隐性降低单位顾客让渡价值的购买价格来吸引顾客。另外,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将提高保险产品的效用,有利于形成顾客的偏爱。这是因为不同的顾客类型需要不同的咨询和业务处理。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产品中附加优质高效的保前、保中及保后服务。尤其是财产保险企业在承保后应该依靠自身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技术指导,定时查验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事实上,发达国家的工业企业购买财产保险产品实际上更看重的是保险企业为其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因为一旦出险,投保企业遭受的损失是不能由保险赔付完全弥补的。在新车险出台后,一些财产保险企业已经开始考虑在车险产品中增设免费拖车、医疗急救、异地赔偿、24小时支付、提供代步车等服务,依靠服务提升价格竞争的趋势已经初见端倪。

4.降低成本。保险企业的费用一般包括损失赔付、理算费用、营销费用、管理费用和税收等。保险企业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将这些费用降到最低限度,才能为其产品价格保留充足的浮动空间。

保险赔款是保险经营的主要成本,它取决于保险企业所经营业务的风险程度、风险管理及防范水平、核保核赔经验技术等,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在核保环节中。保险企业可以根据险种的特点适当将核保权利收至总公司。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总公司的人才优势,增强核保人员的经验积累,规范核保流程,严格控制承保质量。在核赔环节中,加强对理赔定损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理赔人员的技术培训,尤其要加大对保险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查处,减少不合理的保险赔款支出。

营销费用是保险企业的第二大经营成本。保险企业除了要加强传统保险营销手段的高效利用,更要探索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营销方式。综合利用传统营销模式和以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为支撑的低成本的新型营销模式。对管理费用的节约主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对各部门尤其是分支机构进行严格的成本和费用的预算控制取消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采购权限。建立集中采购中,,既能规范采购行为又能降低采购成本。是大型保险企业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

5.利用投资。2003年以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过严,使保险资金难以进入资本市场,获取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润率,限制了国内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入资本市场”。从而放宽了保险资金经营范围。使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各种障碍彻底消除。2006年沪深股市行情一路上扬,投资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75%。在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下,我国保险企业应该将保险资金的资本运作作为公司调整经营结构的重点,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充分利用投资工具,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资金运用风险,创造多元化的利润构成,为良性价格竞争创造充足的空间。

综上。我国保险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目标综合使用以上五种良性价格竞争策略。以科学定价为基础;依靠创新产品、增加服务来摆脱同质产品价格敏感性引发的恶性价格竞争,培养客户忠诚度;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为价格竞争创造充足价格浮动空间,适应价格监管环境的变化,从容应对市场经济固有的价格竞争挑战。

参考文献:

[1]郑文哲,吴吉林。我国保险市场寡头价格竞争模型统计与决策,2006(2)。

良性竞争范文6

关键词: 良性竞争原则 心理倾向 人格魅力 人际交往

竞争,一直是社会的主流,从远古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到今日的“优胜劣汰”,竞争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创造了人类文明的辉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努力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适应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竞争规律的要求,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为“竞争经济”。

高校扩招后,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逐步显现,如何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在校大学生加强竞争意识的教育和培养非常必要。培养竞争意识,必须从多个方面出发,最根本的是从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出发,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氛围。人力资源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在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距将越来越小,而人们之间的差距将更多体现在品性方面。所以在竞争中,人格魅力占有极大的比重。一个拥有竞争优势的人,必然具备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与良好的人际习惯。那么,竞争意识的培养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良性竞争意识呢?

一、良性竞争遵循原则

经调查,当代大学生容易陷入竞争意识的误区。一部分人有愤世嫉俗的心理,他们拒绝接触大学校园内任何有关竞争的话题,消极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稍微遭到一点挫折便萎靡不振,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一部分人扭曲了竞争的实质,形成一种恶性竞争,他们忽视了人文素质的培养,无视大学生诚信问题,忽视个人素质的提高,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陷入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功利性色彩的氛围中,不利于自身长远的发展。这种恶性竞争主要反应在人际问题上,要走出这些误区,就得遵循良性竞争的原则。

(一)平等仁爱的相处原则。

《弟子规》说:“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才大者,望自大,人所服,非言大……势服人,心不然,理服人,方无言。”提倡彼此平等、友爱,善以待人,做一个有仁爱精神的人。人与人间的这种仁爱与平等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在与他人进行交往时,要把双方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既不能觉得低人一等,也不能自高、自傲、高高在上。在竞争的氛围中,应尊重对手、尊重他人、平等地对待他人。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应来自于品行和才能的差异。真正征服他人靠的是高尚的品行和出众的才华,而不是张扬的外貌与夸夸其谈;要以理服人,不要以势压人。

(二)真诚协助合作,友好竞争原则。

与他人相处,我们要本着公而无私的态度,“人所能,勿轻訾”,“人有短,切莫揭”,不诋毁他人,不揭他人的短处,不恶意散布、议论他人的私事。与人相处,要“道人善”、“善相劝”,积极地发现他人的长处,以德相劝,这样彼此既能和谐相处,又可以相互提升人格修养。人与人之间热诚的赞许与诚恳的批评,都能使彼此间愿意了解、信任、倾诉、交心。“勿以善小而不为”,当你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时,彼此合作的契机便已来临,即使在与他人的竞争中,也应倡导“公平公正公开,既竞争又以诚相助,既竞争又相互合作”的精神。

(三)己立立人,行为文明的原则。

有的大学生在与别人交往时处处为自己着想,只关心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强调自己的感受,把别人当作达到目的、满足私欲的工具;不尊重他人的价值和人格,漠视他人的处境和利益。中国古典哲学告诫我们,良好人际关系的维系要靠我们文明的行为和己立立人的处事精神。“凡取与,贵分晓,与宜多,取宜少。将加人,先问己,己不欲,即速已,恩欲报,怨欲忘,报怨短,报恩长”。和他人相处不要贪图便宜,要见利思义,不该拿的则不要拿;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时常怀有一颗感恩的心。

(四)择友而交,增仁益智的原则。

在竞争过程中将对手看成自己的战友,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能亲仁,无限好,德日进,过日少。不亲仁,无限害,小人进,百事坏”,它告诉我们应亲近仁者。仁者不仅可以提升我们的人格,还可以使我们的事业增进发展,而小人则可能带来很多坏处。与一个贤能的对手成为战友,在真挚的友谊中,形成一种良性竞争,会有助于我们人格的发展。

(五)培养改革创新精神的原则。

改革事业需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只有具备创新精神,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中,思想敏捷、视野开阔、勇于求新、敢于开拓,同时又科学冷静才是富有时代性的人格美。没有求新就没有进步,没有开拓就没有创造。一个人因循守旧,没有创造性思维,在与别人竞争中,必然遭到淘汰,而长于在互助中竞争,敢于在风险中创造,具有挑战头脑,勇于坚持,这种时代先驱者的人格美,才是最令人钦佩的。

因此,倡导具备良性竞争意识,必须遵循以上的原则,学生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才华和能力,谨言诚信,改过迁善,从而确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品质,平等相待、真诚相处、充满自信、适度克制,同时不断开拓思维、敢为人先、发展创新。

二、如何培养竞争意识

(一)心理倾向的养成。

主要是外向或内向心理倾向的养成问题。一般来讲,具有外向的心理倾向的人易于接受新事物,但也存在思想观念波动变化较大的问题。他们属于社会的活跃分子,争强好胜,不甘落后;具有内向的心理倾向的人易于稳定和求同,但却存在僵化和不易灵活变通的缺点。首先,良好的心理倾向教育应当是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中和”状态。同时,在心理倾向上,还要注意培养人的独立气质和自主能力,并把这种气质能力与遵从社会规范、服从公共权威的“顺从”意识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味地认为独立就是好的,顺从就是错的。其次,在现代社会生活普遍庸俗的情况下,要牢记“生于忧患”的教训,对青少年进行适当的挫折教育,培养他们吃苦的精神、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挫折的毅力。最后,大学生要养成积极面对现实的心态。大学生要学会对必然事物坦然接受,正如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所给的忠告:“要乐于承认事情就是如此,能够接受发生的事实,就能克服随之而来的任何不幸的第一步。”具备了这种阳光心态的人,才能绽放与众不同的人格魅力。

(二)人格魅力的培养。

在社会竞争中,只有培养良好的人格形象,才会具备人格魅力。在对待现实的态度或处理社会关系上,学生会表现为对他人和对集体的真诚热情、友善、富于同情心,乐于助人和交往,关心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待自己严格要求,有进取精神,自励而不自大,自谦而不自卑,正确看待自己的对手;对待学习、工作和事业,表现得勤奋认真。学生在理智上,表现为感知敏锐,具有丰富的想像能力;在思维上有较强的逻辑性,尤其是富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在情绪上,表现为善于控制和支配自己的情绪,保持乐观开朗,振奋豁达的心境,情绪稳定而平衡,与人相处时能给人带来欢乐的笑声,令人精神舒畅;在意志上,表现出目标明确、行为自觉、善于自制、勇敢果断、坚韧不拔、积极主动等一系列积极品质。具有上述这些良好性格特征的人,往往是在群体中受欢迎和受倾慕的人,或可称为“人缘型”的人格美的人。而表现有时代特征、具有这些人格特点的人,往往都属于具备人格魅力和竞争优势的人才。

只有最真实的人格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每个人都生活在别人的眼睛里,而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旁人时刻都在用心衡量着你,你心中有了阳光,别人自然会沐浴你的光芒。世间凡是智者贤人,常把人格的特征极力地表现出来。正如贺华勃说:“这是一种不可言喻的两情相悦,他给予我们的,犹如芳香给予花儿一样。”这种人格,或许是我们看见的他们的目光,或许是我们看见的他们的微笑,或许是我们看见和听到的他们的举止言谈。如果把这些“人格”凑合在一起,我们便得到一个结论:他们很讨别人的喜欢,使别人对他们产生兴趣。我们在不知不觉之中,便和他们接近,成为朋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人格也得到了发展。因此,这些令我们喜爱的他人身上的“人格”特征,是他人身上放射的一种魅力。我们应该向这些绽放人格魅力的人才看齐,诚如《论语》说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三)人际习惯的养成。

人际习惯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而是指作为人格的一种表现,是人在人际关系方面养成的天然性趋向,也就是不加人为力量而表露出的一种内在人际自然力。当代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他们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却有着极强的个性,这使他们很难融入集体生活。“80后”的独生子女更习惯了寂寞孤独的生活,一些人以自我为中心,他们喜欢张扬个性,缺少容忍、谦让与合作的品质。他们心理冲动,自制力弱,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常因为一些极小的事情发生争执,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谁也不愿意让步,层层升级,最后可能造成大的冲突和悲剧。而在人际交往上,他们或过度地心理提防而不愿与人交往,或沉迷于网络的虚幻世界而不愿与人交往,或过于自负而不愿意与人合作,一意孤行,最终阻碍了思维的开拓,降低了办事的效率。应当以教育和养成人的和谐习性为人格培养的目标,消除对抗习性。即使在成人人格养成中,对抗也只能作为一种权宜性的人际关系或工作手段,而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习性。否则,社会的人际关系恶化、人与人的对抗和争斗是不可避免的。要养成良好的人际习惯,就要注意克服现代思想观念中不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观,继承和培养传统的“无我”、“忘我”的精神境界,消除学生的自我中心主义,努力使学生成为一个纯粹的人、高尚的人。

综上所述,培养大学生具备竞争意识是当代教育所重视的问题。一个浓厚良性竞争的氛围,应该是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一种中和平衡的状态。诚如孟母对一代亚圣孟子说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一个贤能的人,必须以心治人。一个人格完美的人,更应该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学会用心生活,正确对待竞争,迎接挑战,面向未来。

参考文献:

[1][清]李毓秀.弟子规.华艺出版社,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