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范例6篇

论自由

论自由范文1

最近法国的《沙尔利周刊》遭到激进穆斯林攻击,而就在同时,法国的反伊斯兰作家米歇尔・维勒贝克(Michel Houellebecq)也出版了一本小说《顺从》(Submission),引起了很多讨论。

《顺从》是本政治预言的书。它是说到了2022年总统大选,法国由于政治恶化,传统的左右两大政党均告失势,无法通过第一轮投票,最后是极右的“国家阵线”和一个新兴的“穆斯林兄弟党”对决。“国家阵线”由于不孚众望,于是“穆斯林兄弟党”胜出,法国成了一个由穆斯林担任总统的伊斯兰国家。很快的,法国女人都蒙上了面纱,辞掉了工作,回返家庭;另外则是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国家带着大量石油美元,到巴黎炒房,市面繁荣。由于穆斯林的政经权力大盛,巴黎大学也改名为“巴黎索邦伊斯兰大学”,法国已逐渐远离它自启蒙时代以来的文化传统,成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家。

这本小说出版后就引起广泛讨论,有人认为它是法国版的《一九八四》,也有人认为它把法国人的“伊斯兰恐惧症”带到了一个新的高点。

由法国会出现《沙尔利周刊》这种歧视丑化伊斯兰的杂志,也会产生《顺从》这种恐惧伊斯兰的小说,我们就不得不去注意法国人是如何看待伊斯兰和穆斯林这个问题了。扼要地说,可分两点。

第一点是,近代欧美的伊斯兰学者及思想家崛起。他们注意到,纵使中世纪的十字军时代,虽然伊斯兰与基督教不断征战,但基督教国家对伊斯兰国家仍有“敌对的好奇”,看到伊斯兰好的表现就会肯定,不会丑化。例如12世纪有个穆斯林名将萨拉丁(Saladin Ayyubi),他曾大败十字军,但对十字军俘虏却极慷慨仁慈,不会妄加杀害,他1187年攻陷耶路撒冷,也不会对基督徒劫掠杀害。他这种表现得到当时欧洲人极大的称赞,认为是个“比基督徒还像基督徒的人”。但到了1453年奥斯曼帝国攻陷君士坦丁堡,接着又在欧洲占领了很多地区,于是遂产生了“因为恐惧而造成的丑化”;而16世纪后奥斯曼帝国运衰,19世纪后趋于没落瓦解,于是“因为恐惧而造成的丑化”则变成“因为轻视而形成的丑化”。

近代西方的伊斯兰论述,基本上就是伊斯兰势力没落后话语环境改变所致。西方面对弱势的伊斯兰世界,已可任意宰割侵略,当然需要把伊斯兰说得极为不堪,也可合理化它对伊斯兰世界的侵略行为。

第二点就是,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种歧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繁荣,极需大量廉价劳工来从事低工资、低技术的工作。于是欧洲国家遂从别的殖民地引进大量移民工人。由于这些劳工很多都是来自伊斯兰国家,所以这些工人遂受到双重歧视,一是他们的母国受到歧视,另一种则是他们自己受到品质上的歧视。在这些移民收容国里,法国乃是穆斯林最多的国家,现在估计已达600万人,占法国总人口的8%~10%。由于欧洲国家对移民工人甚为歧视,近10年来,英国已发生甚多白人青少年“新纳粹”分子殴打移民工人子女的事件,移民工人子女已多次暴动,在法国则出现极右的“国民阵线”,主张把移民工人及其后代遣返他们的母国。

论自由范文2

【关键字】 表达自由 基本权利 宪法 法律创设原则

最近,在降低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听证会举行时,网上各种观点、议论,纷纷亮相,听证会之外的“听证会”,热声爆棚,可以看出民意强烈的表达欲望。

从去年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展开的网上民意征集,到进入新年举行的手机漫游降价听证会活动,以及近年各级政府频频展开的各种价格听证、各种网上民意调研与征集活动,可以收听到的民间声音越来越广泛,集中表现出普通老百姓对大到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小到穿衣吃饭等诸多事务的关心。去年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厦门十几个业主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的事件,到今年2月初互联网上“沟通民意 广东省委书记省长邀网民‘灌水拍砖’”的醒目标题,都是普通老百姓与政府交流、表达自身意愿的较典型事例,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公民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能改变自己的决定。当我们从政治体制的层面来看,从中看到的是‘参与权’的尊重与被保障。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可见表达自身愿望和诉求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方式之一,宪法赋予公民的此种表达权利即“表达自由权”。

什么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由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演变发展而来的概念,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达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文献所确认的保障人权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些自由都属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即人们通过一定方式将内心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自由。“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即使不说是高于著作权和财产利益,也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因为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

既然表达自由如此重要,那么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政府的手又该伸向哪里?伸到什么程度?如何在实现政府管理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自由呢?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对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的规范和价值是非常原则的,因而适用也是比较灵活的。它的适用一定要考虑社会情理。……所以,表达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 表达自由的界限在哪里?笔者认为,这个界限在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尊重。宪法和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自由”在价值位次上是低于公平与正义的,“宪法的最高价值是维护正义。”因此表达自由不能侵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表达自由以及具体自由的内涵、范围、行使方式和保护的方式均没有加以规定,使自由表达权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防止不合理限制公民表达自由的关键在于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表达自由的原则和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民主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表达自由势在必行。

在进行表达自由权方面的立法时以什么为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确立一个“法律创设原则”。“法律创设原则”意即: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创设,行政权在这方面不能逾越法律。目前在现实中调整公民表达自由权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去年国家广电总局下令停播重庆电视台《第一次心动》选秀节目,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与细则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活动。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机动灵活,便于政府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缺点则是容易出现随意限制、剥夺公民表达自由权的现象。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其基本法中即确立了公民权利的宪法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源于法国人权宣言,要求只有经过立法者同意并且形诸法律后,国家才可以限制人民之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与德国基本法看似类似,但立法法仅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方可限制。“法律创设原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表达自由的权利缺乏有力保障,给予了国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此项权利容易遭遇行政权的随意限制与剥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对表达自由权的限制上确立“法律创设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加大民意对政府执政行为的监督力和影响力。

总体来说,在公民表达自由方面,应从制度层面上设计创造出一个“放风筝”式的环境来。维护国家、社会及公民私人利益的制度规范就是风筝线,无论风筝在自由的天空中如何翱翔,末端都始终牢系于法制和公序良俗的地基之上。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步入深水期,日益面临着大量利益格局的调整,不断涌现的新矛盾和长期积淀的旧矛盾交织碰撞,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诸多严峻挑战,国家也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在破解各种矛盾,推动更多利益调整统一于改革大局,推动更多的利益层面在立足改革大局中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最重要方面是创造民意的自由表达环境。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国家可以加强对民意的了解和沟通,确保权力运作更贴近民意反映,主动顺应民意,从民意表达中找出化解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主流民意做好各种分歧民意的统一工作。

总之,通过有效的法制建设和政治制度创新来完善和发展政治体系,增大、增强其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促使公民自由表达权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其价值,有力保障合理民意正确、正常、真实、健康表达,从而有利于更多民意关注、民意了解和民意渠道的顺畅沟通,这是各项政治经济工作继续向前的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和谐社会”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细节中的政治文明.新华网,2008-02-05.

论自由范文3

关健词:爱,自由,自主-自立,解放,亲情,正义。

每个人都生活在爱中。虽然每个人得到的爱与付出的爱各不相同,但每个人都感受过爱与被爱。我们首先是在亲人之间感受到爱,我们还会在朋友之间,在与陌生人之间感受到爱。一个公正、和谐的共同体,必定是一个在陌生人之间也充满爱的社会;而一个人人之间充满爱的社会,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和谐的共同体。

那么,何为爱?如何爱他人才是真爱而不是溺爱与宠爱?如何爱自己才是真正的自爱而不是自私?爱与亲情之别何在?虽然爱在人类共同体里如此重要,但是,关于爱的问题在汉语思想史上却很少得到深入的讨论。不过,在基督教信仰系统里,爱却得到了无以复加的强调:爱被当作所有律法的要义而成了每个人处理与他者关系的最高准则。所以,这里我们暂且从分析基督教有关爱的观念出发来讨论这些问题。

关于爱,《圣经》里有一个看似平常而费解的著名说法:“爱是恒久忍耐、和蔼仁慈;爱是不嫉妒,不自夸,不自大,不做无礼的事,不谋求私利,不轻易动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爱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希望,凡事忍耐。”1

这是从三个角度对爱做出的说明。如果说第一个角度侧重于从上帝之爱来说明爱,那么,第二、第三个角度则是从在尘世历史中的个人角度去说明爱,其中一个是以肯定的形式表达,一个是以否定的形式陈述。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角度所说明的爱,就是真爱。也就是说,不管是爱自己还是爱他人,只要符合这三个说明中的任何一个,这种爱就是真爱。

但是,我们如何理解这三个说明呢?我们暂且从第二个说明,也即以否定形式表达的说明着手。如果爱就是不自夸、不自大、不嫉妒,那么,如果一个人自夸、自大、嫉妒,他就不可能真正去爱。一个人能自夸、自大、嫉妒什么呢?当然就是自夸(自大、嫉妒)某种优势,比如才能、财富、权势、声望、美色等等由尘世物构成的某种优势。自大、自夸、嫉妒等这类行动与情感在根本上就是把自己和他人置于一个由各自拥有的尘世物决定的优势等级体系中,从这种等级体系的关联角度去理解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大者或因自己拥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势(或其他)而自以为人上人,而嫉妒者或因自己的容貌不如他人就自卑于他人而怨恨他人。不管是自大者,还是嫉妒者,在本质上都是把自己和他人限定在由尘世物构成的等级关联中,只从这种等级关联去理解和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存在。

这种把自己与他人限定在尘世等级关联中的人,他的身份是在比较中呈现出来的,他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比较级的关系,一种由拥有的尘世物决定的差序关系。在这个由尘世物规定的庞大的等级体系中,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各种尘世物(不管是才能、权势,还是财富、美貌、感官快乐等等)各不相同,因此,一方面,每个人被分解为各种差序身份——才华横溢者可能其貌不扬,权势炙手可热者可能才智平庸,红颜者可能薄命,富豪者可能堕落。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权势等级系列里,他充当着一个人上人,而在才智等级系列里,他则是一个人下人。另一方面,这种差序身份不仅是相对的,而且是变动的,将随时着尘世物的变化而改变:才华横溢者可能江郎才尽,权势熏天者可能沦为阶下囚。所以,在尘世等级体系里,人们找不到真正的“自己-自身”,只有临时的身份——大家都是临时工。没有“自己”,没有“能作主的主人”,又如何真正爱自己呢?又如何爱人如爱己呢?

也许有人会以为,在同一个等级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与幻想。首先,在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里,每个人所处的等级序位不仅是变化的,而且是多重的,不可能与任何他人完全重叠,因而不可能与他人构成同一个等级。只有当人们从众多尘世物抽出某一方面(如财富)作为衡量等级序位的标准,才可能对等级体系进行归类性分层,否则,等级体系里,只有个体之间的层级,而没有类之间的层级。通过设立分层(级)标准来理解、认识一个等级社会,这是经济学与社会学最惯常的做法。它们对等级体系的这种认识会反过来影响甚至塑造等级体系。但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任何等级体系都不仅仅是它们所理解与描绘的那样简单。因为标准设立之时,就是差异被删除之际。就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话题而言,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有所谓类的同一阶层,并且这同一个阶层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关爱,但是,处在这种类的等级中的人也不可能在整个等级社会进行爱人如爱己。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只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体系去理解自己与他人的存在和生活的人,其生活的唯一目的与方向就在于尽可能获取对他人的优势,并保守这种优势。既然我们的存在只是一种比较级里的存在,我们的生活只是等级体系里的生活,那么,除了追求最高级的存在与人上人的生活外,还有什么会是我们更重要的目的?任何一个等级体系都是一个匮乏体系。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既可以说是一个由所拥有的尘世物的量规定的,也可以更确切说是由匮乏尘世物的度规定的。在这个体系里,获取对他人的优势,也就意味着摆脱相对(他人的)匮乏。为此,他必须千方百计去夺取并占有有限的尘世物,如财富与权力。正是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不可能爱人如爱己。因为如果他把他人当作像爱自己那样来对待,那么,这要么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对他人的优越,要么意味着他愿与所有他人共享自己的优越,而结果都一样:他不再保有对他人的优越;但是,获取并保守对他人的优势却是自陷于等级关联体系中的人的唯一目的。

由于自陷于等级体系的人实际上失去了“自己”,因而不可能真正爱自己,当然也就不可能爱人如爱己,所以,不可能有真正的爱。自大自夸者、嫉妒者都属于这种自陷之人。因此,当使徒说:“爱是不嫉妒,不自夸,不自大”时,在根本上意味着,爱不是别的,爱就是从由尘世物决定的等级体系中摆脱出来。因为只有既把自己又把他人从这种尘世等级中解放出来,不再从所匮乏或所拥有的尘世物的量去理解、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人们才能够不因拥有尘世物方面(如才能或权势、财富等等)的比较优势而傲慢自夸,也不因比较劣势而自卑嫉恨。总之,才能不自大,不自夸,不嫉妒,不轻易动怒,不喜欢不义。从这种否定意义来说,爱就是一种摆脱-解放:自我解放而解放他人。

要进一步问的是:对于我们的存在而言,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里摆脱-解放出来意味着什么呢? 从特权阶级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意味着获得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但是,这种自由只是一种法律所确认的外在自由,由此获得的平等还是形式性的机会平等,而不是起点平等,更不是实质的平等。因此,即便是在解除了阶级压迫的社会里,人们也仍陷在各种等级关联中。政治解放只是消除了特权阶级,摆脱了权利方面的等级关系,而无法摆脱整个尘世等级关联体系。如果说阶级关系是由后天的典章制度规定的,那么,尘世等级关联体系则是由先天与后天的一切有限物规定的。所以,如果说政治解放在根本上意味着摆脱某种典章制度而进入一种自由自主的存在,也即进入一种形式平等的生活,那么,爱则意味着把自己与他人从一切先天与后天的尘世物当中解放出来,让自己与他人退出一切由尘世物决定的关联,也就是退出一切功能性角色。退出一切关联,也就是进入无关联:每个人都不再是作为因拥有某种尘世物而具有某种相应功能的关联角色(如因拥有巨大财富而为富豪等等)存在,而是作为无关联、无功能的自身出现。

在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里,每个人都处在比较关联中而充当着各种相对的角色。一切角色都是相对的,因为不管一个角色是多么重要,或多么适合于某个人,它都是在比较中确立起来的,而非为任何一个人必然地配备的。因而并非不可替代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可能在角色中找到真正的自身。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身都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这种绝对的自身不在等级关联体系中,而在等级关联之外。在这个意义上说,从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也就是卸下一切角色,回到自身。这个自身之为绝对的自身,就在于它的存在不受任何关联物的决定,而只由自己决定自己。因此,绝对的自身,也就是自由的存在。作为会爱的存在者,我们的自身不在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中,而在自由中。自由是我们这种存在者自己的位置。在尘世-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充当着不同角色,因而有不同的位置。但是,所有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位置,这就是自由。这里的共同只是这一点上的共同:即,在自由这个位置上,每个人都能够只从自己出发决定自己的意愿与行动。因此,虽然自由这种位置是共同的,但是,每个人的自由却是不可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由是每个人自己的位置,一个天赋的位置。

因此,当我们说卸下角色而回到自身时,实际上等于说,退出等级关联而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自由。在自己的位置上,就是自在而自由地存在——这是我们汉语“自由自在”这个日常语汇隐藏的最深刻的本源意义。

所以,对于我们的存在而言,从等级关联中解放出来,意味着我们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即自由而找到自身。从存在论角度看,这种解放意味着让我们找到自身,回到自由存在。但是,当我作为无关联的自身而自由存在时,并非意味道着我与他人只有消积的关系,而没有任何积极的关涉。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我与他人处在一种最积极的关涉当中,这就是:让他人也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而自由自在地存在。因为当我从等级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时,这不仅表明我不再从由尘世物规定的等级关联体系去理解、看待我自己的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我同样不再从这种等级体系去理解、对待他人的存在,而是把他人当作与我一样的无等级无关联的自身,也即可以只从自己决定自己的自身。我的自我解放在存在论上必定总是与所有他人的解放联系在一起。当我把自己从关联体系中解放出来而回到自身时,在根本上意味着我同时也把他人从其中解放出来而让他人回到自身。让他人回到自身,也就是让他人自在,让他人自由。

如果说爱就是不自夸不自大不嫉妒不喜欢不义,因而爱也就是把自己与他人从等级关联中解放出来,那么,在哲学意义上,这也就意味着,爱就是回到自身-守于自由而让他人回到自身-守于自由。简单说,真正的爱就是守于自由而让他人自由。对他人的爱,就是让他人自由:让他人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而作为他自身存在,或者说,让他人自由自在地存在。所以,如果我们真爱一个人,那么,首先不是因其美貌优雅,也不是因其财富权势,同样也不是因其才华出众,总之,不是因其拥有某种比较优势,而仅仅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自由的人。由于这种爱不是出于任何比较优势,所以,它才是一种无功利的纯粹之爱,一种天地间的大爱。于是,从存在论角度,我们可以对“何为爱?”这个问题回答说:守于自身而让┉┉自在-自由就是爱本身。

人因被赋予自由这个天位,因此,他不仅在爱中,而且会去爱,也即能够让(lassen)他者自在-自由。当然,人的这种“让”不同于上帝的“让”。上帝的“让”是一种绝对自由与绝对命令,一种绝对创造——从无中生有地创造他者,而人的“让”则首先是向他者敞开-开放自己,以便让他者也在其自身位置上来相遇。这里,敞开自己开放自己,就是承担起自己的自由。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切断与他物的一切因果关联,只从自己那始终保持为什么也不是的无的精神意识出发去面对他者。正因为我们是守护在什么也不是的无当中与他者相遇,他者才保持为他自身出现,而不是作为某种什么即某种宾词物(如食物或因果物)来与我们相遇。所以,人的让首先是一种尊敬行为:尊重并敬仰他者在自己位置上作为自身存在,也即尊重并敬仰他者的自由-自在。在尊敬这种意识中,他者不是作为我(意识)的创造物出现,恰恰是作为我的意识不可照亮、不可穿透、不可把握的自在物(ding an sich)存在,因而它既在我的意识里来与我相遇,又在我的意识之外的自己位置上存在,因而大于、高于我的意识。我们的自由也能创造,但是,我们的创造以我们的这种让为前提,而上帝的让(令)直接就是创造。

上帝的绝对自由使上帝直接就是爱。如果说上帝的爱是一种创造与赋位的话,那么,人的爱则不是创造,而只是创造的前提,也不是赋位,而只是认位与敬仰:确认并维护他者在自己位置上的自在-自由的存在,从而承认他者在我的意识边缘之外而“大于”我的意识,进而敬仰他者之不可归结为我的意识的神圣性与神秘性。

因此,人的爱——让他者自由-自在——包含着两个基本的意识向度:一个是承认并维护他者(他人或上帝)自在-自由的存在,也就是他者之独立自主、不可替代的存在;另一个是确信并尊敬他者这种自由-自在的存在绝对不可被意识所把握、认识的神圣性。因此,人的真正之爱,必定包含着相信-信任-信仰(glauben)。也可以说,人的真爱必定在相信-信任-信仰这个意识向度之中。怀疑中无爱,爱不在怀疑中。对他者之爱如此,对自己的爱也是如此。

首先我们是在信任-相信中爱他人。因为我们不可能在完全认识了一个人或看透了一个人才去爱他。不管我们与之关系如何亲密,如何患难与共,我们都不可能完全认识一个人的全部,看透一个人的意志世界,因为他是自由的。如果说爱他人是与他者关系的首要法则,那么,我们对他人的首要的和主要的态度不是也不应是探索-窥探与猜测,而是相信-信赖。相信-信赖他者,也就是不把他者仅仅当作知识与感性直观中的东西,不企图用我们的意识去把握、穿透他们,而是承认并尊重它有意识永远不可显现、不可把握的区域,它在意识中的显现同时表明了它不仅在意识之中,更在意识之外。这个意识之外的、不可显现的区域,就是他者自己的位置。承认并尊重他者在自己位置上,这是爱的一个基本维度。

那么,对自己的爱呢?如果说爱就是让自由-自在,那么,爱自己也就是让自己自由-自在。而这首先意味着确认我自己在我自己的意识中,但又不仅仅在我自己的意识中,而且还在我自己的意识之外——这就是我的位置即自由。我不仅仅是意识中的那个“我”,意识只是我的显现,通过意识,我显现为一个可交流可了解的“我”,但又不仅仅是这个“我”。只是在逻辑中,我与意识中的“我”才被视为是同一的,但我并不仅仅生活于逻辑中,因为我并不仅仅生活于概念里。因此,我同样不是可以被我自己的意识所完全穿透、把握或看见。所以,真正的爱自己同样不可能是也不应当是建立在对自己的认识之上,而是建立在担当起自己的自由之上,也即建立在对自己自由的确认-相信之上。对自己的真爱必定包含着担当起自己的自由,也即确认与维护自己的自由。而这在更深的层面上则意味着确认与维护自己存在的神圣性。因为确认自己的自由,也就等于确认我自己的存在“大于”“多于”我自己的意识,是我自己的意识-意愿所不能左右的,相反,我的存在总是在意识的边缘而构成了意识-意愿的源头。因此,对于我自己的存在,“我(意识)”必须敬而存之:对于我的存在,“我”(意识)不能想怎么对待就怎么对待,想怎么处理(如自杀)就怎么处理,而必须确认与尊重它的神秘性(不可被意识穿透)与神圣性(“多于”、“大于”意识)。所以,真爱自己,必须确认并尊重自己为一个他者。

不管是对他者之爱,还是对自己的爱,都必定包含着相信-信任-信仰这个意识向度。没有相信-信赖-信仰,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爱。真爱必定在相信-信赖这种意识向度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圣经》在上面的引文中会说,爱就是凡事相信。凡事相信,就是相信上帝,相信人人。不管他人做过何事,不管他曾经多么奸诈权变,都只相信他:确认并尊重他仍是一个自由的人,而不因他曾做过种种坏事就把他定格在某个道德等级中。相信他人,在根本上就是相信他的自由这种位格存在。如果我们连他人的自由都不相信-信赖,那么,我们如何让他人在自己位置上自由-自在呢?从而又如何爱他人呢?

实际上,就我们人类来说,爱的相信-信仰向度在根本上表明,真正的爱必定是向任何他者敞开的爱。因此,对他者的爱,并不是只爱某些他人(如亲朋或利益相关者),而是以“让他者自由-自在”的方式给一切他人以同样的爱。即便是自爱,它对自己的真爱也并不是排他性的自私自利的爱,相反,是能够给任何他者以同样对待的爱:守于自己的自由-自在而让他者自由-自在。在这里,自爱在肯定自己(让自己自由-自在)的同时,也给予他者以同样的肯定——也让他者自由-自在。只是这样的自爱,才能爱人如爱己,因而,才是没有危险的。

单从哲学的角度说,上面的讨论表明,不管是自爱,还是爱他者,只要是真爱,那么,这爱就必是守于自由而让自在-自由,因而,是一种可普遍化为爱人人的普世之爱。就真爱是守于自由而让自在-自由而言,真爱也就是让(使)承担起自由而独立自主,就是让自主-自立。在这个意义上,爱这个普世原则,也就是让自由-自立的原则。就爱是每个人对他者所应持的首要原则而言,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首先要尊重与维护他人的自由存在,也即尊重与维护他人的自主-自立。施予他人的一切对待——照料、关心、扶持、帮助,都必须以尊重和维护他人的自主-自立为准绳,或者说,都必须以他人的自主、自立为目的,否则,就有违爱的原则,就不是真正的爱他人。

就每个人都是赋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个体而言,守于自身而自由-自立地存在并让他者自由-自立是每个人的神圣使命。简单说,维护和坚守自己的自由-自立并尊重和维护他人的自由-自立是每个人作为人而必须担当起来的一个不可推卸、不可替代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爱(爱自己爱他者)是每个人必须承担起来的一个绝对命令。“应当爱人如爱己”,不是因为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好处或好的人缘——尽管这样做的确会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好处,为自己营建最和谐的关系社会——而仅仅因为自己和他人都天生是自由的存在。拒绝“爱人如爱己”的人,意味着他拒绝尊重与维护他人的自由-自立,而其必然结果就是违背与否定自己的自由-自立,也就是违背与否定他在上天赋定的位置上的本性。因此,如果人要守住自己的天赋本性,他就必须去爱。爱出于我们的天性(自由-自在的存在),又看护我们的天性。在这个意义上,爱是我们的天职,也是人人之间首要的关系。

前面的分析表明,除了爱人如爱己的爱以外,没有别的真正之爱。我们可以通过讨论爱与亲情的区别和关联来进一步阐明真爱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总是发挥着各种功能,使得日常生活得以维持下去。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处在各种功能关系当中,首先就处在亲亲相哺这种功能关系之中:父母抚育儿女,儿女则反哺父母。这种以血缘为线索的亲亲相哺,是人类最早的一种功能关系,也曾经是最基本的一种功能关系。在这种相哺中产生和形成的特殊情感就是平常所谓的亲情。同时,人们也首先是在这种相哺中体会到自己作为一个个体被关怀、被维护、被尊重,因为相哺是每个人作为个体遇到的第一个生存境遇,因此,人们在相哺中既是作为父子,又是作为赋有自由本性的个体出现的。相哺虽然是一种功能性关系,但是,它与所有功能性关系一样,都是以不可替代的个体间的分立为前提,因而都隐含着个体间的非功能性关系为前提。人的所有功能性关系都要以非功能性关系为基础,因为在任何功能性关系中,解除了功能性关系,仍一定会剩下独立的个体间的关系,这就是个体间的自由关系。

父子关系是自由个体首先进入的一种功能性关系,但是,父子间建立起来的那种相哺关系首先是出于爱,是出于践行爱这个天职。换言之,我们首先是在父子的相哺关系中实践爱这个绝对命令——让自由-自主-自立。“让”并不是消极的放任不管,这里的“让”恰恰就是“使”。让自由-自立-自主,就是通过维护或扶持而使自由-自立-自主。父母哺育孩子,首先就在于为了使其自立-自主——担当起自由这个神圣使命;而孩子反哺父母,则首先也在于使其自由-自在-自主——保持尊严与神圣性生活着。也就是说,正是爱这一天职使长幼相哺在漫长的非福利社会中成为对人类的一种强烈的伦理要求。人们之所以要执行、完成长幼相哺这种功能关系,不是因为别的,而仅仅是因为爱。

虽然长幼相哺这种功能关系在根本上是基于爱并实现爱,但是,在这种功能关系中并不仅仅实现爱,也并非只有爱,它还会产生亲情。由于亲情总是在爱的第一场所(父-子关系)中生发起来的,所以,亲情与爱似乎总是密切相关,以至于亲情常常就被当,而爱也常被当作亲情,甚至是出于亲情,从而使爱成为有差等或等差的爱。然而,正如爱是长幼相哺这种功能关系的根基一样,爱是亲情的根基,但爱并非就是亲情,更非出于亲情;而亲情包含着爱,但并不一定就是爱,倒很可能违背了爱,而成了“偏-爱”。

那么,何为亲情?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体会到亲情。不过,再没有比面对亲人之死更能体会到亲情之深切与珍贵的了。对于陌生人之死,人们往往无动于衷,或者只是瞬间涌起同情不幸者的一点感慨;对熟人、同事、一般朋友之死,人们则总会有所触动:明理人甚至会从死者的完结中了悟到自己与世界的真相而唏唏不已,而一般常人在庆幸死的是别人而不是自己的同时,也会泛起些许同情、惋惜与哀伤——毕竟在自己的生活工作中再也碰不上这个逝去的人了;而对于亲人至友之死,人们则反应激烈,会有透彻心肺的悲痛哀伤,会有天崩地裂的茫然无助,还会有天昏地暗的恐惧与孤独。正是在面对亲人之死的这种反应中,突现出了亲情之实质。

亲人之死之所以会让人们感到自己的生活世界好像突然瓦解了或塌陷了,就在于亲人之死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人们与他共在的世界消逝了。每个人都展开出一个生活世界,这个世界既是他个人的,又是与他人共在的。因为每个人总是自由地与他人共在着。但是,与亲人的共在不同于与其他人的共在。与其他人的共在通常只是在社会分工体系里的共在,而与亲人的共在则主要是在相哺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相互扶持这类基本的功能性关系中建立起来的。长幼相哺以及子女间在此基础上的相互扶持是使每个人得以维持、展开其个体生存的最基本的功能性关系,它实质上就是一种生存上相互需要、相互依赖的关系。在践行这类关系的过程中,人们在意识里对自己与亲人在生存上的需要与被需要的确认、担当、怀念、感恩、期待,就是亲情。更具体说,亲情在实质上就是人们在意识里对自己在亲人的生存中被需要的功能性作用的确认、承担、期待,以及对亲人在自己生存在中发挥的功能性作用的期待、感恩、怀念。我们在确认、担当与期待中履行着晚辈所需要的功能作用,由此感受到自己的被需要以及与自己晚辈特有的亲密共在,这是我们对晚辈的亲情;我们在期待、感恩、怀念中获得或追忆长辈对我们在生存上的需要的满足,由此感受到自己现在或曾经对长辈的依赖以及对所依赖的长辈的感恩和回馈的渴望,则是我们对长辈的亲情。我们每个人都首先是在与亲人的关系中展开自己的日常世界。我在期待与怀念、确认与承当中展开与亲人的共在,是我日常世界中最坚实最可靠最持久的共在。亲人的死,则意味着这种坚实共在的解体。所以,亲人的死会让人们感到世界的坍塌,会造成天崩地裂般的冲击。

如果说,亲情就是对作为个体的亲人间在生存上相互需要的确认、担当、期待与怀念,那么,这里有两点值得进一步指出:首先是,亲情与血缘并无必然的关系,而只与个体之间相互担当生存上的需要与被需要相关。血缘之所以显得与亲情好像有很密切的关系,只不过是因为人们通常首先是根据血缘关系来确定和履行个体间在生存上的相互需要。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只要进入生存上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共在关系,就会有亲情。亲情之“亲”不在于血缘,而在于生存上的深度共在。那种以为亲情之亲就是血缘之亲的观念,是对亲情的根本误解。其次,亲情是有远近亲疏之别的,亲情的浓淡厚薄取决于人们之间在生存上的需要与被需要的程度以及对这种相互需要的承担程度。所以,亲情之爱是有深浅等级的,也就是说是有差等的,它将随着生存上直接的相互需要的弱化而弱化,因而将随着地域、种族的疏远而淡化直至完全消失。因此,亲情是一种人人都有的情感,但却不是一种可以普遍化为亲爱人人的普世情怀。它实际上永远只是限于小群体之内的一种私人情感,通常就以家庭、家族为界限。

显而易见,亲情一方面以爱为基础,因为如果没有爱,如果不是为了让(使)自由-自立-自主-自在,那么,人们也就不会确认、担当和期待他人在生存上对自己的需要,从而也就不会有亲情的产生;另一面,亲情要“多于”、“厚于”爱。多在何得处,厚在哪里?如果说爱要求人们承担起来的被需要,仅限于使(让)亲人(首先是父或子)能够自立-自主-自在所需要的程度,那么,亲情所期待、确认、担当的被需要则超过了使能够自立-自主-自在所需要的程度。人类在生存中有各种需要,其中最基本的需要就是成为或维持为自立-自主-自在的存在的需要。承担起他人的这种需要就是对他人的爱。但是,人们并不仅仅只有这样的需要,也不会仅仅满足于这样的需要。如果把这样的需要称为“基本的需要”,那么,超出这种需要的其他需要则可以被称为“优越的需要”。因为超出基本需要,也就意味着追求自立-自主-自在的存在之外的东西,而追求这种之外的东西在根本上意味着追求优越于作为自立-自主-自由的他人:比他人更容易或更轻松就能自立-自主-自在地存在,或者比别人更富有或更荣耀地存在。亲情比爱更多就多在它对所确认的亲人不仅承担起“基本的需要”,而且承担起了“优越的需要”。换言之,对于亲人,我不仅可以期待他承担起我的基本需要,而且可以期待他承担起我的优越需要。

亲情虽然以爱为基础而包含着爱,但是,亲情也可能甚至常常就遗忘爱而违背爱。这通常体现为两种亲爱之情:溺爱与宠爱。在存在论层面上说,所谓溺爱,就是对他人进行这样一种操劳-忧心(besorgen):为了使他人生存得(比自己或比他人)更优越,不仅满足其“基本的需要”,而且尽可能满足其“优越的需要”,直至越俎代庖地操劳起本应由他自己操劳的事务,以疼爱的名义卸下了他作为一个个体存在本应担当的责任。其结果不是使(让)其成为(或维持为)自立-自主-自在的独立存在,而恰恰是使其丧失了这种独立。而所谓宠爱,则是给予他人这样一种过份的对待:为了满足其优越的需要,甚至以损害其他人的“基本需要”为代价,也即以损害、挤压其他人的自立-自主-自在的存在为代价。显然,在亲情中最易出现也最常出现的这两种亲爱之情都在不知不觉中偏离了真正的爱,最后都违背了爱本身。

违背了爱本身,也就是违背了人之间的首要法则,这就是爱的法则——守于自由而让他人自由。对爱的法则的违背,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对社会的公共法则与普遍正义的破坏和瓦解,最终使人类要么陷于无止境的血腥争斗,要么坠入腐败横行、公义退席、强权暴虐的黑暗之中。因此,亲情不能没有尺度、没有限制,否则,亲亲之情就可能走向爱的反面。如果说亲亲之情是一种私情——因为它只能局限于少数群体之内而不可能普遍化,那么,违背了爱本身的那种亲情则是一种滥情,因为它实际上是一种忘记了人本身之目的的一种盲目之情。

那么,什么是亲情的尺度呢?这个尺度即就是爱本身。爱是亲情的限制性原则。亲情多于爱,但是,不能多到违背、损害或突破爱的法则。亲情是有差等的,但这种差等不能没有制约地无限扩大下去,以至于无视亲亲之外的他人的自由存在以及因这种自由存在而拥有的各种权利。作为亲情的限制性尺度,爱的法则就是自由法则:守于自由而让他人自由。它在根本上就是承认并尊重自己和每个他人的自由存在。而从每个人的自由存在,我们可以合理地引申出这样一个绝对而普遍的原则:由于你的任何一个行动,也是每个他人都能够自由地去做的,所以,你应当这样去行动,即当你的行动普遍化为所有人的行动时,不会导致否定你的行动。换言之,你应当这样行动,当你的行动普遍化之后不会陷入自相矛盾;否则,你的行动就是违背与损害自己(和他人)的自由。

这个自由法则用耶稣的劝令式话说,就是“你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而用孔子的禁令式话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耶稣的这个劝令与孔子的这个禁令实际上表达的都是一条自由法则,也就是爱的法则。这意味着,不管是孔子的禁令还是耶稣的劝令在根本上都是要求“爱人如爱己”:守于自由而让(承认并尊重)他人自由。这也是为什么耶稣既说一切律法都以爱为目的,又说“你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要怎样待人”是一切律法的真义。

因此,更具体地说,亲情的尺度或限制性法则就是耶稣的那个劝令或孔子的那个禁令。一切亲情都不能违背这样的禁令-劝令,否则就是一种无法无天、没有节制的滥情。只有在这个禁令-劝令的前提,亲情才符合爱的法则而包含真正的爱,因此才真正是有意义的——对被爱者才真正是有益的。

由于亲情是基于爱,因此,亲情通常就被当本身,甚至种种违背爱的法则的亲情也仍被,以至人们常常沉溺于种种违背、损害真正之爱的亲情之中而不自觉,使得各种不健康的亲情以爱的名义泛滥人间。溺于亲情而昧于公义,是人类自陷其中的最严重的蒙昧。所以,人类要回到自身而相爱,首先必须从过度的亲情中解放出来。我相信,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耶稣基督对他的门徒说:

“我来是要引起不和:叫儿子与父亲不和,女儿与母亲不和,媳妇与婆婆不和。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谁对父母的感情比对我的感情更深,谁就不配做我门徒;谁对儿女的感情比对我的感情更深,谁就不配做我门徒。”1

这里,耶稣基督要引起的不和,并不是要亲人之间进行你死我活的争斗,而是要把人从肓目与过度的亲情中解放出来,让亲情回归到以爱为尺度和目的,以便人类不再因为沉溺于肓目的亲情而忘却乃至丧失公义之心与普遍之爱。所以,耶稣要引起的不和,与其说是亲人之间的不和,不如说是普遍之爱与肓目亲情之间的不和,是真爱与假爱之间的不和。这里,并不是要人类摈弃亲情,而是要节制亲情,要维护真爱于亲情之中,也就是要以绝对原则-普遍正义贯穿于亲情。作为爱本身,或者说作为绝对原则的化身,耶稣在人人之间,当然也在亲人之间。爱是人人之间相互理解、团结的桥梁,也是人人之间不可逾越、不可掩盖的界限:不管人们之间相隔如何遥远,甚至互相敌视,只要回到爱本身,回到普遍正义的怀抱,人们就能够消除隔阂,理解对方,接纳对方;同时,不管亲人之间多么亲密,也不可能“无间”,因为他们之间实际上永远横亘着绝对原则这一不可突破、不可泯灭的界限,因此,不管人们的关系多么密切,相互之间多么生死与共,也必须坚守爱的绝对原则与普遍正义。谁对亲人的感情深于对耶稣的感情,也就意味着,他让亲情牺牲了普遍之爱,让亲人凌驾于绝对原则-普遍正义之上;进一步说,则意味着他在自己的私情中无知地泯灭了人人之间的绝对界限,而试图他人的自由。

以亲情牺牲普遍之爱,让亲人凌驾于绝对正义之上,因私情泯灭人人界限而取代他人自由,在根本上说的是一回事,它也是人的一切非正义事物的源头。而一切非正义事物正是人类必须加以克服、消灭的敌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耶稣说,人的仇敌就是自己的家人。“家”是人们遇到的第一个关系场所,“家人”则是人们建构的第一个人际关系。一切正义与非正义也开始于家与家人。正因为如此,家庭中的亲亲关系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曾经具有基础性意义。我们无法想像,一个溺爱、宠爱等肓目亲情泛滥的家庭会是一个坚守绝对原则而富有爱心与正义的家庭;而一个在家里以亲情牺牲原则与正义的人,他又如何能够在社会共同体里坚守原则与正义?一个被过度的亲情所俘虏而模糊了绝对原则与普遍正义的人,他又何以能够在社会共同体里不徇私情而枉公法?一个心灵世界弥漫着肓目亲情的人,他又如何能够在社会共同体里均公义于大众、泛真爱于人人?相反,我们可以相信,一个以普遍真爱节制亲亲之情、以绝对公义贯穿亲亲之间的家庭,一定是一个亲情澄明、爱心流荡、正义朗然的家庭;而一个以真爱正亲情的人,也最有可能在社会共同体里泛真爱于人人;一个持公义于亲亲之间的人,也一定最有可能在社会共同体里守原则于大众。由这样的家庭与这样的家人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也才最有可能成为一个公义流行的太平世界。1

所以,耶稣要在亲亲之间引起的不和、争执,实际上是一场澄清亲亲之情的革命:以普遍之爱涤荡亲亲之情,以普遍之义贯穿亲亲之间,使亲亲之情循公义(而不是私情)流行,亲亲之间以真爱(而不是溺爱或宠爱)相亲,从而得以亲亲而亲人,亦如孟子所言“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由此,耶稣所说的“爱人如爱己”这种大爱得以流行世间。大爱流行,则私(亲)情得以节制,公义得以伸张。人世间不仅有亲情,更有真爱,因而更有普遍的正义。人人之间的首要关系不再是亲亲之间的关系,而是会爱者之间的关系。

会爱者,就是自由者。因为所谓会爱者,就是能够真正爱自己,从而能够真正爱他人的人。而正如前面的讨论表明,真正爱自己的人,也就是守于自己的天位即自由的人。所以,会爱者间的关系,就是自由体间的关系。人人爱人如爱己,也就是人人相互以自由身相对待。就此而言,澄清亲情而使大爱流行,在根本上意味着把人们从盲目而封闭的亲亲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之进入一种敞开的自由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耶稣澄清亲情的革命,更是一场社会革命,一场人类解放运动:它既召唤人们在心灵上从无度的亲亲之情中解放出来,从而摆脱亲亲之间过度的相互依赖,同时也将进而持续地促进和推动人们在法律与习俗层面上从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因为一个人一旦在心灵世界确立起了大爱,那么他不仅要求维护自己的自主-自立的自由存在,而且要求尊重、维护他人同样的自由存在。所以,爱的法则也就是自由的法则,因而也就是自尊-自立-自主的法则。爱他人,在根本上就是要协助、尊重、维护他人的自立-自主-自尊的自由存在。

因此,当基督教认为“爱是一切律法的目的”时,也就意味着自立-自主-自尊这一自由法则是每个人理应遵循与维护的绝对法则。基督教关于爱的信条,从一个角度促使了人们对自主-自立-自尊的自由存在的觉悟与承担。这使哲学在面对来自希腊传统的真理、正义等问题的同时,也把爱、解放与希望摆到哲学面前,从而促使了哲学对自立-自主-自由原则的觉悟与确立。

1 《圣经·哥林多前书》13:4-7。

论自由范文4

    言论自由是世界各国都普遍承认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公权。世界性的公约也都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找、接受或传递信息和思想。而版权是版权人享有的一种垄断权,是私权。传统版权法制度,体现了版权与言论自由的协调和统一,对两者的保护都是当代立宪精神的体现,正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述:一方面国会不得制定有关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授权国会制定版权法,赋予作者一定时期享有其作品的独占权。前者是一项政治权利,基本权利,与生俱来的权利。后者是一种民事权利,后来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①。但权利义务相随,有权利就有限制。版权和言论自由因相互制约而发生冲突。 

    一、关于言论自由与版权的关系 

    (一)版权限制言论自由 

    版权限制公民的写作、绘画、公开表演或公民以其它个人喜好的方式获取和传播信息。美国最高法院将受保护的作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二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因此如果你的言论是复制作者的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者独创性的思想,则你的言论将被禁止,并受到民事甚至刑事处罚。版权法正是通过限制他人使用作者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来限制公民随心所欲发表其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合理限制,不应构成思想传播和信息交流的障碍,否则,就会侵犯到公民的言论自由。 

    (二)版权不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根据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和现代知识产权法哲学激励理论可知: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并传播其思想以推进言论自由的发展。由此,版权是言论自由的源动力,只会推动而不会限制言论自由。 

    其次,根据“二分法”,版权法所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有独创性的思想。言论自由只受到思想的表达方式的合理限制,而思想本身的传播不应受到限制。但此处的合理限制,其实并不会限制到言论自由,因为公民可以选择与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不同的方式来传播思想、发表言论。 

另外,借用作者的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但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如因文学评论或滑稽模仿而引用作者的作品),也不因版权而使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此时,你会免费搭作者的辛勤劳动的便车,但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是受言论自由保护的。 

    二、技术措施与言论自由 

    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中,使传统的版权法制度面临着冲击。技术措施使版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扩展,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中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技术措施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技术措施保护与获取自由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获取自由,是指公民有搜集、获取、知悉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对有关其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信息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不受政府检查和限制的自由。 

论自由范文5

摘要: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关键词:自由心证法官公正内心确信

自由心证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并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法国的杜波耳。1970年12月26日,杜波耳向法国制宪会议提出革新草案,建议废除书面程序及其形式证据。他主张,当案情事实成为法院审理对象的时候,法官的全部注意力应当集中到一点上,即判明案情真实性的一切材料都详细地搜集起来,摆在法官面前,由法官去分析判断得出内心的确信。于是在1791年9月29日训令,宣布了法官应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判断证据,证明案情真实性的原则。法国自由心证的立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所普遍采纳;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成文证据法不采用自由心证的术语,但实际上采取了自由心证的原则。它们不象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那样机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但制定了什么事实应当被证明以及什么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手段的一系列规则。

自由心证绝不意味着主观臆断,它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其基本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大量的证据,这是现代证据裁判主义的诉讼制度所决定的;即使就证明力的判断本身来说,自由心证与仅凭法官的想象推测之词作为定案基础的主观臆断也是根本不容的。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这些条件是:其一,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得出的结论;其二,它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与判断;其三,考察判断这些情况的时候,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它们的全部总和;其四,内心确信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自由心证的理论是作为法定证据理论的直接否定物出现的。二者是相互对立的,它们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权所作的一种法律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法定证据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的普通法时展到鼎盛,它是当时的人们出于对法官低素质的忧虑和不信任,为了抑制法官不负责任的独断裁判而设置。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明种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被法律预先设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预设的证据种类及证据力来认定事实。随着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仅仅依靠有限的法定的证据来认定发生在社会中的各种事实显然是不可能的。忽容置疑,自由心证是对法官的一种解放。

考察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第一,在神示证据时代,人们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权赋予上帝和神灵。而在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时代,人们把这种权利还给人类自身,把证据认定的权利从神灵那里转移到人手中。第二,法定证据时代,证据的审查判断权属于立法者,而在自由心证时代,这种权利转移给了司法者。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这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巨大飞跃。第三,证据的审查判断权从立法者一方转移到司法者一方,它是权衡利弊后所作的一种法律选择。法定证据制度尽管有限制法官专横的作用,但它具有形式主义及封建特权、刑讯逼供等一系列弊端。而自由心证原则能有效地防止上述弊端。尽管它为法官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为正确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提供了前提条件。这就是自由心证原则确立的法律思想基础。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基础是不可知论,它不承认客观真实在诉讼证明中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纯主观的“确信”真实和“盖然性”为依据,这就决定了它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证据制度,主要表现在:一、它强调法官的内心确信,而法官的素质不同,所受教育不同,生活工作经历不同,可能会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结论;二是“自由心证”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它带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针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局限性,人们所能做的只是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英美法系国家在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同时,又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这种做法并非法定证据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的结合,它的基点仍然是自由心证,对证据最终的审查判断权仍然在法官那里,证据规则的确立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缺陷的弥补。

为了防止法官擅断,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其中主要有:(1 )刑事诉讼活动分为若干阶段。证据主要由侦查机关搜集,由检察机关移送,最后由审判机关审查、认定。这种分离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官为获得证据而采取非法手段。(2)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法官亲自了解案情,法庭审理要直接审查证据,进行言词辩论,作为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同时与之相联系的公开审判,使得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3)规定了大量的证据规则: 如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无效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各国的附加条件,基本是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持之有据,符合案情,最大程度的防止法官的内心确信处于放任状态。(4)注重法官的伦理道德素质和法学修养,各国在选举或任命法官时,十分注重其内在素质。此外,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法官必须遵守的纪律以及对法官的弹劾和惩戒程序。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魏晓娜,吴宏耀:《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自由范文6

【关键词】艺术的自由;本土艺术;超越;回归

“自由”一直都是人们讨论的话题,康德认为自由是在遵守外在规律前提下的自觉,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在实践中和认识活动中的自觉的能动作用,谢林认为自由是不可区分的绝对同一。邱正伦对自由也有独特的研究,他写道:“在生活中不存在、不可能的现象完全可以在艺术中得以实现。艺术借助于想象扩展了人的行为空间,甚至触及一般理性思维所未及,使形象围绕意蕴而诞生,或者因意蕴而改变。艺术是先于逻辑或超乎逻辑的,这就是艺术自由性之所在。”邱正伦对于艺术自由的研究集中体现在他的《艺术价值论》中,本文将对邱正伦对艺术自由的研究作初步探讨,以之求教。

一、从局限到超越

我们生活在物质世界里,要受到很多限制,我们的能力也有限,而我们与动物相比之所以强大,一方面,在于我们拥有理性,能够超越感性的控制,不为眼前的事物迷惑,看得更远;另一方面,在于我们有追求,我们通过有限的条件始终在追求无限的幸福。在身体条件上,我们的能力有限,但我们在精神上是无穷的,尤其是我们的想象力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正如蒙克的《呐喊》,一幅用扭曲的线条和畸形的人物形象的绘画却反映了19世纪德国人民普遍存在的躁动不安、恐惧和绝望的精神面貌,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性。邱正伦写道:“诗人只有在唤醒深睡中的词汇和实现了对终极的命名之后,诗人的创作才在最终的意义上通过并取得成功。所以,诗人的自由绝不停留在写作本身的自由上,而且更应该在一种由责任要求而进行的创作行为中享有的自由。”因此,艺术是先于逻辑或超乎逻辑的,艺术的自由超越了艺术品本身。

二、从对立到统一

自由是把与自身对立的事物融入到自身当中,消除界限,形成统一。在一幅画中,既有明暗,又有冷暖,既有点,又有线和面,既有具象艺术,又有非具象艺术。这幅画不再只是颜色和线条等绘画元素组合起来的东西,而是一个世界。康定斯基在他的作品《蓝色84号》中将色点点在几个大的、平涂的树形和山形的轮廓中,画面给人以强烈的运动感,在《构图,2号》中,画面中的空间和色块在颤动着和急速运动着,画面中的故事内容已不再重要,画家是要通过线条和色彩、空间和运动来表现其精神上的反应;伦勃朗用笔概括简约,笔触明显,厚重,肌理感强,用舞台式光影作为其重要的创作手法来表现人物的内心世界;顾恺之通过眼睛和动态的刻画来达到传神的目的。艺术的自由也正是体现在它拥有多种不同的表现手法,从每一种表现手法中,我们都能感受到艺术家致力于表现艺术的本质。艺术,不是写实的,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写意的,而是所有表现手法的集合,任何一种表现手法都在为其服务,这也是艺术的自由所在。

三、从“失语”到回归

在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到来,西方文化像洪水般地涌进了我国,在艺术界更是如此。邱正伦写道:“长时间以来,我们就这样不断地在自己头脑里重复地思考着西方的艺术观念,重复地创作着西方意味的中国艺术,不厌其烦地讲授着西方的艺术概念,而忘记了创造的神圣使命。”我们更多地是以西方的价值尺度来衡量我们中国的艺术,而我们没有形成自己的价值尺度。

我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但现在在我们的艺术中传统文化的呈现并不多,然而西方文化我们吸收的也不彻底,因此,现在很多艺术品的中国味不纯,西方的气息也不深,作品表达出来的声音不那么清晰,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中。我们没有了自己的稳固的精神栖息场所,再加上我们现在的时代是重物质的时代,我们的内心就在被掏空,整个社会都显得浮躁。所以,邱正伦始终都在倡导建立中国本土艺术。

实际上,建立本土艺术也体现了艺术的自由。当中国的艺术价值尺度建立起来时,我国的艺术将不再受西方艺术观念的影响与束缚,甚至可以将西方的艺术为我国的艺术服务,使其成为实现我国艺术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邱正伦认为,本土艺术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它并不排斥外来艺术,也不是只抓住传统不放,在继承传统的同时还要体现出现代精神。由此看来,邱正伦倡导的本土艺术是一种开放式的,具有包容性的艺术,这也正是艺术的自由特征。

四、总结

邱正伦关于艺术自由的研究对研究艺术的价值具有突出的作用,尤其他始终在倡导建立中国本土艺术,形成中国自己的审美价值尺度,这也是在为我国的艺术寻找出路,使我国的艺术和艺术家们摆脱西方艺术观念影响与控制,从而获得自由。同时,这一倡导也引起了我们的反思,它不仅仅体现在我国的艺术中,也反映了我国当今社会的状况。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我们到哪里去,对于这一终极的话题,我们需要有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被别人牵着走。邱正伦对于艺术自由的研究为艺术价值的研究,尤其为是中国本土艺术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最后,中国本土艺术的发展需要学者们的共同创造。

作者简介:王柄权(1991-),男,山东东营人,聊城大学,2014级美术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绘画研究。

参考文献:

[1]邱正伦.艺术价值论.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4.

[2]邱正伦.审视现代艺术.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4.

[3]邱正伦.艺术美学.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