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日范例6篇

约定日范文1

“我喜欢你”这样的话,还是很难说出口的。

雷秋涵被闹钟吵醒是上午八点,她在镜子面前换了不下十套衣服,最后选了一套还算小女生的白色裙衫。镜子里的自己,疲惫到不可同日而语,眼睛浮肿着,大概是昨晚看韩剧哭太久的缘故,架子上的牙膏好像怎么也用不完,几瓶廉价的护肤品错落地摆在一旁,挂在龙头上的沐浴棉还在滴着水,所有的一切都贴着“一个人”的标签。

她耐心梳洗完后,蹩脚地在脸上扑了些粉便拖着步子出了寝室,桌子上放着一张粉红色的邀请函,上面写着:“崇山大学毕业舞会,恭请‘雷妃’光临。”

“雷妃!”

“再乱叫小心我真劈死你!”雷秋涵瞪着跑进教室的桑越,眼睛里挤满了光。

桑越比她大一岁,爸爸是美术学院的院长,从小就没有升学压力的桑越总是随心情变着头发的发色,穿着夸张地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最关键的是,那张几乎是在防腐剂里浸泡过的脸上,时间不过是停滞的小孩,所到之处准能吸引一大片为之倾倒的学姐学妹阿姨大婶。与之成鲜明对比的就是在高三题海中徜徉的平凡女生雷秋涵,永远扎着辫子,几根自来卷的碎发飘在额前,500度高度近视却也只能拿到班上测验的中等偏下名次。

已经火烧眉毛了,可每当午休的时候,桑越总会来学校调侃这位从小学到现在都腻在一起的青梅竹马,因为小学时候一部宫廷片的影响,桑越就常以“朕”自居,雷秋涵自然成了妃子。

空落落的教室里被一片阳光铺开,桑越躺在雷秋涵旁边的课桌上,一脸坏笑地看着她温书。雷秋涵自然没有搭理他,耳朵里戴着最新款的耳机,听着舒缓的轻音乐,然后特意把身子往外挪了挪。

桑越用笔对着天花板来回比划,每次手晃过来的时候故意碰到她头发上粉色的米奇发夹,像播报新闻一般说着“早上我被自己帅醒了”、“今上午总共收到36封情书”、“画室的清洁阿姨又请我吃土司面包”,然后用自己瞎编的泰语“卡顿定空”地翻译一遍。

“我说……”终于还是忍不住了,雷秋涵把耳机取下来,无奈地扯着一丝笑,“您就是跟外星人订婚,得了世界先生冠军也跟我没有关系,还有,如果您怀念自己的祖国就快点回去,你姐妹们还等你一起表演呢!”

桑越不悦地睨了她了一下,然后翻了个身跪在桌子上,一手搭着雷秋涵的肩膀,挑来别的话题:“下个月你生日,想要什么。”

“嘁……”朝他白了一眼。

“别这样啊,给你画幅画好不好?你看哈……”桑越示意雷秋涵看他手里的笔,只见他在空气中画着一个又一个圆,若有所思地嘀咕着:“这个是我老婆,这个呢,儿子吧……你就在这好了。”他轻轻杵了一个点。

“什么意思?”

“渺小得几乎不存在。”桑越嘟起嘴邪邪地笑了一下。

“嗯哼?”雷秋涵把笔摔在桌子上,气得拿起一本参考书就往他肚子上丢,最后变成两个人在桌子上互相瘙痒,桑越难受得口水都喷了出来,大声求饶着。

数学书上说,在同一平面内,永不相交的两条直线叫平行线。雷秋涵和桑越的青春就像两条直线一样平行,跟他们说的一样,生下来就住在同一个磁场,但是如果谁稍微偏了撞在一起,或许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可能会因为碰撞发生的不快而变得陌生,也有可能就一辈子黏在一起。

最后一节数学课的铃声刚响起来,雷秋涵就被班导叫进办公室,她琢磨着那个平日里都不朝她看一眼的班导怎么会突然要见她。等走进办公室的时候,身体上覆盖的热流一下子让毛孔都张开了,已经预感到会发生什么事情。

班导的脸色很难看,身旁的立式空调突突地冒着水蒸气,只见他把手里的考试排名表来回呼扇着,过了很久才丢下一句慢条斯理的问话:“复习得怎么样了?”

雷秋涵看着班导头顶几乎掉光的头发,有些胆怯地说:“还好。”

“上次的模拟考试,你排在班上的32名,你知道32名意味着什么吗?”

“不太好……”

“不是不太好,是非常差,如果这点分最多就上个专科,你是想去新东方当厨子还是去新华当维修工,一个女孩子今后怎么给人看到自己的闪光点啊你说。”

这是所有老师和家长都会用的台词,他们总是说如果怎样怎样,就会怎样怎样,但是很少会对你说,你一定会怎样怎样。

“我会认真复习的。”雷秋涵把头埋得很低,心里像揉进一把沙石割得慌。

“你看隔壁班那个谁,天天就在谈恋爱,成绩不是下滑得厉害。”班导话中有话,没有抬头看她,自顾自地说,“你们那些小情小爱,该放的就放了吧。”

“嗯……”雷秋涵反应过来,改变了声调,“嗯?”

“前天我看到你跟那个桑越在课桌上……”他没有说下去,可能觉得难以启齿。

雷秋涵注意到周围老师的目光都开始向自己身上聚拢,她不停地揉搓校服的衣角,整张脸也被空调的热气吹得红通通的。记不清接下来班导还说了些什么话,最后她按着胀痛的脑袋用最快的速度从办公室逃了出来。

走廊上的冷空气罩着她,擤了擤鼻子,突然有点想哭。

为了能在下周的诊断考试上拿下一个能让班导心服口服的名次,雷秋涵几乎用尽全身解数,从喝罐装咖啡到红牛再到站着,每晚复习到深夜2点半,第二天早上7点不到,就爬起来浑浑噩噩地去学校上早自修了,结果这样一来,整个白天的光景都像是被一层模糊的纸覆盖着,稍微埋下头,就能不动声色地进入梦乡。

中午的时候,桑越居然没有来教室里找她。于是她就一个人去食堂打包好午餐,准备饭后好好补个觉,结果路过奶茶店的时候,看见一堆男生围在门口,出于好奇,她过去看了看。

那个公认的漂亮女生唐艾正在买奶茶,于是那些男生都在争着为她买单,不巧的,在那些红着脸嚷嚷着的男生对面,桑越那张阳光脸也在发着光,他居然低头在做奶茶,并且在他的身后,也有不少的女生在朝他打量。

怎么着,还大鱼吃小鱼啊。

约定日范文2

我怕时间的流太急,冲洗掉太多太多的记忆,连最美年华那段古木桥的约定也冲得一干二净,岁月如梭,时光无情,我不知文字能够承载多少的曾经、只是若不就此记下,那就算你我无憾,木桥的思念又该去何处找寻。我一直相信,木桥也有自己的思想,也会羡慕那些年无瑕的我们……

我不知是否有人在看,更不去想你是否会看到,平平凡凡的我文笔有限,更没写过什么长篇,踌躇过许久才决定发出来,再见也好,不见也好,谨以此献给那曾经回眸便能惊鸿的你 ……

(一:嘿,我叫李东飞)

九月的风从来都是清和爽朗,带走了夏的炽热,但却依旧包容着生机盎然的绿,风和高中大门全开,校门两旁的杨树随风摆动,一幅鲜红的布告挂在校门上方:欢迎新生来我校报道。

是啊,高中的第一天总是在初秋的风中迎来,十点便是报到时间,风和高中早早就布置好了迎接事宜。时间才是八点,一切显得格外安静,但终究是有早早来到的孩子,哪怕只是几个,也有值得提一下的。伴着清凉的晨风,一个黑色大包,一条黑色运动裤,黑色外套的少年骑着自行车驶来,青涩的脸上一副黑框的眼镜,一眼便知是高一的新生。他漫不经心地往这边驶来,学生们原以为会是一个精神抖擞的阳光男,直到他停下车子,才发现他依旧惺忪的眼睛。之后的几天很多人一直怀疑他是否看错表了,一停自行车便能靠着车把睡着的人,竟能如此早的来报道……

奇怪的人!但认识他的人是不会用“奇怪”来描述他的,毕竟他是李东飞,这种奇怪的事在朋友眼里早就见怪不怪了,稍有清秀又略带稚气的脸总让人觉得此人是个老实的大男孩,但谁能想到,早在初中,这货就早已绯闻不断了呢?什么上网打架,什么顶撞老师,什么迟到逃课,在他的名字后不知被加了多少遍,只是令人奇怪的是,恋爱这个东西却从未和他扯上关系。虽说身高略显不足,但还不算难看,如此一个问题学生不恋爱确实让人有些奇怪……

这太阳转眼就溜了上去,时间还真快,刚刚九点多钟,学生就挤满了校门口,老师们也只好提前领学生排队认新教室,要说怎么是风和高中呢,这效率就是快,如此多的学生,在各老师的指挥下,五六分钟就整齐的站好位置了。学生们陆续随“导游”入进自己高中的新教室,只是,只是这李东飞,还是睡意正浓,似乎这自行车比床还要舒服,以至各路学生入场完毕,他还没有要醒的样子,这平衡力也是一绝额……

大约在同学们坐好半小时后,校门外的李东飞醒了过来,伸伸懒腰,打个哈欠、睁开眼……睁……睁开——“啊!人呐?!”东飞再看看天上的太阳,才知道睡过头了。他匆忙用手擦了一下脸,骑上自行车冲进了校门,任凭这个门卫大喊大叫也拦不住、幸好这家伙早就知道自己的班级所在,飞也似的便向自己教室的三楼跑去。“苏小雨”“到!”、“孙梦欣”“到!”、班里老师已经在点名了,忽然“李东飞!……李东飞!”李东飞听见自己的名字,在离教室还有十几米的地方就答了到,继而,李东飞听见了班主任略略生气的生音:“李东飞,在哪里、哪个是李东飞!”这下东飞更慌张了,三步并作两步就来到教室门前,推开门子,扶着门框气喘吁吁的说:老师,我……我叫李东飞……

(二:蓝小欣真的很漂亮)

李东飞迟到的笑话渐渐淡了,上了几天课,刚入高中的欣喜早就被枯燥所替代,虽说李东飞依然是活跃异常,但教室里明显闹得少了。学霸开启了无敌模式,埋头苦读,“闲客”们便频频以睡觉打发时间,诶!这时候李东飞倒是最正常的,学也学点,玩也不会耽误,当然了、在还没有混熟的情况下,还是以自娱自乐为主。玩手机,画小人画成了李东飞每天的必修课。

又是几天,对于李东飞这种娃娃,找几个伙伴用这几天就足够了,看现在,这前桌的苏小雨,右桌的孙新平,同桌的沈梦飞已经和这货达成了一片。苏小雨和孙新平是地地道道的篮球迷,和李东飞一样,每天一身运动装,不一样的是,挺热的天、他们才不会和李东飞一样每天黑色呢!再说这沈梦飞就不那么活泛了,他还是比较爱学习的,算是半个学霸吧、可是和李东飞同桌,谁又能抗住诱惑呢、于是骨子里就能合群的梦飞也是他们四人集团的一员了……

风和中学是两周才放一次假的,但中间的一个周末没有课,全是自习时间,老师一般不会巡查、“四人帮”这时可就热闹了,天南海北的乱侃一气。砰!门子忽的被踢开了。“谁啊,这么大胆敢到十一班胡作非为!”正聊的尽兴的苏小雨大骂道,听到这一喊,李东飞几个也站了起来,按理说,那来捣乱的人应该就倒霉了,但事情却没有那样,全班同学抬头一看那胆大包天踢门子的人——原来是班主任张老师……东飞几个见识不好,立刻坐好安稳了下来。张老师绰号张教主,是个狠角色,这次竟没有什么动作,关上门子走了出去。“四人帮”一阵怀疑。

正在几个人不解之时,教主又一次回来了,不过这次他带了一个女生过来,介绍说这个同学叫做蓝小欣,以后就是同班同学。本是枯燥的教室里一阵掌声……

蓝小欣看起来有些害羞,她身着一件浅蓝色外套,运动牛仔裤,清新的短发被一阵微风吹起,露出可爱的面孔,加上身高不高,又戴一副粉色框子的眼镜,十分招人喜欢。或许这掌声就是对这新同学的赞赏,但李东飞紧紧看着蓝小欣,并没有鼓掌,孙新平以为东飞还在为刚才教主的事生气,但李东飞脸上丝毫没有怒气,倒是本来有神的眼睛目光变得呆滞一些了……

这时,班主任盯上了东飞四个人,警觉的沈梦飞打了一下李东飞的手臂,东飞才缓过神来和大家一起鼓掌,其实蓝小欣也是随教主的眼睛看着这里的,她看见突然鼓掌的东飞以后,竟然不好意思的低下了头……

“嘿,东哥,你刚才怎么了,不会是看上这个女的了吧?"沈梦飞坏坏的问。“什么跟什么啊,不要胡说,不过蓝小欣、真的很漂亮……”

(三:蓝小欣是东飞的姐姐)

蓝小欣属于乖乖女的类型,让我们的东飞哥一直不知如何认识,你说那苏小雨几个也不是傻瓜,早就看出了东飞的猫腻,一直撺掇着东飞去主动认识,但毕竟李东飞在这方面还是个老古董,一直说小雨他们是胡闹,甚至还为此发过脾气。

蓝小欣看起来是很爱学习的,每天就算没有事也会拿本杂志在看,让李东飞很是着急。后来,总算让东飞发现一个机会——蓝小欣每天中午都是第一个来教室,在门口等待开门。这让等了多时的李东飞兴奋不已,这天中午,李东飞吃过饭便跑来教室门口等候了。哎,看来是走火入魔了,这么一个急性子的人怎么就等了一个多小时都没有离开呢?终于,蓝小欣走过来了……

轻盈的步子踩在地板上,和着九月的太阳和清风,她来了,手里拿着几本杂志,短发的她头发刚好可以被风拂起,蓝色的外套,运动牛仔,粉色眼镜……李东飞心里像是揣了一只兔子似的,蓝小欣倚着走廊的墙站在了东飞的旁边,只有一米的距离,只有两个人的天地,可此时的东飞,一向大大咧咧的东飞却不知所措。哎,最后还是小欣打破了沉默“嘿,你好,我叫蓝小欣,你叫什么名字啊?”“我……我……”到嘴边的话,李东飞始终说不出口了。“哎,一个大男生,害羞什么啊。”蓝小欣说着,取下了李东飞的校徽“嘿嘿,原来你就叫李东飞啊,在宿舍我听说过你了。”这会儿李东飞说话了“呵呵,她们没……没说我什么坏话吧?”蓝小欣笑笑说:“怎么会呢,他们说你很开朗,像个开心果呢!”说着把校徽还给了李东飞。

这下可让李东飞感觉丢人了,原来蓝小欣如此大方,自己竟然会那么害羞,他觉得下一次聊天自己一定要主动一次。来到班里,看到李东飞和蓝小欣的兄弟三个就开始起哄了“哈哈,东哥好运气啊,这么漂亮的MM被你抢走喽!”这次东飞却没有觉得生气,低头不好意思的笑了笑,听到这话的蓝小欣也回过头来,对着尴尬的李东飞笑了。

约定日范文3

(一)参加国际刑法条约的立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以来,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了许多国际刑法条约以及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条约。

1.参加有关战争罪、反人道罪的条约

承认并批准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三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上述四个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1983年9月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加入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分别作了保留。以上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是国际刑法中涉及战争法规和战争犯罪的重要条约。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气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该议定书是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1928年2月8日生效。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8月7日无保留地加入了该议定书。1981年9月14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我国政府还发表了关于签署公约的声明。1982年4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该公约。

2.参加有关非法使用武器罪的条约

1984年9月20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加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同年11月15日,吴学谦外长致信公约的保存国政府原苏联、英国和美国,正式通知它们关于我国加入公约的决定以及我国政府的声明。1993年1月13日,我国政府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巴黎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了该公约。1997年4月25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我国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3.参加有关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条约

1978年11月14日,我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80年9月10日,我国又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对上述三个公约分别作了保留。1988年2月24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4.参加有关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犯罪的条约

1980年7月17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作了保留。同年9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批准该公约。1981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我国无保留地加入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3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国际公约》,同年4月18日交存了批准书。1983年4月18日,我国加入了《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

5.参加有关酷刑罪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及其劫持人质罪的条约

1986年12月12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9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该公约。1987年6月23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

6.参加有关毒品犯罪的条约

1985年6月18日,我国加入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1988年12月20日,我国又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并于1989年9月4日正式批准。

7.参加有关非法使用邮件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的条约

1982年11月25日,我国加入了《万国邮政公约》。1984年7月27日,我国又签署了经万国邮政联盟第19届代表大会修订的《万国邮政公约》,并于1987年1月22日提交了批准书。1989年1月10日,我国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该公约第7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1996年3月1日,我国又加入了1994年6月17日签订的《核安全公约》。

8.参加有关海盗罪和贩卖奴隶罪的条约

1982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了该公约,同时发表了四点声明。该公约中规定了海盗罪和贩卖奴隶罪的条款。1991年6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9.参加其他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

中国曾是1921年9月30日签订的《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和1926年9月25日签订的《禁奴公约》的缔约国。1990年8月29日,我国又签署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

(二)签订双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约定日范文4

关键词:简约模型;结构化模型;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指的是信贷违约掉期,也称贷款违约保险,是一种衍生保险品,旨在转移债权人风险,也是场外信用衍生品。在我国公司债市场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信用违约互换为我国公司债市场的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然而,要在我国公司债市场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还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合约的定价问题。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简约模型的定价方法,一种是基于结构化模型的定价方法。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定价思路不同,其定价结果也有所相同。为研究两种方法中哪种方法更为合理,本文以“11超日债”为样本进行了具体研究。

一、定价方法简介

1.基于简约模型的定价方法

简约模型假定一个公司的违约情况与该公司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因此,该模型不探究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而是直接通过市场数据所反映的公司信息来对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在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时,遵循以下的基本思路,即:首先,假设公司的违约现象是一个服从泊松分布的随机过程;然后,通过泊松分布的强度函数来刻画违约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违约强度的估计原理,得出违约概率;最后,应用无套利分析理论推导出信用违约互换的定价模型。

根据简约模型的定价思路,可以对以公司债券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其定价公式可表示为如下形式:

式中:S表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该价格是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每年度支付的价格;T表示合约的期限;d表示违约发生的时间;tn表示支付日;Δ=ti+1-ti=0.25,i(i=1,...,N,)表示第i次缴纳保费;δ表示违约回收率;r表示无风险利率;p(t)为违约概率密度。

2.基于结构化模型的定价方法

结构化模型认为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是公司财务结构的恶化。因此,该模型从公司内部的资本结构出发,对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研究。该模型认为公司违约与公司的价值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在公司债券到期时,公司的价值低于公司的负债,则可判定公司违约。

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以公司债券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定价,关键是要计算出违约概率,计算出违约概率之后,就可以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违约概率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如下形式:

二、实证研究

我国公司债市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都具有AA的信用级别或AAA的信用级别。目前,主要是信用级别为AA级水平的债券出现了违约的现象。自2014年3月以来,我国公司债券的违约就不断发生,仅在2014年至2015年间,就有17个AA级公司债券发生了违约现象。而在这些违约的公司债券中,发生违约的第一支债券是“11超日债”。因此,本文选择“11超日债”作为样本,针对以“11超日债”为标的的信用违约互换进行实证研究。

“11超日债”的发行时间是2012年3月7日,上市日是是2012年4月20日,其相关信息是:发行额为10亿元,面额为1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8.98%。在以“11超日债”为样本进行研究时,1标准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是针对1000万元人民币的“11超日债” 债券,可以保护1000万元人民币的“11超日债”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1.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

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进行计算时采用了两组样本数据,两组样本数据分别是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7日的日交易数据和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1日的日交易数据,具体数据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中所示的是上市后第一天到第十天的交易信息,可以看出,“11超日债”上市以后,市场行情是处于走高的趋势,总体来看其市场价值高于债券的面值。表2中表示的是“11超日债” 是上市后的中期时间段的十个交易日的信息,可以看出,在“11超日债”上市以后的中期时间段,市场行情是处于走低的趋势,总体来看其市场价值低于债券的面值。

根据表1中的数据和表2中的数据,利用公式(1)可计算出两种情况下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价格,其价格分别为每年42万和每年89万。由计算结果可知,当市场行情不好时,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会有所增加。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只需要交42万就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2月22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89万才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2.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

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信用违约互换价格时的思路与基于简约模型的计算思路是不同的,因此,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信用违约互换价格时所采用的样本数据与基于简约模型计算时所采用的样本数据也有所不同。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进行计算时也采用了两组样本数据,两组样本数据分别是2012年3月31日的相关数据和201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具体数据如表3所示。

表3表示的是“11超日债”发行初期和发行九个月后的公司情况,可以看出债券发行九个月后,其流动负债增加,资产总额减少,表明公司总体运行情况不是很好。根据表3所示的两组样本数据,由公式(2)即可计算出两种情况下的违约概率,进而可计算出相应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

根据第一组数据可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为917万,这917万是5年的价格,将此数额进行换算,可得出每年的价格为183.4万。根据第二组数据可计算出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为909万,这909万是4.17年的价格,将此数额进行换算,可得出每年的价格为210万。由计算结果可知,当公司运行情况不好时,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会有所增加。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4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183.4万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假设“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1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每年需要交210万才可保1000万债券免于违约损失。

3.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基于简约模型和结构化模型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还是有较大差异的。

在基于简约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中,采用的样本数据是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7日的日交易数据和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1日的日交易数据,其计算出的价格分别为每年42万和每年89万。而根据债券的票面利率8.98%,可以计算出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为89.8万。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根据合约价格和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可以计算出,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4.78%。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3年2月22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0.08%。

在基于结构化模型对信用违约互换价格的计算中,采用的样本数据是2012年3月31日的相关数据和2012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其计算出的价格分别为每年183.4万和每年210万。而投资者每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89.8万。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2012年4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9.36%。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2013年1月1日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则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为-12.82%。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11超日债”的投资者为了确保其购买的公司债券免于违约损失而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的话,其投资收益率是要受到一定影响的。但相比较而言,若按照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的价格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则平均收益率均为负值,表明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比较大,投资者会有较大的经济负担;而若按照基于简约模型计算的价格购买信用违约互换,对投资收益率的影响相对较小,投资者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基于结构化模型计算出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相对较高,而基于简约模型计算出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相对来说较为合理。

三、结论

我国公司债市场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关键问题是合约的定价问题。为研究这个问题,本文以“11超日债”为研究样本,分别基于简约模型和结构化模型对合约的定价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结果进行了具体分析。实证研究表明,基于简约模型进行定价的结果较之基于结构化模型进行定价的结果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约定日范文5

 

一、日本新安保法案

 

2015年9月19日,于在野党与民众的重重抗议声中,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新安保法案。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两部分组成,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涵盖了《武力攻击事态法》《重要影响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等10部法案。新安保法案的实质就是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和扩大自卫队海外行动自由度。将之前仅限于日本本国遭受“武力攻击事态”时才能行使的个别自卫权转变为现在的“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日本存亡遭受威胁、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被彻底剥夺的明显危险”,即能于海外行使武力的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日本二战后确立的“专守防卫”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作为《和平宪法》基础的第九条“放弃发动战争权利”的核心精神。而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的效力根据为《波茨坦公告》《中苏美英四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以及《日本投降书》中,中美英苏四大国的授权。那么,如今日本制定并通过新安保法案是否应考虑二战结束后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其的约束,新安保法案突破《和平宪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相应的国际条约,如若违反了相应的国际法的规定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其做分析、论述。

 

二、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渊源,条约缔结在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如何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一国在实施国内法行为时是否应考虑国际条约规定,这就涉及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

 

(一)国内法与国际关系的一般学说与理论

 

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通常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两者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还是各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二是当两者冲突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对这两大问题各国学者形成了不同流派,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律一元论”与“法律二元论”两大流派。

 

1.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关系的一元论观点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流派中又根据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处于优先地位划分为国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优先说两大流派。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国际法的效力以国内法为根据,故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该学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即国家绝对主权理论,强权思想浓厚。这一学说兴起于19世纪,主要为耶利内克、佐恩、温策尔、考夫曼等德国学者所支持。按照其理论逻辑,各国仅通过国内法即可随意否定国际法,解除自身国际义务。其实质是对国际条约效力的根本否定,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国内法优先说不仅片面且与现实的法律经验相差甚远,不利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因此在国际上少有支持,并为二元论所批判。故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学说已经渐渐没落,失去了影响力。

 

国际法优先说同样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其主张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居于最高地位,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这一学说的思想来源是康德哲学。其代表人物是规范派的创始人凯尔逊与菲尔德罗斯等人。根据其思想,法律体系被分为不同层次,每一层次规范的效力都来源于其高一层次的规范,而国际法即为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际法的效力则来源于最高的“原始规范”——“约定必守”和人类的“正义感”“法律良知”等抽象概念。然而,一方面这种学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效力,否定国内法所依存的国家意志与国家主权,这对国际法的基础也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国民间的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性质与结构相矛盾。

 

2.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关系的二元论观点

 

二元论又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平行说”,主要为特里佩尔与斯特鲁普等学者所支持,其主张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性质、基础等诸多方面都不相同,因而两者互不从属,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各有其独自的适用范围,若国际法在国内适用需采取并入与转化等方式。二元论较为正确地分析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性质,提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两种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理论的重大突破。美中不足的是其片面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形式上的独立性而忽视了两者的关联性,使其不免有些片面性甚至过于绝对化。因而遭到一些学者的诟病,不过仍在当今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不同学说各有利弊,分歧较大,在实践中也甚为复杂,难以概述。因此为了探究日本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法律效力与地位问题,我们应结合日本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日本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上各国实践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国际条约地位高于宪法在内的一切国内法,如荷兰、希腊;有些国家国际条约的地位低于宪法且低于一般国内法,如阿根廷;有的国家规定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和一般国内法相等,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墨西哥。也有国家赋予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高于一般国内法的效力地位,世界上很多国家规定国际法拥有此种法律地位,如法国、俄罗斯、爱沙尼亚等。日本在对待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是“国家安危相关的条约有高于宪法的效力,其他条约的效力则低于宪法,但高于一般法律”。

 

《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此规定解决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却并未解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不过我们可以透过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日本政府的立场窥探出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

 

日本最高法院对“砂川事件”的判决中认为,政治性条约、与国家安危高度相关的条约,由于其性质原因而不适用于违宪审查,除非在被认为是明显违宪的情形下,不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原因是其应服从于有缔结之政府与有批准权之议会所代表的有主权的国民的政治判断。

 

日本内阁法制局长官林在日本第33回国会答辩中,针对国际条约与宪法关系的问题答道:“关于宪法和条约的关系,在学说上存在着宪法优先和条约优先两种不同的主张。谈到条约,有各种不同内容的条约,……关于由于两国间政治、经济条约的存在而是否需要修改宪法的问题,应认为在此情况下以宪法优先。但另一方面,有关像投降书、和平条约等事关国家安危的重要问题的条约,宪法与条约相比较,条约应居优先。”可见,日本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地位的问题时根据国际条约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政治性条约、与国家安危高度相关的条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无独有偶,在日本第63回国会上,日本内阁法制局官员真田针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的问题说道:“我认为在这一个问题上,我国现在采取一元论的主张。依据一元论,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哪个优先的问题,我认为我国采取了条约优先论的主张。”据此可以得知日本在针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效力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是:一般性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国内法,而对于投降书等涉及国家安危的条约,其效力高于宪法效力。

 

三、日本新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违法性的分析

 

日本通过新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径,涉及违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以及一系列美日安保条约。

 

(一)违反《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作为拥有缔约国最多的多边条约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的效力,而日本作为其成员国之一,当然受其约束。《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了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第七章四十二条与五十一条中宪章做出了例外规定,分别是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与“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日本恰希望以《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集体自卫权是国家自然权力为突破口,突破《和平宪法》对其使用武力权利的限制并将其使用武力的权利范围扩至“集体自卫”,为其海外派兵、军事干涉提供借口。然则宪章作为规制战后秩序,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性文件其所针对的是绝大多数的一般主权国家。在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于二战侵略国与战败国的日本于主权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国防、外交、出口武器等问题上都受到国际条款的严格限制。不可否认的是,日本作为至今境内仍驻有外国军队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正常国家。因此并不享有完全主权的日本在其是否拥有集体自卫权这一问题上不能仅仅依据宪章第51条的规定,还需结合其他国际条约规定。

 

(二)违反《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1945年7月,三国首脑《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并于9月2日签署《日本无条件投降书》。

 

需要明确的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属于条约,对日本具有拘束力。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2)规定条约的名称并不会对其效力造成任何影响。其次,《开罗宣言》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满足条约的基本特征。《开罗宣言》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便是缔约者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体现。其明确了三国的义务是战胜后归还日本及领土原属国的固有领土,并统一力争日本无条件投降且各国不得单独与日本和谈。再次,《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通过此嵌入性条款,将《波茨坦公告》与《开罗宣言》连接在一起,并入《开罗宣言》之后的《波茨坦公告》就成为一个拥有引言、宗旨、原则、具体权利义务约定的完整条约。最后,日本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中明确表明接受规定了《波茨坦公告》,符合《维也纳条约公约法》中为第三国设立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的规定。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与《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共同构成了限制日本主权的国际法律链条。

 

《波茨坦公告》中第七条与第八条写明将毁灭日本制造战争的力量并将完全解除其武装。可见同盟国发表《开罗宣言》、制定《波茨坦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即为消灭日本的战争力量,使其无力再发起战争威胁世界和平。同时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全部条件,即表明日本愿意承担该条约于主权上对其所做的限制并放弃战争。《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习惯并不禁止日本享有纯粹的单独自卫权,然而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限制日本战争力量之目的对于能够向海外派兵,并可在自身未受到攻击即能对他国使用武力的集体自卫权仍应属于禁止之列。因而日本新安保法案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行径不仅仅违法了其国内和平宪法第九条的规定,而且违背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规定,违反了日本作为战败国的需要承担的战争责任,抹杀了战胜国对战败国主权限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违反《旧金山和约》与美日安保条约

 

1951年日本与美英法等四十八国签订《旧金山和约》,但中国被排除在外,与会的苏联代表也拒绝在合约上签字。《旧金山和约》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联盟国承认,身为主权国家之日本,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之规定,拥有个别或集体自卫权等固有权利,同时日本得自主缔结集体安全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就享有了集体自卫权。一者,可以通过条文看出,《旧金山和约》第五条第5款仅仅是援引了《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规定,并未直接赋予其集体自卫权,根据前述分析,《联合国宪章》针对的是拥有完全主权的国家,在某些规定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日本。再者,条约不得违反一般国际强行法,否则无效,而美国为扶持日本而与其签订的《旧金山和约》在诸多方面都违反了被国际社会所整体接受且认为不许损抑的《波茨坦公告》。更值得注意的是,《旧金山和约》其本身的效力就值得怀疑。以英美为首的西方阵营在朝鲜战争爆发后为了自身利益,抛开中、苏两大缔约国私自与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免除了大量日本的战后义务,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中明确提出的“禁止单独与敌国停战、媾和”的规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旧金山和约》的效力是低于《联合国家宣言的》。

 

此后美日签订了一系列安保条约。自1951年两国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到1960年《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再到1996年《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日本建立自卫队,重整军队的步伐不断加快,美日军事同盟关系不断深化,两国联手积极推动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然而与《旧金山和约》所面临的问题相似,一者,这上述安保条约并未在条文中明确日本享有集体自卫权;再者,作为两国双边条约的安保条约违反了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的《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四、日本新安保法案违反国际条约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上述对日本签订的国际条约的分析,没有任何国际条约赋予日本集体自卫权,反而在《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限制了日本包括集体自卫权在内的战争权,而日本在战后无条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三十五条中为第三国设置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日本当然受两者拘束。《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国际法,国内法应与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国内法为理由否认国际义务。同时,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写道成员国应遵守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之一无疑受到联合国宪章的约束,应该遵守由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日本宪法也指出对于已缔结条约其应“诚实遵守之”,这也为新安保法案应当遵循国际条约提供了国内法上的依据,此外日本宪法第九条既然规定日本放弃国家发动战争、交战权,当然其也就放弃了集体自卫权。而且《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作为涉及国家安危的条约法律效力高于宪法在内的所有国内法,日本更应当履行条约中确立的义务,且国内法立法不得与两者相抵触。然而,日本所通过的安保法案,违背了国际条约中对其主权的限制,违反了其作为二战侵略国与战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且是其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国际义务,而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此种义务比其他各类义务更为重要。故国际社会有权要求日本承担下列国际责任。

 

首先,其应继续履行其违背的国际义务,二战后国际社会对日本做出了限制主权的决定,然而日本右翼势力不断突破国际条约对其的限制,此次通过新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更是突破了对其战争权的限制。所以国际社会应该要求日本继续并更严格地承担二战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对其限制主权的国际责任,防止军国主义死灰复燃,彻底浇灭其军事扩张的野心。其次,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日本政府应该立即废除其所通过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放弃集体自卫权,限制自身军事力量,消除一切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最后,道歉与不再犯。日本在二战中对东亚东南亚邻国的罪孽是不可饶恕的,对东亚人民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日本政府对此次国际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了二战中饱受其侵略暴行之苦国家民众的感情,极大地引起了东亚东南亚及世界人民的强烈反感与不满。所以日本应就本次行为及二战暴行进行真诚道歉以获得被侵略国家的谅解,承认错误并庄严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坚决拥护《和平宪法》第九条所确立的主旨精神,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世界的和平。

 

综上所述,制定并通过新安保法案固然是一国国内行为,国际法尊重国家主权赋予其的自由,但此种自由是以不违法国际强行法和国际义务为前提。而日本所通过的新安保法案已经违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相关国际条约对其的限制,应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道歉的国际责任。在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国际性武装冲突不断,地缘政治风险增加的今天,国际社会中负责任大国都在表明自己坚定维护世界和平的立场,然而日本却逆道而行,公开挑战已存在半个世纪之久的国际秩序,发展武装力量,提高自身参与战争的可能性,增强自身军事影响力。同时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必将对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影响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所以国际社会应提高警惕与重视,对其增加舆论谴责,督促其废除《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等一系列新安保法案。使其切实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和约束,谨慎考虑其违反国际法的后果,迫使其承担其作为二战侵略国与战败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约定日范文6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

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相关精选